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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數字金融稅制設計與治理對策

2023-05-30 07:17蔡昌李夢娟曹曉敏閆積靜
財會月刊·上半月 2023年3期
關鍵詞:數字金融互聯網金融

蔡昌 李夢娟 曹曉敏 閆積靜

【摘要】本文基于數字金融模式及其分類的研究, 系統測算數字金融業的稅負狀況, 發現其所得稅稅負率明顯低于傳統銀行業, 這可能是因為數字金融企業享受較多的稅收優惠政策并面臨較高的信息不對稱程度造成的, 數字金融對我國現行稅制和稅收征管帶來了一系列的挑戰。因此, 本文在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 從納稅主體確認、 征稅對象、 稅基確認、 稅率適用等多個方面提出適合我國國情的數字金融稅制, 并從完善數字金融業務的稅收征管制度、 推行數字金融互聯網稅務登記實名制度、 推進數字金融交易的發票電子化、 建設數字金融稅收信息系統四個方面提出我國數字金融的稅收治理對策。

【關鍵詞】數字金融;互聯網金融;稅制設計;稅收治理

【中圖分類號】F832? ? ? 【文獻標識碼】A? ? ? 【文章編號】1004-0994(2023)05-0117-10

一、 數字金融概述

(一)數字金融的概念

互聯網金融和科技金融概念與數字金融概念基本混用。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結合產生了互聯網金融, 是利用互聯網技術、 數字技術嵌入金融業務, 完成資金融通、 支付等業務活動的一種金融模式。與互聯網金融相比, 科技金融更注重利用數字技術實現金融活動創新, 形成對整個金融市場和服務產生重大影響的模式、 產品和業務。從功能定位角度看, 技術創新對金融的賦能是互聯網金融和科技金融的共同注重點。

數字金融泛指金融機構或者金融集團成立下屬金融科技公司, 金融機構與金融科技公司形成合作, 利用數據挖掘技術分析相關金融數據, 完成支付、 融資等金融業務的新型經濟業態。相較于互聯網金融與科技金融, 數字金融的概念更顯中性, 也具有更廣的覆蓋面, 更突出技術和數據應用特征。

目前, 國內關于數字金融定義和范圍的研究尚未形成統一的權威性結論, 大多數學者認為數字金融是互聯網金融的演變與創新形態。裴章凱和詹莊影(2002)較早基于商業銀行信息化提出了“數字金融”概念, 即通過構建跨系統內聯網互聯平臺, 形成金融技術密集、 營銷靈活、 管理協調的智能網絡系統。2019年10月24日, 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體學習時指出, 區塊鏈技術發展趨勢明顯, 區塊鏈技術應用已經延伸到數字金融等多個領域, 并特別強調推動區塊鏈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 這是我國政府會議首次提出“數字金融”概念。此外, 一些研究也認為數字金融實際等同于數字普惠金融(王修華和趙亞雄,2020)。

作為金融活動與數字技術結合的高級發展階段, 數字金融凸顯了當前金融業務創新與金融科技應用的主要發展方向①。金融行業正是在金融數據和數字技術的雙輪驅動下, 使得各方資源和信息實現網絡化共享、 集約化整合、 精準化匹配, 進而推動整個行業高質量發展的, 這也是數字技術和實體經濟相融合并推進數字化轉型的重要基礎。本文認為, 數字金融是金融活動與數字技術結合和匹配的新型金融形態, 具體是指金融機構利用區塊鏈、 云計算、 物聯網、 人工智能等數字技術, 以數據協作和融合為基礎, 以降低金融服務門檻和服務成本為目的, 更高效地為客戶提供個性化、 定制化和智能化服務的金融業態。

(二)數字金融的特點

1. 金融服務“場景化”。金融業與數字經濟、 實體經濟息息相關, 共同融合于我國宏觀經濟發展。因此, 數字金融業務的發展離不開實體經濟的支持, 更離不開數字技術與互聯網手段的科技推動。為破解當前企業融資難、 金融機構創新能力弱、 金融服務能力不足等棘手問題, “場景+金融”的組合式新模式應運而生。嵌入金融服務、 敏銳識別、 感知客戶的場景金融服務模式, 不僅具有提供金融服務供給的職能, 而且能增強對數字經濟環境的適應性。

場景金融具有融合功能, 即將金融需求融合于多元化業務場景, 金融理財服務跨越銀行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 直接介入前端業務場景觸及用戶。譬如京東金融的“媽媽理財”, 其基于趣味互動的應用場景與大數據技術的支撐, 提高了用戶的理財接受度和認可度。此外, 日常生活中融入了越來越多的“在線支付”“一網通”等場景金融, 可謂“潤物細無聲”, 如春雨般潛入旅游、 教育、 出行等公共事業支付場景。

2. 金融運營“數字化”。當前數字金融運營呈現出三項數字化特征, 即人力數字化、 組織管理數字化和業務流程數字化。人力數字化是一個具有廣闊應用前景的發展領域, 機器人顧問、 智能無人機等人力數字化代表產品以及ASR(語音識別)、 NLP(自然語言理解)等智能技術降低了人工成本, 提高了工作效率。組織管理也日漸趨于數字化, 基于績效、 價值觀等多要素的數字量化模型為金融機構提供數據分析與監測技術, 大大提高了信息質量與決策能力。數字金融機構利用技術、 算法等科技手段實現金融活動全流程數字化, 將分散無序的業務系統化、 數據化, 實現資源的高效配置與業務流程的數字化。

