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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經濟時代全球數字貿易規則的差異化發展及中國應對

2024-01-16 18:13史旻玥

史旻玥

摘要:當前全球數字經濟發展勢頭迅猛,數字技術和信息化的發展使得中國在全球數字貿易市場擁有了一定的市場份額和競爭優勢,而中國在國際數字貿易規則制定中并沒有先行爭取話語權,占據主導優勢。為了推動形成有利于中國數字經濟發展的良好環境,實現中國數字貿易規則與國際協定的有效融合,中國應充分利用現已具備的數字貿易發展優勢,在數字貿易平臺打造自己的合作圈,對自身數字貿易規則進行完善升級,不斷推動中國數字經濟發展。

關鍵詞:數字貿易規則;差異化發展;爭議焦點;中國應對

中圖分類號:F744;F476.18?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3-5595(2023)06-0092-08

一、引言

隨著數字企業和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數字貿易逐漸成為推動國際貿易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數字經濟不僅打破了傳統的交易模式,而且催生了新的全球利益分配格局,各經濟體紛紛加緊自身數字化發展規劃,努力構建完整的數字貿易規則體系,以應對全球數字化新趨勢帶來的創新與變革。

相對于傳統貿易而言,數字貿易以跨境數據流動為基礎、以數字交換技術為手段、以互聯網傳輸為媒介,各個環節都采用了數字化運營。數字貿易規則主要包括合同的訂立、數字支付、數字稅收、知識產權保護、用戶隱私權、數據安全等方面的內容[1]。就目前而言,不論是美歐數字貿易規則,還是WTO框架下的電子商務談判,都不足以解決數字貿易領域的各類問題。各經濟體出臺的數字法規都有明顯的立場和傾向,自然會造成利益摩擦、觀點對立,所以對于數字貿易領域的法制建設,各經濟體應當考慮各方的數字經濟發展水平,從差異中抓住爭議點,以雙方或者多方協調為主,結合未來數字化發展走向,共同打造一套高效、安全、穩定的數字貿易規則體系。

中國作為全球數字貿易價值鏈上的重要組成部分,需要重視數字經濟發展的頂層設計,針對數字貿易出現的各類問題,結合數字貿易規則的發展現狀,優化發展環境,利用中國跨境電商大國的競爭優勢,在全球數字貿易規則制定中占據有利地位。RCEP、中日韓FTA、一帶一路建設等都是探索交流數字貿易制度設計的機遇和舞臺,中國應當注意在這些對話平臺上與周邊國家保持良好的區域合作伙伴關系,通過推動規則落地擴大自身影響力,在打造具有中國特色的數字貿易規則的同時,形成良好的數字經濟生態,構建起全球聯動、高效安全的數字管理體系,抓住數字時代發展機遇成為數字強國。

二、全球數字貿易規則的差異化發展

基于自身國情的不同和數字經濟發展水平的參差,各國的數字政策和數字立法都存在差別,當下要達成全球一致的數字貿易規則還存在很大困難,部分國家轉向尋求區域之間的優先共識,簽訂區域性貿易協定來解決數字貿易領域的突出問題。各方在數字技術應用與保護、數據流動、數字貿易監管、個人信息安全、數字稅收等方面都存在爭議,各經濟體在這些方面都有自己的目標和宗旨,在規則制定中也都在向外傳達自身的利益訴求。

(一)美國:鞏固數字市場競爭優勢,推進數字產業創新升級

對于數字貿易的稅收、知識產權、網絡安全等問題,美國很早就有了相關規定,與時俱進的配套規則是美國數字貿易領頭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因[1]。美國的數字經濟發展一直處在全球前列,其發達的數字技術和數字貿易規則給予了其充分的市場競爭力,也推動了美國數字經濟的迅速進階。因此,美國當前的主要目標就是維護已有的數字競爭優勢,進一步推進美式規則在數字領域的影響,保證本國數字企業在全球的利益分配和穩定擴張。

