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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空間的信任樣態與路徑建構探析

2024-01-03 03:23王潤稼
關鍵詞:網絡空間信任個體

王潤稼,錢 蔚

(北方工業大學 馬克思主義學院, 北京 100144)

信任是維系人際互動的重要紐帶,也是實現社會平穩運行的關鍵依憑。從傳統社會到現代網絡社會,在不同的時空場域與文化生態下孕育出不同的信任樣態。在傳統社會中,社會成員的交往范圍通常只局限于以血地二緣為基礎的熟人關系之中,個體可以充分依托交往對象的身份背景和已有的交往經驗完成信任關系的確立。隨著網絡時代的來臨,人們的社交場域已經由傳統的熟人社會轉向以陌生人為主的虛擬領域,網絡社會的開放性、共享性、匿名性等特質拓寬了人們的交往范圍,也促使信任關系的構建從以往的現實熟人空間延展至更為廣闊的陌生虛擬場域,致使信任面臨著更加復雜多元的發生情境。因此,在流動性極強的虛擬社會,傳統社會中相對單一、靜態、穩定的信任模式逐漸消解,取而代之的是更為復雜多樣的新型樣態。

一、網絡空間的信任張力

基于網絡空間的開放、匿名、虛擬等特性,其信任樣態并非單一向度,在面對不同的交往情境與交往對象時,呈現出強信任與弱信任之間的張力,并在此基礎上表現出信任樣態的多元化與復雜性特征。

首先,受虛擬性、陌生化、匿名性等影響,網絡社會的交往對象在某些情境下會呈現出一種較高的不信任狀態。一方面,當互聯網成為大眾話語表達與信息傳播的主要工具后,“生關系人群”成為個體主要的交往對象,陌生化的關系導致了人與人之間交往的工具化傾向,在此基礎上形成的更多是一種謀略式信任,從而消解了虛擬社會的親密信任連結。在網絡空間中,雖然流于表層化的“弱連接”社交關系避免了現實交往的復雜性,但個體每一次關系的建立與結束均由其主觀意愿決定,人們會更加在意對方所發布的信息與觀點是否符合自己的立場與偏好,并進一步通過點贊、轉發、評論等方式以期獲取對方的關注與信任,但如果后續對方所傳遞的信息內容與自身預期存在偏差,個體通常會無所負擔地切斷互動,轉而尋找新的網絡交往對象。在此種情況下,較之于現實社會,人際間信任的聯結力與持久性趨于弱化,網絡空間中關系的疏離與情感的消解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工具理性的強化,從而削弱了信任關系的穩固性。因此,與建基于血地二緣的傳統社會不同,互聯網中所開展的虛擬交往通常是以交換關系取代親緣關系,人際間持續互動的前提并非出于情感連帶,而是交往對象是否能夠滿足自身的利益需求。傳統中國社會倫理關系是以“家庭”為基點向外橫縱擴展的關系結構,“每一個人對于四面八方的倫理關系,各負有其相當義務;同時,其四面八方與他有倫理關系的人,亦各對他負有義務”[1],因此在傳統社會的倫理觀念中,與實現自身利益相比,對群體的義務往往更具優先性。而網絡社會人際間更注重利益的對等交換,多數虛擬交往更多停留在計算型信任階段。計算型信任的產生是經過理性計算之后,認為相信對方并與之合作可以為自己帶來好處。如在虛擬交易里,交往雙方對彼此的身份背景了解程度不高,并不會有熟人社會中緊密的情感牽連,雙方之間產生信任的動機更多是因為利益訴求,這使得交往雙方往往存在較強的警惕與防范,彼此的信任關系相對脆弱,失信的風險也相對較高。另一方面,除了互聯網所帶來的關系變化之外,網絡社會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虛假性也是導致信任缺失的重要因素。人們對于信息真實性的感知是構建信任的前提性要素,信息的虛假與不確定會極大消解主體的信任態度與傾向。在網絡空間中,碎片化信息交織混雜、多元價值思潮碰撞滌蕩,人們習慣性依據片面信息或以情緒化的敘事方式制造所謂的“事件真相”,從而導致網絡輿情真假難辨,使人們容易陷入紛繁復雜的信息陷阱與謠言之中。除此之外,個別不法分子為謀取自身利益,利用互聯網匿名性、開放性等特點,故意制造并散播虛假信息,煽動群體情緒、混淆認知,污染網絡生態。網絡空間中輿情的反轉現象消磨并削弱了人們對公共虛擬場域的信任度,一些時候公眾無法明晰和甄辨什么該信、什么不該信,致使其對本來信息資源復雜多元的互聯網環境產生抵觸,進而導致人們萌生出懷疑與戒備的態度取向。由此可見,網絡虛假消息與欺詐行為不僅破壞了網絡生態的和諧秩序,而且嚴重影響了網絡社會信任的有效構建。

