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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山M336漢律令年代問題初探

2024-01-23 02:45汪華龍
中國人民大學學報 2024年1期
關鍵詞:雁門律令呂后

汪華龍

1985年,湖北江陵(今荊州市荊州區)張家山M336漢墓出土大批簡牘,其中漢律十六章、《功令》出土于頭箱南端的殘破竹笥中,出土時殘留有包裹竹簡的麻布,“保存基本完好”“字跡清晰”。(1)荊州地區博物館:《江陵張家山兩座漢墓出土大批竹簡》,載《文物》,1992(9)。新近,簡牘報告出版。整理者指出,漢律十六章抄寫年代上限在文帝即位初,下限在文帝七年(前173年)或稍前;《功令》的編成年代當在漢文帝二年(前178年)至七年之間。(2)根據律令內容,其年代范圍或可進一步縮小。同時,基于《功令》的編排規則,“丞相”“相國”稱謂的交替,以及幾組削改痕跡等,對于《功令》的初頒、修訂、抄寫年代等問題嘗試提出一些初步的意見。

一、漢律十六章的修訂年代

整理者指出,漢律十六章“不再出現《收律》,其他律章的相關律條皆刪去‘收’和‘收孥相坐’的刑罰”,因將抄寫年代上限定在文帝即位初;又據同出《七年質日》,將下限定于文帝七年或稍前。(3)荊州博物館編,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上冊,95、161頁,文物出版社,2022。關于其上限,分歧在于文獻記載文帝除“收”,一說在文帝元年(前179年)十二月,一說在文帝二年。(4)前說參見司馬遷:《史記》卷10《孝文本紀》,419頁,中華書局,1982;班固:《漢書》卷4《文帝紀》,110頁,中華書局,1962;后說參見班固:《漢書》卷23《刑法志》,1104頁,中華書局,1962。待胡家草場漢墓《歲紀》及松柏漢墓《葉書》公布后,或有望定讞。關于其下限,則可借助漢律十六章的具體條文進一步落實。

其一,盜鑄錢條文見存。M336《錢律》簡261—270、《捕律》簡212—216是針對盜鑄錢行為的懲罰或捕告獎勵,一些條文與《二年律令》基本相同。史載文帝五年(前175年)四月“除錢律,民得鑄錢”(5)司馬遷:《史記》卷22《漢興以來將相名臣年表》,1126頁,中華書局,1982;班固:《漢書》卷4《文帝紀》載五年四月“除盜鑄錢令”,卷24《食貨志》載“(五年)除盜鑄錢令,使民放鑄”,121、1153頁,中華書局,1962。,至景帝中六年(前144年)“定鑄錢偽黃金棄市律”(6)班固:《漢書》卷5《景帝紀》,148頁,中華書局,1962。按,應劭注以為“文帝五年,聽民放鑄,律尚未除”,顏師古以為是。不過,《史記》稱“除錢律”,晁錯文帝十五年(前165年)對策稱“非謗不治,鑄錢者除”(《漢書》卷49《晁錯傳》,2296頁),“律尚未除”說恐難成立。有學者認為景帝中六年(前1144年)的變化是禁止民間私鑄,只許郡國鑄錢,是武帝幣制改革的先聲,參見孫機:《漢代物質文化圖說》(增訂版),102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待胡家草場M12《錢律》《捕律》公布,或可澄清。。胡家草場漢律約頒下于文帝后元元年(前163年)(7)陳偉:《胡家草場漢簡律典與漢文帝刑制改革》,載《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2(2)。,尚見《錢律》律篇(8)荊州博物館、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編著:《荊州胡家草場西漢簡牘選粹》,15頁,文物出版社,2021。,推測文帝五年或主要廢除與盜鑄錢有關的律條,而非將《錢律》全篇廢除(9)參見楊際平:《析漢文帝五年“除盜鑄錢令”》,載中華書局編輯部編:《文史》第32輯,120頁,中華書局,1990。。M336漢律既保留盜鑄錢的條文,其年代當早于文帝五年四月。

其二,王國建置。M336《遷律》載:

本條是對諸侯王國人遷罪的規定,列舉趙、齊、燕、楚、吳、淮南、長沙共七王國。文帝即位前后,王國多有置廢。其中,齊、楚、吳、淮南、長沙為高祖以來封國。呂后八年(前180年)呂后在世時,尚有劉澤瑯琊國,呂氏燕國、趙國,張偃魯國,惠帝子濟川、淮陽、常山國及代國。及誅除諸呂,燕、趙與濟川(徙梁)、淮陽、常山諸國皆除,魯貶為侯國,代王入繼。至文帝元年十月庚戌(一日),置劉澤燕國、劉遂趙國(10)司馬遷:《史記》卷9《呂太后本紀》系于八年末,卷17《漢興以來諸侯王年表》載文帝元年“十月庚戌,趙王遂元年”,卷10《孝文本紀》載“元年十月庚戌,徙立故瑯邪王澤為燕王”,410、826-827、418頁,中華書局,1982。,加上高祖以來五國,正形成《遷律》七王國的面貌。下至文帝二年二月乙卯(十三日),新置河間、城陽、濟北、代、太原、梁六國(11)《史記·孝文本紀》《漢書·文帝紀》系于二年三月,《史記·漢興以來諸侯王年表》《漢書·諸侯王表》系于二年“二月乙卯”,查朱桂昌《顓頊日歷表》,文帝二年二月十三日乙卯,暫取二月說,參見朱桂昌:《顓頊日歷表》,379頁,中華書局,2012。,是七王國局面的下限。

