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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斷案、調解與簡約治理
——以陜甘寧邊區的婚姻司法為中心

2023-06-01 07:03胡永恒
關鍵詞:斷案情理陜甘寧邊區

胡永恒

(中國社會科學院 近代史研究所, 北京 100732)

“據法審判”是法治現代化的一個重要標志。它以“法治”的客觀性和可預測性來取代“人治”的主觀隨意性,實現對法律確定性的追求?!皳▽徟小钡暮诵脑谟?事先制定詳盡周密的成文法,在審理案件時,由專業法官嚴格依照法律條文做出判決。國民黨政權在廣泛立法和推行法律職業化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績,但其“據法審判”也常被批評為形式主義、脫離中國實際。那么,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陜甘寧邊區,司法呈現什么樣的狀況,是像國民黨政權那樣實行“據法審判”,還是延續中國古代的“情理斷案”傳統?要找到答案,需要從邊區的司法實踐中進行探索。

革命,意味著對現行秩序的破壞以及對傳統的背離,因此,革命法制往往具有打破常規、超越傳統、移風易俗的一面。過去的革命根據地法律史研究較為強調這一面向,但是,根據地法制也承擔著維護日常秩序的功能,不可能一味地破壞和改造。而且,法律也具有繼承性的一面,根深蒂固的法律傳統很難在短時間內被完全革除。因此,在考察革命根據地法制的“革命性”的同時,也應對其“繼承性”予以充分的重視。在邊區的司法實踐中,能較好地展現“繼承性”一面的,當屬“情理斷案”的廣泛存在以及調解模式的逐漸推廣。

革命根據地法制被認為是新中國法律傳統的重要來源。邊區作為中共中央所在地,其法制備受學界關注,已產生相當豐富的研究成果。就邊區的“情理斷案”與調解而言,也有為數不少的研究(1)關于邊區的“情理斷案”,胡永恒闡述了它適用情理的基本情況,并分析了其產生的歷史背景和深層原因(參見胡永恒:《陜甘寧邊區的情理斷案》,見陳景良、鄭祝君主編:《中西法律傳統》第8卷,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年,第161-175頁);張克禎、趙俊鵬就陜甘寧邊區司法對傳統司法中“情理法”的繼承與超越作了深入考察(參見張克禎、趙俊鵬:《傳統“情理法”在陜甘寧邊區的嬗變》,《理論導刊》2008年第11期)。關于邊區的調解,既有研究成果非常多,較具代表性的有楊永華、方克勤:《陜甘寧邊區調解工作的基本經驗》,《西北政法學院學報》1984年第2期;侯欣一:《陜甘寧邊區人民調解制度研究》,《中國法學》2007年第4期;韓偉:《司法調解與治理變革——以陜甘寧邊區基層司法檔案為中心的考察》,《法學家》2020年第3期。。但是,還很少有人注意到二者的內在關聯,并將其置于邊區的整體性視野中進行研究。本文將司法視為邊區社會治理的一部分,從而將邊區的“情理斷案”和調解聯系在一起,用“簡約治理”的概念(2)參見黃宗智:《集權的簡約治理——以準官員和糾紛解決為主的半正式基層行政》,見黃宗智:《過去和現在:中國民事法律實踐的探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62-87頁。來對二者加以統合。雖然黃宗智提出這一概念主要針對清代司法,但對于觀察和認識邊區的司法具有相當大的啟發意義。

強世功較早從社會治理的視角對邊區司法加以審視。他提出,理念先進的婚姻法的實施遭到了鄉村社會的強烈反彈,造成了司法的困境,而中國共產黨在實踐中形成的以調解為核心的“馬錫五審判方式”,將司法技術與權力的組織網絡相結合,彌合了法律與現實之間的鴻溝,并導致了“法律的治理化”,形成了一種新的法律傳統(3)參見強世功:《權力的組織網絡與法律的治理化——馬錫五審判方式與中國法律的新傳統》,《北大法律評論》(2000年·第3卷·第2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61頁。。劉全娥則在反思邊區司法與政治之關系的基礎上,提出了“政法傳統”的概念,進而指出在“政法傳統”之下,“司法的治理化”實際上意味著“司法是邊區政權用來鞏固政權和保衛革命成果、改造舊的社會基礎以奠定現代社會根基的有力工具”(4)劉全娥:《陜甘寧邊區司法改革與“政法傳統”的形成》,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228頁。。如果說以上二人的研究偏重對邊區司法的功用和性質的探討,“簡約治理”的概念則偏重對邊區司法發揮作用的方式和過程的探討。

為了對邊區司法中的“情理斷案”和調解有更為直觀的認識,本文的研究將圍繞邊區的婚姻糾紛展開。這不僅因為婚姻案件在邊區民事案件中占相當大的比例,也因為這一問題最能體現先進法律理念與落后社會現實之間的矛盾。邊區的婚姻法制向來是根據地法律史研究的熱點之一,成果眾多。多數研究注意到了邊區婚姻立法與社會現實之間的落差,以及邊區政府和司法系統所采取的一系列調整和改進措施(5)代表性的成果有秦燕:《陜甘寧邊區婚姻法規變動及其啟示》,《婦女研究論叢》1994年第4期;汪世榮:《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推行婚姻自由原則的實踐與經驗》,《中國法學》2007年第2期;黃東海、張希坡:《法律、政策與實踐:革命根據地時期的離婚——基于司法實務的考察》,《法律適用》2017年第16期。。也有研究關注到邊區婦女在法律實踐中的主體地位,認為她們的活動導致了國家女性觀念的變化以及政策的調整(6)參見叢小平:《左潤訴王銀鎖:20世紀40年代陜甘寧邊區的婦女、婚姻與國家建構》,《開放時代》2009年第10期。。本文的主要關注點則在于:在邊區的婚姻案件中,法官如何運用情理來做出判決,如何運用司法手段來應對超前立法帶來的負面效應,解決婚姻糾紛的經驗如何導致調解模式的推廣,等等。通過對邊區婚姻司法的考察,有助于更深刻地理解邊區“簡約治理”模式的形成及其特征。

一、邊區婚姻糾紛及其社會根源

在傳統中國社會,婚姻關系表面上似乎較為穩定。然而,這主要是由于婦女在經濟上沒有獨立地位,也沒有獨立生存的能力。即便婚姻不幸福,她們也不得不勉強維持,免受“從一而終”觀念帶來的巨大社會壓力。這決定了中國傳統社會的婦女在婚姻中處于被限制和被束縛的狀態,根本沒有婚姻自由可言。

