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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控制、國家審計與國企避稅

2024-01-14 01:53賀星星胡金松
審計與經濟研究 2024年1期
關鍵詞:國家審計融資約束公司治理

賀星星 胡金松

[摘要]選取2007—2017年上市中央企業集團為研究對象,實證檢驗內部控制對國企避稅的影響作用以及國家審計監督對兩者關系的調節效應。研究結果表明,內部控制具有抑制國企避稅的治理功能,國家審計監督會顯著增強內部控制對國企避稅的抑制作用,說明內部控制和國家審計是深入理解國有企業稅負水平及其變化的重要因素。進一步研究發現,內部控制對避稅的治理效應在地區稅收征管強度小、社會審計質量低和避稅激進的國企中更為顯著;通過分解內部控制五要素后研究發現,內部控制對避稅的抑制效應集中體現在控制活動和信息與溝通兩大要素上。機制分析結果表明,內部控制可以通過緩解企業融資約束來達到抑制企業避稅的治理目的。

[關鍵詞]國有企業;企業避稅;內部控制;國家審計;公司治理;融資約束;社會審計

[中圖分類號]F239.44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44833(2024)01001310

一、引言

2017年G20峰會上,國家主席習近平明確提出“將打擊避稅作為改善全球經濟領域治理的重要手段”。2020年國家稅務總局推進重點稅源隨機抽查工作,被隨機抽查企業查補稅款高達600多億元,由此可見避稅問題在中國較為嚴重[1]。國有企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物質基礎和政治基礎,必須積極合理納稅,保證國家重點稅源的穩定。國企下屬企業眾多,各方面關系錯綜復雜,卻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從而使得國企的避稅行為更加嚴重[2]。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明確強調要“深化國資國企改革”,治理國企避稅問題是改善國企治理環境和推動新一輪國企改革的具體要求。所以如何治理國有企業避稅已經成為一個需要我們直面的現實問題,值得學界探究。

國企避稅問題一直是理論界和實務界關注的焦點,但尚未達成一致意見。第一,避稅動機的爭議性。一方面,由“父愛主義”“政府的支持之手”和“政治庇護”等理論可知,國企容易得到來自政府的關懷和偏愛[3],避稅動機不強。另一方面,創造稅收是國企重要的政治任務,但利潤通過稅收形式大量上繳又會影響企業的經營發展,所以國企有動機通過避稅增加現金流,緩解財務壓力。第二,稅負負擔的爭議性。有學者指出,國有企業承擔著更高的稅負率,且國有股權比例越高,實際負擔越重[45];但也有研究發現,國有企業的稅負低于非國有企業[6]。國企在避稅問題上存在的爭議不利于深化國資國企改革,影響國企避稅動機和避稅程度發生變化的因素需要進行更深層次的研究,因此本文將研究對象聚焦于國有企業。

國有企業避稅特別是重點稅源企業避稅,一方面會使得國家稅收收入不穩定,有損國家利益,同時激進的避稅行為也會引發錯誤的示范效應,進一步加劇稅收稅源的流失,影響稅收政策對市場經濟的調節作用;另一方面,國企大規模避稅可能會為管理層攫取私人利益和尋租活動提供掩護,高管會利用避稅交易的復雜性和隱蔽性為其掠奪股東財富披上“合法外衣”,也為其“抽租”行為提供便利,進而掩蓋自利行為[79]。此外,卷入避稅丑聞的企業在市場上會招致負面評價[10],容易造成聲譽損失[11],不利于自身的可持續發展??梢?,國有企業避稅會在資本市場上引發一系列消極影響,因此有必要研究影響國企避稅的因素和治理避稅的作用機制。

內部控制作為企業內部監督的核心因素,在國企內部構建的平衡制約機制能夠合理管控企業風險,在提高會計謹慎性的同時可以增強企業社會責任感[1213],對國企發揮著較大的治理作用,那么其能否對避稅行為也產生治理作用?此外,基于公共受托責任理論,國家審計具有監督國有企業運用國有資本從事生產經營的職責,可以改善公司內部控制運行環境,提高內部控制質量[1415],那么國家審計是否會因此而影響內部控制與國企避稅之間的關系?

