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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托一定會提高女性再生育意愿嗎?
——來自第七次全國生育狀況抽樣調查的發現

2023-11-22 11:53韓潤霖
浙江社會科學 2023年11期
關鍵詞:托育生育意愿

□ 史 毅 韓潤霖

內容提要 基于第七次全國生育狀況調查數據,文章使用logit回歸模型和傾向值匹配法討論了托育服務與女性再生育意愿的關系及影響機制。研究發現:第一,在以市場化托育服務為主體的環境下,接受托育服務不僅未能顯著提高女性再生育意愿,反而可能產生一定的抑制作用;第二,靈活的托育服務形式對女性再生育意愿存在積極影響,接受非全日制托育服務的女性再生育意愿顯著高于接受全托的女性;第三,托育服務價格均對女性再生育意愿存在顯著影響,絕對價格和相對價格越高,女性再生育意愿越低;第四,在使用送托模型和近鄰匹配法控制樣本選擇性之后,托育服務對再生育意愿的抑制效應明顯下降,但主要對低收入、中高收入和高收入家庭的作用顯著,對中等收入和中低收入家庭不存在顯著影響。因此,本文從提高托育服務靈活性、降低托育服務成本、促進供需有效匹配和錨定政策重點人群等方面,提出了發展普惠托育服務體系、穩定和提高女性再生育意愿的政策建議。

一、引言

伴隨現代化、工業化和城鎮化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國家已經或正在經歷第二次人口轉變,逐步進入生育水平下降和老齡化程度加深的階段,長期的低生育水平給這些國家的經濟社會發展帶來了重大挑戰。在過去的四十五年中,全球范圍內總和生育率低于2.1的國家比例從14%上升至52%,低于1.5的國家比例從1%上升至20%,認為本國生育水平太低的國家比例從9%上升至28%,已有55個國家開始出臺一系列以提高生育水平為導向的社會政策(UN,2021&2022)。值得注意的是,在總和生育率低于1.3的國家中,東亞國家和地區的少子化問題尤為突出,韓國、新加坡、日本等國家的極低生育水平引起了廣泛的政策關切和回應。在各國生育和家庭支持的政策實踐中,擴大托育服務供給被認為是支持政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以對生育率回升產生一定的促進作用,但就其政策效果仍存在不同的看法。與其他國家相比,我國生育水平在多重因素影響下快速降低,出生人口數量快速減少,即將邁入人口負增長的新階段,大力發展涵蓋0-3歲嬰幼兒照護的“普惠托育服務”是構建生育支持政策體系,降低生育、養育、教育成本的重要抓手,被視為我國積極應對低生育水平、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重要措施

托育服務作為嬰幼兒照護服務體系的一種補充形式,對緩解“工作-家庭”沖突,減輕祖輩嬰幼兒照料負擔具有積極意義?,F有研究表明,發展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不僅有利于婦幼健康、兒童發展、家庭關系和諧與家庭發展能力建設(徐浙寧,2008;連光利等,2012),而且有利于落實全面三孩政策,推動社會性別平等、增加有效勞動供給、提高社會效率、促進經濟和人口均衡發展(王軍,2015;鄭真真,2015;任遠,2018)。 然而,自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隨著國企改制、福利市場化等改革的進行,中國托育服務發展進入停滯階段,福利性質的托育體系逐步消失,而市場主導的托育體系也因制度缺失而問題頻發,這使得托育服務難以滿足現實需求。2019年全國人口與家庭動態監測調查結果顯示,嬰幼兒家長有托育服務需求的比例接近30%,但實際入托率僅為5.5%。與中小城市和農村地區相比,大城市家庭的托育服務供給短缺更為突出。北京市2022年嬰幼兒托育服務需求調查顯示,3歲以下嬰幼兒家長的送托意愿高達77%,但實際入托率僅為6.2%。隨著黨中央在十九大報告提出要在 “幼有所育”中取得新進展,在《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中明確加快發展普惠托育服務體系,在二十大報告中將托育視為民生難題并把降低養育成本作為增進民生福祉的重要任務之一,新一輪的托育服務體系建設工作被快速提上日程。2019年我國印發 《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這一年被部分學者和政府部門稱為“托育元年”,托育服務供給也迎來了快速增長期。根據國家衛健委統計數據,2020年至2022年中期,我國每千人口托位數從1.8個上升至2.66個,我國已有托育機構8.53萬家,可提供托位數量約375萬個,其中符合標準規范要求且已完成備案的托育機構累計約1.78萬家,可提供托位數量約131萬個。

