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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所有權保留公示規則之解釋論*

2024-01-20 20:24陶為婕
關鍵詞:標的物買受人動產

陶為婕

(1. 東南大學 法學院, 江蘇 南京 211189; 2. 北京德恒(南京)律師事務所, 江蘇 南京 210004)

找到所有權保留公示規則的解釋路徑,是該規則得以正確適用并有效發揮制度效能的前提。設立所有權保留公示規則,嘗試建立囊括典型擔保和非典型擔保的擔保制度體系,是動產擔保交易功能主義在《民法典》中的具體體現。然而,若完全依照動產擔保交易功能主義的要求對所有權保留公示規則進行解釋,則極易陷入“過度功能化”的解釋錯誤。因此,為找到能實現制度價值體系合理性與規范體系合理性有機統一的解釋路徑,使所有權保留公示規則能真正“融入”《民法典》擔保體系,研究人員不僅要從制度原理的角度分析所有權保留的權利結構,闡明出賣人保留的標的物所有權之根本屬性,還應關注動產交易功能主義與形式主義的差別,明確所有權保留公示規則的體系定位。

一、《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對所有權保留公示規則的解釋困境

《民法典》第641條第2款規定是所有權保留得以公示并取得對抗效力的規范依據,但該規定所確定的所有權保留公示規則尚存在一些亟須解釋的問題,若這些問題不能得到解決,所有權保留公示規則的適用易陷入混亂,制度價值也將難以實現。強化對相關當事人的利益保護,系《民法典》規定所有權保留公示規則的主要立法目的[1]。要回答所有權保留公示規則能否真正實現此立法目的這一問題,就需要對所有權保留公示規則進行解釋。

《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以下簡稱《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對所有權保留公示規則的設置,既有動產擔保交易功能主義的融入,又仍受傳統動產擔保交易形式主義框架的限制,導致規則解釋面臨諸多困難。一方面,《民法典》第388條第1款使用“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之表述,擴大了擔保合同的范圍;《民法典》第641條第2款在《合同法》第134條規定的基礎上,增設了有關所有權保留公示的規定,明確“出賣人對標的物保留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上述規范模式體現了動產擔保交易功能主義的立場,即采用“當事人合意+法定公示”的模式,由《民法典》賦予所有權保留這一由當事人合意創設的非典型擔保權以擔保物權效力,以合同權利的目的性替代了法律對物權內容的限定性[2]。然而,《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57條卻又直接將所有權保留完全功能化為“擔保物權”,試圖為解決所有權保留與動產購買價款抵押擔保的優先順位規則銜接問題提供具體方案。另一方面,囿于動產擔保交易形式主義下擔保物權類型化的限制,在體系安排上,《民法典》將所有權保留置于合同編買賣合同分編中進行規定,而并未將其當作一種獨立的擔保物權在物權編中予以確認或構造。功能主義和形式主義在以上立法和司法解釋中的雜糅,使所有權保留及其公示規則的制度意旨、體系定位逐漸模糊,讓作為權利移轉型擔保的所有權保留之特性在“功能化”之下難以展現,為制度的解釋適用帶來了難題。

司法實踐中,所有權保留公示規則的解釋困境突出體現為“未登記的所有權保留系物權性質抑或是債權性質”這一問題。部分法院認為,未經登記的所有權保留僅具有債權效力,并將其效力范圍限制在合同相對性之下(1)“寧波明潤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南陽怡鑫鋼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執行異議案”,河南省方城縣人民法院(2021)豫1 322民初38號民事判決書。。還有法院認為,未經登記的所有權保留具有物權屬性,但由于買受人占有標的物,而出賣人又未通過登記讓外部認識到標的物所有權的實際歸屬,出賣人保留的標的物所有權就不足以對抗第三人的權利主張(2)“廣東省東莞市虹瑞機械五金有限公司訴東莞市勝藍電子有限公司、廣州市巨亮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01民終4 209號民事判決書。。此外,有法院忽視了所有權保留系權利移轉型擔保的特征,錯誤地認為所有權保留的客體是標的物本身(3)“仇國梁、武麗霞等所有權確認糾紛案”,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魯03民終2 301號民事判決書。。因此,為提高規則的適用效果,避免規則適用陷入混亂,筆者認為,分析所有權保留公示規則的具體內涵,厘清未經登記的所有權保留之性質實屬必要。

