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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能權交易制度能否緩解大氣污染

2023-10-15 12:21徐元國
關鍵詞:利用效率規制交易

徐元國,劉 歆

(浙江工商大學 經濟學院,浙江 杭州 310018)

近年來,中國經濟已經由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步入發展新常態。由此可見,經濟可持續發展是中國社會未來發展的主要方向。然而,傳統的以高耗能和高污染為代價的經濟發展模式不僅難以為繼,還造成了嚴峻的環境污染問題,嚴重阻礙了中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目前,大氣污染仍是中國第一大環境污染問題。2023 年4 月,中國339 個城市平均重度污染天數比例為4.7%,同比上升3.9 個百分點①數據來源于:https://www.aepish.org.cn/news/show.php?itemid=1591&_sm_nck=1。,大氣污染治理任重道遠。在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矛盾日益尖銳的背景下,中國出臺了一系列關于大氣污染防治的戰略舉措。2013 年9 月,國務院頒布了《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旨在控制細顆粒物(PM2.5)等污染物的排放,開始打響“藍天保衛戰”。2016 年,國家發改委印發了《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試點方案》(以下簡稱為《方案》),旨在實現“雙控”目標,即控制能耗增量和降低能耗強度。2021 年4 月30 日,國家主席習近平提出了“推進排污權、用能權、用水權、碳排放權市場化交易”的目標,旨在通過健全資源環境要素市場化配置體系,推動經濟社會發展低碳化、綠色化。那么,用能權交易制度作為一項市場型環境規制政策,能否改善大氣污染?如果能夠改善,具體通過何種機理來實現?厘清這些問題,研究用能權交易制度對中國大氣污染的影響及其作用機制,對于中國改善環境,打贏“藍天保衛戰”,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一、文獻綜述

關于環境規制政策的實施效應,既有研究已針對低碳城市試點政策、碳排放權交易政策、用能權交易制度、排污權交易制度、“大氣十條”政策和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等環境規制政策展開探討,并取得諸多有益成果。例如,曹翔等[1]基于中國城市面板數據,研究發現低碳城市試點政策主要通過增加城市綠色產品供給來提高居民綠色生活水平。董直慶等[2]采用雙重差分模型,研究發現碳排放權交易政策主要通過調整能源結構和提高綠色技術水平來實現地區碳減排。薛飛等[3]基于中國省級面板數據,研究發現用能權交易制度主要通過促進綠色技術創新水平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Shen 等[4]采用中國地級市數據,研究發現中國的排放權交易制度使礦業城市的污染排放減少了22%,達到了碳減排的政策效果。唐禮智等[5]使用雙重差分法和機器學習法,研究發現“大氣十條”政策能夠促進企業綠色創新水平。汪克亮等[6]使用合成控制與雙重差分方法,研究發現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建設顯著降低了中國碳排放強度,并存在空間溢出效應。以上研究表明中國的環境規制政策在促進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方面具有顯著效果,但是也有學者指出環境規制政策具有負面效應。比如,賈楠亭等[7]在動態隨機一般均衡的框架下,研究發現環境規制政策對經濟活動具有抑制作用。

本研究主要聚焦于用能權交易制度的評估效果。在經濟效應方面,宋德勇等[8]的研究發現,用能權交易制度能夠推動經濟“質”與“量”的增長,產生了經濟紅利;李少林等[9]則基于微觀數據,發現用能權交易制度能夠通過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和優化企業資本配置效率提升企業全要素生產率;在環境效應方面,用能權交易制度能夠提升能源利用效率[3]、促進工業低碳轉型[10]以及推動企業綠色創新[11]。由此可見,用能權交易制度可以實現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的雙贏,即波特效應[12]。

