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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資產股權質押的地方實踐及規則構造*

2024-01-20 20:24趙新龍曹雪芬
關鍵詞:收益權權能質權

趙新龍, 曹雪芬

(安徽財經大學 法學院, 安徽 蚌埠 233000)

截至2020年,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已覆蓋全國80%的縣(市、區)、涉及賬面資產總額6.5萬億元、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6億多人[1]。隨著改革的縱深推進,質押擔保權能探索已成為構建完整股權結構的重點內容。2019年中央一號文件首次提出:“完善農村集體產權權能,積極探索集體資產股權質押貸款辦法[2]?!比欢?中央對于該項權能的保障尚未形成統一規則,僅部分地方因地制宜出臺系列文件。因此,本文以地方實踐作為統一立法主要素材來源,通過數據檢索方式選取17個省48個縣市區出臺的地方文件,對質權設立、運行及實現要素予以模式總結與比較分析,并根據集體資產股權質押的內在邏輯設計一套可復制、可推廣模式,進而為農民實現完整股權權能提供法律指引與保障。

一、集體資產股權質押規則的地方比較

目前,集體資產股權質押權能改革尚處起步階段,大多地方尚未出臺相關文件,僅少數試點或非試點根據自身情況自主開展質押貸款融資實踐。因此,本次力圖從地域分布、樣本類型考察樣本代表性。從地域分布上看,考察地方主要包括華東、華北、華南、華中以及西南、西北地區(1)華東地區包括上海市閔行區,浙江省溫州市、湖州市德清縣、嘉興市、義烏市、臺州市黃巖區、寧波市鄞州區、湖州市、舟山市漁農村,安徽省天長市、六安市葉集區洪集鎮、池州市青陽縣,福建省龍巖市永定區、福清市、平潭綜合實驗區、莆田市仙游縣、泉州市豐澤區、龍巖市長汀縣、龍海市、龍海市東泗鄉、廈門市同安區、寧德市柘榮縣東源鄉、龍巖市上杭縣官莊畬族鄉,山東省鄒城市、臨沂市沂水縣、淄博市桓臺縣、泰安市寧陽縣、日照市莒縣,江西省新余市分宜縣、吉安市遂川縣南江鄉。華北地區包括北京市大興區、海淀區,山西省孝義市、忻州市、忻州市寧武縣、原平市、太原市萬伯林區、太原市迎澤區、臨汾市堯都區、長治市長子縣、太原市晉源區。華南地區包括廣東省英德市、佛山市南海區,海南省三亞市。華中地區包括河南省濟源市、新鄉市獲嘉縣,湖南省資興市。西南地區包括重慶市江北區,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獨山縣。西北地區包括陜西省西安市高陵區,甘肅省白銀市景泰縣、金昌市永昌縣、天水市張家川回族自治縣、酒泉市肅州區西洞鎮,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平羅縣。。從制度化模式上看,樣本包括分立式制度化模式(2)分立式制度化模式系單獨制定專門的農村集體資產股份質押擔保(抵押擔保)規范文件與合并式制度化模式。(3)合并式制度化模式系將股份質押規定納入到集體資產股權管理辦法當中以作整體規定。兩種類型。

