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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實踐檢視與進路規范
——以W 市檢察院非法捕撈案件為樣本

2023-11-17 16:35胡雪琪
安徽警官職業學院學報 2023年3期
關鍵詞:附帶懲罰性檢察院

胡雪琪

(南京師范大學,江蘇 南京 210023)

一、必要性考察:非法捕撈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實然價值

(一)漁業資源之于長江生態保護的重要性

近些年來,受到興修水利、排放污染、過度捕撈等一系列人類活動的影響,長江流域生態呈現生態環境破碎化、魚類資源迅速減少的狀況。若不采取禁漁措施,給魚類提供繁衍生息的機會,則會陷入長江“無魚”的困境。為了長江流域的可持續發展,習近平總書記三赴長江,深入一線調查,為“長江病”問診把脈,針對長江治理開出“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的良方,其中漁業資源保護是長江大保護戰略的有力抓手。2020 年1 月1 日長江“十年禁漁”計劃正式啟動,同年8 月20 日習近平總書記在扎實推進長三角一體化發展座談會上也強調“長江禁漁是為全局計,為子孫謀的重要決策”,《長江保護法》也于該年12 月26 日通過,其中第五章“生態環境修復”提出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實行嚴格捕撈管理。這一套“禁漁”組合拳的出擊,足以見得漁業資源之于長江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性?!敖麧O”的意義遠不止于魚類保護,更關乎水體生物多樣性和完整性、以及水體生態的平衡與調節。長江流域生物多樣性事關公共利益,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重要基礎,因此必須嚴厲禁止生產性捕撈,維護生態安全與穩定。

(二)刑法單向懲治的局限性

刑法屬于公法,系通過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方式來實現維護生態資源環境之目的,對于在禁漁期、禁捕區內的非法捕撈行為,一般是依據《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規定加以懲治。為進一步了解刑事懲處在生態資源保護上的缺陷,本文以“刑事案件”、“A 省W 市中級人民法院”、“非法捕撈罪”為檢索對象,共檢索出裁判文書63 篇,其中有51 件發生于2020 年禁漁計劃實施以后,這意味著僅有“禁漁”的政策禁令號召是不夠的,必須有配套的措施機制,才能起到實實在在的“禁漁”效果。從程序上看,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由基層法院管轄,多采取簡易程序或速裁程序,由法官獨任審判的方式。從判決結果來看,大多判處拘役并宣告緩刑或管制,極少判處有期徒刑。此外,有些案件還會依法追繳被告人的違法所得??傮w來看,對此類非法捕撈案件的被告人判處的刑罰是較為輕緩的,震懾力度不夠,一方面由于犯罪成本較低有誘發再犯的風險,另一方面也未及時開展對受損水域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的修復。

(三)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制度優勢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是指檢察機關在提起刑事公訴時,將該刑事案件所涉及的民事公益訴求一并提出,由法院合并加以裁判的一種復合訴訟制度[1]。該制度始見于2018 年3 月兩高聯合發布的《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為《解釋》)中的第二十條,當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等犯罪也侵害到社會公共利益時,檢察機關可于刑事公訴中一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由同一審判組織審理。這種刑民合力的責任追究方式,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展現出了前所未有的制度優勢。

1.優化司法資源配置

成本收益分析是法律經濟學的重要模型,其中對于法律效益的定義是通過對法律權利資源的優化配置,除去耗費的各種成本后,進而實現法律資源使用價值在質上的極優化程度,用公式表示為:法律效益=法律收益-法律成本[2]。訴訟程序所投入的成本,既包括當事人在訴訟上所投入的金錢、時間和精力,也包括司法機關根據訴訟復雜程度投入的人力、經費和審判資源。訴訟收益主要是判決后當事人獲得的物質收益和精神收益,以及產生定分止爭、維護公益及秩序的社會效果等[3]。

目前,我國稀缺的司法資源與追求公平正義的理想之間是一對現實矛盾,追求公平正義時,不能只注重結果,而必須考慮到所付出的資源[4]。如果在提起刑事訴訟之余,又想對犯罪行為單獨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以維護受損的公共利益的話,必然會產生重復作業,消耗本就不富余的司法資源,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實踐卻可以讓這一問題迎刃而解,體現了法律智慧。