關于大氣污染的影響因素研究?,F有研究主要從協同治理、環境保護稅、綠色金融、互聯網發展和交通基礎設施等方面研究其對大氣污染的影響。其中,李倩等[13]將“長三角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機制”視為準自然實驗,研究發現協同治理能夠使空氣質量持續改善。張月等[14]使用中國126 個資源型城市數據,研究發現環保稅能夠抑制空氣污染物排放,但空氣質量尚未達到預期治理效果。陳艷華等[15]運用中國省級面板數據,研究發現綠色金融能夠同時改善本地區和鄰近地區的空氣質量。韓國高等[16]采用固定效應模型,研究發現互聯網發展主要通過技術創新和產業結構升級來降低空氣污染程度。孫傳旺等[17]基于城市面板數據,研究發現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能夠改善城市空氣質量。

綜上所述,現有研究關于環境規制政策和大氣污染的研究較為豐富,大多學者采用雙重差分法、合成控制法和機器學習法來進行研究。然而,學術界對于用能權交易制度的研究始于近幾年,尚未從大氣污染的角度來評估用能權交易制度的環境效應?;诖?,本研究將用能權交易制度視作準自然實驗,選取2014—2019 年中國214 個城市面板數據,構建雙重差分模型來研究用能權交易制度對中國大氣污染的影響及其作用機理。本研究的邊際貢獻主要如下:首先,在研究視角上,首次分析了用能權交易制度對大氣污染的影響,并深入剖析了其緩解大氣污染的內在機制,進一步豐富了用能權交易制度在環境效應方面的評估研究;其次,在研究方法上,將用能權交易制度視為準自然實驗,通過構建雙重差分模型來評估其的環境效應,在很大程度上能夠避免內生性問題,使本研究的研究結論更穩??;最后,在研究內容上,主要體現為三點:第一,對用能權交易制度能夠緩解環境大氣污染這一結論進行了一系列穩健性檢驗,包括但不限于平行趨勢檢驗、安慰劑檢驗和異質性處理效應分析等方法。第二,根據城市在區域、環境規制意識和碳排放等方面的差異,考察了用能權交易制度對大氣污染的異質性影響,拓展了既有研究。第三,采用改良的中介效應模型驗證了用能權交易制度緩解大氣污染的作用機制,從而為其助力大氣污染治理提供了有益參考。

二、政策背景與理論分析

(一)政策背景

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進節能減排以及加速能源結構優化,同時構建開放、公開、透明的市場機制,激發廣大市場主體的活力和創造力,中國提出了用能權交易制度。自2015 年9 月,《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首次提出用能權交易后,用能權交易逐漸進入大眾視野。同年10 月,“十三五”規劃中提出“建立健全用能權、用水權、排污權、碳排放權初始分配制度”。2016 年7 月,國家發改委頒發了《方案》,提出在浙江、福建、四川和河南4 個省份開展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并于2017 年正式批復四省開始實施試點方案。2021 年3 月,“十四五”規劃再次強調“推進排污權、用能權、用水權、碳排放權市場化交易”。2022 年,中國政府繼續重視用能權交易的建設和發展,陸續出臺多項支持用能權交易的政策,明確了用能權交易建設在要素市場化配置、節能減排和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等方面的重要地位。截至目前,試點四省均形成了涵蓋用能權初始分配、市場交易各個環節相對全面的規則體系,覆蓋面涉及能源發展、節能減排、綠色低碳轉型、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污染防治攻堅、能耗和煤炭指標保障、自然資源保護和利用等多項主題,對于用能權交易輻射全國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二)理論分析

