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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走私犯罪的風險與防控

2023-11-17 16:35王江淮丁小錚
安徽警官職業學院學報 2023年3期
關鍵詞:海關監管進境快件

王江淮,丁小錚

(吉林大學,吉林 長春 130000)

走私是最古老的犯罪之一,“只要還存在國際(或地區)間的商品差價或進出口貿易上的管制,就必然會出現走私活動”。[1]作為主要的經濟犯罪的類型之一,走私犯罪是為數不多的有專門偵查機關的犯罪類型。當這種最古老、普遍的犯罪與最前沿的科技相結合,無疑將給犯罪治理帶來極大的挑戰。盡管網絡犯罪研究已經如火如荼,但與當前的網絡走私犯罪猖獗的現狀相比,網絡走私犯罪研究仍是一塊洼地。

研究網絡走私犯罪就必須清楚地界定網絡走私犯罪的定義、總結網絡走私犯罪的主要模式、分析實踐當中面臨的挑戰及相應的風險防控對策。

一、網絡走私犯罪定義:一種變態貿易行為的界定

世界各國、地區的法律法規、學理與實踐對走私的定義各不相同。按照《內羅畢公約》(即海關合作理事會《關于防止、調查和懲處違犯海關法罪實行行政互助的國際公約》)的界定,走私是指以隱蔽方法偷運貨物越過海關邊境的瞞騙海關偷漏關稅罪。一般認為,走私是逃避海關監管,偷逃關稅或者攜帶違禁品或管制貨物、物品進出境的行為。[2]我國《刑法》和《海關法》均未對走私作出具體定義,而是在《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中》采取列舉的方式,對走私行為進行界定。按照規定,凡違反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中第7 條所列舉的行為均為走私行為。同時,《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還規定有第8 條所列舉的行為的,按走私行為論處。①《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7 條 違反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為:(一)未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準,從未設立海關的地點運輸、攜帶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二)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三)使用偽造、變造的手冊、單證、印章、賬冊、電子數據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擅自將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的;(四)使用偽造、變造的手冊、單證、印章、賬冊、電子數據或者以偽報加工貿易制成品單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關監管貨物、物品脫離監管的;(五)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擅自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運出區外的;(六)有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的其他行為的。第8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走私行為論處:(一)明知是走私進口的貨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的;(二)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載人員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運輸、收購、販賣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沒有合法證明的。本文所謂的走私犯罪是指《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7 條、第8 條所規定的且觸犯刑法的行為。

與走私犯罪有明確法律定義相比,網絡犯罪的定義則無法律明文規定,學界對其定義亦不盡相同。我國學界對網絡犯罪的定義主要包括三種:一是對象說,即認為網絡犯罪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犯罪行為;二是工具說,即認為網絡犯罪是指利用網絡作為犯罪工具實施的一切犯罪行為;三是空間說,即認為網絡犯罪是指“雙層社會”將網絡作為犯罪空間的一切犯罪行為。[3]本文所稱的網絡走私犯罪行為是指以發生在網絡空間或利用網絡所實施的一切走私行為。

如果說走私犯罪是一種非法、變態的貿易行為,那么網絡走私犯罪則是這種變態貿易行為在網絡空間中的異化。

二、網絡走私現象:一種亟待重視的犯罪模式

“互聯網+”思維的普及不僅僅在國家行政管理和公民的日常生活中體現,也在走私犯罪中扮演著日益重要的角色。傳統走私活動“借力”網絡已成為普遍現象。根據通關渠道的不同,我們可以將網絡走私犯罪分為貨運渠道的網絡走私犯罪、旅檢渠道的網絡走私犯罪、郵遞和快件渠道的網絡走私犯罪。

