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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打造亞太海事仲裁中心的制度供給與法治保障

2023-12-19 09:53鄧杰
關鍵詞:法治保障

鄧杰

摘? ?要: 隨著國際航運中心的東移,國際海事仲裁中心亦呈全球化擴張并向亞太地區轉移。上海在打造面向全球的亞太仲裁中心及全面建成國際航運中心的戰略背景下,在其“十四五”規劃中做出了打造亞太海事仲裁中心的戰略選擇和安排。國際經驗表明,先進的海事仲裁制度是打造國際海事仲裁中心的保障和支撐,上海打造亞太海事仲裁中心亦是如此。這就需要立足中國國情和已有優勢,不斷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并擴大制度型開放,考察借鑒既有國際海事仲裁中心的制度經驗,對標國際標準,對接國際通行規則,推進中國仲裁法律修訂,用好中央立法授權/放權推動上海地方仲裁立法,不斷完善中國海事仲裁規則,為上海打造亞太海事仲裁中心提供國際一流的制度供給和法治保障。

關鍵詞: 高水平對外開放;亞太海事仲裁中心;制度型開放;制度供給;法治保障

中圖分類號:D915.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8634(2023)06-0133-(09)

DOI:10.13852/J.CNKI.JSHNU.2023.06.014

一、引言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國不斷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推動高質量發展。上海作為全國改革開放排頭兵、創新發展先行者,始終勇立潮頭、勇當開路先鋒,發揮示范引領作用。依托2013年建立的全國首個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區”)、2019年劃定的臨港新片區(以下簡稱“新片區”)、2021年確定的浦東新區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引領區的高水平對外開放和高質量發展,中央自2015年起就提出并推動上海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亞太仲裁中心,以更好服務國家戰略并參與國際競爭。2020年,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實現基本建成并向全面建成邁進。在打造面向全球的亞太仲裁中心及全面建成國際航運中心(“兩個中心”)的戰略背景下,在《上海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中上海明確提出要建設“亞太海事仲裁中心”。

在制度供給與法治保障層面,自2019年起已正式啟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修訂,并于2021年7月30日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目前已被列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立法規劃第一類項目,擬在任期內提請審議。1 2021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支持浦東新區高水平改革開放? 打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引領區的意見》(以下簡稱《浦東新區意見》)為支持浦東新區打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引領區,特別授權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比照經濟特區法規”變通制定浦東新區法規。按照這一授權,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浦東新區法規的決定》,2021年6月23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浦東新區高水平改革開放法治保障制定浦東新區法規的決定》。至此,面向浦東新區立法的授權已迅速落地,為浦東新區仲裁法規1 的推出提供了立法依據。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二次修正)(以下簡稱《立法法》)第84條亦確認了這項立法授權,并在第11條第10項將只能制定法律事項中的“仲裁制度”修改為“仲裁基本制度”?!读⒎ǚā返倪@一修改,在立法權限上為地方制定相應的仲裁制度規則留下了空間。2

由此,在《仲裁法》修訂深入推進之際,立足中國國情和發展戰略,考察借鑒既有國際海事仲裁中心的制度經驗,用好中央立法授權或放權,探索推動浦東新區仲裁法規變通立法3 或在仲裁基本制度之外探求一般地方性仲裁法規4 制定,同時推動中國專業性海事仲裁機構——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CMAC)海事仲裁規則不斷完善,為上海打造亞太海事仲裁中心提供國際一流的制度供給和法治保障,應為當下務實可行的選擇。

二、上海打造亞太海事仲裁中心的歷史機遇

和戰略選擇

中國作為傳統的海洋大國、海運大國及近年來快速崛起的仲裁大國,5正在向海洋強國、海運強國、仲裁強國積極邁進。在高水平對外開放推動下,面對新的國際競爭形勢以及服務新的國家戰略需要,推動上海發揮優勢、積極進取、敢于競爭,謀求打造面向全球的亞太海事仲裁中心正當其時。6

1.上海打造亞太海事仲裁中心的歷史機遇

眾所周知,海事仲裁是一國海運軟實力的象征。推動本國海事仲裁發展,爭得國際航運界尤其是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BIMCO)7 的支持和認可,在本國打造國際公認的全球性或區域性海事仲裁中心,搶占行業制高點,提升本國在國際海事爭議解決中的制度話語權,支持和保障本國海運業與海事貿易的繁榮發展,一直是各國尤其是海運大國或海運強國孜孜以求的目標或方向。近年來,隨著國際航運中心的東移,國際海事仲裁中心亦呈全球化擴張并向亞太地區轉移。面對新的國際競爭形勢,推動上海在建設“兩個中心”的戰略背景下,發揮優勢、抓住機遇亦謀求打造面向全球的亞太海事仲裁中心以融入國際競爭主流,迫切而現實。