1.用能權交易制度與大氣污染

用能權交易制度是以科斯的產權理論為基礎[18],以企業用能總量為交易核心的能源交易制度,其旨在通過市場化機制調節能源結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進節能減排,降低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排放量,推動中國經濟實現綠色轉型。用能權交易制度的效率取決于用能權的分配、交易成本及價格。根據科斯第二定律,由于市場具有信息不對稱性,買賣雙方存在交易成本,故在交易費用大于零的用能權交易市場,不同的用能權配額,將導致不同的資源配置效率[19]。在資源配置效率較低的用能權交易市場中,由于交易成本過高,用能主體獲得的實際收益低于其邊際節能減排控污成本,這將導致用能權交易制度失靈[20]。在用能權交易市場中,無論是通過出售多余用能權獲得經濟收益的高效主體,還是需要購買額外用能權以滿足用能限額的低效主體,都會受到利潤最大化目標的驅動,進而進行污染治理以減少污染物排放量。此外,隨著用能權交易制度的實施,市場對于綠色產品和環境友好型企業的需求加大。企業為提高市場競爭力,將傾向于增加污染治理投資,減少污染物排放,從而緩解大氣污染。

用能權交易制度,究其本質,是一項環境規制制度。環境規制不僅能通過環境治理改善大氣質量,還能通過成本增加效應和波特假說效應影響微觀企業行為, 進而對環境質量產生影響[21]。一方面,用能權交易制度提高了當地環境規制強度,高污企業面臨更高的生產要素價格與企業成本,被迫進行轉移[21];另一方面,根據波特假說,適度的環境規制能夠將污染外部性內部化,產生“創新補償”效應以抵消治污成本的影響,進而激勵企業從事創新行為[22],進行清潔產品創新和清潔生產,進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綜上,本研究提出假說1:

假說1:用能權交易制度能夠緩解大氣污染。

2.用能權交易制度對大氣污染的作用機制

基于相關文獻,本研究認為用能權交易制度主要通過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和促進產業結構優化來緩解大氣污染。

已有文獻表明用能權交易制度可以提升能源利用效率[3]。用能權交易制度主要通過以下途徑提升能源利用效率。第一,用能權交易制度將污染外部性內部化,使能源效率高的企業可通過出售過剩用能權配額而賺取報酬,進而強化綠色創新水平,最終推動能源效率提升[23]。第二,在用能權交易制度下,政府會限制能源利用效率較低的企業的用能指標,導致這類企業面臨更為嚴峻的生存壓力,迫使企業調整生產模式,進而倒逼企業能源利用效率提升[3]。第三,用能權交易制度導致用能權指標價格波動,企業為了追求最佳成本和最大效益,將重新分配資源和生產要素,從而提升能源利用效率[24]。

能源利用效率提升是實現節能減排和綠色發展目標的關鍵抓手[23],將直接減少污染物的排放,改善空氣質量[25]。一方面,能源效率提高代表著太陽能、地熱能、風能、潮汐能等綠色新能源的占比增加,從而減少煤氣、石油、天然氣等不可再生能源的依賴;另一方面,能源利用效率提升意味著技術進步、新能源大規模應用和產業效率提升,從而降低地區環境污染壓力[26]。此外,Selden 等[27]基于美國五種主要空氣污染物的排放數據, 研究發現能源使用效率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導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減少。綜上,本研究提出假說2:

假說2:用能權交易制度通過提升能源利用效率來緩解大氣污染。

已有文獻表明用能權交易制度可以促進產業結構優化[10]。用能權交易制度主要通過以下途徑促進產業結構優化。第一,用能權交易制度通過市場調節作用,將加快淘汰落后產能,推動產業由傳統工業轉向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進而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實現綠色發展[28]。第二,用能權交易制度通過資源配置效應為企業提供技術市場信息,促進其技術創新,進而推動新技術和新產品在生產中的廣泛應用,使傳統產業的供需結構發生改變,最終促進產業結構優化[29]。第三,用能權交易制度顯著提升了地區的環境規制水平,進而吸引高質量的外資進入投資[30]。而外商投資具有明顯的技術溢出效應,能夠推動傳統產業改革,并通過產業關聯機制帶動相關產業發展,進而推動產業結構優化[31]。

另一方面,產業結構優化能夠有效降低環境污染排放,改善大氣環境[32]。例如,產業結構優化能夠促進資源效率提升,使要素投入結構不斷優化,有利于減少資源浪費和產能過剩,改善環境質量[33]。此外,產業結構優化過程,離不開綠色交通、綠色村莊、綠色社區等現代服務業,其有利于推動人民生活方式綠色化,降低非生產活動中污染排放,最終改善大氣污染[15]。綜上,本研究提出假說3:

