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對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河北省防汛避險人員轉移條例》進行解讀介紹,并回答記者提問。
據悉,2023年7月27日至8月1日,河北發生洪水災害后,省委一邊組織領導救災工作,一邊于8月8日就部署啟動防汛避險人員轉移立法。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黨組迅即行動,組建立法專班投入工作。從2023年8月8日到2024年1月14日,兩個月完成立法調研、法規起草和征求意見,三個月進入審議程序,五個月出臺條例,實現了當年發生災情、當年完成立法、次年發揮效力,為防汛避險人員轉移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
條例根據人員轉移工作的關聯性,以轉移前、轉移中、轉移后的時間順序為邏輯框架,共設6章35條,分別為總則、轉移準備、預警響應、轉移實施、法律責任和附則。此外,條例還針對政府工作人員失職失責和被轉移人員拒不配合以及干擾、阻撓、破壞轉移工作,故意編造虛假消息、散布謠言等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方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