(一) 關于集體資產股權的質權設立

樣本顯示,影響集體資產股權的質權設立要素包括質押對象、質權的公示方式以及第三方同意等三種。

1. 質押對象

質押對象即可出質的集體資產股權為何種類型。經考察,農村實務中存在以個人股質押、個人股+集體股質押、未區分類型質押三種做法。(1)個人股質押模式。個人股質押模式指質押股權類型只能為個人股,該模式占比42%,其中以福清市、天長市、青陽縣(4)參見福清市、天長市、池州市青陽縣《農村集體資產股權抵押擔保管理辦法(試行)》。等為代表。如天長市文件規定:“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質押擔保,指的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其擁有的農村集體資產股權為其還債義務的擔保?!?2)個人股+集體股質押模式。個人股、集體股質押指質押股權類型既可以是個人股,也可以是集體股,該模式占比31%,其中以永定區、大興區、閔行區(5)參見福建省龍巖市永定區、北京市大興區、上海市閔行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設置與管理暫行辦法》。等為代表。如永定區以設定個人股為原則,特殊情況下可設集體股。股份經濟聯合或合作社以及成員都可以所持股權作為質押標的向金融機構貸款。(3)未區分類型質押模式。實踐中,未區分類型質押模式較少,占樣本總數的27%,其中以堯都區、黃巖區(6)參見臨汾市堯都區、臺州市黃巖區《農村集體資產股權管理辦法(試行)》。為典型代表。如堯都區文件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以其持有的農村集體資產股權作為質押物申請貸款融資。但集體股能否出質并未作相關說明。因此,質押規范無法根據股權不同類型而分別討論。綜上,絕大多數試點是在區分股權功能(個人股、集體股)的基礎上形成個人股、個人股+集體股、未區分三種質押模式,但是集體股能否實施質押尚存爭議;而不同性質集體資產量化的股權能否一致出質,地方探索又未予以深入考慮。

2. 質權的公示方式

關于集體資產股權質權的設立方式,地方普遍實行成立要件主義,即以公示行為作為質權生效、發生對抗第三人效力的必備條件[3]。但是,樣本文件在具體做法上仍有較大差異。在本次調研中,有48個樣本文件作出規定,且基本采取以下四種模式。(1)登記。該模式占比40%,其中以莒縣、同安區(7)參見日照市莒縣、廈門市同安區《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質押融資試點方案》。為代表。如同安區規定:“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質押實行登記管理,非經登記不產生質押的效果?!?2)登記+頒發他項權證。頒發他項權證主要指登記機關在辦結登記手續后為出質人出具相關證明文件,用以證明股權之上已設定擔保。該模式占比同為40%,其中以嘉興市、寧陽縣(8)參見嘉興市、泰安市寧陽縣《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為代表。如嘉興市文件規定,合同簽訂后,由質押雙方在所在地農村產權交易機構辦理登記手續并取得他項權證。(3)登記+交付《股權證書》。交付股權證書是指出質人向質權人交付《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證》,待質權消滅由質權人歸還的質權公示方式。該模式占比10%,其中以東泗鄉、東源鄉(9)參見龍海市東泗鄉、寧德市東源鄉《農村集體資產股權抵押擔保管理辦法》。為代表。如東泗鄉規定,申請人在登記后向抵押權人交付《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證》,待債務履行完畢后,抵押權人須歸還股權證明材料。(4)登記+交付《股權證書》+頒發他項權證。該模式占比同為10%,其中以孝義市、晉源區(10)參見孝義市、太原市晉源區《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和農村集體資產股權抵押貸款試點的實施方案》。為代表。如晉源區規定,抵押權人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證書》后,須到區農業農村局進行登記,且由農業農村局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從公示方式上看,四類公示模式的嚴格程度呈“階梯式”攀升。雖然程序上的嚴格有利于彰顯質權的排他效力,但辦理流程上的繁瑣無疑將增加股份質押的運行成本。此外,樣本還顯示各地登記部門較為混亂,總體包括集體經濟組織(股份經濟合作社)、農村產權交易機構、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縣農經中心、授權登記部門、所屬片區管理局、農村經營服務站、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農業農村局、農業農村部)、工商行政管理局、農村經濟經營管理局、股權管理辦、農業委員會、農村集體三資委托代理中心等13個主體。其中,又有地方可在多個機構進行登記。概而言之,集體資產股份質押權公示規則的設置較為混亂,客觀上已形成各自為政、各行其是的局面。

