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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類參考性案例”司法指引功能的辨析與完善
——基于與刑事指導性案例的比較

2024-01-10 01:35左一凡
關鍵詞:參考性指導性最高人民法院

楊 濤 左一凡

案例是由各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形成的重要司法資源。最高人民法院每年以各種形式對外發布案例,除具有強制參照效力的指導性案例外,還包括各類以書刊為載體定期公開發布的案例。①除指導性案例外,最高人民法院持續向社會發布的案例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人民法院案例選》案例、《中國審判案例要覽》案例、《中國法院年度案例》、《人民法院報》“案例指導”專欄案例、《人民司法》案例版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各業務部門編發的參考案例。其中,自1999 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開始編輯以案例研究、發布為主要內容的《刑事審判參考》叢書。在形式上,叢書所發布的案例雖被冠以“指導案例”的稱謂,但因其與各高級人民法院編發的參考性案例具有相似性,故其也被稱為刑事“類參考性案例”。①參見石磊:《人民法院司法案例體系與類型》,載《法律適用》2018 年第8 期。一直以來,《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在審判實踐中影響力大,傳播范圍廣,具有廣泛的裁判參考價值是公認的事實。②參見石磊:《人民法院司法案例體系與類型》,載《法律適用》2018 年第8 期。本文對作為實踐中最具影響力與代表性的刑事類參考性案例與刑事指導性案例進行比較研究。

一、刑事類參考性案例與指導性案例的共性與個性

(一)共性:最高司法機關的規范型案例

依據案例的形成依據、定位及實際功能,可以分為規范型案例、研討型案例與宣教型案例。③參見張騏等:《中國司法先例與案例指導制度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16 年版,第163-164 頁。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是最為典型的規范型案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以下簡稱《工作規定》),指導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討論決定后發布,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應當參照。由此可以看出規范型案例的“規范”體現于案例對法院適用法律的影響,規范型案例雖然并非正式的法律淵源,但對正確解釋與適用法律具有事實上的拘束力。就規范性而言,各高級人民法院編發的參考性案例也同屬于規范型案例。④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上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關系的若干意見》(法發〔2010〕61 號)第9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可以以發布參考性案例的形式對轄區內法院的審判工作進行指導,因此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參考性案例對轄區內案件具有參考、指導意義,可以將其歸入規范型案例。對于最高人民法院各審判業務庭自行編發的審判指導與參考類案例,并無相應的司法文件對其明確定性,但就實際的“規范”功能而言,其并不弱于指導性案例與參考性案例,根據對已上網裁判文書的司法統計數據,刑事審判中控辯審任意一方參考《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的案件數量為243件,相同條件下參考刑事指導性案例的案件數為282 件。⑤相關數據所采用的統計方法是在北大法寶司法案例中以“《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性案例”等為關鍵詞進行全文檢索后篩選。盡管實踐中存在有的裁判明明參照了相關案例卻沒有寫明參照的情況,但由于缺乏對案例參照及參考方式的具體規定,目前尚無科學的方法來統計相關案例被參照的數據。因此,本文所采用的統計方法雖有局限性,但可在一定程度上顯示出案例的實踐應用情況。因此,基于現實的規范功能,也應將《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納入廣義的規范型案例范圍內。⑥參見石磊:《人民法院司法案例體系與類型》,載《法律適用》2018 年第8 期。

(二)個性:刑事類參考性案例的發布現狀探析

1.案例基數大涉及范圍廣。截至2022 年1 月1 日,《刑事審判參考》共發布類參考性案例1464 件,而相應的刑事指導性案例僅有26 件。就所涉及的問題而言,《刑事審判參考》案例不但涉及刑法總則和分則各章在內的各類實體問題,還涉及對刑事政策的理解以及各類刑事訴訟程序問題(見表1)。

表1 刑事類參考性案例與指導性案例的分布與數量對此(單位:件)

