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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規與章程:傳統書院教育管理的復合制度架構

2024-01-10 05:47
原道 2023年1期
關鍵詞:山長章程書院

喻 平

[內容提要]傳統書院起于唐迄于清,延續千年有余。書院是重要的教育機構,有著成熟的教育管理制度。以規范分析言之,書院制度包含學規、章程兩類規范。學規是師生約定的以修身為學為基本內容的柔性規范。章程是官方制定的以監督管理為內容的細致規程。二者雖有差別,但在共同規范書院各類事項中相得益彰,構成傳統書院復合制度架構。在此制度架構背后,可見傳統知識階層與官方之間在書院層面的博弈與配合。此為生發與涵養士志于道的教育宗旨、兼容并蓄的文化追求以及自修與研究的良好學風等書院精神的制度土壤。細致研究書院制度,不僅可一探書院本質,深入把握書院精神,更可為當代高等教育高質量發展、推進教育強國戰略提供重要借鑒。

在中國教育史上,書院是重要的教育機構,有著成熟的教育管理制度,是傳統教育文化之精華,值得我們學習與傳承。1901 年,光緒帝頒布廢書院詔,〔1〕《光緒朝東華錄》 第4 冊,中華書局1958 年版,第101-102 頁。書院發展史轉為研究史。自胡適發表《書院制史略》 始,〔2〕胡適《書院制史略》,歐陽哲生編《胡適全集》 第12 冊,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 年版,第449-453 頁?,F代學術視野下的書院研究不斷積累,成果頗豐?!?〕鄧洪波、周月娥《八十三年來的中國書院研究》,《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07 年第3期。肖永明、劉艷偉《新中國成立以來書院研究的梳理與反思》,《大學教育科學》 2020 年第3 期。然而,既有研究仍有可商之處。例如,研究視野的相對集中與傳統書院的面向多重并不相稱。對此,鄧洪波等認為,“書院研究的主力由教育、歷史、哲學三大學科的學者組成,其研究方法和視野已成定式”〔4〕鄧洪波、周月娥《八十三年來的中國書院研究》,《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07 年第3 期。。肖永明等指出,“書院研究……應拓寬研究視野……”〔5〕肖永明、劉艷偉《新中國成立以來書院研究的梳理與反思》,《大學教育科學》 2020 年第3 期。。書院制度研究亦復如是。在書院研究史上,以“書院制度” 為題者并不鮮見。早在20 世紀30 年代,《中國書院制度》〔6〕盛朗西《中國書院制度》,中華書局1934 年版。與《廣東書院制度沿革》〔7〕劉伯驥《廣東書院制度沿革》,商務印書館1937 年版。相繼出版。前者是通史性著作,考證書院起源、概況與廢替。后者聚焦一地,論及廣東書院的起源、變遷、制度及地位。及至20 世紀80 年代,書院研究再度興盛,《中國古代的書院制度》〔8〕陳元暉等《中國古代的書院制度》,上海教育出版社1981 年版。與《中國書院制度考略》〔9〕張正藩《中國書院制度考略》,江蘇教育出版社1985 年版。分別出版,然內容不出前揭諸作,唯加詳而已。此后,陳谷嘉等于1997 年出版《中國書院制度研究》〔10〕陳谷嘉、鄧洪波《中國書院制度研究》,浙江教育出版社1997 年版。,關注書院的類型等級、職事類別以及藏書、經費、考試、??平逃雀黜梼热?,探討更為深入。然而,在上述研究中,學者大體將“書院制度” 視為整體概念。其論述亦采宏觀視角,涵蓋書院的歷史沿革、總體特征、運行情況與教育職能等,而對微觀視角的書院制度——切實規范書院各類活動的準則、規程——措意不多?!?〕“微觀視角” 的書院制度研究可分為兩類。其一為史料整料。代表性成果有鄧洪波《中國書院學規集成》,中西書局2011 年版。其二為學規研究。代表性成果參見吳小偉《中國古代學校的三種“學規傳統”》,《大學教育科學》 2013 年第1 期;邱志誠《宋代學規的興起及其對生徒的身體規訓》,姜錫東主編《宋史研究論叢》 第21 輯,科學出版社2018 年版;陳浩《〈輶軒語〉 的學規屬性及書院傳播》,《大學教育科學》 2021 年第6 期。事實上,以規范分析言之,書院制度包含學規與章程兩類。二者雖有差別,但在共同規范書院教育管理中相互促進,構成書院復合制度架構,此為生發與涵養書院精神的制度土壤。細致研究傳統書院制度,不僅可一探書院本質、深入把握書院精神,更可為當代高等教育高質量發展、推進教育強國戰略提供重要借鑒。

