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思羽
(滁州城市職業學院,安徽 滁州 239000)
2021 年11 月11 日發布的《中共中央關于黨的百年奮斗重大成就和歷史經驗的決議》中講到“文化自信是更基礎、更廣泛、更深厚的自信,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發展中最基本、最深沉、最持久的力量,沒有高度文化自信、沒有文化繁榮興盛就沒有中華民族偉大復興”[1],中華文化源遠流長、博大精深,有縱向跨越五千年的文明史和橫向涉及多個領域豐富內容加持的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有經歷百年浴血奮斗,一直堅定信仰、勇往直前的革命文化;有引領社會發展,創造了一個又一個卓越發展成果的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中華文化自信的內蘊深厚、底氣十足。
自信是在對自我完整認知的基礎上的自我認可和接納,是一種卓越的智慧和重要的力量,不論是個人還是國家和民族,自信都是支撐其不斷發展和進步的關鍵因素。而自信不是盲目的、自大的,她是建立在足夠豐富的內蘊及強大的實力之上的,同樣,一個國家和民族的強大的文化自信也是需要建立在這個基礎之上的。
一個民族和國家的文化自信內蘊包括其看待世界、看待社會、看待人生的價值體系、文化內涵和精神品質。中華民族之所以擁有幾千年不斷流的文明史,就是我們擁有一脈相承的獨特精神追求、精神特質、精神脈絡,古代先賢們的卓越思想構成了中華文化的獨特內蘊,如“天人合一”、“和而不同”、“與天地合其德”的世界觀;“民惟邦本”、“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天下興亡,匹夫有責”、“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人文觀、社會觀;還有眾多在歷史長河中凝結而成的獨特的思想價值和精神理念,一直到今天都在社會發展中發揮著積極的引領作用,構成了中華文化自信的精神淵源和基礎。其中,作為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重要組成部分的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也擁有獨特的精神內核和價值觀念,對推動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和充實中華文化自信的內蘊,都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
中華傳統法律文化的發展歷史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1 世紀的夏朝,發展中融合了中華文化的精神內核,在成果、內容和形式上有其豐富性和獨特性。
中華民族最初的“法”產生于夏朝的習慣法,經過商周到春秋時期的完善和變革,習慣法發展到成文法,到秦朝時形成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華法系,漢唐時達到成熟,唐貞觀年間頒布的《唐律疏議》成為中華法系的典范,而后的宋明元清的法律制度的創制都是以此為藍本,一直到清朝末年,中華法系宣告解體。
1.先秦時期的法律制度的特征。夏商周到春秋戰國時期的法都是奴隸制法,其法和制度本身必然會體現出奴隸制社會的腐朽落后和殘暴的一面,并帶有濃厚的等級和神權色彩,但同時也要看到其發展成果為中華法律體系的形成和發展提供了一定的基礎和淵源,如我國早在夏商時期就已經形成較為完備的刑法和訴訟制度;周朝時中華早期法制到達頂峰,形成的如“以德配天、明德慎罰”的法制指導思想,成為中國傳統法制“禮法結合”主張的理論淵源;再到春秋戰國時期,實現了中華傳統法律制度的巨大變革,如“法布于眾”的成文法出現、以商鞅變法為代表的變法改革、法家“以法治國、明法重刑”思想得到全面貫徹、對西周法律制度的神權色彩及其宗法制度提出了挑戰,推動先秦時期法律制度逐步走向成熟。
2.中華法系的特征。中華法系形成于秦朝,到隋唐時期經過八百多年的發展逐步走向成熟。唐朝貞觀年間頒布的《唐律疏議》成為中華法系成熟和完善的標志,也是后世各朝法律制度創制的藍本,并且也影響到了當時亞洲諸如日本、朝鮮、越南等各國法律制度的制定。它的特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不同于西方中世紀法律體系,中華法系以儒家思想為理論基礎的世俗法系,擺脫了宗教神學的束縛。
第二,中華法系注重維護“大一統”的國家格局和“中央集權”的政治體制,維護封建倫理、綱常禮教和集體意識,以此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