2.側重于規則解釋和裁判方法指引。刑事類參考性案例多側重于對法律規則實踐運用進行細化解釋,解釋規則型案例占50%以上,典型如《刑事審判參考》第288 號陸劍鋼等搶劫罪案中對入戶搶劫中“戶”的認定解釋、第1312 號陽懷容留賣淫罪案中對“容留”的解釋。另外,還有部分案例發揮了新類型案件空白規則補充的功能,屬于填補規則型案例,占18%,如第1297 號胡倫霞交通肇事罪案中對行人引起交通肇事案件的定性、第317 號潘儒嶺故意傷害罪案中對法院處理公訴轉自訴案件規則的填補。

此外,大部分案例是對裁判方法的指引。該類型主要是對疑難復雜以及容易產生誤區的案件,在事實認定、案件定性以及精準量刑層面提供思路和方法上的指引,如第324 號王勝平搶劫、強奸、盜竊罪案揭示如何審查判斷被告人翻供理由、第1272號康文良故意殺人罪案中提供了審查判斷DNA 鑒定意見的具體方法。相比之下,刑事指導性案例除了對已有規則進行解釋之外,大部分案例的價值在于重申規則和回應社會關注問題并進行政策宣導。例如,指導案例11 號楊延虎等貪污罪案所涉法律問題,相關司法解釋早已明確,該案例更重要價值在于向社會重申嚴懲腐敗價值導向;又如指導案例102 號至106 號共5 件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案,凸顯對互聯網領域法治宣傳與犯罪預防的作用(見圖1)。

圖1 刑事類參考性案例與刑事指導性案例關注點比較

3.選編程序相對靈活。與指導性案例相比,刑事類參考性案例的選編過程更加靈活。刑事類參考性案例的選編發布無需向其他部門或社會各界征求意見,以《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為例,不需要經過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討論,經篩選投稿案例或由最高人民法院刑庭法官自行編寫后再由刑庭一至兩名法官編審即可定稿。另外,從橫向對比來看,《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不但數量多,而且在選編程序上比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業務部門發布的案例更加嚴格,主要體現在《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均經過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再加工”,且在體例上能夠自始至終保持一致。

4.案例時效性強?;谛淌骂悈⒖夹园咐l布的靈活性,其能夠較快地對新法條、司法解釋或刑事熱點問題作出案例回應,及時指導審判實踐。例如,《刑事審判參考》第121 集通過發布20 件案例對審理妨害疫情防控類案件提供指引,第127 集發布12件案例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具體適用進行指導。相比之下,刑事指導性案例則存在一定的滯后性(見表2)。

表2 部分刑事類參考性案例與法律變化、熱點問題對應關系

5.非強制參照的軟指引效力。類參考性案例與指導性案例法律地位明顯不同,《工作規定》第7 條奠定了指導性案例強指引性地位,而參照高級人民法院參考性案例的指引效力,對于類參考性案例應定位于“對轄區內法院的審判工作進行指導”,即該類型案例對司法裁判僅具有參考指引的弱效力(見表3)。

表3 類參考性案例與指導性案例效力對比

二、刑事類參考性案例與指導性案例司法援用現狀比較

直接援引是真正發揮案例對司法實踐指引作用的最主要、最關鍵方式,為直觀感受刑事類參考性案例的現實指引功能。筆者登陸“北大法寶網”,對刑事類參考性案例司法文書援引情況與刑事指導性案例的司法援引情況分別進行統計,對照分析,同時為進一步評估該類型案例對刑事司法全過程的影響,并將已公開上網的檢察文書也納入到分析樣本中。①筆者登陸“北大法寶網”,在“司法案例”欄目下,檢索條件設置為“本院認為”,同時以“刑事審判參考”為關鍵詞,共檢索出案例39 例,排除引用《刑事審判參考》學術觀點案例9 例,共獲取樣本案例30 例;將關鍵詞換為“指導案例”“指導性案例”,共檢索出案例48 例,排除不相關案例20 例,獲取樣本案例28 例。以同樣方式檢索“檢察文書”,獲取援引《刑事審判參考》案例樣本文書42 份,援引指導性案例樣本文書8 份,援引檢察指導性案例樣本文書13 份。