一、書院學規:師生約定的以教育為旨的柔性規范〔2〕本文所稱“柔性規范” “剛性規范”,以是否借助強制力保障實施為標準。同時,柔性規范多為提倡性、肯定性規范;剛性規范多為命令性、禁止性規范。參見徐夢秋、張愛華《規范的類型與功能》,《哲學動態》 2006 年第6 期。

在傳統中國,學規歷史悠久,可溯至先秦“學禮”?!?〕高明士編《東亞傳統教育與學禮學規》,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08 年版,序言第2 頁。在宋代興學運動中,“學規” 一詞正式出現,此后普遍使用?!?〕李弘祺《傳統中國的學規:試論其社會性與角色》,高明士編《東亞傳統教育與學禮學規》,第214-216 頁。書院學規又稱規約、學約、揭示、院規等,是書院制度的重要構成,至遲起于南宋。據學者整理,現存南宋書院學規有《麗澤書院乾道四年九月規約》 《麗澤書院乾道五年規約》 《白鹿洞書院揭示》 《雙溪書院揭示》 《滄州精舍示學者》 等5 篇?!?〕此5 篇均據鄧洪波的整理成果,下文不贅引。參見鄧洪波主編《中國書院學規集成》,中西書局2011 年版,第408-409、636-637、630-631、604 頁。此后,明清書院學規蔚為大觀,不可盡舉。

從規范分析視角言之,相較于書院章程,書院學規具有三項特征。其一,書院學規多為勸諭式,具有柔性規范屬性。需要指出的是,在宋代,書院學規尚可分為兩類。一類即麗澤書院規約二篇。其或受官學學規影響,多為禁止性、命令性規范。其中,第一篇共11 條,均以“不得” “不” “毋得” “毋” 等禁止生員不當言行,并明確“除其籍” 等罰則。第二篇共6 條,有3 條規定“共擯之” 等處罰。另一類為勸諭式的柔性規范,即朱熹及其門人陳文蔚所作三篇。例如,《白鹿洞書院揭示》(以下稱《揭示》)所列“五教之目” “學之序” 等“圣人教人為學之大端”,均為希圣希賢式勸導。朱熹在《揭示》 中稱,“近世之學規,其待學者已淺矣”,明確表達對“彼所謂規者” “規矩防禁之具” 等官學剛性學規的反感,〔1〕李弘祺《傳統中國的學規:試論其社會性與角色》,高明士編《東亞傳統教育與學禮學規》,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08 年版,第217-231 頁。認為在施教之中,外在規則的強制相較于圣賢之意的遵循是次一級舉措。陳文蔚在《雙溪書院揭示》 中稱,“諸君茍能念此,則鄉之所設學規者,亦大為之防,似不足以相浼。然出此則入彼,諸君體之”?!氨恕?即官方剛性規范,“此” 即書院柔性規范。陳氏關于二者的先后優劣之論,頗有儒家“德主刑輔” “出禮入刑” 之宗風。隨著理學成為官方意識形態,《揭示》 經理宗親筆御頒,成為全國性學規,延及后世。元明清歷代,諸書院要么直接承繼《揭示》,〔2〕后世書院承繼《揭示》 者眾多,舉其要者,有江蘇東林書院,浙江仁文書院,福建鰲峰書院,江西豫章書院、鵝湖書院,河南明道書院,湖南岳麓書院、玉潭書院,陜西關中書院,甘肅柳湖書院等。參見鄧洪波主編《中國書院學規集成》,第231、368、526、615、709、879、1034、1120、1647、1720 頁。自立學規者也多為勸諭式,勸諭式的柔性規范遂成為書院學規主流。

