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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初王國行用漢法考論
——基于張家山M336律令簡的研究

2024-01-23 02:46張忠煒張桑田
中國人民大學學報 2024年1期
關鍵詞:諸侯王張家山律令

張忠煒 張桑田

一般認為,鑒于秦二世而亡的經驗教訓,漢高祖劉邦在陸續鏟除異姓諸王的同時,分封同姓子弟為王,鎮撫天下,拱衛朝廷;朝廷直轄之地,實行郡縣制。在看似題無剩義處,李開元、陳蘇鎮卻不約而同地發表新說:前者審視秦漢之際的國際形勢,提出“后戰國時代論”,推測漢初曾將“各個諸侯王國內之法制官制,統一改用漢法漢制,在統一的法制體制之內,確定了漢朝和各個諸侯王國的宗屬統合關系”,時間約在高帝六年(前201年)(1)李開元:《漢帝國的建立與劉邦集團:軍功受益階層研究》,280-283、87-130、267頁,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23。;后者認為“郡國并行的本質可能是東西異制,主要意義是允許或默認東方王國在一些方面和一定程度上,從俗而治”;文帝初,有鑒于淮南厲王僭越事,諸侯王已被剝奪對二千石的任免權,被要求用漢法。(2)陳蘇鎮:《〈春秋〉與“漢道”:兩漢政治與政治文化研究》,66-132頁,中華書局,2011。漢初王國是否“不用漢法,從俗而治”,究竟又從何時開始行用漢法,李、陳二人的沖突很是明顯(3)按,在增訂版中,李氏特意寫道:劉邦分封同姓諸王時,有了要求奉行漢法行用漢制的新規定,此前則否,異姓諸侯王國為獨立國家,擁有完全的立法權和司法權。許是為了調和彼此論說,李氏強調,“從法令的角度確定新政策新制度開始實行的時點是有重要意義的,在新政策新制度實行的過程中,出現舊政策舊制度之事例的遺留是自然的事情,不能據此否定新政策新制度確定的時點”。參見李開元:《漢帝國的建立與劉邦集團:軍功受益階層研究》,128-129頁,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23。;筆者此前曾有過探討,不贅。(4)孫家洲、張忠煒:《由新出漢簡看漢初朝廷與諸侯王國之法律關系》,載本書編委會編:《安作璋先生史學研究六十周年紀念文集》,373-385頁,齊魯書社,2007;張忠煒:《秦漢律令法系研究初編》,59-71頁,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2;張忠煒:《秦漢律令法系研究續編》,106-111頁,中西書局,2021;梁安合:《也談西漢初期諸侯王國的法律制度——與陳蘇鎮先生商榷》,載《咸陽師范學院學報》,2006(1)。今擬結合新近公布的張家山M336律令簡,再次審視這一爭議問題,以求給出最終的解答。

一、《漢律十六章》所見與王國相關的條文

張家山M336律令簡,涉及王國的條文較多?,F根據需要分組,并相繼展開討論。

先來看第一組律文(5)荊州博物館編,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上冊,161、192-193頁,文物出版社,2022。按,以下稱引簡文,若無特殊情況,不另出注。:

(2)捕從諸侯來為間者一人,拜爵一級,有(又)購二萬錢。不當拜爵者,級賜萬錢,有(又)行其購。數人共捕罪人而當購賞,欲相移者,許之。(簡210—211)

(3)從諸侯來誘及為間者磔。(簡228)

(4)亡之諸侯、諸侯人亡之漢,雖未出徼若有事而亡居焉,皆黥為城旦舂;自出也,笞百。(簡229)

