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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藩的《族約》

2024-01-16 18:24吳艷紅
古代文明 2024年1期
關鍵詞:宗室鄉約

吳艷紅

關鍵詞:魯藩;《族約》;《魯藩別乘》;宗室;鄉約

宗藩是明代社會的特殊群體。明成化以后,宗藩在軍事和政治方面的權力已經被剝奪,但是隨著宗藩數量增加,藩府規模擴大,宗藩群體的治理成為一個突出的問題。既往研究多從朝廷角度出發,將宗藩作為客體,從法律、政策等層面進行探究,對宗藩本身的聲音關注不足。實際上,相當一部分宗藩在本群體治理方面也有自己的態度和建議。弘治年間,位于山東兗州的魯王府曾制定《族約》,就是一例。魯藩《族約》收入于魯王府編纂的《魯藩別乘》,因為《魯藩別乘》一書存世版本較少,學界對魯藩《族約》的關注不多。魯藩宗室成員如何通過《族約》發聲?在本群體治理方面有怎樣的表達?這樣的表達具有怎樣的意義?這些問題均未得到探究。

本文以魯藩《族約》為研究對象,討論魯藩宗室成員修訂《族約》的意圖及其表達的內容。文章一方面以明代宗藩管理的問題為線索,將《族約》與《皇明祖訓》對宗藩的規范進行比較,將《族約》與同時期朝臣有關王府管理的建議進行比較;另一方面,文章也將魯藩《族約》置于明代鄉約發展的脈絡之中進行考察。魯藩《族約》明確提到其內容采自藍田《呂氏鄉約》。藍田《呂氏鄉約》雖然形成于宋代,但是在明代獲得其象征意義,并深刻影響明代的鄉約。1將《族約》與藍田《呂氏鄉約》以及和明代不同時間、空間和群體特征下形成的其他鄉約進行比較,對于魯藩《族約》的內容及其意義可以有更好的理解。

一、從《魯藩別乘》說起

魯藩《族約》收入于《魯藩別乘》一書的第六卷。李康杰(Jér?me Kerlouégan)在其有關明代宗藩刻書的長篇文章中提到《魯藩別乘》,并在該文的附錄部分對其有簡單的介紹。他認為《魯藩別乘》有兩個編纂時間。卷一至卷十四的編纂時間在16世紀初,即弘治末年、正德初年,編纂者為魯藩鉅野王府鎮國將軍朱陽銖;卷十五至卷十九的編纂時間可能在嘉靖中期,即16世紀40年代左右,編纂者為朱陽銖之子朱當?。然而從《魯藩別乘》的內容來看,李康杰的說法可能并不成立?!遏敺獎e乘》各部分完成的時間略有不同,但主要集中在弘治末年和正德初年,全書編定應該在正德六年(1511)以前?!遏敺獎e乘》卷十九收入《望洋稿》,其作者為朱當?。朱當?著述最活躍的時期在嘉靖中期,這應該是李康杰提出《魯藩別乘》有兩個編纂時間和編纂者的原因。但是《望洋稿》明顯是朱當?前期的作品,主要是弘治末年、正德初年的作品。與《魯藩別乘》主體內容完成的時間一致。此外,《魯藩別乘》卷一《先王行實》下署名“衡庵編纂”;卷六卷首收錄《雅會詩圖序》,序末標注“弘治癸亥春正月望日魯藩衡庵書”。全書未出現朱當?的名字。則朱陽銖應該是《魯藩別乘》的主要編纂者。

洪武十八年(1385),明太祖第十子朱檀之國,由此開始了魯王府的歷史。太祖規定,魯王朱檀后人取名用作輩份一字的順次為“肇泰陽當健,觀頤壽以弘;振舉希兼達,康莊遇本寧”。朱檀僅一子,即魯靖王朱肇煇。魯靖王六子,嫡長子朱泰堪為魯惠王,其余五子分封為安丘、樂陵、鉅野、東阿、鄒平郡王。朱陽銖,號衡庵,鉅野僖順王第四子,鎮國將軍。出生在正統十年(1445)左右。與當時主持魯藩的魯莊王朱陽鑄為堂兄弟。

朱陽銖在社會、政治領域均很活躍。僅《實錄》記載,弘治六年(1493),山東大旱,鎮國將軍朱陽銖與兄弟朱陽上奏,愿以常祿輸官賑濟,得到皇上敕諭褒獎。弘治十七年(1504),朱陽銖上奏陳言,乞敕“所司著令,宗支請求地土及一應出辦于民者,俱杜絕之”。得旨:“各王府再不許分外陳乞田地課程等項,若奸頑之徒投獻撥置而承奉長史等官不能以道匡輔者,均罪之?!蓖砻髯谑抑烨诿谰幾搿锻鯂涠Y》,收錄朱陽銖此次上奏和結果。弘治十八年(1505)十二月,魯王朱陽鑄上奏,專門指出鉅野王府鎮國將軍朱陽銖和其兄弟朱陽的孝友。魯王提到,朱陽銖兄弟少時喪父,即知哀慕,觸地流血,幾致殞生。長能事母,百端盡孝,比歿,葬祭合禮。兄弟友愛篤至,預修同室之壙,即死亦不忍離。魯王提到當年朱陽銖兄弟捐常祿賑濟之事,并請求“建坊其門,特賜嘉名以褒揚之”。弘治帝稱:“宗室中有賢行如此,朕甚嘉之,其賜坊名曰彰善嘉義,俾宗室有所勸焉?!边@一事件開啟宗室請乞旌表之端??梢钥吹街礻栥彶粌H自己處世積極,在魯藩也有聲名,與朝廷關系密切。

朱陽銖編纂、刊刻《魯藩別乘》的具體過程不可考,但作為《魯藩別乘》的編纂者,朱陽銖在該書的內容和編排上均留下痕跡?!遏敺獎e乘》共計19卷。開卷為《先王行實》,介紹已經辭世的親王、郡王及部分王妃的美德善行。之后附以先王的詩集四卷?!遏敺獎e乘》卷六收入雅會、《族約》和《族約紀善》,卷七至卷十四收入“陽”字輩宗室成員的詩文集。此后卷十五至卷十九則收入“當”字輩宗室成員的詩集。從內容的安排來看,《魯藩別乘》的主角是魯藩“陽”字輩兄弟:先王部分和“當”字輩成員部分均僅5卷,而“陽”字輩成員的則有9卷;此外,雖然收入《魯藩別乘》的詩集均不署名,但是先王的詩集之前有《先王行實》一卷對這一群體進行介紹,“陽”字輩兄弟的詩文集收入之前,有卷六的內容對該群體進行描述;而“當”字輩成員詩集之前則缺乏對該作者群體的介紹,不僅群體形象模糊,其5卷詩集也具有附錄的特征。

