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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司法鑒定公信力之“源頭之治”

2023-12-18 12:32陳盈超
刑事司法科學與治理 2023年2期
關鍵詞:司法鑒定公信力

陳盈超

摘 要|司法鑒定實施主體的執業水平與能力直接與鑒定意見的質量乃至正誤相聯系。以司法鑒定實施主體為切入點,深入分析鑒定行業準入門檻低、缺乏動態化監管、退出渠道不完善等影響我國現階段司法鑒定公信力的關鍵因素。通過構建對司法鑒定實施主體“全生命周期”的監督模式,進一步落實嚴格準入、強化動態化監管、拓寬退出渠道、“法工結合”夯實人才儲備等措施,進而從源頭起實現全程監管,以有效提升司法鑒定社會公信力。

關鍵詞|司法鑒定;公信力;優化舉措;“法工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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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華醫大案”折射出的司法鑒定公信力之問

2020年9月11日,新京報刊發題為《買賣嬰兒背后親子鑒定造假調查:無血緣關系鑒定為親生》的新聞報道,揭露了“司法黃?!蓖ㄟ^調換血樣的方式,幫助原本并無血緣關系的父子獲得被認定為“親生關系”的司法鑒定意見,從而“洗白”當事人通過非法途徑抱養的嬰兒的身份。

經調查,該案中的檢材(三份血樣)及相關材料是由與廣東華醫大司法鑒定中心有合作關系的中介趙某某快遞寄給該鑒定中心工作人員。廣東華醫大司法鑒定中心未安排鑒定人提取檢材,未審查核實委托人、被鑒定人身份信息以及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僅通過快遞方式獲取鑒定材料后即受理,無受理審核程序,并且對虛構的當事人作出具有親子關系的鑒定意見,導致鑒定意見與客觀事實不符、親子關系被錯誤認定的嚴重后果。案件經媒體報道后,引發公眾對司法鑒定公信力的強烈質疑,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司法行政機關對廣東華醫大司法鑒定中心給予撤銷登記的頂格行政處罰。

我國的公共法律服務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司法鑒定被納入公共法律體系,其展現的是我國司法的權威,應當為人民群眾提供正向的法律服務與幫助。

上述案例尖銳地指出了司法鑒定行業內存在的問題,頗具代表性地揭露了公眾對司法鑒定公信力的強烈質疑,也警示了亟待提升的司法鑒定社會公信力。

二、司法鑒定公信力受損緣由之追溯

近年來,導致司法鑒定公信力持續走低的原因頗多,主客觀層面共同作用,既包含制度性原因,也涉及技術性原因。結合文章重點,筆者將就如下因素予以分析。

(一)司法鑒定行業準入門檻低

1.司法鑒定機構發展分布不均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的相關規定,將司法行政機關登記管理鑒定機構的審批行為認定為“行政許可”,同時規定了“許可”的基本條件。結合之前司法行政機關采取的“符合條件即審批通過”的做法,行業內普遍將《決定》限定的最低準入標準視作最高標準執行。上述模式必然導致在司法行政機關管理下的司法鑒定機構數量分布不均,鑒定人員數量少的機構增加速度相對較快、數量較多,形成鑒定機構“小而散”的狀況。

下圖統計了2011—2021年度司法鑒定行業發展情況(含經司法行政機關登記管理的司法鑒定機構及鑒定人總數與5人以下司法鑒定機構占比情況)。從圖1和圖2可以看出,2011—2012年間,鑒定機構與鑒定人數量激增,5人以下鑒定機構占比擴大,同期行業發展迅猛,但鑒定機構“小而散”的現象顯著;2012—2015年間,鑒定機構與鑒定人總數略有增長,總體趨于穩定,5人以下鑒定機構占比增幅平緩;2016年至今,隨著一系列政策性、規范性文件的出臺,行業規范化程度不斷提高,鑒定機構及鑒定人總數呈現下降趨勢,5人以下鑒定機構占比降低,鑒定機構“小而散”的現象逐步緩解,行業持續向好發展。

