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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公信力若干問題分析

2023-12-18 12:32羅婧雯
刑事司法科學與治理 2023年2期
關鍵詞:司法鑒定公信力

羅婧雯

摘 要|司法鑒定旨在幫助參與訴訟的各方當事人解決許多專門性問題,鑒定意見的準確性直接或間接對當事人的利益產生影響。在當前鑒定實踐中,由于缺乏完善的管理體制、行業標準、社會輿論等情況,導致司法鑒定公信力遇到困境,同時相關內在問題也成為司法鑒定行業發展的攔路虎。為解決司法鑒定公信力不高的問題,使司法鑒定活動符合我國當前基本國情,順應時代發展變化,應當采取完善司法鑒定領域的現行法律規范;健全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準入和退出制度;健全司法鑒定人出庭質證制度等措施,切實提高司法鑒定公信力。

關鍵詞|司法鑒定;公信力;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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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導言

司法鑒定是解決訴訟爭議并為訴訟提供服務的活動。司法鑒定活動涉及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鑒定意見、鑒定結論等內容。這項科學實證活動可以為偵查機關開展偵查活動提供線索;為檢察機關提供是否批捕和公訴的依據;協助審判人員科學公正地進行判決活動,同時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近年來,隨著堅持全面依法治國的不斷推進,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決心更加堅定,加上公民法治意識和維權意識的增強,司法鑒定這項作為解決訴訟中專門問題的活動被廣泛運用。同時,隨著時代和科技的進步,在訴訟過程中有很多專門性問題法官難以判斷,大多需要借助司法鑒定活動才能獲得充分認識,司法鑒定的重要性不置可否。

對于司法鑒定當事人投訴增多、“鬧鑒”頻發的原因;采納采信鑒定意見時司法機關之間的不同觀點和看法;大數據時代下社交媒體對司法鑒定的負面報道和對鑒定意見的質疑產生的緣由,司法鑒定學界內進行了研究,分析得出的看法大同小異,都離不開對司法鑒定管理制度的改革完善和建立標準化統一體系等。

一些觀點認為造成上述情況的原因是缺乏統一的鑒定標準和技術規范,鑒定機構過分追求既得利益的行為干擾;社會輿論的誤導對司法鑒定產生了負面影響,導致公眾對司法鑒定意見缺乏信心。也有觀點認為,就當事人而言,自身對鑒定意見存在期待可能性,一旦鑒定意見偏離其設想的結果,對司法鑒定的質疑油然而生,他們難以接受對自己不利的鑒定意見;就法官而言,由于自身缺乏專業知識,認為鑒定意見絕對科學和真實,對其產生依賴;法庭上缺失健全的質證環節都是有可能導致司法鑒定公信力低下的具體表現。而造成這些問題的主要原因是鑒定本身存在一定風險,當事人對這類風險不夠明確;其次,司法鑒定相應制度不完善甚至缺失,導致缺乏統一評判體系等。

在當前形勢下,司法鑒定機構公信力低下的問題制約了鑒定活動的發展,甚至影響了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司法公信力受到抨擊,解決當前困境迫在眉睫。

二、司法鑒定公信力的概念和價值

(一)司法鑒定公信力的概念

深入探討司法鑒定公信力問題,應該將其本質概念放在首位,只有充分把握最基礎的內涵,才能有效解決其中的問題。

司法鑒定被立法機關定義為:“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司法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边@是一項具有科學性和法律性有機統一的性質的訴訟參與活動,由鑒定人提供司法活動需要的技術保障和專業化服務,以解決公民和司法機關在訴訟中遇到的專門性問題,富含一定的公權色彩。法定性、中立性和客觀性是司法鑒定的基本屬性,也是公眾得以相信司法鑒定人的鑒定意見是解決專業問題的良方的關鍵,從而產生公信力。

總的來說,司法鑒定的公信力是指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在與社會公眾互動過程中所獲得的信賴度和公眾的心理認同,體現了公眾對司法鑒定的信任和尊重。這種信任度沒有具體的標準,并且容易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響。