“陽”字輩宗室成員中,魯莊王朱陽鑄作為魯藩的親王,政治地位最高,所以在《魯藩別乘》收入的“陽”字輩兄弟的詩文集中位列第一,但是《魯藩別乘》收入“陽”字輩成員的詩文集總計8卷,魯莊王朱陽鑄只占一卷,而朱陽銖及其同胞兄弟朱陽的詩文集和奏議集則共計4卷,占了一半的篇幅。朱陽銖個人有《衡庵稿》和《衡庵奏議》兩卷收入《魯藩別乘》??梢娫凇瓣枴弊州叺男值苤?,朱陽銖及其所在的鉅野王府成員,有更高的彰顯度。

收入《魯藩別乘》的《衡庵稿》和《衡庵奏議》與上述《實錄》記載呼應,充分體現了朱陽銖在社會和政治層面的積極性。賈晉珠(Lucille Chia)認為,明代宗藩的詩文與其他文人在主題上并無差別,均落實在四時變化、美景、會飲唱和,以及送行等。確實,《魯藩別乘》收入的詩文集均有3個比較突出的主題:四時風景與個人抒懷,以兄弟會飲為主的宗親間交往,與地方官員及名士等的交往。比較而言,四時風景和個人抒懷部分內容比較集中。比如朱當?的《望洋稿》收入詩作180余首,其中寫景抒情的大約在43%左右,寫與宗室成員之間交往的占32%,寫與地方官員等交往的占約25%。對比來看,朱陽銖的《衡庵稿》既有詩作,也包括文稿。詩作數量不大,只有70余首,對以上提到的3個主題均有涉及,但是四時風景與個人情感抒發這一部分內容相當有限,不到10首,只占7%左右;兄弟宗親交往的部分內容相對較多,有20多首,占40%左右?!逗忖指濉烦^一半以上的詩作,以與地方官員及地方文化精英的交往為主題。在詩作之后,《衡庵稿》收入序文10篇,內容均與朝廷官員的交往有關。弘治、正德年間,宗藩的詩文中,與地方官的互動已經成為普遍的主題,但是朱陽銖超過一半以上的詩作和收入《衡庵稿》的全部文章都集中在與地方官員的交往這一主題上,仍別具一格。

《衡庵奏議》收入朱陽銖奏議兩篇。第一篇奏議以保圣躬、圣學、天仁,任賢良,訓宗室,詢民隱,修武備,固邊疆,置拳宜,正風俗為主題,對朝政的諸多方面提出自己的想法,對自己無法直接報效朝廷表達遺憾。比如在“固邊疆”條中,朱陽銖指出自己“忝生宗室,荷蒙圣恩,無由圖報”;表達自己與其老死于戶牖之下,“莫若效死邊疆”之志向;闡明自己“報效無門”之遺憾?!爸萌恕币宰谑业慕洕鷨栴}為主題,切中當時朝廷關注宗藩之根本。他提到立國以來,疆宇并無拓展;雖然生民繁息,戶口增加,土地所產之外,并無余利;朝廷開支又大,舉凡“養賢、報功、廩祿、軍國供贍需用,亦出于民”;“宗枝又祖宗之遺氣,傳世既遠,生齒益眾”,圣恩養贍,又斂自于民。朱陽銖擔心,“將來無窮供用之費,何以處分”?他認為祖宗定制和恩典常祿已經足夠,建議朝廷對宗室各項分外乞恩請求地土以及出辦于民者應予以杜絕。前文提到,《明孝宗實錄》記載魯府鎮國將軍陽銖上奏陳言,并落實其中有關杜絕宗支請求地土及一應出辦于民者一事,應該就是對這一奏疏“置拳宜”條的回應?!逗忖肿嘧h》收入的第二篇奏疏,篇幅更長,內容涉及皇帝、大臣;中央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官員、科道官、地方官以及百姓;學??婆e、武備整飭;內政、外境、邊情;禮教風俗、律法訴訟、地方治安,以及倉場、驛遞、雜職等。表現出朱陽銖宏闊的格局,對朝政建設全面的思考和建議。

二、魯藩的《族約》

魯藩《族約》收入于《魯藩別乘》卷六,起首直接引用成化十七年(1481)正月二十七日憲宗皇帝敕諭:“諸王將軍倘有過惡者,速宜悛革;如無,亦宜迪率訓義,以慎操修。須常川聚集郡王將軍等,丁寧戒約?!薄蹲寮s》指出,“臣陽等伏讀再三”,仰體憲宗皇帝期待宗室“紹承祖宗立法垂訓,欲我宗人循理守法”,以保富貴長久之意。為此,除已經常川聚集,丁寧戒約之外,又立《族約》。顯然,魯藩《族約》之修訂,乃呼應朝廷之敕諭。從引用“憲宗皇帝”敕諭來看,魯藩《族約》的修訂時間應該在弘治時期。

《族約》針對魯藩所有的宗室成員:“凡我宗人,皆仰賴我祖宗功德隆盛,慶延萬世,肆我宗支繁衍,非偶然也。但人各異稟,亦各異習,然不有以約束之,切恐放逸而不知檢,則日就曠蕩,為患匪細?!彼?,《族約》鼓勵且要求“凡我宗親,當協心同德而勇為之,勿忸于故習,勿溺于便安”,日改月化,“成仁讓之俗,而又可以保富貴于千萬世”?!蹲寮s》提到,在宗室成員中“推舉約正、約副”,并在約正、約副主持下置三籍:“凡在約者書于一籍,德業可觀者書于一籍,過失可規者書于一籍?!睆摹霸诩s者書于一籍”這一表達來看,《族約》對于宗室是否入約,采取的是自愿原則。

《族約》明確提到其內容“采宋儒藍田《呂氏鄉約》四條,乃命之曰《族約》”。這4條分別為“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和“患難相恤”?!蹲寮s》指出,“切詳四條,可以修身,可以齊家;可以利人而正厚風俗”。首條“德業相勸”,《族約》規定如下:

德業謂如能謹禮儀之類,如迎接詔敕,拜進表箋,遇節朝賀,四時致祭家廟之類,皆是。凡此,除有疾日,皆慎行之。與凡見善必為,能治其身,能治其家,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御童仆,能睦親故,能擇交游,能守廉介,能施惠澤,能受寄托,能導人善,能為人謀事,能解人斗爭,能決是非,能容人所不能容,能忍人所不能忍。凡我宗親,每會必互相勸勉,以力于行焉。

右件,會集之日,約正相與推舉其能者,書于籍,以警勵其不能。

藍田《呂氏鄉約》,宋儒呂大鈞兄弟所撰,以“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和“患難相恤”要求在約之人,并設有《罰式》《聚會》《主事》等。其中“德業相勸”部分規定如下:

德謂見善必行,聞過必改。能治其身,能治其家,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御童仆,能事長上,能睦親故,能擇交游,能守廉介,能廣施惠,能受寄托,能救患難,能規過失,能為人謀,能為眾集事,能解斗爭,能決是非,能興利除害,能居官舉職。凡有一善,為眾所推者,皆書于籍,以為善行。