假說3:用能權交易制度通過促進產業結構優化來緩解大氣污染。

三、研究設計

(一)基準模型設定

為研究用能權交易制度對大氣污染的影響,本研究將用能權交易制度視為準自然實驗,將試點地區作為處理組,將非試點地區視為對照組,利用雙重差分法來探討用能權交易制度影響大氣污染的凈效應。其中,借鑒黃和平等[10]的做法,將試點時間設為2017 年,將浙江省、福建省、河南省和四川省設為試點地區。具體實證模型如下:

其中,i和c分別表示時間和城市,lnAIRct表示大氣污染程度,ERTct表示用能權交易制度,θ表示用能權交易制度對大氣污染的凈效應,Xct為一系列控制變量,μc和μt為對應的固定效應,εct為隨機擾動項。

(二)變量選取和說明

1.被解釋變量

大氣污染程度(lnAIR):由于空氣質量指數綜合考慮了SO2、NO2和PM2.5等污染物的平均濃度,數據更為可靠,因此本研究借鑒馬永強等[34]的研究,采用空氣質量指數來衡量城市大氣污染程度。由于空氣質量指數是日度數據,本研究將空氣質量指數日度數據求平均值并取對數得到各城市的年度空氣質量指數??諝赓|量指數越大,說明大氣污染程度越嚴重。

2.核心解釋變量

用能權交易制度(ERT):若城市在樣本期內被認定為用能權交易制度試點城市,且觀測時間在入選年份當年及之后,則把ERT 賦值為1,否則為0。

3.控制變量

借鑒現有研究,選取如下控制變量:1)經濟發展水平(lnPGDP),用各城市人均生產總值的對數值來表示;2)科技支出強度(TE),用各城市科技支出與財政支出的比值來表示;3)外商投資水平(FDI):用各城市實際利用外資額與GDP 的比值來表示;4)人口規模(PEOPLE):用各城市單位面積的人口數來表示;5)金融發展水平(FINANCE):用各城市金融機構貸款余額與GDP 的比值來表示;6)城鎮化率(URBAN):用各城市城鎮人口與總人口的比值來表示。

(三)樣本選取和數據來源

由于空氣質量指數的數據始于2013 年10 月,并且考慮到數據的完整性,本研究選取2014—2019中國214 個城市進行實證分析。數據主要來自于歷年《中國城市統計年鑒》、國家發改委官網和中國研究數據服務平臺,部分缺失數據采用插值法補齊。此外,為剔除異常值干擾,將所有連續變量進行1%雙邊縮尾處理。

四、實證分析

(一)描述性統計

表1 為本研究主要變量的描述性統計。從中可知,所有變量均在正常范圍內,且各城市的大氣污染程度、經濟發展水平、人口規模和金融發展水平具有較大差異。

表1 變量的描述性統計

(二)基準回歸結果

為驗證用能權交易制度對大氣污染的影響,本研究采用雙向固定效應模型進行DID 政策識別,回歸結果如表2 所示。其中,列(1)在控制年份和城市固定效應的基礎上,僅加入核心解釋變量用能權交易制度(ERT);列(2)—列(7)逐步加入控制變量對回歸偏誤進行控制。從中可知,不管是否加入控制變量,核心解釋變量用能權交易制度(ERT)的系數均在1%的水平上顯著為負,表明用能權交易制度能夠緩解大氣污染。具體而言,用能權交易制度平均使得試點城市的大氣污染程度比非試點城市降低3.27%。綜上,本研究的假說1 成立。

表2 基準回歸結果?

