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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類別管理的檢視與重構

2023-12-18 12:32鄺羅茜
刑事司法科學與治理 2023年2期
關鍵詞:司法鑒定

鄺羅茜

摘 要|當前司法鑒定類別管理面臨著司法領域的鑒定需求與管理領域的鑒定類別不匹配的情形。司法行政機關統一管理下的鑒定項目無法滿足司法實踐中的鑒定需求,導致監管不嚴格、制度不健全的鑒定類別進入訴訟領域,引起公眾對司法鑒定公信力的質疑。因此,為了使司法鑒定行業實現穩步發展,立法機關和管理機關應當協同合作,優化司法鑒定類別體系并完善不同類別鑒定項目相關制度規范。

關鍵詞|司法鑒定;類別管理;司法鑒定類別歷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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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導論

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關于司法鑒定問題的決定》(下稱《決定》),規定法醫類鑒定、物證類鑒定、聲像資料鑒定為司法行政機關統一登記管理的司法鑒定類別,業內常稱為“三大類”鑒定。2015年,司法部與環境保護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將環境損害鑒定納入統一的登記管理范圍內,從而形成了現今所稱的“四大類”鑒定。而除“四大類”外,其他未能納入登記管理,但在司法領域仍有需求的鑒定項目,則被稱之為“其他類”鑒定或“四類外”鑒定。司法鑒定類別管理一直是司法鑒定管理中重要的一環,然而司法實踐中運用到的大量鑒定類別未能納入統一登記管理,納入登記管理的鑒定項目沒有統一鑒定標準與鑒定規范,建立“健全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的設想仍未能落到實處。

二、司法鑒定管理類別的歷史沿革

(一)《決定》頒布前司法鑒定主要類別

1979年,全國人大出臺《刑事訴訟法》,其中第88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時,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痹撘幎ㄒ苑l的形式明確了司法鑒定的合法性。在《決定》頒布前的近30年時間里,公檢法司等機關逐步建立起本單位下屬的司法鑒定機構,并設置一系列鑒定項目以滿足各自工作的需要,《決定》頒布之前,各機關的鑒定工作主要集中于法醫鑒定。

1.人民法院的司法鑒定工作

1979年修訂的《人民法院組織法》第41條第2款提到“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設置法醫”。隨后最高法在1986年頒布《關于加強法醫工作的通知》,其中第一部分將人民法院技術工作的業務范圍從法醫擴大到物證、文書檢驗工作[1]。在該通知的第二部分,最高法要求高級人民法院逐步分設物證組、病理組、活體檢查組、毒物化驗組等鑒定小組;中級人民法院已建立法醫技術室的,要逐步開展活體檢查、物證、書證檢驗,尸體剖驗等各項工作。

實際上,法官在審判工作中面臨的專業問題遠遠超過了法院內部鑒定機構能夠解決的范圍,因此人民法院的司法鑒定部門的工作權責也包括對外委托司法鑒定,以及系統性地對外部鑒定機構、鑒定人提供的司法鑒定意見進行技術性審查。同時,為了管理對外司法鑒定委托事務,人民法院的司法鑒定部門也獲得了對自愿接受法院委托的鑒定機構、鑒定人的登記、注冊的管理權[2]。

2.人民檢察院的檢察技術工作

檢察系統為了偵查案件與訴訟監督需要,在《刑訴法》出臺后陸續恢復與重建了法醫方面的技術機構,以便開展鑒定工作。與此同時,檢察機關還結合辦案需要,逐漸增加了文書與司法會計等檢驗工作與檢驗人員[3]。1985年,檢察機關開始設置司法會計專業。1988年,經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批準,人民檢察院在會計專業技術職務前冠以“司法”二字,形成了司法會計職務等級[4]。198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人民檢察院法醫工作細則(試行)》中規定人民檢察院法醫工作任務是對涉及人身傷亡的現場、尸體、活體、法醫物證及文證進行勘驗、檢查、檢驗鑒定,并且受理的各類案件中,有關活體損傷程序的鑒定[5]。同時頒布的《人民檢察院文件檢驗工作細則(試行)》第3條規定文件檢驗的任務是對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和公安機關移送審查批捕、審查起訴案件中的有關筆跡、印章、印文、票據、商標、文印品、印刷品、紙張、墨跡等進行檢驗鑒定。