綜合上述,漢律十六章的最后修訂時間,上限取除“收”律,下限取王國建置,約在文帝即位初至二年二月間。(12)稍附贅及,整理者指出M336《朝律》見有“太尉”,而史載文帝三年(前177年)罷太尉官,至景帝三年(前154年)復設,故《朝律》頒行下限“不遲于文帝三年”,參見荊州博物館編,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上冊,211頁,文物出版社,2022。熊佳暉新公布胡家草場《朝律》律文有“太尉立西方,東面”(簡2908),并指出此時太尉官罷未復設,故整理者前說未必成立,參見熊佳暉:《胡家草場漢簡〈朝律〉所見文帝時期的朝儀與職官》,載《江漢考古》,2023(2)。進一步來講,現實中的職官調整,哪些可以反映于律令及其修訂,其原則或規律如何,仍是留待討論的問題。譬如,漢初曾改丞相為相國,后復舊,而《二年律令·津關令》與M336《功令》仍保留“相國”,并不改作“丞相”。

二、《功令》的編次原則與修訂年代

繼《二年律令·津關令》之后,M336《功令》是首次完整公布的成篇帙的單篇漢令,意義空前?!豆α睢纺壳按婧?84枚,令序號自“一”至“百二”,其中缺失編號24個。簡報及簡牘報告均未說明是否存在缺簡或殘毀簡。簡牘報告出版后,已有學者對整理者的編聯方案提出修訂意見。(13)黃浩波:《張家山三三六號漢墓竹簡〈功令〉編連芻議》,參見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主辦“簡帛網”,http://www.bsm. org.cn/?hanjian/8932.html,2023-03-20;簡帛論壇《張家山漢墓竹簡(336號墓)〈功令〉初讀》,參見http://www.bsm.org.cn/foru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2794&extra=page%3D1,2023-03-14,黃浩波及論壇ID鴈行、小丸子等先生發表了重要意見。在最終的編聯方案確認前,以下討論優先使用有令編號或編聯較無疑問的簡。

《功令》的令編號或主要按令的頒下時間先后為序,這一推斷大概不出意料,卻非不證自明。目前來看,證據有四:

其一,1963年,陳夢家對居延出土“西漢施行詔書目錄”簡(5·3+10·1+13·8+126·12)的復原研究,明確提出“此目錄,是將‘施行詔書’按年代先后編次,故列于前者早而列于后者晚”“或即是《甲令》或《令甲》”。(14)陳夢家:《西漢施行詔書目錄》,載陳夢家:《漢簡綴述》,275-284頁,中華書局,1980?!读罴住氛f,得到大庭脩等學者贊同(15)大庭脩提出,該目錄可能是“太守挈令目錄”,或“令甲目錄”,而以后者可能性居多,參見大庭脩著,徐世虹等譯:《秦漢法制史研究》,192-197頁,中西書局,2017;1992年,大庭脩又以《居延出土的令甲目錄》再行申說,但亦補充“不排斥是太守挈令之類法令集的可能”,參見大庭脩著,徐世虹譯:《漢簡研究》,150-157頁,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1。待胡家草場漢墓《令甲》等令篇公布,或有望定讞。,徐世虹并總結道“《令甲》《令乙》《令丙》是漢初皇帝的詔令集……排列方式采用序列法,按年代順序列為第一、第二、第三……”(16)徐世虹:《漢令甲、令乙、令丙辨正》,載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研究》第3輯,428-433頁,廣西教育出版社,1998。。以同屬令篇,又帶有令編號而言,《功令》編號以年代順序排列的可能性較大。

其二,丞相、相國的交替使用?!豆α睢返谝恢恋诎硕嗍褂谩坝?、丞相”,第五用“丞相、御史”;第十三至第廿六使用“相國、御史”(17)需說明的,是簡70“御史、丞相前令……”的特例。整理者將簡70接續在第十五簡67—69后。按,簡69下有留白,且語意完足,簡70應析出。簡70析出后,是否仍附在第十五后,尚待觀察。如果簡70仍附在第十五后,其“御史、丞相前令”也可能指向改稱相國以前的令文,未必作為反例。;第卅七以后使用“丞相、御史”。類似現象也見于《二年律令·津關令》,彭浩即指出,“令‘廿一’之前的各令均稱‘相國’,令‘廿一’后皆稱‘丞相’”“史載高祖九年改丞相為相國,惠帝六年十月又改相國為丞相,由此推知《津關令》中凡有相國稱謂的令是在高祖九年至惠帝六年十月間頒布的”,稱丞相的令廿一至廿三“晚于其前的各條令”。(18)彭浩:《〈津關令〉的頒行年代與文書格式》,載《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2(3);按,《史記》載蕭何“(高帝)九年,為相國”,司馬遷:《史記》卷18《高祖功臣侯者年表》,892頁,中華書局,1982;《漢書》載“(高帝)十一年更名相國”,班固:《漢書》卷19《百官公卿表》,724頁,中華書局,1962。文內取《史記》及彭浩說?!豆α睢放c《津關令》的相似編排應非偶然,很可能出于同一編次規則。若如此,又可推知《功令》第十三至第廿六也可能是高祖九年(前198年)至惠帝六年(前189年)十月間頒布。

