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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同質化通證(NFT)洗錢犯罪的生成邏輯與偵查路徑探討

2023-05-11 03:29韓梓龍
關鍵詞:藏品區塊交易

謝 波,韓梓龍

(1.西南政法大學,重慶 401120;2.復旦大學,上海 200433)

一、問題的提出

2021 年可以稱作“元宇宙元年”:當年3 月,“元宇宙第一股”Roblox 登陸資本市場;10 月,Facebook 宣布更名為“元宇宙”(Meta)。自此,元宇宙成為各大互聯網公司追捧的寵兒,元宇宙數字經濟應運而生。元宇宙數字經濟是一套依賴于虛實經濟交互的循環系統,其建立在數字資產的綁定機制之上,而該機制運轉又高度依賴于NFT。伴隨著元宇宙數字經濟之發展,NFT 的知名度從區塊鏈業內迅速蔓延至社會各界,并以驚人的110000%使用增長率奪得《柯林斯詞典》公布的年度熱詞榜榜首。

NFT(Non-Fungible Token)中文譯為“非同質化通證”,①目前,學界對NFT的譯名暫未統一,常見譯名有非同質化代幣、非同質權益憑證,少部分學者將其譯作獨份代幣、異質代幣、不可替換通證、不可互換性代幣等。鑒于NFT 在中國境內并非一種可以流通的貨(代)幣,且我國現有法律政策否定了將NFT 作為貨(代)幣處理的可能性,筆者更傾向“非同質化通證”譯名,該譯名較好契合了NFT 系一種區塊鏈通證的實質形式。是一種以區塊鏈為底層技術,以唯一加密貨幣令牌為表現形式,基于以太坊ERC-721、ERC-1155 等智能協議(標準)生成、用于識別特定數字資產的元數據。簡言之,每個NFT都可綁定對應的數字資產。通過NFT 自身的唯一性、不可復制性、不可分割性可以有效驗證被綁定數字資產的真實性,從而在平臺上實現對數字資產的確權、交易和轉移。因此,NFT 亦被稱作“元宇宙數字經濟的價值單元”,其背后暗藏著巨大的經濟價值,具有現實意義上的金融屬性。有數據顯示,2020 年全球NFT 市場資產總市值僅3.17億美元,而在2021 年上半年其市值飆升至127.25億美元,日均銷售量和銷售額相比2020 年增長646 倍[1]。2022 年僅第一季度,全球NFT 交易總資產就已超過164.57 億美元,其中,我國元宇宙市場投融資金額也達到81.2 億元[2]。2030 年前,NFT 的市場規模預計將達3000 億美元[3]。

然而,NFT 進入我國后卻自成體系,以“數字藏品”為掩飾,生成了一套與國外截然不同的模式,呈現出先天不足、后天畸形的特征?!跋忍觳蛔恪敝府斍拔覈O管環境對海外公鏈和加密貨幣持負面評價,①2021 年10 月,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國際技術經濟研究所指導多家單位聯合發布《非同質化權益(NFR)白皮書——數字權益中的區塊鏈技術應用》指出,NFT 與NFR 的設計差異在于,后者不使用海外公鏈,采用實名認證機制,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由此推測我國監管環境下對海外公鏈的使用持負面評價。二者恰是NFT 的底層技術支撐。離開了海外公鏈,國內多數NFT 平臺僅使用半公開的聯盟鏈,部分平臺甚至只采用數據庫或文件存儲交易數據,沒有使用任何區塊鏈技術,交易記錄極易被篡改;而離開了加密貨幣,國內用戶使用法定貨幣交易,NFT 直接與人民幣掛鉤綁定,極易滋生金融風險。所謂“后天畸形”,指NFT進入中國后,有權機關尚未對其屬性作出終局性認定,也未對二級交易平臺制定切實有效的監管措施,使NFT 長期處于法律灰色地帶,客觀上縱容了相關經濟犯罪發生,如“擊鼓傳花”式的價格非理性波動,“空手套白狼”“拉人頭”式發展模式,熱錢大量涌入形成“資金盤”,平臺囤積居奇的“老鼠倉”等。近年來,學界圍繞NFT展開了一些研究探討,但聚焦NFT 帶來金融風險的研究并不多,至于NFT 洗錢犯罪及偵查的研究就更少了。②以“NFT”和“經濟/金融”為主題詞在中國知網可以檢索到60 余篇文章,但以“NFT”和“洗錢”為主題詞進行檢索,僅能檢索到8 篇文章(最后訪問日期:2023 年5 月12 日),且這些文章不少為報道性質的短文,如裴紹軍,梁綏.NFT 交易中的潛在洗錢風險[J].中國金融,2022(17);夏瑩,黃華,等.反洗錢視角下NFT 的洗錢風險探究及建議[J].時代金融,2022(5);蔣牧云,張榮旺.NFT 新玩家的金融魔術[N].中國經營報,2021-08-30(B01);王君暉.NFT 交易創新高,多方提示潛藏洗錢風險[N].證券時報,2022-02-18(A02).為此,本文試圖從法律層面厘清NFT的屬性,剖析NFT 洗錢犯罪的生成邏輯,在此基礎上提出針對性偵查路徑,以期對疏堵監管漏洞和維護社會金融秩序有所助益。

二、非同質化通證(NFT)的界定、監管現狀與法律屬性

NFT 是連接元宇宙數字經濟與現實經濟的橋梁,亦是元宇宙建設中的重要基礎設施之一,被視為“元宇宙數字經濟的價值單元”,發揮著價值錨定之功能。在進一步探討NFT 洗錢犯罪的生成邏輯與偵查路徑前,應當對NFT 的核心概念、表現形態及內外范疇進行界定,通過梳理當前監管現狀,反面分析我國法律對NFT 屬性的認定。