3.公安機關的刑事技術工作

公安部在1980年發布的《公安部刑事技術規則》中規定“刑事技術鑒定,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刑事技術部門負責進行”[6],同時在中央到地方建立起四級鑒定機構。其中,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鑒定機構可以申報開展法醫類鑒定、痕跡檢驗鑒定、理化檢驗鑒定、文件檢驗鑒定、聲像資料鑒定、電子證據鑒定、心理測試、警犬鑒別等鑒定項目。公安機關內部鑒定人員從初建時的幾百人發展到1980年的5221人,到2000年又擴展到28206人,環比增長率400%[7]。

4.司法部的司法鑒定管理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于1998年頒布的《關于印發司法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規定司法部“指導法學專業社團和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賦予司法部管理面向社會服務的鑒定機構的職能,統一管理科教文衛部門設立的鑒定機構與其他性質的鑒定機構。隨后,司法部于2000年頒布《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試行)》,將司法鑒定執業類別劃分為13類:法醫病理鑒定、法醫臨床鑒定、法醫精神病鑒定、法醫物證鑒定、法醫毒物鑒定、司法會計鑒定、文書司法鑒定、痕跡司法鑒定、微量物證鑒定、計算機司法鑒定、建筑工程司法鑒定、聲像資料司法鑒定、知識產權司法鑒定。

(二)《決定》頒布后的變動

1.“三大類”與“商兩高”

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下稱《決定》)?!稕Q定》以法律性文件的形式改變了我國半個世紀以來司法實踐中自然形成的職權部門分設體制,確立了建立統一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的基本框架與基本內容[1]?!稕Q定》第2條提出需要納入司法行政機關登記管理范圍內的司法鑒定業務有法醫類鑒定(包括法醫病理鑒定、法醫臨床鑒定、法醫精神病鑒定、法醫物證鑒定、法醫毒物鑒定)、物證類鑒定(包括文書司法鑒定、痕跡司法鑒定、微量物證鑒定)、聲像資料鑒定(包括計算機司法鑒定、聲像資料司法鑒定),以及根據訴訟需要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應當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的鑒定事項。與2000年出臺的《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試行〉》對比來看,司法會計鑒定、建筑工程司法鑒定、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三類未被劃入《決定》所規定的統一登記管理范圍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在2015年底印發了《關于將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納入統一登記管理范圍的通知》,隨后司法部與環境保護部聯合下發《關于規范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將以往的“三大類”業務范圍擴充至“四大類”,在《決定》試行司法鑒定統一管理十多年以來,實現“商兩高”的零突破。

2.撤銷法院鑒定機構、限制偵查機關鑒定活動范圍

為了確保鑒定中立與司法公正,《決定》要求作為管理機關的司法行政機關與作為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撤銷內部鑒定機構;規定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決定的規定,負責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登記、名冊編制和公告;同時將偵查機關的鑒定機構、鑒定人的執業范圍限制于偵查活動相關事項,不能面向社會接受委托。

《決定》頒布后,公檢法機關積極響應,調整內部鑒定機構設置。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司法技術輔助工作機構的通知》將內部司法鑒定機構更名為司法技術輔助機構,完成法院司法技術工作的去鑒定化,其工作職能也有所轉變,主要包括技術咨詢、技術審查工作和對外的鑒定委托、評估、審計工作等。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內設鑒定機構雖不再面向社會受理委托,但也不允許所屬鑒定機構及鑒定人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統一審查登記管理,其工作范圍局限于本機關內部以及兩機關之間的司法鑒定委托。這也意味著偵查機關的鑒定活動并不需要局限在《決定》規定的“四大類”,也不需要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管理,而是有一套自己的執業規范和管理模式。

