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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勸說類動詞與漢語小句限定性的區分

2024-01-03 09:03陳若雨
關鍵詞:限定性小句合法

陳若雨

(中國人民大學 文學院,北京 100872)

國內外生成學界對于漢語限定性(finiteness)范疇的有無爭論已久。部分研究通過若干句法測試,主張漢語雖然在表面上不具有限定(finite)與非限定(nonfinite)的顯性區分,實則存在早期生成語法所假定普遍存在的限定性范疇[1-6];另有研究在檢視上述相關論證的基礎上對漢語存在限定性范疇的觀點提出質疑[7-10],特別是胡建華等[11]從時體標記的隱現、強制性零主語、共現限制等現象入手,就已有文獻中列舉的若干證據進行了頗具針對性的細致討論,最終得出漢語中不存在限定與非限定之分的結論。

在生成理論框架下,上述無論是肯定還是否定漢語存在限定性范疇的研究,其討論均是基于對“限定小句”(finite clause)與“非限定小句”(nonfinite clause)的先定劃分??隙h語存在限定性范疇的一派,往往在預先劃分限定與非限定兩類小句后,從句法角度尋找兩類小句的差異,將這些差異歸為漢語存在限定性范疇的證據;否定漢語存在限定性范疇的一派,則多通過質疑前一派所舉證據本身以對其論證進行批評,很少就作為前一派論證基礎的小句分類展開討論。本文認為,肯定漢語存在限定性范疇的論證有一定的循環論證之嫌,否定漢語存在限定性范疇的觀點則可以進一步深化。從句法角度討論漢語限定性問題的重要前提之一,是對所謂“限定小句”與“非限定小句”分類的可靠性進行反思。

一 限定性對立與兩類動詞

黃正德指出,漢語的時(tense)雖然沒有獲得系統性標記,但仍然能夠在直覺上(intuitively)區分限定小句和非限定小句:“準備”“勸”等動詞引導的小句為非限定小句,如例(1)、例(2);“預料”“說”等動詞引導的小句為限定小句,如例(3)、例(4)。兩類動詞所引導內嵌小句的差異,可以通過情態詞“會”與體標記“有”能否出現等測試手段體現[12]。

(1)我準備[PRO明天來]。

(2)我勸張三[PRO不買這本書]。

(3)我預料[他明天會來]。

(4)張三說[他下午會來]。

黃正德的這一分類在生成框架下的漢語限定性研究中得到延續[13-15]。例如,李艷惠指出漢語中存在兩類小句,一類由告知類動詞(tell-type verb)引導,一類由勸說類動詞(persuade-type verb,又稱“控制動詞”,control verb)引導;告知類動詞引導限定小句,勸說類動詞引導非限定小句(原文作“不定式”,infinitive)[16]。表1 按照這一分類,對上述文獻中所涉及的兩類動詞簡要整理如下。

表1 告知類動詞與勸說類動詞匯總

告知類動詞包括但不僅限于“說、預料、要、喜歡、討厭、告訴、知道”(語義:言說、認知、情感、態度);勸說類動詞包括但不僅限于“設法、準備、打算、想、企圖、敢于、勸、逼、迫使、要求、命令、請、使、派、叫”(語義:致使、命令、計劃)。多數生成主義研究即以上述兩類動詞所引導小句的差異作為基礎,討論漢語限定性范疇相關問題。例如,李艷惠提出“會”“要”等作為時標記的情態詞能夠自由出現在限定小句中,不能出現于非限定小句中。例(5)中的主要動詞“勸”“逼”屬于勸說類動詞,所引導小句為非限定小句,“會”不能出現在內嵌小句中,若出現則會導致整個句子不合法;例(6)中的主要動詞“告訴”屬于告知類動詞,所引導小句為限定小句,“會”能夠合法出現在內嵌小句中。李艷惠據此認為,“會”“要”等作為時標記的情態詞在限定小句和非限定小句中的出現限制呈現不對稱性,這一不對稱性可以作為漢語存在限定范疇的句法證據之一。