其次,網絡空間通過打破物理上的時空阻隔構建起虛擬交互平臺,參與者之間的匿名互動形成的身份遮蔽以及由此所形成的網絡圈群,在某些情況下呈現出一種較高的信任聯結。一方面,匿名性與虛擬性為網絡空間中信任的建立提供了基礎性前提。美國社會學家戈夫曼提出的“擬劇論”認為,我們的整個社會生活近似于一場戲劇表演,置身于網絡社交的大劇場中,人們利用各種虛擬符號“精心裝扮”自己以期塑造出理想化的人格形象,這種虛擬形象不僅是一種理想的全新身份,更是突破現實人際交往束縛而釋放出的“本我”。主體之間每一次的溝通與交流都是情感的釋放與自我認同的實現,網絡社會中強信任關系的構建正是基于這種情境預想。網絡生活將網絡平臺中的交往對象視為開展信任行為的受信方,網絡空間的匿名性和虛擬性則賦予施信方全新的身份形象,使其跳脫現實社會的具體交往場景,人們無需再束縛于熟人社會諸多實在的規范與約制當中,可以依據各自偏好選擇與合乎自身利益需求的特定人群開展關系聯結,所感知到的人際互動較之現實社會的自由度更高。個體判斷對方是否具有可信性,很大程度上源自于受信方是否能滿足自身所期盼的需求,在現實社會的很多情況下,個體迫于現實交往關系的真實性與復雜性而不敢充分表達自我訴求,從而導致在面對面的溝通交流中,要么為滿足他人期待而隱藏自身真實想法,要么在意見表達的過程中,個體的觀點不被重視或淹沒于大眾呼聲之中,致使個體逐漸失去與他人交往的期待與信心。而在網絡空間中,匿名性的特征遮蔽了主體的真實身份,交往雙方并不熟知彼此的詳細信息,這就減輕了溝通帶來的身份負擔,而且去除了聲音相貌后的虛擬身份在很多人看來比現實中面對面的交流所帶來的壓迫感降低許多,個體無需擔心現實場域中所存在的身份束縛,從而展開更自在自如的表達與交往,彼此之間在深度交流與真誠溝通中建立起有效的信任關系。由此可見,在理想狀態下,網絡交往的匿名性特征為交往對象真實表達自身意愿,進而建立純粹的情感關聯提供了情境支持,此種情感基礎正是信任關系構建的關鍵要素,許多個體樂于扮演著利用信息符號建立起的虛擬形象,并精心維護此種交往模式,從而實現網絡空間中情感關系的有效搭建,使信任關系得以持續維系與強化。另一方面,由于受信者可信性的特質是信任構建的潛在驅動力,越來越多的虛擬主體會趨向于構建以地緣、趣緣、業緣等為基礎的網絡圈群,不同的網絡圈群由于信息關注的側重點不同從而形成差異化的話語表達風格與文化價值取向。也就是說,虛擬社群中的審美情趣、價值偏好、規則標準等要素均作為施信方判斷交往對象是否可信的依據,這些與自身具有相似性的要素成為對方獲得認同并得以“入圈”的關鍵依憑??梢园l現,圈群內部成員持續性的高頻度互動交流,加深了成員之間的認知與了解,強化了內部成員的身份認同,進而可能會形成虛擬性的組織,在高度的群體歸屬感中建立起情感型的信任關系,成員之間利用日益強化的情感連接組成高粘性的“強關系”群體,從而在網絡圈群中構建起穩定的信任系統。

