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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確定性筆跡鑒定意見的審查與運用

2023-12-18 12:32蔣子豐
刑事司法科學與治理 2023年2期

蔣子豐

摘 要|非確定鑒定意見目前面臨的困境導致其在訴訟中的審查與運用也面臨著阻礙,但是非確定鑒定意見作為一種證據也具備一定的證據價值,其重要性不容忽視。合理地運用非確定鑒定意見不僅可以擴充法官的認識對象,彌補法官在專門性問題上的認識不足,更有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實真相。本文以2020—2022年的裁判文書為分析樣本,從筆跡鑒定的角度分析非確定性鑒定意見在實務中的審查與運用,旨在為實踐中非確定性筆跡鑒定意見的審查與運用提出一些建議,進而最大化地發揮非確定性筆跡鑒定意見在訴訟案件中的證據作用。

關鍵詞|筆跡鑒定;非確定性;可采性;裁判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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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矛盾糾紛的多樣化和復雜化,訴訟呈現出多樣化趨勢,許多案件會涉及專門性問題,在這種情況下,作為事實認定者的法官對某些專門知識的欠缺,使得司法鑒定有更大的發展空間。司法鑒定意見作為法定證據之一,在證明案件事實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司法鑒定標準的不斷完善,司法鑒定意見開始出現不同的劃分,大致分為確定性鑒定意見、非確定性鑒定意見和無法判斷三類。對于確定性鑒定意見的審查與運用,已有眾多學者進行了研究,實踐中法官對這類鑒定意見有一套可靠的采信標準;而對于非確定鑒定意見是否采納,在實踐中常常會出現各種問題。例如,在一起承攬合同糾紛的案件中,鑒定機構出具的是傾向性鑒定意見,而原審法院在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直接據此認定案件事實,因此二審法院裁定撤銷了一審判決。因此,對傾向性鑒定意見的審查與運用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由于筆跡鑒定在訴訟中出現的頻率較高,且非確定性鑒定意見多出現在筆跡鑒定等經驗型鑒定中,因此筆者從筆跡鑒定的角度出發,對“中國裁判文書網”中2020—2022年涉及非確定性筆跡鑒定意見的案件進行實證研究,旨在為實踐中非確定性鑒定意見的審查與運用提出一些建議,進而最大化地發揮非確定性筆跡鑒定意見在訴訟案件中的證據作用。

一、筆跡鑒定與非確定性鑒定意見

筆跡鑒定是指在訴訟中,具有筆跡鑒定資格的專業人員以科學原理為基礎,依照法定程序,遵循相應的規范對專門性問題作出判斷,從而得出筆跡鑒定意見。筆跡鑒定意見作為司法鑒定意見的一種,屬于法定證據,對案件的偵查與審判都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筆跡鑒定具有很強的專業性,筆跡鑒定人都具有筆跡方面的專業知識以及豐富的實踐經驗,而法官由于自身缺乏這方面的能力而無法對此作出準確判斷,因此進行筆跡鑒定是補充法官和法院認識能力和評判能力的重要手段。

根據《筆跡鑒定技術規范》,筆跡鑒定意見分為確定性意見、非確定性意見和無法判斷三類九種。其中,非確定性鑒定意見理論上又被稱為傾向性鑒定意見。它是一種概率證據,即對待鑒定事實的確定程度無法達到確定無疑的鑒定意見。非確定性筆跡鑒定意見出現是我國筆跡鑒定面向社會服務不斷走向成熟的表現。以往我國筆跡鑒定主要服務于刑事案件,在偵查過程中,筆跡鑒定人員可以強制性獲得筆跡鑒定需要的樣本材料以及與案件相關的證明資料等。為了更好地配合偵查工作,筆跡鑒定一般不會出現不確定性鑒定意見,但是,目前筆跡鑒定已經廣泛應用于民商事類案件,法院、仲裁機構、律師事務所和企事業單位均無強制性調查權力,因此能提供給鑒定機構的鑒定材料往往不能滿足鑒定需求,非確定性鑒定意見由此產生。筆跡鑒定中,常常出現諸如樣本與檢材非同一時期、書寫人的寫法具有多樣性、自然樣本過少等問題,這些問題導致鑒定人無法得出確定性筆跡鑒定意見,而此時如果強行讓鑒定人出具確定性鑒定意見反而與客觀事實相違背。因此,出具傾向性筆跡鑒定意見恰恰是筆跡鑒定客觀科學的一種表現,非確定性鑒定意見具備證明資格。