業謂居家則事父兄、教子弟、待妻妾;在外則事長上、接朋友、教后生、御童仆。至于讀書、治田、營家、濟物、好禮樂射御書數之類,皆可為之。非此之類,皆為無益。

藍田《呂氏鄉約》經過朱熹刪改,是為《增損呂氏鄉約》?!暗聵I相勸”部分,《增損呂氏鄉約》增加了“能肅政教”,“能導人為善”,“畏法令、謹租賦”等內容。因為《增損呂氏鄉約》取消了藍田《呂氏鄉約》的《罰式》,因此在“德業相勸”這一條的具體內容之后,有如何落實的說明,使得《增損呂氏鄉約》“德業相勸”部分在結構上與藍田《呂氏鄉約》有不同呈現。具體規定如下:

德謂見善必行,聞過必改。能治其身,能治其家,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御童仆,能肅政教,能事長上,能睦親故,能擇交游,能守廉介,能廣施惠,能受寄托,能救患難,能導人為善,能規人過失,能為人謀事,能為眾集事,能解斗爭,能決是非,能興利除害,能居官舉職。

業謂居家則事父兄、教子弟、待妻妾;在外則事長上、接朋友、教后生、御童仆。至于讀書、治田、營家、濟物、畏法令、謹租賦、好禮樂射御書數之類,皆可為之。非此之類,皆為無益。

右件德業,同約之人各自進修,互相勸勉。會集之日,相與推舉其能者書于籍,以警其不能者。

《魯藩別乘》稱《族約》內容來自藍田《呂氏鄉約》,但是從結構上來看,與朱熹的《增損呂氏鄉約》更為接近,即分成了鄉約本身與落實兩個部分。而從具體的內容來看,魯藩《族約》則又在藍田《呂氏鄉約》和《增損呂氏鄉約》的基礎上,做了相當顯著的調整。首先,《族約》將“德”和“業”這兩個重合度很高的部分進行了歸并,并刪除了藍田《呂氏鄉約》和《增損呂氏鄉約》中的“業”部分,直接以“德業”為名進行敘述?!蹲寮s》首先列舉的是新增的與宗室身份相關的內容,即在與朝廷、與祖宗交流時,如何慎行禮儀?!蹲寮s》收入了藍田《呂氏鄉約》中有關“德”的內容的主體部分,但是刪去了“能興利除害、能居官舉職”這一與宗室子弟不相關的部分?!蹲寮s》末尾又新增內容,提到“能容人所不能容,能忍人所不能忍”,顯然也與宗室的身份有關。楊開道指出,藍田《呂氏鄉約》“德業相勸”部分的內容有“前后重復、左右支離”的問題,且“原文的辭句方面,也不十分整齊”。朱熹《增損呂氏鄉約》顯然也沒有解決這個問題。而魯藩的《族約》則既從技術層面上對《呂氏鄉約》進行了整齊,同時又從內容上進行了與本群體身份相吻合的調整,是對《呂氏鄉約》很高明地采用。

《族約》第二條為“過失相規”。說明“過失謂如犯義之過六,犯約之過四,不修之過五”。犯義之過包括酗博斗訟、行止踰違、行不恭遜、言不忠信、造言誣毀,以及營私太甚。犯約之過比較直接,即德業不相勸,過失不相規,禮俗不相交,患難不相恤。不修之過包括交非其人、游戲怠墮、動作無儀、臨事不恪,以及用度不節?!蹲寮s》的這一部分內容基本承襲《呂氏鄉約》和朱熹的《增損呂氏鄉約》:不僅基本過失的類別完全相同,對類別的具體注解也只有個別字詞的差別。比如犯義之過6類,其中“行止踰違”條下,《呂氏鄉約》的注解為“踰違多端,眾惡皆是”,包括的內容就相當寬泛。朱熹《增損呂氏鄉約》對“行止踰違”的注解更為明確:“踰禮違法,眾惡皆是?!睂ⅰ岸Y”和“法”納入對約眾行止的定義之中?!蹲寮s》承繼朱熹《增損呂氏鄉約》,將“行止踰違”注解為“踰理違法,眾惡皆是”。

在“過失相規”條的最后,《族約》指出:“凡我宗親,每會必互相規戒,以力改焉?!庇址Q“右件,會集之日,約正以謝過能改者則書于籍,以嘉稱之”。前文提到,《呂氏鄉約》設有《罰式》,與“過失相規”有配合行用的特點?!读P式》規定:“犯義之過,其罰五百(輕者或損至四百三百)。不修之過及犯約之過,其罰一百(重者或增至二百三百)。凡輕過,規之而聽,及能自舉者,止書于籍,皆免罰,若再犯者不免。其規之不聽,聽而復為,及過之大者,皆即罰之。其不義已甚,非士論所容者,及累犯,重罰而不悛者,特聚眾議,若決不可容則皆絕之?!币杂涗?、罰錢,以及出約等方式對約眾的過失予以懲治。朱熹在《增損呂氏鄉約》中,取消了《罰式》,在“過失相規”這一條下,以規戒為主落實對約內眾人犯過的懲治,規定:“同約之人各自省察,互相規戒。小則密規之,大則眾戒之。不聽,則會集之日,直月以告于約正。約正以義理誨諭之。謝過請改,則書籍于俟。其爭辨不服與終不能改者,皆聽其出約?!?仍以出約為懲治的方式。對比來看,《族約》強調族眾互相規戒,并無“出約”等后果的設置,且以“謝過能改者則書于籍”,更注重正面的鼓勵。

《族約》“禮俗相交”條規定如下:

禮俗相交謂如有吉事,凡受封及冠婚之類,皆往賀;有兇事,凡喪葬之類,皆往吊。賀與吊,約正預行傳帖,令各府宗親備出合用禮物,輪流備辦,依期送進。辦禮之府,務在品物整潔,勿致怠慢。而受賀吊之府,務在以禮相接,勿致踈鄙。酒不過□□,情不宜盡歡,禮不宜太繁,言不宜亂道。遇用人之日,約正傳帖,每府出人若干,預期典派執事供應,少一人者罰銀若干;損一物者,量值陪償。凡我宗親每會必互相重之。

右件,集會之日,約正必懇懇焉告之,使各毋怠而以盡親親之愛。

從內容來看,《族約》這一部分對《呂氏鄉約》的改動最大;但是從宗旨和原則來說,《族約》與《呂氏鄉約》之間則有明顯的承繼?!秴问相l約》“禮俗相交”規定約眾遇到婚、喪、祭祀等大事時,同約之人的慶、吊方式,以及物品和人力的安排。與之后的“患難相恤”一條接近,均著重于約眾之間的互相扶持。朱熹《增損呂氏鄉約》在這一部分則增加了與禮儀相關的諸多內容,包括“尊幼輩行”“請造拜揖”“請造送迎”等,最后一部分“慶吊贈遺”,也增加了相當多的禮儀細節。朱熹《增損呂氏鄉約》在此條的落實部分,有如下說明:“右禮俗相交之事,直月主之。有期日者,為之期日。當糾集者,督其違慢。凡不如約者,以告于約正而詰之,且書于籍?!迸c“過失相規”類似,注重對違反禮儀者的規戒和處置。對比來看,魯藩《族約》強調宗室成員之間的互助,所以有“盡親親之愛”一詞予以鼓勵。與第四條“患難相恤”形成呼應,與藍田《呂氏鄉約》的宗旨更為接近。