陜甘寧邊區地處我國西北,社會經濟和文化比較落后,婦女的社會地位較低。當地的一些民諺,如“女人不是人,母豬不獻神”,“打倒的婆姨揉倒的面”,充分反映了婦女從屬于男性的社會狀況??梢哉f,在中國共產黨和紅軍到來之前,邊區的婦女在家庭和社會中完全順從男性,根本沒有婚姻自由。就婚姻的形成來看,邊區仍遵循傳統婚姻觀念,普遍存在早婚、門當戶對、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現象。據邊區司法調查統計,富縣每年買賣河南女子的數量就達700多個;延安鄉間買賣婚姻也很普遍,新郎通常需要支付60萬-100萬元的彩禮(7)參見《邊區各縣有關風俗習慣的調查材料》,陜西省檔案館藏,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檔案,15-57。。邊區政府成立后,為了建設根據地和改造社會風貌,出臺了一系列法令和政策,其中最引人矚目的就是婚姻法令。1939年4月,邊區頒布《陜甘寧邊區婚姻條例》,明確規定男女婚姻應遵循個人自由意志原則,禁止包辦、強迫和買賣婚姻,禁止童養媳和站年婚,并規定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離婚(8)參見韓延龍、常兆儒編:《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根據地法制文獻選編》(第四卷),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4年,第804-806頁。。這在法律和政策層面宣告了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原則。

婚姻條例頒布之后,在邊區各級政府和婦聯的大力宣傳下,“離婚自由”理念迅速傳遍了邊區社會的各個角落(9)其中,邊區婦聯做了非常深入細致的工作。僅在1940年,邊區婦聯幫助解決的家庭糾紛和婚姻問題就在400件以上?;橐鰲l例逐漸變得家喻戶曉。參見崔蘭萍:《陜甘寧邊區婚姻制度改革探析》,《西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0年第4期。。許多婦女長期壓抑的感情和向往得到釋放,擇偶觀念也逐漸發生了變化。她們開始追求美滿的愛情和婚姻,不再甘心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一些婚姻不幸福的婦女在面臨家庭暴力時,也不再選擇默默忍受?!半x婚”已經成為受政府支持的選項擺在她們面前,給了她們利用法律程序擺脫婚姻的希望?;橐鰲l例頒布后,邊區的離婚案件數量呈迅速上升趨勢(見表1)。值得注意的是,絕大多數案件是由女方提起訴訟的,如綏德分區1942年23起離婚案全由婦女提出;1944年65起離婚案中有62起由女方提出,占95.4%(10)參見《陜甘寧邊區的婚姻問題》(1945年12月),見陜西省婦聯編:《陜甘寧邊區婦女運動文獻資料(續集)》(內部資料),1985年3月,第376-377頁。。根據《陜甘寧邊區婚姻條例》,夫妻雙方只要“感情不合”即可提出離婚。但在許多離婚案件中,“感情不合”之下,實際上掩蓋了經濟動機,即試圖擺脫貧困家庭,另尋配偶。邊區婦女運動領導人浦安修調研后發現,“雖然都由于感情不好離婚,其中也有一部分是女方存在著嫌其貧窮而提出者(感情也有其一定條件)”(11)浦安修:《五年來華北抗日根據地婦女運動的初步總結》,見陜西省檔案館、陜西省社會科學院合編:《陜甘寧邊區政府資料選編》(第九輯),北京:檔案出版社,1988年,第243頁。類似情況在其他抗日根據地也存在。1943年,有人對晉西北根據地的43件離婚案進行了統計分析,發現離婚案件大部分發生在貧農、中農家庭,而地主、富農家庭離婚的很少;離婚多由女方提出,其理由多為感情不和,而實際上是因為家庭貧困。由此得出結論,“可見經濟因素在婚姻問題上還占著決定作用”。參見文昂:《婚姻案件與婦女解放》,《抗戰日報》1943年3月30日,第4版。。被動離婚的多為家境貧窮的男性,而一旦離婚,往往又無力再娶,因此有不少農民抱怨,“這樣下去,窮人就沒有老婆了”,“八路軍什么都好,就是離婚不好”(12)《陜甘寧邊區的婚姻問題》,陜西省檔案館藏,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檔案,4-64。。

表1 邊區歷年離婚案件數目統計表

此外,邊區離婚案件的增加還受戰爭和軍事因素的影響。邊區是八路軍的重要兵員補給地,因此,相當一部分邊區成年男子當兵長期在外服役。這意味著,這些軍人的配偶(當時稱“抗屬”)不得不長期面對兩地分居的狀況。由于男方長期不在家,生產和生活都面臨困難,情感上也感到空虛和寂寞,這也是抗屬試圖離婚的理由。但是,抗屬離婚又直接影響抗日軍人的家庭穩定,甚至關系到軍心穩定。如果處理不當,容易引發尖銳的社會矛盾。有的抗日軍人返鄉后,發現配偶已因離婚訴訟而離開,憤然找到當地政府,要求“歸還”妻子,“我們在前方流血犧牲抗戰,你們在后方搞掉我們的老婆”(13)榆林地區審判志編纂辦公室:《榆林地區審判志》(第1冊),1997年內部印行,第175頁。。

1942年之前,邊區對抗屬離婚問題并無專門法律規定,適用普通婚姻法《陜甘寧邊區婚姻條例》。隨著抗屬離婚案件日益增多,邊區在已有處理經驗的基礎上相繼頒布法令,限制抗屬離婚。如1943年1月《陜甘寧邊區抗屬離婚處理辦法》規定:“抗日戰士之妻五年以上不得其夫音訊者,得提出離婚之請求,經當地政府查明屬實或無下落者,由請求人書具親屬憑證允其離婚?!?14)韓延龍、常兆儒編:《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根據地法制文獻選編》(第四卷),第807頁。1944年3月《修正陜甘寧邊區婚姻暫行條例》進一步加強限制,規定:“抗日軍人之配偶,在抗戰期間原則上不準離婚,至少亦須五年以上不得其夫音訊者,始能向當地政府提出離婚之請求?!?15)韓延龍、常兆儒編:《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根據地法制文獻選編》(第四卷),第810頁。這樣,抗屬離婚條件較普通離婚嚴格得多,以至于一位司法人員說:“老百姓實在沒有辦法還可以離,抗屬一個也不讓離?!?16)《邊區推事、審判員聯席會議發言記錄》(十),陜西省檔案館藏,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檔案,15-85。據綏德分區1944年統計,63起離婚案件中,因抗日軍人無音信而離婚的案例一個也沒有(17)參見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榆林地區審判志》,西安:陜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67-68頁。。