3. 第三方同意

以集體資產股權設質須經過第三方同意在實踐中具備一定共性。本次調研中,存在51個樣本文件作出規定,具體做法可分為經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備案、經股權戶內全體成員同意、通知四種類型。(1)經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該做法為主流做法,占比80%,其中以分宜縣、湖州市(11)參見新余市分宜縣、湖州市《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權流轉管理辦法(試行)》。為代表。如分宜縣規定:“質押擔保應取得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2)備案。備案通常與征得第三方同意的方式捆綁規定,占比6%,其中以江北區、長汀縣(12)參見重慶市江北區、龍巖市長汀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設置與管理指導意見》。為代表。如江北區規定,由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董事會作出同意與否的決定,同意后,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備案。(3)經股權戶內全體成員同意。該做法既可單獨規定,也可與第一種做法并行規定,占比6%,其中以三亞市、官莊畬族鄉(13)參見三亞市、龍巖市官莊畬族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設置與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為代表。如三亞市規定:“質押擔保須由戶內全體成員或其法定監護人簽名同意?!?4)通知。部分樣本未對第三方同意條件作出明確規定的,其所在集體經濟組織往往需獲悉設質情況,該做法占比8%,其中以資興市、鄞州區(14)參見資興市、寧波市鄞州區《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為代表。如資興市規定:“集體資產股權抵押須由集體經濟組織在相應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證書》上簽章登記?!痹谟邢挢熑喂局?為維持股東之間的信賴關系,轉讓質押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而集體資產股權在質權設立階段是否有必要參考投資性股權這一規定設置限制條件仍有待考究。

(二) 關于集體資產股權的質權運行

集體資產股權質權的運行,討論的是在質權設立后到質權實現前這一階段內容,主要是指質押期間質權對質押雙方當事人的效力。

質押期間質權對質押雙方當事人的效力主要是指因擔保物權的設立而產生的對出質人與質權人權利義務的影響。目前,僅調研到20個地方文件對于質押期間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作出規定。具體而言,存在專章規定、以條文形式單獨規定兩種方式。其中,以條文形式單獨規定方式表現為質押期間質權人的質權保全權與出質人不得享有對質物的處分權。(1)專章規定。該做法占比35%,其中以東源鄉、江北區(15)參見寧德市東源鄉、重慶市江北區《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權抵(質)押擔保制度(試行)》。為代表。如東源鄉專設一章,從質押期間股權能否進行流轉、如何處置股權收益分配、質權人對質押股權證書的管理以及質權保全權等方面作出制度設計。(2)質權保全權。該做法占比20%,其中以鄒城市、桓臺縣(16)參見鄒城市、淄博市桓臺縣《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為代表。如鄒城市規定,有出質人死亡、失蹤、破產而無繼承者或繼受者無法繼續履行合同、向質權人提供虛假文件和資料等情形的,可提前處理質押股權。(3)出質人不得享有對質物的處分權,即股權凍結。該做法占比45%,其中以閔行區、英德區(17)參見上海市閔行區、英德市《農村集體資產股權管理辦法(試行)》。為代表。如英德區規定:“股權抵押登記后未經指定的金融機構同意,股權不得變動?!笨偠灾?各樣本對質押期間質權的效力安排相對不足。但是,在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所遵循的分權、賦權、活權主線中,農民權利始終處于核心地位。因而,質權設立給質押雙方所帶來的效果,尤其是出質人的權利限制與責任承擔理應在集體資產股權質押規則構建中有所體現。

(三) 關于集體資產股權的質權實現

質權的實現是指當借款人無法正常償還到期債務時,通過協商處理、協商收購、公開交易、申請收儲等其他合法方式處置質押股權,所獲價款用以清償貸款本息及其他費用這一過程,大致包括質押股權流轉程度以及股權受讓人享有權能兩個要素。

1. 流轉程度

在債務人屆期未清償或未全部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處置質押標的物使其債權得到優先清償。從已規定的47個地方文件來看,質押股權的流轉程度具體可分為社內轉讓、完全的對外轉讓以及有限的對外轉讓三種模式。(1)社內轉讓。社內轉讓即只能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交易,該模式占樣本總數的87%。如平羅縣規定:“股東用股權證抵押貸款,逾期不能償還時,由合作社代償并收回股權,收回的股權可在合作社內部轉讓?!?18)參見石嘴山市平羅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管理暫行辦法》。(2)完全的對外轉讓。完全的對外轉讓指直接允許對外轉讓,占比4%。如張家川縣文件規定,在規定期限內如社內股東接受被處置股份,方可面向社會出售股權質押擔保人所持股份(19)參見天水市張家川縣《農村集體資產股份股權管理辦法(試行)》。。(3)有限的對外轉讓。該模式指對社內流轉作原則性規定,占比9%。如仙游縣規定:“質押處置變現后的股權原則上在借款人所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流轉?!?20)參見莆田市仙游縣《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質押貸款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由此可知,多數試點仍遵循政策要求,實行集體資產股權的封閉式流轉。然而,內部受讓限制了集體資產股權質押的交易價值。市場需求大小決定其交易價格,將集體資產股份的交易限定于范圍相對較小的組織內部,潛在購買對象數量上的局限性必然導致難以發現其真正價值。