近年來,為提升司法鑒定質量和公信力,上海市嚴格落實《關于嚴格準入 嚴格監管 提高司法鑒定質量和公信力的意見》(以下簡稱《雙嚴十二條》)及《關于進一步深化改革 強化監管 提高司法鑒定質量和公信力的意見》(以下簡稱《深改34條》)的各項要求,優化鑒定機構設置,提高機構服務社會的能力。截至2022年12月底,上海市共有“四大類”鑒定人721人,“四大類”鑒定機構43家。其中,5人以下機構10家,同比2021年減少2家,占總數的23.3%;6—10人機構15家,同比無變化;11—19人機構6家,同比減少1家;20人以上機構12家,同比增加1家。鑒定機構小、弱、散的問題得到進一步緩解,但相關制度尚未完善。

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每項司法鑒定業務有三名以上鑒定人”此條為例——《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19條規定,司法鑒定機構對同一鑒定事項,應當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第35條要求,司法鑒定人完成鑒定后,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指定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對鑒定程序和鑒定意見進行復核,復核人員完成復核后,應當提出復核意見并簽名,存入鑒定檔案?!稕Q定》規定的司法鑒定機構開展每項鑒定業務,至少應包含3名具有相應鑒定資質的鑒定人,已踩著上述基本流程所需人員數量的紅線。

其次,重新鑒定是指委托人對初次鑒定的鑒定意見,經審查后認為鑒定意見不可靠而委托原鑒定機構或其他鑒定機構就同一鑒定事項再行的鑒定?!端痉ㄨb定程序通則》第32條明確規定,重新鑒定應當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以外的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進行,但原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指定原司法鑒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此時,每項鑒定項目僅包含3名具備相應鑒定資質的鑒定人的小、微型鑒定機構在極端情況下甚至無法滿足重新鑒定的基礎條件。

事實上,“三名鑒定人”這一最低標準在實踐中是遠遠不夠的。此類“小而散”的鑒定機構相較于體系完備、設備精良、人員充足的大型鑒定機構來說,技術實力、鑒定人經驗等都在不同程度上有所欠缺。

2.個別司法鑒定人理想信念缺失

司法鑒定的最終目的是解決訴訟活動中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以維護司法公正。鑒定意見的科學性很大程度上有賴于司法鑒定人的執業能力。司法鑒定人專業能力越強、執業水平越高,其所作出的鑒定意見就更能為人所信服。

《決定》實施之初,相當數量的司法鑒定人由轉崗培訓產生,僅在短期職業培訓后即獲取登記資格,此類鑒定人面對專業性強、技術含量高的鑒定工作時分析及解決問題的能力較為欠缺。但隨著司法鑒定行業的進步與發展,鑒定人的“學歷”與“執業能力”問題已得到大幅度的改善。截至2022年12月底,在上海市721名“四大類”鑒定人中,博士研究生學歷152人,同比增加11人;碩士研究生學歷192人,同比減少7人;大學本科學歷325人,同比減少22人,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占鑒定人總數的92.8%。

司法鑒定具有科學性和法律性兩種屬性,其雙重性決定了司法鑒定人除了應具備扎實的專業知識外,還必須具有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識儲備?,F行法律和規章只對鑒定從業人員的基本學歷和技術能力有所規定,而未對其應當具備的法律素養加以明確要求。實踐中也是如此,鑒定人多數具備較高的專業技術能力,但由于缺少法律知識儲備與相關庭審經驗,無法履行鑒定人出庭解答當事人疑問等義務的情形比比皆是,甚至有個別司法鑒定人理想信念缺失,突破法律紅線,大大損害了鑒定意見的社會公信力。

除“華醫大”開展虛假鑒定,“洗白”當事人通過非法途徑抱養的嬰兒身份外,廣東正和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存在組織未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的人員從事司法鑒定業務、冒充鑒定人簽名,套用他人圖譜、篡改檢驗數據,故意作虛假鑒定等違法行為,2022年末,廣東省司法廳對該所做出撤銷登記的頂格行政處罰。諸如此類案例尖銳地指出司法鑒定行業內的問題,折射出司法鑒定社會公信力的缺失,也警示了亟待堅定司法鑒定人的法律素養與思想信念。

(二)缺乏“全生命周期”動態化監管

為了解決司法鑒定行業管理“把關不嚴、監管不嚴”等突出問題,司法部于2017年印發《雙嚴十二條》,其中首次提出了司法鑒定評價和退出機制,并要求以最為嚴格的監管態勢將司法鑒定管理納入嚴格規范的軌道。2020年,司法部出臺了《深改34條》,完善司法鑒定機構淘汰退出機制,并制定具體辦法,細化撤銷登記情形,依法動態清理、整頓不再符合法定設立條件的鑒定機構。