其二,書院學規效力源于師生共同約定。至少在開始之際,較之書院章程,師生約定共守作為規范效力來源是書院學規的制度特征,且此特征得以部分延續。首先,在籌建書院之前,朱熹等人已有“學規” 由師生共議的初步想法。在復建白鹿洞書院不久前的1178 年夏,朱熹即表達了共議條約之意。大致在此年六月,朱熹在與其學生蔡元定通信中坦言“精舍數日紛紛,無意思……亦緣屋舍未就,不成規矩,它時須共議條約,乃可久遠往來耳”〔3〕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續集》 卷2 《答蔡季通》,朱杰人等主編《朱子全書》 第25 冊,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 年1 月版,第4674 頁。。據陳來考證,此信中稱“意欲后月末間一到云谷度暑,未知果能動否”,而《文集》 卷六《秋日登天湖詩》 題注云“戊戌(1178 年)七月與季通諸人登云谷”〔4〕陳來《朱子書信編年考證》,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11 年版,第161 頁。??梢?,此信應寫在是年六月間。又據《朱熹年譜長編》,1178 年自夏至初秋,朱熹在清湍密庵度夏著述,其時招士友來集?!?〕束景南《朱熹年譜長編》,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01 年版,第599 頁??梢?,密庵即朱熹信中所言“精舍”,是類似于書院的聚徒講學場所。從朱熹所述“它時須共議條約” 可知,朱熹認為講學施教之“條約” 應由師生共議。此后不久的1178 年8 月,朱熹差知南康軍,次年3 月到任,又次年3月即建成白鹿洞書院并擬定學規?!督沂尽?所稱“諸君其相與講明遵守”,也有相互說明商定之意??梢?,朱熹對于擬定學規的態度是一貫的。其次,事實上,麗澤、白鹿洞、雙溪等書院早期均屬私學,書院學規多由山長、院長撰定。山長等一般由一方宿儒、堪為師表者擔任,并非一定為學官。及至明清,山長并非學官的事例尚不鮮見?!?〕山長并非學官的事例及至明清尚不顯見。例如,清代《云峰書院條例》 《燕平書院章程》 《華陽書院章程》 等書院規章明確山長的聘請規則與特殊地位,將其與學官系統的齋長等區別??梢?,在書院官學化的明清,山長作為學術與師道的代表仍然有一定的延續性。參見鄧洪波主編《中國書院學規集成》,第3、4、226 頁。作為師者的山長,僅有倫理性“權威” 而無實質行政權力。生員對于學規的遵守,多出于對師道的尊重以及對于書院理念的認同。在《麗澤書院乾道五年規約》 中,師生互稱為“同志”,言其有共同志向。學規本為“志向” 的載體,共同志向是約定學規的基礎之一。再次,從學規名稱來看,宋代學規稱“揭示” 而避免“規” “則” 等用語,學規制定者似乎在有意回避學規具有官方意味。此外,在書院史上,稱“學約” 者眾多,均為本文所稱學規?!?〕此類情況有:清光緒三十年江蘇江陰南菁書院的《南菁學約》、清光緒二十六年浙江嵊州的《剡山二戴兩書院學約》、清康熙五十五年福建福州鰲峰書院的《鰲峰書院學約》、清乾隆七年江西南昌豫章書院的《豫章書院學約》。參見鄧洪波主編《中國書院學規集成》,第282、403、528、615 頁?!凹s” 的含義一定程度揭示了學規的制度基因。當然,不可否認,明清以降,書院官學化,部分學規出自官方而非約定。筆者此處只是突出書院學規相對章程具有約定共守的制度特色。