在通過起訴而離婚的通道漸漸封閉之后,又發生了一些新的社會問題。有的婦女無法離婚,就與其他男人通奸,甚至引發不少命案。據統計,1944年1月至1945年9月,邊區一共發生命案198件,因婚姻問題而起的就達81件,其中因奸情而發生的55件,因離婚不遂而發生的8件。對此,邊區高等法院分析其原因道:“1、買賣婚姻之盛行及不準離婚之影響。因買賣婚姻之盛行無阻,女人之身價百倍,一般男人之因家庭經濟困難,娶不起婆姨,只好‘借鍋煮飯’,因而通奸之事愈多。女人也因買賣婚姻既沒感情、又不準離婚之苦,只好‘陳倉暗渡’,明不來,就暗來。2、政府對通奸是不干涉主義,下面又不準捉奸(據說是怕發生命案),因此通奸就越來越多?!?18)《各縣司法中的問題》,陜西省檔案館藏,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檔案,15-199。

可見,邊區制定的婚姻法,在實施過程中遭遇了許多未曾預料的問題。這些問題不僅源于邊區社會經濟落后和思想保守,也意味著立法本身存在某些缺陷,至少在當時的法律與社會現實之間仍然存在不可跨越的鴻溝。換言之,如何妥善處理和應對這些問題,成為考驗邊區政府社會治理能力的重要方式。人為制定法律,難免會脫離社會現實,忽略許多實際情況,這也是理想主義立法的通病。邊區政府出于改造社會的目的,從帶有理想主義色彩的原則出發制定婚姻法,在實踐中遇到問題是無可避免的。這些問題不應僅歸咎于邊區社會經濟落后或思想保守,也表明當時的法律與社會現實之間存在差距。彌合這些差距,考驗著邊區政府的社會治理水平與應變能力。

二、邊區婚姻案件的法律適用

邊區初期雖力圖依法審判婚姻糾紛,但由于歷史條件所限,法治建設難以從容開展,相關法律也不盡完備,只能根據現實需要逐步修訂。一方面,邊區積極進行立法,短時間內制定了相關法律法規。另一方面,基于立法不足,也在一定程度上援引國民政府法律。在某些情況下,則采取“情理斷案”的方式。研究邊區婚姻司法的法律適用,從判決書入手無疑是很好的途徑。判決書能直接反映司法人員的斷案依據和推理過程。查閱邊區高等法院婚姻案卷,發現法官判決的主要依據有邊區法令政策、國民政府法律以及情理。

(一)邊區制定的法令政策

邊區屬鄉土社會,民間糾紛相對較少。邊區政府成立后,由于政府推行土地和婚姻改革,加之因為抗戰涌入大量外來人口,民事糾紛大增。邊區面臨生存壓力和戰爭威脅,大部分時間難以從容建設法治,但在黨政機構和工作人員努力下,也根據各種現實需要逐步制定法令政策,尤其在1942—1944年間制定最多。這些法令以實體法為主,主要集中在土地、婚姻方面。有的地方甚至希望制定本地的婚姻法令,如1946年合水縣希望制定縣婚姻條例,被邊區政府以維護法令統一為由駁回,要求執行邊區婚姻條例(19)參見《陜甘寧邊區政府命令——令合水縣不須制訂婚姻單行條例》(1946年5月19日),見陜西省檔案館、陜西省社會科學院合編:《陜甘寧邊區政府文件選編》(第十輯),北京:檔案出版社,1991年,第66-67頁。。

翻閱邊區高等法院民事案卷,發現有一部分婚姻案件援引了婚姻自由原則以及邊區制定的婚姻法令政策(見表2)。檔案顯示,在100多個婚姻案件中,僅有13個案件引用邊區政策法令。不過,這并不意味著邊區法令未貫徹或法律實效(20)法律實效(law efficacy)是法理學中評價法律實施的一個概念,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定法在實際社會生活中被執行、適用和遵守的狀況。差。法令未在判決中引用,不代表它們在糾紛解決中不起作用。邊區民事審判并不經常引用政策法令的原因可能在于:首先,大部分案件非以判決結案,而以調解或自行息訟結束,無須判決書或引用法令;其次,邊區對判決書法律依據無硬性要求,許多判決只以情理為理由,1943年后尤為明顯;再次,在引用成文依據的判決中,還有一部分引用的是六法全書。

表2 邊區高等法院檔案中援引民事法令政策的判決

(二)國民政府法律(六法全書)

在戰爭環境中,邊區制定的法律法規較為有限,司法中難以找到法律依據的情況時常出現。1940年邊區高等法院報告提到:“邊區法令不完備,已頒未編整,未頒未繼續編擬,某些案件難找依據,尤其刑罰標準,更感困難?!?21)《兩年半來陜甘寧邊區的司法工作》,陜西省檔案館藏,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檔案,15-156。1942年報告更詳細指出,“大部分縣無成文法律依據……延安縣稱‘無法律依據,良心解決不了’;清澗縣稱‘判決時群眾質問依據何法律,無以對’”(22)《高等法院本年三月至九月的工作報告》(1942年),陜西省檔案館藏,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檔案,15-187。。