(一)NFT 的內涵、外延及表現形式

2021 年是NFT 的“引爆之年”,卻并非NFT“誕生之年”。早在2014 年,NFT 已在歐美國家出現。早期NFT 主要基于以太坊系統ERC-721 協議運行,但在經歷短暫熱潮后,NFT 就陷入了長達七年的“靜默期”,直至2021 年再度火熱。作為互聯網應用的新興產物,當前國內學界對NFT 的理論研究尚處在起步階段,甚至在對NFT的譯名問題上都未能實現統一,更遑論對NFT 之含義、表現形式作出規范明確的定義,但可以通過提取NFT 核心特質的三個層次,試以把握NFT的內涵、外延及形式。

其一,底層技術。NFT 的底層技術為區塊鏈,當前世界上最大的NFT區塊鏈是以太坊(Ethereum),因而以太坊提出的一系列智能合約ERC(Ethereum Request for Comment,以太坊智能合約),自然成為NFT 的通用標準協議。NFT 的標準協議主要包括ERC-721、ERC-998 及ERC-1155 等。通常認為,ERC-721 真正奠定了NFT 的概念及地位,由此形成社會公眾對非同質化通證的初步印象;ERC-998 在原有基礎上進一步提出CNFT(Composable NFTs,可組合非同質化通證)概念,但并未實現徹底可分割化,更為徹底的可分割化則要到ERC-1155 才最終實現[4]。其二,表現形式。NFT 并非數字資產本身,本質上是一種元數據。通過將實際內容作為簡單的URI 字符串存儲在元數據內,NFT在區塊鏈平臺上實現對被指向物的唯一指向,為被指向資產提供可溯源且不可篡改的唯一性所有權憑證,從而為數字資產的價值產生、確權、身份綁定、定價、流通、溯源及權益分配提供支撐。其三,功能作用。藝術品的價值總與證明其來源有關,而傳統上,藝術品的來源是借由畫廊和博物館的文獻和銷售檔案證明的[5]。通過區塊鏈平臺去中心化、分布式記賬方式,NFT 構建了一種基于技術的信任機制,除信息轉移外,還實現了點對點價值轉移。與傳統交易不同的是,NFT 所實現的“價值轉移”介于現實經濟與虛擬經濟之間。

因此,可以將NFT 定義為一種以區塊鏈為底層技術,以唯一加密貨幣令牌為表現形式,基于ERC-721、ERC-998、ERC-1155 等標準生成,用于識別特定數字資產并為其交易提供溯源證明的元數據。需特別指出的是,NFT 進入我國時,為規避監管限制,借以“數字藏品”名義悄然發展。在理論上,二者并不等同,數字藏品僅是NFT 在數字文化領域的應用,但在具體實踐中,NFT 與數字藏品并不存在根本區別。在境外,NFT 基于公鏈發行,可以使用ETH、USDT、SOL 之類的虛擬貨幣在二級市場自由流通和匿名交易。由于發行于公鏈,國外NFT 可以跨鏈交易和買賣。在我國,無論是海外公鏈或虛擬貨幣,皆屬政府監管環境中嚴格限制使用的技術,絕大多數平臺基本使用各自的聯盟鏈,如騰訊旗下的“幻核”使用騰訊至信鏈、阿里背景的“鯨探”使用支付寶螞蟻鏈,不同聯盟鏈間基本無法實現跨鏈交易。①部分平臺在意識到相關問題后,著手開發了可跨鏈交易的數字藏品,例如,百度超級鏈(網址為https://xuper.baidu.com/)于2022 年8 月30 日推出了首個可跨鏈數字藏品,該藏品可被對接到其他區塊鏈生態,實現價值流通。因此,為避免引發不必要的金融風險和監管限制,各大發行平臺紛紛放棄使用含有NFT 的稱呼,而改用數字藏品對其進行指稱[6]。盡管平臺一再強調“代幣與數字藏品分離”,但仍難以掩蓋其作為NFT的強金融本質。至此筆者認為,我國境內的數字藏品與境外的NFT,無論是技術邏輯抑或本質特征,都不存在根本性質上之區別,二者完全等同。

(二)NFT 的監管現狀及法律屬性

2021 年末,伴隨著全球NFT 發展熱潮,NFT以數字藏品的名義悄然蔓延至我國并迅猛發展。目前,國內NFT 平臺已超千家,良莠不齊。2023年3 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數據顯示,在過去的一年里接到NFT 相關訴求5.97 萬件,相較2021年的198 件,環比增長超300 倍。數字藏品平臺野蠻生長,已引起有關部門關注,并通過行業自律協會發布倡議進行一定程度上的規范。2022 年4 月,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聯合發布《關于防范NFT 相關金融風險的倡議》,將原有法律框架下對“文化藝術品權益”交易的監管延展涵蓋至NFT,強調不得為NFT 提供集中交易、持續掛牌交易等服務,不得變相違規設立交易場所。我國監管部門始終強調對數字藏品的收藏屬性,禁止數字藏品金融化、證券化的傾向。但在嚴厲打擊數字藏品炒作行為的同時,相關部門卻始終未對NFT 的法律性質作出終局性認定,由此帶來損害數字藏品長期生命力的雙重“副作用”:一方面不管將數字藏品定性為商品、證券、債權、物權或其他任何屬性,交易功能都是基礎性需求之一,只要數字藏品在我國流通、交易未被徹底禁止,其潛在金融犯罪風險就不可能消失;另一方面,法律性質上的模糊也一定程度限制了交易雙方遇到糾紛時可選擇的救濟手段。

盡管我國《民法典》第127 條明文規定保護數字、網絡虛擬資產,②我國《民法典》第127 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钡珡牧⒎ㄟ^程和理論研究角度看,對網絡虛擬財產的定義及屬性尚存爭議,更何況對NFT 法律屬性的界定??偠灾?,對NFT 的法律治理介入,不僅需要了解區塊鏈技術的發展趨勢,更需要借助系統內外的符碼溝通,對新興領域事物給出妥當的法律評價。目前,學界對NFT 法律屬性的評價莫衷一是,大致可以歸納出貨幣說、證券說、債權說和物權說。