在各項利好政策下,盡管托育服務供給在短期內得以迅速擴大,但有效服務供給短缺仍是我國當前面臨的主要挑戰。其中,普惠托育服務缺位的影響更加值得關注,多數家庭難以承擔市場化托育服務的過高價格,導致有效供給和有效需求之間難以有效匹配。由于我國托育服務體系在經濟社會體制改革進程中被逐漸弱化和中斷,當前正處于起步重建階段,近20年的服務空白期導致缺少對托育和生育之間關系的長期追蹤觀察,托育服務與生育意愿和水平的關系研究也處于缺位狀態。那么,發展托育服務能否有效緩解因子女照料問題產生的“工作—家庭”沖突?僅僅通過增加托育服務供給一定能減輕生育養育負擔并提升家庭生育意愿嗎?作為托育服務體系的組成部分,普惠托育可以通過降低服務價格來實現提升家庭生育意愿的預期效果嗎?本文使用全國生育狀況抽樣調查數據,基于logit模型從供給和價格兩個維度評估了托育服務對育齡女性再生育意愿的影響,并通過傾向值匹配法對托育服務影響中的群體異質性進行了控制,為設計適應生育支持目標所需要的托育政策工具提供了更為精細化的理論和經驗支撐。

二、文獻與理論回顧

在現有社會政策框架下,發展托育服務對推動性別平等、保障兒童權益、促進家庭發展、減輕照料負擔具有重要價值已經成為多國學界、政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共識,但現有研究對托育服務與生育意愿的關系仍然存在爭論,托育服務能否以及如何影響生育水平也存在一定分歧。

一方面,有研究發現托育服務供給將提高女性再生育決策的可能性,即托育服務供給的增加使生育孩子的機會成本降低,從而提高生育意愿和水平。Blake(1965)研究發現,生育率與女性勞動參與率呈負相關。嬰幼兒照料的時間成本較高,許多家庭在照料和工作之間難以抉擇,這成為阻礙生育的一個重要因素。嬰幼兒托育服務機構的出現,特別是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的出現,能減輕父母撫養子女的壓力,降低育兒成本,有效緩解子女照料和工作之間的矛盾,顯著降低了其因生育行為而退出勞動力市場的機率,從而提高總體生育意愿,受過高等教育和高收入的父母更愿意將子女送入托育機構 (Huston et al.,2002;Greenberg,2010)。因此,托育服務發展較好的國家不僅有較高女性勞動參與率,還有著相對較高的生育率。以挪威為例,Rindfuss等(2007)研究發現兒童照料機構的可用性顯著提高了女性的初次生育意愿和生育行為,而廣泛可及的、普惠性的優質托育機構也顯著提升了生育率。為提高生育水平,一些生育率處于極低水平的國家也越來越重視兒童照料服務體系的建設。Del Boca(2002)的實證研究也發現,兒童照顧機構可及性能有效地提高意大利的生育率。田艷芳等(2020)認為加大公共托育服務的供給、為育齡婦女提供高質量的0-3歲嬰幼兒社會照料支持是提高二孩生育意愿最有效的政策。吳帆等(2017)通過多個來源數據發現,母親承擔了過重的兒童照料負擔,祖輩的替代照料也較為普遍,他們認為幫助照料者實現工作與家庭照料的兼顧,發展正式兒童照料服務,是提升生育意愿和生育率的有效途徑。

另一方面,也有研究表明托育服務可能會降低女性再生育決策的可能性,當托育服務的價格過高,替代女性照料嬰幼兒的可能性有限時,女性再生育的預期成本會明顯提高,生育意愿和水平反而會出現一定下降。姜玉和莊亞兒(2017)基于2015年追蹤調查數據研究發現,經濟壓力大是影響生育二孩的首要原因,嬰幼兒照料產生的養育成本是經濟壓力大的主要原因之一。托育價格是反映家庭養育經濟成本的重要指標,會影響家庭對托育服務選擇,進而影響女性的生育意愿,托育費用過高會增強正式照料對女性生育意愿的抑制作用(李婉鑫等,2021)。以日本為例,為了降低育兒家庭的負擔和提高托育服務的利用率,讓托育服務變得更加“可負擔”,日本政府加大對托育機構的扶植力度,2015-2017年嬰幼兒托育服務利用率由37.9%上升至42.4%,其中0-3歲托育服務利用率由38.1%增加至45.7%(張建,2021)。但值得注意的是,托育服務增加后僅有少數地區的生育率呈現小幅上升,在部分地區反而導致婦女工作意愿提高且生育水平下降,在其他地區則表現出對生育率沒有顯著影響的情況,因此政府在制定兒童保育政策時必須關注區域異質性(Fukai,2017)。

