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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檢察視野下財產刑執行監督問題探究

2024-03-11 13:21尤猛張慶祥
中國檢察官·經典案例 2024年1期
關鍵詞:類案門頭溝區立案

尤猛 張慶祥

財產刑執行檢察,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執行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活動依法實行法律監督。[1]在司法實踐中,財產刑長期存在“適用率高、執結率低”的問題,“空判”問題突出,嚴重損害了刑罰執行的嚴肅性和司法公信力,也更加凸顯了財產刑執行檢察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數字檢察賦能牽引和帶動新時代法律監督理念、方式、機制和實踐的創新,也成為推動財產刑執行檢察高質量發展的新機遇。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門頭溝區院”)辦理的財產刑執行大數據監督類案,以數字賦能檢察,較好實現了規模監督效果,也為數字檢察視野下的財產刑執行監督提供了實踐參考。

一、基本案情及辦理過程

門頭溝區院在財產刑執行專項檢察工作中發現,王某某因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責令退賠贓款人民幣37.5萬元。該刑事判決于2020年1月13日生效。2020年5月18日,法院刑事審判部門將該刑事判決中“責令退賠贓款人民幣37.5萬元”的判項移送立案執行,而法院立案部門直至2021年8月18日才審查立案,存在明顯的執行立案超期問題。

經對法院財產刑執行立案情況初步排查后發現,上述“財產刑執行立案超期”問題較為普遍存在,有必要進行類案監督,系統治理。于是,門頭溝區院在確定個案監督線索后,通過解析業務邏輯,歸納要素特征,并轉化為算法規則,構建了財產刑執行超期立案大數據監督模型,第一時間啟動類案梳理。通過數據碰撞比對,篩查出批量的執行立案超期監督線索,經調查核實后制發類案檢察建議,監督意見獲法院采納,實現了規模監督。

為推動類案背后深層次問題的治理,門頭溝區院與法院聯合建立了關于加強財產刑執行工作的制度機制,實現了以“個案切口”突破“類案監督”,運用“數字手段”填補“治理漏洞”,推動財產刑執行檢察更高水平的能動履職。

二、數字檢察視野下財產刑執行類案監督的具體實踐

“財產刑執行立案超期”不僅遲滯了財產刑執行活動的開展,更嚴重損害了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機關必須重視和解決的問題。以本案為例,在個案監督的基礎上,門頭溝區院探索構建了財產刑執行超期立案大數據監督模型,進行類案監督嘗試,總結監督要點,推動此類問題的系統治理。

(一)構建財產刑執行超期立案大數據監督模型

1.明確模型構建的法律依據。根據最高法《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7條規定[2],并參照《〈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的理解與適用》的闡釋,刑事訴訟法第264條所規定的,應當在判決生效后10日以內將罪犯交付執行刑罰的期限,既包括主刑人身自由刑的交付執行,也包括附加刑財產刑的移送執行。[3]上述法律規定明確了法院刑事審判部門將刑事裁判中的涉財產性判項移送立案的時限為“刑事判決生效后10日內”,而法院立案部門審查立案的期限為“7日內”。本案中,針對王某某的財產刑判項,法院刑事審判部門移送立案超期116日,立案部門審查立案超期450日,存在明顯超期移送、延遲立案問題。

2.梳理模型構建的關鍵數據要素。通過對王某某財產刑執行監督案的解析,門頭溝區院梳理出執行立案超期的關鍵數據要素,包括被執行人姓名、身份證號、刑事判決文書號、刑事判決生效日期、移送立案日期、執行立案日期等。同時,確定刑事裁判文書、立案審批移送表、立案審查流程管理信息表等數據要素載體,定期從法院調取所需財產刑執行數據,明晰數據收集、獲取的來源與途徑。

3.設定模型構建的算法規則。算法規則(1):移送立案日期-刑事判決生效日期>10天,即可能存在移送立案不及時的違法情形。算法規則(2):執行立案日期-移送立案日期>7天,即可能存在超期審查立案的違法情形。

(二)開展財產刑執行大數據類案監督

1.數據收集與碰撞。門頭溝區院從內部案件管理部門調取近3年刑事裁判數據信息,同時從法院調取近3年涉財產刑的裁判文書、立案審批移送表、立案審查流程管理信息表等數據信息,建立執行案件信息臺賬,通過數據分析軟件進行數據碰撞比對,篩查出執行立案超期的批量監督線索。

2.線索調查與核實。根據篩查出的執行立案超期監督線索,至法院調取相關執行案件的卷宗逐一進行核實,重點審查卷宗中被執行人姓名、身份證號、刑事判決文書號、刑事判決生效日期、移送立案日期、執行立案日期等信息,最終核實存在多個立案超期同類違法問題。

3.監督成效與溯源治理。針對執行立案超期的同類違法問題,門頭溝區院依法向法院制發類案檢察建議書,監督意見獲法院采納。在模型建用和類案辦理過程中,門頭溝區院聚焦“由案到治”的數字檢察核心要義,主動聯合法院制定關于加強財產刑執行工作的制度機制,切實做到溯源治理防增量,增強檢察監督的社會治理效能。