在此情況下,司法人員不得不借助六法全書。如邊區政府審判委員會的朱嬰在整風運動中辯解,“引用條文判決,過去外縣裁判員常被質問見不得話說”,“無法律依據判決,會在群眾中產生不好影響”(23)《邊區司法工作檢查委員會工作檢查綱要及工作報告》,陜西省檔案館藏,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檔案,15-150。。面對審判無法可依的困境,邊區領導考慮援引國民政府法律。1939年5月,邊區黨委、政府高等法院及保安處聯合發文稱:“判罪根據,盡量找國民政府的成文法(如國民政府所公布施行的民法、刑法、海陸空軍刑法、懲治漢奸條例、戰時軍律、禁煙禁毒條例等),若為國府成文法所無者,亦可根據邊區的單行法令。在判決書上或布告上,應引用法律條文?!?24)《陜甘寧邊區黨委、邊區政府、邊區保安處、邊區高等法院關于目前各縣司法干部補救辦法的意見》(1939年5月21日),見陜西省檔案館、陜西省社會科學院合編:《陜甘寧邊區政府文件選編》(第一輯),北京:檔案出版社,1986年,第261頁。1942年,定邊、清澗等縣數次請示高等法院民事審判應引用何種法律依據。代院長李木庵呈請邊區政府,提出民事審判應以國民政府民法為依據,獲政府肯定(25)李木庵在呈文中提出:“(一)其土地典權之期限除依照雙方契載(如曾立有典約,載有期限者)及當地正當習慣外,一般應參酌國府民法物編之規定(三十年)……(二)關于債務糾紛,參考二屆參議會通過之債務條例草案第二條,除一般適用國府民法債編外,應依據土地政策決定附件二之原則?!边厖^政府對此呈文表示同意:“在現在三三制政權底下,又在立法過渡期間,所擬具之意見,尚屬合乎法理人情,且亦與中央政策無違,自屬可行,但須說得具體、明確,以便下面執行?!薄蛾兏蕦庍厖^高等法院呈文》(1942年6月10日)、《陜甘寧邊區政府關于典權、債權等法律問題的批答》(1942年6月17日),見陜西省檔案館、陜西省社會科學院合編:《陜甘寧邊區政府文件選編》(第六輯),北京:檔案出版社,1988年,第218-219頁。。查閱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檔案,邊區在少數婚姻案件中援引了國民政府法律(見表3)。

表3 邊區高等法院援用國民政府法律的案件

不過,從上表可見,邊區婚姻案件引用的國民政府法律均為民事訴訟法,屬于程序性法律,對案件的實質性裁決影響甚微。

(三)情理

檔案顯示,邊區處理的不少婚姻案件在不同程度上適用了情理(見表4)。

表4 邊區適用情理的婚姻案件

適用情理的婚姻判決大致分兩種情況。第一,完全無法律或政策依據,直接運用情理判決。如1943年拓起山與王治花婚姻案,沒有引用任何相關的法律或政策條文,法官依常情常理來做出判決:“王治花回娘家時帶走一些隨身的衣服和物件,為婦女所用之物,亦人情之?!靥煸凑埱笸踔位ǚ颠€衣物,是不近人情的?!?26)此判決由邊區高等法院民事法庭做出,判決時間為1943年3月11日,陜西省檔案館藏,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檔案,15-1396。第二,盡管有相關的法令或政策,仍運用情理做出實質性判決。如1944年王寅德與曹秀英婚姻案,法官認為:“父母包辦婚姻并非自由,過去婚姻都是父母包辦,子女不能自主,這是這里的習慣,并不是曹秀英一人?!?27)《王寅德與曹秀英婚姻案》,陜西省檔案館藏,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檔案,15-1434。因此,法官判決二人不得離婚。又如,在1943年惠清娥與葉崇善離婚案中,判決書稱,依據“婚姻以自由意志為原則之精神”,二人可以離婚;但是,“冀雙方得慎重考慮,改善夫婦關系。倘逾期仍無和諧之望時,再另以民事起訴解決”(28)《惠清娥與葉崇善離婚案》,陜西省檔案館藏,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檔案,15-1479。。

邊區司法系統在婚姻案判決中不同程度地運用情理,是根據現實需要,力圖將法律與情理相結合,既體現法制精神,又符合當時的社會實際。這體現出邊區民事審判的現實性與靈活性。

三、邊區司法中的“情理斷案”

在中國古代社會,“情理斷案”向來是司法審判的重要特色。何為“情理”?需要一定的辨析。日本學者滋賀秀三研究清代民事審判,發現時人常將“情”“理”“法”并稱。三者之中,“法”的意思明確,即國家制定法,但“情”“理”的含義較為復雜。滋賀秀三認為,“情理”是“情”與“理”連用,分開來看,“理”指思考事物遵循和普遍適用的道理,“情”則可從三個方面來理解:一是事實關系,二是平凡人之心,三是人與人之間的友好關系。他在分析大量案例后,認為“情理”約為社會生活中健全的價值判斷,特別是公平的感覺(29)參見滋賀秀三:《清代訴訟制度之民事法源的概括性考察——情、理、法》,見王亞新、梁治平編:《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王亞新等譯,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9-53頁。。黃宗智認為,“情”有感情和事實的意思;“情理”表達“天理”“人情”的道德內涵,也表達從常理角度思考案情的世俗實際內涵(30)參見黃宗智:《清代的法律、社會與文化:民法的表達與實踐》,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1年,第198-199頁。。顧元認為,“理”不僅為“道理”,也有“天理”,因為“道理”難離儒家倫理價值觀(31)參見顧元:《衡平司法與中國傳統法律秩序——兼與英國衡平法相比較》,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107頁。。綜上,“情理”的內涵主要包括:一是常識與通行倫理;二是具體情節與事實;三是本地風俗習慣。

“情理斷案”則是指在判案時,法官不僅考慮相關的法律,還會根據當事人的個人情況和相關的社會情況來靈活判斷,做出合乎情理的判決。法官在判案時,往往更注重當事人的個人情況和感情因素,而不是嚴格遵循法律條文。這就常常會導致相同案件有不同判決結果,當事人難以預測法官會如何判斷“情理”。不過,由于法官重視個案具體情況,可以做出比較合乎實際的判決。但這種個案公平可能會損害整體的法治精神??傮w來說,“情理斷案”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古代司法的靈活性,但也產生了審判結果具有不確定性的問題。它適合中國古代簡陋的法治環境,但與現代法治理念有一定差距。

邊區沿襲“情理斷案”的案件處理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客觀實際的需要。這是因為,案件審理和判決要面向當事人與社會公眾,審判者必須考慮判決的可接受性。邊區民眾文化水平較低,對現代法律相當陌生,要使他們接受判決結果,首先,審判者必須使判決通俗易懂。曾任邊區高等法院院長的王子宜指出,“寫判決書就是為的使老百姓懂得,那么寫的就是要讓老百姓看得懂”(32)王子宜:《邊區推事審判員聯席會議總結》(1945年12月29日),陜西省檔案館藏,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檔案,15-70。。其次,要讓判決對當事人與群眾具有充分說服力。熟悉邊區司法工作的謝覺哉對此有深刻體會:“告狀狀詞,判案判詞,都是說明道理,要使人一看就懂,而且心折……判詞要剖析現微,合情合理,使敗訴者不能不心服?!?33)謝覺哉:《謝覺哉日記》(上),1943年2月8日,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396-397頁。這就需要審判者設身處地從當事人的立場出發,用日常生活的邏輯說理,用他們真正信奉的倫理觀念去判斷是非。所以,邊區以情理判案,充分考慮了判決的可接受性,較為合理。