(5)*我勸/逼他[會來]。

(6)我告訴他[火車會開]。

胡建華等[17]在徐烈炯[18]等研究的基礎上,指出“會”“要”雖然都可以表達將然性(futurity),但前者側重于表示客觀上的將來義與可能性(徐文“客觀上的可能性”),后者側重于表示主觀上的將來義與可能性(徐文“主觀上的積極性”)。例(5)之所以不合法,是由于“勸”“逼”等勸說類動詞與表達客觀預測的“會”在語義上的不兼容(semantic incompatibility),倘若將“會”替換為“要”,則句子變得合法,如例(7)、例(8)。

(7)我勸他[要來]。

(8)他逼我[一定要在兩天之內完成]。

李艷惠的論證思路可以以表2表示:

表2 Li(1990)論證思路簡表

胡建華等對李艷惠論證的質疑主要集中于小前提所涉語言現象,即通過舉出作為時標記的情態詞出現于勸說類動詞所引導小句的合法例句,否定該論證的有效性,這不失為一種有效的應對思路。不過,針對小前提的反思尚有進一步深化的空間;從更為根本的層面看,李艷惠的論證可能還存在兩方面的問題。

首先,論證思路可能存在邏輯疏漏。大前提已經預設了漢語中存在限定和非限定小句的對立,小前提是在已知分別為限定小句與非限定小句的兩類小句中找到的句法差異,結論則是將兩類小句之間的差異與限定性聯系起來。一方面,兩類小句關于情態詞等其他句法現象的表現與限定性對立之間是否具有必然和內在聯系,在進一步系統性討論之前似乎很難輕易下結論;另一方面,除了循環論證之嫌,上述邏輯實際上并非在討論漢語是否存在限定性范疇的問題,而是在肯定漢語存在限定與非限定之分的前提下,尋找限定小句與非限定小句差異的表現。

其次,論證思路的大前提也有待斟酌。李艷惠借助副詞與體標記的共現限制、否定極性項的允準、時標記的出現等句法表現證明告知類動詞所引導小句與勸說類動詞所引導小句存在差異,但并沒有從根本上論證為何兩類動詞所引導小句的差異可以歸為限定性的差異[19]。盡管李艷惠指出在許多語言中,告知類動詞典型地將限定小句作為其補足語(complement),但單純的跨語言旁證不足以構成漢語的適用性證明。本文的重點即是試圖從漢語語言事實出發,重新審視漢語中告知類動詞和勸說類動詞的句法特征,以檢驗“告知類動詞引導限定小句,勸說類動詞引導非限定小句”這一論證大前提的可靠性。

二 告知類動詞與勸說類動詞的句法特征

為結合漢語史材料梳理相關動詞的句法特征,本文基于上古漢語動詞的典型單音節特點,選取屬于告知類動詞的“知”與屬于勸說類動詞的“請”作為主要考察對象。語料主要來源于“中研院”上古、中古、近代漢語標記語料庫及北京語言大學BCC語料庫。

(一)“知”的句法特征

“知”本義為“認識”“知道”,段玉裁注:“識敏,故出于口者疾如矢也?!?/p>

上古漢語中,動詞性的“知”除能夠帶代詞、名詞和名詞短語外,還具有相對典型的帶光桿動詞的用法,如例(9)、例(10)。

(9)亢之為言也,知進而不知退,知存而不知亡,知得而不知喪。(《周易·乾》)

(10)其民愚而樸,少私而寡欲;知作而不知藏,與而不求其報。(《莊子·山木》)

當“知”帶述謂性的復雜形式時,往往是包含“之”的主謂結構,如例(11)、例(12);有時也可直接帶主謂結構,但所見用例較少,如例(13)、例(14);偶爾還可見到“知”后帶上由標句詞“夫”引導小句的用例,由“夫”引導的小句往往屬于限定小句,如例(15)。

(11)宰庀家器為葬備,無衣帛之妾,無食粟之馬,無藏金玉,無重器備。君子是以知季文子之忠于公室也。(《左傳·襄公五年》)