3. 金融風控“智能化”。面對數字經濟的快速發展, 金融機構利用大數據技術提供智能化風險控制方案, 可以有效降低金融活動的風險。數字金融作為一種新的金融創新模式, 推動著金融活動及服務形態不斷改變, 當然金融機構也在逐漸提高對金融風險控制的智能化要求。當前金融風險控制智能化不斷升級, 具有以下四大特征: 風控流程“標準化”、 風險信息“可視化”、 風險決策“模型化”和風控模式“差異化”。

(三)數字金融模式及其分類

數字金融模式分為傳統金融數字化轉型模式、 互聯網金融創新模式、 供應鏈金融服務模式、 數字金融信息服務模式四種具體類型, 如圖1所示。

1. 傳統金融數字化轉型模式。傳統金融機構有三大主業: 吸收儲戶存款、 發放貸款和資金結算。緊隨數字經濟的發展大趨勢, 傳統金融機構也希望抓住時代機遇, 尋求傳統金融業務的數字化轉型。隨著國際國內經濟形勢和金融環境的快速變化, 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數字化轉型要求應運而生。2013年被稱為互聯網金融元年, 彼時的金融科技還處于萌芽時期, 以大數據、 云計算為主要特征。隨著數字技術的快速發展, 如今的智能化金融科技更是加入了AI、 5G等新的技術元素。依托數字技術的數字金融對我國傳統金融機構帶來了巨大的沖擊, 同時也倒逼傳統金融機構進行數字化轉型, 優化原有的組織架構、 更新固有的思維方式, 以提高經營管理效率和客戶滿意度。2019年至今, 各類傳統金融機構陸續成立了金融科技子公司, 主要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和數字化解決方案。

2. 互聯網金融創新模式。常見的互聯網金融業務包括第三方支付、 眾籌、 P2P網貸等, 這類新型金融業務模式通過傳統金融機構和互聯網企業的結合, 把數字技術創新應用到資金借貸、 信息中介服務等業務領域。憑借互聯網技術, 數字金融企業也涉及傳統金融機構的主營業務, 但依舊表現出金融活動的借款、 貸款、 匯款等功能, 因此其并未改變金融的本質。

除了對傳統商業銀行的影響, 互聯網金融也促進了小微企業的發展。小微企業的成立與發展可以促進創新、 擴大就業, 互聯網金融為大眾創新創業提供了機會與渠道, 擴大了金融業對外開放程度, 豐富了金融業務服務體系和人群, 從而有力提升了金融服務的效率和質量, 以此形成金融行業良性循環發展。

3. 供應鏈金融服務模式。2020年9月22日, 中國人民銀行等八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規范發展供應鏈金融 支持供應鏈產業鏈穩定循環和優化升級的意見》, 首次提出“供應鏈金融”概念, 這是推動供應鏈金融服務模式發展的重要里程碑。

供應鏈金融以金融科技為手段, 整合物流、 資金流、 信息流、 發票流、 合同流等信息, 形成核心數字金融企業與其他企業一體化的鏈條式金融服務供給模式。此外, 為降低數字金融活動非系統性風險, 通過構建風險評估體系, 為客戶提供盡可能安全可靠的、 系統性的金融業務解決方案, 以滿足結算、 融資、 財務管理等綜合需求, 幫助企業降低各類成本, 提升企業和全產業鏈價值。當前的供應鏈金融服務模式主要分為三類: 應收賬款模式、 預付款模式和動產質押模式。在互聯網經濟模式下, 平臺具有極強的資源整合與利用能力, 能夠對各參與主體進行整合和吸納, 構建一種具有資源配置功能、 促進資源流動的多主體參與的供應鏈金融生態系統。

4. 數字金融信息服務模式。提供數字金融信息服務的主要機構有金融新聞媒體、 金融信息門戶、 金融信息集成、 金融財經新媒體、 金融搜索平臺、 金融大數據服務、 金融投資社交、 金融平臺服務、 信用管理服務、 財務投資管理、 在線金融教育等。數字金融信息服務模式以金融產業鏈結構為核心, 注重實現上中下游企業的協同與融合。譬如, 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是典型的金融監督機構和金融信息服務商, 其將自有的數據、 信息、 資訊、 報告提供給政府機關和商務機構。社會各類互聯網金融信息服務商通過投入大量資金進一步進行信息整合和數據挖掘, 即利用大數據技術加工整合形成綜合性的金融信息, 并將這些信息出售給各類客戶, 客戶借助信息服務和產品進行分析, 從而方便快捷地做出投資決策。

二、 我國數字金融業的稅負分析

(一)數字金融業的稅負狀況

本文根據近年來銀行排行榜篩選出10家銀行, 對其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率進行分析; 同時選取5家典型的數字金融企業, 對其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率進行分析, 并與銀行的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率進行比較②。

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率的計算方式為:

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率 =當期所得稅/利潤總額×100%? ? ?(1)

當期所得稅=所得稅費用-當期遞延所得稅? ? (2)

由圖2可知, 銀行的所得稅實際稅負率基本居于15% ~ 30%的范圍內, 不同銀行、 不同年份的稅負率呈現出平穩且集中的分布特征。由圖3可知, 數字金融企業的所得稅實際稅負率不穩定, 且總體偏低, 約居于15%以下, 甚至有個別數字金融企業的實際稅負率為負??傮w來看, 目前數字金融企業的所得稅實際稅負率明顯低于傳統銀行。

