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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思考

2023-12-19 14:15韋曉清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航道養護中心
珠江水運 2023年21期
關鍵詞:承包方交底單價

◎ 韋曉清 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航道養護中心

1.工程概況

貴港至梧州3 0 0 0 噸級航道工程,起于貴港航運樞紐下引航道,終于梧州界首河段,全長2 9 0.5 公里。按通航內河3000噸級船舶標準建設,設計航道尺度4.1 米×9 0 米×670米(水深×航道寬度×彎曲半徑),設計船型為內河3000噸級貨船、3000噸級多用途集裝箱船、兩排一列式一頂2×3000噸級及一頂2×2000噸級頂推船隊,項目估算總投資19.5848億元,建設工期42個月。工程內容包括疏浚工程、炸礁工程、航標及配套工程等。項目投資估算19.58億元。

2.合同簽訂概況

2.1 合同訂立方式

本工程簽訂的合同均為書面形式合同,實行“三合同”同簽,即在簽訂工作內容合同時,同時簽訂廉政合同和安全生產合同,做到在明確合同工作內容、職責、任務時,也以合同的形式明確發、承包方安全和廉政職責、權利和義務。

2.2 合同簽訂流程

本工程合同簽訂前,采用公開招標、競爭性磋商、詢價、定點采購等招標方式確定中標方,招標方式選取嚴格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復文件招標核準意見執行,不在核準意見范圍內的小額項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執行。本工程項目基本采用公開招標,公開招標確定中標方合同簽訂主要流程[1]如下:

編制招標文件→指揮部內審→上級部門審核→指揮部修改完善招標文件→簽報上級領導辦公會議審查→備案→發布招標公告→開標→評標→評標結果公示→評標結果備案→發中標通知書→辦理保函→約談→簽訂合同

招標代理比選流程如下:

成立招標代理機構比選臨時合議小組→編制招標代理機構比選方案、邀請公告、費用報價函、招標代理合同范本,簽報上級→網站發布公告→接受招標代理機構報名→合議小組審查→超過5家代理機構報名報更上一級部門審批→不超5家按內控制度隨機提取→合議小組與排名第一的招標代理機構洽談→合議小組確定招標代理機構→報上級領導審批→與招標代理機構簽訂合同→網站上發布選定招標代理公告公示

從以上可知,自編制招標文件至簽訂合同需經過約15個步驟,選取招標代理約12個步驟。合同簽訂經歷了層層把關,充分確保了合同簽訂的合法性、嚴謹性、公開性、公平性、公正性。

2.3 合同數量與金額

本工程自前期工作開始至工程竣工驗收共簽訂了約80多份合同。簽訂合同總金額15億元以上。

3.合同執行總體情況

本工程合同履約單位40多個,合同執行總體良好,沒有因合同原因導致需要仲裁以上方式的糾紛事件。主要指標執行情況如下。

3.1 工期

一期工程主體工程4個合同段均比合同工期提前交工驗收,其中施工No.3合同段比合同工期提前五個半月交工驗收;二期工程主體工程3個合同段,按合同工期完成,其中三標段提前九個半月完成交工驗收。個別合同工期延續時間較長,如本項目的勘察合同于2013年2月份簽署,合同期限約定至該工程竣工驗收,時間長達10年以上才能終止合同。

3.2 質量

本工程所有合同簽訂質量目標均為合格。主體工程均按合同約定的質量合格目標完成施工任務。整個工程的施工質量均符合設計文件和規范要求,沒有出現質量事故。

3.3 安全生產

本工程安全環境為:船舶通航密度大,斷面過船數量日常為450~500艘,最高峰期達到550艘以上,施工與通航矛盾非常突出,采取半幅通航半幅施工方案;二期工程桂江河口至長洲樞紐河段需實施通航交通管制,歷時3年多;施工河段臨近市區,周邊房屋多,居民多,安全要求高,需采取嚴格的控制爆破措施,因爆破產生震動投訴不斷;橋梁和跨臨河建筑物多,需采取施工效率較低的液壓破碎工藝進行施工;枯水期水位低卸碴困難,需增加運輸船舶實施棄碴處置,進一步增加通航密度和安全風險。在合同實施過程中,還經歷了新冠肺炎病毒肆虐全球,但在全體參建人員的高度重視下,本工程完滿實現了“3個0”和“6個不發生”的安全生產目標,順利地完成了建設任務。

