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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釋中目的性擴張的基礎與界限
——以《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十六條為例

2023-11-17 16:35
安徽警官職業學院學報 2023年3期
關鍵詞:文義欠條漏洞

陶 蕾

(上海政法學院,上海 201799)

一、問題的提出

“目的性擴張”這一概念由德國法學家卡納里斯(Canaris)首次提出[1],主要基于拉倫茨(Larenz)所創的“目的性限縮”而提出的?!澳康男詳U張”作為法律補充方法之一,其填補法律漏洞的理論依據在于現存規范所表達的意旨及基本理念思想,即法律內部價值和法律外部思想。迄今為止,我國學界和實務在民法領域內對“目的性擴張”有著不少的探討與運用,在北大法寶中以“目的性擴張”為關鍵字搜索司法案例,發現根據不同的規范目的,法官運用“目的性擴張”方法的尺度不一。例如,較為保守的做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538 條和539 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74 條“債權人的撤銷權”進行了目的性擴張解釋,但該法條采取的是較為謹慎的列舉方式,將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條件進行目的性擴張的同時又一一列舉各項條件,即有限度的目的性擴張;較為開放的做法是:在孫葛女、陳小慶等與許廣東、江蘇茉織華服飾集團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中,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42 條中的“醫療費用”進行了目的性擴張解釋,認定為因人身損害產生的各類財產性費用,主要包括誤工費、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住宿費、喪葬費等費用;相對中立的做法是:在王某訴駱某某贈與合同糾紛案中,將《合同法》第186 條第二款中贈與合同任意撤銷的限制條件進行了目的性擴張解釋,使經調解書確定的贈與合同成為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除外情況,這主要是運用“舉重以明輕,舉輕以明重”的原則。

因此,在我國民法實踐領域,目的性擴張的適用缺少立法支持和方法論體系,導致法官說理不明,缺乏統一標準,給予法官過度的自由裁量權,目的性擴張缺乏方法論體系,法律內外部思想價值的多樣性和動態性對目的性擴張的適用提出了嚴格的要求,法律追求安定性的特質給目的性擴張帶來了更大的挑戰,目的性擴張使得某項法益變得具體的同時又造成整體法益變得抽象,規范的擴張之路和法益的延展之道必然要受到嚴格的限定。對此,以《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十六條為例,進行目的性擴張在民法領域的正當性探源,通過對兩個司法案件的評釋和研究,厘清目的性擴張的適用程序——循著發現法律漏洞、判斷適用空間、探究立法目的和創設規則層層推進,明確證成標準,并探討目的性擴張的適用限制。

二、相關概念的界定

(一)法律漏洞的涵義及基本分類

對于法律漏洞的定義,黃茂榮教授認為:法律漏洞是一種違反立法計劃的不圓滿性。梁慧星教授認為法律漏洞是立法和法律缺陷或不完整性。王澤鑒教授認為法律漏洞為法律應規定而未規定的內容。本文認為黃茂榮教授的觀點更準確,因為欠缺法律規定并非就是法律漏洞,例如法外空間是法律不加以規范的領域但其不屬于法律漏洞,因此法律漏洞需要滿足兩個特征,一是違反立法計劃,二是呈現不圓滿性。

拉倫茨認為法律漏洞可以分為:開放的法律漏洞和隱藏的法律漏洞、自始的漏洞和嗣后的漏洞。開放的法律漏洞是指某一系爭案件事實依據法律意旨應當為法律規范所調整,但是并未尋找到相關法律規范的情形;隱藏的法律漏洞是指法律規范評價系爭案件不符合法律意旨的情形。根據法律規范的制定時間為標準,法律漏洞可以分為“自始的漏洞”和“嗣后的漏洞”,自始的漏洞是指制定法律規范之初就存在的漏洞,嗣后的漏洞是指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而新增的漏洞。黃茂榮先生認為法律漏洞可以分為法內漏洞、無據式體系違反和有據式體系違反[2]。無據式體系違反是指超越法律的“法律補充”,有據式體系違反也就是指法律內的“法律補充”。梁慧星先生認為法律漏洞可以分為明顯漏洞和隱藏漏洞[3]。明顯漏洞是指系爭案件事實既不能被法律文義覆蓋,也不能被立法者目的覆蓋;隱藏漏洞是指系爭案件事實可以被法律文義覆蓋,但是不能被立法者目的覆蓋。