“貨幣說”的理論基礎根植于NFT 與加密貨幣之間的聯系。在境外,NFT 使用加密貨幣交易,由此在區塊鏈平臺上實現轉移。因此,NFT 中“T”所代表的“Token”首先被譯作“代幣”或“貨幣”,反映其被賦予了強金融屬性。在發展過程中,名不副實的“Token”及其譯名“代幣”促生了瘋狂炒作,催生了極大泡沫的數字貨幣市場[7]。然而,“貨幣說”無論是理論抑或實踐中都存在一定問題:在理論上,NFT 不由主權國家發行且未被任何國家認可,將其作為貨幣處理存在明顯的合法性問題;在實踐中,NFT 的價值模糊且波動性大,缺乏足夠的細分尺度,無法發揮貨幣的價值尺度與流通媒介功能。因此,有學者引用美國證券法中的“Howey Test”①“Howey Test”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46 年SEC v.Howey 一案判決中使用的一種判斷特定交易是否構成證券發行的標準,其中包括該投資為金錢投資、該投資期待產生利益、該投資針對特定事業、利益的產生源自發行人或第三人的努力等四項條件。認為,NFT 符合有價證券的構成要件,從而將Token 一詞由“支付工具”性質的“代幣”轉向映射至“承諾”“記賬”功能的“有價證券”[4]?!白C券說”似乎解決了NFT 的定性問題,在實踐中NFT 價格極易出現高度波動,同時催生了用戶高拋低吸的投機行為和類似于股票K 線圖的NFT 價格曲線軟件,從這一點上看NFT 同有價證券高度相似。然而,理論上,發行NFT 并非為吸引投資,NFT 平臺也并非有價證券的合法發行主體,這樣定性突破了我國現有證券法律框架,因此也不宜將NFT 定性為證券。

鑒于“貨幣說”“證券說”存在實踐和理論缺陷,部分學者轉向提出“債權說”,認為NFT 購買者與交易平臺之間存在債權合同關系。用戶向平臺支付對價后取得NFT 使用權,平臺在接受給付后負有提供對應NFT 的義務,而NFT 本身則被視作“債權憑證”。持該觀點的學者認為,NFT 的存在與運行是建立在NFT交易平臺持續運行之上的,一旦平臺停止提供服務,用戶的數字網絡資產將遭受無法挽回的損失,因此,用戶與平臺之間存在債權關系。這種說法有一定現實支撐,在當前我國NFT 交易實踐中,由于監管部門對海外公鏈的負面評價與管制,NFT 交易平臺大量使用聯盟鏈——一種僅由某個平臺使用的半公開鏈。倘若平臺停止提供服務或關閉二級交易市場,用戶的NFT 將失去一切價值。用戶在平臺擁有的NFT 既不能轉鏈到其他平臺,亦不能進行買賣。二級市場的關閉使平臺所有NFT失去了流通性和稀缺性,不再具有傳統意義上的價值。實踐中類似案例并不少,如數藏平臺“光藝數藏”曾于2022 年暫停用戶提現,疑似準備關閉二級市場,消息一出藏品價格暴跌、臨近崩盤,平臺上NFT 持有者的資產瞬間蒸發80%以上。②該數藏平臺網址為http://www.gyi.art/static/html/pc.html#/,對于“光藝數藏”暴雷事件的報道可見佚名.光藝數藏暴雷崩盤,數藏平臺跑路潮來襲?[EB/OL].(2022-07-01)[2023-04-20].https://www.wzpcw.com/post/1859.html.從這個角度看,用戶持有的NFT 價值似乎與NFT 交易平臺提供的服務緊密相關,可據此認定用戶與平臺之間為債權關系。然而,在法律上將NFT 視作債權處理同樣存在一定掣肘,具體包括:一是NFT 是存儲在區塊鏈上的,在許多節點上都存在副本,因此并非完全依賴于平臺服務;二是NFT 在鑄造、發行并被售出后,發行人往往無須承擔更多義務,這使得NFT 難以找到一個確切的債務方;三是采納債權說將桎梏用戶尋求救濟的方式,若將NFT 定義為債權,依照債權之相對性,唯一的救濟路徑只能是通過法院向平臺主張權利,這會導致救濟手段單一、救濟覆蓋不足等后果[8]。因此,將NFT 定性為債權也不合適。

目前,學界較為廣泛接受的共識是將NFT 定義為物權?!癗FT 自身特性與物權說觀點有著高度的契合性”,其所具有的特征“與物權客體所要求的特性在很大程度上是相符的”。有學者引述張明楷教授對財產的定義,認為NFT 符合刑法所保護財物的三個特征——管理可能性、轉移可能性和客觀價值性,并將刑法上的財物概念引申至民法意義上,由此證明NFT 符合財產的特征,應被承認為合法財產;并進一步提出包括NFT 在內的所有區塊鏈數字資產“應被納入物權保護范圍”,其原因在于“滿足物權兩大核心特征”:一是滿足物權客體的特定性要求;二是具備可支配性,權利人可對其施加排他控制[9]。但在法律上將NFT 定性為物權,也存在一定阻礙。其一,物權必須以有體物為標的,而NFT 并不具有物理上的現實屬性,難以被界定為有體物。其二,將NFT 定性為無體物,又突破了我國現行物權法框架,現有框架下所保護的無體物包括:一是“法律上可得支配之自然力”,如光能、熱能、電能等;二是某些形體固定、價值相對確定的財產權利,如有價證券、股權等物化的債權。NFT 作為信息時代的新興產物,很難在現有法律框架下被完全準確地定性。比較而言,將NFT 歸為物權似乎是現階段相對合理的一種解讀。