(三)財產刑執行大數據類案監督要點

1.強化數字思維,打造財產刑執行檢察監督新模式。在本案中,門頭溝區院依托檢察大數據戰略,秉持“大數據、小模型、輕應用、重實效”的工作思路,在發現王某某財產刑執行立案超期的個案監督線索后,利用監督工作具有小切口、深挖掘、廣輻射的規律,立足現有辦案平臺,以大數據思維快速啟動類案梳理工作。通過智能比對,精準獲取財產刑執行活動中批量監督線索,實現了財產刑執行檢察監督工作的質效提升。

2.注重內外協作,構建數字檢察監督辦案機制。在案件辦理過程中,門頭溝區院通過內外協同發力,完善數字檢察支撐體系建設,推動模型應用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對內,加強與案件管理部門、捕訴部門的工作配合,充分挖掘內部數據資源,同時推動財產刑執行超期立案大數據監督模型納入內部重點模型清單,實施臺賬化管理,確保模型的構建和應用始終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業績導向、發展面向。對外,立足從王某某財產刑監督案中歸納出的所需數據要素,主動加強同法院、公安的溝通和協作,積極拓寬財產刑立案數據的共享通道,攻克數據壁壘,充實“數據池”。

3.聚焦溯源治理,釋放法律監督社會治理效能。門頭溝區院準確把握大數據法律監督的系統思維和關聯思維,積極拓展數字檢察應用場景。針對本案中超期移送、延遲立案等問題,以及由此延伸發現的不當拆分立案、執限超期、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不當等違法違規情形,綜合施策、立體監督,建議法院定期開展類案自查、系統治理。此外,在做好大數據監督辦案“規定動作”的同時,梳理財產刑執行活動中的普遍性和傾向性問題,制發更具靶向治理、體系把脈的檢察建議,并完善與法院的協作機制,全面加強財產刑執行不規范、執結率低等問題的治理。

三、財產刑執行大數據法律監督存在的困境和難題

本案的成功辦理,在一定程度上豐富了數字檢察監督實踐,但在財產刑執行監督中深化大數據運用,也還存在一定的阻力和困難,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監督理念滯后

隨著科技的不斷進步,“大數據”已經在各個領域得到廣泛的應用。在檢察監督工作中,監督對象在司法執法過程中生成了大量的數據,這些數據能夠被檢察監督工作有效利用,提升監督質效。以本案為例,在個案監督的基礎上,結合近年來的財產刑執行檢察實踐來看,檢察機關辦案中仍主要采取書面審查卷宗、詢問承辦人、約談被執行人等傳統檢察手段。在本案辦理初期由于缺乏數字思維,主要是采取向法院調取大量的財產刑執行卷宗,人工逐案審查,消耗了大量的時間精力。在辦案思維由人工審查轉變為數據碰撞后,又囿于缺乏專業數據分析技術,一度影響了財產刑執行超期立案類案監督的進展。

(二)監督手段單一

由于缺乏較為細化的法律規定,監督方式和手段較為單一,檢察機關難以介入法院的財產刑執行活動,對財產刑執行的監督仍限于事后監督。對于被執行人是否有財產可供執行,是否有能力完成執行等數據信息不能全部掌握。實踐中常出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執行,而人民法院未予發現或執行,或者被執行人有能力執行,最終逃避執行等情況的出現。 [4]檢察機關獲取財產刑執行數據的途徑單一,且缺乏其他具有強制力的調查取證手段。例如,在本案中,辦案人員僅能對法院的執行程序作事后書面審查。在由此延伸出的類案監督中,不乏被執行人名下有車輛等財產,但因“無法找到”而不具備執行條件,被終結本次執行的情形。面對此種情況,檢察機關亦無有效手段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數字檢察下財產刑執行監督的質效。

(三)數據共享不暢

于數字檢察而言,數據是至關重要的資源,是推動類案監督過程中最關鍵、最核心的要素。本案中,辦案人員無法及時獲取法院刑事審判庭、立案庭及執行局對王某某“責令退賠”判項的移送、立案及執行等信息。法院既是裁判者,又是執行者?!皩張毯弦弧蹦J较碌呢敭a刑執行信息一般僅在法院內部進行流轉。 [5]且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法院并沒有將執行財產刑的情況和相關材料向檢察機關備案或者告知的義務。本案中檢察機關所構建的監督模型也僅能通過定期從法院調取所需數據,導入Excel等數據分析軟件進行數據碰撞,尚無法實現財產刑數據的實時獲取與監督線索提示,智能化水平不高。這也成為了制約數字檢察下財產刑執行監督的一大瓶頸。