(一)在裁判文書中的援用

1.法官主動援引刑事類參考性案例頻率高。按照相關案例是否被擁有最終決定權的裁判者引用,可以將裁判援引分為主動援引與被動援引。在援引刑事類參考性案例的30 件樣本中,屬于法官主動援引的案例樣本為18 件,占比60%;當事人及其辯護人援引的案例樣本為4 例,占比13.3%;公訴方援引的案例樣本為8 例,占比26.7%。相比之下,在援引指導性案例的28 件樣本中,屬于法官主動援引案例的比重較低,為46.43%。從刑事類參考性案例與刑事指導性案例被法院主動援引的頻率上來看,司法人員在實務中對于權威的參考案例同樣有著旺盛的需求,法官需要借助援引最高司法機關的權威案例來論證或補充、補強自身觀點,尤其是在強調運用類案檢索處理同類案件的背景下,更為法官直接援引類參考性案例提供了支撐。

2.條文解釋型刑事類參考性案例被反復引用。從所援引類參考性案例的類型上來看,“解釋規則型”與“填補規則型”案例被援引的次數最多,分別為12 次和13 次。其中第354 號案例王春明盜竊罪案被援引6 次,①參見李某某開設賭場、盜竊罪案,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內05 刑終27 號刑事裁定書;高某柱詐騙罪案,甘肅省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甘05 刑終8 號刑事判決書;楊某銘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浙江省安吉縣人民法院(2017)浙0523 刑初384 號刑事判決書;安吉晟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等污染環境罪案,浙江省安吉縣人民法院(2017)浙0523 刑初149 號刑事判決書、安吉某彈簧有限公司等污染環境罪案,浙江省安吉縣人民法院(2017)浙0523 刑初427 號刑事判決書。該案例確立了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口頭或電話傳喚后直接到案且如實供述罪行的可以認定為自首的規則,兼具條文解釋與司法規則創制功能。

3.不予參考理由與刑事指導性案例近似。在5 例法官否定適用公訴人或辯護人提出參考刑事類參考性案例的樣本中,法官否定的理由均為本案與相關案例在案情與基本事實上存在不一致性,②參見王某聚眾斗毆罪案,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豫16 民終505 號刑事裁定書;安某華、安某雷盜竊罪案,山東省單縣人民法院(2018)魯1722 刑初375 號刑事判決書;蔡某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蘇市人民法院(2016)新4202 刑初54 號刑事判決書;張某平受賄、濫用職權罪案,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20)湘3101 刑初30 號刑事判決書。未有以該類型案例不具有強制參照力進而否定適用的情況。由此也可以看出,刑事法官群體對于該類型案例權威性與參考價值的認可。

(二)在檢察文書中的援引

1.刑事類參考性案例援引頻率仍高于指導性案例。從數量分布上來看,樣本檢察文書援用《刑事審判參考》案例共計42 份,其中不起訴決定書14 份,刑事抗訴書28份;而援用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的不起訴決定書僅3 份,刑事抗訴書僅5 份,另外,援引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性案例的不起訴決定書為9 份,刑事抗訴書僅4 份。刑事類參考性案例在檢察文書中的援引頻率不僅高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也高于檢察系統自身所發布的指導性案例。這也顯示《刑事審判參考》所提供的案例素材,亦是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審查起訴的重要依據和參考。

2.援引刑事類參考性案例更易獲法院認同。對于援引刑事類參考性案例的28 份刑事抗訴書,經檢索共獲取對應二審刑事判決、裁定書18 份,其中二審發回重審或改判的案件12 件,抗訴申請獲得二審支持率達67%,高于一般案件刑事抗訴二審發改率。③2022 年1 月至3 月,全國檢察機關共提出刑事抗訴1672 件,法院改判和發回重審515 件,占審結總數的49.5%。參見《2022 年1 至3 月全國檢察機關主要辦案數據》,載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網2022 年4 月22 日, https://www.hi.jcy.gov.cn/webSite/module/M101/view/749812/00500008。相比而言,援引最高司法機關類參考性案例的抗訴說理更容易為法官群體所接受,因而刑事類參考性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消除法、檢法律適用分歧,統一司法見解的功能。

