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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民意對司法的影響

2024-03-20 06:31劉紋伽
法學進展 2024年1期
關鍵詞:司法獨立

劉紋伽

摘 要|司法獨立是保證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的必要不充分條件,但隨著互聯網的飛速發展,“網絡判官”應運而生,部分不懂法的百姓,當社會出現了一些引人關注的惡性事件時,他們總會憑借著自己樸素的情感價值觀,一味地希望犯罪嫌疑人得到最嚴厲的懲罰,所以有人戲稱,“網絡判刑,死刑起步”。但是同樣身處社會的法官,面對百姓巨大的輿論和關注,有時也不得不被輿論聲左右,本文意在對比發生在日本的江歌案和發生在中國的藥家鑫案來探討不同國家中網絡民意對司法的影響。

關鍵詞|司法獨立;網絡民意;司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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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紹與判決結果

(一)藥家鑫案

藥家鑫,陜西省西安市新城區人,案件發生時為西安音樂學院大三的學生,2010年10月20日22時30分許,藥家鑫開車撞倒了在非機動車道上騎電動車回家的張妙,藥家鑫下車查看時,看見被撞倒地呻吟張妙,藥家鑫怕張妙看到車牌后找其麻煩,于是他將背包中的刀拿出,向張妙刺去,一共刺了八刀,導致張妙主動脈、上腔靜脈破裂大出血死亡。殺人后的藥家鑫開車逃離,在慌忙的路上,又將路上的行人撞倒兩人,隨即被附近村民報警,藥家鑫被交警大隊詢問,藥家鑫否認了殺害了張妙一事,案發三天后,藥家鑫在父母的陪同下,去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對其所犯罪行供認不諱。在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情況下,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對藥家鑫提起了公訴。同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藥家鑫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藥家鑫對一審判決不服,其認為其所犯罪行并非極其嚴重,系初犯、偶犯,且具有自首情節,應依法從輕處罰為由提起上訴。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故裁定駁回藥家鑫的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核準死刑的裁定。于是在2011年6月7日上午,距離案發只過了8個月的時間,藥家鑫便被以注射方式執行死刑,終年21周歲。

(二)江歌案(陳世峰案)

2016年11月3日凌晨,江歌與其朋友劉鑫外出打工后返回日本東京中野區家中,在家門口遇到了前來糾纏劉鑫的前男友陳世峰,24歲的中國女留學生江歌在被陳世峰用尖刀捅了數刀后身亡,據日本警視廳中野警署稱,江歌是在其租住的公寓二樓走廊被陳世峰用刀割傷頸部,傷口長達10厘米。據江歌母親江秋蓮在其社交媒體上透露,江歌之所以會遇害,是劉鑫提前進屋并反鎖了房門,導致江歌不能進屋而被活活捅死。事發時,陳世峰正值日本東京大東文化漢語研究科研究生一年級,因為屬地原則,陳世峰的犯罪地是在日本,于是陳世峰因涉嫌殺人罪被日本警方逮捕。但是按照日本的法律,陳世峰可能不會面臨死刑,這讓早年離異獨自辛苦將女兒撫養長大視女兒為自己生活的希望的江秋蓮完全無法接受,于是江秋蓮在悲痛的同時,于當地時間2017年11月4日抵達東京,開展了一系列簽名請愿的工作,并且在其社交媒體上希望關注的網友們能夠支持她,在網上為自己發聲,希望能夠判陳世峰死刑,很多當地的華人、留學生及網友自發地加入請愿活動,日本及中國的媒體百姓都極為關注案件的判決,2017年12月11日開始,陳世峰殺害江歌一案在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開始公開庭審,在2017年12月18日,一共進行了6天的庭審。在2017年12月18日的庭審中,檢察官建議法庭判處被告陳世峰20年有期徒刑。在2017年12月20日下午3點,此時距離案件的發生已經過去了一年一個月,江歌被殺一案,在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當庭宣判,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和恐嚇罪判處被告人陳世峰有期徒刑20年。2017年12月23日,陳世峰提交控訴狀,2017年12月29日,陳世峰撤訴,上訴期限是2018年1月4日,東京地方法院2018年1月5日正式公布陳世峰撤訴消息。此案就此結束,陳世峰被執行20年刑期。