《美國將主導未來產業》報告顯示美國將在幾大高端產業領域投注大量資金進行研發創新,推動數字經濟的穩步發展;《美國創新與競爭法案》計劃將2 500億美元投入科技產業以應對各國對其數字競爭優勢的威脅和挑戰。美國的數字貿易規則也隨著政府的一系列戰略政策變化適時進行改革和調整。由于WTO在數字貿易領域起的作用并不突出,所以美國選擇通過簽訂《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TPP)、《服務貿易協定》(TISA)、《美墨加協定》(USMCA)等雙邊或多邊FTA(自由貿易協定)來構建自由開放的數字市場環境,努力引導各方選擇以開放為基礎、以數字企業利益為核心的數字貿易規則體系。這不僅有助于美國進一步提升自身數字技術水平,鞏固其市場競爭優勢,也可以保證其在規則制定中掌握主動權和話語權。

美國在2017年向亞太經合組織提交的《促進數字貿易的基本要素》中表達了其在數字規則方面的主張:支持跨境數據自由流動、營造自由開放的數字貿易環境、堅持數據存儲非強制本地化、永久免除數字關稅。美國支持跨境數據流動,要求東道國禁止實施計算機設施本地化,以保證全球網絡訪問的暢通和各類軟件的可供下載,這是美國為消除海外市場壁壘一直所堅持的,其認為過度的數據信息安全保護會影響全球數字貿易的活躍和數字經濟的蓬勃發展[2]。以美國主導制定的USMCA為例,該協定第19.8條第3款要求締約方承諾只采取為保護個人信息安全的必要措施,其余情況均須保證跨境數據自由流動[3]。與此具有相同目的的還有軟件源代碼保護條款,隨著美國軟件技術產業的發展和擴張,美國對自身數字技術的保護意識也在不斷更新與強化。原本各協定中的“軟件”只包括普通的市場軟件,涉及基礎設施的軟件則歸為例外,而在USMCA協定中,這項例外也被刪除了[4]。美國要求各經濟體針對所有軟件產品都不得將獲得源代碼作為市場準入的門檻,同時USMCA首次在禁止數據本地化方面刪除了公共安全例外條款,對該底線的突破也反映了美國意圖通過弱化當地政府的監管來便利美國政府加強對海外數字企業的管理和控制。

為了自身數字經濟的發展擴張,美國在關稅問題上始終堅持電子傳輸永久免除關稅,對于歐盟提出的數字服務稅,美國不僅采取了“301調查”予以反擊,要求各國禁止單邊征收數字服務稅,同時開始積極參與國際稅收改革方案的制定,期望通過最低稅率機制來保證自身數字企業在海外的巨額收入,其在海外市場始終堅持數字產品非歧視性待遇,以此來確保本國數字產品能充分發揮技術優勢。對于用戶數據保護,美國認為運用統一的標準和各國的通力合作來應對個人數據安全問題是一種更好的選擇,并不贊成對用戶數據進行過于嚴格的監管,在保證用戶隱私安全的前提下對數據進行整合利用可以挖掘信息的潛在價值,有利于數字產品與服務的創新升級,進一步強化本國數字企業的數字實力。美國一直以本國企業的海外競爭優勢為籌碼,積極利用數字貿易規則為企業的創新發展和產品升級創造良好的環境。美國作為數字貿易領域的巨頭,力圖打造一個自由、寬松、穩定的數字貿易規則體系,數字企業的競爭優勢和發展前景是美國在規則推進中首先考慮的因素。

(二)歐盟:擴大歐式數字規則影響力,謀求全球數字利益新格局

自2016年歐盟出臺《歐洲工業數字化戰略》以來,歐盟的數字化進程已經取得了不錯的進展。統一又具有潛能的歐洲數字貿易市場是歐盟實行統一高標準數字規則的沃土,這一積極條件加大了歐盟數字貿易規則的覆蓋力度,配合歐盟數字經濟發展戰略的推進,迅速帶動了歐盟數字經濟的蓬勃發展。

