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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行賄一起查的制度實踐與優化

2024-02-22 19:26禹竹蕊奉卓
行政與法 2024年2期
關鍵詞:行賄人黑名單紀檢監察

禹竹蕊 奉卓

摘? ? ? 要:受賄行賄一起查是黨中央在深刻洞察當前我國反腐敗斗爭基本局勢之上所作出的重要戰略考量,內含深邃的理論邏輯和實踐邏輯。自黨的十九大報告首次提出受賄行賄一起查以來,圍繞專門制度、補強制度和協同機制,從中央到地方開展了大量的制度探索和機制創新,推動制度實踐取得可喜成績與豐碩成果。未來,應堅持系統施治,不斷匯聚制度合力;堅持規范查辦,不斷強化制度執行;堅持結果運用,不斷拓展制度成效,以制度優化為著力點,切實做好腐敗問題的標本兼治。

關? 鍵? 詞:受賄行賄一起查;邏輯解析;制度實踐;制度優化

中圖分類號:D262.6? ? ?文獻標識碼:A? ? ?文章編號:1007-8207(2024)02-0020-12

腐敗被稱為“政治之癌”,是人類社會公認的毒瘤。全球所有國家都將有效遏制腐敗視作重大的理論課題和現實課題,中國共產黨的性質和宗旨更是決定了黨與腐敗之間具有不可調和的矛盾。為了解決這個世界性難題,中國共產黨自成立之日起就不斷探索創新,堅持將反腐敗斗爭進行到底。歷經多年實踐探索,黨的十九大報告首次提出反腐敗要“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既彰顯了新時代黨對反腐敗策略的重大調整,又凸顯了黨始終同腐敗問題做斗爭的堅強決心。2021年,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會同有關單位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以制度形式對該項工作作出明確要求。當下,從中央到地方圍繞實現“受賄行賄一起查”進行了積極的探索,但面對花樣翻新的“新型腐敗”與“隱性腐敗”,亟需不斷完善受賄行賄一起查的制度設計,以期在反腐倡廉中實現標本兼治。

一、受賄行賄一起查的邏輯解析

黨的十九大以來,全國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始終保持“逆水行舟不進則退”的危機感和“馬不離鞍韁不松手”的使命感,深入推進反腐敗斗爭向縱深發展。受賄行賄一起查是黨中央在深刻洞察當前我國反腐敗斗爭基本局勢之上所作出的重要戰略考量,內含極強的邏輯機理。

(一)理論邏輯

基于對受賄行賄行為本質特征的深刻認識和推動反腐敗邁向標本兼治的必然要求,受賄行賄一起查在理論上具有充分的正當性。

從受賄行賄行為本質特征來看,作為一根藤上的兩顆毒瓜,行賄與受賄具有明顯的時間上的先后關系。這種先后關系在具體實踐中演化異變為二者之間現實的因果關系,即便在某些情況下的確存在掌握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主動索賄,但始終還是行賄行為作出在先,受賄結果產生在后。上升到犯罪機理維度,受賄行為與行賄行為在刑法理論的視域中屬于典型的對向犯關系,即受賄行為必然以行賄行為的存在為前提,沒有行賄就不可能有受賄。正因如此,受賄犯罪與行賄犯罪在大多數情況下表征為一種共同犯罪,受賄人與行賄人屬于互為因果、共同侵害職務行為廉潔性法益的共同犯罪人,只是在侵害方式上略有不同,前者是對職務行為廉潔性的內部侵蝕,后者則是對職務行為廉潔性的外部腐蝕,從不同側面指向同一個問題。故而,二者對于腐敗賄賂的發生起到共同的推動作用,對于二者的查處同等重要,在調查、起訴、審判各個環節均應同時、同步,一視同仁,不能出現一手硬一手軟的偏頗情況。囿于受賄案件在查處上相對依賴口供,過去很長一段時間為了獲取行賄人的言詞證據,打破行賄人與受賄人的“攻守同盟”,司法機關常常會從政策上給予行賄人一定優待,只要其積極配合就不隨案移送,而是采取另案處理,部分行賄人因此獲得了超出法律范圍的寬宥。這種做法其實是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誤讀和錯用,姑息了行賄行為,最終結果還是放任腐敗。受賄行賄一起查從政策和處罰策略的高度表明了國家對于行賄行為的根本性否定和零容忍態度。需要注意的是,在對向犯與共同犯罪的性質認定境遇下,受賄行賄的行為具有共生互促關系,且行賄行為是腐敗賄賂犯罪產生的源頭,但這僅僅決定了在犯罪成立條件的認定上行賄行為是受賄行為的前提,二者都應承擔相應責任,并不意味著二者應承擔同等法律責任,畢竟二者在主體、影響等多個維度都確有不同。因而,從理論上講,受賄行賄一起查強調的是“一起查”,強調的是對兩種行為同時開展調查,并非“同等罰?!边@是黨站在理論思考的角度對反腐敗工作高質量發展的再出發。