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制度下,通過程序合并以降低訴訟成本、協調成本和司法資源。在訴前,可以實現案件信息與線索的連通、刑民證據搜集的合作與共享;在訴中,由同一法院進行管轄、同一合議庭進行審理,避免出現刑民審判各自為戰,出現同案不同判的局面,從而保持裁判的統一性,維護司法的公正與權威。通過將刑事訴訟與民事公益訴訟有機地結合起來,加快案件的處理速度,在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也能救濟受損的公共利益,使其得到更快、更及時的恢復,最終實現訴訟效益最大化。

2.衡平刑民責任承擔

傳統的刑罰雖然也可以起到打擊犯罪行為的效果,但是缺乏修復社會公益的舉措。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對于犯罪者非法捕撈的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是罰金,并未對犯罪者采取增殖放流等方式來補救生態作出強制性規定,判處的罰金也不會專門用于購買魚苗投放等修復生態舉措。因此,司法實踐中時常面臨因犯罪行為受損的生態環境難得修復之困境,若是單獨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又常會出現被告已受刑罰之后,已無力或不愿承擔民事責任等狀況。在確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制度之后,可以在訴訟過程中有條不紊地界定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也可以跳脫“先刑后民”的限制,將被告人履行民事責任之情形融合進刑事案件量刑情節,根據被告人履行民事責任的情況,酌情決定刑事責任,更加均衡被告人兩種責任的承擔,消除畸輕畸重之弊。在法庭審理中,合并追究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實現了嚴厲打擊犯罪與生態恢復的雙重功能,也有助于更準確地認定事實,保持判決結果的同一性。

3.彰顯恢復性司法理念

恢復性司法理念源于上世紀七十年代,秉持恢復損害要比純粹的懲罰有價值主張[5],推動了傳統刑罰觀念的更新,已成為現代刑事司法的一個重要范式,被廣泛應用于司法實踐中。把恢復性司法理念引入生態破壞案件當中,豐富了責任承擔方式,有效彌補了資源損失,降低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對于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可以責令侵害者按具體標準投放魚苗,履行修復義務,盡可能將被破壞的生態環境恢復至原貌。但“恢復性”的責任承擔方式單獨適用于刑事訴訟中,可能面臨于法無據的質疑,因為《刑法》中并沒有類似于“增殖放流”這種責任類型。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恰恰解決了這一困擾,《民法典》第179 條規定了“恢復原狀”的責任承擔方式,與“增值放流”有著一致的意旨,解決了正當性問題。在具體案件辦理中堅持打擊與修復并重,注重人與自然、社會的雙向和諧,切實將恢復性理念融入訴前、訴中、訴后。審判機關可以根據被告人的認罪態度,或是主動停止侵害并承擔一定環境修復費用的行為表現,對刑事方面的量刑予以適當調整,也可以運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引導和督促侵害者主動承擔公益義務,修復生態環境。除了增殖放流,還可以在實踐中引入勞務代償、江堤巡值等責任承擔方式踐行恢復性司法理念,在維護環境公益的同時,盡量減少對立和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實證檢視:非法捕撈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實踐困境

(一)檢視之W 市實踐現狀

1.集中管轄非法捕撈案件

環境資源類案件一般具有專業性強、取證難度高等特點,因此為了有針對性地辦理該類案件,多地檢察院展開了環境資源案件集中管轄的探索,例如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集中管轄全市環境資源案件、酒泉市肅州區檢察院集中管轄市轄區涉環境資源違法犯罪一審刑事及公益訴訟案件。通過集中管轄的方式,承辦環境資源類案件的檢察院,可以組建刑事、民事、行政相結合的檢察官辦案團隊,以降低協調成本,提高辦案能力。在2021 年以前,W市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主要是由案件發生地基層檢察院分別辦理,以提起刑事公訴為主,較少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這主要是因為案件線索銜接存在一定障礙。并且不同基層院的量刑標準和公益訴求并不一致,常會發生案情相似,但判決不盡相同的問題,有損司法的公正性。鑒于此,經W 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由一基層檢察院集中管轄W 市轄區全部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采取“一員雙角,公訴+公益”的專人辦理工作模式。為了統一案件裁判尺度,W 市檢察院與W 市法院多次會商,就非法捕撈案件的審理工作等內容進行研討交流,并擬定了W市關于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的量刑標準會議紀要,也就主要的公益訴訟請求達成一致意見。

筆者認為由基層檢察院行使集中管轄權,一方面符合《解釋》第二十條“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由審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另一方面民事公益訴訟的線索主要來源于刑事案件,可以及時固定和移送證據,激發基層檢察機關的積極性。另外,刑事案件的承辦人同時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可以及時從刑事案件中發現公益訴訟線索,一并進行審查,減少了重復環節,也提高了辦案的專業能力。