目前,學界側重于探討所有權保留制度本身的原理[3],對于所有權保留公示規則,則多從動產擔保這一宏觀角度出發,探究登記作為動產擔保權的公示方法之價值和效力的共性問題,比如,所有權保留的登記是否具有公信力、登記對抗的效力范圍如何劃定等[4]。面對所有權保留的特殊權利結構、《民法典》對所有權保留的特殊體系安排以及《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對所有權保留完全功能化的體系定位,在進行規則解釋時,學者對出賣人保留的所有權之性質界定問題投以了更多關注,且產生了諸多分歧。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及部分學者從所有權保留的擔保功能及其公示規則的制度目的之角度進行分析,主張“擔保物權說”,認為出賣人保留的所有權之屬性與擔保物權接近[5]或相當[6]。主張“所有權說”的學者則認為,出賣人對標的物享有的權利系所有權而非擔保物權,但對于“所有權”具體內涵的解釋問題,上述學者所持觀點亦存在分歧。堅持傳統抽象、絕對的所有權概念的學者,多從物權法體系、取回權制度原理之角度進行分析,他們認為:所有權的登記與作為絕對權的所有權之基本概念相沖突,為所有權保留擔保設置公示規則,有悖于我國物權法體系[7];所有權保留擔保效力的發揮,就是借助于所有權的作用機制來實現的,若以擔保物權定性標的物所有權,將無法解釋取回權制度[8]。另一部分持“所有權說”的學者則強調,運用傳統抽象、絕對的所有權概念進行規則解釋,雖符合物權法定原則,但與《民法典》已引入的實質擔保觀之要求存在矛盾[9]。對此有學者提出,應在明確出賣人系所有權人且對標的物保有處分權能的基礎上,引入期待權理論解決所有權保留與擔保物權的競存問題[10]。還有學者認為,“擔保物權說”和“所有權說”均有合理性,不應將二者決然分割,所有權保留中存在權利分化現象,出賣人保留的所有權系“擔保性所有權”,服務于雙方當事人的利益[11],以擔保債權為目的,并具有所有權的法律形式[12]。筆者認為,上述學者多使用傳統大陸法系的所有權理論進行規則解釋,或“過度功能化”地理解出賣人保留的所有權之性質,或陷入了法律教條主義的解釋誤區,未找到讓所有權保留公示規則得真正“融入”《民法典》擔保體系的解釋路徑。

2010-2016年間三門峽、商丘、濟源旅游經濟聯系的程度中心度上升幅度較小,且數值均低于30,主要由于這些城市地處河南省行政區劃地理位置的邊緣,交通通達度相對較低,對外旅游經濟聯系較少,再加上旅游業發展起步較晚,旅游經濟的后發動力不足,逐漸被其他城市趕超,最終淪為最邊緣的城市。而駐馬店、平頂山、許昌旅游經濟聯系的程度中心度大幅上升,與其他城市旅游經濟聯系逐漸活躍,旅游經濟交往能力不斷提高。

實際上,解釋所有權保留公示規則,需要打破傳統大陸法系所有權理論的思維桎梏,并以闡明出賣人保留的所有權性質為前提。筆者認為,把握所有權保留制度特性的同時,還應重點關注所有權保留的體系定位及其與其他動產擔保制度在體系層面的互動,這樣才能為所有權保留公示規則的適用難題提供行之有效的解決方案;找到所有權保留公示規則的解釋路徑,不僅能提高制度適用的效果以及促進制度價值的實現,而且能為制度長久發展提供有力的邏輯支撐。

可以說,張允和打出的每一個字,都浸透了丈夫的愛意和耐心,所以她最先學會打的就是“親愛的”這三個字。正是用這臺打字機,張允和創作了《最后的閨秀》等作品,80多歲時出版了處女作。

二、《民法典》中出賣人保留的所有權之性質界定

開闊自己的視野,豐富自己的閱歷,除了如上介紹的親身實踐之外,另一個角度就是讀書,作為一名初中青年數學教師,可以先從下列幾本書開始自己走上工作崗位后的閱讀史:《在書房與教室間穿行的教研人生(裴光亞著)》、《感悟初中數學之道(苑建廣著)》、《生長數學:卜以樓初中數學教學主張(卜以樓著)》,通過閱讀以上三本著作可以感受“大家”的成長之路,甚至可以“穿越”回他們當年的“青椒歲月”,對自己的專業成長之路具有很好的指引作用;除此之外還可以閱讀一些專業性更強的經典書籍,比如《古今數學思想》、《怎樣解題》等,正所謂當你讀完一本經典著作的時候,不僅僅是走進了數學的殿堂,而是將你指引向了更高的知識的山峰.