從推動反腐敗邁向標本兼治來看,習近平總書記在二十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發表重要講話時強調“必須深化標本兼治、系統治理,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這既是對黨的十八大以來管黨治黨成功經驗的有益總結,又是對新征程紀檢監察工作的方向指引,深刻展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當下反腐敗工作的正確認識與戰略考量。作為政黨治理和國家治理中的一種“毒害”與“病變”,腐敗具有多種因素交織盤錯的現實表征,如果僅僅靠查辦案件和懲處腐敗公職人員來強化反腐的震懾力,只是以治標的方式治理腐敗,很難取得理想效果,反腐敗甚至可能出現反復。只有溯本探源,下定決心消除腐敗滋生的土壤和條件,從源頭上治理腐敗,方能助推反腐敗工作取得更高成效。腐敗的實質在于利益驅動,是權力失衡后異化的權力尋租,反腐敗邁向標本兼治要求將階段性目標和長期性目標結合起來,在大力查處懲治腐敗案件的同時找準并根除腐敗的根源,“懲戒和預防”并駕齊驅,實現對腐敗治理各要素、全過程的系統整合,對權力實行“全周期管理”,切斷權力尋租的利益鏈條。由受賄與行賄構成的賄賂行為往往會形成“行賄→受賄→權力尋租”的普遍性邏輯鏈條,而受賄行賄一起查既要求強化對受賄行為的有效查處,又要求加大對行賄行為的打擊力度,在注重對受賄行為查處的同時抓牢對行賄行為的懲治,有效實現對權力尋租內外因素的雙向規制。因此,從理論維度審視,受賄行賄一起查是對推動反腐敗邁向標本兼治的深刻回應,反映出新形勢下黨對腐敗治理規律認識的接續深化。

(二)實踐邏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中國共產黨始終將反腐敗擺在突出位置,有關受賄行賄行為的查處理念與制度建設更是歷經了長期探索,走過了“受賄行賄同罰”“重受賄輕行賄”等實踐歷程,最終走向現今“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新發展階段。作為新時代反腐敗治本的一種新模式新方式,受賄行賄一起查不僅是對反腐敗工作的理論深化,更是對反腐敗斗爭經驗的科學總結,蘊含了深刻的實踐邏輯。