歐盟的數字貿易規則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強調優先保護用戶個人數據。歐盟出臺的《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是目前全球最高標準最嚴格的個人數據保護條例[5]。歐盟在成員國內部禁止本地化措施,加強個人隱私以外的數據流動,互相開放數字市場。同時主張有條件地對信任的外部經濟體進行跨境數據自由流動,在其區域性協定中針對數據流動提出了一套審查機制,要求締約方對數據流動采取高規格的保護措施,對于保護標準不達標的國家禁止進行個人數據傳輸,以保證跨境數據流動在安全穩定的環境下進行[6]。在歐盟內部實行統一高標準的個人數據保護機制有助于歐盟數字企業抗衡美國大型數字企業,通過內部數據的達標流通,不僅能幫助企業創新突破,還能提高消費者數據的安全性,增加成員國之間的互相信任。

二是實行歐洲數字單一市場戰略。歐盟的消費市場足以實現其內部自我消化,建立單一的數字市場便于各成員國信息共享,在提升數據流動安全性的同時降低消費者跨境維權的難度,互相合作激勵數字技術研發創新,打破貿易壁壘,有利于推動實行統一的數字貿易規則?!稊底质袌龇ò浮返某雠_便是歐盟推進數字單一市場戰略的重要一步,該法案的目標是打擊大型數字企業的壟斷行為,為歐盟內部的初創數字企業創造穩定孵化的環境,以此來幫助其應對海外大型數字企業的壓制。雖然近十年歐盟的數字化發展勢頭較好,但是由于起步晚,數字技術還不成熟,市場競爭力也不夠充分,數字經濟水平依然落后于美國,其內部的網絡數字服務平臺多由谷歌、亞馬遜、蘋果、微軟等數字巨頭組成,《數字市場法案》對這些大型數字企業起到了一定的牽制和監管作用(見表1)。

正是因為大型數字企業在歐洲市場的活躍,而在歐洲又沒有實體公司存在,各成員國政府無法對這些企業進行征稅,所以歐盟決定在其內部對這些企業征收數字服務稅,并對這些企業的不合規行為進行監管處罰。歐盟允許成員國對其領土范圍內符合征收條件的數字企業征收與實體公司相同的企業稅收,對其領土內的部分數字活動征收臨時收益稅[7]。這一舉措必然引起部分國家的抗議,美國更是將其定為歧視性行為并采取了相關措施進行反擊。征收數字服務稅可以幫助成員國獲取通過原本的稅收規則不能獲取的收益,借助創建新的稅種維護成員國的稅收利益,歐盟雖然一直致力于在不同對話平臺尋求征收數字服務稅的共識,但是各方對于數字服務稅征收與否還需經過多重考量,加上其在內部還沒有獲得成員國的一致通過,所以目前各經濟體對數字服務稅提案還沒有進行統一表態。

歐盟支持各經濟體之間通過合作與交流進行開源軟件的共享,同時還以保護文化多樣性為由在市場準入上對視聽服務做出了保留,擴大了以往國際經貿協定所載的安全例外情況中各締約主體可以采取的措施范圍,將安全例外的解釋和范圍作了模糊化、混合化處理??傮w而言,歐盟的數字貿易規則呈現出優先保護個人數據、推動自身數字企業發展的特點,試圖通過推行高標準、單一市場化的數字貿易規則來提升歐盟在該領域的競爭優勢,努力擴大歐盟數字貿易規則的滲透范圍和影響力。

(三)WTO:開展新一輪電子商務談判,努力重塑平臺調解協商角色

在WTO現行協定下,并沒有專門處理數字貿易問題的規則體系,大多數規定都是以章節、條款的形式分散在各協定中,而且隨著經濟貿易和數字技術的融合度越來越高,當前的數字條款已經無法解決各國面臨的現實數字問題了,因此WTO正式開啟了新一輪的電子商務談判。此輪談判內容涵蓋了啟用電子商務、數據開放與流動、數據保護、跨領域問題和市場準入等議題[8]。這些議題都是WTO根據各經濟體的提案并結合數字經濟發展趨勢所列出的,包含了數字貿易便利化、跨境數據流動、合理征收數字稅、源代碼和信息技術產品、個人數據保護等內容,具體如表2所示。