2.上海打造亞太海事仲裁中心的戰略選擇

2021年國家“十四五”規劃開局之年,上海即在1月推出的《上海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中首次提出建設“亞太海事仲裁中心”,同年6月又在《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十四五”規劃》中進一步強調要“建設亞太海事仲裁中心,引導鼓勵市場主體選擇上海作為首選仲裁地”。如此明確的戰略選擇,顯然是上海結合自身優勢,面向國際競爭形勢和服務國家戰略需要,及時做出的準確回應。

目前,上海已基本建成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中心,1 并力爭在2035年基本建成卓越的全球城市,2 打造亞太海事仲裁中心以服務國家戰略,已具備以下方面的條件或優勢:

第一,擁有打造面向全球的亞太仲裁中心的戰略支撐。

推動上海打造亞太海事仲裁中心,正是推動上海打造面向全球的亞太仲裁中心的戰略聚焦和提升。而為推動上海打造面向全球的亞太仲裁中心,中央在先后出臺的一系列政策文件中均專門予以規定或強調,并依托自貿區、新片區、浦東新區等“特定區域”3給予政策支持、賦權賦能:從2015年國務院《進一步深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首次明確提出“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亞太仲裁中心”,到2019年國務院《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總體方案》(以下簡稱《新片區總體方案》)首次提出允許境外知名仲裁機構入駐設立業務機構開展仲裁業務并提出“新片區參照經濟特區管理”,4 到2021年《浦東新區意見》首次明確授權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比照經濟特區法規面向浦東新區立法,再到2021年司法部《全國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21—2025年)》特別強調指出要支持面向世界的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培育面向區域的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努力將中國打造成新的國際商事仲裁目的地。

面對中央交給的重要任務,上海亦做出了一系列規劃和安排,采取了諸多行動和舉措,5 無不依托自貿區、新片區先行先試,推動本土仲裁行業改革開放,引入國際競爭、匯聚全球優質仲裁資源,6 助力上海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亞太仲裁中心,以服務“一帶一路”建設,滿足高水平改革開放、創新發展的實踐需要。2019年2月,上海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舉行組建后的首次會議,特別強調要提升仲裁服務的專業化和國際化水平,努力打造面向全球的亞太仲裁中心。7 上海市司法局為此率先成立了全國首家仲裁工作處,緊密圍繞上海打造面向全球的亞太仲裁中心的戰略目標積極探索,先后推出了《打響“上海仲裁”服務品牌行動方案(2019—2021年)》《境外仲裁機構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設立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文件,對推動上海仲裁行業轉型升級、創新發展,培育本土具有國際公信力和競爭力的仲裁機構,支持和服務境外仲裁機構入駐新片區設立業務機構開展仲裁業務,打造國際仲裁新高地,創立“上海仲裁”服務品牌和打造上?!胺ㄖ蚊?,發揮了支持引領作用,并取得了卓著成效。2022年9月30日,上海市委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支持打造面向全球的亞太仲裁中心提升城市軟實力的若干措施》,提出要培育國際一流仲裁機構、打造仲裁對外開放合作高地、構建仲裁法律服務生態圈、優化仲裁發展支持政策、營造良好法治保障環境、建設高水平仲裁人才高地等6個方面20項具體舉措,全面貫徹黨中央在上海開展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試點的部署要求,積極推動仲裁制度創新,優化完善與面向全球的亞太仲裁中心建設相適應的配套支持政策,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亞太仲裁中心。

第二,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基本建成,CMAC上??偛柯涞剡\行。

自2013年中央提出“一帶一路”倡議并在上海建立自貿區以來,依托“一帶一路”倡議和自貿區建設,按照《“十三五”時期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規劃》和《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的指引,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順利推進。2021年,《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十四五”規劃》提出新的五年發展規劃目標:“2025年,基本建成便捷高效、功能完備、開放融合、綠色智慧、保障有力的世界一流國際航運中心?!?0年間,在新華·波羅的海國際航運中心發展指數歷年排名前10榜單(Top 10)上,上海的排名不斷上升,自2020年起已連續4年超過香港特區穩居第三,僅次于新加坡和倫敦,基本建成國際航運中心的目標已如期實現并向全面建成邁進。1

