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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極治理新態勢與中國應對?

2023-12-25 23:42王婉潞
國際展望 2023年5期
關鍵詞:條約主權南極

王婉潞

1959 年的《南極條約》誕生于美蘇冷戰白熱化之際,該條約凍結了對南極主權的要求,①從1908 年開始,英國(1908 和1917 年)、新西蘭(1923 年)、法國(1924 年)、澳大利亞(1933 年)、挪威(1939 年)、智利(1940 年)以及阿根廷(1943 年)等七個國家先后以“發現”“占有”“扇形原則”等提出對南極大陸的不同區域提出領土主權要求。創造了南極地區的和平與穩定。在六十余年發展過程中,協商國以《南極條約》為基礎,相繼推出一系列國際法律文件,共同組成龐大的南極條約體系,南極治理機制因此廣受贊譽。②這些贊譽包括:“國際治理教科書般的典范”“20 世紀最有效的多邊協議之一”“國際環境與資源治理的成功案例”“國際合作的典范”等。參見:Oran R. Young, “Governing the Antipodes: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Antarctica and the Arctic,” Polar Record, Vol. 52, No.2, 2016, p. 237; Jeffrey McGee and Marcus Haward, “Antarctic Governance in a Climate Changed World,” Australian Journal of Maritime & Ocean Affairs, Vol. 11, No. 2, 2019, pp. 78-93;陳力:《南極治理機制的挑戰與變革》,《國際觀察》2014 年第2 期,第96 頁。不過自20 世紀90 年代起,隨著全球化、氣候變化以及人類對南極資源商業開發需求的不斷增加,南極出現一系列新的復雜活動,條約體系面臨重大挑戰。當前,南極問題已超越南極地區外溢至全球,需要全球共同應對?;诖?,本文將對南極治理整體呈現的新態勢及其背后根源,以及中國應如何應對等問題進行探討。

目前,有關南極治理新態勢的研究成果集中在三個方面。首先,學界普遍認為當前南極出現一系列新挑戰。③新挑戰包括:氣候變化、領土主權、南極旅游、生物勘探、大國博弈、南極海域管理、環境保護、非法捕撈等。代表性研究成果包括:Julia Jabour, “The Antarctic Treaty System:What’s on the Horizon,” The Yearbook of Polar Law, Vol. 4, 2012, pp. 711-718; 陳力:《南極治理機制的挑戰與變革》,第103—108 頁;Jeffrey McGee and Marcus Haward, “Antarctic Governance in a Climate Changed World,” pp. 78-93。其次,學界普遍認為南極治理機制供給不足、有效性降低。④包括南極條約體系的一些實質性功能缺失,南極治理體系無法應對新挑戰,南極條約協商會議的管理機制相對癱瘓,其治理南極的合法性與有效性遭到質疑等。代表性研究成果主要包括:Alan D. Hemmings, “The Hollowing of Antarctic Governance,” in Prem Shankar Goel,Rasik Ravindra, and Sulagna Chattopadhyay, eds., Science and Geopolitics of The White World,Cham: Springer, 2018, pp. 17-31; Luis Valentin Ferrada, “Five Factors that will Decide the Future of Antarctica,” The Polar Journal, Vol. 8, No. 1, 2018, pp. 84-109.再次,關于南極治理的驅動因素,費拉達(Luis Valentin Ferrada)認為南極政治前景受五個因素影響,分別是南極條約締約國間的異質性、南極治理國際化的壓力、尚未解決的主權問題、南極科研議題政治化及南極資源開發的潛在可能。⑤Luis Valentin Ferrada, “Five Factors that will Decide the Future of Antarctica,” p. 86.海明斯(Alan D. Hemmings)認為,影響南極治理的因素包括南極資源和其他商業活動的增長與多樣化、潛在的礦產資源問題、管轄權和領土主權及機制合法性與功能等。①Alan D. Hemmings, “Antarctic Politics in Transforming Global Geopolitics,” in Klaus Dodds, Alan D. Hemmings, and Peder Roberts, eds., Handbook on the Politics of Antarctica,Cheltenham: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 2017, pp. 507-522.利格特(Daniela Liggett)等認為,全球環境與社會經濟趨勢、南極條約體系內部的潛在變化、南極科研的變化以及南極旅游活動等都影響著南極治理的未來。②Daniela Liggett, et al., “Is It All Going South? Four Future Scenarios for Antarctica,”Polar Record, Vol. 53, No. 5, 2017, pp. 459-478.

既有研究對分析南極治理的新態勢及其背后原因具有相當的參考價值,但也存在兩方面不足。一是在識別問題來源上,不少研究聲稱中國是南極治理中的“最大不確定因素”,對中國的評價趨于負面。這與當事學者的立場不無關系,當前國際學界的南極研究絕大多數來自南極壟斷集團③南極壟斷集團由8 個國家組成,即美國和對南極領土主權提出要求的7 個國家(英國、澳大利亞、新西蘭、法國、挪威、智利、阿根廷)。參見鄧貝西、張俠:《南極事務“壟斷”格局:形成、實證與對策》,《太平洋學報》2021 年第7 期,第80 頁。主體國家,尤其是美、英、澳、新等長期占據國際南極研究話語的主導地位,其部分學者為維護本國的聲索權益,研究中帶有片面性,尤其是關于中國參與南極事務的研究有失偏頗。④如稱中國是南極事務的“破壞者”等。 Anthony Bergin and Tony Press, “Eyes Wide Open: Managing the Australia-China Antarctic Relationship,” The Australian Strategic Policy Institute Limited, April 2020, https://s3-ap-southeast-2.amazonaws.com/ad-aspi/2020-04/SR%20153%20Eyes%20wide%20open.pdf?P8inejj.Vw5exevrjKNUmhSMX_6QtpwS。二是現有研究聚焦于南極具體事務,未能從國際關系、國際政治研究路徑進行分析,學理性有所欠缺。

南極治理實踐表明,權力分配決定南極治理的走向,權力擴散與權力集中會將南極治理引向完全不同的方向;制度是治理南極的主要工具,關乎南極治理有效性與合法性;南極條約體系的價值是否符合國際社會的期待、是否符合全球價值和規范,深刻影響著南極治理的發展。針對現有研究的不足,本文擬從權力、制度、價值三個維度綜合考察南極治理新態勢及其根源。

一、當前南極治理的新態勢

在全球化與氣候變化背景下,南極治理議題外溢至全球,南極地區利益與全球利益的聯系日益緊密。南極治理在權力格局、制度形態、價值理念等方面呈現出不同于以往的新態勢。

(一)南極權力再中心化

在南極條約體系創立之初,南極權力主要集中于《南極條約》協商國①《南極條約》成員國被分為締約國與協商國。締約國與協商國最大的區別是:協商國擁有南極事務的決策權,締約國則不享有這一權利。根據《南極條約》第13 條規定,向《南極條約》保存國美國遞交加入書,可成為《南極條約》締約國。由締約國成為協商國則需要符合《南極條約》第9 條第2 款的規定,其通常標準是在南極建立一個全年性的科學考察站。目前,《南極條約》共有54 個成員國,其中29 個國家是協商國。(以下簡稱“協商國”)尤其是南極壟斷集團,呈現權力中心化趨勢。從20 世紀70 年代起,南極治理的權力陸續從協商國向政府間組織、非政府組織、企業擴散。②王婉潞:《南極治理中的權力擴散》,《國際論壇》2016 年第4 期,第14—19 頁。近年來,越來越多的行為體參與南極治理。但是,更多行為體的加入并未帶來南極權力的進一步擴散,反而呈現再中心化趨勢。