三、當前司法鑒定執業分類管理面臨問題

(一)納入登記管理的執業類別不合理

司法部于2017年印發《關于嚴格準入 嚴格監管 提高司法鑒定質量和公信力的意見》(下稱《雙嚴十二條》)。該文件特別規定司法行政機關只能對“三大類”與“商兩高”確定的鑒定執業類別(即上文提及的物證類、法醫類、聲像資料類及環境損害類)進行審核登記,“對于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一律不允許準入登記”?!峨p嚴十二條》頒布后,各省積極響應,紛紛停止對“四大類”以外的“其他類”鑒定項目的鑒定機構與鑒定人的審核登記,清退已經納入登記管理的“其他類”鑒定。2019年,司法部與生態環境部聯合印發《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2020年5月,司法部印發《法醫類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一個月后又印發《物證類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和《聲像資料司法鑒定執業分類項目》,細化了納入統一管理的司法鑒定事項,更加清晰準確地界定了“四大類”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執業類別和范圍,這對于規范司法鑒定統一管理、便利司法鑒定委托程序、優化司法鑒定意見審查機制具有重要意義。

司法部在制定各項鑒定業務的執業分類規定時,將一些原屬于“其他類”的事項拆解,納入“四大類”鑒定的執業分類體系中(見表1)。

理論界對司法鑒定業務范圍有三種不同的認識:一種是在裁判活動中(包括訴訟、仲裁、行政執法)需要鑒別確定的事項;二是訴訟活動中需要鑒別確定的事項;三是在訴訟活動中,對某些常用的、需要規范管理的事項[1]?!稕Q定》所規定的業務范圍是從第三種,即從管理角度來劃定業務范圍。新頒布的執業分類規定將原本不屬于“四大類”的鑒定事項拆解后強行歸納其中,意味著這些鑒定項目在訴訟活動中具有重要作用,需要進行統一監管以保證鑒定質量及鑒定規范。然而這樣大規模的“拆解重裝”只能滿足在合法性條件下達到統一管理的要求,即避免出現司法行政機關“越權”管理“其他類”鑒定機構與鑒定人的現象[2],但這樣的分類體系在合理性上卻有所欠缺,筆者試列舉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第一,《法醫類鑒定執業分類項目》在“法醫精神病鑒定”下第33條規定了與心理、精神相關的其他法醫精神病鑒定或測試,其中包括有多道心理生理測試,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測謊”。與司法部的執業分類規范不同的是,在公安部的有關規定中,心理測試是獨立的鑒定項目,與法醫類鑒定平級[3]。心理測試是偵查機關的偵查手段之一,屬于技術偵查措施之列。心理測試可以幫助偵查人員確定犯罪嫌疑人,判斷下一步偵查方向。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心理測試的結果不被認為是鑒定意見,不屬于法定證據類型,因此不能作為認定案件的依據。新出臺的執業分類規定將心理測試納入司法行政機關登記管理范圍內,授予相關司法鑒定機構與司法鑒定人法定資格,也就意味著心理測試結果經過司法審查,即可以作為定案依據進入司法程序,這無疑與有關規定[4]相悖。

第二,《物證類鑒定執業分類規定》與《聲像資料類鑒定執業分類規定》分別在第15條與第9條、第15條、第21條規定了文件內容、錄音作品、圖像作品、電子數據的相似性鑒定,其具體內容是判斷文件、錄音、圖像、電子數據的檢材與樣本是否源自同一產品或檢材與樣本之間的相似程度。實際上,該項鑒定屬于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的一項內容,即與著作權/版權相關的鑒定。新的規定將其按照鑒定對象的不同分別納入“物證類”與“聲像資料類”司法鑒定執業類別中,只是部分解決了知識產權司法鑒定管理無門的問題,對于知識產權司法鑒定這一龐大、復雜的鑒定項目而言不過是九牛一毛。

