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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與“實質”,孰“輕”孰“重”?

2024-03-24 10:45曾維琴
金融發展研究 2024年2期
關鍵詞:環境保護稅稅率策略

曾維琴

摘? ?要:2018年中國啟用環境保護稅代替排污費,企業將采取實質性行動還是策略性舉措來應對?本文以《環境保護稅法》出臺為準自然實驗,從稅率變動角度考察環境保護稅改革對企業ESG表現的影響。研究發現:《環境保護稅法》實施后,稅率提升地區相較于稅率不變地區,企業ESG表現、S表現、G表現差異不顯著,但企業E表現顯著提升。機制分析表明,上述對企業E表現的促進作用是通過提升企業策略性環保舉措和策略性綠色創新實現的,而并非企業實質性環保行動和實質性綠色創新。進一步分析發現,追求短期目標和管理層短視主義是企業重“策略”輕“實質”的原因。本文不僅豐富了《環境保護稅法》頒布對企業ESG表現影響效果的評估,更為推動我國綠色稅制發展提供有益參考。

關鍵詞:環境保護稅;ESG表現;策略性舉措;實質性行動;稅率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2265(2024)02-0027-12

DOI:10.19647/j.cnki.37-1462/f.2024.02.003

一、引言

自1972年6月聯合國召開人類環境會議并將環境問題納入全球議程以來,環境問題一直是亟待解決的全球議題。中國在發展過程中高度重視環境問題,黨的十八大將生態文明建設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總體布局。環境、社會和治理(ESG)作為可持續發展理念與責任投資浪潮的產物,與中國經濟高質量發展目標高度契合。然而,中央政府ESG導向與企業利潤導向的發展理念分歧并沒有得到有效解決,企業環境污染與資源浪費等行為也頻頻發生。為此,2018年1月1日中國正式實施《環境保護稅法》,該法案作為我國第一部體現“綠色稅制”的環境保護法律,是對我國1979年確立的排污費制度的一次全面升級。

由排污費到環境保護稅,法律效力和執行剛性都更強,但其治污效果仍廣受質疑。中國不同省份之間環境保護稅稅率存在較大差異(唐明和明海蓉,2018)[1],不能排除存在內生執法問題的可能性。在“費轉稅”的過程中,強調的是“稅費平移”的原則,也意味著可能會出現“財政中性”的改革僵局(金友良等,2020)[2]。改革后,稅務部門負責對企業征收環境保護稅,對稅務部門與監管部門間的信息共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地方保護主義的存在也促使地方政府通過直接降低稅率和降低稅法的執法程度來實施稅收競爭(范子英和田彬彬,2013)[3]。此外,環境壓力帶來的短期環境行為同樣不容忽視,如“兩會藍”等臨時性環保舉措容易引發更嚴重的“報復性污染”(石慶玲等,2016)[4]。

現有文獻關于環境保護稅改革的研究也存在差異化結論。第一類研究結論支持環境保護稅改革是有效的,環境保護稅顯著增加企業環保投資(Liu等,2022)[5],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劉金科和肖翊陽,2022)[6],推動企業綠色轉型(于連超等,2021)[7],提高企業產能利用率(黃和平和李瑩,2023)[8],推進企業產業結構升級(楊璇等,2018)[9],改善空氣質量(Han和Li,2020)[10]。第二類研究結論認為環境保護稅改革抑制企業環保投資和綠色創新(劉樑等,2022)[11],降低企業績效(He等,2020)[12],阻礙產業結構優化(詹蕾等,2022)[13],污染物治理效果欠佳(張月等,2023)[14]。另外,也有研究結論強調環境保護稅稅率過高過低都對經濟和環境發展不利,合理稅率才能達到更好的環境保護稅改革效果(王娟和陳卓,2023)[15]。

環境保護稅改革能否推動企業ESG發展?企業又將采取實質性行動還是策略性舉措來應對?本文選取2011—2021年滬深A股上市公司樣本,以《環境保護稅法》出臺為準自然實驗,從時間和地區兩個維度構建雙重差分模型,考察環境保護稅改革對稅率提升與稅率不變企業間ESG表現的效應差異,并重點區分企業策略性舉措和實質性行動以探討其中的傳導機制。

本文的貢獻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在研究視角方面,《環境保護稅法》出臺,部分地區稅率平移排污費,部分地區稅率上浮,本文從環境保護稅稅率變動的角度比較稅率提高地區企業與不變地區企業的ESG表現差異,更符合“費轉稅”的政策效果評估。第二,在傳導機制方面,面對更嚴格的環境規制,企業采取策略性舉措還是實質性行動來應對,往往不易被公眾所察覺,本文衡量企業策略性環保舉措和實質性環保行動、策略性綠色創新和實質性綠色創新,探討它們在環境保護稅改革與ESG表現間的中介效應。第三,本文豐富了“庇古稅理論”“制度壓力理論”“波特假說”在環境保護稅改革的ESG效應中的應用,《環境保護稅法》的頒布順應“庇古稅理論”,解決環境污染負外部性問題,又給企業帶來制度壓力,提升企業環保行為,同時驗證“波特假說”中環境規制促進企業創新的觀點。