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相比,我國托育服務與生育意愿和行為的關系更加復雜。近年來,盡管我國生育政策在逐步調整,對生育數量的限制逐漸消除,但在養育成本、照料壓力和女性職業發展受限等因素的約束下,生育意愿、生育行為和整體的生育水平并未因生育政策的調整而實現回升,這與生育配套措施的缺失有關(王維國等,2022;滿小歐和楊揚,2023)。賀丹等(2021)研究認為我國嬰幼兒入托率遠低于發達國家,目前3歲以下嬰幼兒入托率僅為5.5%,家庭代際照料支持仍然占較大比重,這表明我國目前托育服務的供給與需求之間存在較大差距。即便是較為發達的省市也存在托育服務供需不平衡的問題,如2018年上海有10萬名2歲兒童需要托育服務,但僅有1.4萬名入托。更值得關注的是,在托位供給總體不足的情況下,存在有效需求識別不精準、托位使用率較低、空置率過高的問題(劉中一,2023),托育服務發展存在收費價格高、專業能力不足、標準規范不完善、人才隊伍缺乏等系列短板(潘鴻雁,2020),這些進一步提高了托育服務與生育意愿關系分析的復雜性。

由于缺乏足夠的經驗數據,國內相關研究對托育服務和生育意愿的關系機制討論尚不深入。在制度、政策、文化等因素的影響下,國外相關研究對上述問題的討論仍存在分歧。Doepke(2004)指出經濟發展、收入水平、人力資本投資和生育水平的關系是階段性的,不同要素之間的關系方向取決于生育的機會成本和經濟成本差異程度。這一觀點與孩子成本效用理論共同為我們觀察托育服務的可及性及其作用提供了解釋框架,有助于從中國現實認識托育服務與生育意愿的關系的階段性特征,在生育支持的框架下提出適合當前階段的托育服務發展策略。

三、分析框架與數據方法

(一)研究假設

當前關于托育服務對生育意愿和行為的影響尚不明確且存在爭論,本文希望在孩子成本效用理論的基礎上拓展生育決策的分析框架,探討托育服務對生育決策產生收入效應或替代效應的情境條件。在成本效用理論中,Leibenstein(1981)認為孩子的成本是家庭花費在撫育和教育孩子上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孩子的邊際效用遵循一般商品的邊際效用遞減規律,不同的家庭會根據孩子所帶來的效用與成本來選擇是否要生孩子以及生多少個孩子。在各類成本中,嬰幼兒照護既可以是直接成本,也可以是間接成本,照護工作可以由來自家庭的非正式照料承擔,也可以由來自托育機構的正式照料承擔,也可以兩者兼有。嬰幼兒照護中家庭養育和機構托育的比例取決于社會化托育服務對家庭照料的替代性,主要受托育服務供給和家庭養育需求之間的匹配關系、托育服務價格和家庭支付能力之間的均衡關系、托育服務類型和家庭養育能力之間的銜接關系三方面因素的影響。托育服務供給數量、價格和類型之間的差異不僅會直接影響家庭送托的可能性,也會影響家庭養育的直接和間接成本,最終影響女性的再生育意愿,具體假設如下。

圖1 家庭特征、托育服務與生育意愿的關系框架

從養育的成本-效益分析視角來看,女性作為家庭內嬰幼兒照料責任的主要承擔者,接受托育服務有助于減少其在家庭事務中的投入時間,降低女性機會成本,減輕生育對女性職業發展的不利影響,并提高家庭整體收入,最終強化生育決策的收入效應,提高女性的再生育意愿。

假設1:子女接受托育服務的女性具有更強的再生育意愿。

托育服務作為家庭照料的重要補充,其作用主要體現在平衡“家庭-工作”沖突之上,而托育服務形式和內容的靈活性,直接影響托育服務的實際效果。一般而言,接送時間、收費標準、服務類型越能夠和勞動工作時間相銜接,越能夠發揮促進職育平衡的作用,從而提高女性再生育意愿。