按,材料(1)中的諸侯指漢初分封諸侯國,起初主要是針對異姓國而言的;除長沙國外,異姓諸王陸續被鏟平后,具體指代對象當是同姓王國。此條是對反叛罪的規定。漢初郡國并行,與漢并存的王國,自然成為律文約束的對象。所謂“諸侯人”,或即“諸侯國人”,亦即李開元辨析的“諸侯子”——從戶籍登錄而論,是戶籍在諸侯王國的人。(6)按,對于《奏讞書》中的“信,諸侯子,居洛陽陽楊里”一句,李開元認為“洛陽本是韓國地,信本籍洛陽,故稱諸侯子”,并未與其上述觀點矛盾;或將“諸侯子”理解為諸侯國王族宗戚,并非泛指諸侯國人,這種意見源自周壽昌,李氏此前也曾有辨析。又,諸侯子是否即諸侯人,尚難斷言?!稘h律十六章》所見均為諸侯人,《功令》所見均為諸侯子;傳世文獻所載,如李開元所言,混用無別,“‘諸侯子’即‘諸侯人’”。參見李開元:《漢帝國的建立與劉邦集團:軍功受益階層研究》,39-43頁,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23。材料(2)是捕獲來自王國的間諜如何進行賞賜的規定,材料(3)是如何懲處來自王國的間諜;材料(4)涉及漢與王國間逃亡犯罪,可與文獻所載“亡之諸侯,游宦事人,及舍匿者,論皆有法”(7)班固:《漢書》卷44《淮南王傳》,2139頁,中華書局,2011。相參照。這四條簡文無一例外地呈現出漢國與王國并立且敵對之關系,進一步印證乃至強化學界此前關于漢廷與王國關系的認識。(8)臧知非:《張家山漢簡所見漢初中央與諸侯王國關系論略》,載陜西歷史博物館主編:《陜西歷史博物館館刊》第10輯,308-314頁,三秦出版社,2003;陳蘇鎮:《漢初王國制度考述》,載《中國史研究》,2004(3);杉村伸二:《二年律令よ見漢初における漢朝と諸侯王國》,載冨谷至編:《江陵張家山二四七號墓出土漢律令の研究》,21-40頁,朋友書店,2006。

“諸侯人亡之漢”的“漢”,即文獻所見之“漢國”。漢武帝以為洛陽乃“漢國之大都”,源自褚先生所補(9)司馬遷:《史記》卷60《三王世家》,2115頁,中華書局,2011。;所謂“漢國”,陳蘇鎮將之理解為“漢朝直轄地區”,事實確是如此。漢國吏民或被稱為漢人,丞相或被稱為“漢丞相”(10)荊州博物館編,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上冊,111、123頁,文物出版社,2022。,亦為例證。兔子山遺址七號井所見J7⑦:3木牘,是惠帝四年(前191年)長沙國益陽縣吏申請出行憑證的文書,其中有“為縣使漢長安長沙邸”一句。這是基于王國的視角呈現出的彼此之分;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二年律令》強調漢中大夫令、漢郎中,是基于漢國的視角,凸顯漢官與王國官之不同。(11)張忠煒:《湖南益陽兔子山遺址J7⑦:3木牘考釋——兼論“徐偃矯制”》,載《文物》,2021(6)。

與認知差異可相參照的,是第二組的這條律文:

再來看第三組律文:

(6)撟(矯)制害者,棄市;不害,罰金四兩。撟(矯)諸侯王令害者,完為城旦;不害,罰金一兩。(簡3)

(7)偽寫諸侯王、徹侯及二千石以上印,棄市;千石以下、徹官印,黥為城旦舂;小官印,耐為隸臣妾。(簡7)

接著來看第四組律文:

(8)諸侯王子、內孫、耳孫、徹侯子、內孫有罪如上造、上造妻以上。(簡103)

按,材料(8)是對諸侯王子、內孫、耳孫論罪的規定,較之《二年律令》,此條起始處未見“呂宣王內孫、外孫、內耳孫、玄孫”句(19)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21頁,文物出版社,2006。,極可能是漢文帝入繼大統后刪除的;“如上造、上造妻以上”句,是說比照“上造、上造妻以上,及內孫、外孫、【耳】孫、玄孫有罪,其當刑及當為城旦舂者,耐以為鬼薪白粲(簡102)”的規定,對當處以肉刑及城旦舂刑的,減刑論處,耐為鬼薪白粲。律文中的內孫、外孫、耳孫、玄孫,據《漢書·惠帝紀》應劭、張晏注可知,主要指宗室侯王之孫;考慮到呂宣王那句,顏師古所言,“國家宗室及外戚之孫也”(20)班固:《漢書》卷2《惠帝紀》,87頁,中華書局,2011。,也許是更為妥當的說法。材料(8)與材料(6)(7)兩組律文顯現出朝廷對王國權益之承認與保障,會使我們對漢與王國的差異與并立的現實有更清晰的認識。

不過,事實的另一面也不能忽略,緊接來看第五組律文:

按,材料(9)源自《朝律》,系首次面世之資料,也是《漢律十六章》中最重要的律篇之一,記載諸侯王及文武百官朝拜皇帝之禮儀。諸侯王在朝賀時,要稱“藩臣”。是受九服還是五服觀念的影響(21)杜正勝:《古代社會與國家》,465-470頁,允晨文化出版公司,1992。,無法斷言,但顯然是比擬封建列國之秩序;諸侯使者朝賀,要稱“陪臣”,一如封建時代諸侯之臣對天子之自稱。作為藩臣的諸侯王雖統治一方,但不論是從名抑或是實的角度看,他們的身份始終是皇帝之臣。

所以,漢初由王業回歸帝業之同時(22)田余慶:《說張楚——關于“亡秦必楚”問題的探討》,載田余慶:《秦漢魏晉史探微》(重訂本),22-28頁,中華書局,2004。,對于王業也并未完全摒棄:一方面,采用始皇帝開創的皇帝統治,以文書行政為手段,借助郡縣體制,實現西嶋定生所謂的“個別人身支配”(23)參見冨谷至著,劉恒武、孔李波譯:《文書行政的漢帝國》,江蘇人民出版社,2013;西嶋定生:《中國古代帝國形成史論》,載劉俊文主編,高明士等譯:《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2卷《專論》,48-87頁,中華書局,1993。;另一方面,改變單一的郡縣體制,恢復分封王國之舊制,以封建親戚為手段,實現藩屏漢國之目的。之所以如此,許是有鑒于東西方的文化差異;更重要的是,延續并認可既有的封建秩序觀念——不論是六國之復辟,還是項羽的分封,抑或是漢初分封——無不體現出既有認知觀念在當時人的頭腦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分封的王國與侯國,就繼承順序而言,采用嫡長子制,也可視為“宗法制”之延續。(24)牧野巽:《中國家族研究(上)》,載牧野巽:《牧野巽著作集》第1卷,267-325頁,御茶の水書房,1979;劉欣寧:《由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論漢初的繼承制度》,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學位論文,2006。

在人事、司法、官制等方面,王國被賦予了不少自治權。與削藩后“諸侯獨得食租稅,奪之權……貧者或乘牛車”(25)司馬遷:《史記》卷59《五宗世家》,2104頁,中華書局,2011。相比,確有天壤之別。不過,不宜過分夸大其實。西周封國決定內部事務的權力雖完全被周王認可,“但是地方諸侯并不是獨立的‘有主權的’統治者”。(26)李峰著,劉曉霞譯:《早期中國:社會與文化史》,230-232、138-140頁,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22。西周如此,漢初更如此:皇權始終存在且一直占據上風——從廢黜異姓諸王到封立同姓諸王之系列事件,以及文獻中所見諸侯朝賀天子之事(27)西嶋定生著,顧姍姍譯:《秦漢帝國:中國古代帝國之興亡》,104-107頁,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7;陸威儀著,王興亮譯:《早期中華帝國:秦與漢》,21頁,中信出版社,2016。,即可窺見一斑。如此立論的證據還在于,分封王國是受漢法控制的,漢律令也是通用于郡國的。上引律文,約有半數見于《二年律令》,盡管文字抄錄不盡相同;未見于《二年律令》的條文,不意味著它們在當時就不存在,極可能是選擇性抄錄的結果。同樣,《二年律令·秩律》中幾乎不見王國官的記載,不意味著與之有關的內容可能在王國的律令中,實際上這方面的內容當集中見于由朝廷頒行的《諸侯秩律》。對此,不妨再從漢令與文獻辨析入手,展開進一步的觀察。

二、《功令》所見王國官吏遷轉問題

如整理者所言,《功令》是考核、任免官吏令文的匯編,它的發現,具有填補文獻記載空白的重要意義。(28)此處擬結合相關令文記載,一方面審視漢室對諸侯子在任職方面的優待,另一方面審視王國官的考課與升遷問題。