二、非確定性筆跡鑒定意見的采信現狀

筆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輸入“筆跡鑒定”“傾向性鑒定意見”“傾向”“非確定性”等關鍵詞進行檢索,在進一步篩選后,統計了2020—2022年涉及非確定性筆跡鑒定意見的案件數量以及法院采信非確定性筆跡鑒定意見的案件數,結果如圖1所示。需要注意的是,部分案件雖涉及筆跡傾向性鑒定意見,但是因為委托人不接收傾向性鑒定意見,鑒定機構最終并未出具鑒定意見,而是作了終止鑒定的處理,因此筆者并未將其計入統計數量中。

通過圖1可以發現,近幾年涉及非確定性筆跡鑒定意見的案件數量持續減少,這與近幾年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有關。2019年12月頒布的新《民事證據規定》第39條規定:“因鑒定意見不明確或者有瑕疵需要鑒定人出庭的,出庭費用由其自行負擔?!弊罡呷嗣穹ㄔ弘m未對“鑒定意見不明確”作出語義解釋,但是從司法鑒定實踐來看,“不明確”或“使用不確定性表述”的鑒定意見均是指鑒定人在鑒定意見中并未使用諸如“是或不是”“同一或不同一”的精準表述,而是以“可能是或不是”“極大可能是或不是”等非確定性術語進行表述。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中委托鑒定審查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委托鑒定審查規定》),其第11條規定:“鑒定意見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未完成委托鑒定事項,人民法院應當要求鑒定人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1)鑒定意見和鑒定意見書的其他部分相互矛盾的;(2)同一認定意見使用不確定性表述的;(3)鑒定意見書有其他明顯瑕疵的。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仍不能完成委托鑒定事項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鑒定人退回已經收取的鑒定費用?!边@些規定的出臺使得某些案件中,鑒定機構如果要出具傾向性鑒定意見則會向委托的法院征詢能否接受,如果法院不接受則終止鑒定。并且更令人疑惑的是,雖然鑒定機構終止鑒定,但是一些裁判文書中仍然將其出具的傾向性鑒定意見引用進行說理。同時,有學者通過對鑒定委托過程的實證考察發現,《委托鑒定審查規定》的出現可能會導致鑒定人不敢受理可能出具傾向性鑒定意見的委托,同時也會給法院帶來困境和風險,造成多次鑒定增加鑒定意見認證困難等問題的出現,導致現實應用與規范的沖突、規范與技術標準的沖突,迫使各鑒定參與方在實踐中重新磨合與構建適應策略。這些都將導致鑒定人減少出具傾向性鑒定意見的次數,而對于因為鑒定材料等各方面原因只能出具傾向性鑒定意見的案件,不出具傾向性鑒定意見也會使得法官無法從鑒定角度獲悉該證據的相關信息。