對于跨境數據流動、數字產品免征關稅、軟件源代碼和算法的接入和公開等問題,美國支持網絡開放、數字產品免除關稅,保護軟件源代碼并將算法納入了源代碼保護范圍;除美國以外的發達經濟體希望在開放的同時保證監管,保護個人隱私,對數字產品稅收沒有明確表態;發展中國家更傾向于信息監管下的數據流動,希望在保證國家網絡安全的同時促進數據技術合作進步。由于這些內容牽扯到各方的利益和發展戰略,加上經濟資本和數字水平因素的影響,導致各經濟體在一些突出問題上長期缺乏共識,談判進程也比較緩慢[9]。WTO后續仍需觀望全球數字經濟的發展狀況、預測談判趨勢,經過對各國數字水平、數字政策多層次地考量后再繼續推進規則構建。

WTO上訴機構的停擺已經弱化了WTO的爭端解決功能,再加上WTO框架下數字貿易協定的不足,導致WTO在新興數字貿易領域并沒有很好發揮以往的調停協商作用,因此WTO現階段目標是通過推進電子商務談判重塑平臺的權威形象,努力使WTO爭端解決機制恢復運行[10]。在多個議題談判進程停滯不前的艱難情況下,WTO選擇了采用諸邊談判模式,將一部分有共同利益訴求的成員方集合在一個協定下,在該協定中納入多數票提案,讓一部分成員方先行達成共識履行該協定,后續再吸納新的成員方加入,進而逐步擴大該協定的影響范圍。同時注意對諸邊協定的數量進行控制,協定超過一定的數量,會導致WTO數字貿易規則過于分散,無法形成統一的框架,其治理功能也會逐漸失靈,利用適量的諸邊談判來加快統一數字貿易規則的成型,給予成員方清晰明確的規范參考。

三、全球數字貿易規則制定中的爭議焦點

打造一個全球統一、高標準、安全穩定的數字貿易規則體系在目前還存在很大困難。各國的科技發展水平不同,數字政策不同,發展定位不同,對數字貿易規則制定的訴求和宗旨自然也不同[11]。數字貿易談判艱難推進的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跨境數據自由流動、數字稅收、非歧視待遇、數據本地化和個人數據保護等幾個議題上。

(一)跨境數據自由流動程度

不論是在雙邊或多邊區域規則制定中還是在WTO電子商務談判中,美國一直是跨境數據自由流動的堅定支持者,致力于將自己的數字產品推向全球市場,為了消除海外市場壁壘,美國必須打破數據跨境流動的限制,支持數據自由流動最大化。美國認為過度的限制會影響數字貿易的活躍度和數字經濟的發展速度,阻礙數字經濟的自我革新,數據的流動可以帶來市場的前沿信息,讓數字企業能夠搜集整合信息并結合市場反饋來升級產品和服務,以鞏固自身在數字經濟領域的市場支配地位。對于締約方要求在數據流動方面作一些必要限制,美國對此提出了四項要求:符合公共政策目的、不超過規定限度、不構成歧視、不構成變相保護,同時滿足這四項要求締約方才能采取適當的限制措施。

大部分國家都反對美國數據自由流動最大化的主張,這些國家認為流動最大化會對信息安全構成一定程度的威脅。中國認為保證數字環境的基本安全優先于數據自由流動,對數據流動進行限制,主張數據的跨境流動必須經過國家安全評估程序或者簽署國家相關部門提供的標準合同后才能進行。韓國數據監管法案中的安全例外機制也是出于此種考量。泰國、巴西、南非等發展中國家目前自身數字技術基礎薄弱,這些國家偏向于在允許跨境數據自由流動的基礎上加強政府對數字活動的監管,把國家的信息安全和網絡安全置于首位,在推動數字貿易發展的同時保證國內數據在可控范圍內流動,降低國家信息數據庫遭受入侵的風險。但美國一直希望通過弱化當地政府監管來加強對本國海外數字企業的管控。數據跨境自由流動作為最能體現美國核心利益訴求的代表性條款,美國始終堅持將其納入協定,這一爭議焦點也往往使得談判進程停滯[12]。數字能力基礎和數字發展戰略的不同引發了爭議焦點。數字水平發達的國家憑借自身的海外競爭優勢,已經占據了海外市場的大量份額,下一步自然是繼續推動本國數字企業的創新和升級。數字水平落后的國家則對于自身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和數字技術合作交流的需求更為迫切,支持在保證國家政治安全和穩定的前提下進行跨境數據流動,通過國家監管進行必要的限制。