四、以數字檢察助推財產刑執行監督質效提升的路徑

(一)在辦案中強化數字檢察的監督理念

在本案的辦理中,具有一定數字思維和信息化能力的青年干警發揮了重要作用。數字化的人才隊伍建設是推進數字檢察戰略的關鍵。深化數字檢察視野下財產刑執行監督的首要任務,是提升檢察人員運用數字思維和數字技術破解法律監督難題的能力和水平。一是強化數字檢察培訓。通過將大數據應用、數字檢察理論等課程納入教育培訓體系等方式,培養一批既懂業務又懂技術,既有監督辦案、偵查調查思維,又有大數據理念的復合型數字檢察人才。如,門頭溝區院通過開設大數據賦能法律監督課程,推動檢察人員將數據思維融入檢察工作,為王某某財產刑執行監督案及后續類案的辦理打開了數字檢察新思路。二是加強考評引領。將數字檢察建設納入財產刑執行檢察條線的業績考評體系,以模型成案率、社會治理成果為評價內容,督促檢察人員在辦案中邊學、邊練、邊總結,真正讓檢察官成為開展大數據法律監督辦案的第一責任人。三是注重正向激勵。配套建立財產刑執行檢察的法律監督數據模型申報、數字檢察評價獎勵、數字檢察人才評審等制度機制。本案不僅獲評優秀數字檢察案例,辦案人員也榮膺院級年度數字檢察辦案能手稱號,從而進一步激發檢察干警依法能動履職、深化實踐創新的內生動力。

(二)在探索中拓展財產刑執行監督途徑

財產刑執行檢察的目標任務不僅限于對法院開展財產刑執行程序的監督,更重要的是通過監督來推動財產刑執行到位,實現財產刑的刑罰價值,從而維護國家、社會和人民群眾的利益。以本案為例,超期移送、延遲立案等問題仍是對執行程序的監督,雖一定程度推動了執行,但并未聚焦執行到位的實體要求。數字時代的到來,尤其是財產數字化的普及,為財產刑執行檢察從單一的程序監督,轉向實體與程序并重的全方位監督提供了條件,極大拓展了財產刑執行監督的手段與途徑。一方面,將財產刑執行監督工作前置,做好數據儲備。以本案為例,在審查起訴階段,捕訴部門將可能判處“責令退賠贓款”情況向財產刑執行監督部門通報,從而對犯罪嫌疑人的財產數據進行初步篩查,儲備第一手數據信息,為推動后續的財產刑執行奠定基礎。另一方面,主動延伸財產刑監督觸角,暢通財產數據渠道。從王某某財產刑監督案延伸出的監督類案中,不乏被執行人隱匿轉移財產的情況,而實時調查和動態追繳中往往需要較高的司法成本。對此,檢察機關可在監督中主動與民生、財政、稅務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平臺,豐富財產信息查詢渠道和相應的調查核實手段,構建覆蓋多領域的“數據池”,以大數據的分析比對,快速鎖定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實現財產刑的動態執行,避免“空轉”,提升財產刑執結率。

(三)在協作中打破財產刑執行數據孤島

本案的成功辦理很大程度得益于檢法協作、數據共享。數字檢察下的財產刑執行監督數據信息來源不能停留于訴訟、執行環節,需要打通多部門的信息壁壘,收集到的數據模塊越多,越能高效地確定監督方向。首先,用好用足內部財產刑數據。注重檢察機關內部協作,整合不同業務部門的涉財產刑辦案數據,充分利用檢察業務應用系統、12309檢察服務平臺信息,深度挖掘檢察數據價值。本案財產刑的裁判數據便可通過檢察業務應用系統快速獲取。其次,建立財產刑執行信息共享和通報機制。在短期內無法實現財產刑執行數據實時交換的情況下,更需要與法院全面加強交流溝通與協作配合,推動數據互聯互通。在王某某財產刑執行監督案中,門頭溝區院與法院通過建立財產刑聯席會制度,促進了財產刑執行工作情況通報和執行數據共享。最后,加強頂層設計,探索“智慧執檢”建設。目前,北京市已建立“BJCM”系統,即北京市政法辦案智能管理系統,搭建了司法機關辦案數據智能化交換平臺,實現了部分辦案數據的實時共享。建議在此平臺的基礎上,嵌入“智慧執檢”,完善財產刑執行網絡信息共享平臺,從而實現對法院財產刑移送、立案、執行、結案的數據實時共享[6],提升財產刑執行監督效率,實現監督無死角。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部三級檢察官助理[102399]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二級高級檢察官[102399]

[1] 參見《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廳關于財產刑執行檢察工作的指導意見》。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7條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負責執行的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刑事審判部門應當及時移送立案部門審查立案?!?人民法院立案部門經審查,認為屬于移送范圍且移送材料齊全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移送執行機構?!?/p>

[3] 參見劉貴祥、閆燕:《〈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的理解與適用》,《人民司法(應用)》2015年第1期。

[4] 參見王立新、王名?。骸痘鶎訖z察機關對財產刑執行監督方式的探析》,《天津法學》2021年第4期。

[5] 參見張凱涵:《論我國財產刑執行的檢察監督》,黑龍江大學2020年碩士學位論文,第16頁。

[6] 參見陳戀:《財產刑執行檢察監督機制研究》,《西南石油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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