魯藩《族約》最后一條“患難相恤”與“過失相規”一樣,對《呂氏鄉約》的內容繼承多,改動少?!蹲寮s》解釋“患難謂如水火盜賊之類”?!盎茧y相恤”共包括7個方面,即水火、盜賊、疾病、死喪、孤弱、誣枉、貧乏。類別與對每類的具體說明都與《呂氏鄉約》基本一致。比如其中“誣枉”部分規定:“有為人誣枉過惡不能自伸者,勢可以聞于官則為言之;有方略可以救解則為解之;或其家因而失所者,眾出財以濟之?!眱热菖c藍田《呂氏鄉約》和《增損呂氏鄉約》是相同的。但是,藍田《呂氏鄉約》和朱熹《增損呂氏鄉約》“患難相恤”條在鼓勵約眾互相扶持救助的同時,對借物而逾期不還,以及損壞所借物品者,或稱“皆有罰”,又或規定“論如犯約之過,書于籍”。而魯藩《族約》則在本條最后提醒眾人“凡我宗親,每會必互相慎之”,并規定:“右件,集會之日,約正必切切焉論之,使各□□而以篤親親之情?!迸c“禮俗相交”條一致,強調宗室成員之間的互助,不設任何懲治的規定。

藍田《呂氏鄉約》為宋代大儒修訂,又經過朱熹的修改,在明代,已經具有了相當的道德性。永樂敕修《五經大全》《四書大全》《性理大全》,將其頒行六部兩京國子監及天下郡縣學,并指出“此書學者之根本而圣賢精義悉具矣”,其中《性理大全》即收入了朱熹的《增損呂氏鄉約》?!缎岳泶笕芬才c《孝順事實》《為善陰騭》等書一起,成為朝廷賜與藩府的常見書籍。魯藩《族約》明確提到以藍田《呂氏鄉約》為本修訂而成,賦予了《族約》政治正確性。同時,魯藩《族約》的內容在藍田《呂氏鄉約》、朱熹《增損呂氏鄉約》的基礎上有所調整,但調整部分主要集中在禮儀、禮俗交往等較為表面的部分。魯藩《族約》修訂的弘治時期,隨著宗藩群體的擴大,宗藩中過失、違法的行為也有相當程度的增加。朝廷也十分關注如何規范、懲治違規犯罪的宗藩群體。弘治十三年(1500),與《大明律》并行的弘治《問刑條例》修成,其中以宗藩為規范對象的條例已經有4條,對包括郡王在內的宗室成員冒領官糧、冒亂宗枝、奏擾朝廷,濫收妾媵,以及宗藩在與地方官府、地方百姓交往時的違法行為等進行了規范。但是《族約》“過失相規”部分對宗藩特殊的過失行為并無專門的涉及;對有過失的約眾,也以規戒和鼓勵為主,而不設具體的懲治措施。此外,《族約》不涉及宗藩以外的任何與地方和朝廷相關的事項,具有很強的自限性。以上種種,均表達了《族約》的修訂者對官方權力的清醒認識及其避免與之沖突的努力。

三、雅會與《族約紀善》

《魯藩別乘》第六卷,在《族約》之前收入《雅會詩圖序》和對雅會的介紹,在《族約》之后收入《族約紀善》。雅會、《族約紀善》與魯藩的《族約》存在密切的關系。

《雅會詩圖序》的作者為朱陽銖,其主要內容是對魯藩雅會的介紹。魯藩有雅會,一年舉行一次,時間則在每年的初春。弘治十六年的這一次在“春正六日”。朱陽銖指出,“斯會也,正值春陽氣和,天時符乎人事,樂得其所”,具有很強的象征性。參加雅會的成員“衣冠偉肅”“禮度雍容”,儀式感也很強。雅會參與者是魯藩特定的成員。弘治十六年雅會的參加人員包括:“魯藩襲封四代王號尊德堂年六十”魯莊王朱陽鑄,“襲封鉅野王號存仁堂年七十”朱陽鎣,“襲封樂陵王號菊軒年七十”朱陽鎏,“襲封鄒平王號繼述堂年六十三”朱陽鎕,“爵封鎮國將軍錙號養素堂年六十二”朱陽錙,“襲封東阿王號雪庵年五十九”朱陽鏢,“爵封鎮國將軍銖號衡庵年五十八”朱陽銖,“爵封鎮國將軍鉞號敬德堂年五十六”朱陽鉞,“爵封鎮國將軍號窺玄子年五十五”朱陽,“爵封鎮國將軍鋑號鈍庵年五十二”朱陽鋑。朱陽銖在《雅會詩圖序》中說明:“自我曾祖先王受命封于魯,迄今百三十余年,傳四代同堂兄弟見相守者十人?!焙胫问暄艜膮⑴c者正是以上十位“陽”字輩成員。雅會沒有“當”字輩成員參加。是當時魯藩輩分最高、年紀最長的“陽”字輩成員的雅會。

弘治十五年冬,有畫工將雅會繪制成圖,弘治十六年雅會程序中,首先就是張掛這一《宗藩雅會》圖。該圖描繪了與會者出門、行進、到達雅會的場景。這一《宗藩雅會》圖可能還包括了“陽”字輩十兄弟的畫像。十兄弟各正面端坐,均有侍從在側,背景有幾案,案上有書、硯臺、花瓶、香爐不等,是對以上“陽”字輩十兄弟更為直觀的介紹。

魯藩雅會可能會有宗室以外的人列席。朱陽銖提到兗州府知府許進以及魯王府官員曾列席雅會。許進,字季升,號東崖,河南靈寶縣人。成化二年(1466)丙戌科進士。弘治初為右僉都御史,巡撫大同,與太監石嚴不相能,降充兗州府知府,事在弘治四年(1491)正月。弘治七年(1494)十一月,許進升任陜西按察司按察使。

由此可以推測,雅會在弘治七年之前應已開始舉行,到弘治十六年,雅會已持續了近十年。

東阿王朱陽鏢詩中有“佳會循環互作東,從容詩酒興無窮”句,提示雅會可能由十兄弟輪流主持,在各府邸輪流舉辦。魯藩雅會的主要活動是詩文唱和。朱陽銖提到,弘治十六年聚會時由他倡賦,諸昆玉次第酬和。內中一律:

簪蓋朱門忝作東,連枝□顧興不窮,

蕭蕭白發咸將老,耿耿丹心各效忠;

