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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莉諾·奧斯特羅姆自主治理思想的理論價值

2024-01-09 05:50
北方論叢 2023年6期
關鍵詞:斯特羅姆集體行動理性

任 恒

從曼瑟爾·奧爾森1965年出版《集體行動的邏輯》這一經典作品以來,關于集體行動問題的探討逐漸成為西方社會科學領域的熱門話題。不過,由于此前學者對于集體行動問題往往專注于若干隱喻性的模型建構工作,并以此為基礎探求困境的解決之道,其視野的開放性以及與現實問題的關聯程度仍顯不足,致使較多克服集體行動困境的措施陷入了“國有化—私有化”非此即彼的二元境地。對此,美國當代政治經濟學家埃莉諾·奧斯特羅姆(以下簡稱“奧斯特羅姆”)基于扎實的理論研究與實證分析,主要以規模較小的公共池塘資源為研究對象,專注于考察不同制度安排將如何增進或阻礙個體之間的合作機制,并從中發現人類社群解決集體行動困境的可能性??梢哉f,埃莉諾·奧斯特羅姆自主治理思想在社會、政治、經濟等諸多方面都具有重大意義,她的思想兼容政策的關懷與科學的嚴謹、結合規范分析與經驗分析的各項技術,并對規則的多層次分析加以關注。概括而言,自主治理思想的理論價值集中表現在傳統集體行動理論的變革、傳統制度分析視野的拓展、理性選擇制度主義的完善、多中心治理理論的奠基石等方面。

一、傳統集體行動理論的變革

傳統集體行動理論(或稱舊集體行動理論),認為當個體理性與集體理性、個體利益與集體利益之間產生沖突時,集體行動過程將呈現“志愿失靈”現象。例如,奧爾森將經濟人假設用于人類社會的集體行動分析,認為在小范圍的群體中,人們可以借助社會規范等手段規避“搭便車”行為,但若在較大范圍的集體行動中,人們將面臨著“公地悲劇”和“囚徒困境”,即理性的個體并不會自動參與集體行動,從而發生“集體不行動”現象。為了走出“公地悲劇”等集體行動的困境,實現公共事務的有效治理,當前的政策方案主要有兩種:以利維坦為惟一的方案和以私有化為惟一方案。對此,奧斯特羅姆認為“沒有完全的私有化,沒有徹底的政府權力的控制,公共池塘資源的使用者(占用者)亦能夠通過自籌資金來制定并實施有效使用公共池塘資源的契約”[1]3。其后,她建構了CPRs的分析模型,并從理論與實證的雙重角度論述了借助非國有化(國家)和非私有化(市場)的自主治理方案解決公共事物的可能性。不僅如此,奧斯特羅姆揚棄了以哈丁、奧爾森為代表的第一代集體行動理論有關個體的理論假設和詮釋路徑,認為個體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因而也可能擁有利他和互惠的動機。因此可以說,若奧爾森的理論為國家(政府)介入與干預集體選擇進程提供了正當性解釋,那么奧斯特羅姆的研究則更為強調普通民眾借助自主治理,克服集體行動困境的可能性,從而為自治理論、民主理論、分權理論甚至公民社會理論提供了諸多有益的支撐。

奧斯特羅姆針對集體行動困境的傳統解決方法,即借助外部機構設計并推行最優規則(詳見圖2),認為把假定無溝通、無改變規則能力的模型用于規模較小的公共池塘資源情形中,便超出了模型的使用范圍,而超出范圍的使用模型所產生的后果是弊大于利的。奧斯特羅姆認為傳統集體行動理論基于以下若干基本假設:(1)“囚徒困境”博弈是集體行動的基本結構;(2)單一層次的分析足以解決問題。上述假設存在的問題包括:(1)未能反映制度變遷的漸進性以及制度自主轉化的本質特征;(2)未能關注外部政治制度影響集體供給的規則體系;(3)未能考察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而奧斯特羅姆的研究則超越了傳統集體行動理論的初始假設,認為(1)CPRs的占用者面臨各類問題,且因場景不同而呈現不同的問題結構;(2)必須兼顧分析不同的領域和層次?;诖?,奧斯特羅姆對集體行動理論的關鍵假設予以整合,并認為在集體行動的參與者中不僅有“理性自我中心主義者”(rational egoists),還存在其他兩種參與者,即“有條件合作者”(conditional cooperators)和“有懲罰意愿者”(willing punishers)[2]。其中,所謂有條件合作者,是指當參與者預期到,在他之外的其他參與人同樣預期到存在足夠比例的參與人將采取互惠行動時,他們會采取持續互惠行動,此時的參與者才將發起合作行動。在這種回報信任比例較高的情境中,有條件合作者往往傾向于信任他者,并值得信任。而有懲罰意愿者,是指參與者傾向于對其認定的搭便車者予以言語上的譴責,或者進行物質層面的懲罰。當允許當面交流時,有懲罰意愿的參與者會對那些傾向于合作的人進行鼓勵,并會對辜負他們信任的人表達憤怒與蔑視。