二、文獻回顧及假設提出

(一)環境保護稅改革與企業ESG表現

首先,環境保護稅改革直接作用于企業環境表現,且企業環境表現較容易被外界觀察和評價。環境保護稅的研究可追溯至經濟學家阿瑟·庇古提出的“庇古稅理論”,即對排污者征收環境保護稅來內部化其資源和環境成本,以解決環境污染的負外部性問題(Pigou,1920)[16]。環境保護稅改革是政府通過調節市場機制引導企業環保行為的一種手段,稅率的提升增強了企業環保意識,進而推動企業在環保方面采取更加積極的措施。

其次,環境保護稅改革不會直接影響企業社會責任及公司治理表現,并且企業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是一項持續性的事業,其改變有待長期的驗證。企業社會責任涉及企業行為的多個維度,涵蓋了員工福利、公益捐贈、社區參與等領域,反映了企業為解決其在追求利潤最大化過程中產生的各種外部性所做的努力。企業社會責任的多維度和外部性驅動的性質表明,它不僅與企業自身的選擇有關,還與社會偏好密切相關(Liang和Renneboog,2017)[17]。公司治理關注的是企業內部的結構、流程和決策機制,涉及董事會的獨立性、多元化,高管薪酬透明度以及控制權穩定性等指標?,F有研究也發現,地方政府官員環??己藟毫局卫頍o顯著影響(石凡和王克明,2023)[18]。此外,企業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表現是持續性的,需要企業在長期的經營和管理過程中不斷改進,兼顧當下及未來可持續性,環境保護稅稅率短期內并不直接作用于企業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

最后,企業ESG表現涵蓋內容廣、度量難度大,環境保護稅改革對其影響存在不確定性。評估ESG表現是一件尚存爭議的事情,各機構的ESG評級結果存在分歧。Chatterji等(2016)[19]提出了企業ESG分歧的兩個原因:ESG評級者的測量內容,以及測量的一致性問題。Berg等(2022)[20]將ESG分歧總結為范圍、測量和權重分歧。環境保護稅改革可能對ESG中少部分指標存在影響,但像企業人力資本、員工關系等指標并不受環境保護稅的影響,甚至環境保護稅稅收還與股東利益保護相違背。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說:

H1:《環境保護稅法》實施后,稅率提升地區企業相較于稅率不變地區企業ESG表現、S表現、G表現差異不顯著,但E表現能有效提升。

(二)環保行為機制

制度壓力理論認為企業受到的制度壓力主要分為規制壓力、模仿壓力和規范壓力(DiMaggio和Powell,1983)[21]。規制性制度壓力是指國家、政府等權力機構通過制定法律法規對組織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所產生的壓力(王?;ǖ?,2023)[22]。在中國當前的環境下,政府對于企業行為具有導向性影響,企業直接面對的最主要的制度壓力也來自政府,企業環境行為改善的重要驅動力之一是行之有效的國家政策(Campbell,2007)[23]。因此,本文主要從規制壓力角度分析企業環保行為的傳導機制作用。

一方面,地方政府官員考核中環境績效的重要程度日益上升,地方政府官員為了提高地區環境績效,從而增加個人績效,將環境制度壓力轉嫁至轄區企業(蘇芳等,2022)[24]。另一方面,制度壓力推動企業履行環境責任,減少企業環境保護稅處罰。但在實際操作中,企業的反應并非總是表現為實質性的環保行動,企業在環保事務上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政策執行力度。處于稅率平移地區的企業,由于其所承受的制度性壓力較稅率提升地區更為緩和,企業更可能采取措施滿足表面的合規要求,而非深入實質地推進環保工作來適應環境保護稅改革。在企業環保行為方面,Delmas和Montes-Sancho(2010)[25]中提出企業策略性環保舉措是模糊的環保計劃或承諾,而實質性環保行動是切實措施和具體行動。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說:

H2:環境保護稅改革通過提高企業策略性環保舉措,進而提高企業E表現。

(三)綠色創新機制

“波特假說”認為環境規制壓力推動企業自發進行技術創新,以正向的“創新補償效應”部分抵消甚至完全抵消負向的“遵循成本效應”,以提高企業競爭力(Porter和Linde,1995)[26]。大量研究也證明了環境規制(李青原和肖澤華,2020)[27]、環境信息公開(王馨和王營,2021)[28]、環境戰略生態(萬驍樂等,2022)[29]、環境審計(祝遵宏和方毅峰,2023)[30]等環境壓力的綠色創新作用。