假設2:托育服務內容形式越靈活,女性再生育意愿越高。

在托育供給水平和服務形式保持穩定的條件下,購買托育服務的成本直接影響家庭養育成本的高低。當托育服務的絕對價格或相對價格較高時,家庭需要在母親全職照料孩子和繼續提高家庭整體收入之間做出選擇。前者可能導致女性放棄職業發展需求,降低其再生育意愿;后者可能進一步增加父母的工作投入時間,提高雙方發展的機會成本,也可能降低其再生育意愿。

假設3:托育服務價格越低,女性再生育意愿越高。

托育服務的供給和價格,對女性再生育意愿的影響可能都是非線性的。因為不同類型家庭的經濟社會特征和資源稟賦存在較大差異,其在是否選擇讓子女接受托育服務上的可能性也存在差異。以經濟收入水平為例,家庭收入可同時對嬰幼兒是否入托和女性是否有再生育意愿產生影響,因此需要對其內生性進行控制。

魯西地區晚侏羅世-早白堊世構造應力場數值模擬……………………………………………………………………胡秋媛(3.1)

假設4:接受與未接受托育服務的家庭存在經濟社會特征差異,對女性再生育意愿存在內生性影響。

(二)數據選擇

托育服務與生育意愿的關系研究對調查數據有較高要求,主要原因有三:一是托育服務分析對調查樣本量具有較高要求。我國托育服務發展當前仍處于起步階段,嬰幼兒入托率極低,國內既缺乏托育相關的大型專題調查,也缺乏大樣本量的家庭調查,難以滿足托育問題的分析需求。二是生育意愿分析對調查樣本代表性具有較高要求。我國曾于 1982、1986、1992、1996、2001、2006 年先后開展了六次與生育率測量有關的全國性抽樣調查,但近年來開展的生育專項調查較少,難以支撐生育意愿的分析需求。三是托育服務與生育意愿的關系分析對調查內容的綜合性具有較高要求。盡管國內存在中國社會狀況綜合調查(CSS)、中國家庭追蹤調查(CFPS)、中國勞動力動態調查(CLDS)、中國家庭金融調查(CHFS)等較為成熟的全國性調查數據,但同時滿足覆蓋托育服務和生育意愿等內容、具有全國代表性要求的調查極少。因此,為更好地對問題開展有效分析,本研究選擇使用第七次全國生育狀況抽樣調查數據,該數據調查范圍覆蓋中國大陸31個?。ㄗ灾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調查時點為2017年7月1日零時,調查對象為15-60歲的女性人口,采用分層、三階段、與規模成比例的概率抽樣方法,樣本規模約25萬,除對全國具有較好的樣本代表性外,省級生育率指標的計算結果對多數省份也具有較好的代表性。

(三)分析方法

從現有研究進展看,生育意愿的分析受到樣本選擇、測量工具、分析層次、政策情景等系列因素的疊加影響,全國生育狀況抽樣調查一定程度上減少了上述因素產生的影響,但如何選擇更為合適的因變量仍是不可回避的重要問題。一般情況下可用于測量生育意愿的指標有理想子女數、打算生育子女數、近期是否有生育安排三類。在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或避孕服務可及性較高的地區中三類指標一般被視為是層層遞進、逐級遞減的關系,分別反映了生育觀念、生育意愿和生育計劃,后者比前者更接近真實生育行為(顧寶昌,2011;鄭真真,2011、2021)。表1為本研究中主要變量的描述性統計結果,其中,因變量為女性的再生育意愿,“至少已生育一孩”且“打算生育子女數大于實際生育子女數”的女性被視作具有再生育意愿。經篩選后,符合上述條件的樣本量為38581個。同時,由于托育服務的主要對象為3歲以下嬰幼兒,因此本研究僅選擇家庭中有3歲以下嬰幼兒的母親樣本作為分析對象,有效樣本量為18664個。本研究主要關注的自變量為子女是否入托、托育形式和托育費用。當前我國托育服務的主要形式有托育機構、用人單位托育點、社區托育點、家庭托育點和幼兒園托班等類型,因此,本文的“入托”既包括接受托兒所 (包括僅面向3歲以下嬰幼兒的托育機構、用人單位托育點、社區托育點、家庭托育點等)提供的托育服務,也包括幼兒園(托班)所提供的托育服務。托育形式包括全日托和非全日托兩種,其中全日托指嬰幼兒全天(同時包括上午和下午)在托兒所或幼兒園托班接受照護服務,非全日托指嬰幼兒未在托兒所或幼兒園托班接受全天照護服務①。托育費用包括實際費用和主觀費用預期兩個變量,其中實際費用使用嬰幼兒過去三個月平均托育費用的對數,主觀費用預期反映家庭實際托育費用和期望費用的高低差異。其它控制變量包括年齡、民族、是否是流動人口、戶口類型、受教育年限和兄弟姐妹數量等女性的個人基本特征。還包括本人與配偶的就業狀態和收入等家庭經濟特征。當因變量為虛擬變量時,其平均數可以被視為在事件發生與未發生之間的一個概率函數。因此,本研究使用logit回歸分析方法,依照傳統分析范式的解釋框架,如果發現顯著相關便可認為托育服務與生育意愿之間存在重要關系。核心自變量與被解釋變量之間的統計相關有助于研究者進行更好的描述和預測,但并不能為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提供強有力的證據,因此在此基礎上使用傾向值分析法進行更加嚴格的因果推斷。社會個體不能同時進入兩個可能的狀態,傳統回歸分析中可以使用控制一系列可測變量來使兩組樣本變得更具可比性之后再比較組間差異,但仍然不能解決樣本的自選擇性問題 (陳云松,2012)。因為嬰幼兒是否送托受其家庭經濟社會特征影響,具有自我選擇的特性,在使用logit回歸分析托育服務的影響系數之后需要使用傾向值分析消除其中的選擇性偏差,分析結果對于非實驗數據的干預效果評估十分有效。