此外,奧斯特羅姆研究發現,傳統集體行動理論假定個體之間缺乏有效的溝通,人們總是有搭便車傾向。與此相反,她認為在治理小規模公共池塘資源的情境中,個體之間是完全可以通過各種方式加強彼此之間的認識、交流和互動的,從而能夠構建起信任、理解和互敬等社會資本條件?;诖?,奧斯特羅姆認為:“當人們在這樣的環境中居住了相當長時間,有了共同的行為準則和互惠的處理模式,他們就擁有了解決公共池塘資源使用中的困境而建立制度安排的社會資本?!盵1]279可以說,奧斯特羅姆致力于開發有關個體選擇的一般理論,從中發現在應對社會困境中“信任”等社會資本所發揮的核心作用。

奧斯特羅姆認為有必要在政策分析過程中建立制度變遷理論,以在傳統集體行動理論與CPRs情境中集體行動的經驗案例間構建一座橋梁,從而促使她研究重點從如何建立制度供給的特殊模型,轉向思考建立包容占用者使用資源過程中制度運行的經驗框架。此后,奧斯特羅姆基于實驗研究與實地研究之上,認為在一定的自然條件中面臨資源使用困境的人們,有能力確定他們的體制安排,來改變自身所處情境的結構,從而突破了傳統解決集體行動困境的解決之道的“國家化—私有化”的二分法,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發展了集體行動理論。奧斯特羅姆對于上述二分法予以評價,認為“(市場與政府)二分法盡管解釋了私人物品的生產及其交換市場相關的互動與產出模式,但它既未能充分厘清私人企業的內在動力,同時也未能充分闡明制度安排為何會存在制度多樣性”[3]。

與此同時,奧斯特羅姆認為:“在過去幾十年中,已有確切證據表明人類能夠獨自解決一些(但絕對不是全部)的集體行動問題,而無需借助外部規則和強制執行?!盵4]可以說,奧斯特羅姆的研究亦為面臨公共選擇悲劇的群體開辟了新的路徑,重點剖析了自主組織治理公共事務的制度基礎,并發展出一套復雜系統的分析框架。概述而言,奧斯特羅姆對于傳統集體行動理論的突破體現為以下若干方面:其一,在奧斯特羅姆的研究過程中,“集體”特指“自愿使用者團體”,從而豐富了集體行動理論中有關“集體”的內涵;其二,打破了前人有關公共物品供給問題的政策——國家理論和企業理論兩種模式的僵化分類,主張個體能夠通過自主組織有效解決集體行動的困境;其三,強調公共物品的多元供給,其要義在于闡述自治組織的合理性,并尊重社群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的自主決策權;其四,將“社會資本”這一概念與CPRs的治理相聯系,并認為如何借助社會資本實現低成本的合作效能是集體行動的關鍵所在[5]。