歐盟對于美國提出的最大化開放程度也不支持,堅持將個人信息保護擺在首位,要求數據的流動不得泄露公民的個人隱私,嚴格實行GDPR,要求對數據流動進行一定程度的監管,以此作為跨境數據自由流動的前提,降低個人信息泄漏的風險[13]。高標準的個人數據保護一直是歐盟有力的市場競爭優勢,強調個人數據流動的限制不僅是對公民隱私的保護,也是拓寬歐盟數據保護條例適用范圍和影響力的手段,其想要利用嚴格的個人信息保護制度壓制美國數字企業在歐洲的發展,試圖打破谷歌、亞馬遜等企業占據歐洲數字服務市場的局面,提高自身數字企業的競爭優勢,為其快速發展提供空間和機遇。

(二)數字稅收與利益分配問題

目前提出的數字稅收主要是電子傳輸關稅和數字服務稅兩大類。美國一直都主張永久免征電子傳輸關稅,美國具備國際數字貿易市場的產品優勢,希望通過免征電子傳輸關稅來消除貿易壁壘,開放各國市場,憑借自身數字實力從中獲取豐厚利潤。對于數字服務稅,美國雖然沒有在提交的WTO電子商務談判提案中明確說明,但是通過一系列舉措可以看出其反對征收數字服務稅的堅決態度。美國財政部長姆努欽曾在OECD明確表示將對歐盟、加拿大、巴西、土耳其、印度等國家征收單邊數字服務稅的行為提出嚴重警告,并退出了OECD數字稅談判,隨后將這些國家納入了“301調查”名單。

以歐盟、加拿大、新西蘭為代表的國家主張永久免征電子傳輸關稅,征收數字服務稅。這些經濟體希望通過免征電子傳輸關稅來為國內新興數字企業創造良好的成長環境,避免貿易歧視,通過保證稅收的確定性來幫助企業進行規劃和預算。征收數字服務稅是從國內稅收層面考慮,對境內數字企業和境內短暫數字活動征收國內稅。反對此舉首當其沖的就是美國,美國擁有多家世界排名前列的大型數字強企,各國對于互聯網公司、通信技術公司、軟件開發公司等高新技術企業征收數字服務稅,勢必會導致美國大量數字市場收益流向東道國,正因如此,美國聲稱該征收行為違反了非歧視待遇原則,并采取了一系列單邊制裁措施進行報復,包括對歐盟部分國家發起貿易調查、對歐盟部分商品加征關稅。

以南非、印度、印度尼西亞為代表的國家在提案中都表達了希望征收電子傳輸關稅和數字服務稅的訴求。由于這些國家還處于數字經濟發展初期,與數字強國的發展水平已經有了很大的差距,發達國家數字企業的豐厚盈利和發展中國家的巨額關稅流失形成鮮明對比,促使這些經濟體開始提案征收數字稅,否則長此以往本國產業會遭受到毀滅性的打擊。

中國在這個議題上目前還沒有明確表態,但也表示暫且延期免除數字稅永久化[14]。因為目前中國的數字貿易主要還是集中在跨境電商領域,免除關稅可以降低國內中小型企業參加國際貿易的門檻,有利于激活中小型企業市場。中國的跨境數字貿易占據了全球一部分市場份額,免征數字稅也會給中國造成一定程度的稅收損失;同時數字產品的范圍一直沒有一個合理的劃分,其究竟適用于貨物的稅收標準還是服務的稅收標準國際上都還沒有定論。所以中國對于數字稅議題的態度目前還不是非常明確,需要更多的市場數據分析和數字貿易統計作為支持來作出決定。