三、我國境內NFT(數字藏品)的運行交易機制及洗錢犯罪風險

由于我國限制使用海外公鏈與加密貨幣,境內NFT 借以數字藏品名義發展,然而名義上的區別不可能消滅本質上的強金融屬性。國內大部分NFT 平臺,僅會在交易界面空洞地強調“數字藏品僅具備收藏欣賞價值,官方對藏品價格不構成任何指導意義,請謹慎購買,嚴防炒作”,實際上卻以各種方式慫恿客戶低買高賣,無限度地抬高價格,甚至既當裁判又當選手,利用“老鼠倉”方式賺取巨額利潤,在嚴重損害購買者利益的同時,極大滋生了洗錢犯罪風險。雖然數字藏品與NFT 在技術邏輯上并無區別,但在運行交易機制上卻存在一定本土化差異。目前,已有學者從技術層面對境外NFT 運作機制進行介紹,①具體可參見余俊緣.數字作品NFT 交易的本質、規則及法律風險應對[J].科技與出版,2022(10);魏麗婷,郭艷,等.非同質化代幣(NFT):邏輯、應用與趨勢展望[J].經濟研究參考,2022(4);秦蕊,李娟娟,等.NFT:基于區塊鏈的非同質化通證及其應用[J].智能科學與技術學報,2021(2);SULLIVAN S.NFTs:Future or Fad?[J].Columbia Journal of Law & the Arts,2022,45(3):365-370;ASTAKHOVA L V,KALYAZIN N V.Non-Fungible Tokens(NFT) as a Means and Object of Ensuring Information Security[J].Automatic Documentation and Mathematical Linguistics,2022,56:116-121.然而,境外NFT運行機制并不能完全適用于境內數字藏品。根據我國特殊監管環境及NFT 在境內發展的具體形態,有必要對我國數字藏品運行交易機制及其存在的洗錢犯罪風險做一分析。

(一)我國境內NFT(數字藏品)運行交易機制分析

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NFT 從無到有都需經過鑄造、發行、交易階段。然而,在這些階段中,國內外采取了不同的技術處理方法,導致國內的運行交易機制現狀與國外存在較大區別,就此埋下了洗錢犯罪風險隱患。

1.鑄造

鑄造(Minting)即將數字藏品以NFT 形式初次生成的過程,具體包括以下環節:一是將作品轉換為數字形式并獲取以URI 格式存儲的元數據;二是將元數據映射上鏈,儲存在IPFS(分布式文件系統)或中心化服務器中,運用哈希算法等加密算法得到一個哈希值,并與作品形成唯一對應關系,即數字ID;三是調用現有的或自己開發的智能合約,將數字ID 存儲在區塊鏈上,得到數字藏品的Token ID。至此,NFT 鑄造完成。境外NFT 平臺將數據儲存在以太坊這類發展去中心化程度高、加密安全性強、數據被篡改可能性極低的公鏈上,能夠有效實現對數字藏品的確權、交易、流轉和知識產權保護。然而,國內監管環境對使用海外公鏈持負面評價,使國內數藏平臺在鑄造NFT 時大多采用聯盟鏈,②“聯盟鏈”又稱“行業區塊鏈”,是介于公鏈與私鏈之間,具備部分去中心化特征的半公開的區塊鏈。聯盟鏈由若干機構聯合發起,由盟友共同維護,只針對特定群體的成員和有限的第三方開放。聯盟鏈的參與者是被提前篩選出來或直接指定的,聯盟鏈內部指定多個預選節點,作為記賬人,每個區塊的生成由指定的節點共同決定,其他節點可參與交易,但不參與記賬過程。甚至部分數藏平臺僅使用數據庫或文件夾存儲交易數據,完全沒有使用任何區塊鏈技術。鑄造過程中沒有采用可信度高的區塊鏈技術,極易被犯罪分子利用作為洗錢手段。

2.發行

發行是指數字藏品被上架至數藏平臺的二級交易市場,供用戶進行購買的過程。通常來說,數藏平臺能夠決定某件數字藏品的發行數量,而單個數字藏品的發行數量與價格成反比關系。假設在該平臺中數字藏品A 僅發行100 份,其價格往往會被哄抬到比較高的位置;假設數字藏品B發行了10000 份,其價格一般會偏低。此外,數藏平臺還能決定NFT 的發行價,即該數字藏品首次發行供用戶購買的價格,也可以類比為“股票打新”,除非極少數破發,新股發行價一般遠遠低于上市后的市場價。因此,當某數字藏品的發行數量比較少、發行價格比較低時,該藏品往往會被瘋搶,造成服務器癱瘓。境內數藏平臺以此為契機,提出了數種不同的發行方式。正是這些發行方式客觀上提升了數藏平臺在NFT 發行中的話語權和決定權,也潛在增加了被利用進行洗錢犯罪的風險。

第一,先到先得。這種是最常見的首發方式,對用戶而言相對公平。用戶僅需要在指定時間內,提前進入購買頁面,以購買速度為標準先到先得。第二,優先購。優先購是指數藏平臺設置了相關要求,如若用戶滿足,則可比其他未滿足要求的用戶提前進入相關頁面,于指定時間內提前購買數字藏品,余量再由未滿足要求用戶以先到先得方式購買。這種方式往往會涉及一系列復雜的條件,甚至會助推數字藏品價格出現非理性波動。例如,數藏平臺要求在一段指定的時間內持有藏品A,在指定時間結束后平臺將統一快照,符合條件的用戶則可優先購買藏品B。如此一來,在潛在利潤驅使下,大量用戶會購買藏品A 以滿足要求,其價格會被瘋狂推高;在快照結束、獲得優先購資格后,藏品A 又會被用戶競相以低價大量拋售,俗稱“砸價”。第三,空投??胀杜c優先購類似,區別在于優先購需在指定時間內購買,而空投是直接發放到賬戶內??胀妒侵钙脚_設置相關條件,在用戶達成后直接將指定藏品由鏈上轉移至用戶錢包內的一種數字藏品首發形式。譬如,數藏平臺制定規則,若用戶能夠邀請新用戶注冊平臺并進行任意消費,則可獲得空投一份。通??胀秲r格極低甚至免費,用戶可獲得較高利潤。對數藏平臺而言,空投成本低廉,能夠很好發揮引流作用;在用戶將空投售出后,平臺還能獲得一筆技術服務費。因此,發放空投是數藏平臺初期引流推廣、吸引用戶注冊的重要途徑。但目前有證據表明,“拉人頭式”發放的空投有往傳銷演變之趨勢。

