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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模式選擇的影響因素研究

2023-12-03 19:10高凌云
遼寧經濟 2023年9期
關鍵詞:農民合作社影響因素

高凌云

〔內容提要〕我國農民合作社發展過程中,開展信用合作業務已經成為有效解決融資約束、激發合作社內生動力、創新農村金融制度的重要途徑。本文從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模式類型入手,把信用合作和農民合作社的發展運行緊密聯結起來,以調研數據實證分析信用合作模式選擇的影響因素。研究結果顯示,信用合作模式選擇主要受到農民合作社固定資產規模、利潤水平、理事長受教育程度、與金融機構往來頻率以及與上下游主體聯系五個因素的影響,以此提出農民合作社選擇信用合作模式的可行性建議。

〔關鍵詞〕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模式;影響因素

注:本文受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規劃基金青年基金項目“利益聯結機制下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模式選擇研究”(項目編號:17YJC790038)資助。

一、前言

在大國小農的國情下,農民合作社在引導小農戶對接市場、提高組織化程度和生產效率產出質量方面具有制度優勢,已經成為推動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主力軍?!笆奈濉币巹澓忘h的二十大報告也將“加快培育農民合作社”“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社會化服務……健全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作為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重要著力點。據農業農村部數據,截至2022年3月底,全國依法登記注冊的農民合作社數量已經達到222.2萬家,輻射帶動近一半農戶,比2016年174.9萬家農民合作社和入社農戶占比40%有顯著快速的提升。農民合作社從產生之初就受到產權和資金的約束,隨著業務規模的擴展,對資金的依賴和需求也就越強。受到外部融資約束的限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資金來源主要依賴成員出資,合作社在開展面向低收入人群的信用合作時有著天然的優勢,在農民合作社內部開展信用合作業務已成為有效解決融資約束、創新農村金融制度的重要途徑。

中央一號文件對農民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給予積極肯定和明確支持。2017年中央一號文件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強調“加快農村金融創新”,具體提出“開展農民合作社內部信用合作試點”的措施。2021年中央一號文件強調“穩妥規范開展農民合作社內部信用合作試點”,積極有序地推動農民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以浙江省的“三位一體”綜合合作社試點、山東省信用合作試點為代表,農村金融改革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個別地區農民合作社的信用合作出現偏差,表現為法律政策支持不足、資金管理不規范等現象,甚至演變為非法集資或變相經營銀行業務,誘發極大的金融風險和社會風險。因此,除試點之外的地區,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進展停滯不前。如今,隨著國民經濟快速發展,城鄉農民合作社的發展已經呈現出多元化、多類型的發展態勢,有序規范地開展內部信用合作可以有效緩解融資難題,激發內生活力,加深合作社成員間合作程度,促進綜合化服務發展。因此,為了更好地配置資源、防控融資風險、加深社員間凝聚力,需要發揮合作金融優勢,選擇適合合作社需求的信用合作模式。本文將從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模式類型入手,把信用合作和農民合作社的發展運行緊密聯結起來,進一步明確信用合作模式選擇的影響因素,為合作社信用合作的模式選擇提供理論依據和實踐指導。

二、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模式的類型選擇

信用合作給予合作社的金融支持具有其他正規金融難以比擬的優勢,在農民合作社內部開展信用合作業務是解決融資約束的有效選擇?,F在全國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試點集中于山東、浙江等地區,安徽、湖南、河北等省有零星的分布,東北地區信用合作收緊。從信用合作的媒介形式、業務內容等方面,可以將其劃分為三種典型模式:一是商業信用合作,二是內部貨幣信用合作,三是混合信用合作。商業信用合作是指在生產合作的基礎上,以合作社內部的農資、農產品賒銷賒購等方式提供的信用合作。內部貨幣信用合作是指由合作社成員匯集資金,按照合作互助的原則,以資金互助或擔?;ブ鸀榉绞降男庞煤献??;旌闲庞煤献魇窃诤献魃鐑炔咳谫Y的基礎上,依托銀行機構、政府機構的外部融資,或依托產業鏈融資,為合作社內部成員提供資金幫助。

我國農民合作社在產業化發展過程中呈現出不同的階段性,合作社功能、業務、資金需求的差異性引發了信用合作模式選擇的不同。初始成長階段的農民合作社為社員提供簡單的生產、銷售服務,資金需求量不大,資金來源渠道主要是由發起人和社員籌集,外源融資困難。根據社員農戶資金需求數額小,使用期限具有周期性、季節性的特點,開展合作社內部的農資、農產品賒銷賒購等方式的商業信用合作和小規模的內部資金互助或擔?;ブ?,既緩解了融資難問題,又增強了合作社成員間的聯系程度。深化加速階段的農民合作社規模擴大,組織結構明晰,規章制度日益完善,以內部資源為主,逐步擴展外部資源,在資金來源上主要以內部融資為主。由于貸款數額少、期限短、手續復雜等問題,使得社員更希望獲得內部信用合作的幫助。合作社內部的商業信用合作達到一定規模,以資金互助或擔?;ブ鸀橹鞯膬炔控泿判庞煤献饔辛溯^大發展,信用合作業務成為農民合作社成員的首選,銀行金融機構的信貸幫助為補充。綜合拓展階段的農民合作社集聚多種資源,以全要素在合作社內形成交匯,將生產合作、供銷合作、消費合作、技術合作、信用合作等有機融合,內部信用合作的資金來源更廣泛,信用合作也由合作社自身社員之間擴展到聯合社的范疇,商業信用合作占比降低,貨幣信用合作和混合信用合作為主,更好地依托銀行機構、政府機構的外部融資,或依托產業鏈融資,共同為合作社社員提供融資幫助。