本文還進一步分析了傳統銀行和數字金融企業的所得稅實際稅負率的加權平均值, 并進行了橫向與縱向比較。橫向比較的是同一時點不同個體的均值, 即比較每個年度每一家企業的所得稅實際稅負率的加權平均值③; 縱向比較的是同一個體在不同時間段內的所得稅實際稅負率的加權平均值④, 即每家銀行或企業在2016 ~ 2020年間的所得稅實際稅負率的加權平均值。比較結果如表1和表2所示。

由表1可知, 傳統銀行樣本的平均稅負率為25.58%, 近似于企業所得稅名義稅率25%, 這說明傳統銀行的平均稅負率比較合理, 但稅收減免或稅收優惠政策的作用沒有凸顯出來。而數字金融企業樣本的平均稅負率僅有11.17%, 遠低于傳統銀行的實際稅負率, 且遠低于25%的企業所得稅名義稅率。

由表2可知, 傳統銀行樣本的所得稅平均稅負率為23.56%, 略低于25%的企業所得稅名義稅率, 其所得稅平均稅負率處在合理稅負范圍內; 數字金融企業的所得稅平均稅負率僅為10.03%, 遠低于傳統銀行的平均稅負率。

根據以上分析發現, 不論是橫向比較還是縱向比較, 數字金融企業的所得稅實際稅負率加權平均值都遠低于傳統銀行。低稅負率雖然可以促進數字金融企業的發展, 但也會加劇銀行與數字金融企業之間的稅負不平等, 不利于我國金融行業環境優化和生態系統均衡健康穩定發展。因此, 應充分考慮傳統銀行受到的沖擊和影響, 對現有金融服務稅制進行改革或專門設計新的數字金融稅收制度和體系, 縮小或消除傳統銀行和數字金融企業之間的稅收差異, 實現傳統銀行與數字金融業的公平稅收和公平競爭, 促進整個金融生態系統的均衡健康發展。

(二)數字金融業低稅負率的形成機理闡釋

數字金融企業的所得稅實際稅負率遠低于傳統銀行, 其中蘊含的機理何在?基于這一問題, 下文進一步闡釋數字金融業低稅負率的形成機理。

1. 機理一: 稅收優惠政策導致數字金融業呈現低稅負率。首先, 大多數開展數字金融業務的企業為高新技術企業, 數字金融企業容易申請認證為高新技術企業, 從而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其次, 數字金融企業在基礎設施、 組織運營、 科技研發等方面的投入較大, 企業研發投入較多且享受加計扣除政策, 最終導致其實際稅負率較低。最后,? 當前各省市均設有產業園區或數字普惠金融試驗區, 以數字金融服務為主的高新企業入駐園區后, 可享受稅收返還、 財政補貼、 核定征收等稅收優惠政策或激勵, 從而出現數字金融企業實際稅負率偏低的現象。

2. 機理二: 信息不對稱誘發數字金融企業虛假納稅申報。數字金融業務對數字技術的應用非常廣泛, 具有較強的虛擬性、 隱匿性, 因此稅務機關與數字金融企業的稅收信息不對稱程度較高, 導致稅務機關所采集信息的質量和數量欠佳, 引發稅收征管中的逆向選擇問題(董夢晗,2020); 數字金融企業居于信息優勢地位, 在市場逐利動機推動下, 易誘發隱瞞收入、 虛列成本費用等虛假納稅申報現象。

3. 機理三: 稅源監控不力形成數字金融業務的稽查盲點。數字金融依托于互聯網、 大數據等數字技術, 交易過程具有數字化、 無紙化特征, 而電子憑證和交易記錄易被篡改, 導致稅務機關對數字金融稅源監控的難度較大, 從而使數字金融交易成為稅務稽查的盲點。此外, 數字金融業的發展挑戰了傳統稅收規則, 一些數字金融交易存在稅法空白, 從而造成數字金融交易的稅務稽查盲點。

綜上所述, 數字金融企業低稅負率的形成機理如圖4所示。

三、 數字金融對我國現行稅制及稅收征管的挑戰

數字金融的發展為經濟增長注入了活力, 也促進了地方稅收的增長(梁曉琴,2020)。但當前數字金融業務稅收征管效率低、 稅收優惠政策繁多等現象, 導致數字金融企業的所得稅實際稅負率偏低, 從而形成數字金融企業與傳統金融機構實際稅負不平等的事實。

(一)數字金融對我國現行稅制的挑戰

1. 數字金融交易的納稅主體和扣繳義務人不明確。依托網絡技術完成交易, 交易具有分散性和隱蔽性, 這是數字金融業務的典型特征, 正是這一特征導致難以分辨和確定納稅主體。且部分數字金融活動(如眾籌)面向社會群體, 不論是數字金融活動的發起者還是消費者, 通常都涉及個體或自然人, 并未進行工商登記, 導致稅務機關難以確定其納稅主體身份。