此外,從控制變量的回歸結果可知,外商投資水平(FDI)顯著緩解了大氣污染,可能是由于外商直接投資具有“污染光環”效應,有利于污染減排[33];城鎮化率(URBAN)顯著緩解了大氣污染,可能是由于城鎮化可以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資源優化配置,從而改善人民的居住和工作環境,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

(三)穩健性檢驗

1.平行趨勢檢驗

在實施用能權交易制度之前,處理組和對照組大氣污染程度的變化趨勢應保持統一。為此,借鑒劉歆等[35]的做法,采用事件研究法來進行驗證。圖1 展示了平行趨勢檢驗結果。從中可知,在實施用能權交易制度之前,回歸系數均不顯著,表明處理組和對照組的大氣污染程度不存在系統性差異,滿足平行趨勢假設。此外,從動態效應來看,在實施用能權交易制度之后的第二年,回歸系數顯著為負,表明用能權交易制度緩解大氣污染的效果開始顯現,且存在2 年滯后期。

圖1 平行趨勢檢驗

2.安慰劑檢驗

為避免其他偶然因素對研究結果產生干擾,本研究借鑒劉歆等[35]的做法,通過隨機設定用能權交易制度試點城市來進行安慰劑檢驗。由于樣本中共有49 個城市屬于用能權交易制度試點范圍,本研究從總樣本中隨機抽取49 個城市作為試點城市,由此得到用能權交易制度對大氣污染影響的偽系數估計值。本研究對上述過程隨機抽樣1 000 次,最終得到1 000 個偽回歸系數和相應的P值。圖2 展示了安慰劑檢驗結果。不難發現,偽回歸系數服從正態分布并分布在零點附近,且與真實的回歸系數存在較大差異,滿足安慰劑檢驗的通過標準。

圖2 安慰劑檢驗

3.替換被解釋變量

PM2.5不僅嚴重影響空氣質量,還危害人體健康。因此本研究采用各城市PM2.5濃度的對數值(lnPM)來衡量大氣污染程度?;貧w結果如表3 列(1)所示,用能權交易制度(ERT)的系數在1%的水平上顯著為負,證實本研究研究結果具有較強穩健性。

4.滯后效應分析

根據前文的平行趨勢檢驗結果可知,用能權交易制度存在滯后效應。為避免滯后效應對研究結果產生干擾,本研究借鑒黃和平等[10]的做法,將用能權交易制度(ERT)和所有控制變量均滯后一期,重新進行回歸?;貧w結果如表3 列(2)所示,滯后一期的用能權交易制度(L.ERT)的系數在1%的水平上顯著為負,因此可以排除滯后效應的干擾,表明研究結果依舊可靠。

5.改變時間窗口

為避免時間因素對研究結果產生干擾,本研究將用能權交易制度的實施時間提前2 年,構建新的虛擬變量(ERT2),重新進行回歸?;貧w結果如表3 列(3)所示,新生成的用能權交易制度(ERT2)的系數不顯著,說明時間因素對本研究研究結果無干擾,再次增強本研究研究結果的可信度。

6.更改聚類標準誤

考慮到誤差項在城市層面可能存在相關性,本研究采用聚類到城市層面的標準誤,重新進行回歸?;貧w結果如表3 列(4)所示,用能權交易制度(ERT)的系數在1%的水平上顯著為負,進一步證明本研究研究結果具有穩健性。

7.遺漏變量分析

為避免遺漏變量對研究結果產生干擾,本研究在基準模型中進一步加入社會消費占比(各城市社會消費與GDP 的比值)、公路客運量(取對數)和人均耕地面積(取對數)等控制變量,重新進行回歸?;貧w結果如表3 列(5)所示,用能權交易制度(ERT)的系數在1%的水平上顯著為負,這無疑強化了本研究的研究結果。

8.排除其他政策干擾

考慮到2017 年開展的第三批低碳城市試點政策和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與用能權交易制度的實施時間重疊,可能會對本研究的研究結果產生潛在影響。為此,本研究分別剔除掉開展低碳城市試點和綠色金融試點的城市,重新進行回歸?;貧w結果分別如表3 列(6)和列(7)所示,用能權交易制度(ERT)的系數均顯著為負,說明可以排除這些政策對本研究的研究結果干擾,再次證明本研究回歸結果是穩健的。