根據構造形態的不同,物的擔??煞譃槎ㄏ扌蛽:蜋嗬妻D型擔保。前者以標的物設定具有擔保作用的定限物權為構造形態,通過標的物的“定限權利”之移轉,如占有或處分之移轉,實現標的物的擔保價值,標的物所有權仍屬債務人;后者以標的物所有權或其他標的之權利自體移轉于債權人為構造形態,通過標的物“全權利”之移轉,實現標的物的擔保價值[14]。為提高交易效率并促進物盡其用,打開被定限型擔保封鎖的“田間倉庫”(field ware-housing)(4)以質押為例,質押引起的“田間倉庫”現象是指:債權人往往并無實際使用質押物的需求,這樣的債權人占有質押物,根本就如同把質押物封鎖在債權人的“倉庫”中一般,質押物的使用價值難以實現。確有必要[15]?!胺砂l展的唯一道路是把財產撥充擔保之用不影響債務人對撥充財產的權利和控制”[16],面對動產質押的固有缺陷,經過市場經濟的選擇,權利移轉型擔保成為一種有效率且愈發普遍的動產融資方式:在權利移轉型擔保之下,動產不必為債權人所占有,債務人既得取得融資,又得通過占有和使用發揮標的物的效用。而所有權保留就是這樣一種基于所有權概念而產生的權利移轉型擔保,價款債權的擔保系標的物所有權本身。

1. 所有權保留的權利結構

部分民間投資者不講誠信,對招商協議及項目恰談中承諾的投資和設施(特別是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建設不落實,對建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水土流失不治理,工程項目不僅未能改善生態環境,還一定程度上加劇了項目區水土流失。部分投資者在經濟林建設中野蠻施工,對地塊周邊植被及原有水利水保設施損毀嚴重,項目區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環境被破壞。部分投資者只圖作業便利,在中藥材種植基地采取順坡起壟整地,地塊內水土流失嚴重。

遵循文義解釋、體系解釋及目的解釋方法,可探知所有權保留擔保權的權能構成?!睹穹ǖ洹返?41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出賣人對標的物保留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币涝撘幎ㄖ牧x,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所有權可以由出賣人依約保留,但出賣人保留的所有權不具備完整權能,不處于圓滿狀態。具言之,根據當事人約定,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至買受人,買受人未依約履行支付價款或其他合同義務的,標的物所有權不發生移轉,出賣人仍系標的物的所有權人。該條第2款采登記對抗主義,即未經登記,標的物所有權不能排他地歸屬于出賣人,尚不具備絕對權的屬性,其效力并不處于圓滿狀態。究其原因,所有權保留條款限制了出賣人對其保留的標的物所有權完整權能之行使,其本質系為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所有權的移轉附停止條件,使得權利享有和利益享用相分離[17]。運用體系解釋方法,結合《民法典》第224條和第642條分析,可以發現:其一,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和買受人約定的所有權保留條款,屬于對“交付和占有”的所有權移轉和取得這一法定效力的例外性約定[18]。標的物的占有“提前”發生移轉,展現了所有權保留的擔保功能[19]。所有權保留中,標的物的交付和標的物所有權的移轉分為兩個階段,區分兩階段的時間節點系買受人依約履行相應合同義務或確定不能依約履行相應合同義務之時。在前一階段,買受人得依據所有權保留條款占有并使用標的物,而出賣人對標的物僅保有處分權能;在后一階段,買受人依約履行相應合同義務的,標的物所有權就自動移轉至買受人。換言之,出賣人與買受人達成所有權保留的約定后,標的物所有權是否移轉、何時移轉,均取決于買受人單方面的行動。其二,標的物所有權尚未移轉的,出賣人對標的物享有的處分權能還將受到取回權制度的限制。出賣人若取回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必須符合《民法典》第642條規定的取回權行使條件。買受人出現未依約支付價款、未依約完成特定條件、對標的物作出不當處分等違約情形時,出賣人方得以標的物所有權人的身份徑直取回標的物,以實現剩余的價款債權[20]。從立法目的看,《民法典》規定所有權保留擔保,主要目的在于使出賣人規避不能取得標的物價款的風險[5]614。當買受人出現上述違約行為時,出賣人可基于所有權人的地位行使處分權能,以避免所有權已移轉可能對其造成的損害。

明確出賣人保留的所有權性質,是解釋所有權保留及其公示規則的基礎和前提。以傳統大陸法系所有權理論為邏輯起點的解釋方法,存在只關注“物是否屬于我”而忽略“我此時享有多大利益”的思維局限[13],既無法用以解釋所有權保留及其公示規則的制度原理,亦不能適應我國動產擔保制度的發展。