為回答上述問題,本文選取2007—2017年上市央企集團作為研究對象,實證檢驗內部控制對國企避稅的影響作用以及國家審計監督對兩者關系的調節效應。本文可能的邊際貢獻在于:第一,從國企避稅治理的角度出發研究發現,內部控制是影響國企避稅的重要因素。同時,通過對內部控制五要素的分解證明了內部控制對提升國企避稅治理效率的積極效果,為內部控制制度在我國國有企業的設計和執行提供了部分理論支持與經驗證據。第二,從國企內外部監督合力視角出發研究發現,國家審計監督在內部控制抑制國企避稅的治理過程中發揮了調節效應,豐富了國家審計與內部控制之間的關系研究。第三,進一步研究指出,內部控制可以通過改善國企融資約束狀況來治理企業避稅,豐富了內部控制在微觀治理層面特定經濟后果方面的研究。

二、文獻綜述

避稅作為企業治理領域一個經典又重要的話題,一直備受學界關注,現有文獻對企業避稅行為進行了一定研究。在外部政策環境方面,經濟周期和資本市場開放程度等宏觀因素是影響企業避稅的重要原因[1617];社保費征管體制改革和所得稅分享改革等宏觀政策的出臺也會對企業避稅行為產生治理作用[1,18];社保費用增加和稅收執法不嚴會加劇企業的避稅程度,但信息監管技術的進步則會進一步壓縮企業的避稅空間[1921]。在公司治理方面,機構投資者的引入和會計信息可比性等治理機制的設計可以降低企業避稅程度[2223],促進企業高質量發展。此外,企業受融資約束的程度也是影響避稅的重要因素[24]。

本文主要探討內部控制對國企避稅的治理作用,屬于內部公司治理因素?,F有研究結果表明,高質量的內部控制能降低匯率波動以及股價崩盤所帶來的風險[2526],增強企業應對外部經營風險的能力,不僅能減少超額在職消費和管理層腐?。?728],還能抑制企業非效率投資[29]。雖然內部控制對企業發揮著較大的治理作用,但針對其能否有效抑制企業避稅的研究卻明顯不足,即使陳駿和徐玉德指出內部控制能有效抑制企業避稅行為[30],其研究主體也并不特指國有企業,這為本文留下了探索空間,從而為內部控制發揮抑制國企避稅的治理作用提供了研究方向。

基于公共受托責任理論,國家審計機關具有監督國有企業運用國有資本從事生產經營的職責,國家審計可以“精準”提升國企內部控制質量[1415],但治理作用僅在審計工作完成后短期內有效,未在非審計期間持續發揮作用[31]。那么作為重要的外部監管主體,國家審計能否有效對國企發揮監督治理作用,從而影響內部控制對國企避稅的治理作用呢?目前鮮有文獻將內部控制抑制國企避稅的治理效應置于國家審計這一外部監管環境之中進行分析。

綜上可知,影響企業避稅行為的因素錯綜復雜,現有學者的研究視角較為廣泛,但審計和內部控制作為影響企業避稅的重要因素,目前未得到足夠的關注,尤其是國家審計對企業避稅行為的影響,現有研究未能給出合適的答案。本文試圖從增強國企內外部監督合力的視角出發,檢驗國家審計在內部控制抑制避稅中發揮調節效應的內在邏輯。

三、理論分析與研究假設

(一)內部控制與國企避稅

第一,內部控制是一種有效地對權力進行約束的制度安排[28],高質量的內部控制可以加強對國企的內部監督,改善對避稅的內部監督機制,并在公司章程中進行制度化,保證企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從而影響企業避稅的經濟決策,抑制國企避稅。一方面,《關于加強中央企業內部控制體系建設與監督工作的實施意見》中強調了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規目標,“是否存在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受到處罰的情況”被作為內部控制缺陷的認定標準之一[30]。國企激進的避稅行為無疑會加大違法違規的風險,同時也會降低外界對其內部控制有效性的評價;內部控制會通過風險防范機制規范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通過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問責的方式[26]來降低因避稅而帶來的風險,減少國企避稅行為。另一方面,高質量的內部控制可以減少由避稅帶來的收益,使國企進行避稅的動機被大大削弱。企業避稅行為往往是對避稅收益和成本進行權衡取舍的結果,國企避稅的主要收益是由避稅所節約的現金流和由此而緩解的資金壓力,而最主要的避稅成本是避稅被發現后稅收征管部門對企業的經濟問責和行政處罰以及資本市場給予的負面聲譽懲戒[32]。內部控制的核心目標之一是保證企業合法合規經營,高質量的內部控制通過約束機制和懲罰機制對企業的經營活動加強監控,對因避稅而帶來的風險進行評估,發現、制止和糾正國企在避稅中偏離法律法規的行為,使避稅行為被稽查的可能性大大增加,減少了避稅的機會。此外,避稅活動可能會為管理層攫取私人利益和尋租活動提供掩護[7,9],而有效的內部控制可以減少以攫取私利為目的的激進避稅行為[33],通過對國企代理人進行激勵和監督的制度安排來緩解代理沖突,壓縮管理層的利己空間,抑制國企高管通過實施避稅策略來謀取私利的行為動機,從而減少企業避稅。