對于一些投資者較為分散的個人數字金融活動(如P2P網貸), 存在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不明確的問題。根據我國現行稅法, 貸款人的利息收入必須由支付利息的公司或個人代扣代繳。 然而現實中, 大多數P2P貸款客戶是個人、 小微企業和個體戶, 他們不能自己代扣代繳稅款。理論上, 最適合承擔代扣代繳義務的主體是P2P網貸平臺, 因為該平臺是借貸雙方的“中間人”, 對雙方的信息有更精準的掌握。但若平臺作為代扣代繳義務人, 則與現行金融監管中規定P2P網貸平臺作為“信息中介”的要求相違背。

2. 數字金融交易的納稅時間難以確定。數字金融交易活動的多樣性和模糊性增加了相關法律實體決策過程的復雜程度, 因為數字金融交易活動不依賴于實際存在, 沒有固定的交易場所, 交易雙方只能在網上注冊, 而且不需要公司注冊和稅務登記等程序。與傳統金融業務相比, 依托互聯網的數字金融交易的時間更短、 操作方式和時間更靈活, 交易行為也因此凸顯出隱蔽性特征。根據現行稅法關于納稅時間的規定, 稅務機關可以通過支付方式和收款方式來確定納稅時間, 但在第三方支付交易中確定納稅時間仍有難度, 交易雙方可能故意拖延繳稅或不按稅法要求進行納稅申報。

3. 數字金融業務的納稅地點難以確定。當前企業所得稅納稅地點的確定堅持“屬地兼屬人”原則。對于數字金融交易中的第三方支付業務而言, 稅收征管難度較大。這種跨區域的支付方式通過虛擬的網絡空間完成交易操作, 如果稅務機關依舊按照傳統注冊地管轄原則進行稅收征管, 則會使得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效率降低、 成本增加。盡管在此交易過程中有所謂的交易地點, 但交易活動并不是由交易地點決定的, 而是由服務器所在地決定的。如果服務器的位置隨意變更或移動, 則必然帶來納稅地點的不確定性和稅收征管難度的提高。

4. 數字金融業務的計稅依據難以確定。首先, 以數字金融的第三方支付為例,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于2010年發布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第三方支付是指由非金融機構即支付中介機構進行的支付。按照“營改增”后的政策規定, 第三方支付企業繳納增值稅的稅基為收取的手續費。但在現實中, 有的第三方會向買賣雙方收取費用, 有的則只向賣方收取費用(馬靜,2019), 不同的操作方式為計稅依據的確認帶來了困難。

其次, 以數字金融的眾籌融資為例, 在眾籌模式中也存在計稅依據難以確定的問題。我國現行稅法對眾籌融資收入(如會員費和服務費)的征稅沒有明確的規定, 也沒有明確解釋投資者獲取的投資收益是按項目課稅還是按年課稅。有些眾籌融資活動直接以資金或實物的形式進行補償, 有些以服務或無形資產的形式進行補償, 還有一些則是不同形式的混合。

最后, 稅基應基于為商業活動開具的發票來確定。目前電子商務正在走向無紙化, 發票也相應地逐漸被數字化。但由于技術應用還不盡成熟和完善, 數字金融的無紙化、 數字化特征極易導致電子發票被篡改, 這也不利于計稅依據的確認。

5. 數字金融業務的適用稅目難以確定。數字金融業務呈現多元化狀態, 且目前沒有統一、 權威的分類標準, 這導致不同經營平臺的業務性質難以合理確認, 從而在適用稅目稅率上存在盲點。譬如, 在第三方支付的運營模式中, 因交易雙方資金支付和收取的時間差形成巨額的沉淀資金, 這部分資金的利息金額巨大。但第三方企業作為中介平臺, 并不是這部分資金的所有者, 而沉淀資金產生的利息是否要受到稅收監管, 目前并不明確。

再如, 大多數P2P網貸平臺都注冊為“互聯網信息服務行業”, P2P網貸平臺的業務范圍主要包括信息服務和投資咨詢,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 P2P網貸平臺需要繳納信息技術服務的增值稅。2015年, P2P網貸被原銀監會納入了普惠金融局進行監管, 其自身“準金融機構”的性質得到了默許(魏瓊和呂金蓬,2017), 其增值稅應按照金融服務業來征收。因此, 目前還不清楚P2P網貸平臺是否是“真正的”金融機構。P2P網貸平臺收取的費用需要繳納增值稅, 但目前稅法中沒有明確規定適用何種稅率。

(二)數字金融對我國稅收征管的挑戰

數字金融對我國稅收征管的挑戰主要表現在稅收征管法律缺位和征管流程存在缺陷等方面, 即挑戰不僅源于制度問題, 也源于技術問題。

1. 數字金融的稅收征管法律制度缺失。數字金融對我國稅收征管的挑戰表現在稅收征管法律制度的缺失上, 既包括基礎性的征管法律也包括輔助性的征管法律(韋慶株,2019)。我國目前的稅收制度主要是針對實體經濟、 傳統金融制定的, 新的背景下原有的制度存在重大缺陷, 稅收征管和數字金融管理系統的建立也表現出滯后性。

(1)數字金融的基礎性法律有待完善, 包括對互聯網金融、 數字貨幣等數字金融業務的稅收征管法律法規。一方面, 盡管央行已經明確了第三方支付、 眾籌、 P2P網貸、 大數據金融等交易業務的邊界⑤, 但互聯網金融業務的多樣性使得各種金融交易適用的稅種、 稅目、 計稅依據和稅率等都不甚明確, 而且互聯網金融只是數字金融項下的一個大類, 其業務范圍并不足以覆蓋所有的數字金融業務模式。關于數字金融的稅收征管措施, 《稅收征收管理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法律中并沒有明確規定。雖然其他領域的立法規定了電子數據的法律效力, 但在稅收征管領域關于數字金融數據的規定仍不完善, 稅務機關利用大數據技術進行數字金融稅收征管仍有一定局限性。