盡管涉及非確定性筆跡鑒定意見的案件數量有所下降,但是在這些案件中法院對其的采信率依舊較高,如表1所示,實務中非確定性筆跡鑒定意見采信的比例占非確定性筆跡鑒定案件總數的80%以上。在司法實踐中,面對筆跡傾向性鑒定意見,法官通常采取以下五種處理方式:第一種是認為筆跡鑒定人具備相應的鑒定資質,鑒定程序合法,鑒定依據充分,對其予以采納;第二種是由于一方當事人在鑒定事項上未盡到法定舉證義務,導致傾向性鑒定意見,且未能提供證據予以反駁,也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釋,應承擔不能舉證或拒不配合的不利法律后果,基于舉證責任分配代替對傾向性鑒定意見的直接判斷;第三種是通過與其他證據印證,決定是否采納鑒定意見;第四種是通過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的方式增加或者削弱其證明力;第五種是認為筆跡傾向性鑒定意見是非確定性結論并直接不予采納。針對第一種處理方式,法官難免會陷入“以鑒代審”的誤區,且并未充分考慮非確定性鑒定意見與確定性鑒定意見的證明力的區分,甚至將非確定性鑒定意見直接當作確定性鑒定意見從而直接采信,進而導致錯案的發生。而第二種處理方法雖然從舉證責任角度出發,但是也會導致將鑒定意見的不利結果全部置于一方當事人,當事人如果不能提供其他證據加以否認,則自己承擔不利后果,加重了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相比前兩種處理方式,第三種處理方式顯然更具有可靠性,通過結合其他證據來決定是否采納鑒定意見,如果沒有其他證據相印證,則不作為定案依據。但是該處理方法并未從鑒定意見自身的證明力進行審查,證明力的審查具有片面性。第四種處理方法雖然可以驗證其可靠性,但也必然會導致鑒定次數增多,導致司法資源的浪費。最后一種處理方式雖然強調了其具有非確定性,但卻是直接“一刀切”,否定了其證明力,不僅會導致當事人失去一種證明方式,也會導致法官無法從鑒定中獲得可用的信息。

在實務中,雖然采信率較高,但是在相關裁判文書中卻少有對筆跡傾向性鑒定意見采信或排除的說理和論證,并且依舊存在嚴重的“涉鑒上訪”問題。法官對筆跡傾向性鑒定意見采信率高的原因一方面是缺乏相關的鑒定知識。因為筆跡鑒定具有較高的專業性,且屬于一種經驗型鑒定,法官鑒定知識的匱乏使其對傾向性鑒定意見缺乏深刻的認識,甚至會將其視為確定性鑒定意見。另一方面,針對鑒定意見可能存在的瑕疵,當事人由于不具備專業知識往往難以發現,且當事人也缺少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幫助其發現瑕疵并對瑕疵進行質證。過高的采信率也會帶來許多不容忽視的問題。第一,非確定性鑒定意見存在較大的錯誤風險。筆跡鑒定作為一種經驗型鑒定,其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出錯率,不確定性意見本身就代表對結論準確性的較低評價,因此若貿然采信,則風險較高。第二,當事人對非確定性鑒定意見的爭議較大。根據筆者對涉及筆跡傾向性鑒定意見的2020—2022年裁判文書的調查,一旦出具傾向性鑒定意見,大多都會引起不利一方當事人的質疑抗辯。不利一方的當事人往往會要求重新鑒定或者請求法官對該鑒定意見不予采信,其理由大多為傾向性鑒定意見作為非確定性鑒定意見,其證明力較弱,不應直接采信,或者在鑒定意見中使用“傾向認為”的不確定性用語,應視為未完成委托鑒定事項,人民法院不應予以采信。有的當事人還主張筆跡鑒定程序違法,鑒定意見依據明顯不足,對鑒定主體資格、鑒定材料、鑒定書格式等提出質疑。

對于非確定性筆跡鑒定意見,法官不能否認其科學性、可靠性,但是也不能盲目采信,因此在非確定性鑒定意見與司法實踐產生沖突的背景下,法官是否應該采信非確定性筆跡鑒定意見?如何看待非確定性筆跡鑒定意見的證明力?這些問題在實踐中都亟待解決。

三、非確定性筆跡鑒定意見的審查與運用

可采性又稱證據能力,在我國,證據的可采性通常被稱為證據的合法性,又稱法律性,即證據必須具有法律規定的形式并由法定人員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運用。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法官負責對鑒定意見進行審查評判,決定是否采信該鑒定意見,但是由于司法鑒定具有專業性、復雜性,尤其是筆跡鑒定等經驗型鑒定,導致法官面臨著一種不平等的能力對峙。這最終使得法官逐漸依賴鑒定意見,進而導致出現“以鑒代審”現象。隨著理論界和實務界對筆跡鑒定意見可采性的不斷深入研究,該現象已經有所改善,但是非確定性筆跡鑒定意見的出現又給法官們帶來了新的挑戰。法官本就不可盲目采信筆跡鑒定意見,更何況是非確定性筆跡鑒定意見。非確定性筆跡鑒定意見本身的不確定性就意味著其采信需更為嚴格和慎重。