(一)貨運渠道的網絡走私犯罪

貨運渠道是我國進出境貿易的主要渠道。貨運渠道的網絡走私犯罪是指行為人通過汽車、輪船、列車等運輸工具將貨物運載進出境過程中,利用網絡逃避海關監管的走私犯罪行為。行為人在貨運渠道利用網絡走私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是在通關前,利用網絡與境外供貨商取得聯系。境外供貨商通過互聯網郵箱等網絡平臺發送真實單據,由國內走私行為人對真實單據中的價格、品名、規格、型號等可能影響關稅的信息進行修改,并將制作虛假單據用來向海關申報。通關前,行為人亦可以利用支付寶、微信等網絡支付平臺支付走私貨物的訂金、貨款、運費等,這種在線支付平臺的資金流轉極快。行為人通過網絡平臺,可以快速地實現境內外資料交換、信息互通、資金流轉等。

二是在通關過程中,行為人利用網絡的隱蔽性進行溝通反饋。如利用微信語音電話進行實時溝通,反饋海關監管情況,并及時調整修改犯罪計劃。由于微信語音難以被監聽,通話內容幾乎不會留下任何記錄,有利于提高走私的隱蔽性。這幾乎在所有的走私案例中都會出現。

三是在通關結束后,利用網絡進行走私貨物的銷售。如在微信群、QQ 群或者其他網絡平臺進行走私貨物的銷售。由于網絡平臺具有較強的開放性,行為人可以在較短的時間內將走私貨物銷售完畢。

案例1:深圳文錦渡海關2018 年查獲一起利用貨車走私凍品進境案,該案中走私團伙通過車輛藏匿,從境外經深圳夾帶凍品偽報入境,進境后在QQ群以超低價格銷售走私凍品。該走私團伙從承攬業務到運輸、清關、貨物交付形成了“一條龍”鏈條。在收取中間費用時,他們也采用現金或網絡支付,交易記錄隱秘,增加了打擊難度。[4]

貨運渠道的網絡走私犯罪主要有以下幾個特征:一是從犯罪主體來看,主要以單位為主,且具有極強的組織性;二是走私貨物以大宗貨物為主,包括固體廢物、凍品等禁止、限制進境內貨物,也包括汽車配件、電子產品等應稅商品。三是網絡在整個犯罪過程中主要作用是單據修改、犯罪嫌疑人之間的溝通、資金流轉、走私貨物銷售。

(二)旅檢渠道的網絡走私犯罪

我國較大的旅檢口岸有珠海的拱北口岸、深圳的羅湖口岸及各類大型國際機場口岸等。旅檢渠道的網絡走私行為是指行為人利用人身夾帶貨物、物品的形式,通過旅檢口岸進出境,逃避海關監管的犯罪行為。網絡在旅檢渠道的走私中主要有以下三種情形:

一是利用社交平臺發布出境信息,暗示可以代購貨物進境,尋找買家,一旦買家與其聯系并通過微信或支付寶等形式支付訂金后,行為人即按照買家要求在境外購買所需物品,以個人自用名義攜帶進境后交付給買家。

二是利用社交軟件組織走私行動。案例2:在一起走私洋酒進境案中,行為人通過加入各類導游群,結識即將出境的導游,讓導游安排旅行團中的游客以個人自用名義,每人攜帶1-2 支洋酒進境,通關后再將洋酒集中交給行為人,行為人向導游支付25 元-45 元/支的“水客費”。[5]

三是利用網絡平臺銷售走私貨物。行為人通過旅檢渠道從境外將小件商品偷帶進境后,在淘寶、閑魚等銷售平臺上進行公開銷售的現象非常多見。案例3:在“淘寶店主走私被判10 年案”中,行為人游某自2013 年5 月開始在香港向香港名家等多家服裝公司通過刷卡支付的方式大量采購各種服飾,其在香港所購服飾全部通過雇請“水客”偷帶及自行攜帶等方式走私入境,并由其網店在境內銷售牟利。法院認定,游某在香港刷卡購買并走私入境的服飾金額總計人民幣1000 多萬元,偷逃稅款達300 多萬元,游某因此被判處有期徒刑10 年。[6]