(2)數字金融稅收征管的輔助性法律法規處于缺失狀態?,F有的稅務登記和稅收征管規定沒有對數字金融領域做出解釋, 如目前缺少對電子稅務注冊條件的解釋條文等。

2. 數字金融的稅收征管流程存在缺陷。

(1)現行稅收征管流程無法獲取數字金融交易相關涉稅信息。從事傳統金融業務的企業在注冊登記時被要求采用實名制, 只有擁有一定資質且獲得國家機關審核后才能從事金融商品交易或服務。稅務部門對傳統金融行業的稅收征管是建立在紙質化憑證和報表基礎上的。但是在數字金融交易中, 參與的平臺企業往往很難實現實名制, 因為交易合同、 發票、 賬簿等普遍實現了電子化、 數字化。在互聯網上進行的數字金融交易在某種程度上是不可見的, 納稅人可以利用數據加密技術來掩蓋或歪曲實際交易和電子記錄的內容, 從而使數字金融的實際交易難以追蹤。加之稅務機關還缺乏相應的工作機制與業務流程, 且涉稅信息的搜尋成本也會較高, 因此稅務機關無法完全掌握數字金融交易涉稅信息。

(2)數字金融交易活動對現行稅收征管模式帶來挑戰。在我國稅收實踐中, 傳統的“一戶式”稅款申報方式已經不能適應數字金融的發展。借助于數字技術和互聯網技術, 數字金融業務不再依賴于實體和固定經營場所, 其個體納稅人可以分布在全國各地, 這導致納稅人的收入性質難以明確界定, 而且他們自愿納稅申報的積極性不高, 使得稅務機關的稅務登記工作難以順利進行, 最終形成稅收征管難題。因此, 數字金融的發展對傳統征管模式發出挑戰并提出了新的要求, 以適應數字金融稅收征管的現實需求。

(3)數字金融交易的特殊性加大了稅務稽查取證難度。稅務稽查是稅收征管中極為重要的環節, 是指稅務稽查部門檢驗和監督所開展的稅收征管業務的質量和效率, 以確保稅收征管業務的順利進行。數字金融交易活動的隱匿性導致稅務機關與數字金融企業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 稅務稽查部門需要準確識別納稅人是否存在偷逃稅款問題, 而有限的交易信息無疑提升了稅務機關的取證難度, 因此需要加大稅務稽查的取證力度。目前, 我國的基層稅務機關缺乏稽查人員和設備、 檢查技術手段相對落后, 與數字金融的高科技領域不同, 其顯然無法適應數字金融企業的稅務稽查和取證活動。

四、 數字金融稅收治理的國際經驗借鑒

歐盟作為世界最大的經濟體, 其大多數成員國的數字金融發展程度較高, 不僅是P2P 網貸平臺的發源地, 也是第三方支付、 眾籌、 在線理財、 網上交易等數字金融業務的活躍地。1997年4月歐盟發布《歐洲電子商務動議》, 主張稅收中立, 并決定對互聯網金融不征收任何新的稅收或費用, 而是繼續適用現有的稅法和原則?!稓W洲電子商務動議》還規定對第三方支付征稅, 開創了對數字金融征稅的先河。同年, 歐洲電信部長級會議通過的《波恩部長級會議宣言》建議盡可能少地限制互聯網活動的發展, 并促進互聯網公司之間的自由競爭。1998年6月, 歐盟發布《關于保護增值稅收入和促進互聯網交易發展的報告》, 指出歐盟內的企業因進行互聯網交易而獲得的收入需要繳納20%的增值稅, 而這也使得歐盟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對互聯網交易征收增值稅的全球組織(井爽,2021)。1999 年歐盟委員會公布互聯網交易的稅收準則: 既要保持稅收中性原則進行征稅, 又不應引入新的稅收, 以支持和促進互聯網交易的發展。2003年, 歐盟推出了一項關于互聯網交易增值稅的新指令, 要求非歐盟公司在歐盟范圍內使用數字技術提供商品和服務時繳納增值稅。2008年歐盟委員會發布新指令, 將互聯網銷售的增值稅管轄權轉移到消費地。 消費地被定義為截至2010年1月1日的服務購買者的機構、 企業或其他固定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歐盟規定, 從2015年1月1日起, 將以消費者所在國的增值稅稅率對歐盟提供的所有數字服務征稅。

發達國家中, 也只有少數有針對具體數字金融模式的稅收征管方案, 如美國對數字貨幣、 英國對P2P、 比利時對眾籌、 新加坡對第三方支付分別明確了相應的稅收待遇, 其他歐美發達國家的金融交易稅收立法也積累了豐富經驗, 但整體來看尚缺乏較為成熟的數字金融稅制體系。