第二,內部控制水平高的企業能通過五要素(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和內部監督[15])的實施對國企避稅產生抑制作用。內部環境由企業文化、管理層領導風格和員工道德等構成[25],良好的內部環境有利于在國企中營造公開透明的稅務信息披露環境,保證企業合理進行納稅申報和繳納相關稅費。此外,風險評估能及時識別、系統分析國企因避稅而帶來的風險,對各流程和各環節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評估,并提出相對應的風險應對策略,將避稅所帶來的風險控制在企業可承受范圍之內,抑制不合理的避稅行為??刂苹顒邮菍蠼洜I管理的制度控制以及相對應的流程控制,包含眾多控制風險的特定程序,有助于及時發現企業內部契約各方發生的不具主觀故意性的隨機錯誤,對避稅行為具有治理作用。信息與溝通可以反映稅務信息在企業內外部傳遞的過程,當內部控制有效時,風險控制和內部審計等部門會提前告知并制止不合理的避稅行為,將避稅所帶來的風險最大化消滅在事前。此外,在企業外部,暢通的信息與溝通渠道會增強投資者、監管機構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獲取公司相關稅務信息的能力,加強對企業涉稅業務的外部監督,避免過度避稅的行為。有效的內部監督可以持續地監管企業的稅務風險,及時了解稅務工作動態并識別稅務工作中的內部控制缺陷,通過減少內部控制缺陷數量來抑制企業過度避稅行為。

第三,內部控制能夠從其他微觀治理層面有效抑制國企避稅。內部控制水平越高,企業的融資約束程度越低、非效率投資越少[24,29],有助于降低企業在各種不確定因素下發生虧損的可能性,減輕國企所面臨的經營壓力和外源融資壓力,增加企業現金流,進而減少由財務壓力帶來的避稅行為。同時,有效的內部控制還能緩解企業信息不對稱[34],一方面,確保自上而下暢通的信息溝通渠道,有效抑制國企在機會主義動機下的避稅行為,減少因信息不對稱而造成的不具有主觀故意性的避稅行為;另一方面,通過加強稅務信息在各部門之間的溝通交流,提高董事會、監事會和內部審計等治理機構對稅務風險的監督作用,提升內部監督效果,抑制企業避稅。最后,有效的內部控制可以增強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程度[13],合理納稅作為國企重要的社會責任,也理應會受到內部控制的影響,為保證國企社會責任的合理履行,內部控制也會發揮治理作用,減少企業避稅行為。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假設H1。

H1:在其他條件一定的前提下,內部控制可以抑制國企避稅。

(二)內部控制、國家審計與國企避稅

隨著我國經濟逐漸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對國企內部控制質量的要求也越來越高,然而內部控制的制定和執行均由企業內部各主體進行[35],當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或存在缺陷時,可能會形同虛設,難以發揮抑制避稅的治理作用。國家審計是內生于國家治理體系下的“免疫系統”,具有揭示、抵御和預防三大治理功能[14],應積極配合內部控制開展工作,增強內部控制對避稅的治理功能。

第一,內部控制與國家審計在治理國企避稅上具有共同的目標、強烈的協同意愿和暢通的溝通機制。首先,降低國企稅務風險是兩者共同的目標。高質量的內部控制會在國企稅務信息報出前規范企業納稅行為,使國企的納稅行為合法合規,進行“事前防范”或“事中控制”,降低國企稅務風險;同時,國家審計通過“事后控制”驗證稅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督促國企對納稅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減少稅務風險。其次,國家審計屬于國企外部監督范疇,獨立于被審計單位之外,無法做到對國企納稅行為的實時跟蹤,而內部控制隸屬于國企組織架構,可以對稅務信息實施全方位控制。面對企業避稅的治理難題,國家審計與內部控制可以相互配合,增強監督合力,發揮比單一治理機制更強的治理效應。此外,信息與溝通是內部控制五要素之一,當國企面臨國家審計時,良好的內部控制可以在國企中構建暢通的信息與溝通渠道[29],保證審計工作人員和企業涉稅業務人員進行良性的溝通交流,更好地抑制避稅。