王國自置二千石官之事,我們認為,存續時間應該不會太久。文帝六年(前174年),《淮南厲王傳》有如此記載,“漢法,二千石缺,輒言漢補,大王逐漢所置,而請自置相、二千石?;实垠]天下正法而許大王”(35)班固:《漢書》卷44《淮南王傳》,2137頁,中華書局,2011;司馬光編著:《資治通鑒》卷14《漢紀六》,469頁,中華書局,2012。按,薄昭書諫的時間,或系于文帝三年(前177年),如《漢書》;《通鑒》系于六年,從。,顯現出至遲是在此時,二千石官任命權已收歸中央(36)陳蘇鎮:《〈春秋〉與“漢道”:兩漢政治與政治文化研究》,82頁,中華書局,2011。。從“皇帝骫天下正法而許大王”一句看,漢法實際上在此前就行用王國,文帝只是默許淮南王的驕縱之舉而已。朝廷對王國人事權的剝奪,此后依舊進行著,至武帝時王國“員職皆朝廷為署,不得自置”。(37)司馬彪:《后漢書志》第28《百官五》,3627頁,中華書局,2011。

論者或以漢初王國自置官吏為證,指出漢初的王國具有獨立地位,恐亦不確。高祖所封同姓諸王中,楚王、吳王、齊王稍長外,其余諸王受封時均未成年。比如,劉如意(劉邦三子)先封代王,后改封趙王,始受封時年約五歲;劉恒(四子)受封代王時,年八歲;至于劉長(七子),始受封時,未滿三歲。即便是賦予王國自置吏權,年幼之人能否掌控國政呢?令人生疑。曹參相齊,周昌相趙,等等,均以朝廷重臣身份任職王國,鎮撫其地。(38)班固:《漢書》卷39《蕭何曹參傳》,2017頁,中華書局,2011;班固:《漢書》卷38《高五王傳》,1995頁,中華書局,2011;司馬遷:《史記》卷104《田叔列傳》,2776頁,中華書局,2011。這種局面至文帝初依舊,故賈誼有“大國之王幼在懷袵,漢所置傅相方握其事”之語。(39)賈誼著,閻振益、鐘夏校注:《新書校注》卷1《宗首》,25頁,中華書局,2000。按,據此篇所言,成文約在文帝六年后。在此背景下,雖可借用“從王治”的提法(40)按,《史記·五宗世家》所載膠西王劉端與趙王劉彭祖事,或揭示出王國相及二千石官面臨的窘境:奉漢法以治,劉端或彭祖則忌害之;若從王治,漢廷則繩之以法。兩人均是景帝子,為漢武帝兄,或為人“賊戾”,或是“擅權”,恣意妄為之舉,一如淮南厲王,應不難理解。由此個案逆推漢初亦如此,恐不可信。參見司馬遷:《史記》卷59《五宗世家》,2097、2098頁,中華書局,2011;張忠煒:《秦漢律令法系研究初編》,66-67頁,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2。;就其實而言,仍是“奉漢法以治”,或者說是“一用漢法”。

三、論“一用漢法”

所謂“一用漢法”,見于賈誼《新書》。為了方便討論,將相關文字分段,逐一稱引并展開討論:

按,諸侯王國的宮殿護衛、王國郎中與謁者取告(42)按,此處所見的“官皇帝”,當為“宦皇帝”之誤,參見裘錫圭:《讀書札記九則》,載裘錫圭:《裘錫圭學術文集》第4卷《語言文字與古文獻卷》,392-393頁,復旦大學出版社,2015。,及為諸侯王效力而有不廉絜、(不)平端行為的,均比照“皇帝法”進行論處,一如上引材料(6)(7)。由此引申出來的“一用漢法”,恐無法理解為王國有自己的法律:所謂“事諸侯”的相關內容,不過是比附“皇帝法”而已,內容相近實不足為奇。除第一項未見于律令規定外,其余兩項均可與漢律令相參照。

首先,關于郎中、謁者取告的規定,見于張家山247號墓《二年律令》:

(19)吏及宦皇帝者、中從騎,歲予告六十日;它內官,卌日。吏官去家二千里以上者,二歲壹歸,予告八十日。(43)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38頁,文物出版社,2006。(簡217)

按,官吏及宦皇帝者及中從騎,每年予告60日;其余內官,予告40日。官吏離家二千里以上的,二年一歸故里,予告80日。諸侯王國的郎中及謁者受謁取告,應會比照上引漢律予告,此即“以官(宦)皇帝法予之”之本意;至于是否會減少予告日數,還沒有什么證據。

其次,關于廉絜、平端的規定,見于張家山336號墓《功令》簡:

(20)四 吏有罪罰及坐不廉、不平端免者,皆遣戍二歲。戊(簡41)