我國可以借鑒美國和新加坡對數字貨幣征稅的有益經驗, 首先厘清數字貨幣的經濟屬性, 并在此基礎上制定相應的稅收政策。小額支付范圍內可以給予一定的免稅優惠, 超過一定限額則要納稅。對持有數字貨幣的企業和個人還可征收資本利得稅。 由于我國對眾籌、 第三方支付、 P2P等平臺的監管尚不到位, 容易出現平臺資金池風險。稅務機關應當堅持包容審慎的態度,? 一方面要加強對該類平臺的監管, 通過加強大數據技術、 人工智能和算法等數字技術的應用提升數字化治理水平, 及時有效地收集涉稅信息, 防范稅收風險; 另一方面, 可借鑒發達國家的稅收治理經驗, 在稅務合規基礎上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扶持, 促進數字金融這一新業態健康有序發展。

五、 數字金融的稅制設計與稅收治理

(一)數字金融稅制設計

1. 數字時代背景下金融稅制構建基礎。

(1)稅收法定原則下的稅權配置。長期來看, 金融業的貢獻對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有重要作用, 金融行業與數字經濟正在密切聯系與結合, 傳統金融業務與數字金融業務也在不斷統一和融合, 數字金融交易正在成為金融業務的主流。因此, 在稅收法定原則下將整個金融業納入征收范圍的數字金融稅收制度設計有一定可行性。

在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結構下, 稅權分配的沖突需要在遵守稅法的基礎上積極調和?;谂c數字金融稅收有關的宏觀調控和金融風險防范的理念,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作為法律主管部門, 應該為數字金融稅收的引入起草相應的法規, 而銀保監會、 證監會和外匯管理局等相關機構應該成為具體的監管部門, 幫助其引入數字金融稅收。未來如果條件成熟, 我國可以借鑒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和歐盟金融交易稅的立法模式, 將部分征稅權移交給金融監管部門。

(2)稅收中性原則下的宏觀調控。稅收制度在宏觀調控中的重要性, 在稅收分配制度改革后變得越來越明顯。在中央政府收入穩步增長的同時, 中央政府調控國內經濟的能力也得到了進一步加強。近年來, 我國實施的稅收改革, 如 “營改增”、 《個人所得稅法》的修訂和某些行業的稅率調整, 在宏觀上建立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更加科學合理的稅收分配體系。

在微觀層面, 稅收征管主要基于稅收中性原則, 確保稅收征管不會給企業帶來過大或過小的負擔, 以盡量減少對市場自愿運作的影響。衡量納稅人的稅負能力, 調查行業的發展狀況, 制定合適的稅負水平, 是促進市場發展、 穩定大局的關鍵。因此, 不應隨意采取免稅和調整稅率的做法, 特別是對受金融監管影響的金融業和新興的數字金融業。

(3)量能課稅原則下的稅基維護。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因地區而異, 尤其是東部地區的發展比西部地區更快, 這主要是由于政治支持。東部地區在發展前景和金融集中度方面相對成熟, 中部和西部地區的金融發展落后于東部地區。就目前國家總體交通政策而言, 空間溢出效應可能更加明顯。金融交易稅開征時, 不同地區金融發展的差異可能導致要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稅收措施, 對金融集中度高、 監管成本高的地區的金融企業給予較重稅負, 而對一些資金實力較弱、 處于金融集中度低地區的金融企業則相應地給予“歧視性”稅收優惠。根據各地區金融機構的實際征稅能力征稅, 將有助于區域核心城市和實體經濟的發展, 并在穩定和維護金融業的稅基方面發揮作用。

2. 數字金融稅制設計。為促進數字金融規范健康發展, 本文建議基于數字金融實踐狀況, 系統設計我國數字金融稅制。數字金融稅制的基本框架、 執行與監管總體思路如圖5所示。在數字金融稅未達到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的成熟期之前, 可先由國務院授權財政部建立數字金融稅規章制度, 國家稅務總局作為該稅種的具體執行主體, 銀保監會、 證監會、 外匯管理局作為微觀審慎監督主體協同配合, 發揮數字金融所具備的金融政策作用, 即: 增加財政收入、 實現稅負公平, 使之成為財政調節工具; 防范系統性風險, 使之成為宏觀監管工具; 抑制投機行為, 使之成為微觀監管工具。

(1)納稅主體確定。根據本文對數字金融模式的分類, 除傳統金融機構外, 凡是提供金融技術、 設計供應鏈金融產品、 提供金融信息服務的互聯網及數字企業都應確定為納稅主體。這類企業雖然不形成直接的貨幣借貸業務, 但其交易活動深刻嵌入企業架構, 為客戶提供資金籌集與經營周轉支持, 交易活動具有金融業務屬性、 具備鏈條完整性并形成價值增值, 若不對其征稅將會造成稅收流失。

(2)征稅對象與稅目設計。征稅對象的選擇涉及稅種功能定位問題。本文認為, 對數字金融業務征稅, 需要拓展征稅對象, 除傳統金融機構的業務外, 數字金融企業創新的金融產品或服務也應納入征稅范圍。從功能效用多樣性及適用范圍全面性的角度出發, 我國應選擇“以抑制投機行為并最終減少市場波動性為最終目的”的具有流轉性質的數字金融稅, 征稅對象可參考增值稅中金融服務的征稅范圍⑥, 在此基礎上進行稅目拓展延伸, 具體包括貸款服務、 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數字金融資產轉讓、 金融技術和信息服務、 保險服務等內容??紤]到當前數字金融的技術應用特點, 除受銀保監會監管的金融企業的傳統業務外, 一些互聯網金融企業、 金融科技企業也應納入銀保監會監管范圍, 保證盡可能涵蓋涉及數字金融交易活動的各類企業。針對數字金融具體模式與業務類型, 建議將數字金融稅的稅目根據業務內容分為四大類, 具體稅目設計如表3所示。