其三,書院學規的規范內容在于教人修身為學。學規的規范內容因時因地有所不同。概括言之,主要分為三個方面:一是明確辦學宗旨;二是規范進德立品程序;三是指示讀書治學方法。其中,最為重要與根本的是明確辦學宗旨,使得后續立品為學有所依循。這一點在《揭示》 中尤為明顯,可為代表。在《揭示》 之首,即言“五教之目” 之宗旨,明確道德修養是教育之本,在此基礎之上,才有學以窮理、修身、處事、接物等具體進路。在《揭示》 跋文中,朱熹指出:“熹竊觀古昔圣賢所以教人為學之意,莫非使之講明義理,以修其身,然后推己及人……”也就是說,在朱熹看來,只有秉持道德義理的“理之當然”,進而在為學、修身、篤行中“責其身以必然”,才能達到“古昔圣賢所以教人為學之義” 的教育目標。就此教育宗旨及其重要性,朱子曾多次重申。例如,在《靜江府學記》 中,強調教育應涵養學子品節,并將其“行之于父子、兄弟、夫婦之間,進而推廣以達乎君臣、上下、人民、事物之際,必無不盡其分者”,學成之后治國,則可“理義休明,風俗醇厚”,選舉得人?!?〕《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 卷78 《靜江府學記》,《朱子全書》 第24 冊,第3741 頁。朱子類似觀點,見諸《瓊州學記》〔2〕《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 卷79 《瓊州學記》,《朱子全書》 第24 冊,第3761 頁?!墩闹蔟垘r縣學記》〔3〕《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 卷79 《漳州龍巖縣學記》,《朱子全書》 第24 冊,第3764-3765 頁?!逗庵菔臅河洝贰?〕《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 卷79 《衡州石鼓書院記》,《朱子全書》 第24 冊,第3782 頁。各篇之中,影響后世學規,此不贅引。

二、書院章程:官方制定的以管理為要的細致規程

書院章程也是書院制度的重要組成,既有研究對此關注不足?!?〕除上文所言文獻整理外,學界關于書院章程的研究僅見鄧洪波《圣化與規范:學規指導下的南宋書院教育制度》,高明士編《東亞傳統教育與學禮學規》,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08 年版,第52-72 頁。書院章程,也作規條、條規、規程、規章等,名目繁多。其至遲起于南宋,目前可見的南宋書院章程有《明道書院規程》 《明道書院收支規章》 《明道書院奉養先賢后裔規章》等3 篇,〔6〕此3 篇均據鄧洪波的整理成果,下文不贅引。參見鄧洪波主編《中國書院學規集成》,第163-165 頁。后世書院延續這一規范形式??傮w而言,章程意在規范書院經費、人事、招生、考試、獎懲、藏書、祭祀等事項,維系書院長期有序運行。

以規范分析言之,書院章程相較于學規具有以下特征。一方面,章程多為官定之公文,具有剛性規范特征,兼有懲罰措施。即便在書院官學化稍弱的宋代,章程的官方屬性已見端倪。例如,《明道書院收支規章》 載“本府每月下撥” 等語,可見其非書院自擬,而是府衙公文。又如《明道書院奉養先賢后裔規章》 中有“據學官申” “保明申續” “據申” 等公文用語,且尋訪、奉養先賢后裔等事,歷來由官府主持,其載“往歲朝廷曾札池州” 等語,即言此事。再如《明道書院規程》共11 條,均為具體命令,對生員行為規范甚嚴。其中,有3 條設有罰則,如“出不書簿者罰” “請教逾三月者,職事差替,生員不復再參” “凡職事生員犯規矩而出者,不許再參”。該屬性延及后世。在明代,《白鷺洲書院禁約》 共11 條,為知府汪可壽所定。其載第8 條規定:“梅林渡官渡船,遇水泛時,即便遵照成規,輪二只赴院答應。如有懶惰失誤,定行罪罰……” 該條不僅具有剛性規范的明確與嚴厲,而且指令官渡船及時服務書院,是官方規定無疑。此外,第10 條規定:“一切婦女不許藉口燒香閑游……如有僧人勾連縱容,訪出,將本僧責逐,婦女連夫、父并治?!?第11 條規定:“庵內僧眾止容恪守凈土教者十人……游方僧人并宜斥絕……”〔1〕鄧洪波主編《中國書院學規集成》,第735 頁。此二條并未涉書院事,而是規范同在白鷺洲的凈土庵事。若為書院自擬規定,不可能規范他人事務。若以地方官府立場,因分工尚不精細,順帶規定書院近旁事務,則屬正常。清代書院章程繁多,難以盡舉,筆者抽取康熙、乾隆、嘉慶、道光、咸豐、同治、光緒等朝的9 項書院章程以作說明,其頒行、規范屬性情況如下表所示。