3.交易

數字藏品的發行是指首發,是NFT 被鑄造后的首次交易,通常由平臺轉移至用戶。而數字藏品的交易是指流轉,即擁有該NFT 的首位用戶將其出售后轉移至其他用戶的過程。交易數字藏品需在數藏平臺的二級交易市場進行,一般不能跨平臺交易。在交易過程中,存在市場主導角色——用戶或平臺主導。境外平臺大都采取用戶主導模式,平臺類似于出售者和購買者的中介。以國外最大NFT 交易平臺Open Sea 為例,賣家出售NFT需向平臺支付2.5%的服務費,買家購買NFT 無須支付服務費,但需支付燃氣費(Gas Fees)。①“燃氣費”是依據區塊鏈協議,用戶需要向礦工支付的加密貨幣轉移費用,以將轉移記錄上傳至區塊鏈。在我國,主導市場的是平臺,最大及唯一的賣家就是平臺自身。平臺與數字作品的作者以一次性買斷或固定費率分成的方式購買數字藏品發行的版權,在鑄造后發行、交易于平臺內部二級市場,按照市場成交價按比例收取用戶每次買賣服務費,類似于股票傭金。以我國最大的數藏平臺iBox②該數藏平臺網址為https://ibox.art/zh-cn/。為例, 每次交易費率高達4.75%,同時還存在1%的轉賬服務費。此外,平臺主導模式下的數藏交易存在被單方面關閉二級交易市場的風險,一旦失去買賣途徑,用戶的NFT 將分文不值。因此,境內數藏平臺在NFT 交易中占據絕對主導地位,致使數藏平臺極易被利用,成為洗錢犯罪幫兇,甚至犯罪分子會自己搭建數藏平臺從事洗錢犯罪。

(二)我國境內NFT(數字藏品)洗錢犯罪風險的生成

與其他數字資產類似,NFT 的價值往往具有高度波動性,就同早期的ICO 階段一樣,金融罪犯極易通過價值通脹(Value Inflation)和拋售計劃(Pump-and-Dump Schemes)操縱NFT 市場[10]。當前,境內數字藏品運行機制漏洞百出,面臨著先天不足、后天畸形的發展缺陷,加之監管部門尚未制定有效的監管框架,缺乏認證能力和盡職調查標準的失序市場環境為包括洗錢在內的金融犯罪創造了條件。國外學者指出洗錢的階段可分為:一是配售(Placement);二是通過小額存款或串通將其存入一級或二級銀行賬戶;三是用多個合法的商業交易將其分層(Layering)。其中,購買藝術品可以作為分層階段的合法交易方式之一。非法活動的錢被用于購買藝術品,隨后將其出售,這些錢便被附在合法的商業交易中而被洗白[11]。數字藏品是藝術品的一種,同樣適用于這一洗錢底層邏輯,具體可分為以下兩類情況。

1.自行搭建數藏平臺從事洗錢犯罪活動

在嚴格意義上,搭建一個合法的數藏平臺需要獲得一定的資質,比如區塊鏈備案、藝術品經營備案、等保二級或三級測評、電信業務許可證ICP、EDI、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等。然而,搭建數藏平臺并不涉及復雜的計算機技術,大體包括源碼開發、UI 設計、代碼編寫等,僅需一至兩個月便可完成網站搭建,甚至只需制作一個H5 頁面;如果直接使用現有模板進行搭建,最快當天即可上線。目前有證據表明,犯罪分子正在利用自行搭建的數藏平臺進行洗錢活動。犯罪分子搭建的數藏平臺并沒有也并不會去取得相關合法資質,甚至不涉及任何區塊鏈技術。所有交易信息使用文件夾或后臺數據庫進行儲存,根本不會上鏈。犯罪分子僅需搭建一個數字藏品網站,通過發放空投方式,吸引用戶注冊登記并消費。在該類非法數藏平臺中,數字藏品完全是剽竊而來,不計其數的藝術家或作者在不知情或未經同意的情況下,其作品就已經被盜取并鑄造成NFT 出售。

一個倉促搭成的網站、一張帶有編號的圖片便可成為犯罪分子洗錢的利器。通過自己搭建的數藏平臺洗錢,往往只需兩個步驟:一是利用平臺主導優勢,用黑錢以極低價購入數字藏品;二是利用各種方式,人為推高持有的數字藏品價格,并以較高價格出售。在步驟一中,購入數字藏品而非直接占有的真實目的是購買流水,以提供合法證明;在步驟二中,推高數字藏品價格的方式有很多,采用設置優先購、空投或隔夜提價等方式,人為釋放誤導性信息。如此一來,不同于傳統洗錢還存在一定比例的折價,利用NFT 方式洗錢甚至還能獲得超額回報。試舉一例:第一步是犯罪分子將贓錢用于搭建網站,通過發放空投這一近乎沒有成本的引流方式吸引用戶注冊;第二步是鑄造數字藏品,用贓錢以極低的價格購入其中50%~70%,剩余部分上架網站供用戶購買;第三步是隔夜提價(洗牌交易),將自己控制的數字藏品以較高價格由錢包A 轉移至錢包B,人為地提高藏品價格和知名度,向市場釋放誤導性信息,吸引真實用戶購買;最后一步是將用黑錢購買、所持有的一切NFT 以較高價格售出,達成洗錢之目的。