(二)目的性擴張的涵義

對于目的性擴張的定義,楊仁壽教授認為:系指因立法疏忽而未能包含于法條中,但為了實現其規范意圖,應將其包含于該法的適用范圍之內的漏洞補充方法。黃茂榮教授認為:系指法律文義所涵蓋之案型不能貫徹該規范的意旨,顯有越過該規范之文義的必要,以將其適用范圍擴張至該文義原不包括的類型。梁慧星教授認為:系指當一種不被文義覆蓋的案件,因不能實現法律條文的規范意圖,顯然有必要繞開規范的文義,把它的適用范圍擴大到它原本不包含的案件。本文認為:系指依據規范意旨和基本思想理念將適用范圍擴張至法律條文原不包括的案件類型。

(三)目的性擴張與擴張解釋的區分

為明確認識目的性擴張的內涵,可與擴張解釋進行區分,擴張解釋是指依據規范意旨原本應當包含的某案件類型,由于文義的模糊性和抽象性表達使其適用范圍過狹而并未包括該案件類型,因此采取擴張解釋的方法,將該案件類型涵蓋在本規范之中。因此,目的性擴張與擴張解釋存在相似之處,亦存在不同之處,其相似之處是:其均為“找法活動”,即在處理某一具體案件過程中尋找其所適用的“大前提”的活動。雖然兩者擁有同樣的“找法目的”——探求最合適的法律規范,但是仍存在著重要的區別:(1)擴張解釋得到的結果在法律規范的文義范圍之內,而目的性擴張的結果超出法律規范的文義范圍。(2)擴張解釋是法律解釋方法,而目的性擴張是法律漏洞補充方法,法律解釋是探求規范文義應有之意,關于法律漏洞的填補,楊仁壽先生將其界定為造法的嘗試,超脫了文義原有的意思,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活動。

(四)目的性擴張與目的性限縮的區分

目的性限縮是指將成文法中包含的、依其文義過于寬泛的規則的適用范圍削減至與其目的或與其他法條的內在聯系相適應的法律續造方法。目的性擴張與目的性限縮的相同之處在于:兩者調整規范之適用范圍均以系爭規范意旨為依據。兩者的不同之處顯而易見:目的性擴張是將本應包括而未包括在內的案型納入系爭法條之適用范圍[4];目的性限縮是將原包括在內的案型從系爭法條之適用范圍內剔除。

(五)目的性擴張與類推適用的區分

類推適用是指系就法律未規定之事項,援引與其性質相類似之規定,以為適用[5]。目的性擴張與類推適用的相似之處在于:兩者均是擴張系爭規范的適用范圍,將法律規范適用到原本并未涉及的系爭案件。兩者的不同之處在于:類推適用以系爭案型與法定案型間有“類似性”為前提[6];目的性擴張以系爭案型與法定案型為相同規范意旨所涵蓋為前提,不存在“類似性”關系。類推適用的推理過程是從特殊到特殊;目的性擴張的推理過程則是從一般到特殊的。