(二)司法鑒定公信力的價值

司法鑒定公信力重點在于“信”字,這是讓司法鑒定活動獲得公眾信服的力量。社會大眾對司法鑒定的信任程度決定了公信力的大小。

1.建設司法鑒定公信力有利于樹立司法權威

當鑒定活動被冠以“司法”的前綴,其就不同于其他的鑒定活動,成為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有效解決訴訟活動中存在爭議的問題,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是其存在的目的。而作為鑒定主體的司法鑒定人是法律職業共同體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相較于英美法系中所稱的“專家證人”,我國鑒定人是獨立的訴訟參與者,不為任何一方當事人的立場和利益服務,只關注案件事實和科學。從司法鑒定各個方面來看,其公信力與司法公信力密不可分,提高司法鑒定公信力對司法權威的樹立具有重要作用。

2.建設司法鑒定公信力有利于司法鑒定行業滿足現代型訴訟需要

當前,中國正處于現代化強國建設階段,社會關系日益復雜,需要訴訟來解決的問題數量愈發龐大,且法律主體間的關系也愈發復雜?,F代型訴訟數量與日俱增,其訴訟形式不同于傳統訴訟,區別于一對一的形式,涉及非特定多數的共同利益。這類訴訟活動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不僅僅是因為其社會影響力大,更重要的是當事人眾多,在社會上形成了利益共同體。這類訴訟一旦涉及司法鑒定活動,那必定會引起更多的關注。盡管證據的使用具有專門要求,鑒定意見經過審核才可以進入庭審中作為證據,但在某些專業性極強的領域,法官也難以判斷其可信度。建設司法鑒定公信力有助于法庭理解和運用司法鑒定意見,滿足現代型訴訟的需要。

3.建設司法鑒定公信力有利于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司法鑒定活動實施以事實為依據,出具鑒定意見,能最大程度地幫助當事人還原事實真相;為司法機關查明案件事實保駕護航;在行政管理、社會管理和解決各種糾紛中發揮關鍵作用。提高司法鑒定質量和公信力,使當事人對訴訟結果認可,服判不再上訴,不僅可以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也有利于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一份科學公正的司法鑒定意見是當事人服判的基礎,更是社會和諧的根基。

三、當前司法鑒定公信力困境現狀及成因

(一)司法鑒定公信力困境現狀

目前,司法鑒定實務中不斷有損害司法鑒定公信力的情況發生,相關負面新聞也屢見不鮮,公眾開始質疑司法鑒定的科學性、專業性,由此產生了信任危機。例如,新京報2020年9月11日報道的一篇標題為《買賣嬰兒背后親子鑒定造假調查:無血緣關系鑒定為親生》的新聞披露,“司法黃?!辈恍枰斒氯擞H自到場,甚至不需要本人提供血樣,就為本無血緣關系的親子做出認定為“親生關系”的鑒定結果,幫助被拐或者非法領養的嬰兒“洗白”身份。案發后經調查,司法行政部門對廣東華醫大司法鑒定中心給予了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

再如頗受爭議的“豐縣生育八孩女子”事件,被鐵鏈拴住的女子究竟是誰一問,受到廣大群眾的關注。江蘇省發布的第一篇通報稱,經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運用DNA技術進行比對,女子身份被確定為小花梅。但網傳的一張人像對比圖改變了輿論方向,公眾認為小花梅可能是四川籍失蹤女子李瑩。針對這一問題,公安機關聯系到李瑩母親,為了確認事實真相,提取李瑩母親的DNA,將二者DNA做比對,排除了二者在生物學上的親子關系。第三篇通告中,聘請南京醫科大學司法鑒定所,讓鑒定人就提取的DNA繼續做比對,仍然排除存在親子關系??墒枪娒鎸@幾份如此嚴謹、權威的鑒定意見,依舊有大量質疑聲音,寧可相信一張毫無科學依據的對比圖,也不相信專家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無疑是嚴重抨擊了司法鑒定公信力。