二、兩案對比與問題提出

(一)兩案對比

藥家鑫和陳世峰均為在校的學生,他們二人的社會身份都一樣,藥家鑫在撞人后用尖刀將被害人刺了八刀致其死亡,藥家鑫的主觀上有殺人的故意,客觀上有殺人的行為,并且其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行為與被害人死亡有著直接因果關系,藥家鑫的主觀、加害行為、因果關系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但是需要考慮到藥家鑫具有自首情節,其在父母的陪伴下將所犯罪行全部坦白,應當考慮減輕處罰。法學家朱蘇力認為:“罪責自負是中國刑事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可以理解為“罪犯承擔刑事責任,刑罰只及于罪犯本人,不連累無辜者”,然而,“即使死刑罪有應得,但當罪犯是獨生子女時,在某些案件中,可略微減輕罪犯的懲罰”并且在2011年5月,西安有5位教授決定聯名呼吁免除藥家鑫死刑,其中一位叫王新,其作為獨立學者,作家,曾分別受聘于西安交通大學兼職教授和西北大學講座教授,陜西省作協會員。他說出他們聯名呼吁的原因是因為“藥家鑫案的審理并不是在一個很公平的輿論環境中進行的,被社會輿論所影響”,王新說:“輿論喊殺聲一片,這并不是一個好的社會現象,大眾對一個年輕人的審判,不能在一個非理性、非平和的心態下去進行,這牽扯到對一個生命,對一個人的尊重?!彼钥梢缘贸?,網絡民意輿論對藥家鑫案產生了負面影響,使得案件的判決可能對藥家鑫的處罰過于嚴重。反觀發生在日本的江歌案,依據日本的刑法被作為死刑處理的罪名大多集中在“故意殺人罪”和“強盜殺人罪”兩個罪名上,并且在這兩個罪名中,殺死1人就會被處以死刑的情況極為罕見,被殺人數為2人時,才會考慮是判處死刑還是無期徒刑。所以即使在江歌的媽媽江秋蓮親自前往東京進行集會給法院施壓希望判處陳世峰死刑,法院仍然只判處陳世峰20年有期徒刑的日本,看似扛過了網絡民意和輿論的負面影響,但其對陳世峰的判決處罰也是偏重的。筆者不禁在想,如果藥家鑫的案件發生在日本,藥家鑫是否還可以有活著的機會,因為藥家鑫不僅自首坦白,并且認罪態度良好,向受害人家屬寫了悔過書,同時其父母積極向被害人家屬給予物質補償和精神安慰,如果陳世峰的案件發生在中國,那么等待陳世峰的結局估計不言而喻,這也是為什么江歌的母親江秋蓮在得知日本的法律不能判處陳世峰死刑的情況下,希望陳世峰能被引渡到中國接受判決的原因,為什么同樣的案件在不同的國家會有不同的判決,甚至關乎于人的生死問題,除了國情、法律等的眾多不同外,網絡民意與輿論是否也同樣對司法產生了或多或少的影響呢?

(二)是否存在網絡民意的影響

1.什么是網絡民意。民意,它是指人民群眾對于某一事件的共同的、普遍的思想,以及所流露出的意愿。網絡民意是現實中的民意在網絡上的延伸,只是部分民意的體現。對事件的評價發生是每個公民均擁有的權利,在互聯網沒有普及的從前,媒體發聲占據主要力量,媒體大部分還是受過專業訓練有著職業道德和職業素養的工作人員,其也能夠意識到其發聲對社會的重要意義,于是除少部分不良媒體以外,其媒體都盡到揭露社會丑惡及監督社會正常運作的責任,公民的飯后談資并不構成強有力的能夠影響到案件判決或者決定作出的力量。但是隨著互聯網的普遍之后,大部分公民均可以輕動手指就在網絡的一段激揚文字、奮筆激昂,這些公民的受教育程度、文化、成長背景及對法律的了解程度存在很大的差異,但是各種聲音從網絡上撲面而來,這種網絡民意對于客觀活動的影響不容小覷。正確的網絡民意可以起到監督司法程序公平和促進司法公正的作用,但是,錯誤的網絡民意會讓一個案件偏離正常的軌道,不能達到實質的正義,甚至造成錯誤的司法判決。在當時藥家鑫案和江歌案時,網絡中沸沸揚揚的討論和就是網絡民意的體現。