鑒于數字金融資產或服務的特殊性質, 對數字金融資產或服務的征稅可以基于消費地征稅的原則。這意味著一定比例的征稅權可以轉移給用戶所在地的稅務機關, 以便對涉及數字金融資產或服務的區域間交易收入征稅, 這將調整現有的稅收制度。 除消費地原則外, 還應適用 “用戶參與價值創造 ”的原則, 因為“用戶貢獻”是數字金融資產的主要價值來源, 即用戶所在地稅務機關的征稅權和稅收份額應根據用戶參與情況進行適當分配??傊?, 征收數字金融稅應以抑制投機行為并最終減少市場波動性為最終目的; 對于涉及數字金融活動的業務類型, 征收數字金融稅也有助于補充政府支出, 提高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當然, 數字金融稅收額也可作為應對未來金融危機的風險儲備金, 有助于有效降低系統風險, 以防形成金融泡沫。

(3)稅基確認。在數字金融企業現實納稅活動中, 稅基的確定依據為數字金融資產或服務的市場價格, 一般可從交易合約或會計賬簿中確定具體數額。隨著數字工業化和產業數字化的發展, 迫切需要企業對外提供的數據資產信息作為資產負債表項目, 以解決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以數字金融業務為主的企業, 可通過“主營業務收入”和“主營業務成本”等一級科目的金額確定繳納數字金融稅的稅基; 進行數字金融交易但不占據所有業務的企業, 可設置二級明細科目或單獨新增一級會計科目來確定稅基。如不存在上述條件, 可借助市場評估等方法確定稅基, 比如成本法、 價值法、 現值法等。同時, 在確定稅基時應考慮到價值創造的影響, 必須確保數字金融資產和服務對價值創造的貢獻與稅基之間的一致性, 因為用戶和市場是數據產生和價值創造的來源。

確定稅基的具體規則設計如下: 一是貸款服務, 其銷售額包括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 二是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其銷售額為提供金融服務收取的各類費用, 主要包括傭金、 手續費、 管理費等; 三是金融技術服務, 以向客戶收取的實際金額扣除合理相關費用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 四是金融信息服務, 以向客戶收取的實際金額扣除合理相關費用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 五是數字金融資產轉讓, 銷售額為金融資產的賣出價與買入價的差額。

(4)稅率設計。數字金融稅的稅率是衡量數字金融稅征稅深度的指標, 也是決定數字金融稅成敗的關鍵因素。按照數字金融稅的征收目的, 其應是用以抑制短期投機交易行為, 所以應當符合“小而美”的標準, 同時針對數字金融稅的“寬稅基”匹配“低稅率”。為此, 本文對我國金融業近六年的增值稅實際稅負率進行測算(具體見表4), 發現當前金融業增值稅實際稅負率的加權平均值為4.65%, 相較于名義增值稅稅率6%略低1.35個百分點⑦。

有鑒于此, 可針對數字金融稅不同稅目按照流轉稅性質設置1% ~ 1.5%的比例稅率。為保障對數字金融交易征稅的公平性, 可在數字金融企業較為密集的區域進行試點, 最終確定較為合適的比例稅率。

針對數字金融企業低稅負率現狀, 除從流轉稅環節確定數字金融稅的稅率外, 還應考慮企業所得稅負擔的公平性, 通過比較傳統銀行和數字金融企業的所得稅實際稅負率的加權平均值(參見表2), 數字金融企業的所得稅平均稅負率僅為10.03%, 參照美國提出的15%的全球最低稅率, 可對數字金融企業補征5%的企業所得稅, 即設計數字金融交易的所得稅稅率為5%。

(5)納稅期限。數字金融稅的納稅期限可與增值稅的納稅期限設計一致, 主要包括1日、 3日、 5日、 10日、 15日、 1個月或者1個季度, 對于具體納稅期限, 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進行核定。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 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以1日、 3日、 5日、 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 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 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6)稅收優惠政策設計。數字金融稅的稅制設計采取寬稅基原則, 但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設計稅收優惠或免稅條款。借鑒歐盟數字金融業務稅制方案, 對于個人或者中小企業的數字金融交易行為免稅或設置起征點, 當然須謹防免稅或起征點演變為稅法漏洞, 以免形成大量避稅現象從而造成國家稅款流失。

對于某些公益性的數字金融交易行為予以優惠稅率, 例如專門性的金融科技公司對國有企業提供技術支持, 助力國有企業數字化轉型, 這類金融交易行為不僅會促進行業自身規范發展, 而且也會激發科技企業的研發熱情。從行業性質來看, 某些金融交易中介在提供金融信息服務時, 金融信息服務的受益群體不同, 稅款征收的政策也不同, 如中央清算機構本身不產生投機交易風險的結算交易, 其金融信息交易應當予以免稅。

按照上述稅制設計原理, 我國數字金融稅的稅制框架設計如圖6所示。

(二)數字金融稅收治理的對策建議

1. 完善數字金融業務的稅收征管制度。目前我國數字金融稅收征管制度缺位導致稅收征管效率低下, 造成數字金融業務稅收流失。針對這一問題, 除了對數字金融重新設計新稅制, 還要在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增加數字金融相關稅收征管條款, 實現我國現行金融業稅收法律體系的完善和優化。