(三)影響力超越指導性案例的原因

刑事指導性案例經過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研究通過并被賦予了“應當參照”的效力,其權威性位列各類刑事案例之首。然而,從上述實證分析可以發現,在司法文書援引頻率上,刑事類參考性案例有超越刑事指導性案例的趨勢。筆者認為產生這一現象原因主要在于以下三方面:

1.刑事類參考性案例更加全面系統?!缎淌聦徟袇⒖肌分两褚殉霭姘儆嗉?,發布案例千余例,涉及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適用、法律解釋等,基本囊括各類審判難點,實用性強,也逐漸使司法人員養成查閱《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的習慣。①參見秦宗文:《刑事案例指導實證研究》,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15 年第4 期。而到目前為止,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僅26 個,相對于實際需要而言,實為杯水車薪,且由于類型單一、應用場景有限,司法人員在處理相關案件時難以從中獲得指引,久而久之在辦理疑難復雜案件過程中也不會形成查閱指導性案例的慣性。

2.刑事類參考性案例案情描述更翔實。不同于刑事指導性案例對案情描述的抽象和簡化,刑事類參考性案例對于原始案例案情介紹往往更加全面,這使得可能影響案件處理結果的細節能夠反映在案例中。以指導性案例12 號與《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727 號的對比為例,二者原始案例均為李飛故意殺人罪案,該案中“積極賠償”是影響量刑結果的重要因素,但按照經濟水平,賠償死者家屬4 萬元遠未達到死者家屬賠償要求,難以稱之為“積極賠償”,如果僅參考指導性案例案情描述難免會讓人對被告人從輕處理的理由產生困惑。然而,通過《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的案情描述,可以看出被告人母親雖僅賠償4 萬元,已實屬不易,能充分體現出被告人一方的悔罪態度,該細節為從輕處理提供了較好的注解。刑事類參考性案例較為翔實的案情陳述,能夠讓司法人員更準確理解、把握案例(見表4)。

表4 刑事類參考性案例與指導性案例案情描述對比

3.刑事類參考性案例展示裁判思維過程。刑事審判參考案例在體例上主要包括“裁判要旨”“基本案情”“主要問題”“裁判理由”四大部分。與刑事指導性案例相比,一方面,刑事類參考性案例在結構上設有“主要問題”部分,簡明扼要地對案例的爭議焦點進行抽象概括,闡明該案例的指導意義之所在,方便法官快速判斷其對待決案例是否具有參考價值;另一方面,與指導性案例將裁判文書中裁判理由直接復制不同,該類案例中“裁判理由”是對“主要問題”所作出的回應,更加強調說理過程的展示,如果對“主要問題”存在不同觀點,“裁判理由”也會對此予以列舉并具體闡述對分歧觀點進行取舍的具體理由,清晰表達裁判思維過程??梢钥闯?,指導性案例屬于“結果導向”,刑事類參考性案例屬于“過程導向”?!斑^程導向”不但更具說服力也能夠讓法官更充分了解在審理該案件時應關注的重點和考慮的各項因素。

三、刑事類參考性案例個案指引的隱憂

通過司法文書的援引可以看出刑事類參考性案例對于統一個案裁判尺度,引導司法人員準確把握立法精神的重要意義,但同時也反映出類參考性案例個案指引的隱憂所在。

(一)刑事類參考性案例與刑事指導性案例的混淆與誤用

由于《刑事審判參考》所發布的案例均冠以“指導案例”稱謂,常常導致司法工作者將這一類型案例與刑事指導性案例混淆,“真”“假”指導性案例的混雜,無疑影響指導性案例的權威性并導致其強制指導功能的虛化。曾有法官對某中級人民法院10名刑事法官就刑事指導性案例的隱性適用進行問卷調查,結果顯示有1 名法官認為《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效力雖不及指導性案例但實用性更強,應當優先適用。另有6名法官認為兩者效力相當,可視情況選擇適用。通過進一步交流還發現多數法官將《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誤認為指導性案例,未將二者效力進行區分。①參見林志雄、張佳佳:《正本清源:刑事指導性案例功能實現之三維路徑》,載胡云騰主編:《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與刑事審判問題研究——全國法院第30 屆學術討論會獲獎論文集》(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 年版,第315 頁。這一結果也能夠在司法文書的援引中得到印證,有文書直接將《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當做指導性案例適用,還有文書認為《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具有強指引效力,這種現象在法院和檢察院的文書中均能夠發現(見表5)。