中國共產黨時刻保持敏銳警醒的精神態度,深刻洞察到革命勝利后有的人可能沉迷享樂、精神懈怠而導致腐敗,遂以“運動式”“戰役式”反腐揭開了建國后反腐敗的新篇章。為有效固化既往腐敗治理的經驗成就,黨領導推動以制度化形式規范腐敗治理。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出臺《懲治貪污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包容式”的立法模式將賄賂視為貪污罪的一種行為模式,規范構建出腐敗衍生的行為鏈條。該《條例》不僅把受賄行為認定為貪污罪予以規制,更是把對行賄行為的懲處按照貪污罪規定進行套用,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將受賄罪與行賄罪置于貪污罪的制度規范框架內,沒有采取“受賄罪”與“行賄罪”的單獨罪名加以區分,集中表現為受賄行為與行賄行為以貪污罪同罰的腐敗治理模式。然而,在貪污類犯罪與賄賂類犯罪并軌懲治的模式下對受賄行為與行賄行為同罰處理,不僅難以區分貪污類犯罪與賄賂類犯罪法益侵害的迥殊性,更遑論做到對受賄行為與行賄行為的精細區分,此種“籠統式”的治理模式從制度設計上看不僅有失科學性合理性,還有違公平正義的法治要求,因而逐漸被摒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1979年修訂)以法益屬性定位回歸為基本導向,力圖實現犯罪種類歸屬與罪名體系的類型化劃分,首次以立法形式將受賄罪與行賄罪各自劃分為獨立罪名,進行雙軌式規制。鑒于受賄犯罪是從內部腐蝕權力,對權力尋租的最終形成有最根本的影響,因此,1979年《刑法》將受賄犯罪作為懲治腐敗的打擊重點。在量刑上,行賄罪的法定最高刑為三年有期徒刑,與之相對,受賄罪的法定最高刑則可能長達十五年有期徒刑,這為我國此后沿用幾十年“重受賄輕行賄”的刑事懲戒模式奠定了制度基礎。198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已失效),對賄賂犯罪制度作出特別修改與補充,不僅增設索賄這一受賄的特別形式且繼續突破受賄罪十五年的最高刑,直接將其提升至死刑,進一步強化了對受賄罪的懲處力度。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頒行的《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雖然將行賄罪的法定最高刑提升至無期徒刑,卻增設了“謀取不正當利益”這一加重情節作為前提要件,并為符合條件的行賄人提供了減輕與免于處罰的可能。1997年《刑法》依然秉承“重受賄輕行賄”的理念,增設了斡旋受賄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進一步擴大了受賄罪的外延,增設了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但應看到,“重受賄輕行賄”的規制理念忽略了受賄與行賄之間的對向關系,加大對受賄行為的查處力度的確對防止公職人員貪污腐化大有裨益,可對于滋生腐敗蔓延、阻斷受賄產生源頭卻收效甚微。

“重受賄輕行賄”的規制理念以及制度實踐中對行賄行為懲治不到位、震懾力不足等問題一直以來飽受詬病,相關部門的認識也在逐步深化。加之,隨著時代的演變,行賄行為日漸演化出很多新特點,“圍獵”公職人員的手段愈發隱形變異、翻新升級,危害性日趨增大?;凇靶滦透瘮 迸c“隱性腐敗”呈現出多樣化、隱蔽化、潛伏期長等特點,如通過“期權變現”實現由“當期受賄”向“延期受賄”的轉變,借助“影子股東”實現由“直接受賄”向“間接受賄”的轉型等,若僅僅選擇將受賄或行賄一方作為突破口會給反腐敗案件查處帶來意想不到的難度。為此,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逐漸收緊對行賄行為從寬處理的基本模式,增設罰金刑并對其減免處理作出更為嚴苛的限制。隨后,黨的十九大報告在深刻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反腐敗斗爭成效經驗的基礎上首次提出“受賄行賄一起查”,強調既要加強對公職人員的行為約束又要注重鏟除腐敗滋生蔓延的土壤。為深入貫徹這一精神,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會同有關單位聯合印發《意見》,對受賄行賄一起查作出專門性的制度安排與明確要求。實踐證明,受賄行賄一起查對于高位推動反腐敗工作確實更有成效。因而,黨的二十大報告進一步提出“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懲治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這既深刻反映出腐敗與反腐敗的角力日漸激烈,也標志著黨中央對于新形勢下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規律的認識不斷邁向深化。腐敗治理理念從“重受賄輕行賄”正式轉向受賄行賄一起查,為反腐敗這一最徹底的自我革命指明了聚焦重點。