(三)非歧視待遇和數據本地化問題

數字貿易包括數字傳輸、軟件技術和電子商務下的貨物和服務等部分,需要分類進行管理,不同于傳統貿易,數字貿易包含互聯網交易、數字傳輸及終端的數字產品和服務,具體產品通常以軟件、搜索引擎、數據庫、影音視聽等形式呈現[15]。對于“數字產品”的定義和劃分,各經濟體通常有自己的解釋和分類,治理模式自然也存在差異。歐盟將數字產品納入適用GATS的服務貿易范圍,對數字產品適用視聽服務的“文化例外”原則,允許各成員方為保護自身文化產業而不作具體承諾,不承擔特定的自由化義務。而美國一直堅持將數字產品劃入適用GATT的貿易范圍,也多次聲稱數字產品要遵循該協定的非歧視待遇原則,認為此種做法更有利于實現數字產品的零關稅,在此點上歐盟堅決反對。

將數字貿易歸為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都會牽扯到市場準入和非歧視待遇問題,各國定義和適用法規的不同容易對締約國造成歧視待遇,出于公共政策目的的管理也會被對方定為保護主義措施。中國出于公共安全考慮采取的保護措施和跨境程序就在美國遭遇了調查,美國以此為由進行單邊規制,打壓中國海外數字企業。對于本國高新技術企業在海外接二連三遭受不公平待遇,中國在2019年9月提出的第二份WTO電子商務談判提案中進行了表態,要求各成員方不得在數字貿易中對產品給予歧視待遇,不得以保護公共道德和安全為借口對境外輸入的數字產品進行限制銷售、對外國數字企業進行非法壓制,給企業運營和發展制造阻礙。

對于數字貿易中的產品、內容、算法和源代碼等不同組成部分應如何管理,是否允許采取本地化措施,目前也存在爭議。在數據本地化問題上,日本、加拿大、新西蘭等CPTPP締約方反對數據本地化,認為各方在數字網絡領域都有自己的原則和需求,數字貿易的提供方不得將數據本地化作為向對方提供產品和服務的門檻條件,除非是出于當地政策要求,合理維護公共利益,這是協定允許的例外情況[16]。歐盟、俄羅斯、印度包括中國等國家支持數據本地化,出于對網絡安全和個人隱私的考慮,各國選擇在東道國建立數據中心存儲數據,共同面對數據安全風險[16]。對于算法和源代碼保護,美國選擇將算法納入源代碼保護,不允許對方將轉移技術作為雙邊或多邊協定的達成要件,保護軟件公司的知識產權,激勵其對產品進行創新升級,利用現有的產品優勢和核心技術擴大海外市場;而歐盟未將算法納入源代碼保護中,歐盟希望擴大各經濟體之間的合作與交流,支持開源軟件的共享,提升自身數字經濟水平。

(四)用戶數據保護和監管力度

對于在數字貿易過程中產生的用戶數據,各國的保護標準存在差異。歐盟堅持用高標準的規范條例優先保護用戶個人數據,其將個人隱私視為不可侵犯的人權,在WTO電子商務談判中就明確表示不會降低對個人隱私的保護力度,這是歐盟同意數據跨境自由流動的基本前提。歐盟擁有完整的自上而下的用戶數據保護法律體系,能夠實現高效保護和及時救濟。但是因為其數據保護條例中個人隱私的定義和涵攝范圍都比較寬泛,其中還包括可以充分利用的商業數據,美國對此表示了不滿。美國更偏向于將用戶數據視為數字貿易的一項附屬權利,即數字服務用戶的消費者權利。美國認為數字貿易過程中產生的數據不僅包括個人端的隱私信息,還包括企業端的商業數據。商業數據存在價值和潛能,個人端的隱私信息也可以被抹掉可識別性,通過數據的流動共享可以挖掘數據隱藏的經濟價值,這些都可以給企業創造大量的市場預測信息和潛在利益。美歐兩方還曾多次就個人隱私保護進行協商,美國向歐盟承諾做好個人數據的安全監管工作,但是歐盟對美國保護的力度和實效表示了失望和懷疑,最終美歐圍繞數據保護簽訂的“安全港協議”和“隱私盾協議”都被歐盟法院裁決為了無效[17]。由于美國在實際履行該協定義務時未盡責、履約行為也未達標,所以歐盟拒絕了與美國之間的用戶數據跨境流動。