其三,《功令》所見四則紀年,第九十為“高皇后時八年八月”,第九十一為“(文帝)元年六月戊辰”,第九十二為“(文帝)二年十月戊申”,第九十四為“(文帝)二年十一月戊子”(19)第九十一(簡153、160),第九十四(簡166、167、168、121)的編聯調整從黃浩波說,黃浩波:《張家山三三六號漢墓竹簡〈功令〉編連芻議》,參見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主辦“簡帛網”,http://www.bsm.org.cn/?hanjian/8932.html,2023-03-20;第九十二(簡156、157、161),簡161先由黃浩波析出,我們又根據簡163、164內容調整。,令編號順序與頒下時間順序相合。

其四,《功令》存在若干組后令稱引前令的情況。例如,第十四“比六百石吏罷官”(簡65,簡66、30),所“比”先已見第一“吏及宦皇帝者秩六百石以上……以老免若罷官”(簡34);第九十二“二千石補有秩乘車”等(簡156),先已見第一“二千石官補有秩嗇夫”(簡22)等等。目前來看,此類稱引關系所反映的時間順序,也與令編號順序相合。

綜合上述,《功令》令編號順序,應可確認是按令的頒下時間順序排列。這一規則,與學者對《令甲》《津關令》等編排順序的推測相符,并可能是干支令、事項令、挈令等令篇的通用編次原則。

確認此點后,再看M336《功令》的年代問題。整理者指出,《功令》紀年最晚為“(文帝)二年十一月戊子下”,結合同墓所出文帝《七年質日》,推測其編成年代當在漢文帝二年至七年之間。(20)荊州博物館編,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上冊,161頁,文物出版社,2022。按,《功令》出現三次代、代郡,分別是“雁門、代”(簡97)、“隴西、北地、上郡、云中(郡)、雁門、代郡”(簡113、183)。后兩例稱“代郡”而非“代國”,值得注意。高帝十一年(前196年),立劉恒為代王,領太原、代、雁門三郡。至文帝入繼,除代國,三郡入為漢郡。下至文帝二年二月乙卯,新置六王國,以子劉武為代王,領代、雁門二郡;文帝四年,代王劉武徙為淮陽王,太原王參徙為代王,代國傳國至武帝時。據此,文帝在位前后,雁門或為代國支郡,或與代郡同為漢郡,故簡97所指也應是“雁門、代郡”?!豆α睢芳确Q“代郡”而非“代國”,特別是簡183令編號“百二”為M336《功令》最后一則,故《功令》頒下時間應在文帝二年二月乙卯前。結合所見最晚紀年,《功令》的最后頒下時間應在文帝二年十一月戊子至二月乙卯前,其最終抄寫及修訂年代當大致相近或稍晚。

M336漢律與《功令》的修訂年代下限,同為文帝二年二月調整封國事;其上限,如取文帝二年除收律說,兩者也較接近,或應考慮兩者的修訂可能屬同一時間斷限。律與令本是密切相關的法律形式,徐世虹將“補充或修正律”視作令的基本功能。(21)徐世虹:《漢代社會中的非刑法法律機制》,載柳立言主編:《傳統中國法律的理念與實踐》,321-322頁,“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08??少Y參照的是,《二年律令》不僅將諸種律與《津關令》合編,又有“律令二十□種”(簡526)的小結簡。(22)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210頁,文物出版社,2001。楊建亦論證《津關令》“編訂的時間下限也在呂后二年”。(23)楊建:《西漢初期津關制度研究:附〈津關令〉簡釋》,32-36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目前而言,M336漢律、《功令》的修訂年代,大概可以一并系于文帝二年。(24)馬孟龍新近指出,漢初列侯僅有“食邑”而無“侯國”,漢文帝二年始創侯國制度,參見馬孟龍:《漢初侯國制度創立新論》,載《歷史研究》,2023(2)。M336漢律令皆稱“侯邑”(《功令》簡44、75,漢律簡120),不稱“侯國”,拙稿斷限于文帝二年,與馬孟龍說或相參證。

三、《功令》的年代結構與增刪修訂

確認《功令》令編號按年代順序編次后,其中一些可以系年的條文,可用以探尋《功令》內部年代結構。同時,《功令》的一些修訂痕跡,如“斗食、學佴”“雁門、代郡”“北陵”“恒、?!钡?,或在舊條文上削改、削除,或以新面目抄寫,亦可探尋《功令》多次增刪修訂的過程。