第二,國家審計可以“精準”提升內部控制質量[1415],改善內部控制的運行環境,有效助力內部控制發揮抑制避稅的治理作用?,F階段風險導向審計模式下的國家審計行為會在審計時考慮國企內部控制質量問題,審計署會要求相關審計人員在安排實質性程序之前,先對被審計國企的內部控制進行控制測試,對內部控制的執行情況進行全方面檢查,揭示國企是否存在內部控制缺陷,并針對已經存在的缺陷問題提出整改意見,通過抵御功能和預防功能督促國企整改自身內部控制缺陷,改善內部控制設計,強化內部控制的執行有效性,減少因內部控制缺陷而導致的避稅問題。此外,國家審計會通過“回頭看”的多次審計方式來強化對國企的監督,從而進一步提高國企內部控制質量,抑制企業避稅。

第三,作為大股東或出資人,國資委直接領導國有企業,對國企高管采取行政任免的方式,使得國企具有“政治人”色彩,但作為市場主體,其又具有“經濟人”屬性[36],這種雙重屬性使得在治理避稅時要做到“政經有別”,需要針對“政治人”的政治監管和針對“經濟人”的公司治理機制共同發揮作用。內部控制的本質是對權力的監督與制衡,其制定和執行均由企業內部各主體決定[35],是企業內生的制度集合,是針對國企“經濟人”屬性的治理機制,可以影響企業避稅的經濟決策,保證企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合理納稅。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囿于合謀串通和“內部人控制”等固有限制,內部控制很可能會形同虛設;另一方面,產權的公有性和管理層“準官員式”晉升機制使得國企“政治人”身份特征顯著于其“經濟人”屬性。因此,單單僅依靠公司治理機制可能無法發揮抑制避稅的治理作用,還需要更具權威性的外部治理機制的協助?!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賦予國家審計機關監督國有企業運用國有資本從事生產經營的職責,這恰好滿足了針對國企“政治人”身份的行政監管需要。國家審計天然具有的政治監管色彩以及其對內部控制質量的促進作用[14],使得其在治理國企避稅時既滿足了“政經有別”的要求,又將政治監管與公司治理融合起來,能更好地保證內部控制對避稅的抑制作用。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假設H2。

H2:在其他條件一定的前提下,國家審計監督會顯著增強內部控制對國企避稅的治理作用。

四、研究設計

(一)樣本選擇與數據來源

本文選擇2007—2017年為研究區間,并將樣本限于上市央企集團。

本文依據審計署公開的審計公告結果和CSMAR數據庫中的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名稱”或“直接控制人名稱”,找出上市央企集團,剔除ST、*ST、金融業以及相關數據缺失的樣本,最終得到3209個樣本觀測值。內部控制數據來自迪博·中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數,國家審計的相關數據根據審計署官方網站發布的審計公告結果經手工整理得到,其他數據來自CSMAR數據庫。本文對所有連續變量進行上下1%的縮尾處理(Winsorize),進而控制和減少極端值的影響,采用軟件Stata16.0進行數據處理。

(二)變量定義

1.國有企業避稅程度。

參考許紅梅和李春濤、陳德球等的研究[1,32],本文使用名義所得稅率與實際所得稅率的差額(Diff)來衡量國企上市公司的避稅程度,實際所得稅率=(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息稅前利潤。企業名義所得稅率超過實際所得稅率的程度越高,說明企業越有可能避稅;該數值越大,企業避稅程度越高,避稅行為越激進。

2.內部控制。借鑒賀星星和胡金松的研究[37],本文選取迪博·中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數作為測度內部控制質量(IC)的指標,將該指標數值除以100,并將計算結果取對數來衡量內部控制質量(IC)。

3.國家審計介入程度。借鑒吳秋生和王婉婷的研究[38],若央企集團接受過審計署的審計,則將國家審計介入樣本公司的當年及以后年度賦值為1,將介入之前年度賦值為0;對多次審計的介入當年及以后年度在原先賦值的基礎上累加1,而之前為0。因此,每個央企集團每年的國家審計介入程度取值即為每年的賦值總和,以此來衡量國家審計介入程度(Audit)。

4.控制變量。參考池國華等[14]、賀星星和胡金松[37]的研究,本文選取如下控制變量:公司規模(Asset)、董事會規模(Board)、獨立董事比例(Independ)、兩職兼任情況(Ifjz)、財務杠桿(Lev)、股權集中度(First)、管理層持股比例(Glccg)、企業年齡(Age)、公司成長性(Growth)、管理費用率(Glfy)、高管薪酬(Salary)等,同時還控制年度效應、行業效應和行業-年度效應。

變量的具體定義見表1。

(三)模型設定

為了驗證H1,本文構建如下模型:

Diffit=α0+α1ICit+∑Controlsit+SymboltApj+λt+φjt+εit(1)

為了驗證H2,本文在模型(1)的基礎上,加入IC與Audit分別進行中心化后的交互項IC×Audit,構建如下模型:

Diffit=β0+β1ICit+β2Auditit+β3(ICit×Auditit)+∑Controlsit+SymboltApj+λt+φjt+μit(2)

在模型(1)中,我們主要關心IC的系數α1,若α1顯著為負,則H1得證。在模型(2)中,我們主要考察關鍵系數β3,若β3顯著為負,則H2得證。

五、實證結果與分析

(一)描述性統計

根據變量的描述性統計結果(未列示,備索),Diff的平均值為0.0813,表明樣本公司整體上的實際稅率低于名義稅率,國企避稅可能是一種普遍現象;Diff的最小值為-0.5751、最大值為0.8137、中位數為0.0765,表明有一半以上的上市央企集團可能存在避稅行為,但避稅程度差異較大。IC的平均值為1.8117,最小值、最大值分別為0、2.2568,表明樣本企業的內部控制質量整體水平較高,但不同國企的內部控制質量差異較大;中位數為1.9228,表明半數以上的企業處于較高的內部控制水平。Audit的最小值、最大值分別為0、3,表明樣本企業最多接受過三次國家審計,最少的沒有接受過國家審計,國家審計的介入程度差異較大。

(二)回歸分析

在回歸分析之前,本文對模型中各變量進行了相關系數檢驗和方差膨脹因子檢驗(VIF)(結果未列示,備索)。IC與Diff在1%的水平上顯著負相關,相關系數為-0.077,表明內部控制有助于抑制國企避稅,H1得到初步驗證。Audit與IC在10%的水平上顯著正相關,相關系數為0.034,表明國家審計監督有助于提高內部控制質量。各變量的VIF最大值為2.30、最小值為1.02、平均值為1.33,VIF值基本接近于1,說明各變量之間基本不存在多重共線性問題。

由表2可知,在列(1)中,IC與Diff在1%水平上顯著負相關,回歸系數為-0.0307,表明內部控制可以抑制國企避稅,H1得到支持。在列(2)中,交互項IC×Audit與Diff在5%水平上顯著負相關,回歸系數為-0.0262,表明國家審計可以增強內部控制對國企避稅的抑制作用,H2得到支持。

(三)穩健性檢驗

1.替換企業避稅的測度指標

本文借鑒吳聯生的研究[5],分別采用所得稅費用/息稅前利潤、(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稅前利潤-遞延稅款變化額/法定稅額)來計算實際稅率1和實際稅率2。上市公司適用的名義稅率與實際稅率1、實際稅率2的差額分別表示為Diff1、Diff2,即為本文使用的公司避稅程度的替換變量。

2.替換國家審計的測度指標

本文將模型(2)中的國家審計介入程度(Audit)替換為審計前后啞變量(Postaudit)。借鑒池國華等[14]的研究,當被審計單位接受審計時,被審計當年及以后年度Postaudit取1,否則為0。此外,考慮到審計署會提前公布每年的審計計劃,央企集團有可能提前獲知自身是否為被審計對象,從而提前調整納稅狀況,所以本文同時借鑒賀星星和胡金松的研究[37],進一步重新定義審計前后啞變量(Postaudit),央企集團被審計署審計前一年及以后年度取1,否則取0,用Post表示。

3.排除替代性解釋

本文的數據樣本區間為2007—2017年,研究結果可能會受到樣本區間內發生的其他影響國企避稅的外生事件的影響??紤]到2007年新會計準則的實施和企業所得稅會計的變化會對國企的財務指標和會計賬務處理過程產生影響,進而影響國企計稅口徑和稅務籌劃方式,對企業稅務行為產生沖擊;2008年爆發的全球性金融危機對中國經濟和資本市場產生了較大不利影響,導致企業的外部融資成本和難度大大增加,國企有可能通過避稅來增加稅后現金流,緩解財務壓力;2016年“營改增”政策的全面實施使得國企不再繳納營業稅,有可能對企業產生“減稅效應”,進而對企業避稅行為產生影響。為了排除前述可能存在的替代性解釋,避免其對研究結論產生干擾,本文將樣本區間設為2009—2015年對基準模型進行檢驗。

4.內生性處理

第一,控制遺漏變量。本文在基準回歸的基礎上,進一步引入賬面市值比(Mb)、兩權分離度(Lqfl)、凈資產收益率(Roe)、總資產收益率(Roa)、經濟增加值率(ZEVA)和消費性現金支出(Ocfd)等控制變量,以緩解遺漏變量導致的內生性問題可能對本文研究結論造成的影響。