中國在此問題上要求存在政府監管,由國家相關部門對用戶數據進行分類分級,依據相關立法對數據進行管理和保護,并經過專業評估機構的安全認證,再針對不同類別的信息依照對應的程序簽訂標準合同后方能申報數據出境。韓國和日本對于用戶數據保護和監管的態度更偏向于歐盟,兩者的數據治理理念和監管保護力度都與美國的利益優先觀點存在沖突。韓國對個人信息的保護一直都很重視,保護標準也開始向歐盟靠近,其將數據分為個人信息和公共數據,在個人信息方面從個人信息保護、通信網絡和信息利用這三個角度出發進行了立法[18]。此外,韓國還設有專門針對個人信息泄漏的監管機構,貫徹將個人隱私保護置于數據價值之上的理念,這一理念從韓國近兩年數據產業發展緩慢的表現中也可以看出。日本在2020年修訂的《個人信息保護法》于2021年正式生效,該法案規定個人數據在跨境流動前須披露接收方所在國的個人信息保護制度和保護標準,在確保個人數據能夠得到有效保護的前提下獲得用戶同意后才能對數據進行處理。

四、數字貿易規則高標準發展趨勢下的中國應對

通過觀察比較上述爭議焦點可以發現,當前全球數字貿易規則的制定開始朝著高標準、便利化、穩定化的方向發展。中國應當在順應趨勢的前提下,考量各國數字政策和利益訴求,結合自身數字發展戰略提出應對措施。

(一)對內:制定對標國際的高標準數字貿易規則

由于中小微企業在對外貿易中的活躍表現,中國在跨境電商領域發揮出色,但是在數字技術和數字產品服務方面的表現落后于歐美國家。當前中國數字貿易規則主要集中在跨境電商領域,其他方面的規定略顯不足,所以中國需要建立起完整的數字貿易規則體系,以從容應對各類數字問題。

1.跨境數據自由流動

對于數據流動,中國應當考慮各經濟體的共識,順應大趨勢支持數據跨境流動,同時在條款中給予締約方制定相應監管政策的空間[19]。盡快配套相關細則,保證及時察覺潛在風險,預先消除對國家安全的威脅,保證平臺和用戶的信息安全。在此方面中國可以參考CPTPP,該協定將跨境數據自由流動的范圍限定在正常標準商業活動范圍內,對于范圍以外的信息數據,如果滿足條件即可允許締約國在例外情況下通過一定限制措施保證本國的基本公共安全[20]。在數據跨境流動前,要對數據開發者、數據經營者和數據接收者進行審查,對其數據行為進行規范,保證數據流動環境和去向的安全性。

2.數字稅收問題

目前大部分國家已經贊成電子傳輸免征關稅,中國面對這一變化應當做好制度準備,注意完善稅收監管制度,在數字貿易領域增加稅收范圍、稅收優惠、稅收計算方式等詳細規定。對于數字服務稅,中國需要通過預判、預算來衡量征收與否存在的差別和所得利益出入,根據當今貿易市場的數字貿易量及其增速進行預測,參考預測結果進行制度設計。同時還可以進行區域試點工作,以粵港澳大灣區為例,該片區以“一國兩制”為政策支撐,在制度、稅收和貨幣流通方面突破了原本的單一性,各方面更接近國際市場環境,加上香港、澳門在貿易、金融、科技等領域的活躍,有利于數字企業的孕育和成長,可以在該區域進行數字稅收新制度的先試先行,以實踐成果開辟道路。

3.非歧視待遇和數據本地化

中國對數字企業要給予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并配備相關制度來維護這種公平環境,在數字平臺運營監管、打擊數字市場壟斷和不正當競爭、數字市場準入、責任分配、懲罰細則等方面制定配套規則,保障海外數字企業在國內市場的非歧視待遇。同時在通信網絡、數據平臺、云計算中心、互聯網等數字基礎設施使用上給予國內外數字企業公平對待。在數據本地化內容上,中國可以根據自身戰略發展和客觀情況進行分析,先設定原則和例外兩種情況,原則上在商業領域禁止以本地化作為準入條件和交易門檻,例外允許為保證公共安全、維持基礎設施的獨立運行而采取數據本地化措施,在這一點上中國也可將粵港澳大灣區作為國際市場模型進行試點工作,如果效果良好就可以擴大適用。