2. 受讓人享有權能

目前,暫調研到11個地方文件對質物受讓人享有權能事項作出規定,具體可歸納為內部轉讓受讓完整權能、內部轉讓受讓部分權能、對外轉讓受讓部分權能三種模式。(1)內部轉讓受讓完整權能。內部轉讓受讓完整權能是指在實行社內轉讓模式時,質押股權被處置后受讓人可享有完整股權權能,該模式占比36%。如鄞州區規定:“股權轉讓后,出讓人所出讓股權的權利和義務隨之出讓給受讓人,出讓人也不再享受股權延伸的權益,股權延伸的權益由受讓人享受?!?21)參見寧波市鄞州區《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權管理暫行辦法》。(2)內部轉讓受讓部分權能。該模式指在實行社內轉讓模式時,質押股權受讓人只享有集體資產股權的部分權能,占比46%。如忻州市規定:“集體資產股權受讓人可按照所持股份獲取股份分紅,但不因受讓股份,增加其投票表決權?!?22)參見忻州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管理辦法(試行)》。(3)對外轉讓受讓部分權能。有部分試點突破社區封閉性,允許對外轉讓。該模式主要為外部人員而設,占比18%。如西安市高陵區規定:“非集體經濟組織或非集體所在成員購得股權時,僅享有該股權分紅權利,不享受集體其他權益?!?23)參見西安市高陵區《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綜上,實務中存在受讓集體資產股權整體、集體資產股權收益權兩種方式。受讓權能上的不同恰反映出集體資產股權質押客體認定上的差異。然而,如果在理論上無法對集體資產股權質押客體形成統一觀點,則必然造成規范集體資產股權擔保行為的制度縫隙,從而影響農民集體資產股權質押權能的實現與目標股權受讓人應有權能的行使。

二、地方分歧的法理根源:質押客體的觀念沖突

由上述可知,集體資產股權質押規范總體上表現為地方非均衡性特征。從法理層面考慮,該差異化格局的形成源于各地對于質押客體的觀念沖突。樣本顯示,實踐中對于集體資產股權質押客體的判斷存在集體資產股權完整權能與收益權能之爭,而差異化的客體認知直接或間接導致沖突、混亂規則的出現。首先,差異化的認定將影響質權的實現。質權的實現是整個質押行為的核心,這是由擔保物權設立目的所決定的。若以集體資產股權作為質押客體,待處置的為股權完整權能。而集體資產股權的身份性權利具有人身專屬性,只能嚴格執行政策要求,在集體內部進行,進而導致交易范圍的縮小。若以收益權作為質押客體,不涉及身份性權利,則可實現權能的自由流轉,交易范圍也隨之擴大。申言之,目標股權受讓人所享有的股權權能也因質押客體的不同而有所區別。其次,差異化的認定將影響質權的設立。以集體資產股權作為質押客體必然只能在社內流轉,此情形下以何種股權出質都不會影響到集體所有及集體成員利益,為避免利益集中于少數人手中,對持有股份數額予以一定限制即可。因而,在出質對象、經第三方同意、公示方式等設置條件上不會作過多限制。若以收益權作為質押客體,將順應開放式交易趨勢。而集體股是全體成員的公有股份[4],個人股種類又千差萬別。因此,對于出質對象、征得第三方同意以及公示方式等設置條件都應審慎安排。最后,差異化的認定將影響質押期間的質權效力。在以集體資產股權全部權能質押的情形下,質權人享有的期限利益為公共事務參與權與收益分配權。相反,當以收益權作為質押客體時,質權人可享有的期限利益僅限于收益分紅部分。綜上,為構建集體資產股權質押統一規則,消弭地方之分歧,亟須厘清集體資產股權質押的客體實質。