2.公開聽證擴大公眾參與

為了廣泛聽取意見,促進司法公正,檢察院有時在刑事公訴前會召開聽證會。聽證會由檢察官主持,人大代表、人民監督員、人民調解員等聽證員、公安機關偵查人員以及犯罪嫌疑人參與。承辦檢察官全面闡述基本案情、審查情況以及擬起訴或不起訴決定的理由、法律依據。聽證人員在認真聽取后,可就相關問題進行提問并發表觀點,形成統一意見將作為檢察機關辦理案件的重要參考,既提高了審查起訴的透明度,也有助于樹立司法公信力。

非法捕撈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往往以沿江居民為主,呈現年齡偏大,文化程度低,作案工具以地籠為主,捕撈的水產品以販賣居多的特點。雖然有些犯罪嫌疑人非法捕撈已達至起刑點,并且采用的禁捕漁具對生態造成了破壞,但是考慮到犯罪嫌疑人的具體狀況及認知能力,如果讓他完全依據法律規定承擔責任,未必會起到預期的效果。為了避免“一刀切”的簡單司法、機械辦案,W 市檢察院針對非法捕撈案件常態化召開聽證會,并提前在官方公眾號發布聽證公告,以便公眾進行監督。在聽證地點的選擇方面,慮及具體案情和聽證的實際效果,不局限于在檢察機關內舉行,例如在雍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中,考慮到犯罪嫌疑人的年齡較大及身患疾病,遂決定將聽證地點“搬”至案發地,既體現了司法的人文關懷,也起到以公開樹公信,以公開促普法的良好效果。

但目前W 市檢察院舉行的聽證會仍然是以刑事案件聽證會為框架,主要圍繞刑事公訴以及量刑建議方面展開討論,關于當事人如何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何實施生態修復等民事方面未進行充分探討,“以刑為主”、“以不起訴為主”的特點,使聽證會有陷入流程化之虞。

3.生態損害的鑒定評估

生態環境損害具有不特定性、難計量性,一般要通過鑒定意見加以證明,然而全國范圍符合生態環境部資質的鑒定機構較少,且鑒定費用趨高,有時甚至超過實際損害價值,成為檢察機關舉證的一大難題。W 市檢察院曾經委托的鑒定機構,也存在鑒定收費虛高的問題,而過高的鑒定費用先由檢察機關預付,最后由經濟拮據的被告承擔,會不合理地加重其責任,對公共利益的救濟產生反作用力。對此,W 市檢察院近兩年來主要采用專家意見的方式來證明生態損害程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生態環境修復費用難以確定或者確定具體數額所需鑒定費用明顯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范圍和程度、生態環境的稀缺性、生態環境恢復的難易程度、防治污染設備的運行成本、被告因侵害行為所獲得的利益以及過錯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參考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意見、專家意見等,予以合理確定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經過走訪調研,W 市檢察院最終選定了一家單位專門進行非法捕撈案件的損害評估,該單位雖然不是環保部推薦的具有司法鑒定資質的機構,但具有環保技術研發、環境影響評價咨詢資質,且評估費用相對較低,由其就案件出具專家意見,經過檢察院審查后,遞交法庭以供法院審理參考,解決了以往生態損害鑒定“難”的問題。

4.懲罰性賠償的引入

隨著《民法典》的出臺,其中第1232 條規定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意味著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也可適用懲罰性賠償。懲罰性賠償適用于私益訴訟并無不妥,但能否適用于公益訴訟,一直以來倍受爭議,究其原因是認為檢察機關并非特定的被侵權人,只是代為行使訴權,主張懲罰性賠償似乎欠缺法理基礎[6]。但懲罰性賠償應用于公益領域,其能發揮警示、威懾和預防的效果,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不受損害。對此,立法和司法領域也釋放出了積極的信號,最高法發布了在公益訴訟中判令被告承擔環境污染懲罰性賠償的指導性案例,并且去年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在審議建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議案時,也表明將會考慮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計劃或立法規劃。