第一,權力集中于南極壟斷集團?!赌蠘O條約》協商會議(ATCM,以下簡稱“協商會議”)是南極國際治理的核心決策機制,南極條約體系的所有條約、公約以及所有南極大陸的治理規則都由協商會議制定。南極壟斷集團在協商會議中擁有絕對影響力,集中反映在工作文件數量、會間聯絡組(Intersessional Contact Group, ICG)參與以及工作組主席任職等方面。首先,協商會議工作文件是南極治理規則的最主要來源,其提交數量可直觀反映行為體的南極參與程度。1961—2022 年,南極壟斷集團國家提交的工作文件共1 967 份,約占協商國提交工作文件總數的77%。③“Meeting Documents Archive,” Secretariat of the Antarctic Treaty,https://www.ats.aq/devAS/Meetings/DocDatabase?lang=e.其次,協商會議的會間聯絡組是于協商會議閉會期間根據具體議題而設立的討論小組,現已成為協商國在閉會期間的主要討論平臺。在實踐中,會間聯絡組幾乎全部由南極壟斷集團國家牽頭組織,參加的也多為這些國家。相關國家在各個會間工作組制定方案,若方案在環境保護委員會及協商會議上通過,就會成為南極治理規則。再次,協商會議下設的“工作組”(Working Group)是協商國于協商會議召開期間討論實質性議題的主要平臺,協商國借此審議工作文件,并制定南極治理規則。在這個關鍵環節中,工作組主席具有相當的權力。值得注意的是,絕大多數工作組主席來自南極壟斷集團國家,過去十年來,在非壟斷集團國家中,僅有荷蘭和西班牙的專家擔任過工作組主席。①2012—2016 年,來自荷蘭的勒內·勒費伯教授(Professor René Lefeber)擔任“法律與制度事務”工作組主席;2021 年至今,來自西班牙的索尼婭·加西亞(Sonia Ramos Garcia)與澳大利亞的專家共同擔任“運行、科學與旅游”工作組主席。

第二,南極非政府組織的權力中心化。20 世紀七八十年代,非政府組織在南極治理中興起,一度改變了南極治理的方向。非政府組織能夠有效彌補國際環境政治中合法性不足的問題,但是非政府組織并非同質性團體,而是權力不對稱、代表性有偏向、利益有差異的異質性團體。②李建福:《國際環境政治中非政府組織功能剖析》,《太平洋學報》2022 年第5 期,第57—65 頁。經過三四十年的發展,非政府組織在南極治理中的影響力有很大差異。南極科學研究委員會(SCAR)、南極和南大洋聯盟(ASOC)、國際南極旅游組織者協會(IAATO)三個非政府組織擁有較大影響力。這種影響力的提升直接體現在文件的提交數量上。近十年來,SCAR 共提交了161 份文件,ASOC 提交了98 份文件,IAATO 提交了105 份文件,而其他組織提交文件的數量極為有限。③“Meeting Documents Archive,” Secretariat of the Antarctic Treaty, https://www.ats.aq/devAS/Meetings/DocDatabase?lang=e.頂尖的非政府組織能夠獲取信息,并有能力調動資源,而其他組織則無法做到。④Jessica F. Green, “Hierarchy in Regime Complexes: Understanding Authority in Antarctic Governance,” 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 Vol. 66, No. 1, 2022, p. 8.在南極治理中,SCAR 自1958 年成立以來一直為協商國提供科學上的建議并協調南極國際科研合作,對整個南極條約體系的發展起到巨大推動作用。ASOC 是成立于1978 年的環保非政府組織,其主要目標是保護南極地區的環境,近年來已成為擁有最大自主性的南極行為體。⑤Ibid., p. 10.IAATO 成立于1991年,是目前管理南極旅游日常事務的專門機構。這些組織在參與南極治理實踐的過程中,掌握越來越多的知識和信息,進而轉化為南極治理的權力。此外,在近十年來的協商會議中還出現幾大非政府組織聯合提交文件的趨勢。ASOC 和IAATO 聯合提交了11 份文件、SCAR 與ASOC 聯合提交了3 份文件、SCAR 與IAATO 聯合提交了9 份文件。

另外,有影響力的非政府組織與南極壟斷集團關系密切。首先,雙方人員保持緊密互動。從20 世紀80 年代開始,美國、澳大利亞、新西蘭等開始吸納非政府組織人士加入本國的協商會議代表團。①Anthony Parsons, Antarctica: The Next Decad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7, p. 38.其次,重要非政府組織的機構往往設立在南極壟斷集團主體國家。SCAR 設立于英國劍橋大學的斯科特極地研究所②“History of the Scott Polar Research Institute,” University of Cambridge,https://www.spri.cam.ac.uk/about/history/.(Scott Polar Research Institute),ASOC 設立在華盛頓。一般來說,國際組織的機構所在國可憑借主場優勢在國際事務中獲得較大話語權,塑造國際機制,提高國家影響力。③侯純光、杜德斌:《百年來國際組織機構地理位置的時空演化:集聚模式與影響因素》,《人文地理》2020 年第5 期,第86 頁。憑借地理優勢,這些非政府組織進一步增強了南極壟斷集團國家在南極事務中的影響力。再次,部分非政府組織背后有南極壟斷集團國家的支持。1991 年,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極地項目辦公室鼓勵旅游企業建立一個中心聯絡點,④Daniela Haase, MachielLamers, and Bas Anelung, “Heading into Uncharted Territory?Exploring the Institutional Robustness of Self-regulation in the Antarctic Tourism Sector,” Journal of Sustainable Tourism, Vol. 17, No. 4, 2009, p. 418.當時的七家美國旅游運營商創立了IAATO。并且,SCAR、ASOC、IAATO 等有影響力的非政府組織通常與南極壟斷集團國家聯合提交會議文件,而其與非壟斷集團國家聯合提交文件的數量卻極其有限。⑤自1961 年以來,在壟斷集團國家之外,SCAR 僅與比利時及荷蘭(2022 年)、摩納哥(2016 年)聯合提交過文件;ASOC 僅與俄羅斯(2021 年)、瑞典(1999 年)聯合提交過文件;IAATO 僅與俄羅斯(1997 年)聯合提交過文件。