表1 主要變量界定、解釋與描述

四、托育服務與女性再生育意愿的關系分析

(一)子女入托對女性再生育的影響

表2報告了選擇子女使用托育服務對女性再生育意愿影響的嵌套logit模型回歸結果。其中,模型1考察了子女接受托育服務對育齡女性再生育意愿的影響。該模型中,因變量為女性的再生育意愿?;貧w結果顯示,子女入托與女性再生育意愿顯著負相關,這與研究假設1“子女接受托育服務的女性具有更強的再生育意愿”相反。模型2中添加控制變量后,得出的結果與模型1相似。模型2還報告了其它控制變量對育齡女性再生育意愿的影響,其中,年齡、流動人口、非農戶口等因素與女性生育意愿顯著負相關。從女性的受教育程度來看,女性的受教育水平與再生育意愿顯著負相關。育齡女性的兄弟姐妹數量越多,其再生育意愿顯著更高。從就業情況來看,體制內與體制外就業的育齡女性存在顯著差異,體制外就業這一因素與女性再生育意愿顯著負相關,體制內就業與女性再生育意愿雖然系數為正,但并不顯著。在育齡女性的生育經歷方面,已經生育孩子的數量與與其生育意愿顯著負相關。值得注意的是,相較于已育有女孩的育齡女性,已育有男孩的育齡女性再生育意愿更低。育齡女性本人和丈夫的收入對女性再生育意愿的影響差異也較大。育齡女性的收入越高,其再生育意愿顯著更低,而配偶的收入對女性的再生育意愿影響并不顯著。這可能是由于女性在做生育決策的時候會更多關注自己機會成本,收入越高的女性,再生育的機會成本也就越高,因此再生育意愿會更低。

表2 托育服務對育齡女性再生育意愿影響的嵌套logit模型

模型1和模型2的結果顯示,子女入托與女性再生育意愿顯著負相關,但該結果為未區分托育服務類型和價格因素對女性再生育意愿的影響。因此,這并不代表托育服務不能提升女性再生育意愿。首先,該數據為2017年的調查數據,彼時我國的嬰幼兒托育服務無論是供給數量、托育服務類型和服務質量都還不完善,并且普遍存在托育服務價格偏高的特點,接受嬰幼兒托育服務會直接提升子女的養育成本,從而抑制育齡女性的再生育意愿。因此,我們還需考慮其他影響女性再生育意愿的因素。