《決定》實施初期,行業發展的主要任務是解決鑒定資源不足的問題。彼時,只要符合相應準入條件即予登記。由于缺少必要的行業動態管控,有的機構在獲取登記后只將鑒定資質作為自身能力的證明,卻常年不開展鑒定業務;還有的機構缺少專業技能強、水平高、經驗豐富的鑒定人員,技術平臺建設水平低,甚至缺少鑒定所必需的基本設備及條件,無法跟上科學與時代的腳步以至于無法再開展相應的鑒定業務。根據《雙嚴十二條》的相應條款及動態化監管理念,上述各情形已符合條款列舉的注銷條件之一。

事實上,目前行業內對于嚴格準入以提升社會公信力的導向已達成一致,相關舉措在各項法規規章中均有或多或少的體現。然而,筆者認為司法鑒定執業資質的獲得與維持并非一勞永逸。司法鑒定并不僅僅是取得準入資格后,執業過程中未被撤銷登記就能永久持續的行業?!叭芷凇钡膭討B化監管,不僅應當落實于某項鑒定活動的全過程,更應當體現在鑒定實施主體執業資格與能力的動態化評價中。

(三)行業退出機制仍不完善

目前,我國司法鑒定行業中有關退出機制的設立較為欠缺,包含注銷與撤銷登記兩種退出方式,其大致對應主動退出與包括懲戒處罰在內的被動剔除兩種模式。

2021年末,司法部印發《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退出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退出管理辦法》),彼時,司法鑒定行業的“退出”環節才有明確的實施依據。該《退出管理辦法》明確,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退出分為主動退出和強制退出。除主動退出外,司法鑒定機構如存在被依法撤銷登記,或者吊銷《司法鑒定許可證》等強制退出情形,司法行政機關將責令其停止從事司法鑒定業務并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司法鑒定人存在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到刑事處罰,受到開除公職處分等強制退出情形,原負責登記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對于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存在不合規情形的,《退出管理辦法》規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其列入重點監管名錄,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經審核不再符合登記條件的,原負責登記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由于《退出管理辦法》實施不久,實踐中尚缺少對退出機制的規范管理與運用,其內容設置仍舊存在一定疏漏。且司法行政部門缺乏對鑒定機構及鑒定人的強制淘汰或“一票否決”等能夠顯著提高司法鑒定質量的強硬手段,行業退出機制尚有待完善。

此外,司法鑒定立法不完善、管理體制不完善等現實情況也是導致公信力低下的一個客觀因素。我國對于司法鑒定行業的管理規定都偏于基礎,在行業領域內仍未形成一部系統的《司法鑒定法》。盡管近年來諸多法規規章相繼頒布實施,但由于缺少全面配套的系統化依據,無法適應當前行業發展需求,難以有效運用于司法鑒定實務。改善“多系統、多層次、自成體系、各自獨立”的鑒定體制也是提升司法鑒定社會公信力的必要舉措。

三、提升司法鑒定公信力的正本清源之策

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專門知識,對訴訟中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其本質是鑒定人基于法律性與科學性,最終出具的主觀意見。因此,司法鑒定機構及司法鑒定人的執業水平和能力在極大程度上影響到鑒定意見的質量。

綜合上述,加強對司法鑒定實施主體的培養、監管與教育,有助于從源頭上保障鑒定意見服務訴訟的能力,更是激發司法鑒定行業發展活力,提升行業社會公信力的首要之義。

(一)綜合提升鑒定實施主體執業能力與職業道德

綜合提升鑒定實施主體的執業能力與職業道德,提高行業準入門檻為首要之義。

嚴控登記范圍。根據《決定》相關規定,司法行政機關對從事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類,以及根據訴訟需要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應當實行登記管理的鑒定事項(如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的司法鑒定人及機構實行登記管理制度?!峨p嚴十二條》明確要求,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限定登記范圍,對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一律不予登記準入(禁止“四類外”鑒定準入登記,堅定不移推進“四類外”鑒定人和鑒定機構規范、整改)。

嚴格準入條件。進一步科學設置、細化各類別乃至各執業分領域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準入條件,建立健全鑒定人執業能力考核制度和鑒定機構準入專家評審制度,嚴格審核登記程序,從嚴把握現行《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各項條件。