2.利用現有數藏平臺從事洗錢犯罪活動

利用搭建的平臺洗錢,盡管搭建方式便捷、有獲得超額收入的可能性,但對用戶數量和活躍度有一定要求,需要投入一定成本舉辦活動,如發放空投或新人福利等。如果未能吸引真實用戶接盤,不僅不能洗錢,甚至會造成本金的損失。因此,犯罪分子有可能利用現有數藏平臺漏洞或與數藏平臺勾結,直接操縱數字藏品價格,低買高賣。利用現有數藏平臺洗錢,不僅能夠基于區塊鏈技術而留下被確信真實的購買流水,為后續贓錢洗白提供合法性證明,還能夠降低因自行搭建平臺而帶來潛在損失的可能性。利用現有平臺洗錢可通過以下兩種方式進行:

其一,壟斷發行數量較少的數字藏品,哄抬價格,低買高賣。一般來說,一張數字藏品的發行數量從十到十萬份不等,發行總數越少,越容易被壟斷控制。犯罪分子需要購買該數字藏品總數的80%,通過洗牌交易的方式,以自己控制的不同賬戶不斷買賣、推高價格,營造出該藏品價格正在翻倍的假象,吸引真實用戶接盤。這種方式本質上是擊鼓傳花,因此也存在一定缺陷,即必須要有接盤的真實用戶。此外,還需考慮每次買賣平臺收取的服務費,當然相比傳統“水房”或地下錢莊洗錢,這種洗錢方式帶來的損耗已經是微乎其微。

其二,與數藏平臺內部人員相互勾結,獲取未披露信息,提前使用贓錢購入活動藏品。在現有平臺主導模式下,數藏平臺能夠利用優先購、空投或新人福利等活動,人為地推高指定數字藏品的價格。如果犯罪分子與數藏平臺策劃人員相互勾結,提前獲知某件藏品的活動信息,便可在活動開始前用贓錢大量購入指定藏品,并在活動開始后售出獲利,以達到清洗贓錢的目的。假設犯罪分子通過內部消息提前獲知了平臺將舉行數字藏品A 的空投活動,在指定時間內持有藏品A可獲贈藏品B,犯罪分子便利用贓錢預先購入大量藏品A。在活動具體詳情公布后,藏品A 的價格必定會在用戶趨利性下水漲船高,犯罪分子僅需將藏品折現,就完成了贓錢洗白甚至獲利。此外,數字藏品在法律上并不能定性為有價證券,并不適用我國《刑法》第180 條規定的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提供內部信息的人員甚至不會面臨任何刑事處罰。

總之,利用現有數藏平臺洗錢的方式多種多樣、難以枚舉,大致可歸結為兩大步驟:一是控制市場上某件數字藏品的較大份額,獲取定價的主動權;二是運用各種方式助推持有藏品的價格,以較高價格轉讓給其他用戶,從而洗白贓錢。

四、非同質化通證(NFT)洗錢犯罪偵查路徑的構建

NFT 洗錢犯罪具有手段隱蔽性、犯罪形式多樣化等特點,常規化偵查措施難以有效開展。加之,NFT 洗錢犯罪作為一種新型網絡犯罪,犯罪分子藏身地及服務器架設往往在境外,除非開展切實有效的偵查合作,否則涉案人員往往得不到應有懲罰。而且目前尚無明確法律規范打擊該類行為,偵查機關開展此類案件偵查工作較為被動,只能在被害人報案后以集資詐騙或非法集資罪介入偵查,嚴重掣肘了偵查機關打擊犯罪與及時介入之效果。根據國內數藏平臺發展現狀及運行機制,著眼于對NFT 洗錢犯罪的“犯罪前預防”和“犯罪后打擊”,筆者在此提出偵查路徑構建對策建議。

(一)分階段開展網絡陣地控制和固定電子證據

傳統陣地控制是運用公開行政權力和秘密警務力量相結合的方式,控制易受犯罪嫌疑人侵害、利用的場所和行業,以達到預防和打擊犯罪的目的,它可以促使偵查工作由被動偵查變為主動進攻[12]。傳統陣地控制理論將目光聚焦于高危行業與高危場所,例如犯罪嫌疑人經常涉足出沒的酒吧、營業性歌舞廳,或犯罪嫌疑人銷贓揮霍的地下賭場、地下當鋪等。而網絡陣地控制是指公安機關針對各類重點平臺進行有效的網絡信息監管的同時,物建秘密力量對平臺內的敏感信息進行監測預警并及時上報,以便及時發現網絡犯罪線索并關聯偵查信息,實現對網絡犯罪規律和犯罪形勢有效把握以及對網絡犯罪案件有效打擊的一種陣地控制形式[13]。利用NFT 洗錢通常涉及犯罪預備、犯罪實施、毀證銷贓階段。因此,NFT洗錢犯罪偵查中的網絡陣地控制,主要針對犯罪嫌疑人聯系犯罪需求與供給、形成犯罪合意的社交平臺,或提供資金流轉、實現贓錢轉移的網絡支付平臺。

1.犯罪預備階段:重點控制社交平臺

犯罪預備階段,是指犯罪分子為清洗贓錢,提前利用網絡對接洗錢需求、搭建平臺、購買大量身份證件及銀行卡等活動。通常來說,洗錢犯罪與上游黑灰產犯罪聯系緊密。當前,與NFT 洗錢犯罪聯系最緊密的上游犯罪為電信網絡詐騙,二者都利用網絡進行且犯罪分子多藏匿于境外。例如,電信網絡詐騙得來的贓錢,轉手被用于搭建非法數藏平臺,犯罪分子通過各種方式推高NFT 價格,實現低買高賣,洗白贓錢,由此上下游犯罪形成。在對接需求以及洗錢過程中,犯罪分子為躲避偵查,大部分行動與交流都通過網絡實現,使用微信、QQ、微博等社交軟件進行溝通。因此,預備階段的網絡陣地控制應聚焦于斬斷上下游犯罪之間的聯系,重點實現對社交平臺的網絡陣地控制,具體可從以下幾方面開展:一是嚴厲打擊上游黑灰產犯罪,從源頭消滅洗錢需求;二是提前網上布控,重點監測以“搭建數藏平臺”“NFT 平臺”“購買銀行卡”“購買身份證”等為關鍵詞的檢索行為;三是與網絡安全部門合作,嚴加審核新上線數藏平臺的資質與安全性,資質不全、安全性低的及時予以整改或關停;四是過濾敏感關鍵詞,一旦在社交平臺上識別到對接洗錢需求的高危信息,立即予以過濾,并將發言雙方的賬號信息上報至網安部門。罪前環節的陣地控制部署工作能夠極大程度防止NFT 洗錢犯罪發生,同時與上游犯罪的偵查工作相結合也能夠起到并案偵查、擴大戰果的作用。