二、受賄行賄一起查的制度實踐

受賄行賄一起查作為黨的十九大以來確定的反腐敗治理策略,一經提出就受到高度關注,中央與地方紛紛進行實踐探索,并將成功經驗形塑成受賄行賄一起查的制度體系。

(一)中央層面的制度創新

一是制定一起查的專門制度。近年來,在黨中央的堅強領導下,反腐敗斗爭取得了壓倒性勝利,成果頗豐、成效甚高。但是,黨也清醒地認識到,當前的腐敗形式依舊復雜嚴峻,行賄犯罪作為賄賂犯罪的源頭,存量依然偏高,增量也未完全得到遏制?!兑庖姟返某雠_標志著受賄行賄一起查不斷向制度化規范化法治化邁步前進?!兑庖姟芬蟾骷壖o檢監察機關在嚴肅查辦受賄行為的同時加大對行賄行為的查處力度,旨在從制度層面補齊反腐短板,積極構建受賄行賄一起查的反腐敗治理局面?!兑庖姟访鞔_了五個重點查處的行賄行為類型,為今后行賄行為查處指明了方向;提出建立全國統一的行賄人“黑名單”制度,并要求紀檢監察機關與各部門在對行賄人開展聯合懲戒過程中進行探索實踐,不斷提升行賄成本,讓行賄人在“行賄預備”階段就望而卻步,進而實現從源頭遏制腐??;強調建立通報曝光典型案例制度,加大查處行賄的宣傳力度,以提高治理行賄的綜合效能,推動實現腐敗問題源頭治理、標本兼治。

二是完善一起查的配套制度。自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政策理念提出以來,黨和國家不僅著眼于核心制度的系統構建,亦對配套制度的框架搭建給予了充分重視,不斷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吨腥A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以下簡稱《監察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留置措施?!边@一規定直接將留置的對象從受賄人拓展至行賄人,有力彌補了過去“雙規”對象范圍過窄的不足,有利于紀檢監察機關更加方便地收集證據,形成穩定的證據鏈;有利于紀檢監察機關從行賄案的調查中尋求查處受賄案的突破點,從受賄案中探尋行賄案的破局點;有利于防止行賄人和受賄人訂立攻守同盟、互相串供、隱匿銷毀證據、轉移贓款贓物等抗拒審查行為。

三是健全一起查的協同機制。實現受賄行賄一起查不僅需要制度規范的完善,亦要求協同機制的健全。近年來,黨中央著眼于系統集成、協同高效,緊緊圍繞堅持和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戰略部署,把健全“室組”聯動監督機制作為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重點關注項目,幫助紀檢監察室、派駐紀檢監察組等理順在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中的關系與定位,暢通“血液循環”,實現受賄行賄一起查的聯動監督由“物理結合”向“化學反應”轉變,從“有形”向“有效”轉變。同時,進一步健全“室組地”聯合辦案制度機制,通過一體化推進受賄行賄行為線索處置、調查審查等工作,推動“室組地”發揮各自優勢,最大限度凝聚工作合力,在受賄行賄一起查案件中有效系統整合各方力量,發揮系統性優勢,著力化解查辦案件中協作機制不暢、合力不強等問題。2023年9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工作規劃(2023-2027)》,對今后五年的反腐敗協調工作作出了詳盡部署,同時提出要健全腐敗案件辦理的程序性銜接機制,進一步完善行賄人、受賄人的聯合懲戒機制以及行賄人“黑名單”制度等。

(二)地方層面的制度探索

中央層面的制度創新深切影響著地方實踐。面對黨中央釋放的“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的強烈信號,各地深入貫徹黨中央相關精神,積極開展實踐探索,形成了一大批具有代表性的地方制度樣本??傮w而言,各地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推動受賄行賄一起查的制度探索和機制創新:

一是完善行賄人“黑名單”制度建設。在《意見》指導下,各地紀檢監察機關著力打造行賄人“黑名單”制度。例如:深圳市紀委監委以本地區技術信息系統優勢為依托,制定出臺《行賄信息查詢系統建設及使用操作指引(試行)》,逐步健全行賄人“黑名單”制度,實現行賄行為信息錄入、查詢等技術深度賦能。廣州市南沙區緊緊圍繞企業這一行賄主體,制定出臺《南沙區企業行賄違法犯罪“黑名單”制度(試行)》,明確了“黑名單”的信息管理相關主體責任,并創新構建以區紀委監委牽頭的工作聯席會議機制。遼寧省鐵嶺市紀委監委聚焦行賄人信息庫的規范化建設,為推動行賄人信息錄入工作有章可循、有規可據,制發《行賄人信息庫建設使用管理規范》,明確規定通過集中補錄與實時錄入相結合的方式,堅持行賄人信息數據應錄盡錄,動態管理在庫企業和個人信息,確保信息精度和規范使用,有力推動受賄行賄一起查在規范化道路上有序推進。四川省成都市紀委監委出臺《嚴肅懲治行賄行為工作機制(試行)》,明確行賄行為處置、開展聯合懲戒、強化結果運用等3部分15項措施,根據不同行賄主體身份創新探索發送《行賄人信息通報函》的工作新方式,將行賄事實材料等通報至對應的單位和黨組織,大幅削弱了行賄行為的“隱性外衣”。