嚴格準入程序。對鑒定人的準入,司法行政機關除考評申請人專業能力與執業資質外,還應當組織以法律相關專業知識和司法鑒定管理制度為主要內容的培訓、考核。對鑒定機構準入和申請增加業務范圍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組織領域內專家,對機構中的專業人員、技術條件和管理水平等進行綜合考核評審,評審未達到要求的,不得準入。

此外,根據《決定》《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的相關精神,“司法鑒定管理實行行政管理與行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制度”。在這種司法行政管理與行業自律管理相結合的體制機制中,司法行政機關履行國家法律賦予的公共行政職能,負責規劃導向、行政審批、監管秩序等事務,側重宏觀引導和管理;司法鑒定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管理,負責專業技術、教育培訓、業務交流等事務,側重專業領域的業務指導與管理。

司法鑒定人的執業水平和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影響鑒定意見的質量,提升司法鑒定人執業素養有助于從源頭保障鑒定意見服務訴訟的能力與提升社會公信力。除了按照司法部《雙嚴十二條》提高行業準入門檻以及《深改34條》加強鑒定人隊伍建設,“把好進人關”,并加強監督管理外,司法鑒定行業協會還應當協助司法行政機關從專業技術與法律素養等方面強化對鑒定人的培訓與考察,設立嚴格的鑒定人資格選拔考核機制。

《決定》中所列舉的可以申請登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三種情形更多傾向于對技術能力與執業經驗的要求,而對司法鑒定人本身應當具備的法律素養卻沒有明確規定??紤]到司法鑒定的雙重性以及質證程序對于鑒定意見及訴訟活動的重要意義,客觀上保障鑒定人出庭應當享有的權利的同時,還必須強化其法律素養,從而解決實務中鑒定人“怕出庭”的現象。筆者認為,在司法鑒定人執業能力測試中,應當開設一定程度的法學基礎考核,重點聚焦于司法鑒定法律法規和政策性規范文件,以幫助其提高法律素養,最大程度地達到行業科學性與法律性并重的要求。當然,強化司法鑒定人法律素養的培養,其意義也同樣體現在程序受理、鑒定過程的規范化上,只有達到全過程的合法性與科學性,才能提升鑒定意見的證據能力與證明力。

另外,筆者強烈呼吁建立全國層面的司法鑒定行業協會,協助司法行政機關開展自律管理,以此促進全國性的交流培訓,推動地區間資源共享與統一管理體制的優化,以實現全行業整體優化發展。

(二)落實鑒定實施主體動態化監管

適時轉變管理觀念和行政方式,從重登記管理轉變為重動態監管,從事后監管的行政處罰轉變為事中的行政服務,從而有效地促進行業正向發展,實現司法鑒定行業社會公信力的大幅提升。

1.動態落實“機構評審”

2021年6月15日,司法部印發《法醫類 物證類 聲像資料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細則》(以下簡稱《評審細則》),指導各省司法行政機關對申請從事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類司法鑒定業務的機構及其所屬鑒定人開展嚴格審查?!对u審細則》規定,申請人申請的專業領域得分60分(不含)以下的,不予通過;得分60~80分(含)的,執業專業領域不超過一個,申請法醫類或物證類(不含交通事故痕跡物證鑒定)專業領域的可以從事該領域的分領域及項目不超過五個,申請聲像資料和交通事故痕跡物證鑒定專業領域的可以從事該領域的分領域及項目不超過三個;得分80分(不含)以上的,執業專業領域不超過三個,可以從事的分領域及項目可以適當放寬。

上述機構評審既要對機構打分,也要對機構內的每名鑒定人評審打分,可以看作為行業內部的“大清查”——司法鑒定行業準入資格的取得并不是一勞永逸??紤]到司法鑒定各領域間專業性極強的特征,機構評查采取動態監管的方式減少不合格的跨項、兼項,嚴格限定鑒定機構及鑒定人的執業類別,要求鑒定實施主體在各自執業領域內做精做細,從而提升司法鑒定的質量與行業社會公信力。