再次,依據不同的交往對象特征與具體交往情境,網絡社會的信任關系在低度信任與高度信任之間會發生變動與轉向,呈現出信任關系構建過程中的復雜性與多變性。在現實社會中,信任關系的生成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熟悉的環境與原有的經驗,從實質而言,信任是一種冒險和期待,是人們不確定交往對象在未來的交往中究竟會做出何種舉動、究竟會如何對待自己時,就選擇相信對方,甘愿與對方展開合作,相信對方不會做出背叛自己的行為。由此可見,信任指向于未來活動,是一種對未來活動中他人行為的預判與預期,而之所以做出信任選擇的依據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過去交往經驗的積累。有學者就指出,人們總是假定,熟悉的事物將一如既往地按照過去的方式延續到未來,通過這種方式人們簡化了復雜性,正如德國社會學家盧曼所言,“熟悉與信任是吸收復雜性的互補方式,它們相互聯系”[2]。而當人們的交往互動從現實社會轉入網絡空間,網絡活動中的“時空脫域”使得現實生活中的熟悉感不復存在,網絡社會的虛擬性、匿名性、開放性等特點,使得人們的交往只能以信息符號為中介,彼此無法展開面對面的真實交流,這就為信任關系的生成帶來復雜性與多變性。一方面,如前所述,網絡社會的信任取向并不具有一致性,在面對不同的交往情境與交往對象時,會呈現出強信任與弱信任的不同樣態,網絡空間的信任生態較之于現實社會而言更為復雜。實際上,雖然與現實社會相比,網絡社會的信任張力更為明顯,但網絡社會中并非只存在高度信任與低度信任這兩種非此即彼的信任樣態,而是在此兩個端點之間表現出復雜化的樣態特征,不同的網絡交往情境、不同的交互關系主體,可以表現出多樣化的信任模式與信任強度。另一方面,不同于現實生活中的信任關系一經確立之后就具有相對穩定性與固定化的特征,基于網絡社會的不確定性,使得信任關系的生成與演進也并非是一成不變的靜態模式,而是表現出動態化的多變性。在網絡交往中,對象的不同、需求的轉向、感知的變化、信息的更迭、觀念的革新等,都是可能造成信任態度與行為轉變的影響因素,高度信任可能因為某些消極交往體驗而轉為低度信任,低度信任也可能受某些因素的影響而表現出積極主動的信任取向,從而使得網絡社會的信任構建表現出一種多變性與不確定性??偠灾?,網絡社會中信任關系的生成與形塑是一個持續、動態、復雜的過程,需要結合具體情境與交往主體的關系特征予以綜合考量,才能構建起合乎期待的理想信任圖景。

二、網絡信任困境的倫理溯源

首先,在網絡空間所形成的抽象系統中,可能產生的人的“空場”在一定程度上解構了人的主體性,進而消解了網絡社會的信任力?;诨ヂ摼W虛擬、快速、共享、開放等特征,雖然可以超越時空界限創設出更加廣闊的交往場域,但交往主體的身份與人格隱匿于虛擬符號之中,此種擺脫現實連帶所建構出的新身份使得人際信任在一定程度上面臨著被消解的風險。相比現實社會交往對象和范圍的確定性與穩定性,在流動性極強的網絡社會中,隨機性與不確定性交往成為一種普遍現象,關系雙方以虛擬身份開展交往互動,缺乏熟悉場景中的真實感與安全感,真實的身份被遮蔽,具象的交往被替代,所形成的是巨大網絡系統中以符號為核心的交互活動,從而導致人的“空場”,這種缺乏真實性的弱連接關系阻礙了持久穩定的信任情感的生成。在現實生活中,人們會更傾向于與社會背景和經驗認知相似度更高的人構建親密關系,然而在陌生的網絡社會,因為缺乏了相互熟知的交往經驗,因此人們只能憑借對方短暫的自我呈現等外在線索進行信任選擇,個體通過這些符號化經驗來辨別與選擇信任對象,從而產生一種預設性的信任,但是這種信任卻又極其脆弱且易受損害。一旦受信方修改了自我屬性與表現方式,這些新的特征與施信方的期望不符,那么這種缺乏情感連接的信任關系也就無法繼續維系。值得一提的是,網絡技術將“現實人”變成一連串可以修改的符號,這一特點催生出的網絡失范現象也影響了信任系統的生態平衡。如在網絡交易平臺中,除了對產品本身的青睞之外,商家展現出的好評度、信譽度、粉絲數等外部因素也無疑是消費者產生購買傾向的關鍵依據,但是個別商家正是利用了網絡虛擬性的特點,制造出虛假好評欺騙消費者以牟取利益。這一系列行為產生的惡劣結果不僅傷害了施信方的感情,導致負面情緒產生,而且進一步破壞了整個網絡空間的信任秩序。另外,網絡的虛擬性消解了人的“現實性”后,個體更傾向于利用外在化的虛擬形象開展網絡交往活動,一些人在非理性的主觀選擇下,可能會不假思索地盲目信任他人所呈現出的虛構表象,這些多元復雜的抽象虛擬符號傳遞出的價值認知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個體忽略了現實人際交往,與現實社會的脫離進一步造成了主體性的缺失與人的“空場”,從而導致信任困境的產生。