(21)七十六 吏及宦皇帝受其官屬及所監、所治、所行吏、民、徒隸錢財、酒肉、它物而非枉法也,皆為不廉。(簡131)

按,廉絜、平端、毋害、孝弟等(44)按,《功令》記載,“八 諸上功勞廉者,署之(簡49)”“御史、丞相謹察諸吏行(甚)斷平、廉絜、毋害、孝弟、修日有以異者,請遷之,毋以次(簡50)”?!豆α睢酚钟涊d,“九 吏廉絜、平端者,吾甚欲得而異遷,及有(又)以賞祿之。前日詔吏謹察諸吏廉絜、平端者用之。今二千石官、郡守未嘗有言良吏者,甚不稱吾欲癘(厲)吏之意。其令二千石官、郡守各謹察諸吏廉絜、平端、毋害者,具署官秩,所以異之狀,徑上,會十月朔日,且以智(知)二千石官、郡守能獨察其吏者。它如前詔,亟下(簡51—53)”。,是官吏遷轉時的重要參考指標,最遲在秦王政六年(前241年)時就已如此了。(45)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111頁,文物出版社,2006;邢義田:《秦漢基層吏員的精神素養與教育:從居延牘506.7(〈吏〉篇)說起(訂補稿)》,載邢義田:《今塵集:秦漢時代的簡牘、畫像與文化流播》卷1《古代文化的上下及中外流播》,183頁,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21。材料(20)規定,官吏因不廉絜、不平端而被免職的,還需戍守二歲。材料(21)規定,接受下屬等給予的錢財、酒肉及其他物品且并非出于枉法考慮的,均可備界定為“不廉”。不廉與“受賕”性質有別,后者近乎今日所說的賄賂罪。不廉罪,適用于官吏群體,也適用于宦皇帝者。所以,當王國內官系統人員出現類似行為時,會比照漢律令中的相關規定,給予定罪量刑。言外之意,王國不存在類似規定,應該說是顯而易見的。

同理,《等齊》篇中尚有“天子宮門曰司馬,闌入者為城旦;諸侯宮門曰司馬,闌入者為城旦。殿門俱為殿門,闌入之罪亦俱棄市,宮墻門衛同名,其嚴一等,罪已鈞矣”之語,雖未在律令中見到類似記載,從行文表述看,極可能也是比附漢制而定罪?!兜三R》篇中的“天子之言曰令,令甲令乙是也;諸侯之言曰令,令儀令言是也”一語,似也僅是強調天子言與諸侯言的相似性,并不意味著諸侯令如天子令般具有法律效力。一如里耶簡中的丞相令、御史令、太守令,諸侯令不過是以上命下之“令”,與天子令是不可同日而語的——后者是要經由一定立法程序而頒行。(46)張忠煒:《秦漢律令法系研究續編》,109頁,中西書局,2021。

從上舉諸例看,所謂的“一用漢法”,即比照漢律令之規定,來處理王國的類似事務,并不意味著王國存在著自己的法律規定;所謂的“事諸侯王乃事皇帝”,似是基于上述種種比附行為,故主觀地將諸侯王比附為皇帝。這種認識是否妥當則不無可疑——皇帝之與諸侯王,名號有別,終不可同日而語。

接著,來看《等齊》篇的這段文字:

天子之相,號為丞相,黃金之??;諸侯之相,號為丞相,黃金之印,而尊無異等,秩加二千石之上。天子列卿秩二千石,諸侯列卿秩二千石,則臣已同矣。人主登臣而尊,今臣既同,則法惡得不齊?天子衛御,號為大仆,銀印,秩二千石;諸侯之御,號曰大仆,銀印,秩二千石,則御已齊矣。御既已齊,則車飾具惡得不齊?天子親,號云太后;諸侯親,號云太后。天子妃,號曰后;諸侯妃,號曰后。然則,諸侯何損而天子何加焉?妻既已同,則夫何以異……天子卑號皆稱陛下,諸侯卑號皆稱陛下。天子車曰乘輿,諸侯車曰乘輿,乘輿等也。然則所謂主者安居,臣者安在?