總之,奧斯特羅姆在傳統集體行動理論的基礎上,提出了第二代集體行動理論(或可稱為新集體行動理論),其主要創新在于將集體行動視為社群內部社會資本積累的結果,強調自主治理制度的建構,并認為集體行動中需要構建自主組織,以克服個體的機會主義傾向[6]。換言之,奧斯特羅姆的自主治理思想將社群利益、多中心秩序及其效率關聯起來,在國家與市場理論之外對集體行動理論做出了論述,從而為面臨類似困境的群體給出了化解問題的新思路,同時也為公共事物治理的實踐與理論添增了頗具啟發意義的新路徑。也可以說,自主治理思想的產生源于克服第一代集體行動理論的局限性,它沖破了公共資源只有完全私有化或交由中央權威機構才能有效管理的傳統觀念,強調社會、政府以及市場三者之間的多中心合作。

二、當代制度分析視野的拓展

作為社會科學領域的一種理論工具,制度分析(Institutional Analysis)著眼于人類選擇的制度基礎,并嘗試將制度變量納入研究框架,從中發現制度對于解釋現實問題的適用性與重要性,其較早可追溯至亞當·斯密、約翰·密爾等古典經濟學家的相關研究。20世紀80年代以來,制度分析在西方政治學界獲致全面復興,這被視為繼行為主義和理性選擇理論之后的“政治科學的制度革命”[7]3。在這一進程中,奧斯特羅姆的研究格外引人注目,她對特定社群中個人圍繞CPRs等公共資源的行為予以制度分析,并將非正式規則納入這一拓展性研究之中,進而延伸了制度理論的研究路徑。正如羅伯特·托利森(Robert D. Tollison)所認為的那樣,在奧斯特羅姆以前,CPRs治理問題被視為政治學中的“黑洞”,而自主治理理論的核心價值便在于跨越公共事物治理的集體行動困境。作為制度分析學者,奧斯特羅姆尤為關注公共經濟過程中如何生產和提供公益物品以及CPRs,各類公共經濟的結構如何影響參與者行為的激勵機制。因而,可以說奧斯特羅姆的視野并未局限于傳統制度分析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機構,而是向CPRs領域進行拓展,為新制度主義的應用開辟了一個新的研究領域。

當新古典經濟學將制度視為經濟活動的固有因素,以探究實現資源配置的條件時,奧斯特羅姆則將注意力集中于制度本身,分析制度與資源配置和經濟發展的關系,并試圖回答兩個核心問題:制度如何根據個體的動機、策略與選擇而演化,以及制度如何影響社群系統的表現??梢哉f,奧斯特羅姆的制度分析視野一直處于不斷探索狀態,尤其是借助于制度分析與發展(IAD)和社會—生態系統(SES)兩大框架,將制度分析視為一門“復雜性科學”予以對待,進一步拓展了制度分析的認識論體系,從而可以更好地闡釋公共資源管理過程中制度多樣性的邏輯機理及其實踐意義。進一步分析,奧斯特羅姆在理性選擇制度主義的基礎上,創造出新的制度分析框架——IAD和SES框架,作為應對CPRs問題的基本組織模式,上述框架它們的共同特點是將作為規則的制度與自然環境、社群屬性相適應,從而提供了制度分析的通用語言。其中,IAD框架提供了一套制度分析的元理論,研究者能夠利用其對某一理論或理論之間比較進行分析,并對人類制度選擇與行為進行普遍意義的分析。通過這一通用語言,奧斯特羅姆欲意將各學科的知識進行整合,進而開創出多中心制度分析范式。

奧斯特羅姆將社群中所存在的制度視為個體之間互動的結果,并試圖將許多“新制度主義”者所運用的策略和生物學家所開展的關于生物世界開展的經驗研究結合起來。不僅如此,奧斯特羅姆的制度分析理論對于個體的屬性分析,并未對人性善惡進行簡單判斷,而是主張一種復雜的人性理論,認為其與所處的環境存在密切聯系[8]51-84。在分析資源治理的各個占用者時,奧斯特羅姆拓寬了傳統制度理論的分析視野。因為在奧斯特羅姆之前,西方研究制度理論主要集中在宏觀層面和中觀層面。其中,從中觀層面而言,哈丁的公地悲劇模型并沒有關注公共經濟資源的規模和占用者人數的多寡問題。而奧斯特羅姆自主治理思想的研究對象是較小規模的CPRs,進而將理論研究視野拓展至微觀層面,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傳統制度理論研究視野不足的問題。