(一)非確定性筆跡鑒定意見自身的審查

有學者認為是否采納鑒定意見取決于對鑒定意見自身的審查以及與其他證據的印證情況。實踐中,應先從鑒定意見自身進行審查,確保筆跡鑒定過程中的合法性、科學性、客觀性、公正性、有效性,筆跡鑒定意見需要全面客觀地反映相關證據內容的真實性。筆跡傾向性鑒定意見作為筆跡鑒定意見的一種,其自身的審查也需要從鑒定人、鑒定機構、委托受理程序、鑒定意見書、檢材和樣本、鑒定程序、鑒定標準、鑒定方法、鑒定原理等多個方面出發。

1.鑒定人和鑒定機構

鑒定主體必須要適格。筆跡鑒定從啟動到受理的過程中,必然會涉及到對鑒定機構以及鑒定人的選擇?!度珖嗣翊泶髸瘴瘑T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中明確規定,在訴訟中,對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三大類鑒定事項發生爭議,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列入鑒定人名冊的鑒定人進行鑒定。鑒定人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由所在的鑒定機構統一接受委托。由此可以看出,筆跡鑒定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且委托事項在該機構鑒定業務范圍內的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機構需具備相應的技術條件或鑒定能力受理案件中涉及的筆跡鑒定。同時根據《刑訴法》相關規定,筆跡鑒定人要嚴格遵循回避制度,因為筆跡鑒定人不僅要具備專業性,還需具有獨立性,不受人為因素的干擾,只有來自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做出的評價才會具有較高的證明力和權威性,具備被普遍接受和采用的基礎。

2.委托受理程序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一條規定了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鑒定委托,不允許鑒定人以個人名義接受司法鑒定委托。并且在訴訟案件中,只有法定委托機關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意見才屬于法定證據種類之一的司法鑒定意見。筆跡鑒定的委托受理程序必須嚴格按照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與規范進行。同時,委托鑒定的事項必須是與案件事實相關的專門性問題,與案件事實無關的鑒定意見則不具備關聯性,不是專門性問題則無需進行鑒定。

3.鑒定意見書

筆跡鑒定人在運用科學技術和專門知識對案件中涉及的筆跡方面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后,需要出具筆跡鑒定意見書。筆跡鑒定意見書必須具備相應的規范性。法官在審查非確定性筆跡鑒定意見時,必定要嚴格審查筆跡鑒定文書的內容和形式。在內容上,法官主要審查筆跡鑒定意見書中檢驗的客觀事實反映是否詳盡、分析說明是否根據檢驗所見闡明道理,不作可能性推理。同時,因為作出的是傾向性鑒定意見,鑒定意見書中必須更加詳細地闡述其依據和分析過程,使得法官對結果信服。而在形式上,法官需審查筆跡鑒定意見書中鑒定機構、鑒定人的蓋章和簽字,多頁鑒定書是否加蓋騎縫章以及鑒定文書文字是否有涂改等。

4.檢材與樣本

筆跡傾向性鑒定意見的出具大多是因為檢材和樣本受限,法官對鑒定材料的審查需要更加仔細。對于筆跡鑒定的檢材,其來源要真實且與有爭議的案件事實相關聯,同時,法官還需審查其是否為原件,并審查其是否具備鑒定條件,不具備鑒定條件的檢材得出的鑒定意見必然不具有可采性。而筆跡鑒定樣本分為平時樣本和實驗樣本,平時樣本的價值高于實驗樣本,因為平時樣本不容易偽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中委托鑒定審查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檢查樣本材料來源是否可靠、真實;審查樣本材料是否具有可比性,是否能夠與檢材作對比,在書寫質量方面是否與檢材相接近;審查樣本數量和種類是否充足,是否收集案前、案后樣本;審查樣本形式、實質是否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除此之外,鑒定所用的鑒定材料必須經過質證,實務中,當事人一方自行委托所用的樣本未經質證,另一方當事人對其鑒定樣本并不認可,法院往往會重新鑒定或者對由未質證鑒定材料得出的鑒定意見不予采信。