(12)葉公問孔子于子路,子路不對。子曰:“女奚不曰,其為人也,發憤忘食,樂以忘憂,不知老之將至云爾?!保ā墩撜Z·述而》)

(13)天降威,知我國有疵,民不康。(《尚書·大誥》)

(14)且不知其在彼乎,其在我乎?(《莊子·田子方》)

(15)百姓曉然皆知夫為善于家,而取賞于朝也;為不善于幽,而蒙刑于顯也。(《荀子·王制》)

上古漢語中,“之”在主謂結構句子的“謂頭”位置具有“取消句子獨立性”的功能[20-21]。呂叔湘認為句子加“之”后就轉為詞組[22],王力也指出“這種‘之’字結構并不是子句,而只是名詞性詞組;它們所在句子也不是復句或包孕句,而是單句”[23];田源和徐杰則在生成理論框架下將“之”視為具有[+從屬][+ 定式][- 疑問]特征的標句詞(complementizer),認為句子加“之”后只是降級為從屬小句,并未影響其作為小句的性質及其限定性特征[24]。兩類觀點從不同視角出發,有待進一步辨析與整合:如果著眼于“句子獨立性”乃至“句子性”的取消,加之整個結構被賦予一定的名詞性特征,認為“N之V”結構屬于名詞性詞組而非小句的觀點不無道理;如果不將“之”視為單純的“名物化標記”,而是將其視為小句整合的一種手段,加上“之”所在結構中仍能帶有時體標記(如“不知老之將至”),且去掉“之”后可以作為獨立句子使用,“N 之V”結構似乎也仍可被歸為小句。

相較于“知”后帶“之”字結構的情況,“知”后所帶的主謂結構的性質更為易于判斷。例(13)、例(14)的“我國有疵”“其在彼乎,其在我乎”都屬于典型的可以獨立使用的句子,在作為“知”的賓語時并沒有發生任何明顯的形態句法變化,因此可以視為較為典型的主謂結構的小句?!爸敝苯訋【涞挠梅ㄔ诤髞淼闹泄艥h語和近代漢語中持續發展,分別見例(16)、例(17)與例(18)、例(19);“知”的雙音化形式“知道”最遲自近代漢語早期也出現了帶典型小句的用法,如例(20)、例(21)。到了現代漢語中,“知”將小句作為賓語的用法已經十分常見。

(16)初小腹痛嘔逆,久許乃習,此又足以知龜有不死之法。(《抱樸子內篇·對俗卷三》)

(17)王及群臣,乃知迦葉是佛弟子。(《中本起經·卷上》)

(18)可惜愍雞腸寸斷,豈知他是負恩禽。(《敦煌變文集新書·長興四年中興殿應圣節講經文》)

(19)泰伯之讓,知文王將有天下而讓之乎,抑太王欲傳之季歷而讓之乎?(《朱子語類·卷第三十五論語十七》)

(20)知道和尚現有妙術,若也得教,必不相負。(《敦煌變文集新書·韓擒虎話本》)

(21)若只描摸個大綱,縱使知道此人是賊,卻不知何處做賊。(《朱子語類·卷第十學四》)

根據梳理,作為典型告知類動詞的“知”自上古漢語時期就存在將小句或可能為小句的結構作為賓語的用法。雖然“知”后“N之V”結構的性質還有待進一步討論,但生成主義相關文獻中“知道”的相關用例,無疑更為接近漢語史上“知”直接帶小句作賓語的用法。至于“知”后所帶的小句究竟是限定小句還是非限定小句,這一問題可能隨理論框架的不同以及對“限定性”認識的不同而異,需要借助獨立而非循環性的標準與證據進一步細致考察。

(二)“請”的句法特征

“請”本義為“拜訪”?!墩f文》:“請,謁也?!贝送?,上古漢語中“請”也有“請求”“要求”之義,如《廣雅·釋詁三》:“請,求也?!薄罢埱蟆薄耙蟆钡恼Z義包含兩個可能的側面:其一,以禮貌的方式求取,本文稱為“求取”義;其二,以禮貌的方式致使,本文稱為“致使”義。