二是健全多方聯合懲戒機制。在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過程中,各地凝聚各方懲戒合力,推動反腐敗斗爭協同高效發展。例如:黑龍江省紀委監委制定印發《黑龍江省紀檢監察機關查處行賄違法犯罪行為工作指引》,明確規定要重點依托反腐敗協調工作機制,明確落實聯合懲戒措施的路徑方法,對行賄行為的聯合懲戒機制予以進一步規范,推動形成聯合懲戒行賄行為工作格局。甘肅省紀委監委與省委組織部等多部門聯合出臺《關于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意見〉的若干措施》,提出在聯合懲戒方面要充分發揮各部門獨特的職能角色,接續形成聯合懲戒多維合力,持續完善聯合懲戒各部門的工作銜接和協作配合機制。

三是加強追贓挽損機制建設。例如:深圳市紀委監委在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推進過程中,既重視對案件的查辦,又聚焦對贓款的挽損,通過印發《涉案財物管理辦法》,創新探索追贓挽損專班工作機制建設,做到專人專項、精準追繳,同時強化對不正當利益的追繳工作,持續打擊行賄高額回報現象,樹立鮮明政策導向。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委制定印發《行賄違法所得處置辦法(試行)》,建立行賄違法所得處置工作機制,要求對涉案單位和個人通過行賄等非法手段獲取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四是重視運用典型案例制度。運用好典型案例制度,強化“以案促改、系統施治”,可以有針對性地對辦案中發現的根源性問題,依法提出監察、檢察建議,實現從源頭推動問題解決,提升腐敗治理綜合效能,真正做到“以案促改”,實現“辦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良好效果。各地認真貫徹落實《意見》,通過通報曝光典型案例,持續加大查處行賄的宣傳力度與示范效用。例如:北京市監察委員會、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選編了5起行賄犯罪典型案例,指導全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準確把握行為定性,強化監檢銜接配合,不斷提升受賄行賄一起查示范效應。湖南省監察委員會、湖南省人民檢察院選編5起行賄犯罪典型案例,通過精準剖析行賄犯罪典型案例特點、準確把握案件定性,指導全省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精準、規范辦理行賄案件,有力助推受賄行賄查處一體推進。

三、受賄行賄一起查的制度優化

真正實現受賄行賄一起查,制度優化是關鍵。踏上新征程,紀檢監察機關要在黨中央的堅強領導下針對受賄行賄一起查的現有制度查漏補缺,繼續完善受賄行賄一起查制度體系,做到系統施治、規范查辦、拓展成效,奮力譜寫受賄行賄一起查的制度建設新篇章。

(一)堅持系統施治,不斷匯聚制度合力

受賄行賄一起查的制度優化需要從系統施治的理念出發進一步深入考量,既著眼于國家法律規范,不斷健全法法銜接的機制,又聚焦黨內法規的修改完善,切實堵住受賄行賄一起查的制度漏洞,不斷凝聚制度合力。