第二,傾向得分匹配法(PSM)。鑒于被審計央企和未被審計央企可能存在較大差異,本文借鑒賀星星和胡金松的研究[37],選擇PSM方法緩解樣本選擇偏誤帶來的內生性問題。具體做法如下:本文采用Logistic回歸方法,選取公司規模(Asset)、財務杠桿(Lev)、股權集中度(First)、企業年齡(Age)、總資產收益率(Roa)、管理費用率(Glfy)、是否發生虧損(Loss)、高管薪酬(Salary)、股權制衡度(Balance)和兩職兼任情況(Ifjz)等作為特征變量,并控制行業和年度固定效應,得到模型傾向值得分,對被審計過的央企集團與未被審計過的央企集團進行1∶1最鄰近匹配,得到匹配的樣本組,基于這一PSM樣本重新進行回歸分析。

以上穩健性檢驗結果(未列示,備索)和基準模型的回歸結果是非常一致的,沒有改變前文所得研究結論。

六、進一步研究

(一)異質性分析

1.基于稅收征管力度的異質性分析

企業避稅與否是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之后的結果,其中最重要的是對避稅收益和成本的考量。陳德球等指出,企業稅收規避成本由被稅收征管部門發現的概率以及導致的處罰數額和相應的聲譽損失等因素構成[32]??紤]到稅收征管力度的不同有可能會影響企業的避稅行為,本文進一步考察地區稅收征管力度差異對內部控制和國企避稅之間關系的影響。

當稅收機關執法力度強時,會加強對企業賬目的核查力度,提高公司稅務信息透明度,企業稅收規避的風險成本顯著增加,因此在稅收征管力度大的地區,企業避稅的邊際成本較高。如果企業存在大量避稅的情況,當征管力度加強時,企業涉稅活動的合規性以及涉稅數據的可靠性將面臨嚴格的外部審查,避稅問題被發現的可能性大大增加,稅務部門可以發現更多的涉稅問題,并對企業進行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使得企業避稅成本上升,越不傾向于避稅。此外,若稅收征管力度大,則國企避稅相關問題可能已經被稅務征管部門發現并且國企已經整改,所以內部控制監督查出避稅問題的概率以及監督效力就會減弱,高稅收征管強度會在很大程度上削弱內部控制對國企避稅的治理作用。而在稅收征管強度較低的地區,稅收執法監管力度小,國企避稅問題不易被征管部門發現和向外界表露出來,可能會加劇國企的避稅程度,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內部控制的治理效應來彌補稅收征管強度較低地區的治理不足。因此,我們推測內部控制對國企避稅的治理作用在稅收征管強度較低地區的公司中更明顯。借鑒曾亞敏和張俊生的研究[39],本文將TE定義為各地區實際稅收收入與預期可獲取的稅收收入之比,用來衡量地區稅收征管強度,計算模型如下:

Tit/GDPit=β0+β1(IND1it/GDPit)+β2(IND2it/GDPit)+β3(OPENit/GDPit)+εit(3)

T表示各地區當年年末的稅收收入;GDP表示各地區第t年的生產總值;IND1為各地區當年末的第一產業產值;IND2為各地區當年末的第二產業產值;OPEN為地區開放程度,等于各地區年末的進出口總額。我們將收集到的各地區上述數據代入模型中進行回歸,根據回歸結果擬合預期的稅收T′,稅收征管強度即為實際稅收收入與估算的稅收收入之比TE=T/T′,該比值越高,表明當地稅收征管強度越大,如果高于樣本中該指標的中位數,則TE取值為1,否則為0。

由表3可知,在稅收征管強度大的地區,IC與Diff在1%水平上顯著負相關,回歸系數為-0.0266;在稅收征管強度小的地區,IC與Diff的回歸系數為-0.0473,在1%水平上顯著負相關??梢?,在稅收征管強度小的地區,IC與Diff回歸系數的絕對值更大。經驗p值顯示兩組樣本間IC的回歸系數的差異在10%水平上顯著,進一步證實了上述差異在統計上的顯著性。以上結果表明,在稅收征管強度較弱的地區,高質量的內部控制對國企避稅的抑制作用顯著更強。

2.基于社會審計質量的異質性分析

在兩權分離的現代企業制度下,國企由于先天“所有者缺位”,更容易產生委托代理問題,而社會審計作為國企重要的外部監督機制,能降低企業信息不對稱程度,增強信息透明度,緩解委托代理問題,發揮積極的治理作用,所以社會審計質量的高低也會對國企產生不同的治理作用,進而影響內部控制與國企避稅之間的關系。