(一) 集體資產股權不宜成為質押客體

處置集體資產股權必須防止外部人員對集體利益的侵蝕。但是,封閉式流轉只會造成農民質押貸款渠道狹窄。因此,不應忽視并拋棄集體資產股權對外交易。是以,其質押客體應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具有對外轉讓性;二是轉讓后不會影響集體利益與特定成員利益。

從政策層面來看,拓寬農民質押貸款融資渠道必須以堅持集體所有為底線。如果以集體資產股權整體作為質押客體,轉讓給非集體成員將會造成外部人員對集體利益與集體內成員利益的侵害。集體資產股權有自益權與共益權區分。在團體法邏輯上,自益權或共益權體現為收益性權能與公共事務參與性權能[5]。如果將共益權一同作為質押客體,外部人員受讓后極有可能利用對公共事務管理的權限干涉集體資產的管理和運營。因此,于非集體成員而言,受讓集體資產股權整體不僅不利于集體利益的穩定,還會導致集體成員失去集體資產的保障。

從理論層面來看,集體資產股權并不具有完全的對外轉讓性。在集體資產股權的原始取得下,股東享有的各項權能與成員權內容密不可分。集體成員權是具備自益與共益功能的復合性權利[6],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即實體性的獲益權和程序性的參與權(24)實體性的獲益權可分為請求權、收益分配權和經營使用權,在集體資產股權中主要體現為收益權;程序性的參與權分為集體事務參與權和退出權,在集體資產股權中主要體現為集體事務參與權。陳小君:《我國涉農民事權利入民法典物權編之思考》,《廣東社會科學》2018年第1期,第224頁。。前者在集體資產股權中主要體現為收益權;后者在集體資產股權中主要體現為集體事務參與權,且與成員資格密不可分??梢?以集體資產股權整體作為質押客體不僅有違成員權邏輯,更會阻礙集體資產股權的對外開放進程。

從地方實踐來看,處置質押股權存在兩種方式:一是社內轉讓,轉讓對象為集體資產股權整體或收益權;二是允許對外轉讓,轉讓對象只有集體資產股權收益權。因此,當前實務中存在集體資產股權整體、集體資產股權收益權兩類質押客體。通過流轉程度上的不同可以發現,前者的轉讓僅發生在社區內部。該實務現象產生的原因可解釋為,集體資產股權的共益權無法轉讓。在初始取得情形下,成員即是股東,股東的共益權即是成員的公共事務參與權,將其也作為質押客體并使之發生外部轉讓等于剝奪了成員的固有權能。

(二) 集體資產股權質押客體應為收益權

以集體資產股權收益權作為集體資產股權質押客體更能符合集體資產股權的創新意義,并在不突破集體所有底線的前提下順應集體資產股權市場化的必然趨勢。

從政策層面來看,農民所享有的集體資產股份是其參加集體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據??梢哉f,集體資產股權本質上是農民對集體收益的索取,是“外部利潤”內部化體現[7]。而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原始股東既是集體資產股份的持有者,又是集體資產的所有權人。因此,集體資產股權的共益權能已與由集體成員專屬享有的集體事務公共參與權發生混同?;诖?集體資產股權實質上已異化為自益權(主要體現為收益權)“一元權能”[8]。

從理論層面來看,集體資產股權價值在于收益。無論是外部人員還是集體經濟組織內成員,都以集體資產股權所帶來的預期收益為收購根本目的。相比之下,公共事務管理權能價值甚微。如果將公共事務管理權能也一并作為質押客體,不僅不會幫助預期收益的有效達成,還有可能破壞成員集體所有,使集體成員失去集體資產的保障。于本就享有成員權的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而言,再次受讓相同的公共事務管理權能實無必要;于不具備成員資格的外部人員而言,受讓對集體事務的管理權無疑會產生控制集體資產經營管理的可能,從而破壞集體利益的穩定性。