多年來,服務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一直是CMAC的工作重點。隨著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基本建成,CMAC及時跟進、乘勢而上,于2020年11月6日將其上海分會升級更名為上??偛?,旨在優化組織架構、功能定位和發展目標,全面提升服務能級和核心競爭力,積極推動以上海為重心的中國海事仲裁業務升級發展,加速促進以上海為重心的中國海事仲裁法律服務體系完善,2 以更好滿足和適應服務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全面建成的實踐需要。

第三,“仲裁友好型”司法環境日益健全完善。

仲裁的健康發展,離不開法院的支持和監督及在此基礎上營造專業的“仲裁友好型”司法環境。上海打造面向全球的亞太仲裁中心,更需良好仲裁司法環境的支撐,尤其在政策先行、立法相對滯后的情形下,司法支持和保障尤顯重要。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司法政策的靈活性,每在中央為上?!疤囟▍^域”賦予更大力度改革開放政策時,總會同步出臺司法服務和保障意見,3 其中不乏支持和保障仲裁改革開放、創新發展的司法政策和意見,不僅優化了仲裁的司法環境,更為“特定區域”打造了國際一流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根據世界銀行發布的《2020年營商環境報告》(Doing Business 2020),在營商環境10項一級評價指標中,作為“執行合同”項下二級指標的“司法程序質量指數”,上海全球排名第一,在滿分18分中得16.5分。4 成立于1984年的上海海事法院多年來亦為在上海進行的海事仲裁提供了專業高效的司法支持和監督,而推動以此為基礎的更專業高效的司法支持和監督體系的建立健全,亦是上海打造“仲裁友好型”司法環境的題中之義和現實舉措。

三、打造國際海事仲裁中心的通行制度

與經驗借鑒

倫敦、紐約、新加坡等之所以能成為全球性或區域性海事仲裁中心,除具有高度相似的競爭優勢——公認的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中心以及卓越的全球城市等,更重要的是均有先進的海事仲裁制度為其海事仲裁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保障和支撐,并因而得到國際航運界尤其是BIMCO的支持和認可,將其納入BIMCO制定或推薦的海事標準格式合同或仲裁條款中的仲裁地選項。

1.參考《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制定或修改本國本地區仲裁法

截至目前,已有88個國家和地區共121個司法管轄區(Jurisdictions)參照《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簡稱《示范法》)制定或修改其國內或域內仲裁法。1由此,全球已有近半數國家和地區采納了《示范法》,而且這一數字還在不斷增長,《示范法》已成為各國各地區仲裁立法參考的國際標準和統一標桿,在貢獻通行規則的同時推動各國各地區仲裁法走向趨同和統一。

2.基于仲裁的契約性進行制度設計

仲裁與訴訟的本質區別就在于仲裁的民間性或契約性,這就注定仲裁法必然是以尊重和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為主的任意性立法或拾遺補缺性立法,以使仲裁自由發展的同時不乏必要的法律規制和保障。無論是《示范法》,還是英國仲裁法、美國《聯邦仲裁法》(FAA)、新加坡《國際仲裁法》(IAA)等,無不高舉當事人意思自治大旗,彰顯仲裁的契約性,并以此為基礎制定以任意性條款為主的法律規則,或留白給仲裁機構、仲裁庭及當事人去填補,即一般除涉及國家公共政策外,幾乎所有問題都允許當事人協商約定,這樣既可防止和減少法院對仲裁不必要的干預,又有利于仲裁程序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安排和運行,避免拖延或不公正的情形產生,滿足當事人選擇仲裁的期待和初衷——享有最大限度的程序自主權,并自我控制和監督仲裁程序在公正的軌道上快速低費地推進和完成。

3.秉持快速低費仲裁價值目標進行程序設計

快速低費是仲裁的生命線。當事人之所以選擇仲裁,既非仲裁比訴訟更具權威性,亦非仲裁比訴訟更公正,而是看中了仲裁的快捷經濟性。正是在快速低費仲裁價值目標的指引下,無論是倫敦海事仲裁員協會(LMAA)、紐約海事仲裁員協會(SMA)還是新加坡海事仲裁院(SCMA)等,無不基于爭議的性質、特征、標的額等實際情況推出靈活多元的仲裁程序,以供當事人選擇和適用。例如,LMAA推出的小額索賠程序(SCP)、快速低費程序(FALCA)、中等金額索賠程序(ICP),SMA推出的簡易仲裁程序(Shortened Arbitration Procedure)、海難救助仲裁程序(Salvage Arbitration Rules),SCMA推出的快速程序(EP)、碰撞索賠快速仲裁決定程序(SEADOCC Terms)、燃料倉索賠程序(SBC Terms)。