2. 對標的物所有權應作“具體的”而非“抽象的”概念解釋

出賣人保留的所有權系“工具意義”上的所有權。根據《民法典》第641、642條,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所有權移轉前,若買受人實施損害出賣人利益的特定行為,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出賣人有權取回標的物?!睹穹ǖ洹返?41、642條規定的內容,亦在相關立法及司法解釋中有所呈現:其一,出賣人具有標的物所有權人的地位。這亦體現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4條規定當中。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6條,標的物所有權移轉前出賣人仍為標的物的所有權人,買受人不具有所有權人地位,此時不能僅憑借其與出賣人(被執行人)約定了所有權保留條款,就排除強制執行。其二,盡管出賣人系標的物所有權人,但是其對標的物的處分受到限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6條、《企業破產法》第38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35、37條,出賣人的取回權受到以下限制:在買受人支付標的物總價款的75%以上以及第三人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情況下,出賣人無法行使取回權。結合所有權保留的權利結構,梳理上述有關所有權保留擔保的立法及司法解釋規定可以發現,出賣人雖因其系標的物所有權人而享有取回權,但其取回權的行使卻要受到限制,這由所有權保留的擔保功能所決定。出賣人對標的物享有的所有權,其保有的處分權能亦不完整,這種所有權更像是一種使出賣人獲取擔保利益的“工具”。

為契合統一動產擔保交易規則的政策目標并解決動產擔保權利競存問題,《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57條同等對待為購買價金提供融資的所有交易,擴大了價款債權抵押權的適用范圍[37]。但是,該規定存在與《民法典》中所有權保留的體系定位不符之解釋缺陷。

所有權保留公示規則下第三人“善意”是指觀念上的善意,且為一種客觀善意,第三人是否“明知”不屬于“善意”的認定要件。所有權保留公示規則偏向于保護第三人利益,因此,未經登記的所有權保留造成的交易風險,應由怠于辦理登記的當事人而非第三人承擔:出賣人保留的標的物所有權未經登記時,缺乏可為外部探知的權利外觀,買受人占有標的物的這一法律事實,就成為表彰標的物權利狀態的虛假事實;此時,所有權保留的設立無法被第三人知曉,善意第三人得將所有權保留視為“不存在”[36]。但并不能由此解釋,得出“所有權保留公示規則只保護并不知曉標的物真實權利狀態的第三人”這樣的結論,即不應當將第三人是否“明知”所有權保留的設立作為判斷“善意”的要件。所有權保留未經登記,第三人應被推定為“善意”,其并無審查動產交易中標的物所有權是否經過登記的注意義務,亦無通過查詢登記簿以外的方式審查標的物真實權利狀態的注意義務。

常言道“讀書破萬卷,下筆如有神?!遍喿x在我們的學習生活中是不可缺少的。而閱讀于語言的學習而言,就如同戰場上武器于戰士。閱讀是獲取信息的重要途徑。對于學生而言,閱讀更是獲取信息的最基本途徑和最簡便的方式。在一個人的自學中,閱讀的作用更是體現的淋漓盡致。數學閱讀能力是學習數學必備的一種能力,同時還是用數學思維進行思考的前提和基礎。重視數學閱讀,充分利用閱讀形式,從而提升學生學習能力是數學教學應該關注的重要內容之一。因此,通過閱讀豐富學生的數學語言,不但能提高學生的數學學習能力,而且能提升學生的數學素養。

3. 具體、相對的所有權概念下“善意第三人”范圍界定

界定“善意第三人”的范圍涉及以下兩個問題:其一,所有權保留公示規則中“第三人”的范圍。是否存在不論善意與否,都不受所有權保留公示規則約束的第三人?其二,所有權保留公示規則中“善意”的界定標準。前者劃定了所有權保留公示規則的輻射范圍,后者決定了所有權保留公示規則能有效保護的第三人范圍。

關于界定“第三人”范圍的問題,普通無擔保債權人是否屬于“第三人”范疇,系學界的主要爭議之一[28]。所有權保留公示規則下,要確定普通無擔保債權人的法律地位,應明確未經登記的所有權保留是否具有優先受償效力,換言之,應明確未經登記的所有權保留具有物權屬性還是債權屬性的問題。盡管所有權保留擔保生發于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但解釋未經登記的所有權保留的屬性時,不宜直接將其效力范圍限制在合同相對性之下。支配性是認定物權屬性的核心,傳統理論上對物權的定義雖有所不同,但始終都未脫離物權具有支配性的本質[29]。從所有權保留擔保價值的實現程序看,未經登記的所有權保留具有一定的支配力,具體體現在:當買受人有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未按照約定完成特定條件,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等情形,造成出賣人損害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出賣人有權取回標的物(《民法典》第642條第1款);出賣人與買受人無法就取回標的物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適用擔保物權的實現程序(《民法典》第642條第2款)。未經登記的所有權保留,盡管其效力不完全、不充分,尚不具有物權之實質[30],但仍具有一定的支配力,這也是所有權保留擔保功能的應有之義。此時,出賣人也并非單純的動產所有權人[31],其已實際享有物權利益[32]。于普通無擔保債權人而言,其并不屬于針對標的物實施后續交易行為并使標的物之上的物權再次發生變動的第三人,故對未經登記的所有權保留之優先受償效力予以肯認,也不會對普通無擔保債權人的交易安全構成實質損害[33]。因此,未經登記的所有權保留具有優先受償效力,可以對抗普通無擔保債權人,普通無擔保債權人不在《民法典》第641條第2款規定的“第三人”范圍內。