概括而言,奧斯特羅姆通過對橫向和縱向兩個層面的拓展,在較大程度上推進了制度分析的領域和范圍。

一方面,傳統制度主義理論認為,制度是由政治精英行使代表權通過立法工具而制定的正式制度和法律。但奧斯特羅姆在CPRs自主治理的研究過程中,認為資源占用者使用的規則可能不同于行政的、司法的或者立法的規則等正式規則,而相對于這些正式規則,CPRs的占用者們所使用的非正式規則的效用性可能更大。通過將非正式規則納入到制度框架的分析中,從而進一步開闊了制度分析的研究視野。在此基礎上,奧斯特羅姆自主治理思想既強調發揮正式制度的強制性、確定性,以降低集體行動中機會主義的發生幾率,又強調發揮非正式規則的主動性、靈活性,從而實現二者關系的有機統一。

正如奧斯特羅姆所陳述的那樣,“公共池塘的使用規則不僅包括法律意義上的規則,實則也涵蓋非正式的規則,其也可能是有效的規則”[1]8。與此同時,傳統集體行動理論對于個體行為的分析也并不充分,表現為沒有將影響個體選擇的內部變量與外部關鍵變量綜合納入考慮的范疇,而且也未能反映制度變遷的漸進性與制度自主轉化的可能性等問題,尤其是缺乏信息成本、交易成本等重要因素的考察。對此,奧斯特羅姆將關注的重心轉向規則與制度建構的過程,以及孕育它們的復雜社會環境。具體而言,奧斯特羅姆將制度起源與制度變遷相結合,并將其納入統一的框架予以分析,將新制度的起源及其變遷皆視為是對現存規則的一種替代方案,從而形成了相對統一的制度變遷理論。

另一方面,傳統制度主義理論的分析框架僅限于操作層次,而且將制度設定為外生變量,并假定其是固定不變的,從而分析集體活動中的個人行為及其結果。對此,奧斯特羅姆指出占用CPRs的個人所遵循的制度規則并非隸屬于單一層次,認為其受到多個層次的制度規則影響。首先,操作規則直接涉及資源占有者有關何地、何時及提取資源單位的方式,由哪些主體來實施監督行為,必須交換什么類型的信息,不可發布什么類型的信息等等。其次,集體選擇規則間接涉及操作選擇層面的東西,一般由資源占用者、外部官員在管理公池資源制定操作規則的情況時適用,該層面的規則往往決定著自主治理實施的可能性。最后,憲法選擇規則通過決定哪些主體擁有資格來決定用于制定影響集體選擇規則的特殊規則并影響個人活動和結果,即從最為宏觀和最基本的總體規則上對地方自主治理的憲法規定。上述三個層次規則并非相互獨立的,而是一種嵌套的關系,在集體選擇規則影響操作選擇規則,憲法選擇的規則影響集體選擇規則。某一個層次的行動規則的更改則是在較之更高層次的規則框架下進行的,更高層次的規則更改難度則更大,成本也升高。與此相應的是,根據規則行事的人與人之間的相互預期的穩定性便會提高。

三、理性選擇制度主義的完善

作為新制度主義政治學中影響較大的流派之一,理性選擇制度主義(rational choice theory and institutional theory)是研究者基于對行為主義研究方法予以反思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在美國的制度研究中居于十分重要的位置。理性選擇制度主義將個人視作基本分析單位,以制度安排作為解釋與預測個人行為的解釋變量,“制度的理性選擇途徑是從一組具有明確偏好的個人開始的。在明確背景下的個人策略互動是這一途徑的特點。制度影響著每個個體的有效行為,影響著這些行為的次序,影響對每一位決策者都有用的信息結構,而這些影響又使制度模型化”[9]248。根據蓋伊·彼得斯(B. Guy Peters)的概述,理性選擇制度主義擁有若干分支,其中以奧斯特羅姆夫婦為代表的布魯明頓學派主要關注如何運用制度來有效解決CPRs的治理問題。