2.犯罪實施階段:重點控制支付平臺

犯罪實施階段,指犯罪分子已經搭建好相關平臺,或已在數藏平臺大量購入數字藏品,企圖通過各種方式或已經推高數字藏品價格以清洗贓錢的過程。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相關規定,購買數字藏品需年滿18 周歲,并在交易平臺實名認證。然而,相關數藏平臺對購買者的身份并不會加以嚴格審核,僅需所輸入的證件號碼與姓名相對應并能通過系統認證即可,犯罪分子可以利用預先購買的身份證件大量注冊賬號。犯罪實施階段的陣地控制應著眼于識別、預警和止損,重點實現對支付平臺的網絡陣地控制,具體而言包括:

第一,重點監測數藏平臺對接的第三方支付端口或支付平臺,與商業銀行合作,智能識別用戶銀行卡可疑資金流動情況。目前,大量數藏平臺使用易寶支付、杉德支付、匯付支付等第三方支付端口進行交易,但是這些第三方支付端口并不屬于我國《反洗錢法》第3 條所規定的“金融機構或應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①根據我國《反洗錢法》第3 條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和按照規定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依法采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履行反洗錢義務。因此在法律層面上無須實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也不履行反洗錢義務。但是,第三方支付平臺類似于中介,資金最終仍要流動至銀行卡內,可以通過與商業銀行合作,重點監測識別從這些第三方交易平臺流入流出的可疑資金或交易,以此作為切入口開展反洗錢預警。

第二,與線下商業銀行、線上支付平臺開展全方位反洗錢合作,對線上網絡陣地控制到的相關交易或身份信息,直接與銀行、平臺通報,及時“斷卡”。利用NFT 等互聯網方式洗錢便捷迅速,犯罪分子通常會在洗錢過程中頻繁轉賬以掩飾犯罪蹤跡,進一步導致洗錢犯罪過程中留下信息的隱蔽性和龐雜性[14]。因此,實施階段的陣地控制應當聚焦于商業銀行、支付平臺與通信運營商,在大數據分析、整合、篩選的基礎上廣泛開展反洗錢活動。

3.毀證銷贓階段:重點固定電子證據

毀證銷贓階段,主要是指犯罪分子已經完成贓錢清洗,需要轉移犯罪所得收益、銷毀線上的網站痕跡而進行的工作。由于此時犯罪已經既遂,加上犯罪收益通常已被轉移,很難在此階段取得突破性進展。此階段的偵查工作應集中于銀行流水倒查以及對網站的IP 地址追蹤,以固定電子證據,為后期的偵查起訴做好證據準備。利用NFT洗錢必然離不開使用互聯網絡,實施網絡陣地控制實際上就是整合犯罪前、中、后環節與人員鏈、資金鏈、信息鏈、利益鏈等鏈條,依據犯罪發生軌跡結合關鍵線索部署陣地控制范圍,預先布置力量,提前識別利用NFT 洗錢的危險信號,牢牢掌握網絡陣地控制權,能夠有效切斷洗錢需求與供給之間的鏈條,從而實現對此類犯罪的偵查與防控。

(二)著眼于發現、追蹤和監控進行資金流查控

不同于國外使用加密虛擬貨幣交易NFT,我國的NFT 交易是直接使用法定貨幣,因此,對利用NFT 洗錢的資金流查控應著眼于發現、追蹤和監控可疑資金流向的軌跡,及時斷卡、凍結涉案犯罪所得,獲取歸集賬戶的地址及其背后的真實身份并調取涉案證據。針對NFT 洗錢犯罪的資金流查控,可從以下三個方面開展:

第一,圍繞洗錢賬戶進行分析。傳統的洗錢方式大致可分為四種:最原始的丟包交易、地下錢莊或“水房”洗錢、藝術品拍賣以及利用加密虛擬貨幣洗錢。通常來說,傳統的洗錢方式并不能實現100%的洗錢效率,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地下錢莊或“水房”會扣除相當比例的贓錢作為傭金;二是在洗錢過程中為躲避追蹤而頻繁進行的多宗大額交易會出現一定比例折損。而利用NFT 洗錢,不僅可能實現100%比例的洗錢,甚至還能在洗白贓錢的基礎上,獲得較大比例的收益。因而,利用NFT 洗錢的賬戶上往往會存在異常的交易流水,如小額資金購入、大額資金流出,并且在與某個數藏平臺的交易記錄中表現出異于正常賬戶的活躍特征。為此,利用數據挖掘技術對注冊用戶的異?;顒犹卣?、網絡聚集特征進行聚類分析、識別,能夠獲取一些洗錢數據[15]。

第二,查詢涉案地址區塊鏈上的歷史交易記錄。正規數藏平臺的NFT 交易數據全部會被記錄上鏈,盡管是聯盟鏈,但是基礎的交易信息,如交易時間、交易流向、流通路徑等,依舊可以被查詢和追溯。因此,利用NFT 進行洗錢犯罪,可以通過借助專業的可視化工具或編程方法,展示、提取鏈上全部交易記錄,留存相關證據材料,最終繪制出完整的資金流向圖。

第三,調取錢包所有人身份。我國NFT 交易平臺使用法定貨幣進行交易,因此,絕大多數數藏平臺采用實名交易制,購買NFT 前必須首先通過平臺的實名認證并綁定個人銀行卡。通過獲取交易雙方的個人或其他涉案信息,挖掘交易者的真實身份,從而為后期偵查起訴提供證據。盡管絕大多數身份信息或銀行卡信息為犯罪分子盜取所得,但依舊可以通過資金最終流向獲取一定的偵查線索。