(二)南極規則軟法化

第一,南極治理的傳統法律規范為硬法(hard law)。硬法是指傳統意義上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法規范,即“規定了明確的(或者通過判決、具體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義務,并授權特定機構解釋和執行的規范”⑥Kenneth W. Abbott and Duncan Snidal, “Hard and Soft Law in International Governance,”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54, No. 3, 2001, p. 421.。在早期的南極治理中,協商國普遍采用硬法的造法方式,針對特定問題制定專門的條約和公約,相繼推出《南極動植物保護議定措施》《南極海豹保護公約》《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公約》《南極條約環境保護議定書》(以下簡稱為“《議定書》”)。而且,歷屆協商會議通過的“建議”(1995 年之前)與“措施”(1995 年之后)在生效后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由這些條約、公約、“建議”以及“措施”構成的南極條約體系具有典型的硬法特征。不過,由于協商國應對外部挑戰乏力,且隨著協商國數量驟增,一致同意的難度增加,南極條約體系已有三十余年未能推出新的條約或公約,傳統硬法造法方式陷入困境,南極治理機制的更新僵化。

第二,軟法(soft law)在南極治理中悄然興起。軟法是指“原則上沒有法律約束力,但可能具有實際效力的行為規則”①弗朗西斯·斯奈德:《歐洲聯盟與中國(1949—2008):基本文件與評注》上冊,劉衡、葉斌譯,李靖堃校,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3 年版,第36—70 頁。轉引自馬雁、史志欽:《國際法模糊性建構體系中的全球治理規范秩序》,《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1 年第5 期,第181 頁。。在1995 年之前,協商會議通過的決議統一稱為“建議”(Recommendations),其經協商國一致同意后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1995 年協商會議將“建議”細化為“措施”(Measure)、“決定”(Decision)、“決議”(Resolution)三類。其中只有“措施”完整繼承“建議”的出臺方式和法律約束力,“決定”和“決議”對協商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在實踐中能夠發揮效力,屬于典型的軟法。南極治理的決策方式是一致同意,伴隨著更多協商國的加入,一致同意越來越難以實現,硬法出臺受阻,這使得邊界模糊的軟法造法方式成為可能。

南極軟法規則增多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首先,針對氣候變化、南極旅游、生物勘探等焦點議題,協商國采用“決定”或“決議”的軟法方式來治理。比如,生物勘探問題至今沒有專門的治理機制,協商國僅發布了三個“決議”,②這三個決議分別是出臺于2005 年第28 屆協商會議的“決議28-7”、2009 年第32 屆協商會議的“決議32-9”、2013 年第36 屆協商會議的“決議36-6”。這些“決議”要求協商國每年就此問題交換信息。在南極旅游問題上,協商會議相關“決定”“決議”對組織經營者義務、游客活動、訪問現場站點、活動安全等做出建議性準則要求;③李春雷:《南極旅游治理政策研究》,《中國旅游評論》2021 年第1 輯,第111 頁。旅游協會制定的《南極探訪須知》為南極旅游設立了基本準則,卻不具備強制約束力。④吳寧鉑:《中國參與南極海洋治理的國際法構建:機遇、障礙與路徑》,《國際法學刊》2022 年第2 期,第66 頁。在南極無人機系統規制方面,協商會議出臺了一系列具有軟法性質的指南文件。⑤陳奕彤、高曉:《無人機系統在南極的應用、法律規制與中國因應》,《極地研究》2022 年第3 期,第9 頁。在硬法缺失的情況下,協商國依靠這些具有軟法屬性的“決定”和“決議”來處理南極日常事務,為各方的南極行動提供原則與規則,維系著南極條約體系的運轉。其次,協商會議近年相繼出臺了四份宣言文件,這些文件在一系列事項上達成共識。①這四份宣言文件分別為:《〈南極條約〉50 周年華盛頓部長宣言》(2009 年)、《〈南極條約〉生效50 周年南極合作布宜諾斯艾利斯宣言》(2011 年)、《〈南極條約環境保護議定書〉簽署25 周年圣地亞哥宣言》(2016 年)、《〈南極條約〉60 周年布拉格宣言》(2019年)。以最近的2019 年《布拉格宣言》為例,其通過8 個條款對南極條約體系的地位和作用進行了說明和強化,積極倡導增加對南極活動的后勤支持、加強教育項目和宣傳活動等的國際合作;②郭紅巖:《南極治理的新發展:<布拉格宣言>的意義》,《中國海洋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9 年第6 期,第14—16 頁。重申積極解決因旅游和非政府活動給南極帶來的變化和影響。③劉旭、管松:《〈南極條約60 周年布拉格宣言〉:延續與發展》,《中國社會科學報》2020 年3 月12 日,第2 版。這些共識與要求體現了軟法造法機制的特點,即軟法造法機制建立在國家的“關注”而非“同意”之上。④曹煒:《國際環境法造法機制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16 年第5 期,第117—118 頁。在南極治理實踐中,達成共識是各國進一步采取行動的前提,會對國際法的制定與實施產生促進作用。⑤姜茂增、劉惠榮:《規制科學活動的南極國際法規范的類型、結構與性質分析——以南極條約協商會議文件為研究對象》,《極地研究》2022 年第2 期,第247—248 頁。在各個新興領域硬法缺失的背景下,協商國轉而運用軟法來明確相關規則,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相關領域的治理。

(三)南極價值沖突加劇

南極價值的內涵復雜,存在多元的界定與類型劃分。⑥南極價值存在不同分類:《議定書》提出了南極在生態、科研、歷史、美學和荒蕪五方面的價值。SCAR 社會科學行動小組將南極價值分為政治、環境、社會、經濟、科研以及美學價值。還有學者認為,南極價值處于動態建構的過程,就當前情況而言,南極價值可分為領土、安全、科學、經濟以及其他價值。參見陳玉剛、秦倩編著:《南極:地緣政治與國家權益》,時事出版社2017 年版,第146—159 頁。南極條約體系自誕生之日便同時倡導兩類相互沖突的價值理念,這兩類價值理念均來自《南極條約》。一方面,《南極條約》明確倡導和平、科學與合作等公共層面的價值理念;另一方面,由于南極主權未定,《南極條約》為保護相關國家的利益留有空間。這兩套相反的價值理念貫穿在南極治理的各方面。目前,涉及南極的商業活動蓬勃興起,南極經濟利益及商業價值備受矚目,這對體系既有的原則與價值構成沖擊,南極價值沖突日益顯著。

第一,南極商業活動對南極科研屬性的影響。這種影響集中體現在南極生物勘探領域。南極生物勘探至今沒有統一的定義,其大致含義是開發南極微生物、植物以及動物等具有商業價值的遺傳資源以及生物化學資源,具有相當大的商業利益,已廣泛應用于醫藥、農業、食品、化妝品和化學等產業。南極生物勘探通常由國家的科研機構與私人公司共同承擔。①“Final Report of the Thirty-second Antarctic Treaty Consultative Meeting,” Secretariat of the Antarctic Treaty, April 6-17, 2009, p. 77, para. 313, https://documents.ats.aq/ATCM32/fr/ATCM32_fr001_e.pdf.在實際操作中,從生物遺傳資源中提取的有價值信息只有在后期才會進入商業階段,因此,很難將科研活動與商業活動明確區分開來。這也導致南極科研的屬性發生變化,除了為資源開發活動提供獨立的科學建議外,南極科研還積極參與到資源開發活動中,獲取商業利益。②Alan D. Hemmings, “Does Bioprospecting Risk Moral Hazard for Science in the Antarctic Treaty System?” Ethics in Science and Environmental Politics, Vol. 10, 2010, pp. 5-11.