(二)托育服務類型和價格對女性再生育意愿的影響

模型3考察了子女已經入托的群體中,托育服務類型和價格對女性再生育意愿影響。首先,非全日托形式的托育服務與女性的再生育意愿顯著正相關。說明非全日托等靈活多樣的托育服務能有效地提升女性的再生育意愿。其次,托育服務的價格對數與女性再生育意愿顯著負相關。證明過高的托育服務價格會給家庭和育齡女性造成過高的子女養育負擔,降低了育齡女性的再生育意愿。研究結果很好地驗證了假設2以及假設3。即托育服務價格越低、托育服務內容形式越靈活,女性再生育意愿越高。一方面,相較于全日制嬰幼兒托育服務,非全日托育服務等靈活多樣的托育服務的提供,能讓父母在子女養育的機會成本和對孩子的照料養育責任中有更多、更靈活的選擇,從而有效提升育齡女性的再生育意愿。該結果能為我國生育養育配套措施的規劃制定以及托育服務的體系建設提供更多的經驗證據和參考依據,即要以提供多種形式的托育服務和降低托育服務成本為著力點,大力發展形式多樣、質量保障和經濟實惠的普惠托育服務。另一方面,托育服務價格的降低,能有效緩解育齡女性及其家庭的經濟壓力,減輕子女的養育負擔和生活壓力,能促進育齡女性再生育意愿的提升。同時,為進一步考察托育服務相對價格對女性再生育意愿的影響,本文在模型4中增加了托費預期這一變量,即實際入托費用與可接受入托費用的差距。分析結果顯示,當實際托育費用顯著高于女性能接受的托育價格時,女性再生育意愿將顯著下降。托育服務的絕對價格和相對價格對女性再生育意愿的消極影響,反映出結合地方經濟發展水平和群眾預期制定普惠托育價格標準的必要性。

五、托育服務對女性再生育意愿影響的異質性分析

(一)家庭送托的樣本選擇性問題

從表3報告的家庭送托與再生育意愿的交叉統計結果看,家庭送托與生育意愿之間相互獨立的假設并不成立,送托家庭表現出比未送托家庭更低的再生育意愿,但該結果僅表明在未控制其他變量前提下存在相關關系。同時,將個人特征、家庭經濟稟賦、居住類型和婚育經歷作為控制變量分析家庭送托對再生育意愿影響的方法具有很強的假定,即認為控制變量對再生育意愿的影響與家庭送托對再生育意愿的影響可以相互累加,也就是存在某種線性關系。由于很難確定其他變量與家庭送托變量是獨立發生作用的,因此這種線性假設的觀點在理論上難以得到確定。

表3 家庭送托與再生育意愿的交叉統計(單位:%)

送托變量的回歸系數代表的是一種平均作用,主要用于預測已送托家庭中的母親有再生育意愿的可能性,難以回答“未送托家庭中的母親在送托之后有再生育意愿的可能性”。后一個問題更關注已送托家庭的樣本選擇性問題,因果分析的一個基本要求是保證干預組和控制組最大程度的同質性,以減少分析結果中因為個體差異而非干預產生的影響效果。

圖2 家庭送托的準實驗機制

(二)樣本選擇性與匹配模型

解決數據平衡問題,首先需要分析家庭送托的選擇性,即哪些家庭比其他家庭更容易送托?我們以“是否接受托育服務”這一虛擬變量作為被解釋變量進行logit回歸分析。作為影響家庭送托的因素而被納入模型的自變量主要包括兩個部分:女性本人(母親)個體特征變量、父親個體特征變量和家庭特征變量。母親個體特征主要包括性別、年齡、受教育程度、戶口、收入、就業、生育經歷等變量,父親個體特征主要包括收入變量,家庭特征主要包括住房面積變量。

在家庭送托的樣本選擇模型中,首先需要對不同特征樣本的送托差異狀況進行統計檢驗,結果顯示送托組與未送托組之間差異非常顯著。年齡、民族、戶口、受教育程度、就業、生育、收入等狀況不同的母親樣本送托情況均存在顯著差異,不同地區母親樣本送托的選擇也存在顯著不同。在對控制組和干預組的各項特征進行統計檢驗之后,我們更關心不同特征的樣本進入干預組的可能性。通過表4報告的Logit回歸結果可以發現,母親年齡越大的家庭越可能將孩子送托;漢族母親送托的可能性顯著高于少數民族;流動女性送托的可能性顯著低于非流動人口;母親的受教育程度與送托之間存在顯著的非線性關系,隨著教育水平的提高母親送托的可能性越高,但達到一定程度后母親送托的可能性開始下降;已就業的母親送托可能性顯著高于未就業母親,體制外就業的母親送托可能性顯著高于體制內就業的母親;收入較高的母親更可能將孩子送托,孩子數量越多的母親越可能不將孩子送托。值得注意的是,母親本人的兄弟姐妹數量和家庭人均住房面積與送托之間不存在顯著關聯。分地區看,東北和中部地區家庭送托的可能性高于東部地區。

