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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2020.5)多學科專家組:建議全面落實全國人大禁食野生動物〈決定〉的十一點建議》引發之思辨

2023-09-26 19:48王路風
區域治理 2023年22期
關鍵詞:陸生專家組野生動物

王路風

浙江農林大學

本文的寫作緣于在了解生態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時在《中國動物法網》建言獻策板塊看到了一篇由多學科學者及野生動物專家建議組(下稱多學科專家組)基于2020 年2 月24 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提出的保護野生動物相關的建議,細讀之下,頗有疑問,故而冒昧對其中的一些我認為有失合理的建議提出一些駁斥。

一、多學科專家組建議存疑之處

建議中具體為我所質疑的條款,現引用如下。建議第一條,將同年4 月8 日農業農村部發布的《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征求意見稿)》(下稱《畜禽目錄》)“特種畜禽”中所列的以食用為目的人工養殖的陸生野生動物全部移除。之前列入《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各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中的人工養殖陸生野生動物應全面廢止。建議取消《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禁止食用名錄中以及名錄外的人工繁育的陸生野生動物。[1]建議第二條,禁止將未經評估的以食用為目的養殖的陸生野生動物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并在評估指標的二級指標中把“依賴人類,在無牢籠圍欄情況下,不會逃離養殖場所”和“生物安全評估,不會逃逸導致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損失,不會逃逸導致外來物種入侵的后果”作為評估指標的內容。其他提議列入目錄的人工繁育野生動物,需從疫病防控和食品安全的角度進行嚴密科學的評估體系審查。[2]建議第四條,將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分為食用和非食用(使役用、科研用)兩大類,并提出應當禁止食用伴侶動物(犬、貓)[3]。

二、針對存疑之處之具體質疑

(一)野生動物歸于野生之疑

就前文所述第一點,我所產生的第一個疑問就在于這條建議中的一個自相矛盾的描述。不知專家組如何定義“野生動物”?百度百科上的“野生動物”定義,是“指在大自然的環境下生長且未被馴化的動物”。而綜觀《畜禽目錄》中所列的“野生動物”,梅花鹿在鹿鄉鎮有300多年人工馴養史。[4]馬鹿自古為裕固族的先民馴養,現代的人工繁育始于20 世紀50 年代后期。[5]光以近代馴養史論,至今也有50多年歷史。馴鹿的人工馴養史至少有2000 年[6],就我國而言,敖魯古雅鄂溫克狩獵民族也有著約300 年的馴鹿人工繁育史[7]。羊駝已經被人工馴養了超過6000 年。[8]珍珠雞是由野生珠雞馴化而來,中世紀就有豢養記錄[9]?,F代我國大規模的珍珠雞人工繁育,是從1984 年開始在廣東省揭陽市等地開展,至今已有38 年歷史。雉雞的人工繁育,是由美國在19 世紀80 年代初從中國引進華東環頸雉進行馴養,到了近20 年美國更是開始了大量繁殖和規?;a,將之發展成為一種新興特禽養殖業[10]。鷓鴣在20 世紀30 年代經馴化成為家養珍禽,至今有六七十年人工繁育歷史[11]。早在公元前475-公元前221 年的戰國時期,中國就開始飼養和馴化綠頭鴨,人工繁育史已逾千年[12]。鴕鳥在世界范圍的人類馴養史有 100 多年[13]。我國水貂飼養業始于1956年,已有66 年歷史[14]。在中國最大的毛皮市場之一昌黎,養殖銀狐、藍狐、貉的歷史可以追溯到20 世紀七八十年代[15]。綜上可以看出,這些列入《畜禽目錄》的所謂“野生”動物,都有著不短的人工繁育歷史。如果一類動物種群連續數代都是在人工繁育之下誕生,從未在野外生活,那么這樣的動物是否還能被歸類為“野生動物”?或許從生物意義上這些物種的人工繁育個體和野生個體仍然是同一個物種,但是其性質卻已大相徑庭。如果以最初的馴化是否是源于對野生個體的捕捉為標準來決定物種的身份,那么現今公認的傳統禽畜最初同樣也是捕捉野生個體進行馴養,它們豈不也是“野生動物”了?