“情理斷案”還意味著對實質正義的追求。這種追求來源于馬克思主義正義觀和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在審判結果上,它體現為照顧勞苦群眾利益,實現真正的公平。

一方面,受馬克思主義影響,邊區政府認為資產階級法律只達到形式上的平等,而實質上維護少數統治者的利益。邊區政府主席林伯渠提出,司法應實現實質平等,維護各階級的真實利益(34)參見林伯渠:《陜甘寧邊區政府工作報告》,見陜西省檔案館、陜西省社會科學院合編:《陜甘寧邊區政府文件選編》(第三輯),北京:檔案出版社,1987年,第220頁。。邊區干部也普遍認為,人民司法應“一心一意老老實實把屁股在老百姓這一方面坐的端端的”,而不是像舊司法機關那樣,屁股“坐在少數統治者的懷里”(35)習仲勛:《貫徹司法工作正確方向》(1944年11月5日),見西北五省區編纂領導小組、中央檔案館編:《陜甘寧邊區抗日民主根據地》(文獻卷·下),北京:中共黨史資料出版社,1990年,第180頁。。具體到審判工作中,“比如,判決一個爭買窯洞的案子,雖然出高價的有優先權,但他有窯洞住,另一個沒有窯洞住,這就不能只按表面現象做出判決,而應該按其經濟的需要,斷給這個窮人”(36)《邊區高等法院雷經天、李木庵院長等關于司法工作檢討會議的發言記錄》(1943年12月10日),陜西省檔案館藏,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檔案,15-96。。

另一方面,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追求個案公正和結果合理,這也影響了邊區司法。邊區仍是傳統農業社會,民事糾紛類型簡單,法律關系也相對簡單。法官在審判時更注重的是酌情酌理,平息糾紛,維護各方利益平衡,修復社會關系。這么做更受民眾歡迎,也符合簡單農業社會的特征。如美國法學家龐德所言:“在經濟活動極其簡單的農業社會中,不據法審判可以說是適逢其時?!?37)羅斯科·龐德:《法理學》(第二卷),鄧正來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366頁。而且,司法人員也要考慮裁決的社會影響,這也是他們不機械執行法令的原因。如在大量處理離婚案后,邊區司法人員認識到不能隨意引用婚姻自由原則。邊區高等法院特意發出這樣的指示:“各縣處理離婚案件應特別慎重,不能機械地搬用婚姻自由原則,援引‘感情不合’條文,良以陜北乃經濟文化落后之區,落后之婦女常因愛富嫌貧,每借口感情不合欲離窮漢,另適高門,致令窮人有再娶之難,且減少其家庭勞動力,影響生產及生活之改善?!?38)《邊區政府、高等法院、赤水縣司法處關于處理早婚、買賣婚姻及離婚問題的呈、命令、指示信》,陜西省檔案館藏,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檔案,15-33。

邊區的情理斷案,在一定程度上是現實條件所迫。審判過程需要審判者運用知識和理性進行判斷論證,而知識結構又決定了他們如何判決和撰寫判決書。邊區審判人員首重政治素質,而文化水平和法律素養相對較差。邊區高等法院院長雷經天承認自己法律知識不足,基層法院的部分司法人員連判決書都不會寫(39)參見雷經天:《關于改造邊區司法工作的意見》(1943年12月18日),陜西省檔案館藏,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檔案,15-88。。由于缺乏法律知識,不熟悉相關法條,審判人員在判決時難以引用法律條文。對他們來說,最方便和自然的方式是利用常識和觀念,即情理。一方面,邊區的法制建設正在探索中,司法人員無法依靠成熟的法律體系和條文判案。另一方面,審判人員大多文化程度不高,法律知識匱乏,只能依靠生活常識判案。這兩個方面因素使得“情理斷案”成為邊區的現實選擇。

情理斷案與邊區司法干部的革命觀念也有一定關系。革命者常常需要打破常規,而在不少場合,法律往往被看作阻礙革命的東西。各級干部中,有不少人習慣以言代法,視法律為具文。這也是民事審判動輒以情理斷案、并不恪守法律的重要原因。

但是,婚姻司法中對情理的大量運用,也體現了中國共產黨進行制度探索的努力。邊區司法領導者自豪地宣稱:邊區司法有許多新創造的、合理的制度和方法,在全國只有邊區敢這樣試驗(40)參見雷經天:《陜甘寧邊區的司法制度》(1938年8月),見西北五省區編纂領導小組、中央檔案館編:《陜甘寧邊區抗日民主根據地》(文獻卷·下),第168頁。。晚清政府和國民政府試圖移植西方法治,包括“據法審判”,但移植的法律制度經?!八敛环?與中國社會不相容。國民政府法官常被批判為官僚主義、形式主義、死摳條文。以此為鑒,邊區試圖建立不同于國民政府、符合中國民情的司法模式。謝覺哉認為,法官必須依靠民意和調查材料審判,改掉死啃條文的老習慣(41)參見謝覺哉:《謝覺哉日記》(上),1943年6月16日,第492頁。。1942年,邊區高等法院指出,某些司法人員“忽略邊區民情風俗,不懂邊區特點”,在婚姻問題上,對農村婦女也機械援用“婚姻自由”條文,影響家庭生產組織(42)參見邊區高等法院:《一九四二年工作總結》(1943年2月8日),陜西省檔案館藏,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檔案,15-185。。整風運動中,教條主義受到嚴厲批判,貼近群眾的司法方式則因符合群眾路線而備受青睞。在這種風氣下,“情理斷案”更加流行。1943年以后,民事審判中運用情理的現象顯然更加頻繁。

邊區司法運用情理,在一定程度上還改變了司法的“消極”和“被動”屬性,使之成為積極的、能動的司法。在現代法治理念中,司法權是消極權力,司法機關被動地受理案件,居中裁判,不主動出擊。但在邊區,司法權被視為政府權力的一部分,像行政權一樣,要主動改造社會、移風易俗。所以,邊區日常司法活動也滲透了這一理念。如整風運動后,階級觀念在邊區深入人心,常常影響案件審理和裁決。賈改娃婚姻糾紛案就鮮明地體現了這種影響。在該案的判決書中,法官認為,陳忠誠與賈改娃“一個是農人,一個是工人,彼此的生產方式不同,因此,他們的生活方式也就不同,不可能生活在一起”,第一審判決準許他們解除婚約是適當的(43)此判決由邊區高等法院民事法庭做出,判決時間為1943年4月15日,陜西省檔案館藏,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檔案,15-1395。?!吧a方式”“生活方式”等詞匯的使用,顯然受了馬克思主義相關理論的影響。