高質量的社會審計會增強會計信息的可信性,迫使管理層向各利益相關方提供高質量的財務報表,有效抑制企業盈余管理程度,改善公司治理能力,從而推進內部控制工作開展,增強對國企避稅的治理效應。高質量的社會審計能夠發現國企財務報表中是否存在因舞弊或錯誤而導致的重大錯報問題,對避稅具有治理作用,會減少企業激進避稅行為[40],所以當社會審計質量較高時,國企避稅相關問題可能已被審計師發現并且國企根據審計意見已完成整改,此時內部控制監督查出避稅問題的概率以及治理效力就會被削弱。因此,本文預測在社會審計質量較低時,內部控制將會發揮出更好的治理作用,減少國企避稅行為。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采用是否“四大”審計代表社會審計質量,當企業被“四大”(Big4)審計過時取1,否則為0。由表3可知,在高質量社會審計的樣本中,雖然IC與Diff的回歸系數為-0.0170,但不具有顯著性;在低質量社會審計的樣本中,IC與Diff在1%水平上顯著負相關,回歸系數為-0.0321。經驗p值顯示兩組樣本間IC的回歸系數的差異在1%水平上顯著,進一步證實了上述差異在統計上的顯著性。以上結果表明,在社會審計質量較低的情況下,內部控制對國企避稅的治理效果更好。

3.基于國企避稅程度的異質性分析

前文研究結果表明,高質量的內部控制有益于抑制國企避稅,并且在不同外部監管條件下,內部控制對國企避稅的治理作用存在差異性??紤]到不同避稅程度的企業對于避稅成本收益的分析有所不同,借鑒詹新宇等的做法[7],本文將企業避稅程度分為10、25、50、75和90五個分位點,將10分位點的企業定義為保守型避稅企業,將90分位點的企業定義為激進型避稅企業,使用分位數回歸探究不同避稅程度國企的內部控制對避稅的影響作用。由表4可知,從10分位數點來看,雖然IC與Diff的回歸系數為-0.0045,但不具有顯著性,說明在保守型避稅企業中,內部控制并不能對避稅起到抑制作用;從25、50、75和90的分位點來看,IC與Diff的回歸系數分別為-0.0165、-0.0284、-0.0375和-0.0416,IC與Diff至少在5%水平上顯著負相關,說明在非保守型避稅企業中,內部控制對避稅起到了抑制作用,并且隨著分位數的增加,回歸系數的絕對值在不斷變大,顯著性水平也在提升,說明企業避稅程度越高,內部控制發揮抑制避稅的治理作用越大。

4.內部控制五要素分解

本文在理論分析中指出,內部控制水平高的企業能通過五要素的實施對抑制國企避稅產生影響。借鑒陳漢文和楊晴賀的研究[25],本文檢驗內部控制具體要素對國企避稅的影響作用,從迪博公司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數據庫獲取內部環境(IC1)、風險評估(IC2)、控制活動(IC3)、信息與溝通(IC4)以及內部監督(IC5)五個分項指標的數據,其中IC1等于內部環境得分除以100,其余四要素同理得到。由表5可知,在列(3)和列(4)中,IC3、IC4與Diff分別在10%和1%水平上顯著負相關,回歸系數分別為-0.2157和-0.8447,這表明內部控制對國企避稅的治理效應主要是通過控制活動和信息與溝通這兩個主要一級指標來實現的,要發揮內部控制對國企避稅的治理作用,可以從優化控制活動和信息與溝通兩個方面入手。

雖然五要素檢驗中只有兩個要素是顯著的,但這并不意味著內部環境、風險評估和內部監督三個要素沒有發揮治理作用。首先,內部控制五要素之間相互影響、緊密合作,缺一不可。其次,內部控制制度是由五要素組成的一個集合,只有以一個整體的身份出現才能達到治理效用最大化,沒有其他要素的輔助,控制活動和信息與溝通這兩個要素也難以發揮抑制國企避稅的治理作用。最后,控制活動和信息與溝通對國企避稅治理功能的發揮與其他三個要素密切相關,內部環境是其他要素工作開展的前提,是內部控制的基礎,而風險評估和內部監督在國企避稅的治理過程中影響控制活動和信息與溝通功能的發揮。