第二,南極商業活動對信息交流原則構成沖擊。南極治理極為重視信息交流,這不僅因為信息助力科研蘊含著巨大的科研價值,而且在于協商國可以通過信息交流建立信任。在監管困難的條件下,信息交流成為必要條件。為此,《南極條約》第3 條專門對科研信息交流問題做出明確規定,要求分享科學信息并可以自由獲取信息,這成為南極條約體系的基本原則之一。當前,生物勘探對體系的信息交流原則造成破壞。由于生物勘探信息蘊藏著巨大的商業利益,涉及商業機密,各行為體更傾向于信息保密,而不是公開分享數據。2003 年,在生物勘探剛剛進入協商會議議程之際,在“企業參與南極生物勘探活動”的調研中,由于涉及商業機密,調研者頻繁被拒,被調研者“拒絕談論實質性議題”。③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Industry Involvement in Antarctic Bioprospecting,” Secretariat of the Antarctic Treaty, May 24-June 4, 2004, p. 3,https://view.officeapps.live.com/op/view.aspx?src=https%3A%2F%2Fdocuments.ats.aq%2FATC M27%2Fip%2FATCM27_ip106_e.doc&wdOrigin=BROWSELINK.2019 年,荷蘭亦稱“希望通過提議而獲得過去在《南極條約》規定區域內的所有生物勘探數據是不現實的”④Netherlands, “Information Exchange on Biological Prospecting,” Secretariat of the Antarctic Treaty, May 11, 2019, p. 3, https://view.officeapps.live.com/op/view.aspx?src=https%3A%2F%2Fdocuments.ats.aq%2FATCM42%2Fwp%2FATCM42_wp012_e.doc&wdOrigin=BROWSELINK.。

第三,南極商業活動對環境保護原則造成沖擊。以南極旅游為例,越來越多的旅游觀光可能會導致船只事故、人員傷亡,影響南極生態系統(如南大洋中的浮游生物),①Michele Zebich-Knos, “Managing Polar Policy through Public and Private Regulatory Standards: The Case of Tourism in the Antarctic,” in Rebecca Pincus and Saleem H. Ali, eds.,Diplomacy on Ice: Energy and the Environment in the Arctic and Antarctic, New Haven and 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15, p. 94.也有可能引發污染。而且,隨著南極旅游人數急劇增長,南極的環境承載力將面臨巨大壓力。大量游客對南極考察站的訪問可能導致局部環境累積性變化,將影響南極的科學價值和環境價值。②李春雷:《南極旅游治理政策研究》,第114 頁。另外,無節制的南極生物勘探、南大洋非法捕撈等活動會嚴重破壞南大洋生物多樣性,對南極海洋生態環境造成損害。如果以破壞南極環境為代價而獲得的商業利益僅為某個國家或某個企業所有,還將會引發南極條約體系的內部矛盾,③Alan D. Hemmings, “Does Bioprospecting Risk Moral Hazard for Science in the Antarctic Treaty System?” pp. 5-11.進而損害南極治理與南極和平。

二、南極治理新態勢背后的動因

在國際經濟與政治的影響下,南極治理出現權力再中心化、治理規則軟法化、價值理念商業化等新態勢。出現這些態勢的原因在于壟斷集團尋求主權優勢、南極法律的“模糊性建構”以及自由主義理念的固有缺陷。

(一)壟斷集團尋求主權優勢

主權問題是南極治理中的根本問題,整個南極條約體系建立在主權凍結的基礎上。歷史上,先后有七個國家對南極主權提出要求。二戰結束后,主權聲索國試圖將南極私有化。不過,由于英國、智利、阿根廷三個主權聲索國之間出現領土爭端,與此同時,聲索國試圖將南極私有化的行為遭到當時的美國和蘇聯的反對,這導致南極主權問題長期擱置。在1957—1958 年的國際地球物理年活動中,科學家倡議并實施的“擱置主權”方案大獲成功,這促使美國轉向主權凍結策略,由此推出《南極條約》?!赌蠘O條約》第4條提出凍結南極領土主權,既不承認也不否認南極主權聲索,這使得主權聲索國、潛在主權要求國以及非主權要求國三方都認為自身的權益受到條約保護,進而根據自身立場對該條款進行完全不同的解讀。主權聲索國將此視為對自身“主權”的保護;潛在主權要求國美國和蘇聯/俄羅斯不承認既有的主權聲索,但卻保留自身的主權要求權利;非聲索國則將南極視為全球公地,強調該條款賦予的參與權利,極力淡化南極主權色彩。

由于南極主權凍結,在《南極條約》生效后,主權聲索國設法通過各種議題與公共活動來繼續推動自身的主權聲索?!澳蠘O主權凍結,但占有儀式和聲索的做法仍在繼續,南極洲并沒有在一夜之間變成‘科學大陸’?!雹貹laus J. Dodds, “Sovereignty Watch: Claimant States, Resources, and Territory in Contemporary Antarctica,” Polar Record, Vol. 47, No. 3, 2011, p. 234.主權聲索國的南極行動大多出于主權動機。首先,在南極條約體系運行的早期,主權聲索國采用繪制地圖、發行郵票、開展公共教育、基礎設施建設、在本國聲索區升國旗、地理命名、開展科學活動、管制捕魚、接待孕婦甚至建立教堂等方式推動本國的主權聲索。②Ibid., p. 234.其次,將聲索地區冠以本國的名字在主權聲索國內部廣泛流行。③澳大利亞稱其南極聲索區為“澳大利亞南極領地”(Australian Antarctic Territory,AAT)、新西蘭稱為“羅斯屬地”(Ross Dependency)、英國稱為“英屬南極領地”(British Antarctic Territory, BAT)等。來自主權聲索國的學者進一步將這種權利命名為“條約內主權”(treaty sovereignty),④Klaus J. Dodds, “Sovereignty Watch: Claimant States, Resources, and Territory in Contemporary Antarctica,” p. 231.在理論上賦予主權聲索以合法性。再次,各主權聲索國通過國內立法、制定戰略規劃、行政管理及司法管轄等手段不斷強化其對所謂“南極領地”的實際管控。例如,新西蘭制定了所謂《南極法》并授權本國法院處理‘羅斯屬地’和南極其他地方發生的犯罪行為;⑤羊志洪、周怡圃:《南極條約體系面臨的困境與中國的應對》,《邊界與海洋研究》2022 年第3 期,第71 頁。智利設立了“南極洲管理局”來集中負責南極相關事務,維護其“南極領地”的主權權利;⑥趙蘊華、俞欽文編譯,周睿宸審校:《智利南極洲管理局及智利在南極戰略的新進展》,北京外國語大學西班牙語葡萄牙語學院網站,2021年11月15 日,https://xpyx.bfsu.edu.cn/info/1191/1585.htm。等等。