“求取”義的“請”在單一動詞結構中兼有及物與不及物動詞用法,分別見例(22)、例(23)與例(24)、例(25);在多動詞結構中往往作為前一個動詞出現,將后一個動詞或動詞短語作為語義上的賓語性成分,如例(26)、例(27)。

(22)及莊公即位,為之請制。公曰:“制,巖邑也,虢叔死焉,佗邑唯命?!闭埦?,使居之,謂之京城大叔。(《左傳·隱公》)

(23)子華使于齊,冉子為其母請粟。(《論語·雍也》)

(24)愛共叔段,欲立之,亟請于武公,公弗許。(《左傳·隱公元年》)

(25)固請,許之。來,以盾為才,固請于公,以為嫡子,而使其三子下之。(《左傳·僖公》)

(26)公子呂曰:“國不堪貳,君將若之何?欲與大叔,臣請事之;若弗與,則請除之,無生民心?!保ā蹲髠鳌る[公元年》)

(27)王曰:“吾惛,不能進于是矣!愿夫子輔吾志,明以教我。我雖不敏,請嘗試之!”(《孟子·梁惠王》)

“致使”義的“請”只能作為前一個動詞出現在多動詞結構“V1NV2”中,N 同時為V1的受事與V2的施事,如例(28)、例(29)。

(28)禮至曰:“不得其守,國不可得也。我請昆弟仕焉?!保ā蹲髠鳌べ夜哪辍罚?/p>

(29)今夕必挑戰,以廣民心。請王勵士,以奮其朋勢。(《國語·吳語》)

“請”在“V1NV2”結構中作為前一個動詞的用法,在上古、中古、近代漢語中都有用例,一直延續至現代漢語并成為動詞性“請”的典型用法之一?!爸率埂绷x“請”所出現的“V1NV2”結構,由于N 在語義上的“雙重角色”,在一些研究中也被稱為“遞系式”或“兼語式”。朱德熙[25]則將“遞系式”“兼語式”一并歸入“連動式”,且指出“兼語式”作為一種特殊的連謂結構,其出現的條件是“V1是包含‘使令’意義的動詞”,如“我請你轉告他一聲”。Aikhenvald[26]提出的連動式(serial verbs)鑒別標準包括:(1)由兩個或多個可作為小句中唯一動詞獨立使用的動詞組成;(2)動詞之間不存在并列、從屬或其他的依附關系標記;(3)具有單小句性與單謂語性;(4)具有自身的及物性特征;(5)結構中所有動詞共享至少一個核心論元;(6)在功能上被視為描述一個單一事件。根據上述標準,“請NV”的確也可視為一種連謂結構。本文認為,雖然“遞系式”“兼語式”與“連謂結構”在概念大小與細節方面有所不同,其本質都屬于單個小句內部的復雜謂語形式。

現代漢語中包含動詞性“請”的復雜謂語結構,其中的“請”幾乎全部為“致使”義的“請”(包括由“致使”義引申出的“邀請”義的“請”),如例(30)、例(31)?!扒笕 绷x“請”將動詞或動詞短語作為賓語性成分的用法在現代漢語中或已然詞匯化,如“請降”“請戰”;或已然演變為非動詞性質的語用標記,“請”前不能加主語“我”,“請”后述謂結構雖然在語義上為“求取”的內容,但刪去“請”后句子依然成立,且多出現于對話、宣告之中,如“請注意安全”。

(30)在近一年多的時間里,國內到處有人請他作報告。每次作報告,無論主人怎么招呼他落座,他總是站著講,有時長達六七個小時。(《人民日報》1981年04月04日)

(31)好在《詩經》也不是我一個人念過??梢栽僬堃粋€人來評評這個理。(張恨水《北雁南飛》)