9.異質性處理效應分析

為避免異質性處理效應對研究結果產生干擾,本研究借鑒劉歆等[35]的做法,使用Stata 軟件中的csdid 命令來進行檢驗。結果顯示,用能權交易制度(ERT)的系數為-0.041,在1%的水平上顯著為負,進一步增強本研究回歸結果的穩健性。

(四)異質性分析

1.區域異質性分析

由于我國地域遼闊,不同區域的經濟結構和人口規模具有較大差異,因此用能權交易制度的實施效果也會不同。本研究將樣本劃分為東部地區城市與中西部地區城市①東部地區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山東省、廣東省、海南省,其余地區則為中西部地區。,回歸結果如表4 列(1)和列(2)所示。從中可知,東部地區城市用能權交易制度的系數不顯著,中西部地區城市用能權交易制度的系數顯著為負,說明用能權交易制度能夠緩解中西部地區城市的大氣污染,而對東部地區城市的大氣污染無影響??赡艿脑蚴?,中西部地區城市的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較弱,環?;A設施和投入相對不足,而且工業結構主要集中在溫室氣體排放占比過高的傳統制造業和資源型產業,因此用能權交易制度相當于一針強心劑,為中西部地區城市的產業轉型升級和綠色低碳發展注入新引擎,起到“雪中送炭”的作用。而東部地區城市以高端制造業為主,在綠色基礎設施、污染治理水平和市場環境等方面具有優勢,因此用能權交易制度對東部地區城市而言只是“錦上添花”,改善大氣污染的效果甚微。

表4 異質性分析回歸結果

2.環境規制意識的異質性分析

若當地政府在環境規制方面的意識不同,那么用能權交易制度對大氣污染的影響會不同嗎?為回答這一問題,具體操作如下:首先,借鑒馬永強等[34]的做法,利用Python 爬取當地政府工作報告中關于空氣污染及其治理相關的關鍵詞,計算出關鍵詞的頻次占政府工作報告全文詞頻總數的比例,用其來衡量各城市的環境規制意識。其次,以各城市環境規制意識的二分位數為分界點,將樣本分為高意識城市和低意識城市?;貧w結果如表4 列(3)和列(4)所示。從中可知,高意識城市和低意識城市用能權交易制度的系數均顯著為負,且高意識城市用能權交易制度的系數更大,說明相較于環境規制意識低的城市,用能權交易制度更能緩解環境規制意識高的城市的大氣污染??赡艿脑蚴?,當地政府的環境意識高意味著政府在用能權交易制度實施中將更加注重減排和環境保護問題,會更加積極地監督企業排放行為,推出更為嚴格和有效的環保政策和監管措施,有效地落實減排義務。然而,在政府環境規制意識低的情況下,政府可能不會為用能權交易制度的實施提供足夠的人力、技術和財政支持,致使政策的環境效應大打折扣。

3.碳排放的異質性分析

為考察不同碳排放強度下用能權交易制度對大氣污染的影響,本研究參考劉歆等[35]的做法,測算出各城市的碳排放強度,并以其二分位數為分界點,將樣本分為高碳城市和低碳城市?;貧w結果如表4列(5)和列(6)所示。從中可知,高碳城市用能權交易制度的系數不顯著,低碳城市用能權交易制度的系數顯著為負,說明相較于高碳城市,用能權交易制度更能緩解低碳城市的大氣污染??赡艿脑蚴?,用能權交易制度能夠加強低碳型城市的正面形象,使其更容易吸引外商直接投資,進而推動城市綠色低碳發展。相比之下,高碳城市能源結構單一,其經濟主要依靠傳統的化石燃料,因而用能權交易制度在中短期內的環境效應較為有限,難以實現預期的改善大氣污染效果。