說到沒有全部移除以食用為目的人工養殖的陸生野生動物的必要,我對前文所述第一條產生了第二點質疑。專家組提出這一建議的出發點是什么?如果是出于避免公共衛生風險考慮,那么從檢疫等方面加強管控顯然比一刀切地取消養殖更為合理。如果是為了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那么傳統畜禽的人工繁育已經時間證明對被繁育物種種群的壯大發揮了積極作用。爾后專家組又提出之前列入《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各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中的人工養殖陸生野生動物應全面廢止,這更是超出了最初主張的食品安全與公共衛生安全考慮的范疇。在人工繁育已經顯著的擴大了前述十三種陸生野生動物種群數量的事實之下,我認為與其廢止人工養殖陸生野生動物,還不如倡導可持續發展的養殖觀念。人類與動物已經不可能如原始時代一般相處,應當采用符合時代實際的手段保護野生動物。

退一步說,即便果真廢止人工養殖,那么這些人工養殖的野生動物又該去向何方?或許可以由國家接手。但是如果這些動物在野外被其他動物捕殺,例如狼捕殺梅花鹿、老鷹捕殺雉雞,人類要不要干預呢?如不干預,那為什么這些動物被其他動物捕殺就是天經地義,被人類捕殺就是天理難容呢?這豈不是從一種不尊重生態自然轉化成了另一種不尊重生態自然嗎?自然環境中的萬物都是相食相生,一個物種捕食利用另一個物種絕非邪惡,否則現存所有物種恐怕都只能以餓死作結局。如果人類干預,那這不僅是人工繁育的變相形式,更是對前述野生動物天敵和食物的戕害,關于這一點可以參考美國羅斯??偨y為了保護亞利桑那州北部凱巴伯森林中的鹿群而下達的殺狼令[16]。這一命令短暫地保護了鹿,卻在長期實施以后使同為野生動植物的狼和森林遭受了巨大損害,并且鹿的數量也再度銳減,相似的案例在加拿大育空地區也有發生[17]?;蛟S有人質疑這一問題出現的可能,那么設若有天敵,人類要為了一種野生動物去餓死另一種甚至幾種野生動物嗎?設若沒有天敵,數量巨大的野生動物被投放到沒有天敵的自然環境中去,這簡直是巨大的生物災難。因此即使野外沒有這些野生動物的天敵,出于生態平衡考慮國家也不得不主動投放天敵,甚至天敵稀少的還要特意為此去繁育天敵。而不缺天敵的物種難道就沒有問題了嗎?絕非如此。以狼和鹿為例,我們的理想狀態或許是狼吃鹿,鹿吃草,但實際情況是狼可能還會對其他野生動物下手甚至威脅到一些珍稀和瀕危野生動物。人類準備如何扮演動物的神,又憑借什么去決定和操控動物的舉止呢?另一個問題是,野外天敵稀少的物種在其天敵繁育完成前,要如何控制其數量?恐怕人類不僅仍然需要殺死野生動物,還要糾結于尸體的處理。除了填埋,其他方式恐怕脫離不了人類利用野生動物的本質。

以上種種,尚還只是我所能想到的一些粗略問題。在尚未對廢止野生動物人工養殖之后野生動物何去何從作出設想的情況下,先建議廢除野生動物人工養殖,恐怕不妥。相比之下,我認為維持目前已有的野生動物人工養殖,由人類在繁育壯大《畜禽目錄》所列13 種動物的同時充當天敵控制其數量,更為合理。從養殖戶的角度出發,養殖戶繁育的動物直接和其利益掛鉤,養殖戶比其他人更加渴望擴大其繁育的動物的種群數量,也比別人更希望確保自己所繁育動物的公共衛生安全和食品安全。

(二)野生動物評估標準之疑

就專家組第二條建議,我的疑問源自“依賴人類,在無牢籠圍欄情況下,不會逃離養殖場所”一條。首先,我認為“依賴人類”過于模糊。不知專家組如何定義“依賴人類”?按字面意思,達到這一標準的物種必須由人類扶持才能生存或者親近人類,甚至二者兼具。如果一個物種要被馴養到“依賴人類”的程度才能準許繼續被馴養,那我恐怕現今一切被人類馴養的動物都不能繼續由人類豢養。貓會走失,鳥離了籠子會飛走,寵物魚被倒進江河立馬就會游走,姑且不提散養的雞鴨牛羊能夠自行覓食,家豬逃脫幾年后又被人發現生存良好的新聞也不在少數。如果持著“依賴人類”的標準去評定,什么動物是確實有著非被人類豢養不可的必要的呢?人類自己恐怕都不符合這一標準,遑論其他物種。甚至國外一些“狼孩”案例里,人類倒過來被野生動物給獸工繁育了?;蛟S狗顯得依賴人類,但狗的依賴人類也并非對隨便一個人類都依賴。之所以有養狗看家護院的說法,不正是因為狗對陌生人類非但不依賴反而有強烈敵意嗎?我以為,提出“依賴人類”的野生動物才能允許人工繁育本身就是沒有認識到人工繁育的本質。人類進行養殖從來就不是因為動物依賴人類,而是人類需要動物。人類依賴動物才是因,在長期養殖之后產生了非必然的動物依賴人類的果。要求被養殖動物依賴人類實屬因果倒置。同樣的,“在無牢籠圍欄情況下,不會逃離養殖場所”,這一標準更是強動物所難。為什么明明可以采用圍欄,一定要堅持在無圍欄情況下不會逃離養殖場所?我以為,被養殖的動物并無足夠智力恪守這一點。比起作為養殖許可標準,這一條更適合作為處罰依據。動物智力不足,但是養殖者具備足夠的智力。如果明知存在動物逃離養殖場所的風險卻未采取合理措施進行防范,那養殖者就要為此接受處罰。