按,作為漢代最負盛名的政論家之一的賈誼,頗具遠見地提出應盡早解決王國問題,以免養癰遺患,故以官制、名號、乘輿等為切入點,詳細論述王國制度之同于漢制。后來,王國維利用封泥資料說道,“以官制言之,則漢諸侯王官屬與漢朝無異也”(47)王國維:《觀堂集林》卷18,921頁,中華書局,1959。;上引吳榮曾文,充分利用各種新出資料,進一步夯實這一論斷。(48)吳榮曾:《西漢王國官制考實》,載《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0(3)。從這個角度看,賈誼所言可信。不過,王國官與朝廷官制看似無異(49)按,在注意王國官與朝廷官相近的同時,論者又注意觀察兩者間存在的差異,參見趙平安:《秦西漢印章研究》,18-22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卻始終存在著根本性的差別——今所見王國職官印,幾乎無一例外地均在官職前加注王國名,如長沙丞相、齊御史大夫等,盡管在王國內部的文書運作中會略去國名;今所見漢官印及封泥,僅僅呈現官名且不加注“漢”字,盡管在律令文書中,會被稱作漢丞相、漢中大夫令、漢郎中等。(50)按,從年代略晚的長沙走馬樓西漢簡看,“漢”字也可以被略去;早期是否如此,有待證據支持。這個根本性的差異,如上,顯現出在“名”與“實”的方面,雙方并非是對等的國家,統轄關系是明確無疑的。

被朝廷賦予權力的諸侯王國,采用略晚的提法,它們實際上是所謂的“內諸侯”;作為“內諸侯”的特征之一,是“入見要用漢法”。(51)此句原指南越朝覲漢皇帝,需要遵循漢法規定,無形中印證“內諸侯”本用漢法。從漢初以來的歷史看,漢諸侯國與南越王國是完全不同的:趙佗稱武帝、趙眛稱文帝(52)司馬遷:《史記》卷113《南越列傳》,2971、2969-2970頁,中華書局,2011。,漢廷知曉此事而默認之;相比之下,漢分封之同姓諸王,有誰能行用帝號?淮南厲王的罪行之一,是“不用漢法,出入稱警蹕,稱制,自為法令,擬于天子”(53)司馬遷:《史記》卷118《淮南王傳》,3076頁,中華書局,2011;班固:《漢書》卷44《淮南王傳》,2136頁,中華書局,2011。按,兩者表述略有別,后者作“不用漢法,出入警蹕,稱制,自作法令,數上書不遜順”。,更確信無疑地顯現出朝廷與諸侯王國間的尊卑臣屬關系。賈誼對此想必是清楚的,在無意或者說有意的情況下,為強調尊卑無別而如此行文,讀者或因此而產生誤解吧。

王國文書制度也多比擬漢制,至漢武帝時依舊?,F以《史記·三王世家》所載及揚州蜀秀河新出江都國奏牘為例(54)按,關于《史記·三王世家》的文書學研究,參見大庭脩著,徐世虹等譯:《秦漢法制史研究》,198-214頁,中西書局,2017;關于揚州蜀秀河木牘的研究,參見汪華龍:《“制曰聞”與奏呈記錄:揚州蜀秀河M1木牘的文書學考察》,載《“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94本第3分,2023。,將簡化后的公文程式及用語以表格形式呈現如下(表1):

表1 漢朝廷與江都國文書格式比對簡表

按,從表格中可以看出,皇帝與諸侯王的稱謂區分且使用明白;一如漢文帝未即位時,被宗室、將相言說為“大王足下”(55)班固:《漢書》卷4《文帝紀》,108頁,中華書局,2011。,一旦即位則稱謂立刻就要發生改變。最具特色處在于“制曰聞/可”,這是皇帝批復奏文的常用用語;對諸侯王而言,比照皇帝批復,采用“命曰聞/可”的批復形式。揚州蜀秀河江都國文書的年代,離景帝中五年(前145年)王國官制改革(56)李開元:《漢帝國的建立與劉邦集團:軍功受益階層研究》,115-118頁,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23;陳蘇鎮:《〈春秋〉與“漢道”:兩漢政治與政治文化研究》,79-81頁,中華書局,2011。,已有20年之久,但在文書方面仍呈現出比附漢制的特征。