第三,中華法系強調皇權至上,但同時又注重以民為本,“民惟邦本,本固邦寧”,注重社會和諧;以國家法為主體,但同時又確認“民間法”的效力。
第四,中華法系強調“德法共治”,對人的行為規范既強調外在的法的約束,又強調內在的德的教化。
第五,中華法系注重“吏治”,區分“公罪”與“私罪”,強調對官員在德行、用權、能力和擔當等方面的更高要求。
3.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精神內核
(1)天下為公,以民為本
“天下為公”出自《禮記禮運》的:“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天下是公眾的,是一種公天下的理想,在傳統法律文化中則體現為提倡和注重民權、以民為本,如西周時期的“明德慎罰”思想,刑罰原則上強調矜老恤幼、罪疑從赦;主張“罪止一身”,反對濫殺無辜。還有當時訴訟制度中的“三刺”制度,體現了在重大疑難案件的決斷中對民意的重視,同樣也是“明德慎罰”思想在司法實踐中的體現。民本思想在漢唐的律法中體現得更加深入,如漢朝時產生的“輕徭薄賦、與民休息”、“約法省刑”、“為政以仁”等都是民本思想的體現;唐律中的“遂以寬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原則,重大案件審理中的“都堂集議制”、“復奏制”等制度,以示慎刑,都體現其重民的思想。
(2)德法共治,各取所長
“德”的教化作用在中國傳統統治中的重視程度一直都很高,比如西周時的“德教、禮法結合”、漢代的“德主刑輔、禮刑并用”、唐律的“禮法合一”“德體刑用”等都體現了當時古代統治者對德治的高度重視,再到明律的“明刑弼教”實現了德與法在教化人方面的更深層次的融合,而不再僅僅是主次關系。德法共治理念是中國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特色,也是今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以德治國”“依法治國”的理論淵源。
(3)奉法為上,法必明、令必行
商鞅的《商君書畫策》中說到“圣王者不貴義而貴法,法必明,令必行,則已矣?!保?],意思指圣明的君主不看重仁義而重視法度,制定法律一定要嚴明,頒布的法令一定要執行。再有《資治通鑒唐紀八》中記載的“戴胄犯顏執法”的故事,當唐太宗沒有考慮到唐律的規定,直接要把按唐律規定應被流放的官員選舉中的造假者直接殺掉時,戴胄直接反對,維護了法的權威,最終也得到了唐太宗的認可,這些實例都說明了雖然中國古代大都是君權至上,但也不乏重視法度、嚴格執法、奉法為上等法治精神的實踐,這對當時社會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4)以和為貴,維護公平正義
儒家思想中的和合精神是中國傳統文化中的核心精神,同樣中華傳統法律文化也深刻體現著這種精神,如“德法共治”思想也是和諧的一種體現;還有中華法制建設和發展中對“無訟”這種社會和諧境界的追求;再如結合我國古代獨特的社會經濟和文化傳統影響,中華傳統法律文化崇尚把“天理”“國法”“人情”相結合,在解決大量民事和輕微刑事案件中,注重用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等等,都體現了在中華傳統法律文化中對和諧境界的追求。
在中華傳統法律精神中,“法”在其形成之初就體現著其維護公平正義的核心精神?!胺ā痹谖髦芙鹞闹袑懽鳌盀灐?,字形由“水”“廌”“去”三部分組成,“水”代表執法公平如水;“廌”就是獬豸,是古代傳說中一種能明辨善惡是非的神獸;“去”就是“去不直”,去除壞人,有維護公平公正之義,中國傳統法制歷史中也有不少,有關于維護法的公平與正義的事例及人物,但由于中國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是典型的等級社會、人治社會,所以其本身無法從根本上實現完全的法的公平與正義,這種精神在當時更多的是民眾所可望而不可及的理想狀態。
真正的自信不是盲目的、膚淺的,而是理性的、深刻的,而真正的文化自信不光是因為自己國家和民族擁有優秀的文化成果,并因此產生了由衷的自豪感和光榮感,更應是在傳承和學習優秀文化成果及其精神內核的基礎上形成的認知和能力的提升,繼而進一步推動實現更高度的文化認同和深刻的文化自覺到文化自強的發展,并在此基礎上實現相關實踐能力的提升。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與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相結合,對其進行創造性的轉化和創新性的發展,對充實文化自信的內蘊、提升人民群眾認知水平和實踐能力都具有重要作用。具體可以從以下三個角度分析:
新時代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中對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中的民本思想進行了廣泛而深刻的繼承、發展和應用,建立了新型的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實現了人民群眾當家做主的自信和對國家各方面建設的更廣泛的關注和參與,推動了主人翁意識的深入人心。
社會主義民主的實質是人民當家作主。2021年10 月13 日,習近平在中央人大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說到“民主不是裝飾品,不是用來做擺設的,而是要用來解決人民需要解決的問題的”[3],可見,民主的實現不光要看民眾有沒有投票權、老百姓的權利實現是否得到承諾、權力運行規則和程序是否民主等,更應看人民有沒有對政治生活的廣泛參與權、人民得到的承諾實現了多少、制度和法律的執行率、權力是否真正受到人民監督和制約等,從這些方面來看,社會主義民主是更優秀的民主,是真正的民主,是得到社會主義法治全面保障的民主,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促進了社會主義民主的深入實現,人民群眾在法治建設中的廣泛參與和貢獻也是民眾在法治建設中的主人翁意識和認知水平提升的體現。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制定過程中對社會民眾意見的征集和采納;還有我國在多個基層地區設立的“基層立法聯系點”,讓基層老百姓可以直接參與與國家發展和居民生活息息相關的立法建議征集活動,在老百姓的積極參與下,已經有不少立法意見建議被采納,人民群眾的主人翁意識水平和實踐能力顯著提升,同時,這也是人民群眾對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所營造的良好的法治環境的積極回應,也是民眾對社會主義民主建設及法治建設更深刻的認同、理解和自信。
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中的德法共治思想體現了古人的立法智慧,也體現了法治和德治在調整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秩序方面的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作用,也是今天“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戰略的理論淵源?!胺墒浅晌牡牡赖?,道德是內心的法律”[4],今天,新時代背景下的“法治”和“德治”的結合,是更全面、更深入、更合理、更完善的結合。
1.“德治”對“法治”具有重要的支撐作用。
這里的“德治”,是與“法治”有同等意義的“德治”,它傳承了傳統儒家思想的“德治”觀的優秀思想,但又不完全等同于傳統儒家的“德治”,其道德規范內容體現了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色彩,涉及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等多個領域的道德規范,它的進步為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的穩定和發展提供了重要保證,是一種更符合時代發展需要的先進的“德治”,它的發展為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塑造了良好的人文環境,對推動社會主義社會的全面進步及社會矛盾的有效解決提供了重要保障,對民眾的道德修養水平和文化自信的提升提供了有效的引領和示范,但同時必須看到,在某些新興領域,“德治”的有效作用需要得到更多的關注。
伴隨互聯網和全媒體的發展,當下“德治”在為“法治”塑造優良人文環境的過程中,所涉及的領域發生了廣泛的擴展,人們除了在現實生活中關注“德”的發展水平和人的行為表現,民眾對網絡空間的道德規范水平和行為影響力也越來越關注,網絡的空間巨大、參與者眾多,伴隨眾多網絡媒體平臺的發展,每個人都可以在網絡中展示自我、表達觀點,網絡平臺給了他們同樣的展示機會,并可以快速地傳播到大量的網絡受眾面前,繼而帶來巨大的甚至是遠超過現實空間的影響力,但不同人的思想觀念、立場和認知等都存在差異,因此,良好的網絡環境,對參與者的道德品質、認知水平、人格層次、思辨能力、責任意識、擔當意識、包容意識、大局意識等方面的要求都是更高的,參與者只有在這些方面達到一定的高度,才能做到自覺規范自己的網絡行為、辨別網絡陷阱、抵擋負面信息干擾,也就是說,網絡良好人文環境的塑造,更需要引領者和參與者具備更高水平的道德自知、道德自覺、道德自律,才能營造出更加良好和諧的網絡人文環境,而這些能力的提升需要建立在深入的道德規范教育和深刻的道德文化自覺、自律和自信的基礎上。
2.“法治”對“德治”具有重要保障作用。