從地方實踐來看,已有試點突破集體資產股權的封閉性流轉。如西安市高陵區規定,非集體經濟組織或非集體成員可購得質押股權并只享有股份分紅權。逐步實現集體資產股權市場化,才是最大化利用集體資產股權內在價值的最佳選擇。若一味反對和排斥對外轉讓,集體資產股份交易的活躍度將陷入僵局,極有可能出現質押股權無人受讓、質權無法實現的現實窘境。因此,只有以集體資產股權收益權為質押客體,才能無需顧慮受讓人的身份問題,進而適應集體資產股權交易的發展趨勢。

(三) 以收益權作為質押客體的可行性分析

傳統公司法理論中,有觀點認為,若將權能分離,最后的股東名冊上登記的股東只能享有財產性權利而無法行使公共事務參與權,共益權部分仍保留于出質人,這顯然是極其荒謬的[9]。但在集體資產股權質押當中,利用“權能分離”理論窺其本質,則可有效解決上述疑慮。

第一,以收益權作為質押客體與堅持集體所有要求相契合。以集體資產股權收益權為質押客體,可以在保障集體資產完整性與農民成員權的前提下實現股權的對外流轉。集體資產股份是以集體組織成員為單位對集體資產進行量化,持股人只能為集體成員(25)實踐中基于歷史和現實因素,在村委會按照法定程序商討決定之下,一些不具有成員身份的人可以量化相應股份。但這些人員可經書面申請取得本社成員身份。。因此,影響到集體資產管理、經營的事務參與權必然以具備集體成員身份為限,但這種限制不與收益權相掛鉤??梢哉f,收益權是具備可轉讓性的財產性權利。所以,外部人員仍可享受收益權能所帶來的經濟利益,且不會使集體資產股權權能完全喪失進而侵害集體與其他成員利益。

三、集體資產股權質押規則構造的應有邏輯

建立與農村集體資產股權特性和質押法理相匹配的質押法律規則,既有賴于農村質押貸款的實踐探索,又離不開相應的理論支撐。因此,集體資產股權質押規則構造應在明確質押客體為收益權的前提下,同樣遵循質權的設立、運行及實現邏輯主線予以規制。

(一) 集體資產股權的設置條件

為保證質權的設立符合集體資產股權類型上的差異性與質押客體所體現的收益性,用于出質的集體資產股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分類推進集體資產股權質押。不同股權類型承載著不同效用與功能[11]。如集體股的設置是為了提供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等組織的各項運轉費用及為村民服務的費用[12],而個人股是為了讓農民有效參與集體所有權,擴大成員個體的自益權能。因此,將集體資產股權分類質押應是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的必然趨勢與題中之義。首先,集體股不宜出質。從設置初衷看,集體股是為了維持集體所有制、避免瓜分集體所有財產的政治風險[13],允許體現集體所有的集體股出質則存有損害集體所有制之嫌。從功能價值上看,集體股收益主要保證公共產品、公共服務的持續供給以及成員的公共福利,其股份分紅為社區組織運作、社區福利發放提供經濟保障。因此,集體股的收益權部分并不適合用于質押擔保。如果允許集體股質押,實際上是以“滿足公共需求的經濟保障”出質來換取“金融機構所提供的經濟保障”,既缺乏合理性,亦難以形成邏輯自洽。其次,涉及社會保障的個人股不宜出質。在個人股的設置視角下,又可根據成員身份、勞動工作年限、年齡、資金投入、所作貢獻、貧困程度等因素劃分為人口股、勞齡股、老齡股、募集股、貢獻股、扶貧股等類別[14]。其中,老齡股主要是為了解決村中老齡人的社會保障問題[15],扶貧股以確保農村貧困戶能受益為目的[16],兩者都是為貫徹實質公平而設,其收益權只能由部分社會弱勢群體享有,因此不宜作為質押對象。