總之,邊區的情理斷案體現了對司法靈活性和個案公正的追求,符合當時的歷史條件和社會特征。它既是現實需要,也體現了中共探索制度的努力。它在一定程度上還改變了司法的消極屬性,使之積極能動,反映了中共一向秉持的改造社會、教育民眾的理念。

四、調解模式的提倡與推廣

邊區在建立之初,事務繁多,但人手很少,給司法工作造成了較大的困難。1937年7月邊區高等法院成立時,除院長外,只有法庭庭長、書記員、檢察員、推事、管理員各1人,設置極為簡陋。到1941年,邊區23個縣市的司法人員仍然未配備齊全,有幾個縣甚至連審判員都沒有,工作只能由縣長兼任(44)參見《高等法院1941—1942年工作報告》(1942年3月),陜西省檔案館藏,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檔案,15-187。;到1942年,邊區各級司法人員一共才150余人;到1946年,也只有300人左右(45)參見侯欣一:《從司法為民到大眾司法——陜甘寧邊區大眾化司法制度研究(1937—1949)》,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20年,第133頁。。對總人口近200萬的邊區來說,司法人員的配備明顯不足,人員短缺是基層司法機構的常態。邊區的司法人員不僅數量較少,文化程度也普遍較低。整體上看,粗通文字的工農司法干部構成了司法人員的主流。1942年,邊區高等法院指出,知識分子干部“在邊區做司法工作的以前固然很少,就是現在也沒有幾個”(46)《高等法院:兩年半來陜甘寧邊區司法工作》(1942年),陜西省檔案館藏,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檔案,15-156。。

邊區司法人員的這種配置,明顯無法滿足司法工作的要求。1942年,邊區高等法院在總結報告中對司法工作的粗陋狀況進行了嚴厲批評:在案件審判上,較多地采取隨意的方式,如沒有案卷可查,也沒有書面判決;在刑事案件中,存在當事人被拘禁三四年之久才執行判決的現象;初審案件常常與二審案件混在一起審理,在程序上造成混亂(47)參見邊區高等法院:《一九四二年工作總結》(1943年2月8日),陜西省檔案館藏,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檔案,15-185。。在邊區第一屆參議會上,邊區高等法院院長雷經天承認司法人員整體素質低下的狀況,他指出,邊區司法人員的文化程度基本在中學以下,沒有接受過法律專業訓練,處理案件的實際經驗也十分匱乏(48)參見《雷經天院長在邊區參議會上關于司法工作的報告及改造邊區司法工作的意見》(1944年),陜西省檔案館藏,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檔案,15-88。。

雪上加霜的是,從1941年開始,邊區政府為了應對財政壓力而實行精簡政策,削減了司法人員的數量。邊區高等法院的員工人數將近減半,各縣的司法人員也有所縮減,案多人少的矛盾越發突出。這些司法人員還要參加大生產運動以及各種政治學習活動,真正用于司法工作的時間非常有限,因此訴訟案件積壓越來越多。1943年,據淳耀縣司法人員反映:“最大的困難,就是干部問題……除日常工作外,各種大動員(如征糧、春耕動員等)我們也要參加,而司法工作再忙,別人不管?!?49)《慶陽、淳耀縣等司法處關于司法工作和增加編制,配備干部問題的呈和邊區高法院的批答》,陜西省檔案館藏,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檔案,15-113。當公共的司法資源無法滿足解決民眾糾紛的需求時,邊區政府不得不將目光投向傳統的糾紛解決方式——調解。調解的方式,可以借助民間權威人士的力量,以民眾習以為常的方式來解決糾紛,其優點不言而喻。

此外,司法實踐中不斷出現的矛盾和問題,也推動著邊區的司法工作朝著調解的方向轉變。由于邊區婚姻立法相對超前,導致了一些未曾預料的問題。如婚姻自由原則的推行,本意是將廣大婦女從傳統禮教的壓迫之下解放出來,但是,這一原則在現實中出現了被濫用的情況。有的婦女因為嫌棄夫家貧窮,以婚姻自由之名離婚,轉而嫁給家境更好的人家。一些貧苦的男性農民在離婚之后,無力再娶,因而怨聲載道。據基層司法人員反映,因“離婚問題反而窮苦的群眾特別多,由于買賣來的婚姻,夫婦間年齡感情多不能適合之故。目前發展著兩種嚴重的傾向,一是離婚糾紛多,二是男女關系上的混亂現象”(50)《邊區各縣有關風俗習慣的調查材料》,陜西省檔案館藏,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檔案,15-57。。面對這些現實問題,邊區政府一方面對相關的婚姻法令政策進行修訂,另一方面在司法實踐中采取一些變通辦法,以避免社會矛盾激化。調解作為一種修復性的糾紛解決手段,越來越受到邊區政府的重視。調解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矛盾的激化,維護社會穩定,這也正是邊區政府司法工作的重點方向。面對現實生活中出現的種種問題,邊區政府在推進社會改造的同時,也在努力尋求一種既能體現革命理想,又能照顧現實民生的變通之道。調解正是在這種變通思維下產生的一種重要舉措。

1943年,邊區陸續出臺相關政策法令,推動調解在糾紛中的廣泛運用。6月8日,邊區高等法院發布《實現調解辦法,改進司法作風,減少人民訟累》的指示;6月11日,頒布《陜甘寧邊區民刑事調解條例》;12月20日,又發布《注重調解訴訟糾紛》的指示。在官方的大力推動下,調解運動漸成聲勢,成為邊區民事糾紛解決的主要手段。據統計,在邊區民事案件中,1942年以調解結案的案件占18%,1943年增至40%,1944年增至48%(51)參見馬錫五:《新民主主義革命階段中陜甘寧邊區的人民司法工作》,《政法研究》1955年第1期。。