其次,網絡社會的身份虛化淡化了責任意識,在一定程度上導致個體自律性削弱,進而對網絡信任的構建產生消極影響。不可否認的是,網絡為個體提供了充分表達自我的自由場域,這一特點大大增強了個體交往的自主選擇性與自由活動度。但是,相比于現實社會嚴格的道德規范和法律約束,人們的規則意識和責任觀念在虛擬場域中相對弱化,網絡的匿名性與虛擬性更易導致個體失范行為的出現。網絡空間中自律性的削弱容易導致個體的道德滑坡,如許多未加證實的虛假推文污染了網絡生態,一些人為了賺取流量繼而牟取暴利,經常編造并傳播各種易引起關注的虛假新聞。網絡上充斥的謠言和虛假信息導致大眾信任度的削弱,尤其是當一些公認的權威人士在網絡上做出傷害公眾信任情感的行為時,大眾原本對其積攢的信任很有可能在一瞬間瓦解,這種信任崩塌的負面情緒極易導致更大的信任危機,造成不信任感的遞增與彌漫,為構建良好的網絡信任生態帶來嚴重阻礙。網絡社會使擁有不同身份背景、性格特質、價值取向的人們匯聚在共同的公共平臺之中,人們依靠各自的經驗與偏好開展著網絡活動,在某些情境下缺乏共通的道德規范與價值準則,缺乏現實生活中的身份約束與群體共識,如此一來,容易造成個體規則意識的淡化,原本在現實生活中不敢表達的觀點與行為利用網絡空間的虛擬特征得以釋放,這種自律性的消減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的非理性觀念與行為,是導致網絡信任困境的重要因素。

最后,在網絡社會中,時空分離導致的真實身份缺席,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監管機制的約束效力,為建構高度信任的網絡空間帶來一定困難?,F實社會中時空一致下個體的實在身份,為信用監管的實施提供了可靠保障。當交往雙方為達成合作協議而簽訂契約之后,即使有一方在交往過程中想打破約定,做出失信行為,現實社會也會通過強有力的法律監管要求各方履行其必要的責任與義務,保護雙方合法權益??梢钥闯?,現實生活中清晰規范的法規和制度為社會信任提供了有力支撐。然而,面對復雜多元的網絡空間,身份的遮蔽與掩蓋容易導致網絡監管約束陷入真空地帶,符號化的交往模式增加了監管評估的難度,一些網絡不良行為的出現具有快速性、隱匿性、復雜性等特征,為網絡監管帶來技術與操作上的難題。信任的生成除了依賴倫理關系與道德情感之外,對契約、制度、程序的共同奉守與信心也是實現信任的重要機制。祖克爾認為制度信任是基于專業資格、科層組織、中介機構以及各種法規等的保證而維持的信任,這是基于一種非個人性的社會規章制度而產生的信任[3]。因此,制定明確的制度并進行有效監管,對破壞規則的失信行為予以禁止與懲罰,是確保信任的重要方式。然而,目前在網絡空間中的監管較之于現實社會而言并不完善,網絡社會的虛擬性與匿名性導致的主體身份遮蔽,使真實交往中所能感知到的信任指標難以獲取,網絡主體的權責邊界劃分難度增加,真實身份的隱匿加大了監督成本,降低了監督效率,從而因網絡空間監管效力的弱化而導致信任困境。