第三,《聲像資料類鑒定執業分類規定》中將聲像資料類鑒定分為三大類,即錄音、圖像、電子數據。聲像資料鑒定的客體是錄音帶、錄像帶、磁盤、光盤、圖片上記錄的聲音、圖像信息,而電子數據鑒定的客體是電子數據,即以電子形式存在于各類電子設備或存儲介質內的數據內容。聲像資料鑒定與電子數據鑒定在鑒定方法上雖然都會運用到物理學及計算機學的知識與技術,但從鑒定客體的角度來說,二者的鑒定客體并無包含關系,而屬于平級?!豆矙C關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中也將聲像資料鑒定與電子數據鑒定分為兩個鑒定項目[1]。新頒布的執業分類將電子數據鑒定設置為聲像資料類下屬子項目,與錄音、圖像并列,雖滿足將電子數據類鑒定納入登記管理的要求,但在設置上過于牽強,未能達到科學設置司法鑒定類別的要求。

以上僅為筆者認為四大類鑒定執業分類規定的不合理之處。有學者也指出如產品質量鑒定設計的鑒定事項相對復雜,且鑒定所需的專業化程度非常高,因而產品質量鑒定既需要廣度,也需要深度,在現階段一些鑒定標準和規范還不夠成熟的情況下,資源相對有限的行政機關更加難以對他們進行直接有效的管理[2]。通過拆解重裝的方式,僅僅是做到“盡可能多地吸納鑒定項目”,以期達到司法鑒定合法化的效果。但這種解決辦法也只是緩兵之計,不僅忽略了司法鑒定統一管理的科學性要求,同時也增加了司法行政機關的管理負擔,難以達到提高司法鑒定質量與社會公信力的要求。

(二)未納入登記管理的“其他類”鑒定的管理問題

如上文所述,為了解決多數社會鑒定機構“小、散、亂”的狀況,加強司法行政機關對于司法鑒定行業的統一管理,司法部印發《雙嚴十二條》,嚴格將納入司法行政機關登記管理的鑒定類別限制在“四大類”范圍之內。上海司法局公布的有關數據顯示,2017年,司法局登記管理的司法鑒定機構共136家,其中“其他類”鑒定機構80家,到2022年,上海市司法鑒定機構名冊中僅包括“四大類”鑒定機構,“其他類”鑒定機構全部予以注銷[3]。但是,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與訴訟糾紛的復雜化,在司法實踐中需要運用專門知識進行檢驗鑒定的事項遠遠超越四大類的范圍,如司法會計、建筑工程類鑒定、產品質量類等在訴訟中都有所涉及。各地人民法院發布的對外委托鑒定名單中,除了一些納入司法行政機關登記管理的四大類機構外,還有資產評估類、房地產評估類、會計審計類、建筑工程造價類等其他類鑒定機構。這樣“另行編冊”的設置也體現出“其他類”鑒定在訴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這些被排斥“統一登記管理”在外的鑒定項目應當如何進行規制?司法部并未對此進行明確規定。檢索各省級司法行政部門頒布的《司法鑒定管理條例》可知,對于“從事其他司法鑒定業務”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相關規定并未完全將其排除在司法鑒定領域之外,而是留有一些法律余地,雖然不歸屬于司法行政機關管理,但是在有法律、法規進行規制的前提下,可由其他行政機關履行管理職責[4]。