此外,專家組在第二條建議中所展現出來的與第一條建議截然不同的對食用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態度也令人困惑。在第一條建議中,專家組對食用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展現出了徹底取締、零容忍的堅決態度,不僅要求全部移除《畜禽目錄》中所列的以食用為目的人工繁育的陸生野生動物,禁止食用《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中以及名錄外的人工繁育的陸生野生動物,更是大有完全廢止人工繁育陸生野生動物之勢。在第一條建議中,專家們似乎要達到讓野生動物完全“野生”的程度才罷休。然而,不等支持人工繁育野生動物者反駁,專家組自己在第二條中就立馬轉變態度,非但默認允許不以食用為目的進行野生動物的人工繁育,并且即使是對第一條中堅決反對的食用野生動物,也表現出一種曖昧寬容的態度,提出只要經過專家團隊按照專家組所提出的一系列指標評估驗收就可以推廣相應野生動物以食用為目的的養殖。后續更是提出將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分為食用和非食用兩大類。前后態度轉變之大,未免令人困擾。到底是專家組有意左右手互搏,抑或不同建議由專家組內不同成員提出,又或者專家組本身尚未想清楚自己到底想提出怎樣的訴求呢?難道這樣一個由專家組聯名提出、將會影響到整個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產業和相應野生動物命運的建議,直到最后正式被提出時居然還沒有取得專家組全組的共識合意、以至于一條建議與另一條建議前后矛盾沖突嗎?這對于這樣重大的議題來說,未免有失嚴謹了吧?并且專家組提出這樣的意見,縱使最后得以被采納,那么相應人工繁育野生動物工作者到底是可以人工繁育野生動物呢,還是不能人工繁育野生動物呢?踐行允許人工繁育野生動物建議的養殖戶在被行政機關處罰時,要如何反駁遵循禁止人工繁育野生動物建議的行政執法人員呢?反之,執法人員又該如何說服養殖戶自己的處罰是合乎規定的呢?實務中豈不是亂作一團了嗎?

三、專家組建議改進思路探析

綜上所述,我認為多學科學者及野生動物專家建議組于2020 年5 月3 日提出的這份建議尚不夠成熟到可供采納和實行,而仍有諸多可以商榷完善之處。具體總結如下:其一,專家組內部應當先就對待人工繁育陸生野生動物的食用及其出于食用目的進行的人工繁育的態度達成合意,確定下到底是完全禁止人工繁育陸生野生動物的食用,還是附條件允許人工繁育陸生野生動物的食用;其二,如果達成合意后認為允許食用人工繁育的陸生野生動物,在制定評估指標時應當客觀公允,避免設置極端和不切實際的標準,評估標準應當與動物智慧水平相適應;其三,如果達成合意后確認要廢止野生動物的人工養殖,應當對現有的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去向作一個切實可行的規劃。在解決上述三點問題之前,恐怕多學科專家組所提出之建議尚不適宜作為建言獻策被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國務院主管部門進行參考。即便解決了上述問題,多學科專家組所提出的這一系列建議是否有被采納的必要也仍需經過慎重討論。保護野生動物誠然無可指摘,但是在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已然成形、形成慣例的情況下仍然堅持廢除人工繁育,是否有些絕對?此外,倘若未來有某種動物被發現能夠治愈某種人類絕癥,是否也要出于保護野生動物、禁止人工繁育的動機而拒絕批準該種動物的人工繁育,寧愿坐視相關絕癥患者走向死亡?保護野生動物、保證公共衛生和食品健康是否無法與人類利用野生動物并存?我認為答案均是否定的。

矯枉不宜過正,人類在與野生動物的相處中犯過很多錯誤,造成過很多不可挽回的惡劣后果。但是對錯誤應當改正,而不是走向錯誤的另一個方向。錯誤的相反方向未必就是正確,正如站在北極點朝北方的反方向走到達的未必就是南極點,如果走得太遠也有可能繞過一圈回到北極點一樣。保護野生動物,人類需要的不是徹底和野生動物保持距離,而是順應自然規律地去利用和保護野生動物。濫捕濫殺和不捕不殺都難稱是客觀理智的態度。敬畏自然吧,但是不要逃避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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