需要說明的是,對于修訂痕跡的認定,首先基于觀察簡面的異常書寫跡象,如簡文疏密、字徑、筆跡的驟然變化,特別的留白,削除未盡的殘筆等。當然,這些痕跡有兩種理解路徑,其一是國家層面律令修訂的反映,其二是抄寫、使用者的個人行為(如校訂誤抄等)。本節選取討論的,主要是職官、特定稱謂等刪削、留白現象,并且在M336《功令》中或呈現兩種不同文本形態,亦即或可反映抄寫、修訂時所據底本有所差異,從而在律令修訂的層面能夠較好解釋、且有助于斷代系年的例子。進一步來說,M336《功令》目前所見,可以認為是斷限于文帝二年時的面貌;而通過對修訂情況的復原,則可推知其早期文本形態。又因新材料常揭示新問題與未知歷史細節,現有史料不足處,唯有依據已知盡可能合理地推測未知,疏誤不免,尚祈指謬。

其一,斗食、學佴。(圖1左)

(2)?中二千石有缺,課郡守以補之。└郡尉補郡守。它吏千石補二千石,八百石補千石,六百石補八百石,└五百石補六(簡15)百石,└四百石補五百石,└三百石補四百石,└二百石補三百石。└斗食、學(簡16)佴通課補有秩,有秩通課補有秩乘車,有秩乘車通課補丞尉。令史通課補屬尉佐,屬尉佐通課補卒史,卒【史】補丞尉、丞相大尉(簡17)史。丞相大尉史年五十以下治獄者補御史,御史補六百石,不當補御史者與秩比通課。謁者、郎中亦上功勞,謁者(簡18)各以其秩與外吏課功勞,└郎中比謁者。└不欲為吏,署功牒。(簡37)

以上屬《功令》第一。簡16下有較大留白,“學佴”兩字分在簡16、17首尾,內容接續無誤。不過,簡16末尾“斗食學”三字,筆跡、字徑與本簡其他文字不同;簡17簡首的“佴”字,約占本簡兩字空,筆跡也明顯不同。推測以上原本分為兩條,簡16至“三百石”為結,簡17首原為“斗食”,其早期文本形態可復原為:

(3)?中二千石有缺,課郡守以補之。└郡尉補郡守,它吏千石補二千石,(中略)二百石補三百石。(簡15—16)

(4)斗食通課補有秩,有秩通課補有秩乘車(下略)(簡17-18+37)(25)進一步講,簡17原本也至下端“補卒史”為止,后來添改為“補卒=史【=】補丞尉丞=相=太=尉=”,從而和簡18、37相連貫。

前一條,主要規定有秩級的官吏,按二千石以下至二百石依次升遷,用語為“補”。后一條,主要規定其他官吏(無秩級或秩級不一者)依次升遷,用語為“通課補”。后在修訂時,在簡16末補“└斗食、學”,又將簡17首“斗食”削改為“佴”,形成目前樣貌。其變化除增加“學佴”外,也將原本的兩條合并為一,或意在整合完善官吏升遷體系。(26)宮宅潔曾論及“刑罰制度體系化的構建,是一個將那些分別具有各自歷史和特點的多元存在的單個刑罰統一為線形刑罰體系的過程”,或有助于理解上述變化,參見宮宅潔:《中國古代刑制史研究·序言》,3頁,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16。

其后,“斗食、學佴”亦見《功令》第十七“上造以上補卒史、屬尉佐、有秩乘車至斗食、學佴、令史”(簡73—74),將斗食、學佴與令史一并作為最低一級,與前條修訂后的內容相合。不過,此條“斗食、學佴”已不見削改痕跡,令編號較后的第九十二、第九十四“斗食、學佴”亦無削改痕跡。換言之,抄寫這幾條時所據底本已將“斗食、學佴”并列,和簡15、16修訂后的面目一致。那么,第十七的抄寫時間可能與第一“斗食、學佴”的修訂同時或偏晚,而晚于第一的抄寫時間。這兩次(或以上)抄寫的絕對界限尚不明朗。

其二,雁門、代郡。(圖1中)

(5)卌(上略)令史除雁門、代,賜勞如視事日數。(簡97)

(6)五十三 隴西、北地、上郡、云中郡、雁門、代郡(下略)(簡113—114)

(7)百二 丞相、御史請:隴西、北地、上郡、云中、雁門、代郡(下略)(簡183+24)

“隴西、北地、上郡、云中、雁門、代郡”,即漢帝國北邊西六郡,自隴西至代郡自西向東順次排列。劉恒代國南部之太原郡,因不與北邊接壤,不在其列。(27)參見馬孟龍:《西漢侯國地理》(修訂本)圖3-1“惠帝七年侯國分布圖”,150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21。舊說高帝十一年析云中郡東部置定襄郡,馬孟龍推斷定襄郡的設置應晚至武帝元朔三、四年間(前126—125年)。(28)馬孟龍:《西漢侯國地理》(修訂本),197-198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21。據此,可知至文帝二年,應尚未置定襄郡。

以上三條,第百二無削改痕跡,其將“雁門、代郡”并列而不稱“代(國)”,頒下年代在文帝二年十一月至二月間。

第卌在第卅七條“丞相、御史”后,原本的頒下年代應在惠帝六年以后。據圖版,第卌“雁門、代”有明顯的削改痕跡,按簡文布局,原本應容一字,應即“代”字,指劉恒代國,此時雁門為代國轄郡。其早期文本形態可復原為:

(8)卌(上略)令史除代,賜勞如視事日數。(簡97)