一是健全法法銜接機制,發揮查處合力。從微觀層面講,法法銜接是指某兩部或幾部法律之間立法事項的銜接。在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推進過程中實現法法無縫、有機銜接是決定紀檢監察工作實效、高效推動受賄行賄一起查的關鍵所在。以《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等為代表的監察法制度規范的問世勢必要求各項監察制度與其他相關法律規范之間做到有機銜接與協調一致。近年來,紀檢監察機關等多個相關主體在推動法法銜接上做出了諸多努力,取得了系列成效,但仍然存在一定不足有待進一步完善。例如,對于既不是黨員也不是公職人員的涉案人員,其行賄受賄行為如果沒有構成犯罪或經審批不予起訴的,紀委不能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黨紀處分條例》)給予黨紀處分,監察機關不能適用刑訴法移送檢察機關,也不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處分法》給予政務處分,應當依據《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將案件調查結果移送行政機關,由其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最常見的是在招投標過程中行賄受賄但沒有構成犯罪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的規定都應該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但是,《實施條例》僅僅依據職權劃分作出原則性規定,明確此類案件要移送行政機關依法處置,對于具體的移送程序并未作出相應規定,監察機關在移送時是否應當出具監察建議書、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后是否要在規定期限內將處罰情況書面反饋給監察機關備案等內容在現有制度規范中尚未得到體現,導致《監察法》與相關行政法銜接不暢,掣肘了受賄行賄一起查的實際效能。未來,推動受賄行賄一起查應進一步完善法法銜接機制,健全《監察法》與相關行政法的銜接,通過修訂《實施條例》等方式對既非黨員又非公職人員的涉案人員作出的尚未構成犯罪的行賄受賄行為移送行政處罰的程序規定予以細化。例如:在《實施條例》中明確對于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應當出具監察建議書,建議行政機關限期依法處罰并將處罰結果書面告知監察機關。

二是完善制度規定,填補制度空白。當前,辦案實踐中發現大量“隱性腐敗”通過扶持“代理人”降低腐敗交易風險,培養“錢袋子”代為保管不義之財等腐敗行為,這類案件因行為人并不直接與腐敗利益具有“顯性”的直接關聯,如果受賄人或行賄人拒不交代就會對查處工作造成巨大的阻礙。而且,諸多“新型腐敗”之所以稱之為“新”,重要原因就在于其“隱”,相比傳統腐敗在方式、過程等維度呈現出更多的隱蔽性與深層次性,與“隱性腐敗”的特性不謀而合,二者在內部特征與概念上都存在交錯纏繞。針對“新型腐敗”“隱性腐敗”缺乏明確含義界定與表現形式日益多樣的現實困境,可以在《黨紀處分條例》等制度中給予明確定義,或采用列舉的方式進行歸集化釋義,規范二者的認定機制,助推基層紀檢監察機關有效、準確識別出“新型腐敗”與“隱性腐敗”中的受賄行賄行為,真正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漸,為受賄行賄一起查編織更有韌性更有密度的制度之網,將違規違紀違法犯罪行為遏制在萌芽狀態。

(二)堅持規范查辦,不斷強化制度執行

推動受賄行賄一起查的制度優化,不僅應從制度內容的維度去探尋,亦應從制度執行的角度去探析。

一是恪守“不正當利益”認定標準,準確識別受賄行賄行為。受賄行賄不僅要“一起查”,更要“規范查”。準確識別受賄行賄行為是有效推動受賄行賄一同規范查辦的前提基礎,而如何把握認定“不正當利益”的標準則是判斷識別受賄行賄行為的關鍵所在,但組織型腐敗、“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日益突出,給認定工作增添了更高的難度。與個人腐敗相比,組織型腐敗通過組織的決策與執行來為腐敗客體謀求某種利益,對地方或部門政治生態的傷害更為巨大。雖然《監察法》通過派駐監督的形式以期對國有企業等相關組織實現有效監督,防范化解組織型腐敗問題,但囿于派駐監督制度設計缺陷與機制運行不暢,仍然衍生出一些問題,特別是當下組織型腐敗也開始呈現出“新型腐敗”“隱性腐敗”的態勢,更為腐敗治理帶來了難題。諸多實踐案例證明,在一個腐敗型組織中,組織里的個體基于集體主義下的利益互通等原因往往會形成一個較為穩固的“攻守同盟”,一旦這類腐敗與“新型腐敗”“隱性腐敗”重合疊加,就會成為反腐敗斗爭的難點、痛點、堵點,將對受賄行賄案件的查處造成較大障礙。在相關制度尚未健全之前,務必恪守“不正當利益”這一認定標準,揭開“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的神秘面紗,推動受賄行賄一起查規范高效運行。對行賄犯罪中“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法律規定、司法解釋和司法判例進行詳盡梳理,可以看出“謀取不正當利益”既包括行賄人謀取的利益本身不正當,也包括謀取利益的程序不正當,通常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從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行業性規定中能找到不正當依據的利益,而另一類則是發生在競爭性活動中的不公平利益,這里的競爭性活動既包括經濟活動也包括組織人事管理等活動。由此可見,行賄所謀取的不正當利益不一定表征為與經濟利益直接掛鉤的經營資格等財產性權利,也可能表征為獲得行業協會職務任職等非物質性利益;即便通過不公正程序去謀取的是形式上正當的利益,都會因為施加了不當影響、干擾了正常執法活動或者謀取了競爭優勢,使得這些所謂的正當利益轉化為非法的不正當利益。這就為精準直擊“新型腐敗”“隱性腐敗”面紗籠罩下的行賄受賄行為提供了思路和標準,有利于提升受賄行賄一起查的工作質效。同時,還要注意區分“不正當利益”的歸屬性,進而準確把握界分個人腐敗和組織型腐敗的重要標準,準確識別組織型腐敗中的受賄行賄行為。