清代書院章程頒行、規范屬性情況表〔2〕該表載9 項章程,按時間先后排列。參見鄧洪波主編《中國書院學規集成》,第7、3、697、777、4、1452、21、19、77 頁。

從上表可知,清代書院章程為官方規定,延續剛性規范屬性。另一方面,在規范內容上,與學規規范立意高遠的修身為學事項不同,章程是關于書院監督管理的細致規程。其規范形式可分為綜合性規定與專門性規定。后者是就單項事務的具體規定。例如,在上表中,《潞河書院支發經費章程》 為收支類專門章程、《冠山書院藏書規條》 為藏書類專門章程、《大名書院道憲月課章程》 為考試類專門章程、《圣泉書院條規》 為職事類專門章程。同時,大部分的章程為綜合性,各類事項兼而有之或者囊括數項。無論是專門性還是綜合性,其規定均細致且可操作。例如,《冠山書院藏書規條》 對藏書、登記、儲藏、借閱、維護、破損修繕等系列圖書管理流程規定詳盡,〔1〕鄧洪波主編《中國書院學規集成》,第77-78 頁。將其用于現代圖書管理恐不落后,可見制度設計之精良。

此外,從規范功能來看,除了顯見的規范日常事務之外,書院章程的重要功能之一即維持書院長久運轉。這恐與書院介于官私之間,經費難以得到制度性保障有關。例如,康熙年間,通州潞河書院因經費不支停辦?!?〕鄧洪波主編《中國書院學規集成》,第7-8 頁。道光年間,據雷致亨《燕平書院章程》 核算,其經費入不敷出?!?〕鄧洪波主編《中國書院學規集成》,第4-6 頁。光緒年間,鄧炬《華陽書院儲書規條》 稱藏書“域于經費” 而不足?!?〕鄧洪波主編《中國書院學規集成》,第227-228 頁。光緒年間的 《冠山書院藏書規條》 也稱“(書籍)所缺尚多” 的原因之一為“本州因費無所酬”?!?〕鄧洪波主編《中國書院學規集成》,第77-78 頁。因此,幾乎每一部綜合性章程均對于財物管理、日常支出以及管理人員的防弊措意尤深。單就防弊而言,《云峰書院條例》 規定:設齋長五人,每年三人輪流管理,且二新一舊輪值?!?〕鄧洪波主編《中國書院學規集成》,第3 頁。齋長為書院管理人員,如此安排既基于工作延續性,故設一人續任,也考慮防弊之需,所以逐年更換兩人,可見其用心良苦。又如《燕平書院章程》 專門提出“董事經理,每年經費收支及實存錢數,開列清單,張貼書院,乃于年終造具兩冊……永久備查”〔7〕鄧洪波主編《中國書院學規集成》,第4 頁。。此為細致的財務審核公示規定。

三、復合制度架構:知識階層與官方的博弈與配合

在書院制度中,學規與章程兩類規范區分明顯,上文已述。更為重要的是,二者所構成的復合制度架構,在共同規范書院教育管理事項中合理搭配,體現了知識階層與官方在書院層面的博弈與配合。這是書院精神得以生發與涵養的制度原因。