南極主權凍結還導致與主權相關的資源分配問題懸而未決。20 世紀80年代初,一些發展中國家為參與南極礦產資源分配,曾通過聯合國向《南極條約》體系發起挑戰。在聯合國的影響下,為了證明自身治理南極的有效性、獲得南極治理的合法性,協商國賦予一批發展中國家以協商國資格,僅在20 世紀80 年代就有12 個國家成為新協商國。大批協商國的加入顯著增強了南極條約體系的合法性,但也引發兩個相互關聯的后果。一是南極格局從根本上發生變化。從數量上看,目前,在29 個協商國中有7 個主權聲索國、2 個潛在主權要求國,非主權要求國的數量則驟增到20 個。換言之,非主權要求國占協商國總數的比例從《南極條約》簽訂時的1/4 驟升至目前的超過2/3。二是格局變化引發壟斷集團產生恐慌情緒,大批新協商國的加入打破了原有的平衡,主權聲索國對他國行為感到愈發焦慮與恐懼。①Klaus J. Dodds, “Sovereignty Watch: Claimant States, Resources, and Territory in Contemporary Antarctica,” p. 231.為消除南極格局變化帶來的問題,壟斷集團進一步加強與自身主權優勢相關的舉措。

在1991 年《議定書》出臺后,環境保護成為南極治理中的核心議題,協商國主要通過設立南極環境保護區來保護南極環境,但這也開拓了鞏固主權優勢的新空間。劃設保護區成為壟斷集團增強自身主權優勢的新方式,由于壟斷集團在南極事務中擁有顯著影響力,這導致環境保護區議題成為21世紀以來唯一能出臺“措施”的議題。②有學者統計了1961 年以來的“建議”與“措施”,發現自21 世紀以來,在協商會議通過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中,非環境議題的數量“絕對下降”,幾乎沒有通過除環境保護區以外的其他議題。Luis Valentin Ferrada, “Five Factors that will Decide the Future of Antarctica,” pp. 88-89。然而,環境保護區的實際成效并不確定,保護區面積極其有限,68%的南極特別保護區面積都小于1 平方公里。③Yelena Yermakova, “Legitimacy of the Antarctic Treaty System: Is It Time for a Reform?” The Polar Journal, Vol. 11, No. 2, 2021, p. 352.顯然,僅依靠南極保護區無法有效、全面地保護南極環境,保護區已淪為南極壟斷集團爭奪南極主權優勢的工具。

在主權國家不斷涌入南極的背景下,主權聲索國不斷強化領土主權和海洋權利要求,這種勢頭在近些年明顯增強。④吳慧、張欣波:《國家安全視角下南極法律規制的發展與應對》,《國際安全研究》2020 年第3 期,第14—15 頁。除了采取劃設保護區、申請外大陸架之外,部分主權聲索國通過各種途徑增強自身主權聲索宣示。一是采取一系列具有象征意義的手段來傳遞關鍵信息。2012 年,為紀念伊麗莎白女王即位60 周年,英國將“英屬南極領地”南部地區命名為“伊麗莎白女王地”。2022 年1 月,英國發行了全新的2 英鎊硬幣,來紀念1962 年“英屬南極領地”建立60 周年。①“60th Anniversary of the Formation of the British Antarctic Territory Coin-2022,” British Antarctic Territory, January 19, 2022, https://britishantarcticterritory.org.uk/60th-anniversaryof-the-formation-of-the-british-antarctic-territory-coin-2022/.二是以南極海底地名命名的方式強化主權聲索國在南極的實質性存在。近年來,隨著海底探測技術的迅速發展,新西蘭、澳大利亞等南極主權聲索國加大了對南極海洋調查的投入,不斷提出新的南極海底地名提案,提案的數量與過去相比有較大增長。②新西蘭僅在2020 年和2021 年共提交了25 個南極海底地名提案,澳大利亞也于2020年提交了6 個南極海底地名提案。參見孫毅等:《南極海底地名命名研究進展》,《極地研究》2023 年第1 期,第88 頁。三是將鞏固主權聲索的意圖滲透到協商會議其他議題中。2015 年第38 屆協商會議成立“教育和外聯”會間聯絡組,2021 年第43 屆協商會議決定將這一議題添加到“多年戰略工作計劃”中,并被列為第二個優先事項。近年來,教育議題在協商會議中的討論日益增多,已成為部分國家爭奪主權優勢的新路徑。在相關國家提倡與宣傳南極教育的背后,隱藏的是通過外交談判、對外宣傳等話語和行為來鞏固自身主權聲索優勢的動機。

(二)南極法律的“模糊性建構”

《南極條約》建立在主權凍結之上。南極主權凍結使得與主權相關的管轄權、資源分配等眾多關鍵問題未能得到明確解決。對此,《南極條約》一般使用含糊的詞語來表達沒有談妥的事項。條約回避管轄權、資源等相關問題,且未就主權凍結、非軍事化、和平利用、實質性活動、科研合作等關鍵詞做出明確定義。這種模糊化處理使得不同時代、不同立場的國家可以針對同一表述做出完全不同的解讀。以“和平利用”為例,在《南極條約》設計之初,原始締約國將“和平”默認為避免軍事沖突,為此,《南極條約》前言規定“南極應永遠專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應成為國際紛爭的場所和對象”。在消除戰爭隱患之后,科學考察與科學研究成為和平利用南極的最佳方式。而隨著南極科考的日益深入、越來越多的南極資源進入協商國視野,開發南極資源成為和平利用的新方式。自20 世紀70 年代起,“為了全人類的利益和平利用南極”的原則應用于各種需要規制的資源上。①Francisco Orrego Vicuna, Antarctic Mineral Exploitation: The Emerging Legal Framework,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8, p. 462.再以“科研合作”為例,盡管科研合作在促成《南極條約》的過程中具有重要意義,但科研合作的內涵發生了變化,逐漸與資源利用產生關聯。20 世紀70 年代的南極科學研究曾主要聚焦于南大洋生物資源領域,但20 世紀80 年代的科研活動則完全以南極礦產資源為導向。

對于南極條約體系這種模糊化處理方式,有學者稱之為“模糊性建構”,這一策略的實踐價值在于降低談判、執行環節的成本,將法律漏洞和空白留給后續談判。②參見馬雁、史志欽:《國際法模糊性建構體系中的全球治理規范秩序》,《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1 年第5 期,第168—169 頁。條款模糊不清使得各國可以根據自身的理解對同一條款做出完全不同的解讀,能夠最大程度維護本國利益。對一些問題避而不談則是為了盡量減少分歧,而后贏得時間,爭取有利于己的方案。在《南極條約》生效后,隨著南極治理中新事物不斷涌現,協商國陸續就《南極條約》回避的空白領域制定規則。例如,在南大洋養護、南極礦產資源等問題上,相繼推出的條約、公約以及“建議”和“措施”逐漸構成龐大的南極條約體系。