三、實踐中關于目的性擴張的案例分析

以“目的性擴張”為關鍵詞在“北大法寶”上搜索,剔除重復的共檢索到39 例案例,其中在趙某訴李某保證合同糾紛案和東方農商行與江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中均援引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現為《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十六條),并且運用了“目的性擴張”的方法實現了個案正義,該法條規定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借新貸還舊貸的行為,除了保證人知情以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在趙某訴李某保證合同糾紛案中,臧某欠趙某15.5 萬元材料款未付,立欠條一份。經多次催要未果,臧某又立借條一份換取欠條,并由李某簽字擔保,后趙某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被告李某以不知道是“借條”換“欠條”為由請求免責。法院最終判決:對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適用目的性擴張的方法進行漏洞補充,將本案中“借條”換“欠條”之事實歸入“借新還舊”之法條文義。在東方農商行與江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中,某家公司向東方農商行借款220 萬元,江某等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因某甲公司未按約還款,保證人江某另行向東方農商行借款220 萬元,用于償還前述借款,連云港市某乙公司、王某、金某1、金某2 等保證人與東方農商行另行簽訂保證合同,為該筆借款提供擔保,因江某未按約還款,東方農商行起訴要求江某還款,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法院最終判決:對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適用目的性擴張的方法進行漏洞補充,將本案中第二筆不同的借款主體認定為“主合同當事人”。下文通過分析和研究兩個司法案例的說理與內在邏輯,進行目的性擴張的正當性探源。

(一)目的性擴張的正當性基礎

1.目的性擴張的實體法依據

《民法典》第六條規定的公平原則是目的性擴張的指導性精神,要求法官面對民事案件時,應當合理確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即實現系爭案件的個案公平,達到實質正義的效果。拉倫茨認為目的性擴張的正當性基礎在于公平原則,法律適用的最終目的是為了追求公平與正義,公平原則要求的是同案同判、不同案不同處理,目的性擴張符合“不同案不同處理”這一要求?!睹穹ǖ洹返谑畻l給予法官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運用習慣解決糾紛的權力,也可以解釋為當存在法律漏洞時法官得以援引習慣的方式解決民事糾紛。有限的法律與紛繁的社會之間的矛盾可以用“習慣”加以調節。由此可見,目的性擴張的實體法依據主要體現于原則性規范,缺乏適用程序、證成標準、適用范圍等明文規定。因此,以上兩個案件均沒有援引“目的性擴張”方法的程序和證明標準等法律規范,法官均基于公平原則進行釋法說理。

在江蘇阜寧法院判決趙某訴李某保證合同糾紛案中,第一次立據欠條時沒有保證人,第二次立據借條時增加保證人且保證人對第二次的立據用途不知情,同時,第二次立據借條的目的是為了償還第一次的欠條債務,雖將“借條”換作“欠條”,反映的基礎法律關系有所變動,但其承載的是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的同一筆債務,第一次立據欠條時的債務始終存在,并不因“欠條”的代替而使原本的債務滅失,不論是借條還是欠條,均反應本案中臧某需返還趙某15.5 萬元。此外,欠條是債務存在之后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履行還款義務后立據的,借條是債務存在之前欲設立借貸關系時立據的,相較于借條而言,欠條不能履行的風險更大,因為在立據欠條時,債務人已經出現履約能力不足、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等事實或趨勢,故“用借條代替欠條”比“用借條代替借條”更加重保證人的負擔,保證人在此行為下更應受到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保護。如果無法證明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仍讓本案中的保證人繼續承擔民事責任,那么就變相支持了債務人轉嫁風險、獲取擔保、延長訴訟時效、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加重保證人責任的行為,這不符合公平原則的要求。

在東方農商行與江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中,第一個借款合同的當事人為連云港市某甲公司和東方農商行,保證人為江某、王某、連云港市某乙公司,第二個借款合同的當事人為江某和東方農商行,保證人為連云港市某乙公司、王某、金某1、金某2 等人且該保證人對第二次的借款合同目的不知情,同時,設立第二個借款合同的目的是用于償還第一個借款合同中的債務。雖然前后兩次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不同,即合同當事人不同,但是前后兩個借款合同所承載的法律關系是同一個債權人的同一筆債務,均指向同一標的物,即220 萬元。此外,基于第一份借款合同“延遲履行”的情況才設立了第二份借款合同,因此,后一份借款合同不能履行的風險大于前一份借款合同,“借新還舊”的行為掩蓋了風險,加重了保證人的責任,如果無法證明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就不能讓本案中的保證人繼續承擔民事責任,否則將會違背公平原則的要求。