3.4 投資控制

本項目實施過程中,自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開始就采取措施嚴格控制投資。一是按照規范、行業標準要求合理編制工程估算、概算、預算,充分預估各種可能增加投資風險的因素;二是充分調查市場,合理編制招標控制價;三是嚴格執行合同條款,確保不因發包方責任增加意外投資風險;四是嚴格審查控制工程變更,按職責權限報批;五是實施跟蹤審計,對不合法、不合理的投資、成本及時清理、更正。這些措施能較好地將工程投資控制在批復的概算范圍內。

3.5 環境保護

工程始終貫徹落實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建設理念,認真落實自治區生態環保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關于環保、水保和漁業資源保護的批復要求,嚴格落實施工期、營運期各項措施,工程自始至終未發生過環保、水保事故。

3.6 黨風廉政建設

本工程高度重視工程建設廉政工作,把廉政建設貫穿于工程建設的全過程,按照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反腐倡廉方針,采取有效措施從源頭上預防腐敗。緊緊圍繞全面從嚴治黨及政治責任履行等環節,深入開展工程建設領域腐問題專項治理工作,加強對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如項目建設程序、重大決策、工程招投標、物資采購、設計變更、計量支付、工程驗收等環節的監督管理,努力把工程建設成為“陽光工程”“廉潔工程”。貴港至梧州3000噸級航道工程建設過程中,未發生任何違法違紀行為和腐敗問題。

4.合同履約監管措施

本工程合同履約[2]監管除了例行合同履約檢查、考核等外,主要監管措施如下。

4.1 互聯網+“打卡”

合同約定:承包人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計劃統計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測量負責人、爆破工程負責人等主要項目管理人員應按合同承諾長駐工地一定時間;監理工程師和項目業主將對以上主要人員進行刷面等考勤[3];具體方式將在開工前確定??紤]各個標段的具體情況,本工程主要在2個監理單位、主體工程7個標段項目部安裝了面部兼指紋考勤機,對主要管理人員進行嚴格考勤。從實施情況來看,對參建單位起到了較大的震懾作用,主要管理人員隨意缺崗的現象得到有效控制,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4.2 工作約談

本工程在實施過程中,實行合同簽訂前約談、合同實施過程中約談。合同簽訂前對主體工程中標單位和監理單位全覆蓋進行約談,合同實施過程中視合同履約情況對中標單位進行約談,有的單位被約談3次以上。約談的形式主要為提醒約談。約談的原因主要有:不按投標承諾履約;施工進度滯后,合同工期出現風險;安全隱患較大;施工質量控制不到位等。約談分指揮部層級對項目部、中標單位總部和自治區港航發展中心對中標單位總部二個層次。通過約談引起中標單位的高度重視,施工進度得到明顯加快。

4.3 經濟處罰

為充分體現合同履約的嚴肅性,本工程共對一期工程4個主體工程中標單位進行經濟處罰,原因為船機進場數量未按投標承諾按時進場。處罰金額按照合同約定的最低標準執行。

4.4 信用評價

本工程主要對設計單位和土建參建單位進行信用評價考評,每季度考評一次,安排專人從細從嚴開展信用評價工作,評價結果將納入廣西水運建設市場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系統,評價結果對評價單位廣西水運建設市場的投標活動有一定的影響,較好地促進了被評價單位主動履約。

5.存在不足

5.1 缺少合同交底

合同簽訂后,沒有組織進行合同交底,大部分管理人員對合同基本沒有較完整地閱讀,對合同條款及內容不熟悉;對可能產生疑義的條款沒有進行統一解讀,形成統一意見作為執行依據。

5.2 詞語定義不全

合同中有“漏項”“增項”與“新增”,卻沒有釋義,致使有些條款無法執行,成為多余的條款,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了發包方與承包方各自按對自己有利的方向去理解變更條款而產生爭議,不利于合同管理和執行。

5.3 條款解讀不夠清晰

比如航道整治工程合同變更條款順序:單價調整條款→地形變更條件→地質變更條件→變更估價。容易讓人將“單價調整條款”與“變更估價”分開解讀,容易產生斷章解讀或者執行。