5.鑒定程序

鑒定人需保證筆跡鑒定的全過程不違反法律明確規定的內容,且鑒定人在鑒定過程中應始終保持中立性、獨立性,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擾。鑒定人的中立性、獨立性是鑒定意見科學可靠的前提。鑒定人應保證其自身嚴格遵守法律規范和職業道德,杜絕“打招呼”、與當事人私下見面等影響中立性的行為。如果鑒定人在鑒定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其出具的鑒定意見必然不可采信。

6.鑒定標準

為了保證鑒定方法的科學性,筆跡鑒定人應當按照以下順序采用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和技術方法:先國家標準(《筆跡鑒定技術規范》),再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再到筆跡鑒定領域多數專家認可的技術方法。

筆跡傾向性鑒定意見的得出必須滿足一定條件。根據司法鑒定國家標準和相關鑒定技術規范,如果檢材字跡和樣本字跡的符合點(或差異點)的質量程度及其總體價值能夠達到將鑒定問題推論到確定不移的充分程度的,則可以出具確定性鑒定意見。但是如果檢材字跡和樣本字跡的符合點(或差異點)的質量程度及其總體價值達不到充分條件,不同特征(或相同特征)根據鑒定材料的實際狀況和個案特點無可靠依據解釋印證其不同特征(或相同特征)形成的原因,則一般根據檢材字跡和樣本字跡符合(或差異)的筆跡特征能夠得到合理解釋的不同情況出具相應的非確定鑒定意見。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非確定性”并不意味著鑒定意見的表述邏輯混亂、模糊不清、不具有唯一性,而是指在現有的鑒定條件下,綜合各種因素只能出具傾向性的鑒定意見。

7.鑒定方法及原理

筆跡鑒定的手段、技術必須具有科學性,雖然筆跡鑒定是一種經驗型鑒定,但這并不意味著筆跡鑒定不具有科學性。筆跡鑒定運用的原理主要有種屬認定原理、同一認定原理以及系統鑒定原理,這些都決定了筆跡鑒定的科學性。同一認定是一種對鑒定客體是否同一所作出的判斷,筆跡鑒定的同一認定其實就是對檢材筆跡和樣本筆跡是否是同一人書寫或者是同一人書寫的可能性大小的確認。種屬認定是對鑒定客體的種類所屬或者先后出現的客體的種類是否相同等問題所做出的判斷,是同一認定的必經過程。而系統鑒定是將物證作為與案件事實相關聯的有機整體,采用各種檢驗手段發掘其所能提供的全部信息,從案件的具體情況和各要素的聯系上看,對文件與案件事實的關系所作的鑒別和判斷。在筆跡鑒定意見中,必須要體現以上科學的鑒定原理,運用《筆跡鑒定技術規范》中的鑒定方法。如果意見書中并未涉及科學的鑒定原理及方法,那么其可靠性便值得認真考究。

(二)與其他證據之間相互印證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證明標準的規定,單個證據經過法定的程序審查,同時還要綜合全案證據,排除合理懷疑。任何一個證據都無法借助自身來證明其真實性、可靠性,只有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加以綜合分析、判斷,才能確認其真偽。因為鑒定意見并不是絕對正確的,不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事實,且筆跡鑒定意見不可避免地存在主觀性因素,所以筆跡鑒定意見在法庭上的證明力也會有一定的缺陷,甚至存在虛假的可能。因此,在司法審判中,不能把筆跡鑒定意見的最終結論作為唯一的定案依據,法官需要在確定鑒定意見具備作為單個證據的證明能力基礎上,再審查其與案件中其他單個及多個證據之間能否相互印證,進一步確定鑒定意見的可采性。

非確定性筆跡鑒定意見作為鑒定意見的一種,也屬于間接證據,需要和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法官在運用非確定性筆跡鑒定意見時必須要綜合全案其他證據進行審查判斷,形成完整的證據體系。若案件中的其他證據可以與“不確定性”筆跡鑒定意見證據相互補充,并形成完整的證據鏈,那么應當確認其具有關聯性,可以被法官采信,發揮其證明作用。