在早期理性選擇理論之中,社群屬性已被視為影響行動場景的外部變量,不過此前學者并未對此進行深入研究。奧斯特羅姆則試圖將容納信任與互惠等因素的社會資本理論整合進理性選擇制度主義,探討不同信任與互惠水平的衍生原因及其對個體理性選擇的影響。為了提高理性選擇理論的解釋力,奧斯特羅姆對傳統理性選擇制度主義予以完善,開發出“第二代理性選擇理論”,其核心貢獻在于將制度、規范與社會資本等因素融入理性選擇理論之中,從而促使理性、信任、傳統、文化等內容雜糅進有關個體理性的假設。奧斯特羅姆認為制度在改進個體理性活動中的具有重要作用,強調制度是塑造個體行為的規則集合,個體在其中能夠理性地回應上述規則形成的激勵和制約。不僅如此,理性選擇制度主義的重要分析途徑在于集體行動邏輯,它的研究基礎是薩繆爾森有關公共物品的分析。在此基礎上,奧斯特羅姆更新了薩繆爾森的產品分類標準,更加全面探討了集體行動與產品屬性之間的關聯。

奧斯特羅姆借鑒科學哲學歷史主義學派代表人物伊姆雷·拉卡托斯(Imre Lakatos)的觀點,認為所有的科學程序均由“核心”(Hard-Core)與“保護帶”(Protective-Belt)兩部分構成,并借此來完善理性選擇理論。具體而言,奧斯特羅姆將理性選擇理論的提前假設,即“個體行為是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做出的,它具有工具性和目的取向性”界定為“核心”,而將個人層面的信息水平、個人做出決定時包含個人目的函數關系以及做出決定的規則等內容界定為“保護帶”?;趯嵶C研究,奧斯特羅姆指出個人通常并不具有充分的信息,在大多數情況下,人們要在不確定甚至十分危險的情況下做出決定。而且,她還指出個人并非單純自私的,其中也有利他的成分,并認為除了傳統理性選擇模型所假設的效用最大化規則以外,還包括“最低標準”(Minima criteria)、“最高標準”(Maxmin criteria)等多樣規則,從而拓展了理性選擇理論有關個體理性的看法[10]46。進一步分析,奧斯特羅姆有關于個體理性的理解,沖破了“人的理性是否完整”這一傳統命題,而是圍繞“擁有理性程度各異的人們在何種制度安排中能夠發揮最佳作用”的問題展開。

奧斯特羅姆的開拓性工作既開拓了理性選擇理論的應用范圍,且進一步激發了學界有關集體選擇傳統命題的反思。傳統理論中有關人類行為模型常常假設,個體擁有自己所處環境結構的完全信息,包括其他行為人的偏好、將做出的全部行為以及任一行為組合的概率。例如,奧爾森將理性選擇理論運用于對集體行動問題的研究,構建了傳統利益集團和集體行動的經濟路徑。立足于此,奧斯特羅姆對影響個體理性選擇的具體要素進行經驗分析,試圖將理性選擇理論與規范、制度、社會資本等因素相結合,從而使得關于人類行為的理性假設,能夠對文化、信任、規范、傳統等要素進行融合[11]。一般而言,理性選擇理論認為個人對相關行為者的利益予以知曉,就能夠預知其政治行為,因為行為者被假設為理性選擇自身利益最大化者。但在奧斯特羅姆的研究中,強調個人選擇深嵌于社會與文化的情境之中,從而與一般的理性選擇理論忽略文化和發展問題相區別。正如有學說所論述的,奧斯特羅姆對于奧爾森理論予以修正集中在將制度分析融入集體行動研究之中,強調改善人類理性活動中制度的重要作用,從而在理性選擇模型之上生成了理性選擇制度主義。