五、機制檢驗

(一)模型設定

以上實證分析結果表明,用能權交易制度能夠緩解大氣污染,并且具有異質性。然而,用能權交易制度緩解大氣污染的作用機制還有待進一步探討。根據前文理論分析可知,用能權交易制度主要通過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和促進產業結構優化這兩條路徑來緩解大氣污染,為此本研究接下來將從上述兩條路徑展開論證。由于傳統的中介效應模型存在較大內生性及機制識別模糊等問題[36],因此本研究借鑒黃和平等[10]的做法,通過研究核心解釋變量對機制變量的影響來進行機制檢驗。模型構建如下:

其中,EUct表示能源利用效率,ISct表示產業結構優化,其余指標與前文含義相同。

(二)機制變量

能源利用效率(EU),借鑒薛飛等[3]的研究,通過計算出各城市的能源消耗總量,再將其除以GDP 作為能源利用效率的代理變量。該指標越大,表明能源利用效率越低。此外,考慮到量綱問題,本研究將能源利用效率擴大1 000 倍。

產業結構優化(IS),借鑒鄧榮榮等[33]的研究,通過計算出各城市第三產業和第二產業的比值作為產業結構優化的代理變量。該指標越大,表明產業結構越合理。

(三)機制檢驗回歸結果

表5 為用能權交易制度對大氣污染影響的機制檢驗回歸結果。其中,列(1)考察了用能權交易制度能否通過提升能源利用效率來緩解大氣污染。在列(1)中,用能權交易制度(ERT)的系數在1%水平上顯著為負,表明用能權交易制度能夠提升能源利用效率。用能權交易制度作為一種環境規制機制,根據能源價格和市場需求來調整能源供需之間的平衡,從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從源頭上減少污染物的排放,緩解大氣污染。因此,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是用能權交易制度緩解大氣污染的重要機制,本研究的假說2 成立。

表5 機制檢驗回歸結果

列(2)考察了用能權交易制度能否通過促進產業結構優化來緩解大氣污染。在列(2)中,用能權交易制度(ERT)的系數在1%水平上顯著為正,表明用能權交易制度能夠促進產業結構優化。用能權交易制度加快淘汰落后產能,為新興產業提供了一個更加公正、公開、開放的市場環境,進而推進產業結構更加合理,這有利于解決產能過剩和環境污染等問題。因此,促進產業結構優化是用能權交易制度緩解大氣污染的重要機制,本研究的假說3 成立。

六、結論與啟示

用能權交易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是推進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對于中國改善環境和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具有重大意義。為研究用能權交易制度對大氣污染的影響及其作用機制,本研究將用能權交易制度視為準自然實驗,選取2014—2019 年中國214 個城市面板數據,構建雙重差分模型來進行檢驗。研究結論如下:

其一,用能權交易制度能夠緩解大氣污染。具體而言,用能權交易制度平均使得試點城市的大氣污染程度比非試點城市降低3.27%。在經過平行趨勢檢驗、安慰劑檢驗、替換被解釋變量、滯后效應分析、改變時間窗口、更改聚類標準誤、遺漏變量分析、排除其他政策干擾和異質性處理效應分析等穩健性檢驗后,該結論依然成立。用能權交易制度作為以科斯產權理論為基礎的市場型環境規制政策,如何進一步釋放其環境紅利,對于中國大氣污染治理顯得至關重要。

其二,用能權交易制度對大氣污染的緩解作用存在兩年滯后期。此外,外商投資水平和城鎮化率也能夠緩解大氣污染。原因可能是,用能權交易制度作為環境規制政策,對環境的改善作用毋庸置疑,還能通過成本增加效應和波特假說效應影響微觀企業行為,進而進一步緩解環境大氣污染;外商直接投資具有“污染光環”效應,有利于污染減排;城鎮化可以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資源優化配置, 從而改善人民的居住和工作環境,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用能權交易制度、外商投資水平與城鎮化率相輔相成,三者形成合力能夠更好緩解大氣污染。