4.用戶數據保護與監管

在用戶數據問題上,CPTTP要求締約方參照國際權威機構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發布的國際標準,允許成員國考慮到自身數字技術水平和文化環境的差異,兼容符合其基本國情的規則制度,以此實現各締約方國際、國內法律制度的對接和統一。中國可以參考該做法,對用戶數據采取分類分級管理,個人隱私須經過用戶個人同意、企業平臺審查和國家部門審查三道保護程序方可流動;普通個人數據經過個人同意和企業內部審查后可被開發處理,全過程由國家網信部門監督保護;被抹除個人痕跡的數據信息可以經過國家網信部門審查后出境,以確保個人信息安全和國家信息安全[21]。同時,還要注意審查用戶數據分析與共享環境的安全性,配備風險管控制度和用戶數據泄漏的法律救濟制度,保證數據保護規則體系的穩定,深化規則的實際性和可操作性,使之能夠與國際高標準數據保護規則順利對接[22]。

(二)對外:積極參與數字貿易談判,擴大中國數字貿易規則影響力

中國作為數字貿易大國,和美國、歐盟共同占據了全球數字經濟市場將近90%的份額,而縱覽各個雙邊FTA和區域FTA,目前國際數字平臺主要還是以美國打造的數字貿易規則模板為基本框架,中國必須積極參與國際數字貿易規則的制定,向各經濟體傳達中國的主張立場,尋求平衡各國利益的共識,強化自身在談判中的話語權。

1.積極推進國際數字貿易新規則

中國應從自身數字發展戰略出發,深入研究國際數字貿易規則發展趨勢,以前瞻性眼光思考確立目標性規則框架,吸收各協定中有助于自身發展的高標準條款。積極參與雙邊或多邊數字貿易規則談判,利用自身數字競爭優勢掌握主動權,積極回應成員方與自身有共同利益訴求的提案。要準確掌握各國數字經濟發展情況,尊重并理解各國的利益訴求和談判立場。對于中國反對的提案,爭取找到雙方爭議的磨合突破口來化解沖突,同時加緊制定相應預案,做兩手準備。對于其他成員方意見的沖突,中國要疏通雙方交流障礙,調和各方矛盾分歧,積極推進國際數字貿易新規則的構建[23]。

2.與周邊各國建立互助合作關系

中國應當以開放包容的態度考慮未來數字貿易發展趨勢,通過技術援助或優勢互助的方式與周邊國家共謀發展,充分發揮自己的技術優勢與這些國家建立數字貿易合作關系,堅定雙方的共同立場。通過區域性合作來推動各國數字貿易發展的互聯互通,保證數字信息的及時共享,細化風險管控和預防措施,構建區域聯動、立體穩定的數據安全體系[24]。共同著力數字人才的培養,建設區域性的數字人才中心,著力培養數字科技、跨境貿易、金融投資、信息管理、糾紛解決等領域的專業人員,推動形成良好的區域數字經濟發展生態,推進和保障區域數字經濟的穩步發展,實現互助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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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fferentiated Development of Global Digital Trade Rules in the Era of Digital Economy and China’s Response

SHI Minyue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Law,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hai 200050, China)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global digital economy is developing rapidl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digital technology and informatization has made China have a certain market share and competitive advantage in the global digital trade market. However, China has not won the right to speak first in the formulation of international digital trade rules, occupying a dominant advantage.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formation of a favorable environment conducive to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digital economy and realize the effective integration of China’s digital trade rules with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China should make full use of its existing advantages in the development of digital trade, build its own cooperation circle on the digital trade platform, improve and upgrade its own digital trade rules, and constantly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digital economy.

Key words: digital trade rules; differentiated development; the focus of the dispute; China’s respo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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