二是豐富指導案例內容,有效指導基層實踐。作為近年來黨的制度建設的重要成果之一,執紀執法指導性案例制度不僅反映了監察法治化中國模式的逐漸定型與成熟,更是在統一執紀執法尺度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能夠有效推動紀檢監察機關的執紀執法活動不斷走向精準化與規范化。截止2023年末,中紀委國家監委已經發布三批執紀執法指導性案例,通過對執紀執法中的疑難共性問題進行案例釋明,為各地紀檢監察機關規范辦案提供了有力指引。從實踐反饋來看,這一制度的運行取得了良好政治效果、紀法效果、社會效果。然而,已經發布的三批指導性案例并無一起受賄行賄一起查的典型案例。將來要豐富指導性案例的類型,深入梳理受賄行賄一起查案件中的共性問題,將受賄行賄一起查的典型個案添加進入指導性案例,參照已經發布的三批指導性案例的基本形式,對相關案例的執紀執法要點、基本案情及處理結果與指導意義等進行釋明,既表征出對受賄行賄一起查的高度重視,又對相關問題的紀法條規適用、政策策略運用等予以明確指導,充分發揮好典型案例作為“教科書”的規范指引作用,為各級紀檢監察機關開展受賄行賄一起查提供精準的紀法適用尺度與規范的工作程序范例,確保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紀法適用尺度統一,形成規范效應,不斷提升受賄行賄一起查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水平,有序推動受賄行賄一起查。

(三)堅持結果運用,不斷拓展制度成效

受賄行賄一起查,不僅僅是要“一起查”,更強調“出成效”。要想實現腐敗行為的有效治理,需從革新“黑名單”公開制度、完善征信制度等角度強化結果應用,拓展制度成效,增強“查處一案、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綜合治理效能。

一是革新公開制度,提升警示效能。行賄人“黑名單”制度是紀檢監察機關基于理性經濟人的假設,通過提升行賄人腐敗成本來減少受賄人腐敗機會,從而推動對腐敗標本兼治的一種創新性制度安排,對推動受賄行賄一起查具有重要作用。從目前的實踐應用來看,行賄人“黑名單”并不具有公開性,僅供內部人員查閱使用,其多維效用難以得到充分發揮??梢赃M一步革新完善行賄人“黑名單”制度,對“黑名單”進行有條件性、選擇性地公開。具體而言,可通過細化相關制度規范,明確附條件公開行賄人“黑名單”的具體程序和實質條件。一方面,從公開的具體程序來看,應明確規定公開的時間、公開的方式等程序性內容,確保公開的公正性與規范性;另一方面,從公開的實質性條件看,可在充分考量比例原則的基本要求下,合理限制公開范圍,如對多次被納入“黑名單”、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行賄數額巨大等社會影響惡劣的行賄人的基本信息予以公開。通過革新行賄人“黑名單”公開制度,適當公布反面教材,不斷彰顯警示效能,有效提升受賄行賄一起查的實踐效能。