4.面向國際航運界提供其熟悉和習慣的臨時仲裁

面向國際航運界提供海事仲裁服務,臨時仲裁無疑是公認的主流模式。面對激烈的國際競爭,倫敦、紐約、新加坡等之所以能先后晉級全球性或區域性海事仲裁中心,取勝之處無非就在其專業的海事仲裁機構能面向國際航運界提供其熟悉和習慣的臨時仲裁服務。多年來,國際航運界已習慣和接受LMAA最早為其量身打造的臨時仲裁,倫敦也因此成為BIMCO首個認可并最受歡迎的第一大國際海事仲裁中心。2 SCMA自2009年脫離只提供機構仲裁服務的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AC)獨立運營后,便改弦易轍追隨LMAA采取了臨時仲裁,并與LMAA一樣強調只在案件需要時為其提供服務型的“輕微管理”(Light Touch)。3 宣稱從不介入或管理案件而只在必要時提供免費服務或協助的SMA,為國際航運界提供的同樣是其熟悉和習慣的臨時仲裁,4 并因此造就了全球第二大國際海事仲裁中心——紐約。

總之,抓住了臨時仲裁,就抓住了海事仲裁發展的命脈,立足臨時仲裁進行仲裁立法、制定仲裁規則、完善司法監督,打造符合國際航運界需要的海事仲裁服務產品,正是幾大國際海事仲裁中心能得到BIMCO認可并脫穎而出的經驗,也是其能貢獻給致力于發展海事仲裁并打造國際海事仲裁中心的國家可參考的經驗。

5.限制法院不必要的干預

當事人自主選擇和安排的仲裁程序,除非必要,1是無須且應盡量排除法院介入的,以避免不必要的延誤或花費,并防止對仲裁的獨立性和公正性造成損害或妨礙。這既是當事人選擇仲裁的合理期待,更是當今國際的廣泛共識。對此,《示范法》第5條即明確規定,“由本法調整的事項,任何法院不得干預,除非本法有此規定”,為以《示范法》為基礎修改或制定的國(域)內仲裁法設定了制度理念和規則范式。雖未直接采納但盡可能參考了《示范法》的英國《1996年仲裁法》則更進一步,在第1條即從基本原則的高度確立并強調了有限法院干預原則,不僅為曾因司法監督過嚴遭受重創的英國仲裁業2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司法保障,更明確宣示了該原則在現代商事仲裁法中的基礎性地位。直接納入了《示范法》的新加坡IAA等對該原則的規定自不待言,與《示范法》的表述別無二致。美國FAA雖未采納《示范法》亦不曾納入該項原則,但其第10條限定裁決撤銷理由的規定,正是對該原則的貫徹和體現。

四、上海打造亞太海事仲裁中心所需要的

制度供給與法治保障

上海打造亞太海事仲裁中心,亦需先進的海事仲裁制度提供保障和支撐。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要“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穩步擴大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立法”。由此,立足中國仲裁發展戰略及上海仲裁改革創新實踐需求,借鑒既有國際海事仲裁中心的制度經驗,對標國際標準、對接國際通行規則,推進《仲裁法》修訂、推動地方仲裁立法,不斷完善CMAC海事仲裁規則,為上海打造亞太海事仲裁中心提供國際一流的制度供給和法治保障,應是題中之義和必由之路。

1.推進《仲裁法》修訂并推動地方仲裁立法

《仲裁法》修訂仍在有條不紊地繼續推進,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意見稿》中的相關制度還可做進一步的調適,以更好適應國內國際仲裁發展形勢,尤應對上海打造亞太(海事)仲裁中心所需要的制度供給和法治保障做出回應。同時,用好中央立法授權或放權推動地方仲裁立法,無論是在不觸及或不違反仲裁基本制度的前提下變通立法推出浦東新區仲裁法規適用于浦東,還是在仲裁基本制度之外探求制定一般地方性仲裁法規適用于上海市全域,協調呼應《仲裁法》修訂的制度方向,推動制定一部支持性、保障性、促進性的地方仲裁法規,助力上海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亞太(海事)仲裁中心,應是不變的和可行的立法方向。