其一,不難發現,導致書院學規與章程差異的原因在于,二者是不同群體博弈的產物。學規由知識階層制定,章程則出自官方。不同群體的理想與價值追求各異,進而導致學規與章程在制度風格上的分殊。以白鹿洞書院為例,自朱子撰《揭示》 之后以迄于清,明顯存在由兩種群體制定的兩類規范。例如,陸九淵《白鹿洞書院講義》、胡居仁《續白鹿洞學規》、章潢《為學次第八條》 等措意于立志、修身、為學,為學者勸諭,是為學規。與此相對,李齡 《規示諸生八事》、羅輅《洞學榜》 《洞榜三事》、蔡士瑛 《白鹿洞洞規》 等則為地方官或學官制定的書院管理規程,內容所及,無非經費管理、職事安排、生員規范、祭祀儀注等事,是為章程。有意思的是,這兩種群體身份導致的制度區隔并不絕對,朱子建書院定《揭示》 時,知南康軍,但他并不以官員身份定規,甚至反對官方規范。類似的例子還有明嘉靖朝的鄭廷鵠,他既以知府身份下發 《示白鹿洞主貼》 《酌定肄業洞生》 等典型章程;又以學者身份擬定《白鹿洞講義四首示師生》,其內容為學規。這種知識分子與官員的身份重疊,或為二者之間的配合和默契埋下伏筆。

其二,在制度觀念層面,自有書院學規始,學者對官方規則的反對有年,前文已述。然而,可貴的是,兩種群體身份所確立的兩類制度,達成了良好默契,在規范書院事務中相互配合。這不僅是筆者的“后見之明”,此類認知早已有之。例如,明萬歷年間,福建提學副使岳和聲在擬定《共學書院會規》 時稱:“凡學必有約,凡會必有規。規以佐約,凜于王鈇,非章程之為也?!薄?〕鄧洪波主編《中國書院學規集成》,第513 頁。岳氏所稱的“約”,應為學規,“規” 則是其制定的會規,屬于章程。言下之意,學規所載是書院的基本目標與核心任務,章程所載事項僅有輔助性質。從制度架構來看,章程須配合、輔助學規,并保障其實施。

其三,在規范事實層面,書院學規所定的教育宗旨與立品為學途徑,是書院制度之主干,是目標性規范;同時,章程雖然細致嚴格,且以官方為后盾,但其是操作性規范,其對學規的配合與尊重俯拾即是,可分為明示的部分、推知的部分與制度分工的部分。首先,就明示部分而言,多數章程明確強調書院宗旨與學術傳承,強調遵守學規。例如,明成化年間李齡《規示諸生八事》 第1 條即稱:“諸生入洞,悉遵文公教條及程、董學則、真西山教子齋規,不可有違?!薄?〕鄧洪波主編《中國書院學規集成》,第640 頁?!度A陽書院章程》 第3 條規定:“為人必先立品,為學必先辨志。儒家教條學規,言之鑿鑿。凡在院肄業諸生……以謹院規,而端士習?!薄?〕鄧洪波主編《中國書院學規集成》,第226 頁。此處明確要求生員遵守以立品、為學為主要內容的“儒家教條學規”?!尔}憲札發條規示諭》 則規定:“諸生有則改之,無則加勉,務各奮志潛修,敦品礪行……”〔3〕鄧洪波主編《中國書院學規集成》,第1452 頁。,意在強調學規所秉持的教育宗旨。