為篤天倫成雅會,底須環衛擁元戎,

弟兄累世膺封爵,補報慚無尺寸功。

其他宗室成員按照尊卑長幼的秩序,依次用相同的韻腳唱和。

朱陽銖稱,雅會的意義遠在詩文唱和之外,雅會集中展示的是魯藩“陽”字輩兄弟的文采道德。首先,“陽”字輩兄弟均有自己的名號,他們嗜學,善詩歌,是翩翩文士。其二,詩以言志,“陽”字輩兄弟所賦詩文集中體現十兄弟在對待宗室成員、朝廷方面的態度和理想。這便是朱陽銖說的,雅會唱和,“性分天倫之樂,忠君愛親之誠,無不寓焉”。弘治十六年雅會,朱陽銖倡賦,其中忠朝廷、親宗室主題十分鮮明。其他兄弟的唱和中,以上主題也得到了充分表達。其三,兄弟同道是十兄弟互相砥礪、共同向善的結果。朱陽銖指出兄弟之間相親相愛“出于天性”,但是每人“氣習不同”,所以只有“修身慎行”“同心協德”“相觀以善,勿拘于氣稟,勿忸于故習”,才能“全天性之本然,庶有副圣訓于萬一”。朱陽銖再次強調,“宗族每會聚,必循圣訓,更相勸勉,以求不負眷愛宗室之盛心”??傊?,“陽”字輩兄弟的雅會,直接體現的是他們在詩文中的才華,但是這一才華以其高尚的道德為底蘊。而這一道德的成就,則是兄弟同心同德、互相勸勉的結果,是忠于朝廷、遵循圣訓的表達。

朱陽銖指出,曾經列席魯藩雅會的兗州知府許進以及魯王府官員對雅會多有贊嘆,將雅會視為宗藩與朝廷同聲共氣的典型:“諸王盡心藩屏,光前裕后,茲者獨能體悉圣諭,”建議對此盛事“宜繪圖以傳”。當地文人士夫也欣欣然,稱“朝廷德化所及,今日宗室文會有至如此”。朱陽銖在《雅會詩圖序》文末稱,魯藩十兄弟及其雅會具有精英表率的作用,可以“推而及于國人,使能是效是,則其化民成俗之意,尚亦有小補云”。

而列于《族約》之后的《族約紀善》則更直接地描述了魯藩“陽”字輩十兄弟的善行美德?!蹲寮s紀善》提到的最晚時間是正德四年,故其完成的時間比朱陽銖作《雅會詩圖序》最少要晚6年左右。當此之時,鉅野王朱陽鎣、鄒平王朱陽鎕、鎮國將軍朱陽鉞均已辭世,雅會記錄的“陽”字輩十兄弟只剩下7人,但《族約紀善》將十兄弟均包括在內,注重“陽”字輩群體的整體性,對魯藩“陽”字輩的成員皆加贊美。

《族約紀善》題魯王府“左長史臣郁珍、右長史臣石磐、紀善臣芮鎬紀述”,采用的是王府官員的視角。與這一視角有關,《族約紀善》在敘寫中嚴格依照地位尊卑和倫序長幼次序。魯莊王作為親王,居《族約紀善》之首,接下來是鉅野王朱陽鎣、樂陵王朱陽鎏、鄒平王朱陽鎕和東阿王朱陽鏢,之后接鎮國將軍朱陽錙、鎮國將軍朱陽銖、鎮國將軍朱陽鉞、鎮國將軍朱陽以及鎮國將軍朱陽鋑?!蹲寮s紀善》對魯莊王朱陽鑄的記述如下:

魯藩四代王乃魯惠王冢嗣,號尊德堂。性仁愛慈愍,謙和樂易?!醵Y以敬朝廷,盡誠以事宗廟。事叔王恭謹,處宗室敦睦。信任臣下之□,□讒佞不得踈間;識達事理之微,而奸邪不能□□。能容人所不能容,能忍人所不能忍。寬洪簡□,皆由性成。凡事無大小,悉委之有司,不一留□,心目之間,嘗煦煦焉以和,無較計,舉國以仁賢稱。

文中還專門提到弘治五年(1492)夏和弘治六年夏,干旱無雨,魯莊王“夙夜憂憫”,率群臣“攄誠祈告”,祭祀之間,雷雨大作。此乃“睿意純誠,以致感格如此”。在朝廷、宗廟、宗室、臣下等幾個方面,《族約紀善》對魯莊王的描述有格式化的特點?!澳苋萑怂荒苋?,能忍人所不能忍”一句與《族約》中“德業相勸”部分內容有所聯系。對比來看,《族約紀善》對魯莊王在弘治初年兩次求雨的情況做了細節性地描述,體現出親王對朝廷的忠誠。這是《族約紀善》內容編纂的總體特點?!蹲寮s紀善》也對其余“陽”字輩兄弟對朝廷的忠誠以及因此而受到朝廷的敕諭獎勵進行了具體和集中的描述。比如《族約紀善》概述樂陵王“心存直諒”“賦性剛方”“處事不茍,人有過失,必直言開譬之,人非賢不交,物非義不取,孝事二親,友愛昆季”之后,舉出事例:樂陵王父親辭世,朝廷遣使臣祭葬,有司不能及時措辦祭品,希望折銀以代。樂陵王當即召會朝使、王府官和地方有司,認為朝廷祭品本身哪怕是勺水、片楮,體現的都是朝廷的恩典,折銀則既辜負朝廷恩澤,也為人子所不忍。再如,《族約紀善》概述東阿王“性平易溫雅,杜門自守,不與外人接”,精草書,善詩歌,友愛兄弟,之后舉例,正德四年東阿王府臨城縣主辭支房價,存心廉潔,得朝廷褒獎。

《族約紀善》著墨最多的是鉅野王府鎮國將軍衡庵朱陽銖與其兄弟窺玄子朱陽。關于朱陽銖,《族約紀善》除了提到其擅長詩文,博通書史,事母至孝,友愛兄弟之外,著力描寫朝廷對朱陽銖的褒獎敕諭。具體包括4事:第一,朱陽銖與異母兄弟鉅野恭定王心意相通,有誓同生死之義,“常念安享爵祿,無補于國,恐身歿之后,葬祭之費勞民傷財,愿自備工料,預修塋域,乃與恭定以愿同塋兆事聞于朝”。朝廷稱許:“原其友愛之情,足以激勵風俗,既不煩官,又不擾民,誠為可嘉?!逼涠?,弘治六年春,山東饑荒,百姓流離。朱陽銖“慨然有拯濟之志,遂與弟窺玄子共議,愿將常祿輸官賑濟”。章上,蒙賜敕褒獎,敕中稱朱陽銖兄弟“其心可謂仁矣,其事可謂義矣”,并令祿米支給如故。其三,弘治十六年,朱陽銖上《陳言以裨圣治十事》,“上深嘉之,咸賜舉行”。弘治十七年,又以《恢弘治道以隆大本五十事》具陳,“荷蒙俞允”。其四,正德初,皇帝下詔求賢,魯王以朱陽銖孝義上陳,皇帝賜“彰善嘉義”四字表其門?!笆且宰谥π?,國人景仰稱頌焉?!标P于鎮國將軍窺玄子朱陽,《族約紀善》稱其天資聰穎,博覽群書,孝親敬兄,“雖職居優閑,弗獲有為于時,然其心未嘗一日而忘天下”。并提到弘治初年,窺玄子兩次上疏,各“條陳數十事”,皆得皇上嘉納。所述朱陽的善行中,《族約紀善》突出其子與崔舉人女兒自小訂親,后崔舉人辭世,家道中落,子女伶仃。有人勸朱陽退親,朱陽堅執不移。當時的兗州知府許進為之“擊節嘆賞,以為殿下敦尚道義之心,振拔流俗如此,誠可嘉□”。