從以上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中,我們必須反思這些問題出現的原因,為什么科學性的鑒定意見會被社會大眾質疑。公眾不信任司法鑒定意見,認為最終結果會被利益所驅使,導致司法鑒定公信力不足。為了規范司法鑒定行業中的不法現象,繼2005年《決定》發布之后,2017年9月,中辦、國辦印發了《關于健全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要求加強對司法鑒定行業的監督管理,不斷提升司法鑒定質量與公信力。司法鑒定人員的職業素養與業務技能的提高、司法鑒定人的培訓和提高司法鑒定人員素質的問題也得到了重視。此后,司法部還采取了如《關于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服務)案例庫的方案》等一系列措施,該方案加強了打擊司法鑒定查明罪行的斗爭。雖然有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規范和實施,但是在司法鑒定實務中仍然存在問題。

(二)導致司法鑒定公信力現狀的原因

導致司法鑒定公信力低下的原因有很多,包括制度原因、技術原因,以及主客觀方面的原因。筆者認為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因素。

1.司法鑒定管理體制不完善

我國現行的是“多系統、多層次、自成體系、各自獨立”的鑒定體制。司法機關中除審判機關外都有內部各成體系的司法鑒定機構,同時,處于第三方地位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的司法鑒定機構也可以對外提供司法鑒定服務。這樣的鑒定體制導致鑒定活動難以完全獨立于司法機關開展。不僅如此,各鑒定機構內還缺少統一的管理制約監督體制,機構繁雜,分工不明,這導致鑒定人能力參差不齊,機構鑒定能力難以得到保證,從而影響鑒定結論的可信度和證據效力。

隨著司法鑒定的持續運行,其中存在的一些瓶頸性、深層次問題也逐步暴露,這些問題如長期得不到妥善解決,將對司法鑒定公信力、公正司法目標的實現產生負面影響?,F有司法鑒定制度的供給以及《決定》本身已無法適應我國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背景下對司法鑒定法治化的更高需求。誠然,近年也有很多行政法規頒布實施,《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修改有關鑒定的規定,但都缺少全面配套的法律法規,導致鑒定活動混亂,與現實發展情況不符,不能滿足當前司法鑒定工作的需要。

2.司法鑒定行業標準不一

隨著時代的飛速發展,司法鑒定被運用范圍越來越廣,現存使用的相應技術標準和技術規定難以適應行業發展,缺乏統一完善的行業標準。在實踐中,鑒定人的經驗起到了重要作用,不同的人對待相同問題有不同的理解,導致鑒定結論存在差異。就目前適用的標準來看,也有一定的局限性,鑒定意見會受到相應的影響。如果司法鑒定活動沒有設定標準或者是根據不同的標準出具鑒定意見,那么鑒定意見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也無從談起。社會公眾無法對司法鑒定活動做出評價,司法鑒定得出的鑒定意見更沒有可信度可言。

3.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不夠完善

相較于《決定》剛發布時,隨著鑒定行業的深入發展,鑒定人不愿出庭、不敢出庭等無故拒絕出庭的現象有很大改善。然而,目前質證活動流于形式、司法鑒定人的出庭意識薄弱、應對質證的能力不高、無法轉化科學語言、法官對鑒定意見的無條件信任都是出庭作證制度未能得到有效落實的原因。

司法鑒定并非無懈可擊,鑒定人在對檢材樣本進行檢驗時也可能出錯,其意見來自經驗判斷,本身有一定的不準確性。未經質證的鑒定意見,真實性難以得到保證,直接將其作為判決基礎會對案件事實的準確認定帶來風險。根據直接言詞原則,司法鑒定人不到庭說明有關專業性問題,不能答復當事人和法官疑問的,鑒定意見不予采信為證據。而必須解決的專門性問題得不到解答,重新鑒定程序啟動,初次鑒定意見作廢,不僅浪費了司法資源,在等待重新鑒定結果時影響了訴訟效率,進而影響司法鑒定公信力。

4.司法鑒定機構服務意識和公益性弱

司法鑒定機構屬于一種服務性機構,從司法鑒定活動的性質來看,公益性也是鑒定機構的重要屬性,但是服務意識淡薄和公益性的缺失正是當前所遇到的重要問題。部分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對待當事人的態度值得反思,其使當事人處于弱勢位,進而對鑒定機構滿意度不高,社會認可度也較低。