所以,不論是官制、名號、乘輿,還是文書程式或諸侯王令,王國制度多源自或比附漢制,這是《等齊》一篇立論的基礎,也是該篇提供的歷史信息,但似乎無法從中讀出王國有自己法律的觀點。同姓諸王治國時,可能會像如后來的循吏一般,制定具有地方性質的政策,一如文獻所見“郡國諸侯各務自拊循其民”(57)司馬遷:《史記》卷106《吳王劉濞傳》,2822頁,中華書局,2011。,只是這些政策似難以稱為法律,畢竟郡國均無制定律令之權。(58)按,《二年律令》記載,“縣道官有請而當為律令者,各請所屬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上相國、御史,相國、御史案致,當請,請之,毋得徑請。徑請者者,罰金二兩(簡219—220)”。參見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38頁,文物出版社,2006。

四、余論

在討論漢初王國問題時,諸侯國各自紀年(59)郭津嵩:《歷法》,載陳侃理主編:《變動的傳統:中國古代政治文化史新論》,40-81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23。按,郭氏以為在郡國并行的漢初,諸侯自行安排朔閏是合乎情理的,亦即根據既有的歷法原理,可用來推算、排定乃至調試朔閏,這種視角是學界此前較少措意的。,通常會被一并提出,到了該重新審視這一問題的時刻了:

三代諸侯,各自紀年??鬃又驹谧鹜?,而修《春秋》亦以魯公編年,蓋成例相沿,雖圣人不能改也。至漢猶然?!妒酚洝分T侯王世家,紀年不用帝年,而仍以諸侯王之年紀事。如《楚元王(傳)〔世家〕》,元王子戊二十一年,景帝之三年也。又《梁孝王(傳)〔世家〕》,十四年入朝,二十二年孝文帝崩,二十四年入朝,二十五年復朝。最后云,梁共王三年,景帝崩。是轉以侯國歲年記天子之事矣?!稘h書》亦同。蓋當時雖已大一統,而列國紀載猶用古法也。按《漢書·齊悼惠傳》,城陽景王章,孝文二年以朱虛侯與東(平)〔牟〕侯興居俱立,二年薨,子喜嗣。孝文十二年徙王淮南。是又以帝年紀侯國事。(60)趙翼著,王樹民校證:《廿二史札記校證》卷2,45頁,中華書局,2013;又,關于王國紀年,參見顧炎武著,黃汝成集釋,欒保群、呂宗力校點:《日知錄集釋》卷20,1145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

按,由不用帝年而凸顯王國的獨立性,這是此前學者多強調的一點;另一點是,文獻中“以帝年紀侯國事”的記載,卻較少受到關注。厚此薄彼,恐有失公允。

從益陽兔子山七號井所見吳姓長沙國紀年簡看,有明確紀年的資料,無一例外地采用帝年(表2)(61)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國人民大學歷史系:《湖南益陽兔子山遺址七號井出土簡牘述略》,載《文物》,2021(6);張忠煒:《秦漢律令法系研究續編》,88-89、111頁,中西書局,2021。;從走馬樓西漢簡紀年簡看,既有長沙國紀年,也有漢武帝紀年,此時距七國之亂已有30余年之久。(62)長沙簡牘博物館、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長沙市走馬樓西漢古井及簡牘發掘簡報》,載《考古》,2021(3);陳松長:《長沙走馬樓西漢古井出土簡牘概述》,載《考古》,2021(3);楊芬:《讀長沙走馬樓西漢簡札記——紀年與證律》,載鄔文玲、戴衛紅主編:《簡帛研究二〇一八》(秋冬卷),230-231頁,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19;李洪財:《走馬樓西漢簡的斷代——兼談草書的形成時間》,載鄔文玲、戴衛紅主編:《簡帛研究二〇一八》(秋冬卷),238-251頁,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19;李洪財:《從走馬樓西漢簡歧異干支談漢初歷法混用問題》,載《社會科學戰線》,2022(4);宋少華:《長沙走馬樓西漢簡牘所見年代、疆域瑣議》,載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編:《出土文獻研究》第20輯,285-292頁,中西書局,2021。從目前所見有限資料看,涉及王國內部事務的,可以采用王國紀年,體現的是“列國記載猶用古法”;若王國事務與朝廷政令相關,王國紀年與帝年可并用(63)鄔文玲:《走馬樓西漢簡所見赦令初探》,載《社會科學戰線》,2022(4);楊芬、宋少華:《長沙走馬樓西漢簡〈宮司空令史兒等為武擅解脫易桎弗舉劾案〉初步考察》,載鄔文玲、戴衛紅主編:《簡帛研究二〇二〇》(秋冬卷),235-252頁,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21。按,從目前披露的司法文書看,涉案人員均為長沙國吏民時,文書敘述采用王國紀年;論罪時,需遵守朝廷頒行的赦令,分別引及正月壬寅赦、四月丙辰赦、五月乙未赦,而這三次赦令分別對應漢武帝元朔六年(前123年)、元狩元年(前122年)及元狩三年(前120年)。;一旦突破王國的范圍,尤其是與朝廷發生關系時(64)李洪財:《從走馬樓西漢簡歧異干支談漢初歷法混用問題》,載《社會科學戰線》,2022(4)。,是要采用帝年紀事的,體現的是漢廷獨尊。簡言之,從吳姓、劉姓長沙國的資料看,不論是從帝年,還是王國自紀,朝廷似無明確支持或反對意見;諸侯王國自紀年,一如列侯自紀年(65)顧炎武著,黃汝成集釋,欒保群、呂宗力校點:《日知錄集釋》卷20,1145-1146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均未必具有今人所賦予的特別意義。