從鄉約開始出現,聚會就是其重要的組成部分。聚會會集約眾,對鄉約內容予以宣讀重申,并對約眾的善、惡行為當眾進行賞罰,以達到教化與規戒目的。藍田《呂氏鄉約》中有《聚會》的規定:“每月一聚,具食。每季一會,具酒食。所費率錢,合當事者主之。遇聚會,則書其善惡,行其賞罰。若約有不便之事,共議更易?!?朱熹《增損呂氏鄉約》也重視聚會,設有《月旦集會讀約之禮》,增加聚會的儀式性。明代著名的《南贛鄉約》,也對聚會的程式和內容做出具體規定,而且明確,“無故不赴(聚會)者,以過惡書,仍罰銀一兩公用”。魯藩的雅會,雖有聚會的事實,但顯然并不具有以上特征。同樣,《族約紀善》雖將“紀善”與“族約”相連,但是記錄的也只是“陽”字輩十兄弟的善行,與普通鄉約記錄所有約眾善行的紀善也有差別。因此,雅會與《族約紀善》并不是魯藩《族約》的內在組成部分。

但是,《魯藩別乘》中的第六卷由雅會、《族約》與《族約紀善》共同組成,這三者存在緊密的關聯。首先,三者的主角均是魯藩“陽”字輩兄弟:“臣陽等”是《族約》的修訂者和推動者,而雅會與《族約紀善》一起,則對“臣陽等”這一群體從不同層面展開了飽滿地描述。魯藩“陽”字輩兄弟在魯府輩分最高,年紀最長,地位尊貴,是宗室的上層。這一群體遵循圣意,致力修習,具文采、講道德,愛宗親而兄弟志同道合,忠朝廷而屢次得到朝廷的獎諭。此外,雅會、《族約紀善》與《族約》在內容上也有直接的交集:《族約》提到修訂的原因,即“人各異稟,亦各異習,然不有以約束之,切恐放逸而不知檢,則日就曠蕩,為患匪細”,這也是雅會中提到的“陽”字輩兄弟相互砥礪、敦睦的原因?!蹲寮s》敦促宗室成員“凡我宗親,當協心同德而勇為之,勿忸于故習,勿溺于便安”,日改月化,“成仁讓之俗,而又可以保富貴于千萬世”,這也是朱陽銖提到的雅會對“陽”字輩兄弟所達到的兄弟同道狀態的贊美和鼓勵。從某種程度上說,雅會展示了《族約》可能落實的過程,而《族約紀善》緊扣的則是《族約》最終要表達的主題,那就是對朝廷的忠誠??傊?,魯藩雅會與《族約紀善》一起,不僅集中推出了《族約》的修訂和推動群體,也為《族約》落實的可能途徑和目標提供了具體的例證,因此是魯藩《族約》不可或缺的外在組成部分。

四、精英自治

明太祖朱元璋以《皇明祖訓》規范子孫?!痘拭髯嬗枴肥紫让鞔_,“王與天子,本是至親”,同時指出,天子、親王各自有分,“凡古王侯,妄窺大位者,無不自取滅亡,或連及朝廷俱廢”。因此兩者“當各守祖宗成法,勿失親親之義”。朱元璋為諸王描述了一幅自在的圖景:“冠服宮室,車馬儀仗亞于天子,而自奉豐厚,政務亦簡。若能謹守藩輔之禮,不作非為,樂莫大焉。

《皇明祖訓》以《營繕》《供用》保障諸王在王國的居處和用度,以《職制》《兵衛》對王國內宗室的封號、王府官員的設置,王國的護衛、親王的儀仗等做出規定,由此確立了諸王府的基本規制。對于諸王宗藩行為,《皇明祖訓》則從《禮儀》和《法律》兩個方面予以規范?!痘拭髯嬗枴分抖Y儀》篇總計16條,其中王國內禮儀僅5條,其余11條均為宗藩與朝廷交往的禮儀。其中7條涉及諸王來朝事宜。比如其中一條規定:“凡親王來朝,若遇大宴會,諸王不入筵宴中。若欲筵宴,于便殿去處精潔茶飯,敘家人禮以待之。群臣大會宴中,王并不入席。所以慎防也?!逼溆?條則規定王府與朝廷的文書和使臣來往禮儀,比如王府迎接朝廷詔敕、接待使臣之禮儀,以及王府遣使進賀表箋之禮儀等?!斗伞菲灿蓄愃频奶卣?,與諸王與王府相關的總計12條條目中,只有4條直接關涉王國內的事務,而其余8條則均涉及諸王、王府與朝廷的關系。比如諸王府的文武官員雖然由朝廷任用,但是如果“文武官員犯法,王能依律剖判者,聽。法司毋得吹毛求疵,改王決治”。再如,凡親王有過,除謀逆不赦外,其余或遣官諭以禍福,使之自新;或者召之進京,天子親諭所作之非。

洪武末年,全國僅親王18人就藩各地,全國宗室人數不足百人。6在這一背景下修訂的《皇明祖訓》中包含的對諸王宗藩的規范,具有鮮明的特點。其一,《皇明祖訓》為王國確定規制,但是重點并不在王國的秩序,而在確定宗藩與天子、朝廷的關系。宗藩具有臣子和家人的雙重身份,在《皇明祖訓》中,家人的身份相當濃厚。這在《禮儀》《法律》諸篇中有清楚地表達。其二,《皇明祖訓》規范宗藩,主要針對的是親王個人的行為。在《皇明祖訓》修訂之前形成的《祖訓錄》中,曾有一條關涉諸王之間如何交往的問題,這一條在《皇明祖訓》中被取消?!痘拭髯嬗枴访鞔_規定:“凡親王每歲朝覲,不許一時同至?!敝T王之間群聚機會極少,而當時各王府中,親王之外的宗室成員數量有限。因此,《皇明祖訓》對宗藩群體的管理未有明確的規定。

到魯藩《族約》修訂的弘治年間,宗藩數量增加,各地藩府規模擴大。在這一背景下,宗藩的在地性首先得到了朝廷的強調。弘治八年(1495),禮部尚書倪岳諫止崇王來朝,除了減輕軍民一路經濟負擔之外,倪岳提到“親王來朝,固有舊制。然自洪熙、宣德年間,已鮮舉行”,在當時“已非常例”。倪岳認為“親王與國同休,尤當慎守封疆,以固藩屏”。在倪岳這樣的朝臣看來,親王與宗藩是一個與封國之地關系更為密切的群體。與此同時,朝廷也關注到宗藩的群體特點。弘治九年(1496),兵部尚書馬文升以《選輔導豫防閑以保全宗室事》為題上疏,對宗藩群體的治理提出建議。他首先指出當時宗藩中間出現的種種問題:“有潛蓄異謀而烝淫不道者,有強抬軍民子女而打死人命者,有骨肉相殘而致成仇敵者,有密取外人之為嗣者,有呼喚樂妓入府奸用者,甚至宮閫不肅,致生外議者。其他將軍有潛入富樂院宿娼者,或與市人飲酒賭博者,”不一而足。其結果是,宗藩“有不終其天年者,有幽之高墻者,有削去爵秩者,有革去祿米者”。馬文升認為,如果王府內官能給與足夠的扶持,王府輔導官能早為諫正,藩府親王肯為戒諭,而鎮巡等官能預為具奏,則事不至此。馬文升在奏疏中指出,“欲其懲治于已敗而示黜罰之典,莫若保全于未然以全親親之仁”。為此,除了強調王府內官、輔導官的選拔任用,鎮巡官員著實具奏外,他建議在宗藩內部,按照等級地位,落實各級責任。具體而言,如果藩王所為不善,長史等官再三勸諫不聽,則“密切具奏”;郡王所為不合禮度,教授、藩王密切戒勉,不聽不改,則藩王具奏;若各府將軍行為不端,則由各府郡王自行禁治。即按照宗藩的政治地位,落實其相應的管理責任。