2021年下半年起,司法行政部門對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類司法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展開全面評查。對標《評審細則》的相關指標,部分小、微型鑒定機構顯然還存在現實差距。值得注意的是,小、微型鑒定機構的鑒定人幾乎都是機構內的“中流砥柱”,承擔本機構大多數的案件鑒定,自然缺少科研成果產出。因而,盡管其有較高的技術操作水平,但總評成績并不理想,導致的直接后果就是不再具備跨領域執業的能力。而《決定》也明確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開展司法鑒定業務的,每項司法鑒定業務應當有三名以上鑒定人——當“三人鑒定項目”中的一人被取消了跨領域開展此項鑒定業務的資格,該鑒定機構便同時不再具備開展此項鑒定業務的執業資質。抵御風險能力較弱是小、微型鑒定機構共有的弊端,上述情況對于任何一家小、微型鑒定機構來說必將是致命的打擊。當然,筆者所主張的“動態監管”,目標并不是評審不合格后的機構“減項”,而是在重新滿足申請登記條件后的動態“擴項”,促進機構的發展乃至行業的進步。

2.創新開展機構“等級評定”

機構專業能力的等級評定是評價司法鑒定機構綜合水平的標尺。在這方面,上海市司法鑒定協會于2021年7月22日頒布并實施的《上海市司法鑒定機構等級評定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等級評定”)值得借鑒和推廣。司法鑒定機構專業能力等級評定旨在以評促鑒、以評促進,引導機構規模、設備、行政管理走向規范化、標準化,鼓勵司法鑒定機構堅持將能力培養貫穿始終,不斷提升技術能力、鑒定管理及其他相關方面的能力,切實提高專業領域基本建設水平和實際業務水平,推進司法鑒定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

根據主動申報等級評定情況,上海市司法鑒定協會組織對會員單位開展包括司法鑒定機構人員、設備、場地、規模、技術能力、管理水平、黨建工作、學術研究、鑒定質量、誠信信息以及外部評價等要素的相關評定。初步規定該等級評定以五年為一周期,評定結果分A、B、C三級。根據評定等級,上海市司法鑒定協會組織開展行業評優,并在全市統一的司法鑒定機構銘牌上加以標識。此舉一定程度上能夠為當事人選擇委托機構提供參考,從而通過利用動態評級刺激市內司法鑒定行業產生良性競爭,有效提高行業活力及發展動力。

另外,實務中,法院往往存有另立“冊中冊”的行為。但筆者認為,該行為不應該理解為法院開展、落實對鑒定機構的管理,換句話說,法院并不具備實質上管理鑒定機構的職權。但客觀來說,訂立“冊中冊”這一行為確有其實際意義——正確制定“冊中冊”,參照誠信等級評定規范,合規合理地制定明確的考察標準,劃分A、B、C等供當事人選擇,能夠拓寬行業管理機制、加強動態化監管,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激發鑒定機構及鑒定人的良性競爭,以提升司法鑒定行業發展活力。

3.構建行業一體化信息平臺

動態監管的實現還有賴于信息化平臺的構建與運用。司法鑒定行業應當充分建立并運用一體化平臺——“智慧司鑒”,打響司法鑒定品牌建設。利用信息化手段,實現“全程留痕、人案關聯、監管前置、態勢感知”。響應號召,加快推進以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為代表的司法鑒定行業區域協同發展,并逐步推廣至全國。長遠來看,除了盡快實現鑒定意見書賦碼和電子證照在全國廣泛應用之外,還需要建立全國性的司法鑒定信息庫和操作平臺,由此實現的案件動態跟蹤、監管信息交互、案例警示教育等將更為便捷高效。

(三)拓寬鑒定實施主體退出渠道

1.借鑒引入“撤回”機制

根據《退出管理辦法》規定,目前我國司法鑒定行業的退出機制主要包括撤銷登記與注銷兩種方式,指向懲戒性退出與主動退出兩種情形。換言之,“撤銷登記”是業內懲戒的頂格處罰,“注銷”則是退出行業的必經程序。借鑒《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筆者認為還可在司法鑒定退出管理制度中納入“撤回”這一退出方式,以盡可能規范管理不屬于依法撤銷登記情形 ,但根據相關登記管理辦法已不再滿足執業要求的情況。

行政許可中的撤回制度適用于行政機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已經頒發的行政許可的情形。適用的前提是相對人取得行政許可合法,其適用情形包括:①行政許可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廢止;②行政許可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運用到司法鑒定的退出管理,若司法鑒定人或司法鑒定機構取得資格時所依據的相關條件發生變化,如司法鑒定機構某項執業項目不再滿足三名鑒定人的準入要求時,行政機關可根據具體情形“撤回”其執業許可。由此,在鑒定實施主體已不再適宜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時,相關部門能夠“有法可依”,并及時做出調整,才能有效提高鑒定行業發展活力。