出于戰略考慮,各國都采用模糊化這一平衡風險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南極條約體系的成功構建與順利運轉。然而,拖延問題、對關鍵問題進行模糊化處理,導致南極條約體系與域外國際法之間的沖突日益增多。以南極海域問題為例,南極條約體系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適用于南極海域時產生了權利和義務的沖突,使南極海域的法律地位錯綜復雜。③陳力:《論南極海域的法律地位》,《復旦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 年第5 期,第150—159 頁。一方面,《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針對沿海國對附屬于其國家領土上的大陸架、專屬經濟區等權利做出專門規定,據此,南極主權聲索國紛紛提出南極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等主張。另一方面,只有對陸地享有主權的沿海國才能對該國領土的附屬海域主張及行使主權,④陳力:《論南極海域的法律地位》,第153 頁。由于《南極條約》凍結了南極主權,南極條約體系實際上否定了主權聲索國對南極海域的主權要求。然而,主權聲索國不顧南極主權已被凍結的事實,利用南極法律模糊性為其對海域的主張尋找依據,稱《南極條約》并未否定主權聲索,并強調其擁有“歷史性權利”。概言之,主權聲索國試圖將南極海域據為己有,進而鞏固自身對南極大陸的主權要求。這種行為通常會引發其他國家的效仿,如果處理不好,可能會打破既有平衡,重新引發南極主權爭端。

(三)自由主義理念的固有弊端

現行南極秩序建立在西方自由主義理念之上。二戰結束之后,為阻止主權聲索國將南極私有化,美國將“自由國際秩序”應用于南極地區。這一秩序強調西方自由主義理念在秩序中的主導作用,強調開放、規則,以及西方自由主義理念的“唯一正當性”。①達?。骸冬F行國際秩序演變的方向與中國的選擇》,《國際問題研究》2021 年第1期,第102 頁?;诖私嫷哪蠘O秩序強調南極的公共屬性,奉行開放原則、“先占先得”原則。表面上,南極向所有國家開放,各國都擁有進入與探索南極的均等機會。實際上,各國實力懸殊,當時僅有極少數國家具備自主進入南極的能力。此后,這些國家推動相關議題的國際造法,以獲得治理的正當性與權威性,將自身的利益訴求嵌入到南極規則的制定之中,維持其主導優勢。自20 世紀80 年代以來,越來越多的國家進入南極。然而,南極壟斷集團國家利用制度性話語權維護自身的既得利益,抵制后來者分享利益。②參見韓雪晴:《自由、正義與秩序:全球公域治理的倫理之思》,《世界經濟與政治》2017 年第1 期,第55—56 頁。美國對中國的打壓即是此種思維的具體體現,通過渲染中國對南極治理規則的破壞、夸大中國對南極的政治與經濟意圖,試圖聯合盟國在南極事務中孤立中國,制造國際社會對中國的猜忌或誤解。③吳寧鉑:《中國參與南極海洋治理的國際法構建:機遇、障礙與路徑》,第71 頁。

當前,南極問題日益全球化,區域內與區域外問題相互交織聯動,如打擊非法捕撈已無法單獨由南極相關行為體解決,南極問題需要國際合作。然而,南極壟斷集團所奉行的自由主義理念存在自身無法克服的缺陷。近代以來,自由主義作為一種價值和理論范式影響、支配著哲學社會科學的各個領域,在整體上建構了有影響力的包羅甚廣的思想體系。①韓喜平、劉巖:《自由主義的無奈與思想的變革》,《求索》2022 年第2 期,第23—24 頁。自由主義的個體性和競爭性具有典型的零和博弈特征,以打壓他國發展的方式來保持本國的相對優勢,并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②同上,第25 頁。長期以來,南極壟斷集團堅持小集團思維,致力于維護自身利益與主導優勢,視集團外的國家為“他者”(the Other),擔心對自身的壟斷地位構成威脅,制定有利于自身的規則,共同維護集團利益。這種小集團思維使得壟斷集團將鞏固自身優勢置于應對全球性挑戰之上,將注意力集中于國家間競爭,極大地損害了南極條約體系的有效性與合法性,妨礙了南極有效治理。

三、中國與南極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構建

當前,南極治理面臨諸多不確定性。作為近四十年來實力增長最快的國家,中國堅持《南極條約》的基本立場,已成為優化南極治理的重要力量,肩負著維護南極和平與穩定的責任。由壟斷集團主導的南極條約體系與應對南極相關問題的要求出現嚴重脫節,不僅導致南極治理陷入困境,而且為中國參與南極治理帶來諸多挑戰。中國倡導的人類命運共同體是南極治理的理想指南,可以重塑南極治理的價值理念,進而穩定全球化時代的南極秩序。

(一)中國參與南極治理的成就與挑戰

第一,中國參與南極治理的成就。1983 年,中國成為《南極條約》締約國。1984 年,中國首批南極考察隊肩負著“為人類和平利用南極作出貢獻”的使命奔赴南極,并于1985 年建成長城站,由此成為《南極條約》協商國。隨著綜合國力快速發展,中國在南極科考、南極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取得巨大進步,成為近四十年來南極參與國中實力增長最快的國家。長期以來,中國堅持《南極條約》的基本立場,積極履行條約賦予的權利和義務,承擔南極治理國際責任,更好地認識、保護、利用南極。20 世紀80 年代,在南極條約體系遭到一些發展中國家強烈質疑時,中國有效利用協商國與發展中國家這一雙重身份,在緩解發展中國家的沖擊、提升南極條約體系公開與透明度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同時,中國積極主動參與南極治理,就當時最重要的議題提供有價值的建議,連續提交信息文件,顯示了中國遵守南極條約體系、支持南極環境保護的決心。進入21 世紀以來,中國基于多年考察實踐,設立了東南極拉斯曼丘陵南極特別管理區、格羅夫山哈丁山南極特別保護區、伊麗莎白公主地阿曼達灣南極特別保護區。近年來,中國參與南極治理的方式愈加主動與多元,多次參與南極國際救援行動,發揚南極國際合作精神。