旅檢渠道的網絡走私犯罪主要有以下幾個特征:一是犯罪主體以自然人為主;二是從走私貨物的種類上看,主要是一些小件貨物為主,主要集中表現為煙酒、奶粉、電子產品、藥品、化妝品、服裝、首飾等應稅商品;三是網絡在走私活動中主要發揮組織犯罪活動、銷售贓物的作用。

(三)郵遞和快件渠道的網絡走私犯罪

郵件和快件渠道是新興的通關渠道,較之于前兩種傳統渠道,其與網絡的關系更為密切?,F在郵件和快件渠道走私已成為當前網絡走私的最主要形式。郵件和快件渠道的網絡走私行為是指行為人將貨物、物品利用郵政包裹或者其他快件形式,寄出或寄進境,逃避海關監管的犯罪行為。旅檢渠道的走私中主要有以下三種情形:

一是全程利用網絡平臺進行貨物購買、銷售。在該種情形中,行為人通過在境外網站訂購貨物,并聯系國內買家,直接將境外貨物由國際快件形式以偽報品名、低報價格等形式逃避海關監管通關進境后,再通過國內快件形式派送至國內買家手中。整個走私活動中,行為人可能并未與國外供貨商、國內買家見過面,也未見過具體貨物。案例4:2011年8 月25 號,上海浦東機場海關在對一批申報為擴音器,美國UPS 聯邦快遞經辦的境外快件查驗時,開箱檢查時發現快件內藏有9 支殺傷力非常大的制式槍槍支配件9 件,長槍部件7 件。經查,犯罪嫌疑人王某通過網上的槍支愛好者QQ 群聯系買槍者,并將從境外購買的槍支以偽報品名的形式走私進境,再由國內快遞派送給買家。為了逃避打擊,他們在網上往往使用暗語進行聯絡,比如說用“狗啊”、“狗糧”來替代槍和彈藥。[7]

二是利用網絡進行報關資料傳遞、造假。該類型走私中,走私團伙往往將原本不符合快件申報進境的整批貨物委托給國際貨運代理公司,由其“化整為零”,拆分成多個包裹,并通過網絡購買虛假身份證信息、偽造收發件信息走私進境后,再集中到一個倉庫“化零為整”,最后派送給國內客戶。案例5:黃埔海關緝私局2018 年5 月11 日破獲一起特大快件走私進境案。經查,走私團伙通過互聯網郵箱傳遞單證資料,修改真實單證,虛構收發貨人信息,以偽報品名、低報價格等形式將快件走私進境。[8]

三是以跨境電商個人購為幌子,利用網絡進行全流程造假。該類型的走私犯罪中,網絡全程參與。行為人利用網絡購買的身份證信息,通過全球購物平臺制作虛假個人跨境購買訂單,并利用所購買的快遞單號虛構快遞軌跡信息,虛構網絡支付信息等,以個人跨境購物方式向海關申報,走私進境。

毫不夸張地說,郵件和快件渠道已成為走私的主要通道,且互聯網電商已成為走私分子“訂貨-銷售”的新的主要渠道。郵件和快件渠道的網絡走私犯罪主要有以下幾個特征:一是從主體上看,既有單位犯罪也有自然人犯罪,自然人犯罪中多為熟悉網絡、跨境購物年輕人,其中不乏學生群體[7];二是從走私貨物來看,該渠道的網絡走私種類復雜多樣,單位犯罪中走私貨物多為應稅商品,包括日化品、玩具、電子配件等,自然人則多為禁止類和限制類商品,如毒品(尤其是恰特草、藍精靈等新型毒品)、槍支、電子煙彈等;三是從走私手法來看,郵件和快件渠道的網絡走私將傳統螞蟻搬家式的走私行為網絡化,具有更強的隱蔽性。四是從犯罪過程來看,郵件和快件渠道的網絡走私犯罪大大簡化和縮短了走私流程,并以“無紙化”、“無庫存”為主要特征,取而代之的是大量的電子數據。