其次,推知的部分主要體現在禮遇山長等方面。山長多為一方宿儒,是知識階層在書院的代表,章程禮遇山長、樹立山長權威可視為官方對于知識階層的尊重,側面體現出對學規的配合。明代袁懋貞所定《申聘南昌鄉紳申曰敬主洞并議款》 規定:“(洞主)其意固淡如,而闡明道學,造就人材,非尋常皋比等也?!?對于洞主(即山長)的人品學問推崇備至。類似的還有《華陽書院章程》,其第1 條在規定延請山長中稱:“經師、人師,古稱難得,茍得其人,乃足振士風而傳樸學?!?可見,山長代表的學術傳統享有崇高地位,官府須尊重,故要“至公舉景仰之人”?!?〕鄧洪波主編《中國書院學規集成》,第226 頁。此外,在章程規定中,山長享受的物質待遇頗高,也說明官府“尊重山長,以昭師承” 的美意。例如,據《燕平書院章程》,院長(即山長)待遇占書院年收入泰半。相較之下,由官府委派的學官——監院則薪酬不高?!?〕鄧洪波主編《中國書院學規集成》,第4-6 頁?!尔}憲札發條規示諭》 規定,山長除東西房舍用于會客、藏書之外,“東內一間乃山長閑居之地”〔6〕鄧洪波主編《中國書院學規集成》,第1452 頁。。在書院用房并無寬裕的情況下,再次佐證山長待遇之優厚。院長與監院分屬知識階層與官方兩類群體,如此設置典型體現了章程對于知識階層的配合與尊重。

再次,在制度分工部分,章程規定了諸多與立品為學密切相關的教育事項,可視為對學規的補充。例如,學者反對書院過于重視科舉。朱熹在《衡州石鼓書院記》 中言“(石鼓書院)將以俟四方之士有志于學而不屑于課試之業者居之?!?又言:“今日學??婆e之教,其害將有不可勝言者,不可以是為適然而莫之救也”?!?〕《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 卷79 《衡州石鼓書院記》,《朱子全書》 第24 冊,第3782 頁。陳東原指出:“自動講學,不受政府干涉與反科舉的精神是書院不朽的靈魂,如果失去了這兩種精神,而僅保有書院的制度,那就不配算作書院?!薄?〕陳東原《書院史略》,《學風》 1931 年第1 卷第9 期。傅順時在《兩宋書院制度》 一文中,將書院精神概括為六點,其中之一即“反對科舉”?!?〕傅順時《兩宋書院制度》,《之江期刊》 1937 年新1 卷第7 期。然而,在實際中,科舉應試對于普通生員學子的學業不可謂不重要。盡管明清以降的書院已多官學化,在可見的學規中,并未規定生員舉業。章程補充了生員考試和舉業等制度內容。類似的情況尚有教官分工、生員膏火保障等與書院治學施教相關的具體事項。章程均以配合的姿態,補充了學規之不足。

綜上所述,以規范分析視角言之,書院制度包含學規、章程兩類。二者在規范屬性、效力來源、內容主旨、制度功能等方面存在差別。學規以教育為旨,是師生約定的以修身為學等事項為基本內容的柔性規定。章程以管理為要,是官方制定的以日常管理為內容的細致規程。更為重要的是,書院學規與章程是不同群體的產物,學規由以理學家為代表的知識階層所設,章程則出自官方。不同群體的理想與價值追求各異,進而導致學規與章程制度風格分殊??少F的是,學規與章程在共同規范書院教育管理事項中相互促進、相得益彰,學規是書院制度之主干,章程配合補充學規的實施,二者共同構成書院復合制度架構。

細致研究書院制度,不僅可一探書院本質,更可為當代高等教育高質量發展、推進教育強國戰略提供重要借鑒。其一,傳統書院復合制度架構對于理順當代高等教育制度具有多方位的啟示作用。例如,應進一步理順高校治理制度,在教育法的框架內推進高校章程的制定與完善,以章程為統領構建高校內部制度框架,切實尊重并發揮高校師生在學校決策、學術、行政、民主監督等環節的主體作用。其二,書院復合制度背后官方與知識階層的默契與合作啟示我們,應推進高校與地方政府的良性互動。例如,應優化高校財政資金投入機制,進一步推進產學研相結合取得實效,探索形成以校地合作為基礎的區域特色產業鏈等。其三,書院復合制度所涵養的書院精神對當代高等教育具有借鑒價值。學習與傳承書院精神,可進一步激活高校在基礎研究、科技創新、人才培養、文化傳承等方面的潛能,讓高校在滿足人民群眾對優質高等教育需求的同時,為加快建設教育強國、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基礎性、戰略性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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