建議盡快修訂《稅收征管法》, 賦予電子注冊、 電子賬戶、 電子簽名、 電子證書有約束力的、 明確的法律地位, 規定數字金融企業在符合電子注冊條件時, 必須嚴格辦理電子注冊、 提供涉稅信息、 依法報稅的法律義務。隨著數字金融的發展, 建議稅務機關及時出臺有針對性的稅收管理辦法, 包括制定數字金融交易的稅收管理辦法, 以明確數字金融交易的稅收管理要求, 降低數字金融企業的稅收風險。

2. 推行數字金融互聯網稅務登記實名制度。在互聯網上引入數字金融納稅人實名制登記, 可以減少數字金融的隱蔽性、 虛擬性和無紙化所帶來的信息不對稱, 為進一步完善數字金融稅收征管奠定基礎。建立數字金融納稅人網上實名登記制度, 強制要求數字金融納稅人登記并提供完整的納稅人信息, 并通過身份證實現數字金融平臺的實名認證。

網上實名登記系統將要求對數字金融個人和納稅人的相關信息進行嚴格的材料分析和完整記錄, 包括其基礎業務、 名稱、 用于提供服務的名稱、 服務器位置、 貨幣交易方法和電子銀行賬戶等。對于不遵守網絡實名登記制度的納稅人, 稅務機關需要加大對這類納稅人的稅務調查力度, 利用大數據和其他數字技術跟蹤IP地址, 進行稅收監控, 并將相關信息納入網絡信用平臺。

3. 推進數字金融交易的發票電子化。建議對數字金融交易的電子發票實行存檔制度。對于不能以電子方式提交數據的納稅人, 應要求其以書面形式提交相關信息, 以方便稅務機關征稅和審計。 如果納稅人無法提交相關的交易信息和數據, 則稅務機關有權要求納稅人不得在稅前扣除相關成本和費用?;趨^塊鏈技術建立電子發票管理系統, 實現稅務機關對數字金融交易的資金流向、 交易金額、 交易時間等涉稅信息的精準監管。

4. 建設數字金融稅收信息系統。一方面, 借助數字技術構建數字金融領域稅收信息系統, 加大“金稅三期”和“金稅四期”在數字金融交易方面的征管和稽查力度, 逐步實現各部門涉稅信息共享。提高數字金融交易稅收信息系統的數據處理能力, 包括: 根據新的數字金融交易稅制, 識別數字金融交易的應稅項目和服務; 根據交易信息自動計算稅額, 確定數字金融交易申報的稅額是否合適。另一方面, 除了加強金融機構和稅務機關的合作, 數字金融稅收治理離不開工商部門、 外匯管理局等其他部門的加入與協調, 各部門的參與可搭建和形成真正的數字金融信息云平臺, 利用數字技術發現數字金融企業異常交易并推送至相關監管部門, 以此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 注 釋 】

①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互聯網經濟研究院,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數字金融藍皮書:中國數字金融創新發展報告(2021)[R/OL].http://ccie.cufe.edu.cn/info/1003/1708.htm,2021-06-05。

② 本文數據均來自于各銀行和數字金融企業的財務報表。

③ 橫向比較時,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率的加權平均值的權重取“當年本企業利潤總額/近五年本企業利潤總額合計”。

④ 縱向比較時,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率的加權平均值的權重取“當年本企業利潤總額/當年全部企業利潤總額合計”。

⑤ 參見中國人民銀行于2015年出臺的《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⑥ 參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043931/content.html。

⑦ 數據說明:(1)根據證監會行業分類標準從國泰安數據庫中得到金融行業中128家上市公司財報數據。(2)剔除增值稅實際稅負率為負的企業,最終篩選出滿足條件的企業有23家。(3)增值稅實際稅負率=當期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收入×100%。(4)當期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支付的各項稅費+當期應交稅費-當期所得稅-稅金及附加。(5)增值稅實際稅負率的加權平均值的權重取“當年本企業營業收入/當年全部企業營業收入合計”。

【 主 要 參 考 文 獻 】

董夢晗.我國移動支付平臺的稅收征管問題研究[D].上海:上海海關學院,2020.

梁曉琴.數字普惠金融對地方稅收影響的實證研究[ J].審計與經濟研究,2020(5):96 ~ 104.

馬靜.互聯網金融稅收征管面臨的挑戰及應對措施[ J].安徽商貿職業技術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9(1):27 ~ 29.

裴章凱,詹莊影.以先進的信息技術打造海南“數字金融”[ J].海南金融,2002(9):21 ~ 23.

王修華,趙亞雄.數字金融發展是否存在馬太效應? —— 貧困戶與非貧困戶的經驗比較[ J].金融研究,2020(7):114 ~ 133.

韋慶株.我國互聯網金融稅收征管問題研究[D].南昌:江西財經大學,2019.

魏瓊,呂金蓬.我國互聯網金融稅收法律制度研究[ J].稅務與經濟,2017(1):81 ~ 85.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一般項目“數字經濟的稅制優化與稅收治理研究”(項目編號:20BJY225);中信改革發展研究基金會課題“數字經濟與數字金融稅研究”(項目編號:Z2133)

【作者單位】1.中央財經大學財政稅務學院, 北京 102206;2.河北大學管理學院, 河北保定 071002。 李夢娟為通訊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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