三、網絡走私犯罪的風險:一種全新的挑戰

網絡走私犯罪是一種新型的犯罪活動,其帶來的也必將是全新的挑戰。這種挑戰主要表現在對海關監管的挑戰、對偵查活動的挑戰、對司法管轄的挑戰以及對社會治理的挑戰。

(一)對海關監管的挑戰:犯罪成本降低與監管成本的上升

“互聯網+”的貿易模式旨在實現資源的快速配置與交換,其最大的優勢在于速度快、成本低、效率高。網絡走私犯罪區別于傳統走私犯罪的一個很重要的特點是:快。這種“快”意味著其花費極少的成本,在較短的時間內就能完成走私全過程。當前以互聯網為空間的走私犯罪基本實現了無紙化、零庫存、無需辦公場所,且僅需極少的人力資源,而無需像傳統的走私犯罪需要一個龐大的組織。換言之,行為人只要一臺能夠連接網絡的終端,以一己之力足不出戶就能實現走私。其成本之低、貨物流轉之快對海關監管而言是一種不小的挑戰。

與網絡走私犯罪愈加低廉的成本相比,海關監管的成本不斷增加。為了應對網絡走私犯罪,海關監管部門需要研究制定更加行之有效的規章制度,需要研發更加靈活精準的監管系統,需要更高的監管水平,需要更專業的監管人員,也需要更高效的風險研判能力。這些都是網絡走私犯罪對海關監管提出的新要求,其大大增加了海關監管的成本。此外,當前海關監管部門對報關資料的形式審查顯然已經無法輕松應對日趨隱蔽性的走私手法、海關的通關環節監管顯然不足以應對全流程造假的走私手法。

(二)對偵查的挑戰:手段高度隱蔽化與證據高度電子化

一方面,走私犯罪流程越簡便,越具有隱蔽性。網絡恰恰在簡便性上“助力”了走私犯罪,它大大縮短了走私犯罪的流程。于緝私情報、偵查而言,應對網絡走私的難度只會越來越大。主要表現在:網絡走私犯罪線索隱蔽難以發現,傳統的依靠舉報的收集線索方式在網絡空間中難以適用;網絡空間中的信息瞬息萬變,致使情報經營難度較大;網絡的虛擬性(包括用戶名虛擬、地址虛擬)給致力于追求真相的案件偵辦帶來巨大挑戰。

另一方面,網絡走私犯罪的電子化也為犯罪偵查帶來了挑戰。網絡走私與傳統走私最大的差異在于其走私過程依靠大量的電子數據,而非紙質材料。當網絡成為走私的主戰場之一,大量的證據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于網絡。這些電子數據包括社交軟件的聊天記錄、跨境購物平臺的訂單記錄、銷售記錄、網絡平臺支付記錄、快遞運單記錄、電子發票、電子財務表等等。這就需要電子取證技術的應用。無論是電子數據現場勘察還是遠程勘察,都是一項專門、專業的規范化取證工作,實踐中辦案人員往往并不具備電子數據調查分析資質,對于電子數據的提取、固定都是存在較大的盲區。實務中,辦案人員往往不得不將相關電子證據交給專業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待鑒定報告出來之后才能對電子數據進行應用。然而,從案發到鑒定報告出來之后至少需要幾天時間,往往錯過辦案的黃金時間。

此外,網絡走私犯罪中的行為人往往也具備一定的電子證據常識,反偵查意識高,只要其不供述網絡賬號、密碼,辦案人員往往無法獲取關鍵的電子數據。甚至部分行為人能夠應用遠程擦除等技術進行反偵查,這些都為偵查工作帶來了極大的挑戰。

(三)對司法管轄的挑戰:主體的不明確性與司法協作的困難

走私犯罪是典型的跨國或跨區域犯罪,其所涉及的主體必然包括境內外自然人或法人。由此就必然存在以下兩個問題:

其一,我國司法對境外參與走私的當事人是否具有管轄權?傳統的刑事司法主要遵守“主要犯罪地”和“被告人所在地”的原則對犯罪行為進行管轄。走私犯罪的犯罪行為地和犯罪結果地必然會涉及境內外不同國家和區域,導致走私犯罪容易發生管轄沖突的問題。而在網絡走私犯罪中,走私犯罪行為地是難以確定的,有的網絡主體的所在地甚至也無法確定。此外,一些境外人士往往主張其在境外所實施的行為完全符合所在國、區域的法律法規,中國大陸的法律能否對其進行責難?這些都讓傳統的管轄原則受到挑戰。

其二,如果享有管轄權,那如何管轄?針對境外犯罪主體,無論是國際司法協作還是區際司法協作都需要繁瑣的程序,且并非所有走私犯罪案件都能進行合作。然而,幾乎所有的走私犯罪都有境外主體,且在網絡走私犯罪中,由于網絡主體的虛擬性,甚至無法獲取犯罪主體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而對其實行邊控、網上追逃等措施,主要犯罪嫌疑人境外在逃是常見的狀況。

(四)對國家治理的挑戰:走私泛化及其深度威脅

傳統走私犯罪對國家治理的挑戰往往體現少數利欲熏心的人利用走私行為危害國家稅收安全,網絡走私犯罪的威脅則不局限于此。

一是從廣度上而言,當前的網絡走私犯罪呈泛化趨勢。年輕群體中的個人利用出境游或者全球購物平臺訂購并走私貨物進境,再在微信、淘寶等平臺進行銷售,已成為普遍、簡單的代購經營活動。走私犯罪已不再是邊民、國際貿易公司的“特長”,而是全民皆可快熟掌握的犯罪活動。近年來,在網絡的“助推”下,走私犯罪刑事案件數量逐年攀升,案值和涉稅額一再創造最高紀錄。如此高的犯罪率為社會治理帶來較大的難度。

二是從深度上而言,網絡走私犯罪的危害已不僅僅是國家稅收安全的層面,網絡走私槍支、毒品進境已經成為威脅社會公共安全乃至國家全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將應對網絡走私犯罪從維護國家稅收安全的角度上升到公共安全的高度甚至維護國家安全的高度都不為過。

四、網絡走私犯罪防控:尋求一種有效的策略

針對網絡走私犯罪帶來的新挑戰,可以從監管方式方法的完善、電子數據的應用、保護管轄的提倡、走私觀念的矯正等角度尋求行之有效的策略。

(一)完善監管方式方法

網絡走私犯罪首先挑戰的是海關監管,它通過隱蔽的走私手法不斷突破監管網。應對網絡走私犯罪,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監管方式方法。

1.從事中監管到全程監管

當前的監管主要為海關的事中監管,即當走私犯罪行為著手實施后——向海關提交通關資料后,海關才開始正式監管。在郵遞和快件渠道的網絡走私犯罪中,海關的監管客體是密封的包裹以及簡單的通關資料,這種不見人、不見貨物的監管本身存在一定的錯誤率,但在通關效率的要求下,海關無法做到百分百開包檢查,只能做基本的研判,一旦貨物放行后走私即告成功。走私成功后,貨物在網絡上銷售,其受到的監管幾乎可以忽略不計。受職能所限,海關的這種正面監管,是缺乏事前監管和事后監管的,這就需要多元主體參與其中,協同監管。市場、工商部門及快遞行業部門需對事前走私貨物的訂購、運輸和事后的走私貨物銷售進行監管,緝私部門應對電商網絡平臺數據分析,提前研判走私風險。全流程造假的走私手法的出現,充分說明了全流程監管的必要性。

2.從形式審查到實質審查

當前之所以大量存在利用虛假身份信息進行跨境購物后走私的行為,主要在于監管部門難于分辨身份信息真偽。之所以難以辨別是因為海關監管部門只能對身份信息進行形式審查,而難以進行實質審查。事實上,如果將原先“提交身份資料”增加“提交按了手印、簽字的身份證復印件”掃描件,就能使得走私犯罪行為人成本加大,也便于監管部門探索實質審查的方法。