結合黃正德、李艷惠等研究的論述與舉例,被歸入典型勸說類動詞的“請”實際上只包括“致使”義的“請”,不包括“求取”義的“請”。而上述考察表明,無論是在古漢語還是現代漢語中,“致使”義的“請”都只能出現于“請NV”結構中。在“請NV”中,NV 并非“請”所帶的賓語性小句,而是與“請”共同構成小句內部的復雜謂語形式。

三 從兩類動詞的句法特征解釋相關現象

上文對所謂告知類動詞與勸說類動詞的梳理表明,兩類動詞的差異很可能并不體現為所帶小句是否具有限定性,而是體現為其后成分是否能夠被定性為小句:告知類動詞可以將小句作為賓語補足語,勸說類動詞則能夠與其后動詞共同構成典型連謂結構。這一句法特征的差異,既能夠證明黃正德[27]等研究對于漢語“限定小句”與“非限定小句”的劃分標準并不可靠,或許也能夠在胡建華等[28]的討論基礎上對相關語言現象作更為根本的解釋。

(一)時體情態標記

黃正德提出,“會”“有”等情態標記和體標記不能出現在“準備”“勸”引導的小句中,而“準備”“勸”所屬的勸說類動詞典型地引導非限定小句,說明情態標記與體標記在小句中的隱現能夠體現限定與非限定小句的區別,如例(1)、例(2)、例(3)、例(4)。李艷惠認為“會”“要”屬于漢語中的“將來時標記”,此類時標記能夠自由出現在限定小句中,不能出現在非限定小句中,如例(5)、例(6)。

徐烈炯、胡建華等不贊同上述分析,認為上述例子的不合法性導源于語義上的不兼容,如果選用合適的標記,則句子會變得合法,如例(7)、例(8)。我們認為,胡建華等從語義兼容性方面的解釋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動搖黃正德等的論證基礎。但是,一方面,部分反例的有效性值得懷疑,如例(7)、例(8)的“要”屬于“要”下位的“須要”義項,而非更為接近將來時語義的“將要”義項(參見《現代漢語詞典》第7 版);另一方面,勸說類動詞后的動詞能否添加時體情態標記與小句的限定性沒有關聯,因為勸說類動詞自身不具備引導小句的功能,而是與其后的動詞共同構成同一個小句內部的復雜謂語形式(連謂結構)。而在連謂結構中,時體情態標記的有無主要取決于語義是否兼容或冗余,連謂結構本身對這些標記的隱現并無特定限制。李京廉和劉娟[29]認為可以通過是否能夠添加“已經(已)”“正在(正/在)”“將要(將/要)”等時間狀語來判斷漢語“兼語結構”“動詞補語結構”“連動式”等的限定性,如屬于“兼語結構”的例(32)、例(33)。但我們認為,既然承認其屬于“兼語結構”,應當承認兼語結構屬于單一小句內部的復雜謂語形式,也就無從討論“小句”的限定性;例(33)不合法的原因也與限定性無關,而是由于“兼語結構”中的兩個動詞屬于同一復雜謂語形式,時間狀語不能插在兩個動詞之間。

(32)我已經/正在/將要安排他完成這項任務。

(33)*我安排他已經/正在/將要完成這項任務。

(二)“從前”與“過”的共現限制

李艷惠[30]提出副詞“從前”必須與體標記“過”共現,但這一共現現象必須遵循“同一小句條件”(the same-clause condition)。例如,例(34)中“從前”與“過”都出現在主要小句,合法;例(35)中“從前”出現于主要小句,“過”出現于賓語小句,違背“同一小句條件”,不合法;例(36)中“從前”雖然和“過”看似并未出現在同一小句,但李艷惠指出只有限定小句才會在“從前”與“過”之間造成阻塞,“請”后所帶的非限定小句則不會造成阻塞,仍然符合“同一小句條件”,因此該句合法。至于非限定小句不會造成阻礙的原因,李艷惠假設例(36)中的“過”在底層結構中出現于主要小句,在表層結構中則根據“體標記降低規則”(aspect-lowering rule)移位到內嵌小句中。