表5 司法文書中對刑事類參考性案例的誤用典型

(二)舊案例與新規則相沖突

《刑事審判參考》自發行以來已歷經二十余年。期間,《刑法》《刑事訴訟法》均經歷過數次較大修改,再加上多個司法解釋的出臺,法律法規的變化必然導致部分案例裁判精神與現行法律產生沖突。同時,類參考性案例自身又缺乏清理機制,這就使得部分失去參考價值的案例仍然在實踐中顯性或隱性地指導司法人員辦理案件,可能將司法人員適用法律帶入誤區。

例如,《刑事審判參考》第1054 號案例對組織賣淫罪“情節嚴重”情形作出了具體解釋,認為累計賣淫人數超過15 人認定“情節嚴重”較為適宜,而“兩高”發布的《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13 號)第2 條規定,累計賣淫人員達10 人以上的即應認定為“情節嚴重”。又如,《刑事審判參考》第441 號案例谷貴成搶劫罪案與第687 號案例楊飛飛搶劫罪案均認為關于轉化型搶劫罪存在未遂狀態,但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16〕2 號)已明確轉化型搶劫僅存在既遂與“不認為是犯罪”兩種結果。

(三)案例在文書中直接援引受到限制

與實踐中積極推動指導性案例的顯性適用趨勢不同,其他具有指導作用的案例在裁判文書中直接援引均受到限制。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高級人民法院制定審判業務文件編發參考性案例工作的通知》(法發〔2020〕311 號)就明確規定高級人民法院參考性案例不得在裁判文書中援引作為裁判依據。對于類參考性案例的援引,通常認為,盡管法官在審判案件時可以參照乃至直接借用,但在制作裁判文書時,既不得作為裁判的依據援引,也不能夠作為說理的依據引用,即便是案件當事人主動要求參照某個具有指導作用的案例,法院對于其采納情況也不得在裁判文書中明示。①參見劉靜坤:《裁判文書上網與普通案例的參考功能——以刑事案件為立足點的分析》,載《法律適用》2014 年第6 期。換言之,對于刑事類參考性案例只能采取隱性適用的方式,如在裁判文書中予以明示援引則屬于“不規范行為”。僅能借助于隱性適用無疑將削減刑事類參考性案例對個案裁判的指引功能,同時隱性適用案例本身也使得法官明明參照了相關案例,卻佯稱裁決只是法律適用的當然結果與案例無關,這樣遮蔽的方式省略了案例適用的復雜論證過程,無疑使通過案例指導統一裁判尺度和實現形式正義的預期落空,也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誠信裁判的基本要求。②參見孫海波:《指導性案例的隱性適用及其矯正》,載《環球法律評論》2018 年第2 期。

四、刑事類參考性案例司法指引功能完善路徑

刑事類參考性案例在個案指引過程中所遇桎梏反映出想要充分發揮其應有價值,一方面,需要厘清刑事類參考性案例與刑事指導性案例之間關系,保持二者之間的良性互動;另一方面,也應探索刑事類參考性案例的司法應用方式以及過期案例的清理退出機制等。

(一)刑事類參考性案例向指導性案例轉化的路徑構想

為打破目前刑事指導性案例供給與需求失衡的局面,可以挑選一部分價值被充分討論、認識的類參考性案例,將其上升為指導性案例,形成從“具有指導作用的案例”到“指導性案例”的良性互動機制。

1.轉化具備現實條件。除上文提到的《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727 號李飛故意殺人罪案外,第759 號王召成等非法買賣儲存非法物質罪案也具有刑事類參考性案例和刑事指導性案例的雙重屬性。這也從側面證明兩者篩選案例方面具有相似的實質要求:其一,均要求為已生效案例;其二,均要求案例在適用法律與解釋法律上精準、充分且具有良好社會效果;其三,均要求具備典型性和指導意義,即法律規定缺失或抽象、社會關注度高、新類型或疑難復雜案件。