第二,以“登記+交付股權證書”作為公示方式。交易信息的披露是保障交易安全以及避免潛在風險發生的關鍵,而物權公示則是獲取相關交易信息的媒介[17]。在集體資產股權質押中,質權的實現就是質押客體的變價。因此,其公示方式的選擇必須遵循質押客體的讓與規則與邏輯。首先,集體資產股權應遵循應收賬款質押公示邏輯。既然收益權才是質押客體,那么其在性質上應為一種期待性債權。集體資產股權的質押應屬于《民法典》第445條所規定的應收賬款質押[8];據其規定,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因此,應以登記作為集體資產股權設質的公示方式。其次,集體資產股權公示手段可選擇股權證書交付模式作為補充。公示方式的結合在不能有效互補的情況下,不僅會造成當事人的不便,更有可能導致公示效應的下降。實踐中,集體資產股權的質押公示手段除“登記模式”外,還包括“股權證書交付模式”與“頒發他項權證模式”。相比較而言,“頒發他項權證模式”是“對內的私示”,不應作為一種對外的公示手段[18]。頒發他項權證實質上是賦予質權人的間接占有之地位,于第三人而言,不干涉他人行權足矣。而“股權證書模式”可與“登記模式”互補。股權證書是集體資產收益權的外在體現,向質權人交付股權證書能反映出集體資產股東資格的真實存在,進而起到一定的經濟風險防控作用。另外,考慮到后期質權實現時質押集體資產股權進入流轉交易市場的可能性,筆者建議統一登記于轉讓機構,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是較好的選擇。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是為農村產權交易雙方提供交易服務的平臺[19],使其擔任出質登記職能既能實現各項產權的規范流轉,又能保證對交易股權權能的完整性、交易過程的公正性的有效監督。

第三,無須征得第三方同意。相比于實踐中要求征得第三方同意的普遍性,學術觀點則是歧見紛呈。如有觀點認為:“出質人質押集體資產股權需取得股權所屬的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盵20]也有觀點認為:“農村集體資產股份質押不需要征得其他股東同意,至于是否需要征得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則需要區別對待?!盵21]還有觀點認為:“以集體資產股權質押,純粹是出質農民的契約自由,不須經過其他股東或所在集體組織的同意?!盵8]通過對質押客體、出質目的、設置同意環節的必要性以及長遠性分析,筆者更為贊同第三種觀點。從質押客體實質考慮,集體資產股權的收益權能與公共事務參與權能發生分離,實際質押客體為收益權。僅這一部分發生轉讓既不會破壞集體所有底線,又不會損害其他成員利益。因此,要求征得第三方同意實則是對農民行使私權的干涉。從目的意義考慮,設置同意程序是為了防止集體資產外流以及外來資本的入侵。但集體資產股權質押既不會破壞人合閉鎖性,又不會破壞集體資產的完整性[7]?!凹w經營性資產股權的對外轉讓也不會增加集體的管理成本,集體只需在收益分配文件中記載受讓人變更情況即可?!盵22]過分干涉私權行為則有過分“家長主義”之嫌。從必要性角度考慮,集體資產股權質押不必以投資性股權的規定為參考?!稉7ā返?8條(26)《擔保法》第78條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公司法》第71條(27)《公司法》第71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規則設置意義在于,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特征。雖然農村股份合作社同樣具有股份制的“資合性”與合作制的“人合性”特點[23],但農村股份合作社的“人合性”是基于天然身份而非主觀信賴的“人合性”。因此,集體資產股權質押無設置同意環節的必要。從長遠性角度考慮,集體經濟組織同意條件將會限制集體資產股權的市場化發展。突破社內轉讓是集體資產股權市場化的必然趨勢,按照現代產權的基本理論,只有允許集體資產股權自由流轉,才能實現市場經濟條件下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才能體現集體資產股權應當具有的市場價值[24]。

(二) 質權運行期間的效力

質權運行期間的效力即質押期間出質人與質權人的權利與義務。除發生優先受償效果外,質權在運行過程中同樣構成對出質人與質權人的約束。為保障質權的順利實現,筆者認為應對質押期間的以下問題進行說明。首先,質押期間出質人仍享有收益分配權,但分配的收益應由集體經濟組織代管。根據《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第33條,質押期間股權所產生的收益應屬于孳息,孳息隨質押物一起質押;因此,當發生收益分配時,其應由第三方代管,以避免出質人對該收益的揮霍。其次,質押期間出質人的身份性權利應當受限。出質人不應享有影響集體資產運營管理的參與表決權,以此避免對實際質押客體收益權價值的惡意減損。再次,質押期間股權凍結。即未經金融機構同意,不得私自處分出質集體資產股權,包括再出質與流轉交易。復次,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相關股權證書的義務。如前所述,集體資產股權質押應以“登記+交付股權證書”作為公示方式。因此,質押期間質權人應當妥善保管出質人的權屬證明。最后,質權人享有質權保全權。即在發生質押股權價值減少且存在不足以覆蓋貸款本息的可能,或其他影響質權正常實現的情形時,金融機構有權要求借款人追加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提前處分質物以清償債務。