第一,參考《示范法》。隨著采納《示范法》的國家和地區日益增多,《示范法》已成為國際仲裁立法標準和通行規則淵源?!吨俨梅ā纷?994年頒布實施以來,在諸多方面已暴露出與現代商事仲裁實踐不相適應的問題或缺陷,對中國商事仲裁尤其是海事仲裁的發展造成束縛。也正是基于此,參考《示范法》,兼及英國、美國、新加坡等國家和地區仲裁法的最新立法成果,成為《仲裁法》修訂的一個基本思路和重要依據。而參考《示范法》推動上海地方仲裁立法先行先試,則是對標國際標準構建國際一流仲裁法治環境,為上海加快打造亞太(海事)仲裁中心提供可靠法治保障的必然要求。

第二,明確仲裁契約性及快速低費仲裁目標。與四大既有國際海事仲裁中心的仲裁制度相比,《仲裁法》的一個明顯不足就是未能充分反映仲裁的契約性及明確設定仲裁的價值目標,致使《仲裁法》從整體制度架構到具體規則設計均尚未達到我們一直追求的現代化和國際化水平。由此,順應仲裁發展的國際潮流,堅守仲裁的本質和天性,忠于當事人選擇仲裁的愿望和初衷,在《仲裁法》中明確仲裁的契約性及快速低費仲裁目標,當為必要的明智選擇和改革舉措。這在《意見稿》中已多有體現,但仍不乏進一步完善的空間。例如,對于仲裁程序,《意見稿》在第四章以多達48個條文做出了近乎詳盡的規定,其中一些問題如仲裁申請書應載明的事項、送達方式等,其實是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規定抑或仲裁庭自由裁量決定的,不必都在立法中一一列明或交代。上海地方仲裁立法,無疑亦應秉持仲裁的契約性及快速低費仲裁目標,做出最有利于保障和促進仲裁發展的制度選擇和安排,為上海打造亞太(海事)仲裁中心注入新動能。

第三,以仲裁地為基礎對接國際通行規則推動仲裁行業改革開放。

《仲裁法》頒布制定于20世紀90年代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初期,國際化、現代化水平還較為有限、亟待提升。與國際商事仲裁普遍立法及實踐相比,最大的不同應在于《仲裁法》是以仲裁機構所在地而非仲裁地為基礎進行制度建構的,表現出較濃厚的機構中心主義和計劃經濟色彩,使得《仲裁法》實際成為一部面向中國仲裁機構在中國仲裁的“組織法”,不僅沒有考慮到中國仲裁機構境外仲裁的情形,更未考慮到境外仲裁機構在中國仲裁甚或入駐中國設立業務機構開展仲裁的情形。其后新的仲裁實踐難免遭遇制度空白或法律“黑洞”引發的困境。高水平對外開放推動下,上海打造亞太海事仲裁中心,無疑需開放仲裁市場,引入國際競爭,推動本土仲裁行業改革開放、創新發展,1 面向國際培育本土優秀的仲裁機構,吸引境外知名仲裁機構入駐開展仲裁業務,以匯聚全球優質的仲裁資源及用戶,打造新的國際仲裁高地。由此,在仲裁地基礎上參考國際通行規則,推進《仲裁法》修訂,實現制度改革完善,去除仲裁機構所在地基礎上的屬地主義、本位理念及行政化、訴訟化傾向,還原仲裁的契約性本質和超越屬地的國際化天性,應是契合上海構建平等開放、公平競爭、互利合作的國際仲裁統一服務平臺所需要的制度選擇和法治保障?;谥醒肓⒎ㄊ跈嗷蚍艡喽氏韧苿拥纳虾5胤街俨昧⒎?,更應從“促進法”的角度針對性地提供支持性和保障性的制度供給。無論何者,引入仲裁地這一國際通行概念,錨定制度基礎進行制度設計或重構,應是實現制度現代化和國際化的關鍵,亦是推動本土仲裁行業持續改革開放的制度依據和保障。