表4 預測傾向值(送托概率)的多元logit回歸模型

通過傾向值對比可知,兩組樣本在進入各自組的選擇性很強,圖3(左)表明家庭送托對于其再生育意愿的影響可能只是作為中介變量而存在。由于是否有再生育意愿為二分變量,因此使用非參數回歸的傾向值分析方法,對臨近傾向值個案進行匹配,從而保證干預組和參照組的平衡性。圖3(右)為匹配前后的組間樣本均衡性檢驗結果。匹配之前,入托組和未入托組除了在遷移流動和所在地區兩個變量上沒有顯著差異之外,年齡、教育、民族、就業、收入、住房、生育子女數等變量均存在較大且顯著的組間差異。匹配之后,干預組和參照組之間各變量均值的差異幅度均控制在較小范圍,組間均值的差異不再顯著,樣本的均衡性水平得到明顯改善。

圖3 送托與未送托家庭的傾向值分布及匹配前后的組間差異

(三)送托對女性再生育意愿影響的凈效應估計

基于近鄰匹配法將樣本劃分為干預組和參照組之后可以發現,盡管接受托育服務對女性再生育意愿仍表現出一定的負相關,但凈效應下降了53%,顯著性水平也略有下降(見表5)。這意味著個體和家庭經濟社會特征同時對嬰幼兒送托和女性生育意愿產生影響,在控制其影響之后托育服務對生育意愿的作用有所減弱但依然存在。一種可能的解釋是,接受托育服務提高了家庭對孩子早期發展的認識水平,放大了母親對孩子質量的重視程度,從而降低了母親的再生育意愿,這一邏輯在分收入水平的子樣本分析中得到了證實。

傾向值匹配前后,托育服務對不同收入水平家庭的影響存在明顯分化。按照家庭收入水平從低到高排序,對于低收入(前20%)的家庭而言,托育服務與女性再生育意愿的負相關在匹配后依然存在,但下降了49%;對中低收入和中等收入(21%-60%)的家庭而言,托育服務對女性再生育意愿的抑制作用在匹配后分別下降了51%和68%,并且不再顯著;對中高收入(61%-80%)的家庭而言,托育服務對女性再生育意愿的抑制作用在匹配后下降了45%;對高收入(81%-100%)的家庭而言,托育服務對女性再生育意愿的抑制作用在匹配后僅下降了9%?!皟啥烁?、中間低”的正U型分布反映出托育服務發展過程中的兩極效應。一方面,接受托育服務對中高收入家庭女性再生育意愿具有更強的抑制作用,中高收入家庭送托提高了科學育兒需求,在送托過程中提高了對孩子養育的機會成本預期,進一步降低了生育意愿;另一方面,接受托育服務對低收入家庭女性再生育意愿也呈現出一定的抑制作用,低收入家庭送托費用占家庭收入比例較高,在送托過程中提高了對孩子養育的經濟成本預期,也降低了再生育意愿。對于占據大多數的中低收入家庭而言,托育服務雖然未能發揮提高生育意愿的預期效果,但也未對生育意愿帶來的抑制作用。這也反映出中低收入家庭在托育服務需求和利用方面的特點,該類家庭購買托育服務的能力高于低收入家庭,托育服務的經濟成本對其家庭整體經濟負擔造成的影響相對更??;同時該類家庭對托育服務的期待主要集中于照料服務和安全保障,對于兒童早期發展和教育的服務期待低于中高收入家庭,子女送托并未顯著提高其養育機會成本預期。因此,通過加大公共財政投入的方式降低購買托育服務的經濟成本,難以改善中高收入家庭的再生育意愿,但有助于減輕中低收入家庭的經濟負擔,可能將托育服務對收入的抑制作用轉化為促進作用。

六、結論與討論

在各類家庭發展政策中,兒童托育服務與生育養育假期、家庭兒童津貼、靈活工作制、稅收優惠等共同被視為育兒支持領域的重要政策工具,托育服務對生育水平的影響也是社會公共政策設計和改革過程中需要重點考慮的問題。在較早出臺兒童保育政策的發達國家中,已經對兒童保育服務與生育意愿和行為的關系開展了系列研究,多數研究發現擴大托育公共財政投入對生育率提升具有積極作用,但也有研究發現兩者的關系存在明顯的區域和群體差異,甚至在部分國家托育服務投入和范圍的擴大并未顯著提高反而降低了生育率(Bick,2016;Greulich,2013、2017)。在此背景下,本文使用第七次全國生育狀況抽樣調查數據討論了托育服務與女性再生育意愿的關系,分析了是否接受托育服務、接受何種托育服務對女性再生育意愿差異的影響,研究了托育服務對不同女性群體生育意愿影響的異質性。