(34)我從前告訴過他[你來這兒]。

(35)*我從前告訴他[你來過這兒]。

(36)我從前請他[吃過飯]。

胡建華等指出,上述測試并不可靠。首先,以告知類動詞(“認為”“說”)為主要謂詞的句子并不必然遵循“同一小句條件”,如例(37);其次,勸說類動詞所在的主要小句和所謂的內嵌小句中都可以出現“過”,與李艷惠關于所謂非限定小句移位的假設矛盾,如例(38)、例(39);再次,“從前”并不一定與“過”共現,李艷惠的共現測試不能得到實際語料的支持,如例(40)。

(37)我們從前都認為[張三干過許多壞事]。

(38)我請他[吃過飯]。

(39)我請過他[吃飯]。

(40)我從前一直以為[自己是熱愛學習的]。

我們認為,胡建華等對李艷惠共現測試的批評可能并未完全切中肯綮;李艷惠的論證重點是“從前”與“過”如果同時出現,則強制性出現于同一小句。不過,我們對于同一現象的分析與李艷惠不同,李艷惠將例(36)的合法歸于非限定內嵌小句對體標記移位的允準,我們則認為該例恰好說明“我從前請他吃過飯”屬于同一個小句,“請”與“吃飯”之間構成連謂關系,這與上文對勸說類動詞句法特征的梳理是一致的。而告知類動詞不遵循“同一小句限制”,是因為告知類動詞與其所帶的賓語小句之間往往不存在小句所表達命題真值的聯系,時體標記可以根據語義表達的需要較為自由地隱現。

(三)否定標記與否定極性項

李艷惠提出,限定性也可以通過否定標記(negation marker)是否允準否定極性項(negative polarity item)的現象鑒定,而否定標記對于否定極性項的允準必須遵循處于同一個限定小句的限制(the same-finite-clause constraint)。例(41)之所以不合法,是因為“沒有”與“任何”并未出現在同一個限定小句內;例(42)中,雖然“沒有”與“任何”處于兩個不同的小句,但“任何”出現在勸說類動詞(“勸”)引導的非限定小句中,非限定小句并不會對否定極性項的允準構成阻塞。

(41)*我沒有告訴過他[你做任何事情]。

(42)我沒有勸過[他去做任何事情]。

胡建華等借助例(43)、例(44)的合法性證明例(41)的不合法與限定性無關,而是與其他語義因素相關。如果給例(41)的“做”后添加一個體標記“過”,將整句變為例(45),句子的合法性會有所提升;如果進一步給句子中添加其他信息,如將整句變為例(46)、例(47),則句子的合法性也會隨之進一步提高。

(43)我沒有聽說[張三喜歡上任何姑娘]。

(44)我沒有聽說[張三打過任何人]。

(45)?我沒有告訴過他[你做過任何事情]。

(46)我沒有告訴過他[你做過任何壞事情]。

(47)我沒有告訴過他[你要做任何壞事情]。

胡建華等的分析具有一定的解釋力。不過,實際上無論是在告知類動詞還是勸說類動詞所在的句子中,“沒有”與“任何”只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都可以合法共現,但二者的原因有所不同。告知類動詞后的成分屬于“告知”動作的內容,一方面,其內容必須發生于“告知”之前,或至少涵蓋“告知”之前的時間段;另一方面,“告知”的內容與“告知”之間沒有必然聯系,且分屬不同小句,“告知”的內容所在小句必須擁有獨立的時間錨定。例(41)之所以不合法,是因為“告知”的內容“你做任何事情”沒有通過時體標記獲得時間編碼,而作為動態動詞的“做”又強制需要顯性時體編碼;如果換成靜態動詞“喜歡”,則“你喜歡任何人”的情狀時間涵蓋了“告知”之前的時間段,例(48)的句子合法。勸說類動詞則與其后成分共同構成單一小句內部的連謂結構,可以共享時體標記,因此例(49)與例(42)同樣具有合法性。