受限于相關規定,一些鑒定項目采取主管部門與行業協會協同管理的方式,以滿足其他類專門性問題的需要。例如在訴訟中涉及較多的知識產權類鑒定,現由知識產權局主管,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協助進行行業管理。知識產權鑒定涉及的主要方法是技術對比,根據鑒定事項的不同可分為發明專利對比鑒定、實用新型專利對比鑒定、外觀設計專利對比鑒定、技術秘密對比鑒定、文字作品對比鑒定和計算機軟件對比鑒定等。不同的鑒定事項的實施程序、步驟方法、鑒定標準也不盡相同[1]。但是檢索與知識產權鑒定有關的規定可發現,僅有關于知識產權鑒定的委托程序、鑒定人的選任程序、鑒定意見的審查程序等規定[2],其余與鑒定實施有關程序都參照《司法鑒定程序通則》。有關知識產權鑒定的國家標準正在起草中[3],僅有深圳市市場管理局曾于2022年出臺的《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技術檢驗鑒定工作規范》作為地方標準在本轄區范圍內實施。再比如建筑類司法鑒定,目前也只有司法部出臺的《建設工程司法鑒定程序規范》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出臺的《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范》作為建筑工程造價鑒定的標準與專門程序,建筑類鑒定下的其他子項目,如建筑工程質量、房地產評估仍存在鑒定程序與鑒定標準缺失的情況。

(三)司法鑒定行業管理的不足之處

除了行業協會管理下其他類鑒定程序、鑒定標準的缺失,行業管理本身也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行業協會的會員是協會轄區內各司法鑒定機構與司法鑒定人,因此行業協會只能規制本協會的會員,對沒有加入本協會的鑒定機構(如職權性鑒定機構及鑒定人)無權管理。行業協會的進入與退出均采用自愿原則,經過書面申請即可退出。因此,行業協會的管理并無廣泛的約束力。其次,行業協會實施自律管理,其管理依據是本協會的協會章程,并無法律強制力。行業協會在司法鑒定活動實行監督管理的過程中發現問題,也只能是建議相應鑒定機構及鑒定人進行整改,或者制定負面清單管制。但是這種管制效率低下,難以達到預期管控鑒定質量的目的。只有觸犯到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行業協會才能向行政主管單位反映,建議其采取懲戒措施。最后,行業協會的會員均為本行業從業人員,各組織機構的成員也具有本行業從業經歷。由于鑒定行業相對而言較為狹窄,一個地區內的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大多熟悉,不可避免地在協會組織質量評查時出現同事審查同事的情形,這也是對行業協會獨立性的重大考驗。

四、優化司法鑒定類別管理的構想

(一)統一司法鑒定管理主體

目前納入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范圍的鑒定類別局限于四大類鑒定,遠不能滿足司法實踐的需要。雖然在《雙嚴十二條》頒布后,原本由司法行政機關登記管理的其他類鑒定被按照項目劃撥給其他行政機關管理,但是司法行政機關在管理經驗與資源方面都具有其他機關無法比擬的優勢,多年來也根據司法鑒定行業發展制定了一系列鑒定制度與程序?!稕Q定》第2條第4項作為兜底條款,規定司法行政部門可商最高法、最高檢,將訴訟需要的鑒定項目納入登記管理。因此,設立司法行政機關作為司法鑒定統一管理的行政主體,通過法定程序將其他類鑒定項目納入統一登記管理,是建立“健全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的不二之策。

(二)科學劃分司法鑒定管理類別

在擴大統一管理的司法鑒定執業范圍的同時,也需要重新梳理司法鑒定執業分類項目。司法部2009年頒布的《司法鑒定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學科和專業分類,建立并公布司法鑒定機構名冊?!彪m然規定將分類權責下放給省級司法行政部門,但從各省制定的管理條例來看,“四大類”的格局仍然不變,“其他類”鑒定只能在“夾縫中”生存。

司法鑒定分類的基礎是學科和專業,但在實踐中,每一個專門性問題都是具體的,“病人不可能按照教科書生病”,案件也不可能與鑒定標準、規范完美契合。每一個案件都可能涉及到多種專業知識和檢驗技術,需要鑒定主體綜合性地掌握多學科、多領域知識與技術,以解決訴訟中的專門問題。學科的劃分僅僅是知識體系的劃分,在學科之下按鑒定對象、專門問題、專門知識來劃分才具有相應的科學合理性[1],既要考慮到學科體系的科學性,又要結合訴訟中解決實際問題的邏輯與方法,從而保證鑒定人在解決專門問題上的適格性。