(三) 質押集體資產股權的處置

質權實現時將會發生集體資產股權轉移的法律效果,對此筆者建議從逐步放開集體資產股權的封閉式流轉與區分成員受讓人與非成員受讓人的應有權能兩方面予以補充。

第一,逐步放開集體資產股權封閉式流轉。自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后,實踐更注重于集體資產收益的分配,似乎集體資產收益做到“人人有份”,即證明了改革的成功。然而,這種觀念不僅會成為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的障礙,更容易導致集體資產的“僵化”。集體資產股權的封閉式流轉阻斷了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優化組合,而農民自身的增量資產有限,只將其流轉并引入社會優勢資本實效較低[25]。按照現代產權理論,只有允許集體資產產權自由流轉,才能實現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生產要素優化組合,體現集體資產股權的市場價值。對于此,無論是政策層面還是制度層面,筆者認為都應順應股權市場化的必然趨勢。集體資產股權的封閉式流轉主要源于集體資產股權對集體公共利益的保障職能。股東通過行使集體公共事務管理權,實現集體資產收益的擴增,繼而滿足社區公共服務、集體福利的供應。但是,這種保障功能主要聚焦于集體股之上?,F階段,保障農民個人的基本生存問題已逐漸“邊緣化”,個人股的設置更多的是追求集體資產的經濟效率,而非擔憂農民個人的基本生存能力。正如現代社會新興的經濟法所保障的價值包括經濟公平、經濟效率、經濟福利、經濟秩序、經濟自由、經濟安全以及持續發展等[26],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也反映了以上特質。

第二,區分成員受讓人與非成員受讓人的應有權能。由前文可知,實踐中以股權整體作為質押客體顯然有悖于集體資產股權質押的法理邏輯。集體資產股權質押客體實質為體現自益部分的實體收益權。因此,質權實現時真正發生轉讓是集體資產股權中的收益權能,而非完整的集體資產股權。一方面,本集體成員在受讓收益權的同時,因成員資格自然享有對集體事務的公共參與權。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成員股東可享有集體資產股權全部權能。另一方面,非本集體成員只享有收益權,但主要為參與集體分紅的權利,不包括對剩余利潤享有的剩余索取權與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收益權主要包括參與集體分紅、對剩余利潤享有的剩余索取權以及股份合作社解體時按股分割剩余凈資產的權利[27]。由于剩余索取權是所有權最本質的標志[28],因此,筆者認為剩余索取權不宜轉讓。同樣,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因涉及對集體資產的分割,為確保集體資產不外流,按股分割剩余凈資產的權能不能進行分離。目前,該做法已在實踐層面得到認可。如海淀區文件規定:“股權原則上在股東之間進行轉讓,也可以轉讓給股東本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但不得轉讓給其他人。受讓股權享有的權利根據受讓人身份來確定,受讓人為非普通股股東的,其受讓股權只享有收益權?!?/p>

四、結 語

集體資產股權是城鄉二元格局被打破后的產物,是一種無法與現有質押擔保規則相適應的新型股權類型。然而,中央立法的缺位與實踐探索中對質押內容的差異化規定,給集體資產股權質押制度走向規范與統一帶來了新的挑戰。對此,筆者認為應突破傳統股權質押理論認知,明確集體資產股權質押客體為收益權,進而重整集體資產股權質押已有規則;因此,筆者建議從設質條件、質權的運行以及實現三個階段進行規則構建。首先,集體資產股權質權的設立不以集體經濟組織的同意為前置條件,但應分類推進集體資產股權質押,并以“登記+交付股權證書”作為公示方式。其次,質權運行過程中應明確質押期間質押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最后,在質權實現階段應允許集體資產股權對外交易,并區分集體成員與非集體成員間的受讓權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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