“法治”和“德治”的根本宗旨是一致的,“法治”的推進需要“德治”盡力打造的優良人文環境,“德治”的實現也需要“法治”的保駕護航,以法治承載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撐。伴隨全面依法治國戰略的推進,在黨的正確領導下,我國法治建設取得卓越成效,人民的主體地位得到有效保證,民眾的法治思維能力不斷增強,社會發展風清氣正。但再以網絡空間為例,它的“法治”建設狀況也會直接影響到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整體水平,同樣不容忽視,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作為社會成員,不論在現實空間還是虛擬的網絡空間,每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相應的社會規范,自覺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但由于網絡平臺的特殊性,參與者的身份可以是虛擬的,其某些網絡行為與現實空間的鏈接也是不夠緊密的,因此總有一部分人法治意識淡漠,網絡空間中語言和行為上的自律性降低,甚至把網絡作為自己發泄負面情緒、恣意妄為的空間,一些諸如網絡暴力、網絡欺詐、網絡水軍、負面價值觀滲透等網絡空間亂象也就應運而生了,對于此類現象的治理,不光要靠道德層面的教化和引導,相應的法律規范的確立、法律責任的明確、法律知識的普及、法律意識的加強、法治思維的形成、法律信仰的樹立等就顯得更為重要了,以此引導民眾在網絡空間中自覺遵守法律規定、履行法律義務、承擔社會責任,才能營造出全社會都講法治、守法治的網絡文化環境和積極向上的網絡文化氛圍,并維護每一個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可見進一步推進在法治建設基礎上形成的法治文化的自知、自覺和自信對于實現社會良治發揮著重要的保障作用。
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中的奉法為上和法的公平正義精神是中國古代法制歷史中被長久認同和努力秉持的重要思想,也是今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重要理論淵源,但由于封建社會法制建設維護皇權的本質,“奉法為上、公平正義”的實現更多的是依賴于個別盛世明君和有志之士的堅定維護,很難真正成為普遍的國家意志,體現了封建社會濃厚的“人治”色彩。與之不同的是,今天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是對“人治”的徹底否定,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可見,當下的法治精神是國家意志的體現,平等也是社會主義法律的基本屬性,它代表著在我國憲法和法律擁有最高權威,每個公民的合法權益都會得到法的保障和維護,同時,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努力踐行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并不斷推進相關制度和體系的完善,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思想的指導下,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取得了巨大成就,在這樣先進的法治環境和氛圍中,社會全體成員的法治觀念和法治思維能力明顯增強,更多民眾開始積極主動關注法治動態和熱點、學習法律知識、參與法治建設,公民個人運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和社會公平正義的意識和能力得到提升,在此背景下,民眾有了更充足的底氣,因此民眾應提升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的自信和維護法治權威和社會公正的行動能力,在社會生活中,不會因為權力和財富的高低而產生盲目的無視法度的自負或畏懼怯懦的自卑,而是樹立在對法律權利義務、責任擔當等更深刻認知的基礎上的自信,繼而用正確的方法和行為推動法治中國的全面發展。
新時代背景下,文化軟實力是推動國家各個領域發展的“助推器”、“導航燈”和“黏合劑”,實現文化繁榮興盛是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重要內容,中華傳統法律文化中所蘊含的“天下為公”、“德法共治”、“奉法為上”等優秀法律精神內核能夠充實中華文化自信的內蘊,把他們科學地融入新時代社會主義文化建設和法治建設中,可以提升人民群眾認知水平和實踐能力,實現民眾更深刻的文化自覺、文化自知、文化自信,對推動實現全民族的文化自強,對推動國家繁榮和民族復興都有極其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