在今年W 市檢察院辦理的劉某林等三人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公益訴訟案中,除了要求三名被告連帶承擔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修復費,也首次提出了懲罰性賠償金的公益訴訟請求,并得到法院判決的支持,判決后三名被告均息訴服判,未提起上訴。懲罰性賠償的懲戒不僅明顯增加了非法捕撈者的違法成本,也發揮了普法宣傳和警示教育的作用。但實踐中如何確定懲罰性賠償的金額卻成了一個新的難題,由于《民法典》1232 條僅是原則性規定,并未確定懲罰性賠償的基數及適用方法,導致實踐中缺乏具體操作規則的指導。非法捕撈者往往是退捕漁民或者負擔有生計壓力,如果懲罰性賠償金過高則會使其經濟狀況雪上加霜,并導致后期的執行難以到位,不僅會影響司法的權威性,也難以確保受損水域生態得到及時、有效的恢復。懲罰性賠償過低則難以達到預期的效果,也會影響運用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積極性。因此關于懲罰性賠償金額的設定,宜結合實際案情做進一步分析。

(二)困局之W 市實踐障礙

1.執法機關搜集、固定證據意識欠缺

非法捕撈案件大多來源于公安局聯合漁政部門的巡查執法行動的當場受案,或者是收到群眾舉報后,由公安局前往案發地抓獲犯罪嫌疑人。在W市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中,有多次出現漁政部門的認定意見存在錯誤、瑕疵的問題,類似于禁捕水域、禁捕漁具的認定錯誤,檢察機關經審查后將案件退回。另還存在執法機關在當場抓獲犯罪嫌疑人時,并未對捕撈的水產品及時予以稱重和放生,在庭審過程中,引起被告一方對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報告的質疑。

2.訴前公告程序陷于“形式化”

根據2019 年兩高聯合發布的《批復》,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應當履行訴前公告程序。訴前公告程序的存在既是尊重公眾知情權的體現,也是為了保障適格主體的公益訴權,督促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組織及時提起公益訴訟。但實踐中,訴前公告程序往往流于形式化,處于“無人問津”的情況。W 市檢察院在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前,都會依規在正義網上發布公告,迄今為止只有一起案件的公告得到了公益組織的響應,但該公益組織因存有自身利益的考量,由于種種原因未能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參與法庭審理。實際上,訴前公告程序并未達到理想的效果,還面臨延誤刑事訴訟效率的質疑。

3.共同侵權責任認定不統一

有些案件中除了非法捕撈者,還有長期收購者,兩者之間形成了穩定的供應鏈關系,那收購者是否應為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被告呢?實踐中尚有疑問。在W 市檢察院辦理的一起非法捕撈案件中,收購者倪某在明知鄒某非法捕撈的情況下,先后45 次向其購買江魚、江蟹,但W 市檢察院并未對收購者倪某提起公益訴訟,原因是認為其只是收購,不是非法捕撈,并未對生態造成破壞。而去年最高法發布的第175 號指導案例中,法院認為非法收購者與非法捕撈者之間形成了完整的利益鏈條,共同造成生態資源的損害,應當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②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175 號。。當存在“捕銷上下游”時,收購者應否與捕撈者共同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在實踐中尚未達成統一認識。

4.損害賠償與勞務代償執行難落地

由于非法捕撈者多為家庭條件困難的江邊漁民,往往很難負擔得起損害賠償金額,出現“判決易、執行難”的問題,不僅影響司法的公信力,也會使受損水域生態遲遲得不到修復。因此很多地方的檢察機關嘗試采用勞務代償的方式來替代金錢責任,以期解決這一困境。但勞務代償的執行涉及多方面的配合及協調,實非容易。在W 市檢察院辦理的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鄒某等自愿認罪認罰且家庭貧困身患殘疾,主動請求通過提供有益于環境資源保護的勞動彌補其對環境資源造成的損害。然而經過與漁政部門的協商后,漁政部門擔心犯罪嫌疑人會監守自盜,認為監督難度過大,未能達成一致,最后法院只得判決鄒某等人承擔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和行政部門未能形成聯動監督的共識來監督判決執行,使得勞務代償的責任承擔方式難落地。

三、規范建構:非法捕撈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應然路徑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檢察機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主要案件類型,通過調研W 市非法捕撈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辦理情況,既可了解現階段實踐中面臨的種種問題,尋找應對之策;也可以小見大,為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參考。在結合W 市非法捕撈刑附民公益訴訟實踐考察的基礎上,本文從辦案主體、證據固定、訴前程序、責任認定、執行措施等方面探索非法捕撈刑附民公益訴訟應然路徑的建構與規范。