第四,引入臨時仲裁。多年來,《仲裁法》不承認臨時仲裁,對中國商事仲裁尤其是海事仲裁的發展造成了不利影響。雖然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和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為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先后提出在自貿區和新片區開展“三特定”仲裁2 以來,臨時仲裁可望在一定條件下、一定范圍內進行,或將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緩解中國海事仲裁面臨的實踐困境,但截至目前效果尚未顯現,還有待進一步觀察?!兑庖姼濉冯m一舉引入了臨時仲裁,卻將其限定在涉外仲裁范圍內。相比于國際上臨時仲裁的通行實踐,《意見稿》的規定在以下方面還需進一步斟酌:首先,對于臨時仲裁,《意見稿》采用了“專設仲裁庭仲裁”這一表述,而未直接采用“臨時仲裁”這一國際通行概念;其次,將臨時仲裁限定在涉外仲裁范圍內,與仲裁的契約性不符,與國際通行實踐存在差異,在操作層面亦存在難以明確區分涉外仲裁與非涉外仲裁的困難。為在浦東新區乃至上海市全域打造國際一流的仲裁法治環境,上海地方仲裁立法應緊密對接國際通行實踐,嘗試逐步突破“三特定”仲裁或《意見稿》中對臨時仲裁適用范圍的設限,加大壓力測試有序引入臨時仲裁。

第五,進一步完善司法監督。為進一步支持仲裁發展,完善司法監督,打造“仲裁友好型”司法環境,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發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釋或意見,不僅通過案件歸口辦理強化了司法監督的專業性和統一性;3 通過完善司法審查報核制度強化了仲裁的獨立性和終局性,并縮小了國內仲裁和涉外仲裁司法審查的差別;4 更通過確立不重復審查、不主動審查、不擴大審查、限期審查、基于當事人失權不審查、基于禁反言原則不審查、嚴明審查標準等一系列謙抑性審查規則弱化了對仲裁的司法監督,5 取得了良好成效,堪稱自2006年以來中國仲裁司法監督制度最大的一次革新。6 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對接國際通行規則,持續完善仲裁司法監督,無疑是《仲裁法》修訂及上海地方仲裁立法的制度方向,尤其《意見稿》第10條還首次明確提出了“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和監督仲裁”。這既是當今仲裁司法監督的國際潮流,亦是中國仲裁司法監督制度多年改革的重要成果,更是進一步的制度完善須予以貫徹遵循的理念和原則。上海打造亞太海事仲裁中心,尤其需要先進完善的司法監督制度充分發揮司法支持和保障作用,促進仲裁健康發展。從目前來看,中國仲裁司法監督制度亟待厘清和完善的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在仲裁地基礎上明確裁決的籍屬,進而明確仲裁司法監督的管轄權和法律依據。其實,多年來,在《仲裁法》以仲裁機構所在地為基礎的制度框架下,各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早已大膽突破,先后引入了仲裁地概念并在此基礎上確定裁決籍屬和法律適用。1 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也不斷增強仲裁地意識,在一些司法解釋或文件及案例中以仲裁地為基礎確定裁決籍屬及司法監督的法律依據??梢?,在仲裁和司法實踐層面,對接國際通行規則、引入仲裁地概念、完善仲裁司法監督制度已成共識,亦是《仲裁法》修訂的制度選擇,《意見稿》中的相關規定即是明證。2 作為直接服務保障上海打造亞太(海事)仲裁中心的地方仲裁立法,更應順應《仲裁法》修訂的方向、對接國際通行規則,率先在立法上引入仲裁地概念,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和完善仲裁司法監督制度,打造國際一流的“仲裁友好型”司法環境。二是取消“內外有別”的雙軌制監督,并將司法監督限定在程序審查范圍內。其實,無論是從順應國內仲裁與國際仲裁制度一體化發展的國際潮流來看,還是從對接國際通行規則進一步完善中國仲裁司法監督制度的實踐需要來看,取消《仲裁法》下“內外有別”的雙軌制司法監督尤其是對國內仲裁的實體監督,已是大勢所趨。為此,《意見稿》第77條取消了雙軌制監督,卻保留了裁決撤銷事項中的實體審查。下一步應如何選擇,還有待更專業務實的權衡和考量。

2.不斷完善CMAC海事仲裁規則

打造國際海事仲裁中心,當然離不開專業成熟的海事仲裁機構通過其專業完善的海事仲裁規則,面向國際航運界提供其熟悉和習慣的海事仲裁服務,這也是幾大國際海事仲裁中心成功進階的共同經驗。上海打造亞太海事仲裁中心,無疑亦需專業優秀并具國際公信力和競爭力的海事仲裁機構推出其完善的海事仲裁規則。CMAC作為專業性海事仲裁機構,近年來為更好服務上?!皟蓚€中心”建設,不斷完善其海事仲裁規則,為上海打造亞太海事仲裁中心亦夯實了制度基礎。