綜上,基于具體、相對的所有權概念筆者認為可對《民法典》第641條第2款規定的所有權保留公示規則作出如下澄清:所有權保留下,出賣人享有的標的物所有權之部分權能受到限制,同時,出賣人因此種權能限制獲得了擔保利益。出賣人對保留的標的物所有權的登記,目的是對外公示標的物所有權之上已設有擔保、標的物所有權的占有權能和使用權能已被分離至買受人的法律事實。該登記的目的是對外“顯現”所有權保留擔保,并使所有權保留擔保產生對抗效力,而并非另外賦予標的物所有權本身以對抗效力。應予強調的是,以具體、相對的所有權概念解釋所有權保留擔保及其公示規則,與我國既有物權體系不存在沖突。一方面,發生在出賣人保留的所有權之上的客觀價值分割及權能分離,本身即出賣人處分標的物所有權之體現,并未違背出賣人的主觀意思。另一方面,運用具體、相對的所有權概念來解釋所有權保留及其公示規則,并不意味著對抽象、絕對的所有權概念作完全否定,只是在界定和劃分當事人利益時,相對所有權概念對物權客體價值施以更多關注,不再將目光局限于物的空間歸屬上。運用相對所有權概念進行制度解釋,實際是對絕對所有權概念在觀念上的修正、更新和超越,是大陸法系所有權的現代發展形態[27]。

《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表明了對劃定所有權保留“善意第三人”范圍的司法態度:參照動產抵押權的公示規則予以確定?!睹穹ǖ鋼V贫冉忉尅返?7條規定,所有權保留買賣、融資租賃等合同中,出賣人、出租人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的“善意第三人”的范圍及其效力,參照該解釋第54條的規定處理。該解釋第54條第1款第1項和第2項規定,以列舉方式直接劃定了“善意第三人”的兩種類型:善意的受讓人和善意的承租人。不同于上述規定,該解釋第54條第1款第3項和第4項規定,則以列舉方式明確了兩類動產抵押權不得對抗的第三人:抵押人的查封、扣押債權人,以及破產程序中抵押人的破產債權人、管理人。需要注意的是,后兩項規定根本無涉相關債權人的主觀心理狀態,而直接對未經登記的動產抵押權亦可對抗的無擔保債權人之范圍作了限縮[34]。這是因為,抵押人的查封、扣押債權人,以及破產程序中抵押人的破產債權人、管理人通過強制執行程序、破產清算程序,已實際取得了占有或支配標的物的地位,其債權指向的對象不再是債務人的履行行為,而是債務人的特定財產[35]。

出賣人保留的所有權是具體、相對的所有權,是僅用于擔保目的的所有權。德國學者沃爾夫指出,所有權具有可塑性,因為所有權的范圍可以隨著限制物權的成立或者消滅而縮小或者擴大:物的所有權人在限制物權的范圍內將該限制物權轉移給相關的權利人,當限制物權消滅時,該限制物權又自動地回到了所有權人那里[21]。沃爾夫的這種觀點展現出應對所有權作“具體”理解的邏輯?!睹绹y一商法典》第9編第9-202條采用規范概語“擔保物所有權之歸屬無關緊要”,也展現出類似立場:擔保物歸屬并不重要,當事人通過設定擔保物權而享有擔保權益才是關鍵[22]。這對我們解釋標的物所有權之性質有所啟發。就所有權保留及其公示規則而言,其理論證成必須依靠具體、相對的所有權概念之運用。所有權保留下,出賣人保留的所有權不具有不受限制的用益以及排他權能,在性質上,該所有權并非絕對自由的、不可分割的所有權,而是經功能分割的所有權[23]。面對所有權保留的特殊權利結構,出賣人可使用相對所有權概念作進一步解釋。相對所有權概念的內核,在于所有權存在“質的分割”現象[24]。相對所有權概念下,所有權保留的設定劃定了所有權支配的價值范圍[25],出賣人保留的所有權發生了“質的分割”:占有權能和使用權能從其中游離出來并由買受人享有,出賣人的處分權能被削減。對應地,出賣人從所有權“質的分割”中收獲了擔保利益,此為物權客體價值的體現。所有權保留的設定及其擔保功能的實現,本質上仍是出賣人對標的物所有權的支配,出賣人在自己的份額內所擁有權利的完整性,并不會因所有權“質的分割”而遭到破壞或分裂[26]。