概括而言,奧斯特羅姆對于理性選擇制度主義的完善體現在三個方面:其一,拓展理性選擇的應用范圍,推進了制度理性選擇領域的前沿研究。針對有學者認為理性選擇主義是一種關注理論推敲而缺少經驗性檢驗的理論范式[12]2。奧斯特羅姆,既重視理論演繹又關注經驗驗證,她將理性選擇研究方法應用于CPRs領域,從而拓展了理論的分析范圍。她特別關注如何通過制度安排,用以解決CPRs治理問題等公共政策,并強調建立規則以規范個體行為的重要性。在奧斯特羅姆研究的后期,其不斷致力于拓寬公共事物研究的邊界,并從灌溉、森林、草場等自然資源和環境治理的傳統研究領域,向濱海系統、保護地、全球氣候等新興環境領域推進。其二,深化了人類行為的認知假設。對理性選擇途徑的各種批評始終認為它有關人性的假設與現實相距甚遠,而且還對研究特定現象構成影響。在奧斯特羅姆的研究之中,為了適應新的研究領域,她對理性選擇理論的基本假設予以修正,并嘗試用一組關于個體行為的更加接近現實的假設,包括強調個體的學習能力以及個體的有限理性等,推進了公共領域和集體行動的研究?!拔覀冇糜邢蘩硇缘募僭O(個人趨向于理性,但僅僅是有限理性)來替代在公共選擇理論中應用的完全信息和效用最大化的假設”[8]54。其三,增加了個人利益追求的道德內容。完全理性選擇理論往往將個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設定為與道德無涉的動機。不過奧斯特羅姆重新將道德、信任與互惠等社會資本納入個體行為動機的考察,從而探索了關于個體認知局限假設的內涵,并試圖避免武斷的人性假設。

四、多中心治理理論的奠基石

20世紀60年代,作為一種獨特的管理模式,奧斯特羅姆夫婦率先提出多中心治理理論并逐漸完善這一理論。他們著眼于美國立憲實驗的經驗,以民主行政為價值訴求,繼承并拓展英國社會學家邁克爾·博蘭尼的社會秩序理論,在對美國大都市地區的公共服務供給展開實證研究之上,對管轄權相互交疊的多中心秩序的合理性予以論證[13]。其中,文森特·奧斯特羅姆十分推崇托克維爾在《論美國的民主》以及美國聯邦黨人在《聯邦黨人文集》中共同闡述的自治傳統,認為人類能夠借助自主治理以克服所面臨的集體行動難題。不僅如此,文森特·奧斯特羅姆基于麥迪遜和托克維爾有關自由世界的研究,認為應將人們設計、創造和維持他們能夠自主治理的社會看作是無階級和無國家的社會,這種自主治理的治理體系,不可能依據主權理論和隱性帝國主義,相反聯邦性的組織原則可以構造自主治理的社會[14]209-230。而針對傳統民主理論認為直接民主只有在面積小、人口少的政治實體中才能實踐,文森特·奧斯特羅姆則主張“民主的追求轉向自主治理”“人們無需要求一個唯一的權力中心控制下,在潛在的否決位置范圍內可以存在一種平衡,而在權力系統內也能保持一種法律秩序。只要將所有權力中心限制在一個可實施的憲法范圍內操作,那么就能保持一個多中心的秩序”[15]496。其中,“多中心是一種組織結構模式,在此許多獨立的要素能夠相互調適,在一個一般的規則體系之內歸置其相互之間的關系”[16]95。而所謂多中心的秩序,它并不等同于無政府狀態,也區別于多層級組織機構,更非由決策中心授權制定的運行區域,它是以眾多自主組織構成的重疊決策中心。

考察具體的研究進程,文森特·奧斯特羅姆等人于1961年在一篇頗具開創性的文章中闡發了“多中心政治體制”的概念,主張社群中的任何個體在面臨集體選擇問題時,能夠以他們認為合適的諸多方式來共同解決這些問題[17]。其后,文森特·奧斯特羅姆團隊早期對警察服務組織的規模及結構與其績效之間關系的經驗研究,觀察到存在著諸多相互獨立的公共機構,即存在多個權威,它們分別履行各自的職能,并就公共服務的提供展開競爭,而由于它們各自的能力有限,因而也需要與其它機構進行合作,致使各主體之間的“協作生產”成為公共服務供給的制度安排[18]78。上述看似紊亂、復雜的治理體系,實際上卻是一種兼具高效性、競爭性且富有活力的結構?!按蟪鞘械貐^的治理是否能夠組織成一個多中心的體制,這取決于規則制定和規則實施的各個方面能否在多中心結構中運行”[16]77。不僅如此,文森特·奧斯特羅姆將權威分散和交疊管轄的多中心安排視為民主行政的基本范式,認為“形形色色的組織安排可以用作提供不同的公益物品和服務。這些組織可以通過各種各樣的多組織安排得以協調,它們包含互利性的協議、競爭性的對抗、裁定沖突以及有限等級的命令權力”[18]116??傮w而言,文森特·奧斯特羅姆在對美國西部資源管理、大城市警察服務分析之后,提出了多中心立憲秩序、多中心公共經濟和多中心政府體制理論等多中心治理理論體系,認為“‘多中心’意味著許多決策中心,它們在形式上是相互獨立的?!鼈兿嗷ブg通過競爭性的關系考慮對方,開展多種契約性的和合作性的事務,或者利用中央的機制來解決沖突”[19]。在此之后,20世紀70年代,奧斯特羅姆夫婦運用“多中心”概念分析公共事物領域的問題,強調自主組織與自主治理在公共事物治理的重要性。