5.4 條款科目針對性不足

航道整治、信息化、船舶建造等分屬不同科目類型項目,但是合同格式、條款內容等基本相似,沒有針對性、符合項目特點、可操作性強的改變,有的合同甚至缺少合同變更條款。

5.5 承包方合同責任過重

合同約定無論發包方、承包方提出的變更,或是設計漏項等,變更過程產生的一切成本費用均需承包方承擔。

工程變更單價下浮比例過大。無論何原因何方提出產生的合同內、外變更,下浮比例一樣。變更部分的費用,對比中標單價和預算單價各下浮一定的比例后,以低價為準計算工程費用給承包方,中標價是承包方以發包方的控制價為基準根據企業情況下浮一定比例后計算所得,而發包方的控制價是以預算價為基準已經下浮了一定的比例。因此變更部分工程單價一般比中標單價更低,變更工程量越大,對承包方的工程成本壓力越大。如某標段工程變更,經對比設計預算價,變更增加工程量費用只能按中標價85%計算給承包方。因此承包商對工程變更工作比較消極,但依據合同約定,不得不提出變更,否則虧損更大。

5.6 價款調整不夠明確

變更工程暫列金、安全、保險等費用是否隨著分項工程的變更而調整,合同沒有明確,隨意性較大。

5.7 條款表述不嚴謹

如主體航道整治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試運行期自航標工程交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與《航道工程建設管理規定》表述不太相符;另主體航道整治工程與航標工程施工單位屬不同單位,雙方合同約定存在承包方不可控的義務等。

6.有關建議

6.1 提升合同編制質量

加強對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行業合同標準范本的學習,進一步提高編制、審核把關等人員綜合素質,提升合同的編寫質量。

進一步把好合同釋義和條款梳理,減少歧義和便于合同實施:

(1)釋義。對合同出現的一些新用詞和有疑義的條款要做好釋義,重點關注專用條款修改內容和新用詞,盡量在合同簽訂前完成釋義,以免出現“多余”或“看似有沖突”或“無用”條款,以利合同執行管理。

(2)明條理。進一步規范合同條款的解釋順序,特別是工程變更,應設置更合理的變更觸發條款。如航道整治工程主體合同,有變更工程量單價觸發條款,但是在實施過程中容易使合同管理執行人理解發生混亂,認為沒有變更工程量單價觸發條件。應按順序設置觸發變更條款:工程量變更觸發條件→變更工程量確認條款要求→變更工程量單價觸發條件→變更單價確認條款要求。

6.2 更公平合理設置合同條款

為進一步地體現合同公平原則,宜根據責任主體,按發包方提出、承包商提出設置更合理的合同條款內容,提高變更單價比例,確保工程建設所需要的成本。建議發包方提出的工程變更單價不低于中標價、設計預算價兩者95%中的低價;承包方提出的工程變更單價不低于中標價、設計預算價兩者90%中的低價。

6.3 完善合同交底

合同交底主要內容一般包括:工程概況及合同工作范圍;合同關系及合同涉及各方之間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合同工期控制總目標及階段控制目標,目標控制的網絡表示及關鍵線路說明;合同質量控制目標及合同規定執行的規范、標準和驗收程序;合同對本工程的材料、設備采購、驗收的規定;投資及成本控制目標,特別是合同價款的支付及變更的條件、方式和程序;合同雙方爭議問題的處理方式、程序和要求;合同雙方的違約責任;索賠的機會和處理策略;合同風險的內容及防范措施;合同進展文檔管理的要求等。

合同交底雙方:交底方為熟悉合同的簽訂人員或合同管理人員,另一方為具體合同執行人員。對可能有歧義的條款,應在合同交底時或合同執行過程中,經討論達成統一共識,形成書面合同交底記錄指導合同執行管理。

為更好地開展合同管理,落實好合同內容管理工作,合同交底人員范圍宜包括建設指揮部的全體人員、監理單位副總監或總監代表以上的主要管理人員、中標單位項目副經理和副總工程師以上的主要管理人員。

7.結論

合同是開展工程項目管理的主要依據,設置公平嚴謹合理的合同條款,對做好項目管理具有決定性意義,有利于工程管理依據更充分、可操作,有利于加快工程建設進度,減少工程建設過程中引起的糾紛和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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