原令文頒下及抄寫年代,應在惠帝六年后、文帝元年前。其修訂年代則在文帝元年后,將“代”削改為“雁門、代”。

第五十三“云中郡雁門代郡”同樣見有削改痕跡,其情況應與第卌相似,是將原本的“代(國)”削改為“雁門、代郡”?,F“云中郡”郡字右上見有殘痕,應是原本“中”字右上折筆處;現“代”字上半右側見有殘痕,應是原本“代”字;原本“中”“代”間尚有一字空,可補“郡”字?,F“代郡”的“郡”字似未經削改,它與原“代”字間約尚有一字空,原本或作“云中郡代○郡”(29)推測或是“代邊郡”之類,如“郡”字也經削改,容或有其他可能。??傊?,第五十三原令文頒下及抄寫年代,也在惠帝六年后、文帝元年前;其修訂年代在文帝元年后。

其三,北陵。(圖1右)

(9)五十九 外郎、執戟家在萬年、長陵、安陵○○以令罷(下略)(簡118—119)

(10)七十七 制曰:萬年、長陵、安陵、北陵民為吏(下略)(簡132)

(11)九十五 丞相上奏〈奉〉常書言,令曰:萬年、長陵、安陵縣中吏(下略)(簡169—170)

萬年、長陵、安陵,分別是太上皇、高祖、惠帝陵。第九十五頒下時間在第九十四“(文帝)二年十一月戊子”后,“萬年、長陵、安陵”無削改痕跡。第五十九“安陵”后削去兩字,原本也應是“北陵”;第七十七“北陵”應是誤未削去。北陵,文獻失載,《功令》已見高祖母劉媼奉邑“小黃”(簡101),薄太后父“靈文園”(簡174),竇太后父“安成國(園)”(簡179),皆不稱陵,則北陵仍以帝陵名可能最大。如按帝陵次序,推測較可能是呂后四年(前184年)遭廢殺的前少帝陵。若如此,第五十九至第九十的頒下時間,可能屬呂后四年至八年。第五十九、第七十七的修訂時間,約與第九十五的抄寫時間相近,即大致在文帝初年。

圖1 “斗食、學佴”“雁門、代郡”“北陵”局部對比圖

其四,恒、常。(圖2)

M336漢律令在表示“恒?!绷x時,不再使用秦至漢初(《二年律令》)的“恒”,而悉改為“?!?,應是嚴格避文帝諱所致。M336《功令》表示“恒?!钡摹俺!惫渤霈F6次,圖版呈現兩種情形。其一,前4例,即簡4(第一)、62(第十一)、77(第廿)、107(第卌七),“?!弊峙c同簡文字的墨色濃淡、筆跡均不同,同時,4例“?!弊中蜗嗨?,推測應是文帝即位后,將原本的“恒”字一并削改為“?!?。其二,后2例,即簡148(第八十八)、151(第八十九),“?!弊峙c同簡文字墨色、筆跡相同,推測抄寫所據底本已作“?!?。緊隨其后的第九十記作“高皇后時八年八月丙申下”,其頒下時間為呂后八年,但抄寫時間應和第八十八、八十九相同,已進入文帝元年。

圖2 “?!本植繉Ρ葓D

圍繞《二年律令》年代問題的研究,曾就是否避惠帝諱“盈”有所爭論。(30)或提出私人抄書無必要避諱,或提出高后二年以前頒行的律令不避惠帝之諱,參見徐世虹:《近年來〈二年律令〉與秦漢法律體系研究述評》,載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編:《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3輯,218-219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M336漢律、《功令》皆避文帝諱而不避“盈”,部分公布的胡家草場漢律同樣如此,似均提示避“盈”出現較晚。(31)《史記》用惠帝紀年而不立《孝惠本紀》,又載惠帝“日飲為淫樂,不聽政,故有病也”,可能都與此有關。司馬遷:《史記》卷9《呂太后本紀》,397頁,中華書局,1982。西北漢簡多將“(不)盈若干”等“盈”字改用“滿”,應是稍晚一些的制度規定。不避“盈”字,至少就西漢前期簡牘而言,不能作為斷代的依據。

其五,戊寅赦、丙申赦。(32)“赦”字改釋,及這兩次大赦可用作斷代,承鄔文玲先生提示,參見鄔文玲:《張家山336號漢墓竹簡〈功令〉讀記》,載龔留柱主編:《朱紹侯逝世周年紀念文集》,385-395頁,河南大學出版社,2023。

第卅八“戊寅赦”,如按前論,約屬惠帝六年至呂后四年間?!妒酚洝翁蟊炯o》載:“七年秋八月戊寅,孝惠帝崩……乃大赦天下?!?33)司馬遷:《史記》卷9《呂太后本紀》,399頁,中華書局,1982。推測第卅八“戊寅赦”即指惠帝七年八月戊寅,因惠帝崩而頒行的大赦。若如此,《功令》第卅八大致可作為惠帝朝所頒令的下限。

第六十一“丙申赦”,如按前論,約屬呂后四年至八年間。文獻記載此斷限內有兩次大赦,一是呂后六年“夏四月,赦天下”,二是呂后八年七月“辛巳,高后崩……大赦天下”。(34)班固:《漢書》卷3《高后紀》,99頁,中華書局,1962;司馬遷:《史記》卷9《呂太后本紀》,406頁,中華書局,1982。后者干支不合,又第九十為“高皇后時八年八月丙申下”,第六十一取呂后六年(前182年)似較合宜。查歷譜,呂后六年夏四月二日為丙申(35)朱桂昌:《顓頊日歷表》,372頁,中華書局,2012。,或即“丙申赦”的時間。

