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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姚榮澤案對民國司法理念的影響

2016-11-30 10:01孔志衡陳泳安桂陽江聞雨程章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關鍵詞:政治制度司法獨立

孔志衡+陳泳安+桂陽+江聞雨+程章

摘 要:武昌起義之后,正當國民革命軍勢不可擋之時,遠離湖北的江蘇山陽縣發生了一起命案:兩位革命志士在地方劣紳以及官僚的勾結之下慘遭殺害。而殺人兇手卻畏罪潛逃,并在南通民總張察的庇護之下遲遲無法受到懲罰。這時,滬軍都督陳其美為代表的革命黨人迅速介入,大有即刻殺死案犯姚榮澤為同志報仇雪恨之意;身為司法總長的伍廷芳卻主張由司法部設立西式法庭,依法審判案件。在媒體鋪天蓋地的輿論之中,經過伍廷芳和陳其美的多次辯論,案件最終在司法部主導下得到審判。然而在政局動蕩的年代,案犯雖然被判死刑,卻在袁世凱的干預下獲得特赦。于是西式法庭雖然建立起來了,其審判結果卻成了革命黨人攻訐這一制度的工具。制度雖得以傳承,卻在日后面臨種種尷尬。一個憑空飛來的制度到底能能不能在中華法系的土壤里順利成長,任然值得探究。

關鍵詞:姚榮澤案;司法獨立;政治制度;實質正義

一、姚榮澤案發生的歷史背景

1911年10月10日(清宣統三年)夜武昌起義爆發,這場由當年夏天爆發的保路運動演化而來的革命愈演愈烈,大有推翻滿清王朝之勢。隨著湖北成立軍政府,推舉黎元洪為都督,改國號為中華民國,各地也紛紛宣布獨立。尚未獨立的省份也有不少熱血青年和革命志士用盡各種方法試圖響應革命號召。與此同時,清政府及其所代表的利益群體垂死掙扎,盡可能抗拒革命,拖延革命的腳步。在這一部分地主官僚階級中,也有一部分投機分子見革命尚不成熟,假意支持革命以騙取革命黨人信任,從而維持其既得利益。時任江蘇省山陽縣縣令的姚榮澤假意支持革命,因此被鄉紳推舉為司法長。當時政治格局動蕩,“淮安知府劉名譽已經攜眷潛逃,還卷走了大部分府庫藏銀。鄰近州縣生怕亂兵滋擾,紛紛組織團練、招募鄉勇,日夜巡邏。山陽城也有鄉勇,其中有不少是地痞,他們碰到可疑的鄉下人就進行敲詐,或抓起來砍頭,一連殺了二十多人。山陽縣城內豪紳鄉民紛紛逃亡?!雹僦軐?、阮式二人見家鄉局勢混亂,遂在山陽組織學生巡邏隊以維護治安。地方鄉紳認為學生巡邏隊維護治安效果良好,于是“局董開會商議,決定將學生隊改為‘巡邏部,周、阮分任正副部長……山陽紳商局董們又開會商議,推舉前山陽知縣姚榮澤出任縣知事,總管商民政事。這時候,周實派人向清江浦的江北都督府接洽光復事宜,準備成立淮安軍政分府?!雹?/p>

二、姚榮澤案的審理過程及結局

1912年3月23日開庭,其公審程序總體按照伍廷芳的設想,原被告雙方在法庭上發生了激烈的交鋒。原告方認為姚榮澤殺害阮周二人系早有預謀,是對二人光復山陽、成立軍分政府、揭發其虧空公款的蓄意報復。被告方辯稱殺害阮、周二人并非本意,系地方鄉紳逼迫。⑤經三次庭審,“法庭判處姚榮澤死刑,三星期內執行?!贝藭r由于袁世凱為代表的立憲派不斷侵蝕革命成果,政治格局已有極大變化,于是庭審結束后,“特假五分鐘,準姚犯發言”。又有七名陪審員“共同表情”,經承審官認可,由陪審團集體稟請大總統“恩施輕減”。袁世凱自然樂于賣給守舊派一個人情,于是“將姚特赦,改為判處監禁十年,附加罰金而結案?!雹?/p>