2.比較分析兩個案件中民意對司法的影響。首先,在藥家鑫案發生前的一年,也就是2010年,剛剛發生了一個官二代在醉酒駕車撞人后的仍大放厥詞地說“我爸是李剛”這句引起百姓轟動的囂張話語,那么在藥家鑫案發生后,從案件披露之時這句案件就備受關注,尤其是在問到藥家鑫為什么下車要殺被害人張妙時,藥家鑫說看見張妙是農村人,認為農村人比較難纏,害怕找其父母和自己的麻煩,這句話更是引起了網絡上的轟動,于是在案件尚未判決前,網友便對藥家鑫進行了所謂的“人肉搜索”,藥家鑫的個人信息一時之間被公之于眾一覽無余?!肮俣薄案欢钡念^銜被放在了藥家鑫的頭上,由于貧富差距及階級差距,更加激發起了網友們痛恨囂張“官二代”“富二代”的心,人們巴不得讓他趕緊被判處死刑,以向社會證明法律也是保護窮人的,不能讓這些囂張的“官二代”“富二代”肆意妄為,只能用死刑才能平息這些網民的怒火。當時在新浪微博上有一個名為“藥家鑫殺人案——民眾投票審判”的活動,這個活動倡導網民在法院的官方判決作出之前進行一場答案只有一個也就是單選的投票,投票統共涉及了四個選項:第一項是藥家鑫有自首情節,認錯、悔罪態度良好,不應判處死刑;第二項是藥家鑫故意殺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第三項是藥家鑫故意殺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第四項是相信法院會對藥家鑫的案件進行公正合理的判決。投票結束后,不出所料,投票結果是大部分網民選擇了第三項也就是應當判處藥家鑫死刑立即執行。從這個投票結果也可以看出民眾對于定罪量刑并不會理性的考慮罪責刑相適應,更加不知道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在這個魚龍混雜的互聯網中,民眾對法律的了解程度偏低,他們不會考慮道義、不會考慮犯罪的構成要件、更加不會考慮判決要如何進行才能實現真正的實體正義,他們只會憑借自己樸素的法感情,認為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殺人便要償命,同時加上藥家鑫所謂“富二代”“官二代”的身份,加上藥家鑫所說的殺人是因為覺得農村人難纏,所以代入自己憤怒的感情,故認為只有藥家鑫的死才能平息其憤怒,才能還社會一個所謂的“正義”。所以看見在藥家鑫一案中網絡民意起到了一個很負面的影響,給參與案件判決的法官很大的道德輿論壓力,在大量網民的發聲和憤怒的情緒下法律的天秤不得不向網絡民意傾斜。

對比江歌案,江歌的母親來到日本進行判處陳世峰死刑的請愿活動,并且獲得了450萬民眾的簽名,日本民眾對這個案件也給予了一定的關心,并且對江歌母親表達了同情,但是日本民眾認為他們的關心僅限于個人從道德上、同理心上對被害人及其家屬給予關心,但是他們并不想干預司法,他們認為這個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案情并不復雜,他們相信法官會做出符合法律規定的判決,這其中一個原因在于日本民眾對其法律有著高度的自信和服從性,所以日本法院雖然允許了江歌母親死刑請愿的行為,但是仍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對案件進行了判決,甚至法官在眾多輿論的關注下,不僅沒有順從、迎合輿論,而是更加注重案件的實體審查和程序進行,力求用一個公正的判決來讓民眾接受判決結果和信仰法律。