與審判相比,調解有一些顯而易見的好處。一向關心邊區司法工作的謝覺哉對調解就頗為青睞:“調解可使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可使小事不鬧成大事、無事不鬧成有事。增加農村和睦、節省勞力以從事生產?!?52)謝覺哉:《關于調解與審判》(1944年5月11日),見王定國等編:《謝覺哉論民主與法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136頁。這對人手、經費均極為有限的邊區司法系統來說,是非常重要的。調解也受到了邊區民眾的歡迎。調解是鄉土社會中常見的糾紛解決手段,如邊區司法工作的模范人物馬錫五所言,“在社會習慣上,千百年來早已存在著張三失手打壞李四,王大出來和解的習慣,這是良好的習慣”(53)馬錫五:《答考察邊區司法者問》(1946年),陜西省檔案館藏,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檔案,15-163。。對于婚姻案件而言,調解更是有特別的好處,因為它“既可和解當事人之爭執,復可使當事人恢復舊感,重歸于好,無芥蒂橫梗其胸,無十年不能忘卻之恨”(54)《注重調解訴訟糾紛》(1943年12月20日),陜西省檔案館藏,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檔案,15-223。。

邊區在經歷整風運動后,群眾路線深入人心。具體到司法工作上,就是司法的目的是服務于人民,要讓普通老百姓滿意;司法人員要與群眾打成一片,注意傾聽群眾的意見和呼聲;司法程序應盡量簡便、快捷,減輕人民的負擔。判斷司法工作好壞的一個重要維度,是群眾是否滿意。在這種情況下,司法人員為了讓案件處理結果更容易讓群眾接受,勢必更多地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引入情理,并且更多地考慮到當地風俗習慣和社會心理。那種坐堂問案、機械適用法條的作風,無疑會遭到群眾的反對與批評。因此,在整風運動后,司法工作的面貌有了較大的改變;其中最為突出的,就是調解在司法中的地位日漸凸顯,逐漸取代審判而成為司法的主要形式。

黃宗智指出,陜甘寧邊區的民事司法制度最終形成一種三個層次的系統:最基礎的是“民間調解”,中間是地方行政干部主持的“行政調解”,上面是地方法院主持的“司法調解”(55)黃宗智:《中國法庭調解的過去和現在》,見黃宗智、尤陳俊主編:《從訴訟檔案出發:中國的法律、社會與文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440頁。。在這種體制之下,司法與行政的界限變得模糊了。不僅司法人員做調解工作,行政人員、地方精英也參與到司法工作中來,司法工作人手不足的問題得到了很大程度的解決。司法的專業性、程序性特征進一步減退,只要能妥善解決糾紛,不再執著于對法條的追求和遵循,可以不拘形式、不拘手段,那些程序性的規定甚至被認為是繁文縟節。司法人員不再恪守消極、中立的立場,在邊區倡導的“馬錫五審判方式”中,司法人員像行政人員一樣,積極參與到社會治理之中,主動出擊,巡回審判,就地辦案,親自調查案件事實、尋找證據。這與國民黨政權的司法形成了巨大反差,逐漸形成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司法工作的鮮明特色。

五、精兵簡政與“簡約治理”

無論是“情理斷案”,還是調解,都是在邊區法律實踐中摸索出來的,二者之間存在密切的內在關聯。第一,“情理斷案”與調解的目的都在于解決糾紛,維護社會穩定?!扒槔頂喟浮笔沁厖^政府在特定歷史條件下采取的一種裁判方式,目的就是要在法制不健全的情況下盡可能地解決民眾糾紛。調解也是一種傳統的糾紛解決方式,目的同樣是化解社會矛盾,減少爭端。第二,“情理斷案”與調解的依據都是民眾的習慣和認同?!扒槔頂喟浮钡臄喟敢罁敲癖姷牧曀缀驼J可的公平原則,而非成文法律。調解也是依靠民間有影響的長輩、權威人士進行斡旋,其合法性也來源于群眾的認同。第三,“情理斷案”與調解的適用范圍都比較廣泛?!扒槔頂喟浮睂徖淼陌讣袷掳讣?、刑事案件,其適用范圍較廣。調解也常用于解決各種糾紛,如家庭糾紛、財產糾紛、傷害糾紛等,適用范圍也比較廣泛。綜上,“情理斷案”與調解作為邊區政府采取的兩種旨在解決糾紛、維護穩定的方式,其目的、依據、性質以及適用范圍等方面皆有相近之處,這也造就了邊區政府在推行社會改革中一定程度上的可變通性。這種可變通性對于邊區政府順利推行改革,實現穩定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邊區司法中的“情理斷案”和調解的推廣,都是在當時普遍推行“精兵簡政”的大背景下逐漸形成的??谷諔馉帟r期,日軍頻頻對中共抗日根據地進行“蠶食”與“掃蕩”,根據地軍民生存環境日趨惡化;加上自然災害頻發,國民黨軍隊又封鎖了根據地的外援通道,種種因素導致根據地普遍出現物資匱乏、財政窘迫的狀況。根據地多屬經濟落后、交通閉塞的地區,駐地軍隊和黨政機關人員人數眾多,也造成了根據地“魚大水小”的困難局面(56)參見把增強:《困局與應對:抗戰時期中共精兵簡政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20年,第53-64頁。。在此背景之下,陜甘寧邊區作為中共中央所在地,首先提出了精兵簡政。

但是,如何在精簡機構和人員的情況下,仍能保證對社會進行有效的治理?從這一視角來看,邊區司法中的“情理斷案”與調解具有重要意義。首先,它們節約了司法資源,減少了開支?!扒槔頂喟浮迸c調解作為兩種簡易的糾紛解決方式,不需要專業法律人員和復雜的審判程序,對人員與機構的需求大大減少,這與精兵簡政的方針是一致的。其次,它們減輕了政府的負擔。過多的司法案件會給政府帶來沉重壓力,而“情理斷案”與調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案件數量,減少人力物力的消耗,這也符合精兵簡政的要求。再次,它們維護了社會穩定?!扒槔頂喟浮迸c調解通過有效化解民眾糾紛,對于邊區社會的穩定發展具有重要作用,這也是精兵簡政方針追求的結果。最后,它們簡化了運行機制?!扒槔頂喟浮迸c調解不需要經過各級法院和繁復的訴訟程序,能夠簡化處理機制,這也體現出對政府機構精簡高效的要求。

