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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犯罪案件辦理

2024-03-11 13:21董蕙竹于紅燕
中國檢察官·經典案例 2024年1期
關鍵詞:黃島區營利性治安管理

董蕙竹 于紅燕

辦案要旨

檢察機關立足未成年人全面綜合司法保護,在依法辦理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犯罪案件的過程中,堅持從“治罪”向“治理”轉變,在引導偵查、監督立案、精準定罪、依法一體履職的同時,打出“檢察建議+專項報告+數字賦能”組合拳,發出訴前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深挖細查案件背后的社會管理漏洞,形成專項報告,提出解決建議,向黨委政府匯報,引起重視支持,填補管理“真空”;主動搭建大數據模型,深挖類案線索,實現系統治理、訴源治理。

案情回顧

[基本案情]2022年2月中下旬至5月底,陳某某作為某KTV經營者,分別與王某、任某等人合作,由王某招募多名未成年男性到該KTV進行營利性陪侍活動,由任某負責招募和管理多名未成年女性到該KTV進行營利性陪侍活動,由董某某、于某某、趙某某負責點臺、收款、安排住宿等協助工作。陳某某負責店內整體經營活動,向王某、任某收取固定租金,按成本價向王某、任某提供酒水、果盤等,王某、任某負責通過未成年男性、女性陪侍客人賺取陪侍費、房間費。

[辦案過程]2022年3月,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黃島區院”)辦理許某故意傷害案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許某供述曾與其他未成年人共同在某地KTV從事有償陪侍。辦案檢察官初步核實該線索后,列出詳細的偵查取證提綱,充分發揮黃島區院派駐公安機關“U18”警隊(未成年人案件專門辦理警務機構,“U18”指Under18,意為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未檢檢察官辦公室的優勢條件,引導公安機關開展案件的偵查工作。經公安機關偵查,發現陳某某等6人組織10余名未成年人進行營利性陪侍活動的犯罪事實,檢察機關依法監督公安機關對陳某某等人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一案立案。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黃島區院通過請示上級院、會商座談等,逐一解決了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中是否要求有暴力、脅迫或者誘騙等手段,組織的未成年人是否必須達到3人等問題,準確定罪量刑,對6人依法提起公訴。

在辦理該刑事案件的過程中,黃島區院圍繞娛樂場所存在未成年人營利性陪侍問題開展調查核實,發現行政機關對于未成年人保護存在履職不力的情形,遂啟動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于2022年7月,依法向相關單位制發訴前檢察建議,督促被建議單位及時履職。同時,黃島區院調研發現,“酒吧”不屬于娛樂場所,對于未成年人進入以酒類為主營業務、不存在歌曲點播設備的“輕吧”等場所由誰監管問題法律規定不明,遂將調研情況形成專項報告并呈報區委。

為進一步擴大治理成效,黃島區院以本案為切入點,將監督陣地前置,構建大數據監督模型,與社會治理中心和公安機關實現數據聯通,對12345涉未成年人投訴信息和110專線涉未成年人信息進行智能篩查,主動發現線索,提升對營業性娛樂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進入的場所違規接待未成年人案件的監管力度,實現了“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辦案結果]2022年10月31日,黃島區院以陳某某等6人犯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起訴至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2023年2月23日,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該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至6個月不等刑罰,現判決已生效。在社會治理層面,黃島區院能動履職,相關訴前檢察建議均被采納。根據黃島區院呈報區委的專項報告,區委政法委牽頭召集19家單位召開聯席會議,制定專項整治方案,成立工作專班,結合檢察機關建議明確了“酒吧等場所接納未成年人情形”的監管部門為市場監管部門,彌補了法律空白。通過搭建大數據平臺和數字模型,從海量數據中梳理出營業性娛樂場所違規接待未成年人等涉未成年人領域的問題共85項,經初查及監督公安機關立案,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的案件立案數量從2021年的1件,上升至2023年8月的15件37人。

辦案思考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營利性陪侍活動,侵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擾亂社會管理秩序,是亟需刑法懲治的犯罪行為,也是需要系統治理的社會問題。在辦理此類案件過程中,檢察機關應充分發揮政治智慧、法治智慧、檢察智慧,推進一體化辦案、協同化履職、數字化賦能、訴源治理,提升辦案質效,努力實現未成年人權益綜合保護最大化。