從上可以看見,中國和日本網絡民意對于司法的影響程度是不同的,中國民眾往往是非理性的,并沒有冷靜地對案件進行客觀分析和法律思考,中國民眾很容易與被害人和其家屬共情,不愿意冷靜等待到知悉案件的全貌再發表意見而是希望“殺人犯”以一命償還一命。這種非理性的情緒與法律存在的意義是相排斥的,正如亞里士多德所言:“人類的本性使誰都難免有感情,而法律恰正是完全沒有感情的?!比毡久癖姷姆ㄖ嗡枷刖透涌陀^,他們只關注案件本身,并且相信法律,對法律和法官有著高度自信。對被害人和其家屬會在情感和道義方面對其表達安慰和同情。綜上所述,在中國網絡民意對司法的消極影響是大于日本的。

三、中日網絡民意對司法影響存在差異的原因

(一)國家體制的差異

從古代中國開始,好的官員會被百姓稱為“父母官”,顧名思義,就是該官員行事做決定會從百姓的角度出發,從百姓的角度來考慮問題,所做的決定也會聽從百姓的意見作出讓百姓滿意的決定,那么該決定的好壞跟是否符合百姓的想法關系緊密,“想民之所想,急民之所急,切實滿足民意” 。民眾對官員的滿意度和好評度會極大影響到官員的仕途和是否能夠“流芳百世”,所以官員所做的判決往往會出現民意高于司法的現象。到了當今中國,我國是以人民為中心,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國家政府是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所以人民的滿意度也是政府工作的目標和追求。而日本是一個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的法治國家。法律高于一切,一切判決都要遵守法律的規定,根據客觀事實和法律規定對案件作出客觀準確的判決。

(二)司法制度的差異

司法中司法獨立是使案件得以公正判決的必要不充分的條件,司法獨立就要求司法機關在進行司法活動時獨立行使司法權。根據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蔽覈乃痉C關是法院和檢察院,司法獨立也只是法院和檢察院的整體獨立,并不是法官的個人獨立,檢察院之間為上下級領導關系,法院之間為監督關系,所以法官判案時,無法做到完全獨立,他不得不考慮到上級的想法和意見。而日本是三權分立國家,司法獨立是相對于立法權和行政權而言的,這便讓法官在判案時有更加獨立的操作空間,并且檢察院也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起訴。具體而言就是日本的司法更加獨立。

(三)媒體影響力的差異

當今中國,互聯網發展得十分迅速,使得大量民眾可以發聲,并且因為之前我國存在的一些問題,民眾對法律并沒有崇拜和信仰,對傳統媒體和政府存在著不信任,并且在互聯網普及之前,社會熱點案件事件都只能由精英階級去做決定,所以當互聯網普及之后,普通民眾能夠對案件發聲便會更加渴望自己的聲音被聽見、被采納、被認同。但是在日本,媒體影響力對司法的影響就比較小,因為日本的法治更加健全,存在時間也更長,日本民眾信仰法律、相信法律,所以對于法院的判決,都具有權威性,都令民眾信服,日本公開審判的原因是為了保障司法的權威,而并不是為了滿足公民的知情權。在日本,庭審現場一般不允許帶相機進入,對于案件的處理結果也不允許媒體妄加評論,也就是說存在言論自由,但是也要有一定的限度,也要守住道德的底線。所以對于江歌案的審判,那有著450萬中日民眾的死刑簽名請愿書并沒有對判決造成影響,實現了最大程度的公開和正義。

(四)中日民眾法治思想的差異

中國九年義務教育在農村、山村地區甚至都無法完全普及,中國文盲率仍有2.6%,這看似不多,但是我國是有著14億人口基數的人口大國,所以說仍然有幾千萬的文盲率,數量很多,那么在基礎教育都沒有完全普及、甚至還有很多人不識字,法律的普及和法治思想對普通民眾來說更加陌生,但是在日本,民眾的文明程度更高,義務教育已經完全覆蓋全國,同時日本的法治更加先進和前沿,實施的也更加徹底,日本的普法程度也遠大于中國,有著法治思想的日本民眾也是遠多于中國民眾的。