至此,將M336《功令》各條頒下年代序列表列如下(表1):

表1 M336《功令》各條頒下年代序列表

需要說明的是,《功令》第十八載有“臨光侯”(簡75、76),整理者認為是呂后四年受封的呂媭,至呂后八年七月被殺,由此推測該令頒布年代在呂后四年至八年七月間。如按前說,第十八載“相國、御史”,頒下年代應在高祖九年至惠帝六年間,有所矛盾。據圖版,簡75簡文上密下疏,上半“詔遷”以下簡文排布整齊勻稱,應是原始簡面,而簡首“臨光侯相言相、丞、尉皆故漢吏,御史以”很可能經過削改或部分削改。(36)荊州博物館編,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下冊,21頁,文物出版社,2022。亦即,簡文“臨光侯”的年代矛盾,可能是令文修訂所致,也不排除漢初臨光侯有其他未知歷史細節的可能。雖尚無法圓融解釋,但它并不足以推翻前擬年代序列。此外,M336《功令》尚見其他一些可能的削改痕跡(37)較明顯的,如簡22“屬尉佐”;簡34“○謁者”;簡39“髳長候長”;簡40“平樂○”(又該簡“守課”以下筆跡不同);簡45上段“太仆右廄詹事廄佐”,下段“(府)長信詹事官屬長安市佐史有缺移中=尉=調下”;簡78首“奉?!?;簡84“縣道○”;簡157“長信”等。有些或可嘗試解釋,唯目前尚難形成定論,或作為斷代系年的強證,討論暫付闕如。,唯囿于史料,尚不足以一一推定其演變,尚待觀察。

M336《功令》既然保留不同時期的底本材料,應當不是一次抄成,而是經過多次增刪修訂,才形成目前面貌。胡家草場漢令目錄初步公布后,在“法典問題”上,似應回到漢代存在“令典”的前提下重新討論。(38)否定秦漢存在“令典”說,參見宮宅潔:《近50年日本的秦漢時代法制史研究》,載黃留珠、魏全瑞主編:《周秦漢唐文化研究》第3輯,269-271頁,三秦出版社,2004;徐世虹:《百年回顧:出土法律文獻與秦漢令研究》,載《上海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1(5)。M336《功令》所呈現的增刪修訂,也顯示《功令》的編纂當源于公權力,其編纂主體很可能是漢廷。隨之而來的,M336《功令》的增刪修訂的過程如何,又是否可反映一些普遍性的問題?就此,我們嘗試使用以下幾點方法:

其一,底本差異?!岸肥?、學佴”“雁門、代郡”“北陵”“?!钡鹊妆静町?,可以區分兩次增刪修訂。不過,其樣本量終究有限,不足以準確還原歷次增刪修訂的過程及絕對起止。

其二,令編號。修訂時,可以剔除失效的舊令,從而使舊編號出現斷續;同時,該次新增部分的令編號應連續無缺。(39)當然,該推論基于這樣一種假設,即M336《功令》的抄寫者按照漢廷頒下的《功令》如實進行抄寫、修訂。另一種可能是,令編號的斷續出于偶然性的因素,如選擇性抄寫或入葬,或意外損毀等原因所致。以前文所舉削改諸例而言,我們認為如實抄寫的可能性較大,但偶然性因素尚無法完全排除?;蛴写也輬觥豆α睢返韧惒牧瞎己?,進一步討論。

其三,筆跡、容字等。筆跡相同,容字、簡文布局等相近的簡,或較可能屬一次抄寫。

《功令》修訂的頻率如何,尚屬未知。因此,M336《功令》增刪修訂問題的最終解決,或仍留待將來。這里僅就目前所見,嘗試進行初步的討論。

以“雁門、代郡”而言,第卌、第五十三底本為“代(國)”,第百二底本為“雁門、代郡”,兩種底本的頒下與抄寫年代不同,兩者間界限Ⅰ在第五十三至第百二間。以“北陵”而言,第五十九、第七十七底本尚存“北陵”,第九十五底本已無,兩種底本的頒下與抄寫年代不同,兩者間界限Ⅱ在第七十七至九十五間。由于界限Ⅱ包含在界限Ⅰ內,可取界限Ⅱ的范圍。第七十七至第八十二筆跡、容字等面貌相近,很可能屬同一次抄寫。第九十一至第九十五均以“丞相上”起頭,筆跡、容字等面貌相近,也可能屬同一次抄寫。因此,界限Ⅱ可再縮小至第八十二至第九十一間。結合前表,這一區間比較可能與呂后、文帝的交替有關。也就是說,可能在呂后執政后期,M336《功令》抄寫至約第八十二至九十一間,又第八十八、八十九底本已作“?!?,這一范圍可再縮小至第八十二至八十八間;至文帝即位后,又增補抄寫至第百二,即目前所見的最末一部分。