2.適當簡化遴選程序。普通案件如想上升為指導性案例,程序十分冗雜,必須經過推薦程序、編審程序、征求意見程序和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討論等四大程序,③參見胡云騰、吳光霞:《指導性案例的體例與編寫》,載《人民法院報》2012 年4 月11 日,第8 版。大部分案例在推薦與編審環節即被拒之門外。相較于普通案例,刑事類參考性案例本身已經過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部門層層篩選,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案例法律適用和指導方向的準確性,另外案例也經由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編審或專業法官討論,故在刑事類參考性案例向指導性案例轉化的過程中,可以適當省略或簡化推薦與編審程序。

3.成熟的“釋法型”案例優先轉化。其一,案例的類型選擇。應優先轉化亟需以指導性案例澄清、糾正、明確或解釋的特定類型案件,同時可借助于刑事類參考性案例時效性強的優勢,將與同時期立法進程相適應的類參考性案件上升為指導性案例。例如,《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1399 號趙強受賄罪案明確了新類型受賄形式及數額的認定標準以及認罪認罰專題系列案件,可以優先吸收為指導性案例,同時盡量減少政策宣導型與規則重申型案例的轉化。其二,案例的質量標準。為保證指導性案例整體質量,被轉化的案例必須滿足案例指導制度的共性質量要求,不僅案例的指導價值已經充分討論和肯定,且案例的裁判觀點必須能夠代表最高司法機關對該類案件成熟、統一的認識。①參見孫光寧:《熱點案件遴選為指導性案例的意義與運作》,載《湖北社會科學》2020 年第4 期。被轉化案例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一是不與現有刑事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司法見解性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辦案指導意見、個案批復等)相沖突;二是不與最高人民法院今后可能制定的刑事規范性文件相沖突,即在轉化時已經過審慎審查,確認正確且不會輕易被后來司法解釋、指導意見等否定。

4.發揮對刑事指導性案例的反哺作用。將來在刑事指導性案例的編寫體例上可借鑒類參考性案例,對于重要的案件細節不應進行簡約化處理,同樣,對于實踐中仍存在爭議的法律適用問題,指導性案例在統一裁判尺度時亦應當將相反觀點羅列并說明否定理由,以使司法人員能夠更準確、深刻領會案例裁判精神。另外,還可以仿照類參考性案例將案例所要表達的“主要問題”予以明示,既可以單獨設置“主要問題”部分,也可以在“裁判要旨”中將主要問題拋出,將其格式調整為“指導性內容分類—具體問題—案中的體現”,如“針對刑事證據運用規則中—DNA 鑒定意見審查判斷問題—在本案中……”。

(二)案例稱謂與定位及援引方式的協調統一

1.從“指導案例”回歸“參考案例”。在最高人民法院實行案例指導制度之前,“指導案例”“指導性案例”的稱謂并未特定化,故《刑事審判參考》在1999 年初次發布案例時即采用“指導案例”稱謂,這一傳統一直延續至今。②參見石磊:《人民法院司法案例體系與類型》,載《法律適用》2018 年第8 期。這種稱謂上的連貫性無疑在一定程度上讓《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成為“老字號”,有利于其不斷累積擴充影響力,但其負面影響也可見一斑,如上文所述,稱謂上的相近導致司法實踐中不少法官、檢察官將《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與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混同。為此,應當改變目前的“指導案例”稱謂,轉而回歸其參考功能的本質,以“參考案例”或“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的名義對外發布,同時為保持案例的傳承性和連續性,可繼續保留現有案例的編號。

2.在裁判文書附錄中披露案例參考情況。目前,司法實踐中的做法可以為破解刑事類參考性案例在援用方式上進退兩難的境地提供思路。例如,有檢察文書沒有在文書正文部分將刑事類參考性案例作為說理依據,而是在文書的附錄中對所參考的案例予以提及。①參見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檢察院渝璧檢刑不訴(2020)7 號不起訴決定書。在法院裁判文書中同樣可以采取這一援用方式,目前在裁判文書正文后添加附錄法條解釋案件法律適用情況已屬于常見做法,同時附錄部分并不屬于裁判文書的正文。因此,在附錄中披露參考案例情況,一方面不與限制非指導性案例在正文中引用的司法政策沖突,另一方面也能夠讓控辯雙方了解法官法律適用的全景,避免隱性適用的弊端。另外,在附錄中列明案例時應區別于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確表明案例適用屬于“參考性”,同時考慮文書的總體篇幅可以僅保留《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編號及該案例的“主要問題”和與之對應的“裁判理由”。