(三)鑒定人出庭質證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鑒定意見可采性還取決于鑒定人是否出庭,鑒定人應人民法院通知沒有出庭的,則鑒定意見不可作為定案的依據。鑒定意見作為一種言詞證據,雖然具有較高的科學性,但是因為鑒定意見受制于鑒定人的專業知識素養、實踐經驗等因素的影響,其不可避免地帶有主觀性,而這也決定了鑒定人出庭質證的必要性。

非確定性筆跡鑒定意見也是一種言詞證據,必然要涉及鑒定人出庭作證等問題。為了充分發揮非確定性筆跡鑒定意見的訴訟價值,解決當事人對鑒定結果的異議,以及幫助法官更好地運用非確定性筆跡鑒定意見,在實務中必須有力保障非確定性鑒定意見的質證環節,確保鑒定人有效出庭質證。

雖然鑒定人的出庭率較低,但是現行的法律法規已經對此進行了規定,例如,根據《委托鑒定審查規定》第14條規定,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鑒定人予以暫停委托、責令退還鑒定費用、從法院委托鑒定專業人員備選名單中除名等懲戒,并向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發出司法建議。同時,法院建立鑒定人黑名單制度,鑒定人拒不出庭的,可列入鑒定人黑名單。這些規定使得鑒定人逐漸重視出庭,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鑒定人出庭質證。但是隨之而來的是需要健全鑒定人的出庭保障機制,在增加鑒定人出庭義務的同時也需要給予鑒定人相應的權益保障,不斷完善鑒定人出庭制度。

加強對傾向性鑒定意見的質證力度不僅可以解決法官的內心困惑,還可以增強法官的內心確信,使法官對筆跡傾向性鑒定意見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有準確的把握。只有經過當事人質詢之后,確定具有證據的效力,筆跡傾向性鑒定意見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四、結論

非確定性鑒定意見證據運用的困境和阻力的解決并非一蹴而就,需要各方面的努力。在制度層面,需要不斷修訂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健全和完善各種配套保障制度,完善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以及管理和使用的銜接機制,并健全完善司法鑒定執行機制。同時在實務中,司法機關必須正確看待非確定性鑒定意見,既不能一味地擯棄也不能直接采納,需要合理實現其證據價值。

總而言之,任何一種證據都有其存在的價值和意義,非確定性筆跡鑒定意見作為筆跡鑒定意見的一種,也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其審查與運用必須得到法官的重視。在實際案件中,對非確定性筆跡鑒定意見能否被采納,必須進行仔細審查,采用多樣化的審查方式,保證筆跡鑒定意見與其他證據材料相互印證。非確定性筆跡鑒定意見不能作為法官認定事實的唯一依據,需要和其他證據材料同時出現。只有正確使用非確定性筆跡鑒定意見,發揮其法律效力,才能保證相關案件的裁判結果的客觀性、公正性、科學性。除此之外,還要加大鑒定人出庭質證的力度,在對拒不出庭的鑒定人懲戒的同時也要保障鑒定人出庭的權利,提高鑒定人的出庭率。通過鑒定人的出庭質證,法官可以更深入地了解非確定性鑒定意見,進而能更準確地審查和運用非確定性鑒定意見。

(責任編輯:郭志姣)

Review and Application of Non-deterministic Handwriting Appraisal Opinions

—An Empirical Analysis Based on the Cases of China Judgment Documents Network from 2020 to 2022

Jiang Zifeng

School of Criminal Law,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hai

Abstract: The current predicament of non-conclusive expert opinion leads to its review and application in litigation also faces obstacles, but as a kind of evidence, non-conclusive expert opinion also has a certain evidential value, its importance can not be ignored. Reasonable use of non-deterministic expert opinion can not only expand the judges knowledge object, make up for the judges lack of knowledge on specialized issues, but also help the judge to find out the truth of the case. Based on the judgment documents from 2020 to 2022,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review and application of non-deterministic handwriting appraisal opinions in practi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handwriting appraisal, aiming to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or the review and application of non-deterministic handwriting appraisal opinions in practice, so as to maximize the role of non-deterministic handwriting appraisal opinions as evidence in litigation cases.

Key words: Handwriting identification; Nondeterminism; Admissibility; Judicial doc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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