(48)我沒有告訴過他[你喜歡任何人]。

(49)我沒有勸他去做過任何事情。

(四)小句主語的隱現

黃正德的系列研究根據Chomsky[31]的“管轄與約束”理論,假定非限定小句的主語處于“未受管轄”(ungoverned)的位置,由于沒有被賦格,因此必須以空形式出現,而不能采取詞匯形式。李艷惠[32]以兩個英語句子為例:

(50)I tried *(for) [him to come]。

(51)I believe [John to be the winner]。

例(50)中,“him to come”屬于非限定小句,如果沒有for 給he(him)賦格,則he(him)的出現不合法;例(51)中,“John to be the winner”也屬于非限定小句,但主要小句中的動詞believe 具有賦格功能,使得限定小句主語John 能夠以詞匯形式而不是空形式出現。但由于李艷惠認為漢語中不存在類似于英語中的for 或believe 這樣具有賦格功能的介詞或動詞,因此漢語非限定小句的主語強制性采用空形式。

(52)*我勸張三[他不買這本書]。

(53)*我叫他[他吃飯]。

胡建華等同樣對黃正德、李艷惠所舉例句提出質疑,指出在特定的條件下(如添加時間狀語、條件狀語),上述不合法的句子可以成立,如例(54)、例(55)。胡建華等據此認為其句法測試并不嚴謹,且告知類動詞與勸說類動詞雖然存在一些差異,但某些差異只是語義性而非語法性的。

(54)我勸張三[如果沒有人買這本書,他也不要買]。

(55)我叫張三[今天下午他無論如何都要來]。

我們認為,例(54)、例(55)的合法并未對例(52)、例(53)的不合法作出直接回應。例(52)、例(53)中,“準備”“勸”“叫”“請”等勸說類動詞與其所帶成分構成的就是連謂關系而非主句與內嵌小句的關系,與內嵌小句是否具有詞匯形式主語并無關聯。以“*我叫他(他吃飯)”為例,“叫”本身作為連謂結構的前一個動詞使用,作為所謂“兼語”的“他”只需要出現一次即可,否則不符合連謂結構下位“兼語式”的句法要求。胡建華等特別指出,告知類動詞與勸說類動詞的差異并不如早期生成主義研究所認為的那樣顯著;本文則認為,兩類動詞的差異實際上很可能遠比上述研究所認為的顯著。

四 結語

關于漢語限定性的經典生成主義研究主張以告知類和勸說類兩類動詞所引導小句的句法特點作為漢語限定與非限定小句的區分基礎,并以此為前提論證漢語限定性范疇的有無。本文首先簡要介紹經典生成主義研究的基本觀點與思路,進而通過梳理“知”“請”兩個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動詞的句法特征,嘗試反思以兩類動詞鑒定小句限定性的有效性??疾彀l現,漢語中告知類動詞具有將小句作為賓語性成分的句法組合能力,勸說類動詞則能夠與其后出現的動詞組合構成連謂結構,前者屬于跨小句層面的小句整合現象,后者屬于單一小句內部的復雜謂語現象。此前一些研究已經揭示了漢語動詞控制度及其所帶謂詞性賓語名物化程度的連續性[33],兩類動詞在句法特征方面的根本差異或許能夠進一步對相關語言事實進行更為統一的解釋,純粹借助兩類動詞區分漢語小句限定性的方法缺乏理據。

至于告知類動詞與勸說類動詞為何會具有上述不同的句法特征,很可能與兩類動詞的語義特征相關:告知類動詞大多在語義上屬于認知類和言說類動詞,具有一定的靜態性,本身往往屬于典型的無界事件,且其后內容與動作本身沒有命題真值上的必然關聯,在事件發生時間上也不存在必然的鄰接關系,因此難以整合成為同一個宏事件,只能被編碼為兩個相對獨立的事件,在句法上表現為具有從屬關系的兩個小句;勸說類動詞大多包含一定的“致使”義,屬于有界事件,加之“勸說”動作本身與其后事件具有時間或邏輯上的接續關系,因此傾向于被整合為同一個宏事件,在句法上表現為單一小句內部的復雜謂語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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