(二)加強電子數據調查、分析與應用

針對網絡走私犯罪電子化的特點,偵查部門應當加強電子數據的調查、分析與應用。

1.打造電子取證專業隊伍

加強電子取證培訓,與有資質的、專門的電子取證公司進行合作,對辦案人員進行定期培訓,并可參加由電子取證公司與人社保組織的電子取證調查分析(中級)考試,以取得電子數據取證的中級職稱。人員資質是電子取證活動規范化的保證。人員具備相應資質后,便可以在偵查過程中,第一時間提取相關電子數據,在鑒定報告出來之前,確保有能力對行為人的手機鏡像等重要數據進行分析,確保電子數據能夠在“偵查黃金時間段”中的突審派上用場。

2.轉變取證思路

轉變以往以口供為中心的取證模式,重視電子數據的應用。例如,在走私犯罪中最難證明的是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在網絡走私犯罪中,這同樣是一個難點。傳統走私犯罪,獲取行為人主觀故意證據往往只能依靠口供,而網絡走私犯罪中,可以利用行為人在網絡上留下的各類痕跡,如對微信或其他社交軟件中的聊天記錄、訂貨或銷售平臺中的對話進行分析,往往可以用來證明其主觀故意。

(三)保護管轄與司法協作的提倡

網絡犯罪的管轄問題較之于其他類型犯罪有所不同。為了解決網絡犯罪的管轄權爭議,中外學術界提出諸多理論。例如,新主權理論、網絡管轄權相對論、普遍關系原則、網址來源國管轄理論、服務器所在國理論。[9]筆者認為,應用保護管轄原則,可以應對境外走私犯罪主體。由于保護管轄是指不論本國人還是外國人,其在國外的犯罪行為只要侵犯了本國的利益,就適用本國刑法,[10]則不論網絡走私犯罪分子服務器在哪、網址來源于哪個國家、其行為在其所在國家或地區是否犯罪,皆應當適用我國刑法關于走私犯罪的規定。

針對享有管轄權卻無法切實進行管轄的情況,即網絡犯罪行為人潛逃境外的,當前尚無較好的辦法。實踐中,行為人多潛逃香港澳門,比起復雜的國際司法協作,區際司法協作相對容易,應盡快與港澳共同建立完善的反走私司法協作體系。

(四)觀念矯正與部門合作

國家治理網絡走私犯罪中,應對網絡走私犯罪泛化可以從觀念的矯正入手,應對網絡走私的深度威脅可以加強部門合作。

針對當前走私泛化的現象,筆者認為應從兩方面進行治理,一是將走私犯罪行為納入行為人個人征信評價范圍內。因為走私本質上是一種欺騙行為,即通過偽報、瞞報、夾藏等手段欺騙海關而逃避監管,在網絡走私犯罪中,“造假”是一項普遍的技術,這無不反應出行為人貪利、不誠信的個性特征。將走私犯罪記錄納入行為人個人征信評價范圍內,在某種程度上可以強化人們對走私的本質認識,克服其貪利和僥幸心理。二是強化網絡走私的“犯罪”標簽效應。當前多數網絡走私犯罪行為人,尤其是年輕人并不能深刻認識到走私的犯罪性質,普遍存在的代購行為強化了其“走私合理化”的心理。因此,有必要向這類網絡主體普及一種常識:網絡走私犯罪是犯罪。

針對網絡走私犯罪對公共安全甚至國家安全的威脅,海關監管部門應當同緝私部門、地方公安的緝槍、緝毒部門加強合作,利用網上偵查手段排查涉槍、涉毒線索,尤其加強對貼吧、QQ 群等槍、毒高發區進行重點排查,一旦發現線索,各部門情報共享,由網絡平臺提供數據、海關鎖定風險貨物、公安機關精準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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