作為公共治理的新思路,多中心治理針對傳統行政中權力高度集中的單中心格局,強調公共服務供給主體的多元化,即公共部門、非政府組織、市場、私人機構甚至公民個體均能成為公共服務的供給者,并在一定的規則約束下,旨在將多元競爭機制引進公共服務的供給過程。多中心政治秩序意味著眾多權威和責任的領域(或中心)交疊存在,其中公共權威機構旨在提供法律秩序、市場組織旨在提供產品、公民積極參與其中,共同構成一種平等、授權、分散化的網絡協作體系,從而實現“共治”秩序。無論是國家、市場抑或是自主治理機構,都是人類自發創造的秩序,都將與其他公共治理機構綜合在一起,構成一個相互聯系的“多中心治理體系”。多中心治理理論挑戰了單一制的、科層式的、自上而下的管理秩序,并為政府變革、還權于地方提供了適當的制度框架。這一理論主張“復雜的交疊管轄體制優于單中心的權力體制”,其中多中心自主治理結構以“權力分散”和“交疊管轄”為特征,并強調社群或者個人擁有在可替代的公共服務生產者之間進行選擇的權利,以最大限度地遏制集體行動中的機會主義行為。瓦格納(Richard E. Wagner)在對文森特·奧斯特羅姆學術思想予以總結時,認為文森特正確認識了信仰、知識與實踐的辯證關系,他建構的多中心體制的核心問題是智慧、認知問題,而個體在這一體制中發揮著積極能動作用[20]。

作為傳統單中心秩序的替代結構,多中心治理更關注的是非市場非政府的交往關系。多元主體參與治理規則的創制,能夠提升個體對規則的遵從度,以解決“治理失靈”問題?;诖?,奧斯特羅姆認為在存在“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的情境中,社會治理應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的治理功能,借助社會自組織來克服諸多困境,進行“多中心治理”,達成“多中心協同”的治理格局。正如麥金尼斯所認為的,多中心治理的結構設計并非是一蹴而就的,還必須考慮社群如何管理公共池塘資源,以及如何激勵他們對自身境遇負責,總之公民需要愿意為解決集體問題與政府官員合作[21]30-31??梢哉f,文森特的研究為奧斯特羅姆自主治理思想奠定了理論基礎和思想基礎,這也是奧斯特羅姆將其學術人生稱為“多中心之旅”的緣故。正如西奧·圖南(Theo Toonen)所評價的,“(奧斯特羅姆夫婦)兩位學者的思想是相輔相成并相互強化的。一人是另外一人靈感的基礎和源泉:源于政治理論和行政科學的思考,文森特更加偏向于哲學和觀念,并扎根于美國公共行政研究的憲政傳統。而埃莉諾更加偏向于分析、經驗和操作層面,并強烈質疑有關社會現實的各種假設,其根據精心定義的各種概念性的指標、收集數據并檢驗各種在實驗室設計的或田野調查中所形成的假說”[22]。在學術生涯的后期,奧斯特羅姆對于如何解決全球氣候變暖問題,主張將多中心治理理論運用于創建多層、綜合的治理體系,以應對生態體系的復雜生態體系,并且認為個人、社區、城市、國家等均應成為治理主體,并需要積極行動起來,而非等待全球范圍內達成共識之后才尋求解決方案[23]。