三、《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57條對所有權保留公示規則之解釋缺陷

解釋所有權保留及其公示規則,若只關注標的物的歸屬,運用抽象的概念界定所有權之性質,是徒勞無益的。大陸法系傳統的抽象、絕對的所有權概念,強調所有權人對物的全面支配,缺少對物權客體價值的關注。出賣人保留僅具“工具”意義而不具有完整處分權能的所有權,因欠缺支配力而無法歸入傳統大陸法系既有物權體系,不能稱作真正意義上抽象、絕對的所有權。再觀《民法典》第641條第2款規定的所有權保留公示規則,若依抽象、絕對的所有權概念之邏輯,所有權保留的設定并沒有改變物的歸屬,依然是由出賣人享有標的物的所有權,這樣也就無法解釋作為絕對權的所有權為何需要登記的問題:既然無權利歸屬的變動,就無須對作為絕對權的所有權通過登記予以公示。因此,規則解釋應打破傳統大陸法系所有權理論的思維限制,除物的歸屬外,還應將目光聚焦于出賣人獲取的物權客體價值。

《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57條第1款規定,在債務人設定動產浮動抵押權后又購入或承租新的動產時,為擔保價款債權或租金的實現,有關權利人在該動產上設定且按規定期限辦理登記的包括所有權保留在內的擔保,可獲得對抗在先設立的動產浮動抵押權這一超優先順位;第57條第2款規定,設立在先的價款債權抵押權,可獲得對抗寬限期內債務人又以標的物為他人設立擔保物權這一超優先順位。上述規定將價款債權抵押權超優先順位規則類推適用于所有權保留等非典型擔保,蘊含了將出賣人保留的所有權功能化為擔保物權的解釋邏輯,使出賣人的法律地位由所有權人淪為擔保物權人,抹殺了所有權的真實屬性。

從體系安排看,《民法典》并未將所有權保留構造為擔保物權。在不承認動產抵押制度的國家或地區,如德國和日本,于傳統的物權法定原則和物權公示、公信原則之下,因受制于占有這一動產物權公示方式的單一性,在動產上設定權利移轉型擔保缺少制定法依據[38]。在傳統大陸法系“所有權至上”的立法邏輯下,所有權保留等權利移轉型擔保賦予了當事人很大的自由:當事人無需移轉動產的占有,即可設立動產的擔保。這種自由雖彌補了類似德國和日本動產抵押制度缺位的缺陷,但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物權法定原則,故只得以法外發展的形態出現并發展[39]。我國采動產擔保交易形式主義,建立在動產之上的質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均要嚴格遵循物權法定的基本原則,由當事人依照法定的擔保物權種類和內容予以設定。與此同時,我國又承認動產之上可以設定抵押,并對應地建立了動產抵押的公示規則,這為所有權保留等權利移轉型擔保制度的公示需求之滿足,留下了可能的空間。對照世行營商環境調查中“獲得信貸便利度”指標,我國動產擔保交易領域的立法作出了改變,即:吸收動產擔保交易功能主義,設立所有權保留公示規則,并賦予所有權保留以擔保物權效力,嘗試建立囊括典型擔保和所有權保留等非典型擔保的擔保制度體系。所有權保留及其公示規則被規定于我國《民法典》合同編買賣合同分編之下,這意味著我國并未將所有權保留作為一種獨立的擔保物權在《民法典》物權編中予以確認和構造,而是承認其系生發于當事人約定的一種具有實質擔保作用的非典型擔保權。

相關部門解釋所有權保留公示規則時,應明確“賦予擔保物權效力”與“構造為擔保物權”存在區別,不宜將出賣人保留的所有權功能化地解釋為擔保物權,抹殺所有權的真實屬性。動產擔保交易功能主義下,所有權保留可被構造為擔保物權。如《美國統一商法典》將登記作為動產擔保最重要的公示方式,除消費領域內,要求所有動產擔保形式必須進行登記、占有等公示,否則,動產擔保將不具有優先受償效力[40]?!睹绹y一商法典》使用一元化的動產擔保概念,將具有動產擔保功能且可以進行登記的所有權保留構造為擔保物權。同樣使用一元化動產擔保概念的《歐洲示范民法典草案》《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擔保交易示范法》《聯合國動產擔保交易立法指南》,亦采取了《美國統一商法典》對所有權保留的規制思路。與《美國統一商法典》不同,混合繼受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魁北克民法典》并未將所有權保留構造為動產擔保,而是賦予經登記的所有權保留以對抗效力(5)《魁北克民法典》第1 745條第2項規定:“依條例確定的對道路交通工具或其他動產的所有權保留,或對服務或經營企業取得的任何動產的所有權保留,僅在公示后才對第三人有對抗力?!?類似地,《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亦采取了此種規制思路。事實上,無論是我國《民法典》還是《魁北克民法典》關于所有權保留的規定,都體現出動產擔保交易形式主義與動產擔保交易功能主義的雜糅,出賣人保留的所有權也因此不可避免地帶有所有權和擔保物權的雙重面向[41]。我國物權體系不具備完全接納動產擔保交易功能主義的條件,在債法之下賦予經登記的所有權保留以擔保物權效力,而非將其直接構造為擔保物權,是一種有利于促進動產擔保交易且符合我國既有民法體系的立法方式。