(一)做優一體化辦案,推動整體履職能力提升

檢察辦案應充分發揮檢察一體化機制優勢,基層院對于辦案中的法律適用等難題,應及時向上級檢察機關請示、匯報,依托上級機關支持,增強監督力度。黃島區院在辦理陳某某等6人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犯罪案中發現,公安機關對于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的定罪標準存在困惑,尤其是組織的手段是否必須為暴力、脅迫或者誘騙等,組織的未成年人是否必須同時達到3人,持續多久構成犯罪等方面,影響了公安機關的偵查辦案質效。對此,黃島區院及時向上級院匯報,在上級檢察機關的支持下,搭建了涉未成年人案件市區兩級政法機關常態化會商機制,針對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犯罪案件中的組織行為、主觀明知、組織內容以及出罪條件等疑難問題兩次會商并形成會議紀要,明確證據標準: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營利性陪侍活動屬于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行為,需要達到同時組織3人才符合刑法對“組織”行為的文義解釋,該組織手段包括但不必然有暴力、威脅等;不必限定持續多長時間才達到犯罪的程度,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如被組織未成年人的人數、年齡、有無色情服務等情形進行綜合評判,尤其重點打擊未成年人年齡低于14周歲、存在淫穢表演等情形。同時實行類案庭審觀摩評議機制,邀請全市部分政法干警觀摩庭審。通過會議紀要和實踐實戰,有力地指導了此類案件的辦理,確保了刑事犯罪的精準認定。

(二)堅持協同履職,著力凝聚未成年人保護合力

未成年人保護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單靠檢察機關一家單打獨斗難以形成合力,實現全面綜合保護。在司法辦案中,檢察機關處于承上啟下的中間環節,要善于發揮協同作用,努力融合多方力量。一是要強化檢警融動。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要在相互配合、相互制約中形成合力,一體推進執法司法制約監督機制建設。黃島區院針對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案件專業辦案力量不足、經驗不夠等問題,通過檢察建議推動其成立了全省首支未成年人警務機構“U18”警隊,并在該警隊設立了全國首個派駐未成年人警務機構的未檢檢察官辦公室。在案件辦理中,黃島區院充分利用這一便利條件,對于涉未成年人案件及時介入偵查引導取證、積極協作、全程監督,共同提升辦案質效。該項創新做法被寫入最高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白皮書(2022)》。二是注重與相關行政部門協調聯動。政府保護是未成年人的“六大保護”之一,司法辦案中應加強與行政部門的協調配合,凝聚未成年人保護合力。黃島區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針對部分娛樂場所存在未成年人營利性陪侍問題,發出訴前檢察建議,并全程做好與被建議單位的溝通協調,得到了被建議單位的充分理解和認可,保證了檢察建議的落地見效。同時,對于未成年人營利性陪侍問題衍生的社會治理難點,黃島區院在全面深入調研近年來執法司法情況的基礎上,主動聯系公安機關、消防大隊、綜合行政執法局、市場監管局等職能部門召開聯席會議,群策群力剖析問題根源,集思廣益尋求解決辦法,為后期開展專項行動統一了思想、凝聚了合力。

(三)注重數字賦能,提升檢察監督質效

檢察機關辦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應當深化運用數字檢察理念,利用“數字要素”推動訴源治理,賦能未成年人保護提質增效。黃島區院在辦理本案過程中發現,組織未成年人營利性陪侍已經初步形成產業鏈條。經進一步走訪調研發現,群眾對此類現象高度關注并深惡痛絕亟需檢察機關進一步強化法律監督。為進一步向前拓寬法律監督線索來源,黃島區院結合實踐需求研究建立了“潤心”未成年人保護法律監督模型。該模型數據來源主要包括社會治理中心12345投訴信息和公安機關110專線信息兩大類,其中,社會治理中心相關數據通過統一數據端口的形式與模型聯通,實現即時傳送、全程共享;公安機關110專線數據通過定期導入該模型的形式,與社會治理中心數據匯集。模型中數據篩查環節,主要通過設置關鍵詞后搜索的形式進行。數據搜索后以一個月為統計口徑進行歸類統計,對于同一地點出現的持續投訴進行黃、橙、紅三級風險預警,出現2次的,數據篩查結果提示為黃色預警信號;出現3次的,為橙色預警;出現3次以上的,為紅色預警。檢察官將上述預警信息作為重點線索進行跟蹤,與相關部門核實辦理情況,對于其中程序上辦結但實質未處理或處理不到位的情形及時開展監督,實現由傳統的“被動受案、個案辦理”監督模式向“主動辦案、類案辦理”轉變。

(四)加強訴源治理,力求“以案促治”