2.目的性擴張的法治原則

孟德斯鳩認為:法律明確時,法官遵循法律;法律不明確時,法官則探求法律的精神。法院是解決社會矛盾的最后一道屏障,因此在司法過程中,“禁止法官拒絕裁判”,即若出現法律漏洞,法官不得以尋法、適法失敗為由拒絕裁判,否則社會矛盾不能及時解決會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為了使個案實現真正的公平與正義,賦予法官在法律適用上的主觀能動性,為漏洞補充方法之一的目的性擴張提供了依據。

3.目的性擴張的適用空間

成文法不僅表現為法律規范的文義所表達的內容,而且還包含法律規范的內在目的,目的性擴張突破文義可能的范圍,但是其始終探求的是文義指向的意義與目的,體現了法律規范的內在正當性,當探求的是超出文義可能范圍外的立法目的時,便為目的性擴張提供了適用空間。

上文提到的兩個司法案例均是對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適用目的性擴張的方法,欲探究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范意旨,需要明確《擔保法》的立法目的究竟為何。根據我國制定法的慣用立法技術,一般前幾條內總有表述本制定法立法目的的條文,《擔保法》第一條便規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即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那么,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究竟服務于哪一個立法目的?其內容規定為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借新貸還舊貸的行為,除了保證人知情以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保證人對其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的“借新還舊”協議不承擔民事責任,如此規定,看似不利于實現本法立法目的之一——保障債權的實現,但是可以防止主合同當事人故意掩蓋合同風險、惡意加重保證人責任,有助于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有利于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因此,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制定側重于實現資金融通、商品流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之立法目的。

(二)實踐中正確適用目的性擴張的路徑

目的性擴張雖然擁有一定程度的正當性基礎,但是目的性擴張超出文義范圍內的特質是否會造成法律的不安定性?是否容易出現假借依托規范意旨的名義強行更改法律規范內容的現象?目的性擴張的運用過程中體現了大量的自由裁量權,是否能夠平衡形式法治與實質法治?為了回應以上的情況,必須為目的性擴張設置界限,規范目的性擴張運用領域和程度。

1.適用程序的規范化

(1)判斷適用前提

適用目的性擴張的前提是確定法律漏洞存在并且判斷法律漏洞的類型。當現存的法律對其所欲規范的案件類型太過具體化,沒有涵蓋到系爭案件類型,這時候窮盡各種法律解釋方法仍然無法得出合適的結論,規范的強行適用有違立法意旨時,便可以判斷存在法律漏洞。由于法律漏洞的認定具有一定的裁量性,因此法官在判斷是否存在法律漏洞時必須審慎。發現了法律漏洞后需要進一步判斷其類型,按照拉倫茨的法律漏洞的分類,對于系爭案件而言,相關法律規范意旨本應包含的適用規則,但該法律未作規定,這一情形便是有開放的漏洞存在,即適用目的性擴張的方法進行漏洞補充。

(2)判斷適用空間

法律內的法律續造與法律外的法律續造是兩種不同的空間范圍,在超越文義射程范圍的情況下,法官需要判斷是否仍在立法者原本立法計劃范圍內,若仍符合立法目的,則是法律內的法律續造,此時適用法律漏洞填補方法。當法官窮盡各種法律法規及其司法解釋,找到了系爭案件的相關法律規范,目的性擴張的適用的空間在相關法律條文的文義范圍之外而又不能超脫該法律條文的立法目的的所及之處,也就是說,如果沒有找到相關法律規范、系爭案件類型屬于法外空間的情況或者立法目的不指向系爭案件類型等情況下,就超出了目的性擴張的適用范疇。