我國現存的司法鑒定機構可分為三類:一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作為偵查機關設立只為內部服務的鑒定機構,不接受社會面的鑒定委托,不存在收費和公益性問題;二是國家企業事業單位和高校設立的鑒定機構,雖然接受社會面的案件委托,按照收費標準進行服務,但機構并不以此為生;三是社會面上的鑒定機構,也是數量最多的一類鑒定機構,該機構由私人設立,自費購入鑒定所需的設備,自負盈虧。正因為如此,第三類鑒定機構面向社會進行鑒定活動時,難免會以盈利為目的,相較于前兩類鑒定機構更具有逐利性。公眾會認為鑒定機構是為利益服務,導致公信力低下。

5.我國司法鑒定偏向于“職權鑒定”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司法鑒定的啟動,應當由偵查機關和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對于嫌疑人和被告人申請初次鑒定未作明確規定,只能在需要補充鑒定和重新鑒定的時候提出申請,待司法機關審核通過后才可實施。這種“職權鑒定”加入到“控辯平等”的訴訟結構上顯得不平等,且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當事人參與性的缺失。司法鑒定作為一種訴訟行為,起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的作用,那么當事人應該擁有充分的鑒定啟動權和申請權。單方委托鑒定問題也是目前頗具爭議的一點,一方當事人有權自行尋找鑒定機構,提供自己擁有的鑒定材料,由機構出具鑒定意見,這份鑒定意見是否同雙方協商申請鑒定和司法機構委托鑒定的鑒定意見有相同的證明力,具體采納采信標準模糊不清,在目前司法鑒定實踐中仍然是一大難題。

當事人無法切實感受到司法鑒定為自身所用,自行委托鑒定的權利得不到保障,鑒定公正性受到質疑,司法鑒定公信力也必然不高。

6.社會對司法鑒定有偏向性評價

隨著時代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互聯網平臺已然成為公眾獲取信息的主要載體,網絡上對于司法鑒定的評價褒貶不一,偏向性的評價層出不窮。如今人們可以利用微博、抖音、快手等平臺更快速、更便捷地獲取全方位的信息,但是在接收到“快餐新聞”時,無法判斷其真實性。從碎片化信息中了解司法鑒定活動,各式未經認證的虛假信息肆意傳播,部分媒體對司法鑒定工作進行負面報道,使得群眾接受程度降低,司法鑒定公信力大打折扣。

四、提高司法鑒定公信力的對策

(一)出臺《司法鑒定法》

前文所述,我國在司法鑒定領域缺乏系統的法律體系,對鑒定活動的規范比較簡單和原則,運用在實務中不足以解決目前存在的問題。在多個方面的規定,尤其是在鑒定人準入、退出、出庭作證、責任歸屬等方面的規定比較簡單籠統和分散?,F階段,全國已有二十多個省市制定了司法鑒定地方性立法,結合當地行政管理特點,不斷探索創新,有力推動了司法鑒定立法工作的開展。因此,應盡快在國家法律層面制定并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鑒定法》,基于歷史和現實的貫通、理論和實踐的結合,逐步就司法鑒定立法的相關問題達成共識,在立法定位和路徑選擇上求同存異,以法律的形式對司法鑒定的原則、管理體制、運作機制以及司法鑒定主體的權利和權利義務關系作出統一規定。

司法鑒定是一項專門性很強的技術活動,它必須有相應的法律、法規、標準、制度為其行業發展提供良好的社會環境。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中已將《司法鑒定法》納入第二類項目,成為“需要抓緊工作、條件成熟時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這一項重要規劃可謂是司法鑒定立法進程中濃墨重彩的一筆。全面規范司法鑒定領域,依法樹立司法鑒定權威,確保司法鑒定公信力。

(二)構建完善的司法鑒定管理制度

《決定》是司法鑒定管理實施的法律依據,其確立了一系列相應的管理規范,對我國司法鑒定事業的發展產生積極的作用,同時也對司法鑒定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務?;谒痉ㄨb定科學性和法定性相統一的基本性質,司法鑒定管理涉及法律規范的調整、行政規范的調整和技術規范的制定,還包括對鑒定人和機構的管理。因此司法鑒定管理制度對司法鑒定有直接影響。