(一)辦案主體一體化

過去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采用的“分辦”模式,對案件的審查缺乏系統性和全面性,例如對刑事案件中公益訴訟線索的忽視、部門之間案件銜接和證據移送的障礙等,這也導致了很多涉及公益的刑事案件未能及時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受損的公共利益遲遲得不到救濟。而一體化辦案模式可以克服上述弊端,檢察院內部組建生態保護辦案團隊,案管部門可以將涉及該領域罪名的刑事案件以及公益線索直接分給團隊審查,負責公益訴訟的檢察官可以提前介入,這樣既提高了辦案效率,也節約了司法資源。W 市檢察院采取的“一員雙角,公訴+公益”模式也體現了這種“一體化”的思維,不過由刑事部門的檢察官專人辦理的方式仍有待商榷,雖然承辦檢察官辦理非法捕撈案件的經驗豐富,但是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畢竟涉及民事侵權,在相關分析論證、法律適用方面,恐力有不逮。建議組建生態保護辦案團隊,由一名刑事部門的檢察官和一名公益訴訟部門的檢察官相配合,更好地增強辦理該類案件的專業性和靈活性。

(二)證據固定規范化

漁業部門負有保護水生生物資源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的職責,漁政執法支隊在長江水域禁捕和各項執法行動中發揮著主力軍作用。為了維護長江水域的生態平衡,漁政執法支隊需要聯合公安局進行不定期的巡查工作,接獲群眾舉報后也要及時趕赴現場查獲非法捕撈人員和打擊非法捕撈行為。在執法過程中,取證是一個很重要的環節,關系到后續的偵辦以及審查起訴。為了避免證據錯誤影響后續工作,浪費司法資源,一方面漁政部門可以將巡航監控對公安機關、檢察院等機關進行開放,共享信息以便于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參與和指導案件的辦理。另一方面漁政部門、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有必要就禁漁工作常態化召開聯席會議,就平時辦案中遇到的問題以及關鍵證據的取證、處理進行探討,可以形成規范化文件,以指導今后的執法和取證工作。

(三)訴前程序實質化

1.發揮訴前公告的應有效果

訴前公告程序發揮了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的功能,如果僅著眼于效率,很可能忽視這一制度的設立初衷。在實行檢察一體化辦案機制下,可以盡早地完成公告1 個月的程序性要求,并及時將刑事和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一并移送至法院提起訴訟,不會顯著延誤訴訟進程。并且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大多數都適用取保候審,一般也不會出現不當延長羈押期限的情況。

訴前公告的履行邏輯是為了尋找合適的社會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然而實踐中社會組織參與狀況并不理想。一方面是由于符合資格的社會組織數量偏少,另一方面社會組織缺乏動力,同時限于財力,許多社會組織不愿擔起代表環境公益的責任。針對上述情況,一是可以拓寬社會組織獲取公告的渠道,必要時可向相關組織書面發函詢問;二是增加社會組織參與公益訴訟的激勵因素,例如在等級評估上適當傾斜;三是加大對社會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資金支持。多措并舉以敦促社會組織積極行使公益訴權,促進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發展。

2.聽證程序注重刑民結合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聽證會是一個創新之舉,也是踐行檢務公開、陽光檢察的應有之義。但目前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聽證會是處于摸著石頭過河的狀態,不免會因循固有經驗偏重刑事責任的評議,而忽視民事責任的探討。為了發揮公開聽證的積極效果,為后續案件的推進提供助力,檢察機關應當進一步完善當前的公開聽證制度。在聽證員方面,人選范圍應該更加廣泛,包括律師、生態環境保護協會、漁政部門等,聽證員應當成為積極建言者,而非被動參與者。在聽證程序方面,承辦檢察官在介紹案件基本信息及法律依據后,應當確定并說明聽證會議題,議題分為刑事訴訟方面和民事公益訴訟方面:1、根據被告的基本情況和認罪態度是提起公訴還是不提起公訴?2、如提起公訴,對量刑建議有什么意見?3、被告應承擔什么民事責任?4.被告應當如何進行修復受損水域生態?在主持人的引導下,聽證員就各議題充分發表意見,例如提出替代性生態修復的方案,與負責監督和執行的機關就可行性進行探討。在討論結束后,由聽證員代表發表集體評議意見,檢察機關在充分聽取評議意見后,決定是否予以采納。