2.完善法律法規的規定與解釋

已經明確的是,若鑒定人的違法違規行為是因執業活動而產生,則其將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頂格處罰即為撤銷登記;而若鑒定人因非執業活動,故意犯罪或職務過失犯罪受到刑事處罰,則根據《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相關規定,也將觸發退出機制,其執業資格應當被取消,基于前述闡述,筆者認為可以適用“撤回”機制。

與此同時,筆者認為當鑒定人因非職務的過失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其處理方式和執業資質存續問題可橫向比較同作為提供公共法律服務的律師行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七條規定,過失犯罪受到刑事處罰,不屬于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的情形。但對于鑒定行業是否處置相當,尚待各項法律、法規與規章的明確。

此外,在實踐中,不乏鑒定機構高薪聘請元老級人物“掛名”“坐鎮”,借此打響機構口碑與名聲。但事實上,此類高齡鑒定人在案件鑒定過程中確已不再具備全程、獨立鑒定能力,甚至最多只能針對復雜鑒定提供“專家意見”,實際操作中,從受理到最終出具鑒定意見均只由年紀輕、資歷尚淺的鑒定人完成。然而,目前相關文件對于鑒定人的申請年齡、執業年限等均未有明確限制及說明?!端痉ㄨb定人登記管理辦法》僅抽象地將“身體健康”作為申請條件之一;《退出管理辦法》也僅將“司法鑒定人因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死亡等身體健康原因,導致無法繼續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兩種極端健康狀況作為注銷登記的條件之一。其中,“身體健康”究竟應當如何界定,是否有明確的參考標準;鑒定人應當多久進行相應的檢查、評估;這些參考標準又是否應當依據地區經濟發展等客觀因素甚至細化至個體差異加以調整,類似的執業資質存續問題層出不窮。為拓寬司法鑒定行業退出渠道、提高行業社會公信力,相關規范亟待完善。

(四)“法工結合”,強化儲備人才教育

司法鑒定是一項運用科學技術和專門知識為訴訟活動尤其是為審判活動提供技術保障和專業服務的司法證明活動,其本質是科學性與法律性的有機統一。司法鑒定專業所具有的法學和自然科學的雙重屬性意味著學科的發展有賴于法學和理工門類的有機融合。

在2019年1月召開的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深化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加快整合律師、公證、司法鑒定、仲裁、司法所、人民調解等法律服務資源,盡快建成覆蓋全業務、全時空的法律服務網絡。

隨著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戰略的深入落實,司法鑒定事業作為公共法律服務體系中的一員進入新的發展階段。訴訟、監察、仲裁、公證等活動對司法鑒定存在巨大需求,各類鑒定機構急需大批高素質的鑒定從業人才,我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相關學科也需要一批具有扎實理論基礎和研究能力的司法鑒定研究型人才——作為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的司法鑒定人,不僅是一名技術人,更是一名法律人。相較于單純理工類專業背景的司法鑒定人,政法院校培養的能夠勝任司法鑒定工作的專業人才顯然更凸顯公共法律服務的特色優勢。

“法工結合”深化司法鑒定專業化人才的培養路徑,符合司法鑒定內在屬性的本質要求,也契合了我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

1.優化司法鑒定專業培養方案和課程設置

為契合蓬勃發展的司法鑒定行業對于專業化人才的渴求,有必要在培養方案和課程設置上與司法鑒定行業發展有機銜接。

客觀而言,司法部《登記評審細則》雖已明確規定偵查學專業屬于文書鑒定、痕跡鑒定、交通事故痕跡物證鑒定的專業背景范疇,但現行培養模式下的偵查學專業仍難以滿足司法鑒定行業對于人才專業知識儲備的期待,其核心競爭力亟待強化提升??剂咳绾蝺灮痉ㄨb定專業課程的設置,在進一步聚焦司法鑒定理論課程的同時,加強實踐教學,圍繞文件檢驗、痕跡檢驗、理化檢驗、法醫檢驗、聲像技術、電子數據等工科性屬性的內容設置相關課程,夯實本專業學生“法工結合”的復合優勢,才能增強學生在司法鑒定行業就業擇業中的核心競爭力。