三、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模式選擇的影響因素分析

(一)數據來源及樣本描述

本研究所用數據來自2017—2020年對山東省、浙江省、遼寧省等地農民合作社的調研。調研采用問卷調查和訪談結合的方式,對農民合作社的主要負責人參與信用合作意愿、選擇的信用合作類型進行調研,每家合作社發放一份問卷,共發放問卷126份,回收有效問卷112份,問卷有效率88.89%。其中,“三位一體”合作社12家,信用合作試點合作社 8家,非試點的普通合作社92家。山東省調研地區集中于濟南、濰坊等地,以種植業、養殖業為主。浙江省的調研地區集中于溫州,以種植業、服務業為主。遼寧省的調研地區集中于沈陽、撫順、本溪、丹東、鐵嶺、朝陽等地,涉及多種類型。具體分布情況如表1所示:

被調查的農民合作社有20家已經開展了信用合作,其余92家合作社中有87家合作社有開展信用合作意愿,但是還沒有進行信用合作,只有5家合作社沒有信用合作意愿,不選擇信用合作方式。究其原因,是由于這五家合作社成立時間短,業務規模和成員數量都較小,又不了解信用合作如何開展,暫時沒有信用合作意愿。被調查的107家農民合作社中,成立時間不足5年的占61%,成立5—10年的占79%,農民合作社較為年輕化;固定資產方面,小于100萬元的占24%,100—500萬元占比63%;絕大部分沒有自有品牌,財務制度越來越完善;在利潤水平方面,有91%的合作社年利潤50萬以內;在農產品加工方面,絕大部分都是附加值很低的初級產品,占比77%;合作社理事長絕大部分年齡在50歲以內,較少有本科學歷,以不愿意或愿意承擔低風險為主;在農業保險和擔保方面,基本有農業政策性保險,但是缺乏擔保;在信用合作模式方面,更希望采取貨幣信用合作或商業信用合作,較少采取混合信用合作;70%以上享有政府補貼,與金融機構偶爾有業務往來,與上下游企業往來有限。

(二)變量設定

根據研究目標和數據可獲取性,以合作社信用合作選擇情況作為被解釋變量,然后選出以被訪合作社經營情況、理事長特征、保險擔保、與金融機構關系、政府支持、業務往來等14個變量為解釋變量。對這些變量給予了合理賦值,具體詳見表2。

(三)模型構建

本研究的重點之一在于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模式選擇的影響因素識別,由于合作社信用合作模式選擇多樣化,一般簡單的二分類離散選擇模型變量信息丟失嚴重。借鑒學者對Ordinal Logit在影響評估中的分析,考慮影響因素的內部次序差異,構建多階段Ordinal Logit模型進行多元回歸分析,對信用合作模式的影響因素進行識別、量化及重要性排序,能夠比較影響因素強度以及影響效果。

用Spss pro軟件對Ordinal Logit模型進行回歸分析,用以解釋不同因素對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模式選擇的影響,結果如表2所示:

(四)結果分析

由表2結果可知,農民合作社固定資產規模、利潤水平、理事長受教育程度、與金融機構往來頻率以及與上下游主體聯系五個變量和信用合作模式選擇顯著相關,其中后兩個變量呈現顯著的負相關,其余都是顯著的正相關。

在經營狀況方面,固定資產規模大的農民合作社雖然能夠提供符合金融機構要求的抵押物,更便于外部融資,對內部信用合作的要求類型等級也相應提高。農民合作社的利潤水平越高,合作社成員資金積累越多,越容易開展高等級的信用合作。合作社理事長的受教育程度越高,越容易理解信用合作相關政策、越關注農村金融發展,更愿意嘗試更復雜的信用合作模式。但是,獲取融資幫助在與金融機構往來方面,農民合作社與金融機構往來頻率越高、聯系上下游企業越緊密,會降低參與信用合作的意愿,即使選擇信用合作模式也更加簡單隨意。

四、結論和建議

基于上述的研究可知,農民合作社的信用合作模式選擇主要受到農民合作社固定資產規模、利潤水平、理事長受教育程度、與金融機構往來頻率以及與上下游主體聯系五個影響因素的影響。這五個影響因素也對應著農民合作社不同的發展階段。因此,農民合作社選擇信用合作模式需要切實可行,根據自身發展階段的特征,判定初創成長期、深化加速期、綜合拓展期,再結合未來發展規劃,選擇適合自身的信用合作模式。

從農民合作社來看,需要穩步推進信用合作試點,以山東、浙江地區為圓心向周邊地區、省市輻射擴散信用合作試點經驗。各省市地區的農民合作社要根據自己的發展階段、融資特征,根據信用合作模式影響因素來進行選擇,發揮互助優勢解決融資難題。加強信用合作制度建設,制定風險預警、風險控制的相應規章,以信用合作制度促進產業合作,發揮農民合作社的社會化服務功能。

從政府來看,應該鼓勵社員數量較多、管理規范、發展能力強、誠實守信的合作社優先開展信用合作業務,針對農民合作社適宜的信用合作模式給予分類指導。農業管理部門還需要和地方金融監管機構聯合,明確各自監管職責分工,建立健全信用合作監管制度。

(作者單位:沈陽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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