檢察機關在依法履職過程中,要堅持問題導向,多視角、多維度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工作,剖析辦案數據背后的深層次問題,精準提出治理的措施和對策,必要時主動向黨委政府匯報,發揮黨委政府“法治參謀”作用,進一步深化治理成效。黃島區院通過深入調研發現,實踐中“未成年人進入酒吧由誰監管”難以破題。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8條明確規定酒吧屬于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但在該法的罰則部分,并未明確哪個部門行使對酒吧的處罰職責,而僅在第123條以列舉形式規定“由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煙草專賣、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針對酒吧擾民等方面的投訴,文旅部曾先后兩次進行答復稱,酒吧、慢搖吧等以酒類為主要業務的場所不屬于娛樂場所,故不應屬于《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管理范疇。由此,針對未成年人進入酒吧的監管陷入真空地帶。黃島區院在全面調研的基礎上分析認為,《青島西海岸新區三定方案》對有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明確規定為“負責市場秩序的監督管理,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因此,對于酒吧等不適宜未成年人進入的場所合法經營的監管職責應當歸屬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此,黃島區院及時撰寫專項報告呈報區委。區委采納了檢察機關的建議,明確由市場監管局為責任部門,同時由區委政法委牽頭召集19家單位召開聯席會議,制定了專項整治方案,成立了工作專班,開展專項整治。市場監管局全面落實相關職責,在全區酒吧張貼“禁止未成年人進入”的標語,并開展不定期執法檢查,彌補了酒吧監管的空白,保障了未成年人權益,凈化了社會環境,實現了預防、監督、治理的多重效果。

點評

章春燕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部主任、四級高級檢察官)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作為構建和發展我國未成年人法律體系的“帝王條款”,既是個案辦理的權衡標準、法律解釋的重要依據,也是彌補法律滯后性、由點及面從整體上推動未成年人保護制度發展與體系建構的動力。黃島區院在本案辦理中,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為指引,積極踐行特殊、優先保護的司法理念,充分釋放未成年人檢察制度效能,在強化協同履職、推動數字化類案監督、促進訴源治理方面開展了積極探索。

一是將“理念原則”應用至“司法裁量”。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中增設了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后,由于理論界和實務界對“組織”“等”立法語言的不同解釋、在個案中對人身法益和秩序法益等犯罪客體價值的不同判斷衡量,導致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同案不同判”現象。本案中,黃島區院充分利用一體化辦案優勢,將“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適用于具體法律場景中,通過會議紀要和實踐實戰,補足該罪在罪狀描述上的抽象缺陷,明確具體司法活動中對組織者、組織對象行為認定的標準和范圍,在綜合考量、審慎權衡各方利益的基礎上,選擇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解釋方案,采取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協同舉措,從而實現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二是從“個案智慧”推廣至“類案經驗”。自2018年1月至12月最高檢開展未成年人刑事執行檢察、民事行政檢察業務統一集中辦理試點工作,未成年人檢察開啟了回應型能動司法的探路之旅。正如本案中,黃島區院在系統解析個案的基礎上,深化“偵查、調查、審查”的融合牽引,通過強化檢警融動等創新性舉措,聚焦“未成年人有償陪侍初成產業化”的群眾關切,改變傳統監督過度依賴卷宗材料的靜態、事后監督模式,主動出擊,推進涉未成年人數據共享,構建“潤心”未成年人保護法律監督模型,通過分級預警發現、鎖定異常數據,篩查跟蹤重點監督線索,發揮大數據對法律監督工作的提質增效作用,通過能動履職,加大保護力度,拓寬保護范圍。

三是從“辦案監督”延伸至“治理保護”。未成年人禁入場所監管缺位難題在酒吧治理上確為突出,如何將監督職責延伸到政府管理職能的行使或酒吧行業的運行當中,推進落實全面綜合司法保護是檢察機關的履職難點所在。本案中黃島區院敢于擔當,善于破題,堅持未成年人保護治罪與治理并重,將辦案關口前移,針對類案發生的政府監管原因開展訴源治理。通過深入調研,精準把脈,主動向黨委政府匯報爭取,全方位凝聚共識匯聚合力,一定程度上堵塞社會治理漏洞,消除誘發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潛在隱患。這也啟示我們,檢察辦案要勇于運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善于在個案和實踐中發現問題,填補未成年人保護的空白和盲區,不斷完善未成年人保護的制度供給。

*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第三檢察部主任、一級檢察官[266555]

**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檢察院檢察業務管理部副主任、一級檢察官[266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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