黃宗智在研究清代司法時,曾提出“集權的簡約治理”的概念。他認為,盡管清代高層權力十分集權化,但在地方,利用準官員和非正式糾紛解決機制進行治理的方法可以用“簡約治理”來形容:“在其政府與社會的關鍵性交匯點上的實際運作,寓于半正式行政的治理方法、準官員的使用以及政府機構僅在糾紛發生時才介入的方法?!?57)黃宗智:《集權的簡約治理——以準官員和糾紛解決為主的半正式基層行政》,見《過去和現在:中國民事法律實踐的探索》,第63、86頁。這一治理模式對于觀察邊區的司法及社會治理,具有相當的啟發意義。

從邊區政權的黨政關系和組織結構來看,最重要的特征在于其一元化的領導體制,即基于民主集中制原則,邊區政權的一切工作均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進行。在這一體制之下,司法從屬于行政,司法機構位列行政機構之中,審判與司法行政合一。這與西方基于三權分立原則而推行的司法獨立大相徑庭。1942年前后,在邊區高等法院代院長李木庵等人的推動下,邊區一度開展司法正規化改革,內容包括引入法律專業人士、規范審級制度、援引六法全書等,在整體上向國民政府的司法制度看齊。有的司法人員甚至謀求司法機構的獨立地位,要求審判工作不受行政干涉(58)參見《邊區政府審判委員會秘書朱嬰、畢珩的檢討會議記錄和有關材料》,陜西省檔案館藏,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檔案,15-97。。1942年年底,中共中央召開西北局高級干部會議,以整風運動精神總結邊區各項工作,明確提出黨的一元化領導,隨即貫徹到黨、政、軍各方面,黨對司法的控制愈加嚴密(59)參見邊區高等法院:《論邊區司法答客問》《司法問題匯集》,陜西省檔案館藏,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檔案,15-58。。黨不僅在政治上領導司法,而且在組織、人事上控制司法,甚至在具體的個案處理上左右司法。邊區政府秘書長羅邁(李維漢)說:“在制度最根本的一個問題是民主集中制的一致精神的貫徹,從政府貫徹到法院,從法院貫徹到分庭推事,一直到下面。你審判的對不對由上面統一來審核,審判錯了你再重審,這樣才能保證黨的全部領導?!?60)《邊區高等法院雷經天、李木庵院長等關于司法工作檢討會議的發言記錄》(1943年12月10日),陜西省檔案館藏,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檔案,15-96。

但是,在精兵簡政的背景之下,尤其是在人、財、物都捉襟見肘的現實條件之下,要想做到事無巨細的控制殊為不易,只能憑借高度精簡、不拘形式的“簡約治理”模式。在黃宗智提出的這一模式中,有兩個關鍵詞,即“準官員”和“半正式行政”?!皽使賳T”指清代的鄉保、鄉地、吏役等角色;“半正式行政”則是指在“準官員”主持之下實施的非正式糾紛解決方式。這一治理模式有別于傳統官僚體制下實行的科層化治理。借助“簡約治理”模式,清政府得以控制官僚機構的規模,減少百姓的負擔,甚至允諾“盛世滋丁,永不加賦”(61)黃宗智:《集權的簡約治理——以準官員和糾紛解決為主的半正式基層行政》,見《過去和現在:中國民事法律實踐的探索》,第74-79頁。。由此觀察邊區的司法,“情理斷案”實際上是法官通過“非正式行政”而解決糾紛的辦法;調解則是借助官員(法官)和“準官員”(村干部、鄉村權威等)實施的非正式糾紛解決機制。這也意味著,邊區在很大程度上繼承了傳統的社會治理方式。這種“簡約治理”的司法模式,是從當時邊區的客觀實際出發的。它不盲目追求“據法審判”和“正規化”,因為不切實際地追求這些目標,“就要把我們的政權機構變成一副比現有的更為龐大而復雜的組織……這種正規化雖然是好的,可是今天的條件還限制著我們不能實現,如果勉強做去,那就只有變成形式主義。而這種形式主義又正是阻礙我們精簡政策之貫徹的”(62)《陜甘寧邊區政權建設》編輯組:《陜甘寧邊區的精兵簡政(資料選集)》,北京:求實出版社,1982年,第72頁。。

余 論

邊區對“簡約治理”傳統的繼承,并非簡單的重復或者沿襲,它在新的時代背景下,注入了諸多新的元素。關鍵在于,邊區政權處于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之下,而中國共產黨是一個具有高度理論自覺且注重與時俱進的現代政黨。邊區“簡約治理”模式的確立,實際上體現了中國共產黨的實事求是原則和群眾路線;同時,也與當時整風運動中對主觀主義、教條主義的反對相符合。實事求是主張從實際出發,面向實際,解決實際問題?!扒槔頂喟浮迸c調解都考慮社會實際,立足現實,因勢利導,體現出較強的現實主義色彩。群眾路線要求體察民意,維護群眾利益?!扒槔頂喟浮币罁癖娏曀着袛嗍欠?調解也依靠民間權威解決糾紛,在一定程度上是“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貼近群眾?!扒槔頂喟浮迸c調解都采取靈活方式,沒有照搬教條或主觀臆斷,而是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因地制宜,這也體現出反對主觀主義和教條主義的思想。

邊區的“情理斷案”較之中國古代司法中的“情理法”理念,也有諸多超越之處。邊區踐行司法為民的理念,將司法工作的目的確定為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這一理念與傳統司法中“為民做主”的理念有本質不同。邊區司法理念還體現在簡化訴訟程序、免除訴訟費用、注重實質平等和維護群眾經濟利益等方面。尤其是“馬錫五審判方式”,創造性地摸索出一套就地審判、方便群眾的審判方法,堅持群眾路線,傾聽群眾呼聲,兼顧宣傳教育,這是對傳統司法理念和方法的超越與創新。邊區司法摒棄傳統的端坐大堂問案的方式,在田間地頭審理案件,現場調查取證,公開聽取意見,也與傳統衙門作風截然不同。邊區的司法力求便民,程序簡便,不拘形式,與國民政府司法的繁文縟節、冗長刻板、勞民傷財也形成鮮明對比。

邊區的調解接續了中國古代社會的調解傳統,但又與古代的調解有所不同。最大的不同在于,傳統的調解主要是在官方的司法程序之外,借助民間的力量,讓當事人自行解決糾紛;而邊區的調解則有著行政主導的鮮明特征,公職人員主動參與司法過程并扮演主導角色。因此,邊區的調解在社會治理方面多了一層積極色彩,有助于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也有助于對社會進行改造。正是在這個意義上,邊區形成了一種新的調解傳統,對新中國成立后的司法影響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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