姚案結果一出,輿論大嘩。革命黨人以此攻擊伍廷芳藐視民意、破壞法律。伍廷芳原本的支持者們也覺得法庭的形式不倫不類,轉而指責起伍廷芳?!傲鴣喿拥恼f法最為典型:‘因為司法總長的干涉,滬軍都督府便組織起混合裁判法庭來,還居然用了陪審員制度呢?!雹?/p>

三、政治的穩定是司法穩定的前提

法律制度是一個政權國家制度的一部分,一個國家的政權形態決定了其下屬的法律。這其中,包括法院和法庭的組織、法律從業人員的選拔和任命、司法程序的制定和遵守等。政治制度的變化必然地引起法律制度的變化。

就該案三次審判的結果來看,姚榮澤被判處死刑的結果對于革命黨人或是司法制度改革來說都是皆大歡喜的。判決本身既符合伍廷芳為代表的司法改革派對先進司法制度的需求,又滿足了革命黨人對革命利益的維護和對殺害同志兇手的復仇心理。之后姚榮澤被特赦的結局是革命黨人或者伍廷芳本人所始料未及的。袁世凱當權之后,原本革命派的力量受到排擠,立憲派隨之活躍。法官濫用權力擅自于判決后給與被告人發言機會、陪審團集體為被告人求情并請求總統特赦從而導致判決變更,是政治力量博弈的結果,無關乎采取中式或西式審判制度。而且在當時政治格局動蕩的環境下,連革命本身都難以為繼,又怎能苛求姚榮澤案這一本身政治意義大于法治意義的案件獲得獨立而公正的判決?

法律代表著統治階級的意志,反映統治階級的要求??墒窃谡苇h境動蕩的時代,不同的政治力量代表不同的階級利益。一個政黨制定的法律往往不符合另一政黨的要求。因此,在無法修改法律的情況下,通過操縱審判來改變判決結果,實現一個統治階級的利益就成了必然選擇。因此,判決公平公正的前提是建設這一法制架構的政治力量的穩定。

四、結論

姚榮澤案作為近代司法獨立第一案,構建了民國時期司法審判制度的基礎。在該案中形成的律師、陪審團制度貫穿民國時期。但忽視國情,強行“空降”的制度本就是無根之水,在缺乏人才支撐的情況下,最終走向畸形。司法獨立制度也不過變成政客敷衍民意,獲取選票的噱頭。這一場司法獨立制度的樹立,其實是缺乏群眾基礎和政治基礎,自上而下的戊戌變法式的改革,其最終的失敗是注定的。在政治格局動蕩的情況下,法律沒有茁壯生長的現實土壤,只有和平穩定的環境,才是實現司法獨立、進步的良好條件。

存在著根本差異的中華法系和英美法系,其本身對于正義的理解就存在根本分歧。正因為對正義的理解不同,其司法理念和審判制度也是完全不同的。盡管伍廷芳這樣的知識分子試圖進行改革,但是并未受過西方教育的普通民眾仍然會選擇以傳統的視角分析、理解司法獨立體系下的制度。當審判結果不符合實質正義的預期的時候,民眾自然以為這種源自西方的制度不如傳統的“公堂問案”更符合正義。在廣大民眾的立場上,采用何種司法制度、審判制度并不重要。在傳統文化熏陶下,民眾對某一制度之所以產生支持,僅僅是因為該制度可能產生更符合結果預期的判決。在這一點上,中華法系的司法理念又在新制度下回歸。西方式的司法獨立變成了“公堂問案”的傳統司法模式的合理外殼。

參考文獻:

[1]丁賢俊,喻作鳳.《伍廷芳集:下冊》.北京:中華書局,1993。

[2]鄧學文,黃珍德.《民國初年的法律與革命——以姚榮澤案為例》,載《社科縱橫》總第19卷第11期,第1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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