當前,以華東政法大學為例,計算機專業是其本科課程設置中唯一的工科類專業,故在工科屬性上的優勢無可比擬。司法部《登記評審細則》將計算機專業作為聲像資料、電子數據鑒定人專業背景范疇的同時,也意味著司法鑒定人不僅是技術人,亦是法律人。計算機專業在鞏固工科專業優勢的同時,可以圍繞司法鑒定法規、政策,司法鑒定制度、司法鑒定管理、司法鑒定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司法鑒定人出庭實務等方面設置相關課程,強化“法工結合”的復合型特點,以提升學生在司法鑒定行業的競爭優勢。

2.強化司法鑒定教學隊伍專業建設的復合型屬性

有別于導師與學生一對一的傳統培養方式,“法工結合”的司法鑒定專業化人才培養需要教學隊伍在夯實對科技研究前沿動態、新技術、新方法理解和把握的基礎上,兼具實務實踐工作經驗,以避免教學過程中教學內容和實踐工作脫節的問題。

這就要求司法鑒定專業的教師既能結合鑒定實務工作進行課堂教學和創新研究,又能將教學成果和創新性研究應用于實踐之中。優化司法鑒定教學隊伍專業建設的路徑,打造既有法科專業背景,又同時具有理工科專業背景的學緣結構;既要具備扎實的理論教學能力,又要同時具有實務經驗,持有高校教師及鑒定人“雙師型資質”,以適應“法工結合”發展需求的復合型司法鑒定教學隊伍。

3.深化學科專業與實務部門共建的人才培養制度

司法鑒定具有極強的應用性和實踐性特點。這就需要在探索“法工結合”的司法鑒定專業化人才培養路徑過程中,重點關注協同育人和實踐教學的相互銜接。

高校應當充分整合與司法鑒定相關的教育教學資源,建成、完善司法鑒定實驗中心及其他平臺,同時積極尋找校外技術交流及合作,實現以司法實踐需求為導向的實踐教學模式,從證據的發現、固定、提取、檢驗、鑒定等全過程展開實踐、實驗教學。跟緊學科導師及實踐帶教的步伐,牢牢把握學科理論及司法鑒定法治建設的大方向,探索、創新業務操作流程及鑒定技術,“法工結合”,兩手都要硬。此外,開設行業專題講座,分享疑難案件的鑒定思路,行業內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警示教育,也能夠適應實務培養需求。在人才培養過程中,只有不斷集聚優質教育資源,優化人才培養機制,著力推進高校與實務部門、鑒定機構合作辦學、合作育人、合作就業、合作發展,強化實踐教學,才能不斷提升人才培養的目標達成度和司法鑒定行業的社會滿意度。

筆者認為,“法工結合”是兼具理論知識與實務能力的培養方式,也是強化司法鑒定人才儲備的關鍵因素。綜合考慮質量評查、等級評定等司法鑒定行業動態化監管措施給小、微型鑒定機構帶來的生存壓力與培養一個成熟的司法鑒定人投入成本高、花費時間久這一“供需矛盾”,以學生興趣為導向,開展更為恰當的專業執業能力及法治素養的結合教育,并在其完成學業后,根據各項考評情況適當縮短此類對口培養學生申請登記所需的年限,能夠有效提高行業發展動力及效率,并提高行業社會公信力。

(責任編輯:鄒文奧)

Enhancing the Credibility of Judicial Appraisal: “The Rule of the Source”

Chen Yingchao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chool of Criminal Law, Shanghai

Abstract: The practice level and ability of the main body of forensic appraisal implementation is directly linked to the quality and even the correctness of the appraisal opinion. The key factors affecting the credibility of forensic appraisal in China at the present stage, such as low entry threshold, lack of dynamic supervision and imperfect exit channels, are analysed in depth, taking forensic appraisal practitioners as the entry point. By constructing a “full life cycle” supervision model for forensic appraisal implementation subjects, we further implement measures such as strict access, enhanced dynamic supervision, broadened exit channels, and “legal-industrial combination” to consolidate the talent pool, thereby realising full supervision from the source, in order to The government has also been working on the development of a new model for the supervision of judicial appraisal.

Key words: Judicial appraisal; Credibility; Optimization initiatives; “Legal-industrial comb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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