三、網絡空間中信任關系的有效建構

首先,基于網絡空間中強信任與弱信任之間的張力,信任關系的建構需要在審慎理性的基礎上堅持適度原則,對于信任與否能夠做出清晰有效的辨識與選擇。身處于瞬息萬變的信息化時代浪潮中,個體淹沒于復雜多元的信息網絡之中,與現實社會信息的確定性與環境的穩定性不同,在網絡空間中,各種片面信息、輿情反轉等現象屢見不絕,網絡空間的“去中心化”“去權威性”等特征使得一些人按照自身的認知判斷與利益訴求自說自話,易陷入一種不自覺的非理性行為之中。聚焦信任論題,非理性的選擇主要呈現出前述高度信任與高度不信任的極端取向,一部分人會因為情緒渲染而不加審思地對一些信息進行追捧與附和,也有一部分人則會選擇逃避與貶斥與自身價值觀念不符的信息,這兩種信任心態產生的張力,可能會引起網絡空間的失序與信任危機的產生。因此,網絡世界中的個體應保持一種適度信任原則,也就是說,要審慎理性地去篩選與分辨什么該信、什么不該信,既要遏制盲目輕信他人的思想觀念,又要摒棄質疑一切的虛無態度。信任適度原則的內核正是基于儒家思想中的“中庸之道”??鬃訉⒅杏棺鳛榱⑸硇惺碌闹恋乱?,朱熹對此解釋到:“中者無過無不及之名也。庸,平常也?!庇终f:“中庸者,不偏不倚,無過不及,而平常之理,乃天命所當然,精微之極致也?!保ā吨杏拐戮洹罚┯纱丝梢钥闯?,中庸的關鍵處是于動態平衡之中把握事物實質上的中(而非物理意義上的中間點),恰到好處地拿捏其中的“度”,并堅守此常道。具體到網絡信任的中庸之道,一方面,在網絡中處理信任關系時要堅持正確的價值原則與導向,用公正審慎的態度看待網絡社會中的輿情,理性辨識他者的言行,避免對網絡交往對象的盲目輕信。另一方面,需要對網絡交往對象持以積極的人性預設,報之以開放、樂觀的信任態度。有學者曾經指出:“信任就其本質而言,是信任方與被信任方之間的一種倫理結構關系,存在于信任雙方‘托付-回報’動態反饋形成的‘信任鏈’之中?!盵4]由此可見,信任關系的生成依賴于交往雙方的循環鏈條,基于網絡場域的匿名性與復雜性,更是需要個體主動啟動信任鏈條,以確保信任的有效生成與長效發展。網絡空間是具有較高開放性與自由度的公共平臺,中庸之道所彰顯出的適度原則,其背后蘊藏的理性精神與情感關照,使人們尊重差異化的價值取向,有效約束與調控網絡行為,以理性平和的態度對待網絡生活,從而確保交往主體間信任聯結的效力與效果。

其次,網絡空間中信任關系的有效建構離不開主體的道德自律與倫理自覺?;ヂ摼W為大眾開辟了一個自由且開放的公共話語表達空間,在這個全新的活動場域,現實生活中道德規范與道德標準的約束力和控制力減弱,身份的遮蔽進一步致使網絡主體的責任意識模糊。在缺乏道德監督與制度管控的虛擬場域,個體自律意識的缺失容易導致網絡信任關系的脆弱與失序。在網絡空間中,一些人將自身作為脫離于社會的原子式個體,自我中心的意識增加,可能滋生出“去責任化”的網絡失范行為。網絡信任秩序的有效構建,需要行為主體提升自身的道德自律意識,重視內在德性的完善,將內化于心的道德規約真切體現于網絡生活之中?!霸诰W絡活動過程中,當人們憑著已意識到的利益和需要,憑著覺醒了的道德權利、責任與義務,憑著自己的良心、良知去想去做,自覺地講求道德,自覺地把握自己、檢驗和校正自己的時候,人們就進入了‘道德自律’的階段?!盵5]網絡生活中主體的道德自律與倫理自覺,可以從儒家的“慎獨”思想中得到啟示?!澳姾蹼[,莫顯乎微,故君子慎其獨也”(《禮記·中庸》),儒家倫理認為即便于隱微之處,君子也需謹慎不茍,堅守道德原則,此種道德動力不在于外在的規約、輿論、監督,而是依賴于主體內在的良知信念所生發出的自律意識。在網絡生活中,身份的缺席與匿名化并非是行為主體自律意識缺失的理由,網絡交往互動只是場景的轉化,行為者依然是具有自由意志與德性良知的主體,其失信行為也依然客觀真實,“‘虛擬’并不是虛假,也不是虛無,更不是人們失信的理由”[6]。因此,在網絡生活中,需要恪守“慎獨”的倫理美德,將社會倫理規范和價值準則內化為主體內在的道德律令,在網絡活動中反躬自省,恪守誠信,加強自律意識。有學者指出,樹立網絡慎獨原則需要“加強自身道德修養,正心誠意,從‘隱微’處做起,妥善處理好自我與他人、虛擬與現實之間的關系”[7]。以慎獨為核心所生成的道德自律與倫理自覺,可以為網絡信任的建構提供根本性保障。