魯王府的宗室成員朱陽銖與朱陽對宗藩群體的問題及其后果也有清晰地認識。朱陽銖提到當時宗室成員“或有罹國憲”者,“玷朝廷而累身家,欲求自新未可得也”。朱陽也提到,“自成化年間以來,天下親王、郡王,鎮國、輔國將軍等,間多有自作其孽亡□喪爵”。而年輕的宗室成員,特別是鎮國將軍以下的宗室成員,現狀也頗堪憂,不知灑掃應對之節,不知愛親敬長,甚者“菽麥不分,黑白莫辯”,“易犯倫理,或干國憲”。與馬文升一樣,他們也提出了對宗藩進行管理的建議。也就是說,明代中期,在對宗藩群體加強管理這一問題上,一些有識見的宗藩成員與朝廷其實有相近的意見。在宗藩群體管理的具體建議方面,他們甚至也有相似之處。魯藩朱陽銖與朱陽均指出王府輔導官在宗藩群體管理中的重要性。他們建議朝廷精選輔導,命巡撫、巡按對各王府輔導官通加考察,對其善者予以禮遇激勸,同時罷黜無為阿諛不才之徒。同時,他們也認為宗藩內部需要規范、勸勉、激勵和教育。朱陽銖提到,“一國有一國之禮樂,一家有一家之禮樂,一身有一身之禮樂”,建議朝廷修訂禮樂,以示天下,以便“上自藩國,下及臣民”,皆有遵守。朱陽銖明確提到宗室稟賦不同,趨向各異,為此建議朝廷敕令親王,加強對宗室成員的勸勉。他建議:“令巡撫、巡按等官,遇王府每季造玉牒冊內,督同各該經手輔導紀善等官,從公議于某王、某將軍等名下,明白填注為善為惡,或前善后惡、前惡后善,或善惡□□□各勉于進修,不敢縱欲自逸?!敝礻杽t更重視教育,他指出宗室子孫“失于師范教訓啟迪”,“若不早賜立教訓迪,以培其根、以達其枝”,則容易干犯倫理、國法。他建議在天下王府設立“學堂”,設官專門教訓王子王孫,“教以灑掃應對進□之節、愛親敬兄忠君弟長之道”。

魯藩朱陽銖和朱陽等在提及王府和宗藩的管理時,對《皇明祖訓》表達了尊崇。朱陽曾建議令長史司“備榜申明《祖訓》內欽擬事理,常川張掛,曉其(宗室)遵守”。但是朱陽銖與朱陽對宗藩群體管理的核心主張,既與明太祖設計的宗藩管理模式不同,也與弘治時期朝臣建議的宗室治理方式有別。以藍田《呂氏鄉約》為本修訂的魯藩《族約》,就是他們的主張最為充分的表達。魯藩《族約》凸顯魯藩上層成員在宗藩管理中的核心作用,強調精英自治,總體來說,《族約》有關宗藩群體的管理有以下3個要點。

第一,群體自治。魯藩《族約》表達了群體自我管理的宗旨,強調了宗藩自身在宗藩管理上的主動性。朱鴻林指出,明前期的鄉約多受《呂氏鄉約》的影響,“初時所行,多本藍田,人自行于其鄉,講道德禮俗之規范,而不及盜賊竊亂之防弭,初未與官府多關聯也”。魯藩《族約》繼承《呂氏鄉約》,具有私人自發性互助組織的特點,與明代中后期流行的鄉約中官員和官府作用逐漸強化形成對比?!蹲寮s》雖然以朝廷的敕諭為依據,但并不具有官方意味:《族約》以“臣陽等”的名義,而不以魯莊王的名義修訂;入約采用自愿原則,而沒有強制性,均突出了《族約》的民間性和自發性特點。

魯藩《族約》表達自治的主張,但是自治的范圍相當有限,自治態度溫和、謹慎。鄉約,尤其是非官方的自治鄉約,與朝廷在基層的權力之間存在著矛盾和較量。為規避政治風險,民辦的鄉約在內容上多有主動的自我限定。藍田《呂氏鄉約》實際上就是這一方面的典范。正如楊開道所言,藍田《呂氏鄉約》的修訂者呂氏兄弟注重的“是道德,是禮俗,社會的精神方面、親愛方面”,有“避免政治關系”的特點。魯藩《族約》仿《呂氏鄉約》而來,其中調整部分的內容多重在禮儀,強調積極的教化與勸勉,弱化懲治。以上種種,均保證了自治的政治安全性。

魯藩《族約》自治主張的提出,也體現了魯藩成員對本群體的重新認識。弘治年間,朱陽銖在給皇帝的上書中,以“圣族”“宗族”稱呼本群體。他以“保宗枝以敦圣族”為主題,指出圣皇垂恩“宗族”,欲其胤裔承守,為國無疆,然“天下宗族”中確有不乏有玷國體者。為此,朱陽銖建議皇帝敕令“宗族”更相勸勉,相率啟沃,以永保富貴。其中“圣”“宗”固然說明宗藩與皇家的關系,但是“圣族”和“宗族”也是對宗藩群體共同血緣、在地、共居等與民間宗族共同的特征的強調。事實上,魯藩《族約》明確表明繼承自《呂氏鄉約》,在相當程度上,也是以一個在地的、共居的群體與《呂氏鄉約》的規范對象相比擬,有弱化《族約》規范的對象為皇家宗室的意味。

其二,勸勉與互助。這是魯藩《族約》設定的群體自治的主要內容。勸勉是對道德的激勵和對過失的規戒,互助是指在婚喪祭祀大事以及水火、盜賊等突發情況下的互相扶持。在其中“禮俗相交”“患難相恤”兩條的最后,《族約》專門注明“盡親親之愛”“篤親親之情”,對宗藩之間的互助及其意義進行了強調。