(3)探究立法目的

法律漏洞的補充不能脫離規范背后的目的而對系爭法條作修正,必須受到現行有效的立法目的約束,研究相關法律規范的歷史變遷,通過歷史資料,充分將現實情況與立法目的相結合,進行探究法律背后的意旨。楊仁壽教授提出探求法律目的的三種方法,一是有于法律中予以明定者;二是有雖于法律中未規定,惟可從法律名稱中,覓其目的者;有雖于法律中未明目的,亦無從于法律名稱中覓目的者,則必以逆推法予以探求,蓋法律個別規定或多數規定所欲實現之“基本價值判斷”,較為具體,易于覓致,以之加以分析、整合,不難理出多數個別規定所欲實現目的,斯即規范目的。實踐中,探究系爭法條立法目的的路徑是對法律規則進行體系性思考,再進行利益衡量,按照我國成文法的慣用立法技術,通常在法律條文的前幾條就說明了本法的立法目的,一般來說會有兩到三個立法目的,通過分析系爭條文的構成要件,可以總結出該條文側重于實現哪一個立法目的。

(4)透過文義創設規則。

補充法律漏洞的新創規則需要符合可理解性、可預測性、可操作性,可理解性的標準是通常判斷能力者能夠認識;可預測性的標準是一般人可以預見自己行為之后果;可操作性的標準是切合實際、便于操作。否則,從法律適用的結果來看,含糊、落實難的處理方式對權利救濟于事無補,甚至可能適得其反。為了避免法官濫用目的性擴張的解釋方法,法官進行目的性擴張時的論證必須準確、充分,最終要平衡各方利益,不可過分擴張,也不能故步自封,做到不偏不倚,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判。

2.目的性擴張的適用限制

(1)法官說理過程的嚴密性

法官對規范進行目的性擴張時,需要充分考慮公平正義原則、法安定性原則和倫理道德觀念等,需要秉持公認的正義感進行評價,應當充分證明確有必要,應當對規范意旨進行嚴格的考量,不可隨意理解、變更規范目的,以防止目的性擴張的濫用與過度。法官必須嚴格遵守目的性擴張的適用程序,在說理過程中需要準確、審慎地識別法律漏洞的存在及其類型,通過體系化解釋來闡釋明確的立法目的,若立法目的沒有根據慣用立法技術在法條中呈現時,法官需要借助立法史、民法理念、法律精神等進行法益衡量后闡明隱匿在法律規定背后地立法目的。

(2)個案取向性

法官只有窮盡了現行法律規范和法律解釋方法后,仍然無法得出合適的結論,才可以適用目的性擴張,并且,目的性擴張的創設的新規則具有候補性和個案性,適用的效果只限于以立法目的為導向的個案正義,這一特性平衡了法安定性與個案正義。換言之,目的性擴張的作用范圍與效果不應得到擴張,只是針對系爭案件所創設的一項規則。然而,目的性擴張這一漏洞補充方法雖然只針對個案,但這是法官面對個案裁判時提煉總結出的一種規則,是案件裁判過程中所運用的法律分析方法。

四、總結

薩維尼說過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日起,便與時代脫節,因此,任何法律皆有漏洞??{里斯(Canaris)所提出的“目的性擴張”用于填補法律漏洞,即以黃茂榮先生的理解,目的性擴張用以恢復法律體系的不圓滿狀態[7]。若法律漏洞不進行補充,則受損利益將不能被填補,“目的性擴張”作為填補法律漏洞的法律補充方法之一,在民法學界和實務領域都有著不少的研究和運用,目的性擴張與目的性限縮、擴張解釋的區別能夠更清楚地認識目的性擴張的意義。以《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十六條為例,從兩個案例出發,論述目的性擴張在民法領域的正當性探源,再厘清目的性擴張的適用程序,法官循著發現法律漏洞、判斷適用空間、探究立法目的和創設規則等步驟來說理與裁判,法官運用目的性擴張的程度、說理的邏輯等均表現出目的性擴張在民法領域的重要性,同時,目的性擴張之路應當受到嚴格的限制,說理證成的嚴密性與個案取向性皆為防止損害法安定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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