(三)實施鑒定行業動態管理

1.嚴格準入機制

司法部于2021年6月印發《法醫類 物證類 聲像資料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細則》(下稱《評審細則》),將《決定》第4條、第5條展開詳述,以領域劃分,規定了每一項目的鑒定機構應當具備的儀器設備條件和申請執業的鑒定人的學歷、職稱、資質、專業背景、從業經歷要求、專業技術能力要求。在司法實務中,運用最多的是“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的專業執業資格或者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一項。事實上,《評審細則》中一些學科在普通高校本科目錄[2]中并不存在,例如“021102交通設施安全技術狀況鑒定”相關專業中的道路工程與交通土建工程,在該目錄中并無對應專業,僅有工學大類土木類下的土木、水利與交通工程及智能建造與智慧交通與之相關。因此,司法鑒定執業人員學歷要求應當根據教育部學科專業目錄同步動態調整。對于學科專業目錄中未明確規定的自設專業或其他相關專業,可結合該專業培養方案、課程設置等綜合評斷其申請條件是否滿足執業需要。

除準入條件外,在準入程序方面也需要進一步嚴格設置,杜絕“申請即準入”的情形。在申請人提交申請后,根據申請執業的項目以及申請人的資質能力,組織以法律相關知識、司法鑒定制度及執業項目的程序規則、技術規范等為內容的培訓及考核。對于申請或增加執業資格的鑒定機構,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對資質條件、儀器設備、管理水平等現場考評,不合格者一律不允許執業。

2.拓寬退出渠道

《評審細則》第2條規定,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司法部令第95號、第96號和司規〔2020〕4號[3]等規定,對申請從事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司法鑒定業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員的申請材料進行認真審查。2021年末,司法部出臺《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退出管理辦法(試行)》,明確規定司法鑒定行業有“撤銷登記”“注銷登記”兩種退出模式?!俺蜂N登記”是一種懲罰措施,是針對在鑒定過程中出現違法違規情形的鑒定主體作出懲罰手段,一經撤銷登記,終身不得進入司法鑒定行業?!白N登記”包括司法鑒定主體主動申請終止鑒定業務及登記情形發生變化,不能夠繼續從事鑒定業務。然而,以上兩種退出制度仍然不足以覆蓋司法實踐中的所有退出情況?!缎姓S可法》規定中有“撤回”制度,應用于行政機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已經頒發的行政許可的情形。在司法鑒定管理中,可以引入該制度,賦予司法行政機關更大的管理權力。若司法鑒定人及鑒定機構取得執業資格的情況發生改變,如司法鑒定人改變國籍或司法鑒定機構某項鑒定項目執業人數不足三人,司法行政機關可以依據《行政許可法》規定,主動撤回鑒定執業許可。

3.實施多種等級評定制度

同時,司法行政機關也需要加強對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執業情況的動態管理,定期組織專家進行評查,對鑒定機構實施誠信等級評估制度及專業能力等級評定制度,以評促鑒、以評促進,不斷提升司法鑒定質量,促進司法鑒定行業有序競爭。

根據2021年司法部下發的《司法鑒定機構誠信等級評估辦法(試行)》,評估內容分為基礎指標和加分指標兩大類,將鑒定機構按分數劃分為A、B、C、D四級,A級可被推薦參評、推薦使用部門,D級責令限期改正,重新評估后仍然為D級則不再授予鑒定執業資格。目前,上海司法局已將該制度落實到位,在2021年度共評出誠信等級A級13家、B級21家、C級7家、D級1家。