(四)責任認定精準化

1.收購者被告身份的認定

對于收購者是否應當成為公益訴訟的被告,重點就在于收購者是否與非法捕撈者構成共同侵權行為。當收購者明知銷售者販賣的是非法捕撈的水產品,仍長期收購,形成穩定的供銷鏈條,使非法捕撈者認為可以從中固定地收取利益而多次實施非法捕撈行為的,應當認為收購者的行為與水域生態受到的破壞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7]。因此檢察機關在確定收購者是否應為公益訴訟被告時,也可以依據案情從三個因素來判斷:是否明知、是否長期收購、是否與生態破壞存在因果關系。有需求才會有供應,打擊非法捕撈行為,需要嚴格監管住捕撈的上下游鏈條,讓心存僥幸的收購者也付出相應的經濟代價。

2.懲罰性賠償的標準確定

懲罰性賠償應該供給較有彈性的侵權行為,對其施以高力度的懲戒,會增加侵權人的違法成本,降低侵權行為的發生頻率[8]。非法捕撈就是一種有彈性的侵權行為,如果需要為此付出高昂代價,非法捕撈者就會感到得不償失而主動放棄。那么如何確定懲罰性賠償的適用基準,需要基于效益最大化的視角考慮,當對實施非法捕撈者收取懲罰性賠償所產生的收益大于其因受到懲罰性損害賠償所產生的負面影響與成本時,才符合經濟效率的要求。因此司法機關需綜合行為人的認罪態度和經濟狀況、對生態造成的損害以及修復水域生態所需的成本等因素確定適當比例,乘以非法捕撈者造成的環境損害量化金額(包含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確定懲罰性賠償的具體數額。這樣既能達到打擊非法捕撈的目的,降低該類違法行為的發生頻率,也能夠避免懲罰金額過重給行為人造成負擔,給法院后期的執行造成困難和壓力。

(五)執行措施實效化

1.先予執行措施的適用

民事訴訟中的先予執行是判決前的執行,是為了保護有特殊需要的原告的合法權益而設置的[9]。將先予執行措施適用于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的案件,一方面或可緩解執行難的困境,另一方面也能及時修復生態,避免損害擴大。在司法實踐中,已有檢察機關探索將先予執行適用于非法捕撈案件中,并取得了不錯的效果。吳某等十二人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檢察院申請先予執行對生態環境的修復①參見《檢察機關服務保障長江經濟帶發展典型案例》中“吳湘等十二人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熊某某、陳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都勻市人民檢察院向法院建議先予執行增殖放流,法院作出裁定,兩被告按照裁定購買并放流魚苗,及時修復了受損的漁業資源[10]。并且實踐中被告積極履行裁定,往往也可以獲得法院的減輕從寬量刑,對于司法機關和被告來說都是皆大歡喜的事情。因此,適用先予執行措施,可以促使被告履行生態修復義務,在法院和檢察院的監督下,及時修復被破壞的剩余生態,避免判決后被告喪失履行義務的積極性,導致錯失合適的修復時機,造成永久性的損害。

2.勞務代償的可行方案

考慮到被告的實際履行能力,一味地讓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恐難有成效。此時勞務代償作為替代性責任承擔方式,既是恢復性司法理念的體現,也能巧妙地化解生態保護與被告生存權之間的沖突。制定可行的方案是保證勞務代償順利落地的前提,方案需要細化到具體方式、具體天數和抵償金額,結合非法捕撈案件的特點,具體的方式可以有巡值江堤、河道管理、沿岸垃圾清理等,具體天數和抵償金額需要結合被告從事的代償工作性質和造成的損害金額來確定[11]。方案的落地需要執行和監督,因此就需要相關部門的聯動與配合。由于漁政部門有日常的執法巡查活動,應擔當起主要的監督職責,檢察院也應該聯合法院、生態環境部門協助漁政部門進行常態化的監督。此外還可以借助智慧漁政系統進行線上監管,漁政的監控和大數據中心與無人機相配合,發揮在線監控、實時預警、智能分析等功能,便于跨區域監控被告每日勞務代償的軌跡和實施情況,降低了勞務代償的監管難度。

四、結語

古人有云:竭澤而漁,豈不獲得,而明年無魚。漁業資源的豐欠關乎長江生態,也關乎國民生計。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在保護長江生態環境事業中負有義不容辭的責任[12],通過提起非法捕撈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可以綜合運用刑事和民事的法律監督手段,達到懲擊非法捕撈與水域生態修復雙重目的。生態環境事關民生福祉,綠水青山離不開司法護航。檢察機關在深耕于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領域的同時,也要加強與法院及行政機關的銜接與配合,及時向相關單位制發檢察建議,推動社會綜合治理;在深刻領會“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的基礎上,充分發揮“生態檢察”的職能,以“我管”促“都管”,為長江流域的可持續發展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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