第二,一些國際勢力針對中國提出的消極論調與遏制行為對中國參與南極治理構成挑戰。首先,部分國外學者和媒體對中國參與南極事務的評價較為消極,一些國外媒體針對中國進行不實報道。①David Fishman, “China’s Advance into the Antarctic,” Lawfare, October 27, 2019,https://www.lawfareblog.com/chinas-advance-antarctic; Nengye Liu, “Poles Apart: The Long Shadow of US-China Competition,” The Lowy Institute, October 3, 2019, https://www.lowyinstitute.org/the-interpreter/poles-apart-long-shadow-us-china-competition.美國國防部2022 年《中國軍事與安全發展報告》稱“中國的南極戰略包括使用軍民兩用技術、設施和科學研究”②“Military and Security Development involving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U.S.Department of Defense, November, 29, 2022, p. 142, https://media.defense.gov/2022/Nov/29/2003122279/-1/-1/1/2022-MILITARY-AND-SECURITY-DEVELOPMENTS-INVOLVING-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PDF.。美國外交政策委員會國家安全事務高級研究員亞歷山大·格雷(Alexander B. Gray)稱,中國在南極大陸的軍事野心不斷增長,并且將其經濟野心也擴展到南極,建議美國必須提升極地能力,包括建造破冰船和飛機,以應對南極的大國競爭。③Alexander B. Gray, “China’s Next Geopolitical Goal: Dominate Antarctica,” American Foreign Policy Council, March 20, 2021, https://www.afpc.org/publications/articles/chinas-nextgeopolitical-goal-dominate-antarctica.這些不實言論經過媒體和學界的傳播,造成國際社會對中國的猜忌和誤解,對中國的南極事業不利。

其次,部分國家隱約出現針對中國的遏制態勢。近年來,各方圍繞南極保護區議題展開博弈,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有關中國提出在冰穹 A(DOME-A)地區設立特別管理區的討論。一直以來,南極壟斷集團國家在設立南極保護區方面具有相當大的優勢。截至目前,南極壟斷集團國家申請保護區的數量占保護區總數的84.6%,面積占保護區總面積的94.3%。①鄧貝西、張俠:《南極事務“壟斷”格局:形成、實證與對策》,第84 頁。但是,近年來中國設立保護區的舉措卻遭到部分國家的強烈反對。2009 年中國在南極內陸冰蓋最高點冰穹A 地區設立昆侖站,為更好地管理未來可能出現的國際科研活動,中國于2013 年提出在冰穹A 地區設立特別管理區的提案。不過,該提案遭到部分國家的強烈反對,在此后持續五年的討論中,該提案被連續否決。究其原因,在于冰穹A 地區是南極制高點,具有重要的戰略地位,部分國家擔心設立特別管理區將使中國獲得在該地區的主導權和更多的南極權力與影響力,故而采取遏制行動。

再次,南極壟斷集團鞏固主權聲索的行動受阻,反而指責中國“破壞”南極共識。近年來,南極海洋保護區(Marine Protected Area, MPA)成為南極地緣政治博弈的焦點。南極海洋保護區不僅是養護南極海洋生物資源與環境的主要方式,而且是部分國家維護與鞏固主權聲索的有效手段。截至目前,南大洋已設有南奧克尼群島南大陸架海洋保護區(2009 年)和羅斯海保護區(2016 年),而東南極保護區、威德爾海保護區、南極半島保護區三個保護區提案正在審議之中。值得注意的是,這些保護區全部位于提案國聲索區的海洋延伸范圍內。②例如,英國設立的南奧克尼群島保護區位于英國聲索區的海洋延伸區,新西蘭、美國建立的羅斯海保護區位于新西蘭聲索領土的海洋延伸區,澳大利亞和法國提議建立的東南極海洋保護區位于澳大利亞和法國聲索區的海洋延伸區。然而,這些保護區提案并不完備,缺少必要的科學指標與清晰的建設標準。對此,部分國家強調設立海洋保護區需有充分的科學依據,③“Report of the Thirty-seventh Meeting of the Commission,” Commission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Antarctic Marine Living Resources, October 22-November 2, 2018, p. 28, para.6.33-6.35, https://meetings.ccamlr.org/system/files/e-cc-xxxvii.pdf.尤其是中國強調在建立保護區之前需要確定研究與監測計劃。不過,中國的提議遭到美國、法國、新西蘭、歐盟等強烈反對,稱研究與監測計劃無關緊要,應當首先建立海洋保護區。④“Report of the Thirty-seventh Meeting of the Commission,” Commission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Antarctic Marine Living Resources, October 22-November 2, 2018, pp. 23-24,para. 6.9-6.16, https://meetings.ccamlr.org/system/files/e-cc-xxxvii.pdf.概言之,相關國家為鞏固自身的主權聲索,在保護區制度建設尚未健全、科學依據不足的情況下堅持設立海洋保護區。不僅如此,它們隱藏了通過保護區來爭奪主權優勢的意圖,而將海洋保護區與保護生物多樣性、應對氣候變化等話語敘事相關聯,進而指責中國等國家破壞所謂南極環境保護進程,稱中國“為捕撈更多磷蝦而反對建立海洋保護區”①Francesco De Augustinis, “China and Russia Block Antarctic Protection,” The Ferret,November 1, 2022, https://theferret.scot/antarctic-protection-krill-china-russia/.。經媒體、學界傳播,這進一步造成國際社會對中國的誤解,對中國參與南極治理構成挑戰。

(二)中國構建南極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可能路徑

南極是新疆域(New Frontier)的代表領域。新疆域的范圍與當前討論較多的“全球公域”(Global Commons)有所重合,不過這兩個概念的來源與行動方案存在較大差異,代表了兩種國際秩序理念。從概念來源看,全球公域的部分理論來源于“公地悲劇”。在新疆域話語體系中,南極是“各方合作的新疆域”②《習近平主席在聯合國日內瓦總部的演講(全文)》,新華網,2017 年1 月19 日,http://www.xinhuanet.com/world/2017-01/19/c_1120340081.htm。,強調在尚未開發的未知領域展開合作。從行動方案看,對于如何在全球公域行動,以美國為首的西方給出了自由國際主義方案,③韓雪晴:《自由、正義與秩序——全球公域治理的倫理之思》,第73 頁。強調公域的公共屬性,奉行所謂開放原則、“先占先得”原則。理論上,全球公域尚未被進行主權分割、對所有國家開放,各國可憑借自身實力開展考察與探索活動,但實際上只有以美國為首的極少數大國具備相應實力,能夠自由進入并探索。美國利用制度性話語權,將自身的利益訴求公開或隱秘地嵌入相關領域的國際規則制定中,以維持其在全球公域中的主導優勢。與此不同,新疆域治理側重于合作,中國強調,“要秉持和平、主權、普惠、共治原則,把深海、極地、外空、互聯網等領域打造成國際合作的新疆域,而不是相互博弈的競技場?!雹堋稄埜啕悾簣猿帜蠘O條約原則精神更好認識保護利用南極》,新華網,2017 年5 月23 日,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7-05/23/c_1121022534.htm。中國已具備較強的新疆域活動能力,而且作為大國,實現新疆域的有序治理是中國的責任。中國提出的人類命運共同體是全球化時代新疆域治理的理想方案。如何擺脫南極治理困境、應對挑戰,進而構建南極人類命運共同體,是中國需要思考的關鍵問題。將南極人類命運共同體從理念轉化為實踐,可以在四個具體領域展開。