表2 兔子山遺址七號井出土紀年簡示例表

即便是到了昭宣時代,王國自紀年事依然可見。廣陵國四十七、六十二年的記載,即廣陵王劉胥四十七、六十二年,分別對應宣帝本始三年(前71年)與五鳳二年(前56年)。不過,此時也出現了顯著變化:在王國紀年之上,或加注朝廷紀年,通常稱引的“五鳳二年魯卅四年六月四日”刻石,即是如此。(67)秦進才:《群臣上酬刻石與西漢王國紀年探索》,載中國秦漢史研究會、咸陽師范學院編,雷依群、徐衛民主編:《秦漢研究》第2輯,174-182頁,三秦出版社,2007。按,關于王國紀年的系統考察,及本段稱引的相關紀年資料,均參見此文,不另出注。這種“上書天子大一統之年而下書諸侯王自有其國之年,此漢人之例也”(68)王昶編:《金石萃編》卷5,載新文豐出版公司編輯部編:《石刻史料新編》第1冊,90頁,新文豐出版公司,1977。的傳統,大概并未持續多久,因為迄今為止似乎再未見到五鳳二年之后的王國紀年資料了(69)田碩、張馳、賈連翔:《定縣八角廊漢墓竹簡四種未刊文獻介紹》,載《出土文獻》,2023(2)。按,新公布的資料中,有“六安王朝五鳳二年正月起居記”文獻一種,此類文獻起初用來記錄帝王言行,諸侯王亦可比擬皇帝而有專職人員負責記錄起居注的編寫。這種制度比擬,一如此前所述,與其說反映的是王國之獨立性,倒不如說是各國“猶用古法”之再現——畢竟,封建時代各國均有其歷史記載。,而漢正朔行于普天之下的時代已經來臨了。(70)陳侃理:《秦漢的頒朔與改正朔》,載余欣主編:《中古時代的禮儀、宗教與制度》,448-470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

從西周封建時代到秦漢郡縣時代,是古代中國歷史的重要變革期,而始皇帝所開創的皇帝統治尤如此。不過,在歷史變局中,舊制或被摒棄,也可以被延續。秦漢之際,封邦建國屢屢再現,是既有觀念意識的外在體現,也是嘗試重建舊制的新實踐。漢初郡國并行制,宜從周秦之變的歷史視野中加以審視。西周封國尚非獨立的主權國家,則漢初所分封的同姓諸王國,更非如此:漢國與王國并非對等的國家,無論從名還是實的角度看,皇權政治一直存在且占據上風,尊卑上下的等級關系是確定無疑的;從朝廷頒行的律令看,漢法是行用于天下的,王國也并非是法外之地??⑿凶鳛橐环N新體制,難免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但自漢初以來,就以律令規定等形式進行防范,漢文帝以來又進一步強化這種趨勢(71)陳蘇鎮:《漢文帝“易侯邑”及“令列侯之國”》,載《歷史研究》,2005(5);馬孟龍:《漢初侯國制度創立新論》,載《歷史研究》,2023(2)。,至漢武帝時始徹底解決王國問題。至于王國自紀年,作為一種文化現象,一如漢代區域觀念之變動(72)胡寶國:《〈史記〉、〈漢書〉籍貫書法與區域觀念變動》,載胡寶國:《將無同:中古史研究論文集》,1-11頁,中華書局,2020。,隨著正朔頒行于天下,也就自然而然地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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