第一,完善機構仲裁、引入臨時仲裁,爭取BIMCO的支持和認可。成立60余年來,CMAC已建立日益完善和成熟的機構仲裁制度并形成了自己的優勢,2021年10月1日生效實施的新仲裁規則在此基礎上又更進一步,尤以“八個首次”做了諸多創新和突破,3 一方面吸收了國際商事仲裁近年來發展的新經驗、新成果,提升其機構仲裁的傳統優勢,另一方面則著重突出海事仲裁的專業特色,尤其在擴大仲裁庭權限,弱化仲裁機構的管理、強化其服務方面,使機構仲裁向臨時仲裁靠攏,大大提升了機構仲裁在海事仲裁中的適應性。2022年3月18日,中國海商法協會推出《臨時仲裁規則》,CMAC配套推出《臨時仲裁服務規則》,這意味著中國海事仲裁實踐中首次明確承認了臨時仲裁,并正式引入了臨時仲裁規則,為中國海事仲裁發展補上了最關鍵的一塊短板,畢竟臨時仲裁才是符合國際航運界需求的常規模式,才是彰顯海事仲裁專業特色的標配,才是真正能釋放中國海事仲裁活力并提升國際公信力和競爭力的“助推器”和“殺手锏”。至此,參考國際經驗,不斷完善機構仲裁,實踐并優化臨時仲裁,應是推動中國海事仲裁迅速崛起并融入國際競爭主流,爭得國際航運界尤其是BIMCO的支持和認可,打造亞太海事仲裁中心的重要支撐。

第二,深化快速低費仲裁目標,設計推出靈活多元的仲裁程序。多年來,CMAC一直通過適時修改仲裁規則致力于程序改革優化、提高效率。早在1995年,CMAC就在其仲裁規則中首次專辟一章(第三章)引入“簡易程序”,開啟了中國海事仲裁中快速低費仲裁的實踐嘗試。為進一步對接國際通行規則,CMAC不僅于2020年專門推出了《網上仲裁規則》,亦在2021年修改推出了新的仲裁規則,前者率先引入了快速程序,4 后者則對接國際通行概念,將采用多年的“簡易程序”改為“快速程序”,1 并將可適用的爭議金額一舉從人民幣2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顯示了CMAC一方面通過引入網絡技術為仲裁提供便利并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務實舉措,另一方面通過引入快速程序深入推進快速低費仲裁目標的決心。相比之下,CMAC的程序還可進一步細化,以更好滿足國際航運界對快速低費仲裁的期待和需求,LMAA、SMA、SCMA、HKMAG的規則和經驗無疑值得借鑒。唯有如此,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CMAC才能緊跟國際潮流,不斷提升國際公信力和競爭力,贏得國際航運界尤其是BIMCO的支持和認可,為上海加快打造亞太海事仲裁中心提供助力。

Institutional Supply and Legal Guarantee for Shanghai to Build

an Asia-Pacific Maritime Arbitration Center

DENG Jie

Abstract: With the eastward shift of international shipping centers, international maritime arbitration centers are also expanding globally and shifting to the Asia-Pacific region. Under the strategic background of building a globally oriented Asia-Pacific arbitration center and a comprehensive international shipping center, Shanghai has made the strategic choice and arrangement of building an Asia-Pacific maritime arbitration center in its “14th Five-Year Plan”.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shows that an advanced maritime arbitration system is the guarantee and support for building an international maritime arbitration center, and so is the building of the Asia-Pacific maritime arbitration center in Shanghai. It is necessary to continuously promote the high level of opening up, examine and learn from the institution experience of the existing international maritime arbitration centers, align with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and rules, promote the revision of relevant Chinese laws, make good use of the central legislative authorization/delegation of authority to promote the local arbitration legislation in Shanghai, and continuously improve China’s maritime arbitration rules, so as to provide Shanghai with international first-class institutional supply and legal guarantee for the creation of Asia-Pacific maritime arbitration center.

Key words: high-level opening up; Asia-Pacific maritime arbitration center; institutional opening up; institutional supply; legal guarantee

(責任編輯:知? ?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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