再次,網絡空間中信任關系的有效生成需要建立起文化認同下的網絡倫理共同體。在現實社會,近似的文化心理結構與內在價值觀念是產生信任的深層精神依據。在開放多元的網絡空間中充斥著來自不同文化背景、認知程度、個性偏好的多元價值理念,這些文化思潮的鼓蕩可能產生一定程度上的觀念分化與價值沖突,進而引發交往對象之間的關系疏離與割裂,以親密關聯與友善合作為基礎的信任關系更是無從談起。在此情況下,就亟需尋求可以被廣泛接受和認同的價值共識,在文化認同的基礎上建構起網絡空間中的倫理共同體,進而為網絡社會的信任構建提供有效的倫理支撐。德國社會學家滕尼斯曾強調共同體對社會團結的意義,他認為“共同體是一種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應該理解為一種生機勃勃的有機體”[8]。在網絡生活中,需要構建起有效的倫理共同體,營造親密和諧的交往氛圍,使網絡活動主體擺脫原子式的個體化自我,與網絡中的他者建立起緊密的倫理團結。網絡社會中倫理共同體的構建從根本上依賴于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基礎的文化認同。習近平指出:“我國是一個有著13 億多人口、56 個民族的大國,確立反映全國各族人民共同認同的價值觀‘最大公約數’,使全體人民同心同德、團結奮進,關乎國家前途命運,關乎人民幸福安康?!盵9]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社會生活中凝聚起的最廣泛價值共識,作為中國人的精神支柱與行動向導,在網絡空間中依然具有強大效力,人們在網絡生活中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共同依據核心價值觀的理念準則開展網絡活動,就會在虛擬世界中生成共處、共在、共享的群體觀念,獲得網絡生活的參與感與歸屬感,從而在共同體意識中凝聚起信任聯結。

最后,網絡空間中信任關系的建構需要技術監管的有效運用。在網絡社會中,除了要提升道德自律意識,建立倫理團結外,技術監管也是凈化網絡生態、維系網絡秩序的必要手段,同時也是網絡信任構建的重要保障。在現實生活中,諸多信用保障措施可以維護人們的合法權益,穩定清晰的政策法規有效抑制了個人失信行為的發生,高效的監管執行則為大眾提供了可資信賴的現實保障,從而使人們對現實生活產生安全感與信任感。較之于現實社會,匿名性與虛擬性的特征給網絡監督帶來嚴峻挑戰,網絡空間中的相關信任保障機制有待完善,亟需建立起具有廣泛性、強效力、高效率的信用監管體系。在網絡活動場域,有效技術監管的實現需要在網絡空間落實清晰嚴密的法律規章制度,制度設計要更加注重透明化、公開化,提升網絡制度設計的科學化與公信力,對于網絡失信人員及時建立失信名單,嚴厲打擊網絡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制止可能潛在的違規行為。特別是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興信息技術的支持下,建立起完善的網絡征信體系與信用體系,為網絡社會中信任關系的生成與維系提供精準有效的技術性支持和制度性保障,在清朗的網絡空間中實現信任系統的有效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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