要構建完善的司法鑒定管理制度,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探索行政管理、技術管理、行業管理三位一體的管理方式。司法鑒定管理通過單一的行政管理手段很難實現全面監管,在現有的管理基礎上,應當考慮到司法鑒定行業的特殊性,充分結合行業管理方式,再加之司法鑒定活動需要各式專業技術和標準來實施,技術管理方式也不可忽略。實現三種管理模式的協同發展,從不同層面推動司法鑒定制度的完善。

第二,主管部門需要構建完善的管理體系,為建立科學的司法鑒定制度奠定良好的基礎?!稕Q定》規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鑒定機構的登記、名冊編制和公告等管理工作,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立鑒定機構,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這一規定保障了機構的獨立性。司法鑒定機構的工作性質決定其必須具備特殊的要求,其中尤為重要的就是獨立性,鑒定活動只對科學負責。鑒定人具有主觀性,在思想上容易被自身想法影響,用定式思維判斷案件事實和出具鑒定意見,使得鑒定活動偏離科學,公正性和科學性受到質疑。這種傾向影響了司法機關在司法實踐中的正確決策,阻礙了司法工作的正常開展。擁有不隸屬于司法機關的鑒定機構和人才能實現完全的獨立。

第三,在登記管理上,繼續完善司法鑒定人和機構的準入、退出和培訓工作。司法鑒定活動專業性強,對鑒定主體的能力要求高,從眾多申請者中選出業務能力、基本素質符合要求的鑒定人非常必要。在我國現行制度下,只需向當地司法行政部門提交申報執業證的材料,審核通過后就能得到職業資格或執業證書,這種形式審查的準入機制無法判斷司法鑒定人是否具備真正的鑒定能力和素質。筆者認為可以借鑒法律工作申請人獲取法律職業資格的方式,舉行統一資格考試,篩選出真正有實力能勝任鑒定人工作的申請人,并增加實踐考核。同時主管部門健全定期考核制度,組織考核不符合要求的鑒定人進行學習培訓,難以滿足置業要求的采取強制退出制度。

鑒于偵查機關仍然存在自己的鑒定機構,應該建立一套適用于兩類機構的準入、退出機制,明確從事司法鑒定活動所必備的學識、技術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建立高素質的鑒定人隊伍,保證鑒定意見的高質量,確保分屬于司法機關和社會的鑒定機構及鑒定人能獲得平等的資源待遇,受到統一的規范管理。

(三)制定統一的鑒定標準

鑒定活動本身就是鑒定人根據委托人提供的材料進行主觀分析,利用自身經驗和現行標準進行鑒定的活動。鑒定人出具鑒定意見和法官才能鑒定意見都以鑒定標準為依據。當前適用標準的順序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地方標準、多數專家認可的技術方法、機構自行制度的規范。在前兩項標準缺失時,地方標準由于各地規定不同存在差異,作出的鑒定意見各不相同。就算是規定的鑒定標準,在適用何類標準時也會產生爭議,有鑒定人依照司法部發布的標準做鑒定,也有鑒定人按照國家標準做鑒定,導致同類鑒定的鑒定意見不同。不僅如此,由于各鑒定機構的技術水平和科研水平等綜合實力不同,部分實力較強的機構會自行制定機構標準,并優先適用本機構制度的標準。針對上述三種情況,需要建立統一的標準運用于實務中,提高鑒定意見的說理程度,通過專業分析及文理邏輯表達讓鑒定意見更加客觀、科學,減少當事人對鑒定意見的質疑。

建立司法鑒定國家標準機構,淘汰、剔除已不符合或者已不能證明鑒定事項的科學方法,并及時更新發布新的鑒定標準,以保證鑒定方式最貼近現有技術手段的前沿。主管部門在制定統一標準時可以聽取相關行業協會對本鑒定領域的鑒定標準,在鑒定實踐中不斷體現科學技術領域的革新,適應時代和科技的發展,不斷完善和改進。通過提高鑒定意見質量提升司法鑒定公信力。