(二)機制檢驗

前文研究結果表明,高質量的內部控制有助于抑制國企避稅,那么內部控制通過何種途徑能實現這一治理目標是值得深入研究的。由信息不對稱理論可知,當外部投資者無法掌握企業真實的運營或財務狀況時,企業對外籌資就會受阻,或者必須付出更高的籌資成本,以降低因信息不對稱而帶來的風險,由此造成企業外源融資的難度和成本遠遠高于內源融資的難度和成本。當從外界獲得資金的成本過高或無法獲得發展所需的資金支持時,企業會傾向于內源融資,以緩解融資約束。融資約束越嚴重的企業對內部資金的依賴性越強[41],而避稅具有一定的“現金流效應”,可以增加企業的稅后現金流,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企業的融資約束[42],因此,融資約束越強的企業,越有動機去避稅,陳作華和方紅星的研究也證實了這一點[24]。此外,程小可等研究發現,高水平內部控制可以有效緩解企業所面臨的融資約束[43]。上述研究為本文提供了一個理論上的機制檢驗思路,即內部控制能否通過緩解國企的融資約束來發揮抑制避稅的治理效應?接下來,借鑒溫忠麟和葉寶娟的研究[44],本文通過構造中介效應模型(4)、模型(5)來驗證上述思路是否成立。

FCit=α0+α1ICit+∑Controlsit+SymboltApj+λt+φjt+ηit(4)

Diffit=β0+β1ICit+β2FCit+∑Controlsit+SymboltApj+λt+φjt+θit(5)

其中,FC表示國企融資約束情況,本文使用KZ指數衡量上市公司面臨的融資約束程度,KZ值越大表明企業融資約束程度越高;控制變量與前文一致。由表6可知,列(1)中IC與FC在5%水平上顯著負相關,回歸系數為-0.2016;列(2)中FC與Diff在1%水平上顯著正相關,回歸系數為0.0075,初步表明內部控制可以通過緩解國企融資約束來抑制企業避稅。為了進一步增強中介效應回歸結果的可信性,我們對列(2)的中介效應進行Sobel檢驗,Sobel檢驗對應的p值為0.0781,中介效應得到進一步驗證。同時,本文采用Bootstrap方法進行檢驗,選擇95%的置信區間并進行重復抽樣1000次,在列(2)中所得置信區間未包含零,說明中介效應顯著?;诖?,本文可以得出結論:內部控制能夠通過緩解國企融資約束來發揮抑制避稅的治理效應。

七、研究結論與啟示

本文選取2007—2017年上市中央企業集團作為研究對象,實證檢驗內部控制對國企避稅的影響作用以及國家審計監督對兩者關系的調節效應。研究結果表明,內部控制具有抑制國企避稅的治理功能,并且國家審計監督會顯著增強內部控制對國企避稅的抑制作用。進一步研究發現,內部控制對避稅的治理效應在地區稅收征管強度小、社會審計質量低和避稅激進的國企中更為顯著;通過分解內部控制五要素后研究發現,內部控制對避稅的抑制效應集中體現在控制活動和信息與溝通兩大要素上;內部控制可以通過緩解企業融資約束來達到抑制企業避稅的治理目的。

結合所得研究結論,本文得到如下啟示:首先,在國企中要建立完備的內部控制體系,強化內部監督機制,建立起抑制不合理避稅行為的“免疫系統”,同時要強化控制活動和信息與溝通兩大要素對避稅的治理作用。其次,當國企接受國家審計時,應統籌國家審計和內部控制兩方面的資源,加強兩者的監督合力,建立治理避稅的協同聯動機制,降低企業避稅程度。最后,為更好地發揮內部控制的治理作用,可以優先完善地區稅收征管強度小、社會審計質量低以及避稅程度激進的國有企業內部控制制度,改善內部控制設計,提高內部控制的執行效率,從而提升內部控制對避稅的治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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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l Control, State Audit and Tax Avoidance by State-owned Enterprises

HE Xingxing1, HU Jinsong2

(1. School of Business, Guilin University of Electronics Technology, Guilin 541004, China;

2. School of Economics, Beij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 Beijing 100048, China)

Abstract: The study selected listed central enterprise groups from 2007-2017 to empirically examine the effect of internal control on tax avoidance of SOEs and the moderating effect of state audit supervision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The study shows that internal control has a governance function that inhibits tax avoidance by SOEs, and that state audit supervision significantly enhances the inhibitory effect of internal control on tax avoidance by SOEs, suggesting that internal control and state audit are important factors in understanding the level of tax burden of SOEs and its changes. Further research found that the governance effect of internal control on tax avoidance was more significant in the group of SOEs with low intensity of regional tax collection and control, low quality of social audit and aggressive tax avoidance; and by decomposing the five elements of internal control, it was found that the inhibitory effect of internal control on tax avoidance was concentrated on the two elements of control activities and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he analysis of mechanisms suggests that internal controls can serve the governance purpose of discouraging corporate tax avoidance by alleviating the degree of corporate financing constraints.

Key Words: state-owned enterprises; corporate tax avoidance; internal control; state audit; corporate governance; financing constraints; social au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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