首先,在高度市場化的托育服務環境中,子女接受托育服務難以顯著提升女性再生育意愿,反而對女性再生育意愿可能產生一定的抑制作用。這與較高的托育服務價格改變了家庭對養育經濟成本的預期有關,高價服務放大了孩子質量對數量的替代效應。嵌套模型的分析結果為這一論點提供了支持,數據顯示入托價格越高的家庭女性再生育意愿越低,托育服務價格高于家庭可接受范圍的女性再生育意愿更低,這反映出托育服務的絕對價格和相對價格的提高均可能對女性再生育意愿產生抑制作用。其次,靈活的托育服務形式對女性再生育意愿存在積極影響,接受非全日制托育服務的女性再生育意愿顯著高于接受全托的女性。當前,我國育兒模式仍以家庭內照料為主,隔代照料減輕了家庭養育的經濟成本,而臨時托和半日托等服務形式既可以有效補充家庭內育兒的臨時照護需求,減輕因臨時看護對女性勞動就業帶來的負面影響,也不會明顯提高家庭照護的經濟成本,有助于改善女性再生育意愿。最后,托育服務對女性再生育意愿的影響存在顯著的異質性。在使用家庭接受托育服務的概率預測模型和近鄰匹配法控制樣本選擇性之后,托育服務對再生育意愿的抑制效應明顯下降,但主要對低收入、中高收入和高收入家庭的作用顯著,對中等收入和中低收入家庭不存在顯著影響。由此可見,在公共投入不足的情況下,即托育服務的成本完全由家庭承擔,將會對不同收入群體產生不同的影響。一方面,市場化的托育服務會提高低收入家庭生育養育的成本預期,當托育成本高于家庭收入可負擔范圍,收入效應將進一步減弱;另一方面,市場化的托育服務提高高收入家庭生育養育的質量預期,增加“育兒焦慮”,替代效應將進一步擴大,兩種影響都會降低女性的再生育意愿。同時,托育服務和中低收入家庭生育意愿的關系反映出該群體在養育照護和生育決策上的穩定性,也反映出在改變托育服務成本分擔機制的情況下,托育服務對生育意愿的影響方向更有可能在這一群體上發生改變。

作為兒童發展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托育服務對兒童早期發展的影響顯而易見,但作為生育支持政策體系組成部分的托育服務,對減輕家庭照料負擔和提高生育意愿是否一定產生正向影響?本研究對這一問題進行了回應。在發展托育服務體系的過程中,政府與家庭共擔成本是極為必要的,只有加大托育服務的公共財政投入才有可能通過減輕家庭照料的機會成本和經濟成本,避免托育政策對生育的影響同時出現收入效應削弱和替代效應增強的結果,最終通過改變家庭生育決策來影響生育行為和水平。因此,為推動實現生育支持政策的預期目標,建議加大托育領域的公共財政投入,降低托育服務的絕對價格和相對價格,按照“先結合群眾預期進行普惠定價,后參照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降價,再按照孩次數量發放托育補貼,再逐步實現免費服務”的四步走策略,最終將托育服務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同時,應豐富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互助托等托育服務形式,充分利用各類照護資源,促進家庭內育兒和機構照護之間的相互銜接和補充,在短期內提高托育服務的可及性,促進供需有效匹配。最后,建議在政策覆蓋范圍和支出水平的設計中強化普惠托育的主體地位,重點考慮中低收入家庭的需求和支付能力,充分發揮托育服務在減輕照護壓力、促進女性發展、提高家庭收入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更好地釋放生育潛力,促進生育水平的提升。

注釋:

①在分析過程中,不論是基于自身因素,還是源于托兒所/幼兒園相關制度、托位不足等外部原因,未全天入托的嬰幼兒均被視為接受非全日制托育服務。由于問卷設計中關于托育形式的問題僅有“全天入托兒所”“半天入托兒所”“全天入幼兒園”“半天入幼兒園”4個選項,因此實際調查中在托兒所接受計時托、臨時托服務的嬰幼兒也被視為“半天入托兒所”,在幼兒園接受計時托、臨時托服務的嬰幼兒也被視為“半天入幼兒園”,故本文中的“非全日托”主要指選擇“半天入托兒所”或“半天入幼兒園”的個體,實際同時涵蓋選擇半日托、臨時托和計時托3種服務形式的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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