還需指出的是,不同于普通金融犯罪,洗錢犯罪的資金流向極其復雜,每個賬戶、每秒會有極大的資金流轉交易數據,盡管豐富的網絡信息成為案件偵查中的關鍵信息[16],但從中搜尋真實賬戶,無疑需要在大量數據間進行對比碰撞,這項工作不可能僅依靠人工識別。因此,偵查NFT洗錢犯罪案件,需引入大數據偵查模型,依照已破獲的類似案件建立、更新警務數據模型,同時與商業銀行合作,共享數據信息。

(三)深化多部門、跨區域偵查協作和國際警務合作

網絡犯罪具有跨地區性甚至是跨國性的特點[17],NFT 洗錢犯罪是典型的網絡犯罪,表現出犯罪發生地與犯罪結果地相分離之特征,往往涉及多個國家,需要加強國際警務合作,共同打擊。即便犯罪地在同一國家內部,也無法繞開跨區域偵查協作的問題。此外,此類新型網絡犯罪并非偵查機關單槍匹馬便能夠完成,資金流查控、斷卡需要銀行及反洗錢部門的合作,離不開多部門的協同作戰、共同打擊。具體而言包括:

第一,加強國際警務合作?;ヂ摼W在便捷人們溝通的同時,也淡化了國與國之間的邊界,使網絡犯罪直接突破了國界線,犯罪影響惡劣、傳播范圍極廣,成為各國必須共同面對的治理難題。這也讓世界各國逐步意識到,打擊洗錢犯罪與網絡犯罪不可能是憑借一國之力就能夠實現的。世界各國應當摒棄固有的觀念和偏見,在偵查此類犯罪時,打破傳統意義上物理邊界的束縛,主動向他國請求協作援助,堅持加強警務協作[18]。我國偵查機關也應提高國際警務合作意識,通過國際刑警組織或與有關國家簽訂執法司法合作協議,秉持“情報主導警務”戰略,加強情報信息共享,不斷加強在協助調查取證、追贓返贓等方面的合作深度和廣度,共同打擊NFT 洗錢犯罪。第二,加強跨區域偵查協作。根據《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相關規定,①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5 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受公安機關雙重領導體制約束,我國公安機關開展跨區域偵查協作的效果效率不佳,偵破跨區域案件時往往存在諸多困難,如偵查人員協作意識差、缺乏穩定跨區域偵查協調機制、缺乏統一領導和有效指揮等[19]。利用NFT 進行洗錢犯罪,往往受害者眾多、散布全國,犯罪分子也隱匿在全國甚至世界各地。隨著此類犯罪的潛在風險擴散,打擊犯罪必須得到各地偵查機關的協調配合,需要建立起穩定的跨區域偵查協調機制。第三,加強多部門間合作。偵查NFT 洗錢犯罪并不能僅僅依靠偵查機關來實現,對于此類涉及網絡技術及資金流查控的案件,必須與工信、網安部門、商業銀行反洗錢部門、偵查機關反詐部門等多機構協調合作,共享技術與情報信息,以實現對犯罪的共同打擊。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從整個網絡犯罪看,網絡犯罪的鏈條化非常明顯[20],洗錢犯罪是上游黑灰產犯罪的下游犯罪。實現對NFT 洗錢犯罪的有效打擊與治理,應當從源頭進行。目前,危害性最大、影響力最深的上游黑灰產犯罪為電信網絡詐騙,詐騙所得的贓錢是洗錢之重要來源。從這個角度,公安機關也應加強國際警務合作,與電詐猖獗的東南亞各國形成良好合作關系,建立跨國警務合作機制,共同打擊上游黑灰產犯罪,以實現對NFT 洗錢犯罪的“全鏈條”打擊。

(四)健全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為偵查提供制度支撐

當前,NFT 洗錢犯罪還沒得到立法機關的足夠重視,現行法律框架下尚未對其作出明確的規制,一直游走于灰色地帶。有學者指出,由于各種原因,我國關于網絡犯罪的法律體系尚不健全,不少網絡犯罪欠缺前置規定[21]。偵查是犯罪后采取的法律措施,必須依照法律規定進行。正是法律上的不明確,使得對此類案件的偵查只能使用其他罪名介入調查,這就存在一定的錯位。此外,法律法規上的滯后,進一步制約了偵查實踐工作的發展進步。因此,有權機關可借鑒境外有關經驗,根據我國NFT 數字藏品的本地運作機制,健全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以切實有效地規制此類犯罪。有研究表明,在沒有推行有效監管前,NFT 市場仍然極易誘發金融犯罪[22]。

一方面,要盡快明確NFT 的法律屬性。當前,學界傾向于將NFT 定性為物權,以網絡虛擬財產的形式,保護NFT 持有者相關權益。通過將NFT 納入法律保護與規制的范疇之內,可以實現對NFT 買賣的有效監管,減少出現低買高賣、資金盤、老鼠倉等擾亂金融秩序的現象。放眼國外,一些發達國家已經對NFT 開展了立法規制,例如,法國在2019 年5 月頒布的《企業成長與轉型法》(PACTE 法案)中引入了對數字資產的監管,由此修改的法國《貨幣與金融法典》第54-10-1 條規定了數字資產的列舉式定義,而在該定義下,NFT 基本上可以被定性為數字資產。法國的這一立法模式對新型財產權利作出了獨立規定,在明確其財產屬性的同時也引入了監管,是一種可資借鑒的立法思路。另一方面,要進一步完善《反洗錢法》相關條款。目前,我國《反洗錢法》第3條規定的“金融機構及應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均不包括第三方支付平臺或支付端口。由此,在法律意義上,第三方支付端口并不需要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也未實施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機制。而在當前數字藏品大熱的背景下,毫無疑問,將第三方支付端口納入反洗錢主體之一,符合打擊NFT 洗錢犯罪形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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