(四)充分運用法庭質證制度

一份鑒定意見是否被采信并作為定案根據需要裁判者的認證,而司法鑒定所解決的專業性問題需要運用超出一般認知范圍的知識,法官對該類問題缺乏相關知識,無法利用自身經驗判斷。在采納司法鑒定意見時,如果不能有限地利用質證制度就會出現“打官司”變為“打鑒定”的情況,甚至出現“鑒定錯了,裁判就會發生錯誤”的現象。因此充分運用法庭質證制度是現代訴訟的必然要求。

鑒定意見的質證過程應當是由當事人、公訴人、鑒定人、辯護人等參與的,而不應當僅浮于表面。形式審查不能揭示鑒定意見中是否存在隱蔽性問題,不能保證司法鑒定的真實性。除此之外,出庭質證應以鑒定結論為基礎,對得出鑒定意見的過程和提出的問題進行說明。由于專業術語高度精練,鑒定人需要在出庭時轉化科學語言,便于法官及當事人理解。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證是正當程序的要求,親自出庭接受交叉質證能確保專門性問題被充分理解,使得鑒定意見有效運用到訴訟活動中。當有不履行義務的鑒定人時,鑒定意見的證據能力無法保障,造成鑒定資源的浪費,應該建立懲罰機制,視情節輕重給予懲戒。

除了設立鑒定人無理由拒不出庭的懲罰機制外,做好鑒定人出庭質證的保障措施和經濟補償制度也十分必要。例如,可以利用當今科學技術手段,以互聯網作為橋梁,在庭審質證程序中,為不便出庭質證的鑒定人提供平臺。在開庭時需要使用計算機網絡與法庭的虛擬審判庭連接,當傳喚司法鑒定人出庭質證時,司法鑒定人與虛擬審判庭實際連接,在司法鑒定人的計算機上能夠顯示庭審的實況,同時,在法庭的大屏幕上也能顯示司法鑒定人的情況。

最后,要加強對鑒定人的保護制度,并給予鑒定人最大的尊重。在庭審現場,鑒定人無固定的座位和休息區,審判、公訴及當事人等各方對鑒定人的態度較差,鑒定人出庭感到缺乏尊重,所以對出庭抱有抵觸態度,進而影響其在庭審中的質證。除此之外,鑒定人和家人的人身安全難以得到保障,雖然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對鑒定人的保護制度,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還有待完善。筆者認為應該在現有的法律下切實對鑒定人出庭可能遇到人身和財產安全危險進行預防,采取一系列措施保護鑒定人合法權益,并使其在出庭作證過程中能得到足夠的尊重。

(五)規范司法鑒定啟動程序

在現行司法鑒定制度下,只有公檢法機關有權啟動鑒定程序,訴訟當事人只有補充鑒定和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導致權力傾斜,控辯雙方處于不平等狀態。鑒于此,筆者認為,規范司法鑒定啟動程序的重點應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在立法上應當明確規定公檢法機關對鑒定的啟動權,并對其進行必要的監督和制約。同時,當事人應當具有一定的啟動權和救濟權利,可以按自身意愿選擇鑒定機關,避免司法機關同鑒定機構“暗箱操作”,影響司法公正,保障當事人自主權利。畢竟“當人們有更多的機會參與政治的過程并影響其決定,或至少相信在未來有可能參與政治的過程,就會對政治產生更強的支持力和信任度”。

其次,也要明確規定,現掌握的證據不能解決事實認定問題的案件,必須使用司法鑒定程序的,才能啟動。真正做到有據可依,將司法資源用在真正需要的地方,避免浪費及防止有心之人運用這一規則惡意拖延訴訟進程,同時,也要防止當事人反復惡意申請鑒定,影響訴訟程序的進行。提議立法機構修訂權利救濟保障條例,對重新申請鑒定的權利進行上限規定,如法院不同意訴訟當事人的重新鑒定申請,需要明確具體原因,若當事人不同意法庭的裁決,可以要求復審實現權利救濟。進一步規范司法鑒定的啟動程序,實現司法資源的高效利用,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六)正面引導司法鑒定的輿論,理性看待司法鑒定意見