四、問題如何解決

(一)借鑒人民陪審團制度,優化司法制度設計

陪審團制度是來源于美國,其旨在把民意引入到司法審判中。在美國,陪審團是由社會各個階級、各種膚色的普通民眾組成的。陪審團的設立使得普通民眾可以直接參與到案件的審理,所以對案件的判決民眾會更加容易接受,也讓民眾直接感受法律在有效運行,增強法律的權威性。我國也可以借鑒西方的陪審團制度,對我國的人民陪審團進行改革,充分發揮出人民陪審團制度的潛力。首先,我國人民陪審員選擇存在漏洞,因為對文化程度有著很大的要求,很多大學??茖W歷的人被拒之門外,所以很多中國民眾被排除在這之外,那么就不可以將全部民意引入到司法審判,因為沒有讓每個階層的意見都得到充分地聽取,用時也應該予以充分的考慮。并且陪審團僅需要對案件的事實問題發表意見,法律問題全部交給法官,這樣陪審團參與了庭審,感受了庭審的程序,并且對案件發表了看法,法律問題就交給專業人士,享有司法權的法官去執行就好,這樣,民意也有被聽取考慮,民眾在參與時也能增強對司法程序的理解,提高司法權威。代表著各個階層,有著不同背景不同思想的陪審員將民意集中地去向法官表達,而不再是網絡上非理性的言論帶領判決走入歧途,占有可以彌補法官做判決時的信息不對稱,同時也可以防止審理案件的法官面對輿論的巨大壓力。人民陪審團若是能夠得到優化,那么既可以充分聽取民眾意見,也可以使法官聽取更多理性的聲音,做出正義公正的判決,這無疑對司法判決是有利的。

(二)提高司法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素養

網絡民意對司法判決的影響程度還有一部分原因是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業素養還有待提升,他們并沒有法律自信,所以會受到輿論的影響甚至左右判決。司法工作人員在審理判決案件時,應當始終貫徹“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面對巨大的輿論壓力時,要堅守住自己的職業道德,嚴格遵守程序,保障實體正義。面對民意要進行區分,不能一味地順從,可以適當地聽取民意,不能根據民意去做出判決,使得偏離法律的軌道,讓網絡判官取代法官。同時律師與代理人也應當遵守職業道德,爭取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前提需要建立在尊重法律和事實的基礎上。藥家鑫案件中張妙的代理律師是張妙的親戚,其在代理該案的過程中,在微博上多次發布“強烈的呼吁:不除殺人犯,天理難容!”這種具有明顯導向性和煽動性的話語來激起民憤。其做法并沒有將法律作為保護被害人的武器,而是通過輿論給法官施壓,希望在眾多人關注和存在民憤的基礎上影響判決,這無疑有悖于法律人的職業道德。

(三)學會熱案冷處理

藥家鑫案從事發到被執行死刑,只用了不到8個月的時間,其一審、二審到完成死刑復核程序不過2個月,這與熱案冷處理的理念恰恰相反,在輿論高漲的時候判決案件必然會影響到判決結果。而所謂熱案冷處理就是將熱議案件推后審理,直到公眾對案件的議論度降低。在英美國家司法審判過程中,這種規避輿論的方法是比較常見的。

五、結語

如今的中國需要建立一個法治中國,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入人心。公民權利意識不斷強化,民眾發聲日益增加,政府也十分重視民眾對政府工作的滿意度。所以司法要將民意視為不見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所以我們需要進行改革使民意能夠對司法工作產生正面的影響,產生積極的作用。

The Impact of Online Public Opinion on the Judiciar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mparative Law the Jiang Ge Case and the Yao Jiaxin Case

Liu Wenjia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hai

Abstract: Judicial independence is a necessary and insufficient condition to ensure procedural justice and substantive justice, bu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network judges” came into being, and some people who do not understand the law, when there are some malignant incidents in society that attract attention, they will always rely on their simple emotional values to blindly hope that criminal suspects will get the most severe punishment, so some people jokingly say, “Internet sentencing, the death penalty starts.” However, judges who are also in the society face the huge public opinion and attention of the people, and sometimes have to be influenced by the voice of public opinion in the judgment of the case, this article aims to compare the Jiang Ge case in Japan and the Yao Jiaxin case in China to explore the impact of online public opinion on the judiciary in different countries.

Key words: Judicial independence; Online public opinion; Judicial open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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