四、《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57條對所有權保留公示規則之限縮解釋

在普遍以賒購或貸款方式購買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等動產的經濟活動中,為保障提供融資的出賣人或者貸款人的債權[42],借鑒《美國統一商法典》第9篇關于“購買價金擔保權”(purchase money security interest)的規定,我國《民法典》第416條規定了價款債權抵押權。從體系解釋的角度,《民法典》第416條規定的價款債權抵押權被規定于第17章“抵押權”第1節“一般抵押權”部分,而動產擔保交易形式主義下,我國明確區分動產擔保的類型,因此該規定中的“動產抵押擔?!辈粦袡啾A魮?。然而,《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57條卻擴大了價款債權抵押權的適用范圍,試圖將《民法典》第416條中的“動產抵押擔?!苯忉尀榉夯?、廣義的動產擔保概念,將在動產交付后10日內辦理登記的所有權保留中的出賣人以及融資租賃中的出租人,都納入價款債權抵押權的保護范圍內。該規定面臨著明顯的理論窒礙與實踐困局,亟須檢討。

《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57條體現了動產擔保交易功能主義的思路,但忽略了我國物權體系采動產擔保交易形式主義之傳統?!睹绹y一商法典》一元化的動產擔保概念下,各種不規則、不充分的擔保手段可整合為緊湊的動產擔保制度體系。然而,我國《民法典》對動產擔保交易形式主義的恪守,決定了《美國統一商法典》第9編僅能為我國動產擔保制度體系的構造提供一種可供參考的方法,而非可以效仿的立法模式[43]。如前文所述,出賣人保留的所有權之處分權能被限制、占有及使用權能游離至買受人,但不應局限于抽象、絕對的所有權概念,以此否認出賣人的所有權人地位。所有權保留中,出賣人對標的物享有的并不是擔保物權,而是具有一定支配力的相對所有權。在我國并無一元化的動產擔保概念的前提下,《民法典》仍恪守動產擔保交易形式主義的傳統,所有權保留與擔保物權缺乏競存的制度空間。僅從價款債權抵押權的規范目的出發,認為保留所有權的出賣人系購買價金融資交易中最值得保護的對物信貸的權利人,而忽視出賣人的標的物所有權人之地位[44],將《民法典》第416條中“動產抵押擔?!苯忉尀榘ㄋ袡啾A魮T趦鹊姆夯拍?違背了《民法典》僅賦予所有權保留以擔保物權效力而非將其構造為擔保物權的立法意圖。

《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57條將登記后可獲優先受償地位的擔保權利范圍擴張至所有權保留擔保,變相限縮了《民法典》第414條的適用范圍?!睹穹ǖ洹返?14條系關于同一財產上多個抵押權及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的一般規定。立法者認為,從功能上看,出賣人保留的所有權屬《民法典》第414條規定的“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5]578,因此,所有權保留擔保應恪守依登記情況確定清償順位的一般規則?!睹穹ǖ洹返?16條規定的價款債權抵押權超優先順位規則,突破了《民法典》第414條規定,給予提供融資的出賣人或者貸款人的債權以特別保護。為防止擾亂一般規則之下動產擔保的清償秩序,《民法典》第416條之適用應嚴格遵循物權法定原則?!睹穹ǖ鋼V贫冉忉尅返?7條對《民法典》第416條的擴張適用,有規避“物權法定”之嫌,將導致作為一般規則的《民法典》第414條規定被架空,甚至不再具有普遍適用性[45]。