二是完善征信制度,凝聚反腐合力。行賄人“黑名單”制度的建立不僅僅是為了名單本身的顯性展示,其根本目的是對受到法律和紀律懲處的行賄人在市場準入、資格資質等方面進行限制,進而提升行賄成本,實現腐敗的有效治理。從實踐運用現狀來看,行賄人“黑名單”鮮少被納入征信系統,其結果應用稍顯不足,降低了行賄行為的治理成效??梢园研匈V人“黑名單”納入征信制度建設,通過與征信機構的數據共享將行賄人“黑名單”融入征信系統,與其他信用信息進行有效關聯,從而形成更為全面的信用檔案,據此對“黑名單”上的行賄人在企業招投標、貸款發放等方面予以限制,統籌運用紀律、法律、行政和經濟等多種手段,打出聯合懲戒行賄行為的組合拳,不斷強化對行賄人懲戒力度,有力破解受賄行賄一起查制度效能不彰的現實困境。

綜上,受賄行賄一起查是黨中央根據現階段反腐敗工作的基本形勢所作出的重要政治部署,對于鞏固正風肅紀的反腐成效、培育崇尚廉潔的社會風氣等具有重要意義。邁步新征程,既要接續深化受賄行為懲治的重要成果,又要持續加強行賄行為處置的未來走向,切實推動受賄行賄一起查,做到二者兼顧、相輔而行,真正實現腐敗問題的標本兼治,推動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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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stem Practice and Optimization of Investigating Giving and Taking Bribes Together

Yu Zhurui,Feng Zhuo

Abstract:Investigating giving and taking bribes together is an important strategic consideration made by the Party Central Committee on the basis of a profound insight into the current basic situation of China’s anti-corruption struggle,which contains profound theoretical logic and practical logic.This request was first put forward in the report of the 19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Around the special system,reinforcement system and coordination mechanism of investigating giving and taking bribes together,the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have carried out a lot of institutional exploration and mechanism innovation,and promoted the practice of the system to achieve gratifying achievements and fruitful results.In the future,we should adhere to the systematic governance and constantly unite the joint efforts of the system;adhere to the standard investigation,and constantly strengthe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ystem;adhere to the use of results,continue to expand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system,with the system optimization as the focus,and effectively deal with the problem of corruption.

Key words:investigating giving and taking bribes together;logical analysis;system practice;system optimization

(責任編輯:劉亞峰)

收稿日期:2023-11-15

作者簡介:禹竹蕊,法學博士,中共四川省委黨校、四川行政學院黨建教研部教授,碩士生導師,研究方向為行政法、黨內法規;奉卓,中共四川省委黨校、四川行政學院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為行政法、黨內法規。

基金項目:“研究闡釋黨的二十大精神”四川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重大項目“完善黨的自我革命制度規范體系研究”,項目編號:SC22ZDYC33。

①《懲治貪污條例》第二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企業、學校及其附屬機構的工作人員,凡侵吞、盜竊、騙取、套取國家財物,強索他人財物,收受賄賂以及其他假公濟私違法取利之行為,均為貪污罪?!?/p>

②《懲治貪污條例》第六條規定:“一切向國家工作人員行使賄賂、介紹賄賂者,應按其情節輕重參酌本條例第三條的規定處刑;其情節特別嚴重者,并得沒收其財產之一部或全部;其徹底坦白并對受賄人實行檢舉者,得判處罰金,免予其他刑事處分。凡為偷稅而行賄者,除依法補稅、罰款外,其行賄罪,依本條例的規定予以懲治。凡脅迫或誘惑他人收受賄賂者,應從重或加重處刑。凡因被勒索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并無違法所得者,不以行賄論;其被勒索的財物,應追還原主?!?/p>

①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賄賂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贓款、贓物沒收,公款、公物追還。犯前款罪,致使國家或者公民利益遭受嚴重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或者介紹賄賂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p>

②《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第一條第二款規定:“(二)對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受賄罪修改規定為: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收受賄賂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貪污罪論處;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p>

③《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第八條規定:“對犯行賄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集體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因行賄而進行違法活動構成其他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p>

①《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監察機關調查結束后,對于應當給予被調查人或者涉案人員行政處罰等其他處理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p>

②《實施條例》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規定:“對于涉嫌行賄等犯罪的非監察對象,案件調查終結后依法移送起訴。綜合考慮行為性質、手段、后果、時間節點、認罪悔罪態度等具體情況,對于情節較輕,經審批不予移送起訴的,應當采取批評教育、責令具結悔過等方式處置;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移送有關行政執法部門?!?/p>

③《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p>

④《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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