提高司法鑒定公信力,除了要符合科學要求和標準、提升自身質量外,還需要具備通過輿論力量使公眾信服和信任的能力。公眾對鑒定意見產生質疑時,可以利用權威專家的解釋進行輿論引導,讓大眾信任鑒定活動,回應社會公眾疑問。正如“豐縣小花梅案件”,首次公布的DNA鑒定結果被公眾質疑,輿論攻擊該鑒定的真實性,公安部門適時出具的更為權威的鑒定報告讓公眾信服。同時,司法鑒定機構和有關部門過于關注對司法鑒定的采用率和客觀性的宣傳,忽略個別鑒定人的錯誤率和主觀判斷所產生的不同意見,認為司法鑒定結論是完全科學、正確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鑒定意見是錯誤的或有偏見的,公眾就會質疑司法鑒定,甚至質疑司法。

鑒于當前的情況,我們在日常宣傳中應該做到以下幾點:一是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影響力重大的案件的司法鑒定問題,加強網絡輿情監測,對可能引發輿論關注的爭議點進行充分預測,組織司法鑒定專家學者及時、權威地進行解讀,降低人民群眾曲解司法鑒定的可能性,防止話語掌控落入別有用心的人手中導致負面輿論,影響公眾對司法的評價。二是要加強與司法鑒定有關的普法活動,組織社會大眾通過司法鑒定實踐并結合專業人士的講解與宣傳,了解和體會司法鑒定活動以及相關法律知識,潛移默化地提高公眾對司法鑒定活動的接受程度。同時利用互聯網和新媒體平臺以視頻或者文稿的形式開展普法宣傳,將司法鑒定的模范案例進行推廣,多公布指導案例,增加公眾對司法鑒定活動的知悉程度,使公眾盡可能多地了解司法鑒定開展的動態,讓司法鑒定活動在陽光下接受國家、社會的監督,在人民群眾心中樹立良好形象。

五、結語

司法鑒定活動提供鑒定意見被我國訴訟法規定為八種法定證據之一,在訴訟活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一份專業、科學、合法的鑒定意見能為偵查、起訴、審判指明方向,提供證據。司法鑒定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著訴訟的進程與結果。就目前司法鑒定行業的困境來看,司法鑒定公信力的提升能夠有效改善這些問題。

影響司法鑒定公信力的因素涉及多個方面,除了司法鑒定的立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管理、鑒定意見說理程度和質證等司法鑒定內部問題外,輿論環境使得社會對鑒定活動存在質疑,當負面新聞環繞在公眾周圍,他們就不再愿意相信司法鑒定的真實性。筆者在文章中從公信力概念入手,立足學者研究觀點,分析當前司法鑒定公信力的處境,提出利于解決公信力低下的對策,如出臺《司法鑒定法》、構建更為完善的司法鑒定管理制度、設立鑒定各專業類標準、正確引導輿論導向等。

司法鑒定公信力的提升僅靠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內部改善遠遠不夠,這是一項需要國家司法各個部門甚至是社會公眾協調配合的復雜的系統工程,必須從多角度、多手段、多層面出發,結合時代和國家背景,幫助司法鑒定公信力提升,完善訴訟體制。

(責任編輯:張 夢)

Analysis of Some Issues on the Credibility of Forensic Science

Luo Jingwen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Law and Criminal Justice College, Shanghai

Abstract: Judicial appraisal is designed to help parties involved in litigation to solve many specialized problems, the accuracy of the appraisal opinion directly or indirectly on the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to have an impact. In the current appraisal practice, due to the lack of perfect management system, industry standards, social opinion and other circumstances, resulting in the credibility of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encountered difficulties. At the same time, the relevant inherent problems have also become a roadblock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industry. In order to find effective ways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low credibility of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so that forensic activities in line with Chinas current basic national conditions, in line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imes, should be taken to improve the current legal norms in the field of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improve the access and exit system of appraisal institutions and appraisers; and improve the system of forensic appraisal of the witnesses in court, and other measures, to effectively improve the credibility of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Key words: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Credibility; Harmonized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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