價款債權抵押權與所有權保留都有保障出賣人的價款債權獲得優先受償順位的功能[46],若將所有權保留納入價款債權抵押權的適用范圍,極易損害后擔保權人的利益,與所有權保留公示規則保障第三人利益的制度目的相悖。根據《民法典》第641條第2款,通過登記,出賣人能使處于所有權保留公示下的人,成為知道或應當知道所有權保留已經設立的人[47],以保全出賣人在標的物之上的優先受償順位。在所有權移轉至買受人前,若出賣人又在該標的物上為第三人設定擔保物權,則出賣人保留的所有權與該擔保物權的受償順位,應依《民法典》第414條確定。然而,根據《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57條第2款,不論后擔保權人是否辦理登記、何時辦理登記,只要出賣人于標的物交付后10日內辦理價款債權抵押權登記,就能確保其保留的所有權始終優先于后擔保權受償。從出賣人角度考察所有權保留公示規則保障第三人利益的立法目的,上述條款系鼓勵出賣人進行所有權保留的登記,主動控制交易風險。再觀《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57條第2款,獲得價款債權抵押權超優先順位規則保護的出賣人,在與買受人約定所有權保留后,則缺乏完成所有權保留登記的動機,這有悖于所有權保留“登記對抗”的本意[48],易損害動產擔保交易安全。

(4)對熱點學科進行分析,發現臨床醫學主要研究內容集中在護理上,腫瘤學主要研究類型涉及鼻咽癌、肝細胞癌、肺腫瘤、乳腺癌、鼻咽腫瘤、肝癌、肺癌、乳腺腫瘤、胃癌、肝腫瘤、非小細胞肺癌等,中藥學主要研究藥物成分以及細胞增殖與凋亡;

因此,為防止價款債權抵押權適用范圍的不當擴張,使《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57條順應我國所有權保留擔保的制度原理并回歸我國物權體系的邏輯,立法者應對《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57條中的“擔保合同”作限縮解釋。具言之,立法者應將《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57條中的“擔保合同”解釋為“抵押合同”[49],而不包括《民法典》第388條規定的“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

無論是周公制禮所中“則(禮)—德—事—功—民”的序列,還是叔向的“威嚴—禮序—經業—百事”的邏輯,都表達為一種“事/利”與“禮/德”相互關聯的序列,屬于對“正德、利用、厚生”的更有邏輯的推說。這反映的是西周“德政”文化之下充滿事功色彩卻又不乏倫理追求的政治傳統,以及這一傳統在春秋時期朝向民本思想方向的有力發展。同時,經濟活動的繁榮、傳統禮樂制度的破壞在實際中加深了這樣一種理想序列斷裂的危險,“禮”與“利”的辨證成為春秋時期的一個重要問題?!秶Z·周語上》載芮良夫之言:

五、結 語

所有權保留擔保本就具有特殊的權利結構,加之《民法典》融入動產擔保交易功能主義,賦予經登記的所有權保留以擔保物權效力,使出賣人保留的標的物所有權之屬性越發模糊。標的物所有權屬性為何,是所有權保留公示規則解釋的邏輯起點。運用傳統大陸法系的所有權理論進行規則解釋存在局限,立法者應將視角從“標的物的歸屬為何”轉換為“出賣人享有何種利益”,明確出賣人保留的具有“工具”意義的所有權并非抽象、絕對的所有權,也非傳統擔保物權,而是具體、相對的所有權。在具體、相對的所有權概念下,《民法典》第641條第2款規定的“善意第三人”應作如下解釋:其一,所有權保留公示規則“善意第三人”的范圍,應參照動產抵押的公示規則予以確定;其二,所有權保留未經登記,第三人應被推定為“善意”,第三人無審查動產交易中標的物所有權是否經過登記的注意義務,亦無通過查詢登記簿以外的方式審查標的物真實權利狀態的注意義務。

當地政府要積極轉變職能,提升政府的服務意識和服務水平,借助政府力量,針對信息化手段的推廣制定一系列政策、制度和扶持措施,樹立農村居民的信息化經濟管理意識,協調農業科技推廣站和有關信息管理部門,長期深入居民中進行信息化手段跟蹤和指導,從而實現信息化手段逐步在農村經濟管理中全面實施。

物權法定原則和動產擔保交易形式主義之下,考察所有權保留的基本特征可以發現,將所有權保留公示規則納入我國擔保物權體系下予以構造欠缺制度基礎?!睹穹ǖ洹分赃x擇對所有權保留“賦予擔保物權效力”而非“構造為擔保物權”,是因為我國并無一元化的動產擔保概念,無完全接納動產擔保交易功能主義的制度條件?!睹穹ǖ鋼V贫冉忉尅返?7條將登記后可獲優先受償地位的擔保權利范圍擴張至所有權保留擔保,蘊含了將出賣人保留的所有權完全功能化為擔保物權的解釋邏輯,存在與所有權保留的體系定位不符之解釋缺陷。為避免《民法典》第414條規定被架空,發揮所有權保留公示規則真正的制度價值,筆者認為,立法者應將《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57條中的“擔保合同”限縮解釋為“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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