(三)構建刑事類參考性案例退出機制

1.確定退出機制決策主體。由于《刑事審判參考》案例在實踐中的廣泛影響力,大量案件的裁判結果是基于隱性參考該類型案件而產生,從維護裁判既判力的角度而言,刑事類參考性案例的清理與廢止雖有必要但仍應慎之又慎。對于待清理案例的發現與提出,既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部門定期主動篩查,也可以由下級法院、檢察機關、專家學者、律師群體在司法實踐中發現后向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部門反映。但對于待清理案例是否應當退出,最終只能由發布該案例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部門在經過充分論證后進行決策。

2.明確案例清理退出條件。針對清理條件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實施細則》第19 條指導性案例的失效情形。具體而言,滿足以下任一條件可視為清理條件已成就:其一,類參考性案例作出的成文法依據喪失,繼續存在已無正當理由;其二,類參考性案例與新的成文規則沖突,其裁判觀點已被新的權威觀點取代;其三,舊案例所蘊含裁判觀點被新發布案例觀點所取代,已無存在必要;其四,類參考性案例疏漏重要事實,致使法律適用出現嚴重錯誤。

3.確立案例清理退出程序。對于刑事類參考性案例的清理應設立一套專門程序規則,大體包含以下內容:第一,由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部門每年度成立專門審查小組進行一次例行檢查,并確定待清理案件;第二,下級法院、檢察機關、專家學者、律師、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其他社會各界人士認為類參考性案例符合清理條件的均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部門提出,同時提供書面的廢止理由;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對口刑事審判部門召開法官會議或跨部門召開法官會議討論研究是否廢止自查或外界提出的待清理案例;第四,對于確定清理的案例,應在近期《刑事審判參考》《人民法院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網站上公布。

(四)刑事類參考性案例輔助機制建設

1.案例發布平臺建設。目前,刑事類參考性案例的發布渠道非常單一,《刑事審判參考》是唯一的發布平臺,因此對于案例的查找只能通過查詢紙質版的書籍,加之案例總體數量龐大造成案例的查詢十分不便。為便于公開檢索,應建立專門數據庫,并配置多路徑查詢功能,同時為確保案例信息的完整性,還應將數據庫與目前的裁判文書公開系統對接。

2.獎勵激勵機制建設。為保障案例的質量,調動一線刑事法官發現、編報案例的積極性,拓展案例資源,對于編寫質量高、典型價值大的入選案例作者可逐級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同時優先將案例推薦、轉化為指導性案例。

3.法、檢會商機制建設。如上文所述,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也十分重視參考刑事類參考性案例,為保證刑事法律規范在案例解釋上的確定性和適用的統一性,對于擬在《刑事審判參考》上發布的案例,應在發布前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對口部門征求意見,如其對案例的裁判觀點有不同意見的,可在案例的“裁判理由”部分予以列舉并回應。

結 語

《刑事審判參考》所發布的指導案例作為最具有典型性的類參考性案例,對于刑事審判的參考價值舉足輕重,因而成為法官、檢察官辦案決策的重要依據,影響力不亞于刑事指導性案例。為更好發揮《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的指引功能,不僅需要梳理《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與指導性案例之間的關系,打破目前刑事指導性案例供給與需求失衡的局面,挑選一部分被充分討論、認識的類參考性案例,將其上升為指導性案例,形成從“具有指導作用的案例”到“指導性案例”的良性互動機制,探索優秀審判參考案例向指導性案例轉化的路徑。另外,應為《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正名,以“參考案例”或“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的名義對外發布,同時為保持案例的傳承性和連續性,應明確《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的參考方式,并建立起案例的合理退出機制并完善相關配套措施,以完善刑事案例指導參照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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