第一,加強多層次、多領域的南極國際合作,打破南極壟斷集團的權力再中心化。多層次不僅包括同傳統的壟斷集團國家、非主權要求國等國家層面的合作,也包括同企業與非政府組織的國際合作。加強與南極壟斷集團國家的交流合作,有利于中國南極科考事業的展開,與相關國家達成共識也有利于中國參與南極規則的制定與推行。加強與非主權要求國的國際合作可以淡化南極主權色彩,突出南極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內涵。隨著南極商業化活動日益增多,企業和非政府組織在參與南極治理方面蘊含著巨大潛能。然而,中國企業與非政府組織參與南極活動的程度還有待提高。在南極旅游方面,中國目前已是南極旅游的第二大客源國,但中國的南極旅游企業在旅游協會中的影響力極為有限。在生物勘探領域,歐美國家的企業積極參與生物勘探的產業開發之中,中國企業的參與相對不足。對此,應充分發揮中國企業、非政府組織在相關領域的作用,形成中國南極治理的合力。多領域是指除科學研究之外,開展后勤保障、基礎設施建設等領域的合作。首先,應加大南極科考力度。澳大利亞等國的南極科考經驗表明,一國對南極科考的廣度與深度將決定該國在相關南極事務上的發言權甚至引領地位。①陳力:《論南極海域的法律地位》,第160 頁。其次,中國可以充分利用技術優勢和裝備優勢,推進后勤保障、基礎設施建設等領域的合作。南極后勤保障的國際慣例是不同國家相互協助,以此免費換取服務。②例如,中國的“雪鷹”號直升機在南極點的美國科考站加油,作為交換,美國將獲得5 天的“雪鷹”號使用權;澳大利亞為中國的“雪鷹”號提供搜救掩護服務,作為交換,澳大利亞南極局獲得15 天的“雪鷹”號使用權。Anthony Bergin and Tony Press, “Eyes Wide Open: Managing the Australia-China Antarctic Relationship,” p. 7。此外,發展中國家參與南極治理的需求不斷上升,如烏拉圭迫切需要來自中國的資金、技術、基礎設施建設,以鞏固其在南極的地位,③李學峰等:《烏拉圭南極阿蒂加斯站現狀與中烏南極合作》,《中阿科技論壇(中英文)》2022 年第1 期,第16 頁。中國可以利用自身優勢,擴大與發展中國家的相關合作,來應對中國在南極環境中所面臨的不利態勢。

第二,加強對南極條約體系的研究,尤其是軟法的研究。近年來,協商會議釋放的信號是運用南極條約體系的既有規則來應對新問題。有協商國建議通過全面、有效和創造性地利用《南極條約》第9 條的潛力與靈活性,來增強南極條約體系,使其適應新要求。①Russian Federation, “Report of the Informal Discussions on Relevant Issues, Trends and Challenges to the Antarctic Treaty System,” Secretariat of the Antarctic Treaty, April, 30, 2021, p.5,https://view.officeapps.live.com/op/view.aspx?src=https%3A%2F%2Fdocuments.ats.aq%2FATC M43%2Fwp%2FATCM43_wp055_e.docx&wdOrigin=BROWSELINK.在發展保護區問題上,“南極環境保護委員會與南極科學委員會工作坊”傾向于利用南極條約體系內現有的工具來提升對南極價值的保護。②SCAR, et al., “Recommendations arising from the Joint SCAR/CEP Workshop on Further Developing the Antarctic Protected Area System Prague, Czech Republic, 27-28 June 2019,” Secretariat of the Antarctic Treaty, June 29, 2019, p. 4, https://view.officeapps.live.com/op/view.aspx?src=https%3A%2F%2Fdocuments.ats.aq%2FATCM42%2Fwp%2FATCM42_wp070_e.doc&wdOrigin=BROWSELINK.在當前南極規則競爭的背景下,中國有必要對協商會議眾多決議進行系統與深入的研究,提出新的解決方案或有說服力的新解釋。在南極軟法規則增多的背景下,加強軟法規則的系統研究具有重要意義。在各方利益制衡、硬法難以出臺的情況下,軟法能夠調動南極條約體系的組織功能,彌補硬法的不足。加強軟法規則研究、參與制定更多的南極軟法,可以有效提升中國參與南極治理的制度性話語權。

第三,培養綜合性人才,積極參加南極治理的各類平臺,尤其是協商會議工作組、會間聯絡組。當前,協商會議所有實質性議題在閉會期間首先由各類會間聯絡組討論,提出初步討論結果,然后提交到協商會議工作組。積極參與會間聯絡組,不僅容易形成對本國有利的意見,而且提案通過的概率會大大增加。目前,中國參與會間聯絡組的程度不足,由中國牽頭主持的會間聯絡組較少。培養包括科研人才和外交人才在內的綜合性人才,積極參與工作組及會間聯絡組,參與相關議題討論,不斷提升中國的南極規則制定能力、輿論宣傳能力以及統籌協調能力。③王婉潞、潘敏:《南極條約協商會議的組織結構與運作變遷》,《太平洋學報》2021年第12 期,第103 頁。

第四,優化中國的南極話語敘事,建立內外兼顧的完整傳播機制。在對外傳播方面,中國需要建立一套易被國際社會接受,同時又能維護中國南極權益的機制,講好中國的南極故事。目前,針對國際上對中國參與南極事務的不實報道,中國媒體處于“失聲”狀態。一方面,中國需要對這些不實言論進行有理、有力的反擊,扭轉目前的不利局面;另一方面,需著重傳播中國堅定維護南極條約體系、在南極國際合作中的貢獻、對人類探索南極作出的貢獻等,使中國參與南極事務在國際社會獲得更多認同。對內宣傳同樣不可忽視,可以通過拍攝紀錄片、電視劇,利用新的傳播平臺,加強對南極環境保護、中國南極精神、南極國際合作精神等內容的宣傳,讓更多人認識南極、理解南極,認同南極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理念。

結 束 語

作為戰略新疆域的重要組成部分,南極是一個相當獨特的案例,即國家如何在主權凍結、各方立場不一的情況下參與國際事務、制定國際規則。南極條約體系已歷經六十多年平穩運轉,但全球化與氣候變化放大了南極治理原有的弱點,南極問題日益復雜,呈現權力再中心化、治理規則軟法化、價值理念沖突加劇等一系列新態勢。當前,南極真正的威脅是非國家層次的人類安全威脅,而非傳統的國家安全威脅。自由主義理念使南極壟斷集團專注于本國和本集團利益,將地緣政治置于全球性挑戰之上,將焦點集中于國家間競爭、而不是應對非傳統安全挑戰,這既造成南極治理內部實質性分裂,又與南極問題需要全球共同應對的內在要求嚴重脫節,阻礙南極有效治理。人類命運共同體是中國提出的治理新疆域的方案,可以重塑南極治理的價值理念,進而穩定全球化時代的南極秩序。在美對華戰略競爭加劇、烏克蘭危機持續的背景下,中國可通過進一步加強南極國際合作、加強對南極條約體系的法律研究、積極參加南極各類平臺、優化南極話語敘事等方式,推動南極人類命運共同體從理念到實踐的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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