以“斗食、學佴”而言,其界限大約在第一至第十七間。結合前表,這一區間比較可能與高祖、惠帝的交替有關。也就是說,M336《功令》第一及稍后部分,其抄寫年代可能早至惠帝初甚至高祖時期,這一部分也可能是M336《功令》最初的面貌。

按以上討論,M336《功令》不斷增刪修訂的過程,至少可以概括為:

①在高祖或惠帝初,以《功令》第一為中心,形成《功令》初步面貌;

②惠帝、呂后時期,令條有增刪,并削改“斗食”為“斗食、學佴”等;

③約文帝即位后,令條有增刪,并削除“北陵”,削改“代(國)”為“雁門、代郡”,削改“恒”為“?!钡?。

上述過程,大概只能作為一種假說,并且只能表示M336《功令》修訂的最低限度。以律令頒下、修訂的及時性,并參考①③組的修訂頻率,第②組很可能還包含未識別出的增刪修訂。同時,以第③組而言,即便認為文帝元年、二年的令文為一次抄寫,但這部分令編號尚缺失第九十三,如果第九十三并非殘毀而是剔除,那么這次剔除可能并不與抄寫同時。也就是說,《功令》以及其他干支令、挈令、事項令的修訂頻率究竟如何,仍然值得討論。

總之,M336《功令》既包含不同時期制定、頒下的令,又經過多次增刪修訂,才形成目前面貌。由于令編號按令的頒下時間為序,如果能不斷細化對各令條的系年以及其頒下、抄寫、修訂過程的認識,M336《功令》所蘊含的年代學價值或許可以全面展現。理想狀態下,M336《功令》本身不啻為一篇編年體的律令文獻,亦有裨于反推漢初《功令》制定、頒下、修訂的動態歷程。

1981年,大庭脩即關注令的條文編號,指出“令文及其他法條帶有編號,明顯是整理后的結果”,并展望道:

這些令的編號順序如何、是何時整理的、上次整理時的序號在下次整理時是否發生變動、有無廢棄的情況,這些問題若能通過將來增加的出土材料得到解明,漢令研究將更向前邁進一步。(40)大庭脩著,徐世虹等譯:《秦漢法制史研究》,67頁,中西書局,2017。

依據M336《功令》,上述問題或可嘗試回答。其一,令編號順序按令頒下時間為序。其二,《功令》可能隨新帝即位、律令修訂等事件相應整理,整理的頻率約為數年一次;目前尚無證據顯示其每年整理修訂,但文帝元年、二年的令文可能經過兩次增刪修訂。其三,令編號在修訂時一般不作變動(41)M336《功令》第卌五規定“大行官佐有缺,移中尉調補”。居延漢簡另見《功令》第卌五(簡45.23),則規定候長、士吏“皆試射”及其“中程”標準等,參見簡牘整理小組編:《居延漢簡(一)》,148頁,“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14。兩者編號相同,內容卻不相關,尚待觀察。,但會刪去廢棄的令文及編號。

借助M336《功令》的編次原則與年代結構,還可提示一些問題。M336《功令》第一用簡30余枚,而其他令編號平均對應約2枚簡,篇幅懸殊。并且,《功令》第一以“議:以功勞置吏”開篇,并包含文書式、功次升遷序列等若干基礎性內容,在《功令》中尤顯特殊。若按前說,《功令》第一可能最早頒下,頒下時間或在高祖時期。史載高祖五年“定天下,論功行封”,因群臣爭功,遷延至六年正月“已封大功臣二十余人,其余日夜爭功不決”,高祖乃“急趣丞相、御史定功行封”。(42)司馬遷:《史記》,2015、384、2042-2043頁,中華書局,1982?!豆α睢返谝粍t作“丞相行御史事言,議:以功勞置吏”,雖然一為“行封”,一為“置吏”,但在“論功”“定功”“以功勞”時采用相通法則,大概是合理的推測。換言之,兩者雖未必可以混同,但很可能有所關聯。又,簡3載“諸上功勞皆上為漢以來功勞”,“為漢以來”指上功勞者為漢臣以來,這一內容在《上功勞式》《功將(狀)式》以及出土功勞文書中未見反映(43)新近梳理與研究參見黃怡君:《漢代功次升遷制度考》,載《“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93本第2分,2022。,但在《史記》表中尚見端倪。據《史記·高祖功臣侯者年表》“侯功”一欄,“為漢”主要有“從起”與“降”兩種形式,其時間斷限不僅包括漢元年以來,也用“前元年”至“前三年”指代劉邦起事到為漢王前的三年,也就是秦二世元年至三年。強調“為漢以來”,與漢帝國初建的特定時勢有關,入漢越久則越漸淡化,除對非漢族群來降等情形外或不再特別記錄,《史記》景帝時及建元以來《侯者年表》即如此。以往圍繞《二年律令》的年代問題,論說紛紜,“但在一點上傾向于共識,即《二年律令》的沿革應是蕭何襲秦‘次律令’,其所定律令奠定了基礎,惠帝、呂后時期又有所增補修訂”(44)徐世虹:《近年來〈二年律令〉與秦漢法律體系研究述評》,載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古籍研究所編:《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3輯,221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綜上,我們認為約在高祖五六年(前202年、前201年)時,或亦由蕭何取鑒秦《功令》,制定漢《功令》,其主體內容即《功令》第一,它也是《功令》全篇的基礎。