奧斯特羅姆認為,多中心治理即是將有限的決策權向不同層級的權力中心予以分配,促使多個獨立的權力中心在特定制度框架中相互協作,以實現集體的共同目標。多中心治理的理論價值,在于它確認了不同地區自主治理的合法性和平等地位,也論證了高度異質化的現代社會中自主治理對于基層公共事務的有效性,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完成了對代議制民主實踐的重大修正。而自主治理思想也為去中心化后新的治理方式的構建提供了實踐路徑。對此,有學者認為“多中心是自主治理的結構基礎,一個層面的自主治理必然導致更大范圍的多中心治理體制的形成,否則自主治理不具有可持續性。自主治理是多中心的構成要素,只有建立在個人選擇和自主治理基礎之下,多中心體制才能夠充滿活力”[24]。

總之,社群對所有公共服務生產者進行選擇,以通過不同的途徑實現個體之間相異的目標。需要強調的是,多中心治理并不意味著政府從公共領域的退出以及責任的缺位,而是涉及政府責任、角色、治理方式等方面的轉變,具體是指政府致力于制定制度框架和行為規則,并運用多種手段為供給公共物品給予便利??梢哉f,奧斯特羅姆的自主治理思想為多中心治理體制奠定了理論基礎,前者強調自主治理和自發秩序的重要性,較為重視歷史、習俗、傳統和情感等非理性因素在人類社會結合中的作用,并謹防“理性的僭越”,尊重并維護由組織內部發展而來的自發秩序。而在實踐中,多中心的制度安排是自主治理運行的基礎,表現為不同類型、范圍和層級的公共問題能夠借助不同規模的自主治理運行得以解決,其內在邏輯要求各類自主治理呈現出多中心的嵌套關系。P正如奧斯特羅姆所說:“在多層次系統內,除非適當的自治權被授予每一級,否則多中心體制的優點將不能被充分實現?!盵25]234與此同時,唯有多中心秩序能夠培養及維持地方社群的自治能力,其價值在于“借助社群組織自發秩序形成的多中心自主治理結構、以多中心為基礎的新的‘多層級政府安排’具有權力分散和交疊管轄的特征,多中心公共論壇以及多樣化的制度與公共政策安排,可以在最大限度上遏制集體行動中的機會主義,實現公共利益的持續發展”[26]18。換言之,如若更大范圍的治理體系未能按照多中心模式加以組織,可能對小層次和小范圍的自主治理構成威脅,從而導致自主治理的脆弱性和不確定性。

結語

全面審視某一特定思想的理論價值及其學術品格,并對其給予相應的中肯評析,是人物思想研究的落腳點與歸宿,有助于拓展該項研究的廣度與深度,以進一步挖掘人物學術思想的綜合意義。本文對于奧斯特羅姆自主治理思想的理論貢獻予以述評,認為奧斯特羅姆的相關成果讓研究者不再堅持認為借助于政府管制或外部強加的個人產權的私有化,是避免“公地悲劇”非此即彼的唯一途徑,因而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具體包括傳統集體行動理論的變革、傳統制度分析視野的拓展、理性選擇制度主義的完善、多中心治理理論的奠基石等方面。

可以說,奧斯特羅姆的自主治理思想對于公共選擇和制度分析理論與方法的拓展,以及對于公共政策和新政治經濟領域的相關研究,尤其是對于公共池塘資源等公共事物的研究,做出了具有開創性的突出貢獻。奧斯特羅姆的自主治理思想沖破了傳統集體行動理論的窠臼、擴展了現有的制度理論,對現實情境中公共池塘資源的占用者可持續地使用資源提供理論指導,并為公共治理的多中心模式奠定了基礎。與此同時,奧斯特羅姆有關地方公共經濟領域的CPRs自主治理的研究,推進了公共選擇與制度分析的傳統進程,從關心權力的運用轉向更加注重發揮地方和個人的積極性,而且在許多方面都超越了以往公共選擇學者和新制度經濟學者的研究。在解釋國家與社會、組織與組織、組織與個人、個人與個人之間的產權關系規則及其動因方面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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