其三,用能權交易制度對大氣污染的影響具有區域、環境規制意識和碳排放等方面的異質性。相較于東部地區城市、環境規制意識低的城市和高碳城市,用能權交易制度更能緩解中西部地區城市、環境規制意識高的城市和低碳城市的大氣污染。

其四,能源利用效率和產業結構優化是本研究的兩個重要機制,用能權交易制度主要通過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和促進產業結構優化來緩解大氣污染。能源利用效率的提升可以減少能源消耗,降低污染物排放的總量;而產業結構優化則通過調整產業布局和優化生產方式,減少高污染、高能耗產業的比重,實現生產方式的綠色轉型。

本研究根據以上研究結論,提出如下啟示:

第一,繼續有序擴大用能權交易試點范圍,完善用能權交易制度相關法律法規。1)不斷完善用能權交易平臺,通過技術研發,建立完整的市場運營和數據交換系統,以提高用能權交易市場的規模和活躍度。2)在用能權交易的實踐中,還需進一步完善技術標準和監管制度。如實施跟蹤排放量、加強數據管理和實現數據可視化等。3)加強用能權交易與綠證交易、煤炭消耗等其他現有政策的銜接,制定并完善能源消費的核算標準與體系,促進各項政策同向發力,實現資源要素有效配置。

第二,用能權交易制度對中西部地區城市、環境規制意識高的城市及低碳城市的大氣污染治理效果更好。因此需要因地制宜開展用能權交易試點。1)在用能權交易市場的建設過程中,需要充分考慮不同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環境規制意識和碳排放強度等的異質性,打造符合當地特色的用能權交易制度。2)對于環境規制意識低的城市及高碳城市,政府應該主動擔起環保之責,加強公眾參與和教育,有助于推動社會整體環保意識的提高,從而進一步減少大氣污染。3)對于中西部地區城市而言,一方面,需要加強對高污染行業的監督管理,推動綠色清潔能源技術研發,減少污染物排放;另一方面,可以加強城市規劃管理,引導產業結構逐步升級,推動發展清潔生產技術和綠色產業,減少對環境的污染。

第三,能源利用效率是本研究的主要機制之一,因此需要提升能源利用效率。1)應持續研發更先進的能源利用設備、儲能技術和遠程輸電技術等,提高燃燒熱量利用率,以減少碳排放。2)大力發展風能、太陽能、核能等綠色能源產業,提高綠色能源生產技術,降低綠色能源用能成本,推動能源結構綠色轉型。3)對于居民而言,各地方政府應制定切實的節能減排條例,推廣節能技術,鼓勵市民采取綠色低碳生活方式、使用節能減排綠色產品,增強綠色出行激勵有效性。

第四,產業結構優化是本研究的另一重要機制,因此需要推動產業結構不斷升級。1)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推動新能源等綠色環保產業繁榮發展,不斷推進產業結構綠色轉型,從源頭上控制污染物排放。2)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減少對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的依賴,積極推廣清潔生產技術和節能減排政策,同時搭建用能權合作交流平臺,促進新能源技術推廣和應用。3)政府應以創新、轉型升級、綠色低碳等要求為重點,制定符合產業特點的政策,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從而減少污染,實現綠色增長。

第五,外商投資也能夠緩解大氣污染,因此需要繼續吸引外商投資,發揮外資對大氣污染的抑制作用。1)提高城市生產性服務業、公共服務業發展水平以及集聚程度, 降低跨國企業進入的信息成本, 為高質量外資進入提供有效土壤,但也需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避免進入惡性競爭的怪圈之中。2)充分利用外商投資帶來的技術溢出效應,引進其技術,更新設備,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國內企業要加強與外資企業的合作,形成更加緊密的關系,促進技術成果的共享。3)在招商引資中需要加強執法力度, 提高環境監管在降低污染排放系數中的地位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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