司法鑒定誠信等級評估制度側重于提升鑒定機構的公信力,以達到專業能力等級評定制度。誠信等級制度側重于鼓勵司法鑒定機構堅持鑒定能力培養,切實提高專業領域基本建設水平及實際業務水平。專業能力等級評定從基本建設和業務水平兩個維度,51個具體指標進行評價[1],評定結果分為A、B、C以及不予評級四個等級。2022年上海市司法鑒定行業開展了該工作,首批共有14家司法鑒定機構進行自主申報。

不管采用怎樣的等級評定標準,若想在實際效果上達到推進司法鑒定行業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的目的,促進行業協調有效發展,審查評定機構應當將目光從“如何評”轉向“如何用”。強化評定結果的運用,做好信息公開和機關協調工作,以滿足司法機關和人民群眾的鑒定需求。

(四)建立統一的司法鑒定體系

2021年,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鑒定標準化工作指南》等19項行業標準,修訂了《法醫臨床檢驗規范》等16項行業標準,并于2021年11月17日起實施。公安部在2022年4月25日發布117項公共行業標準,其中與司法鑒定相關的推薦性標準13項。在同年10月14日世界標準日,公安部又發布100條公共行業安全標準,其中90項與司法鑒定相關,以上標準于2022年5月1日正式施行。雖然《決定》規定司法行政機關為統一管理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的唯一行政主體,但由于偵查活動的特殊性,偵查部門依然對下屬鑒定機構具有管理權。當司法部與公安部同時下發鑒定標準,職權性鑒定機構所屬鑒定人在實施鑒定活動時,理所當然會在國家標準之外,選擇公安部制定的行業標準。然而不論是職權性鑒定機構還是社會性鑒定機構,其出具的鑒定意見最終都要進入司法程序,為法院審判提供依據。司法鑒定是為訴訟提供法定證據的活動,鑒定人作為訴訟參與人,應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標準實施鑒定,不應由于所屬機構性質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鑒定標準。

2017年,中共中央辦公室、國務院辦公廳頒布了由中共中央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審議通過的《關于健全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明確建立統一司法鑒定程序規則和建立不同類型、不同種類的鑒定的程序規則體系,而且要求成立國家司法鑒定標準化委員會,加快建設一套結構合理、滿足需要的司法鑒定標準體系[2]。2023年,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立法規劃將《司法鑒定法》納入第二類項目,即“需要抓緊工作、條件成熟時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這是司法鑒定領域的一大突破,能夠彌補司法鑒定國家層面法律法規的空缺,同時也是根治司法鑒定領域頗為詬病的管理體制失序、鑒定標準混亂、多頭重復鑒定的良藥[3]。在《司法鑒定法》的大框架下,建立國家司法鑒定標準體系,讓全國各地區、各單位的司法鑒定人依照統一的規范實施鑒定活動,在統一的鑒定標準下出具的鑒定意見可以避免庭審對于鑒定意見的多數爭議,以期達到提高鑒定意見公信力的效果。

(責任編輯:何 為)

Review and Reconstruction of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Category Management

Kuang Luoxi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Law and Criminal Justice College, Shanghai

Abstract: The current management of judicial appraisal categories is faced with a mismatch between the appraisal needs in the judicial field and the appraisal categories in the management field. The identification projects under the unified management of judicial administrative organs cannot meet the identification needs in judicial practice, resulting in the entry of identification categories into the litigation field with lax supervision and unsound systems, leading to public questions about the credibility of judicial identification. Therefore, in order to achieve steady development of the forensic appraisal industry, the legislative and regulatory authorities should work together to optimize the system of forensic appraisal categories and improve the institutional norms related to different categories of appraisal projects.

Key words: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Category management; History of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catego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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肌電圖在司法鑒定中的應用(續)
肌電圖在司法鑒定中的應用(續)
天通司法鑒定中心
淺議檢察機關會計司法鑒定的主要職責
強制醫療司法鑒定管理制度的改革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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