藍田《呂氏鄉約》最后收入呂大忠的議論:“人之所賴于鄰里鄉黨者,猶身有手足,家有兄弟。善惡利害皆與之同,不可一日而無之。不然,則秦越其視,何與于我哉?!背浞终f明《呂氏鄉約》群體互助的特征及互助的重要性。其中“身有手足”“家有兄弟”強調的是群體的內部連接性,是群體凝聚力形成的最基本條件?!秴问相l約》以鄉里成員為群體,相較之,魯藩《族約》所規范的宗藩具有共同的血緣和祖先,其群體內在的關系更為密切?!蹲寮s》也有明確表達:“凡我宗人,皆仰賴我祖宗功德隆盛,慶延萬世,”若能謹慎言行,遵守《族約》,則“上有光于祖考,下有益于身家”。然而,呂大忠以“善惡利害皆與之同,不可一日而無之”為互助的理由,這一點在《族約》中并沒有得到彰顯?!蹲寮s》提到“凡我宗親,當協心同德”,以修身、齊家、利人而正厚風俗,沒有論及宗藩成員之間的休戚與共。這可能與朱陽銖等對宗室群體內部的分化、分層的認識有關。宗藩男性有親王、郡王、鎮國將軍、輔國將軍、奉國將軍、鎮國中尉、輔國中尉、奉國中尉,女性有公主、郡主、縣主、郡君、縣君、鄉君等不同封號。與此相應的是權力和供用的等級差異。以供用為例,《皇明祖訓》規定,親王每歲祿米1萬石,而奉國中尉每歲祿米只有200石;公主和駙馬食祿米2,000石,鄉君及儀賓食祿米也只有200石。到弘治、正德年間,此種層級性規定釀成宗藩群體內部的嚴重分化。上述朱陽在提及宗藩的教育時,也明確提到,親王、郡王資源更為豐富,而鎮國將軍以下則沒有專門的教官設置,其子弟受教育的資源大受限制。宗藩的層級化,降低了宗藩有關“善惡利害與之同”的感受,但是卻從另一個方面強化了互助的必要性,特別是對中下層宗室的扶助。

其三,精英力量。對精英群體力量的依賴是魯藩《族約》表達的落實自治、互助的主要方式。魯藩《族約》對精英力量的強調,與鄉約的特質相吻合。精英的力量正是鄉約修訂和落實的核心因素?!秴问相l約》由呂大鈞兄弟這樣的儒家精英修訂,以“樹立共同道德標準,共同禮俗標準,使個人行為有所遵守,不致溢出標準范圍以外”為宗旨,并通過自己作為儒家精英的影響力,落實本群體秩序的建立和維護。朱鴻林研究嘉靖中期廣東增城縣的沙堤鄉約《圣訓約》,也指出該鄉約之得以創行,與湛若水的個人聲望以及湛家的財富和在地方上的聲譽,具有密切的關系。民辦鄉約如此,明代中后期流行的官方色彩濃郁的鄉約的創行也具有類似的特征。官辦鄉約的發起人、倡導人雖然是地方官員,但是鄉約的具體修訂,特別是鄉約的具體落實,則有賴于地方的精英和組織。這些地方精英包括有名望的學者士大夫、宗族的首領、不同層級的鄉紳,以及一部分有能力的民眾。

魯藩的精英群體是《族約》的修訂者“臣陽等”?!俺缄柕取?,即魯藩“陽”字輩的兄弟。魯藩《族約》本身對“陽”字輩兄弟并無介紹,但是雅會與《族約紀善》則對魯藩的這一精英群體有著詳細展示。魯藩的精英群體,與一般鄉約中的精英群體一樣,有輩分、有威望、有道德、有文化。而與此同時,雅會,特別是《族約紀善》突出了魯藩精英群體的特殊性,即對朝廷的忠誠。前文提到,除了對魯藩精英群體的介紹,雅會與《族約紀善》實際上已經展示了這一精英群體在自治中的作用。朱陽銖專門指出,“陽”字輩兄弟的“德”,是兄弟們慎行修身的結果,而各兄弟在友愛這一天性之上互相勸勉、共同砥礪,這才成就了兄弟同道的狀態?!蹲寮s紀善》在描述朱陽銖的善行時,也專門提到“宗枝效慕”“國人景仰”。換言之,魯藩精英們不僅有《族約》這一自治計劃的設計,他們也以自身的實踐及其結果,對自治可能實現的途徑和目標進行了有效的描繪。

五、結語

總之,魯藩《族約》提出的是一個精英自治的群體管理模式,是一種強調群體內部成員之間互相鼓勵、相互勸戒的互助管理模式。與《皇明祖訓》強調朝廷的管理,即他助的方式不同,又和這一時期比如馬文升這樣的朝臣提出的各級宗藩負責制的管理方式有別,魯藩《族約》中精英群體的確定并不以官方的、政治的特征為標準,而以群體成員認定的道德文章為衡量。在以“陽”字輩兄弟為核心的精英群體中,魯莊王作為親王雖然得到尊重,朱陽銖及其兄弟朱陽則得到了更多地彰顯。這與《族約》提出的精英自治主張是一致的。

魯藩《族約》,連同與《族約》并列的雅會和《族約紀善》,以在地的大族自居,以血緣為紐帶,宗室成員采用自愿原則入約。入約的成員是一個整體,成員內部具有一定的平等性;但是正如其他鄉約一樣,《族約》承認入約成員之間存在文化道德行為層面的高低,同時還清晰展示出成員間的地位差別,其間既有領導層的精英群體,亦有需要被精英們引導和扶助的部分?!蹲寮s》主張,通過精英群體的模范力量,輔之以勸勉和規戒手段,力圖達成建立并維持約內的秩序。明成化以后,雖然在如何管理宗藩的問題上,朝廷仍處于探索的階段,但是弘治十三年《問刑條例》收入以宗藩為主體的條例,說明朝廷逐漸出現將宗藩納入一般司法體系管理的趨勢。在這樣的背景下,通過對極具象征意義的《呂氏鄉約》的仿照,魯藩《族約》提出了有限度的、政治安全的精英自治,以不同的方式維護明初太祖允許的自在狀態,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魯藩《族約》到底是否得到落實,落實到什么程度,均不可考。但是《族約》修訂的本身仍有效表達了魯藩宗室的態度,為理解這一時期宗藩群體自我管理的主張,提供了獨特的途徑。

藍田《呂氏鄉約》在明代影響深遠。魯藩宗室以藍田《呂氏鄉約》為本修訂魯藩《族約》,具有一定的時代特點。但是,魯藩《族約》對《呂氏鄉約》的繼承,仍充分體現了魯藩宗室在本群體管理上積極主動的思考和態度。若與民間宗族進行比較,這一特點更為明顯。比如作為明代民間宗族的代表,徽州地區的宗族,以鄉約的形式加強宗族組織的做法則是在明代嘉靖以后。

此外,值得指出的是,宗藩刻書與個人、群體和整個藩府的形象和聲望的建設有密切的關系。魯王府朱陽銖編輯刊刻《魯藩別乘》一書,也具有類似的特點。魯藩《族約》收入于《魯藩別乘》一書,它與雅會、《族約紀善》一起,成為塑造魯藩“陽”字輩兄弟風采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陽”字輩成員朱陽銖等表達自我、建設本群體形象、提高魯王府聲望的途徑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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