“令篇名是預設立法的產物還是整理編纂的結果”,是漢令研究的爭議問題。(45)徐世虹:《百年回顧:出土法律文獻與秦漢令研究》,載《上海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1(5)。以漢《功令》而言,其篇名來自秦《功令》(46)岳麓秦簡《置吏律》載“縣以攻(功)令任除”(簡208/1245),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四),137頁,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何有祖新釋出里耶秦令目錄殘牘(8—2477)中的“功令”,參見何有祖:《里耶古城1號井所出一枚秦令目錄殘牘新釋》,載《中國社會科學報》,2022-08-18。,《功令》第一“上功勞式”“功將式”也襲自秦功勞文書格式(47)參見張忠煒:《里耶秦簡10—15補論——兼論睡虎地77號漢墓功次文書》,載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古籍研究所編:《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13輯,97-118頁,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9。。那么,丞相“議以功勞置吏”,很可能是取法秦《功令》,有意識地制定漢《功令》。由此形成的《功令》第一,既具有相當篇幅,涵蓋面也較廣。因此,漢《功令》最初或可看作是預設立法,之后則不斷加以整理編纂。與之相比,《二年律令·津關令》第一(簡488—491)雖以“御史言:越塞闌關,論未有令”開篇(48)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305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但其篇幅及涵蓋面有限,從“未有令”到制令,或只是制定一則有針對性的令,而未必是有意識地制定《津關令》?!督蜿P令》令篇,可能是令文積累一定程度后的整理編纂。當然,以《功令》《津關令》所見而言,整理編纂無疑是令篇積累增繁的共通的、最主要的途徑。不過,《功令》與《津關令》最初各自呈現的預設立法與整理編纂的傾向,大概仍可以看作事項令生成的兩種模式。(49)審稿專家指出:“《功令》與《津關令》的制訂、修訂痕跡和結構上的差異恐怕是形式上的、數量上的,而非實質性的”,亦應重視。

如前所述,M336《功令》最后的頒下時間在文帝二年十一月戊子至二月乙卯間,其最終抄寫及修訂年代大致相近或稍晚,是目前所見較接近呂后、文帝政權交替的材料。司馬遷《史記》不立《孝惠本紀》,而以《呂太后本紀》統攝惠帝七年(前188年)與呂后八年,后者又涵蓋前、后少帝時?!豆α睢返诰攀d“高皇后時八年八月丙申下”(簡152),學者已指出呂后先于七月去世,其時在位者為后少帝。(50)參見整理者說明,另可見王勇:《張家山336墓〈功令〉152簡“高皇后時八年八月丙申下”乃漢少帝所頒行》,參見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主辦“簡帛網”,http://www.bsm.org.cn/?hanjian/8983.html,2023-04-11?!妒酚洝翁蟊炯o》載,前少帝時“元年,號令一出太后”,后少帝時“不稱元年者,以太后制天下事也”。(51)司馬遷:《史記》卷9《呂太后本紀》,399、403頁,中華書局,1982。荊州胡家草場《歲紀》“高皇后元年”條亦載“二月……太后立號稱制”。(52)荊州博物館、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編著:《荊州胡家草場西漢簡牘選粹》,《歲紀》簡37,10頁,文物出版社,2021。據前表,約屬呂后斷限內的第卅九至第九十,或皆屬“太后稱制”,其紀年亦相接續,五年不另稱元年。第九十頒下時,原應作“八年八月丙申下”,與《功令》另三條文帝紀年格式相同,“高皇后時”應是文帝時修訂令文的結果。(53)如在呂后死后,后少帝在位時,應仍用“八年”或改用后少帝紀年。這明確證實文帝初年不用前、后少帝紀年,而使用“高皇后”紀年。誅除諸呂后,諸大臣謀議后少帝及諸弟“皆非真孝惠子也”,尊立劉恒為天子后,又“誅滅梁、淮陽、常山王及少帝于邸”,后少帝已無皇帝名分。(54)前少帝則有不同,《呂太后本紀》載“帝廢位,太后幽殺之”,而廢位詔稱“今皇帝病久不已,乃失惑惛亂,不能繼嗣奉宗廟祭祀,不可屬天下,其代之”(55)司馬遷:《史記》卷9《呂太后本紀》,410-412、403頁,中華書局,1982。,以病久而議代之,未必抹殺他曾為皇帝的名分。若前說“北陵”不誤,前少帝廢死后,呂后或仍以帝陵名義下葬,并為置陵邑,有屬民。至文帝即位后,才削除“北陵”名目,此時或也將前少帝的皇帝名分完全廢除,而以高皇后紀年統攝前、后少帝的歷史敘述模式最終確立。稍晚一些的胡家草場《歲紀》也使用高皇后紀年,與此同調。司馬遷《呂太后本紀》《惠景間侯者年表》對這一段歷史時期的處理,也延續了這一傳統。(56)稍贅言的,是第九十“高皇后時”的“時”字。漢詔令此處多不用“時”,漢初詔令亦然,如肩水金關漢簡“制曰可。高皇帝七年七月乙丑下?!?73EJT37:772)推測是因呂后先已去世而特別使用的文書用語,是否具有普遍性,尚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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