面對《環境保護稅法》這一更嚴格的市場型環境規制,企業需要尋找應對方法。已有文獻也驗證了環境保護稅中“波特假說”的存在,即環境保護稅改革能夠提升企業技術創新或綠色創新能力(劉金科和肖翊陽,2022;王性玉和趙輝,2023)[6,31]。環境保護稅改革后,稅率上升地區會直接增加企業生產成本,影響其盈利能力,企業需要通過提高環保技術和管理水平來減少排放,以降低環境保護稅的繳納成本。企業可能會更傾向選擇資金和時間投入更少的策略性綠色創新以符合環境保護稅改革的要求。在企業創新方面,黎文靖和鄭曼妮(2016)[32]提出企業策略性創新是迎合政府政策、低技術水平的創新,而實質性創新是推動技術進步、高技術水平的創新。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說:

H3:環境保護稅改革通過促進企業策略性綠色創新,進而提高企業E表現。

三、研究設計

(一)樣本數據

本文以2011—2021年滬深A股上市公司為研究樣本,對初始研究樣本作如下處理:第一,剔除金融行業樣本;第二,剔除ST、*ST等特別處理的樣本;第三,對比各地排污費與環境保護稅征收標準,整理如表1所示,北京、天津、河北等13個?。ㄗ灾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份)稅率上浮,遼寧、吉林、江西等14個省份稅率平移排污費,上海、云南、重慶、內蒙古4個省份稅率動態變化,本文刪除環境保護稅稅率在2018—2021年動態變化的省份樣本;第四,鑒于后文機制變量的測算使用到企業社會責任報告(CSR報告),剔除未發布CSR報告的樣本;第五,剔除存在數據缺失的樣本。最終得到5379個企業年度觀測值。為消除異常值的影響,本文對連續變量進行上下1%的Winsorize縮尾處理。企業ESG評分數據來自彭博數據庫、萬得數據庫,企業CSR報告數據來自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官方網站,其他企業層面的微觀數據來自國泰安數據庫、中國研究數據服務平臺數據庫。

圖1為稅率變動地區占比及2018—2021年稅率變動樣本情況,其中52%的省份環境保護稅稅率平移排污費,48%的省份提升了環境保護稅稅率,稅率平移省份和稅率提升省份數量上相差不大,但2018—2021年每年樣本中稅率提升企業樣本都超過60%,也間接說明稅率提高地區經濟發展相對更好,政府招商引資吸引到更多企業。

(二)變量定義

1. 被解釋變量:ESG表現(ESG)、E表現(E)、S表現(S)、G表現(G)。本文對Christensen等(2022)[33]的思路進行部分改進,將華證、彭博、萬得三大機構ESG評級分數范圍統一至0~100,計算三家機構ESG評級分數的均值作為企業ESG表現衡量指標,當其中一家評級機構數據存在缺失時,使用另外兩家機構的評級均值作為ESG表現的代理變量。

2. 核心解釋變量:環境保護稅改革(Post×Reform)。本文以2018年1月1日《環境保護稅法》實施進行準自然試驗,將時間維度作為第一重差分,比較環境保護稅改革前后的影響,2018年及之后,Post=1,2018年之前,Post=0;將地區維度作為第二重差分,比較環境保護稅稅率提高地區與不變地區環境規制強度差別的影響,環境保護稅稅率提高地區,Reform=1,環境保護稅稅率不變地區,Reform=0;交互項Post×Reform為本文的核心解釋變量。

3. 控制變量。包括地區經濟水平(GDP_p)、杠桿水平(Lev)、盈利能力(ROA)、托賓Q(TobinQ)、獨立董事比例(Indep)、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INST)、兩職合一(Dual)、產權屬性(SOE)、行業競爭力(HHI)、行業競爭力平方(HHI2)等。

4. 機制變量。(1)企業環保行為(Env)、策略性環保舉措(Strategic_Env)、實質性環保行動(Substantive_Env)。本文從環境戰略信息和環境行動信息披露的角度對企業CSR報告進行文本分析,文本檢索詞典參考李哲和王文翰(2021)[34]。首先,統計CSR報告中環境戰略信息和環境行動信息的原始詞頻。其次,參考Loughran和McDonald(2011)[35]的研究方式計算原始詞頻的權重。最后,基于原始詞頻及其權重,計算加權后的詞頻。環境戰略信息詞頻加權即為企業策略性環保舉措、環境行動信息詞頻加權即為企業實質性環保行動、環境戰略信息詞頻加權和環境行動信息詞頻加權之和即為企業環保行為。

(2)企業綠色創新(GP)、策略性綠色創新(Strategic_GP)、實質性綠色創新(Substantive_GP)。參考黎文靖和鄭曼妮(2016)[32],在本文中,策略性綠色創新為企業當年申請的綠色實用新型專利在當年及未來三年獲得授權的數量,實質性綠色創新為企業當年申請的綠色發明專利在當年及未來三年獲得授權的數量,綠色創新為企業當年申請的綠色專利在當年及未來三年獲得授權的數量。

(3)企業短期目標(Short_profit)、管理層短視主義(Short_termism)。本文使用期末公司凈利潤作為企業短期目標的代理變量,使用年報管理層討論與分析(MD&A)中管理者短視詞頻作為管理層短視主義的代理變量。主要變量定義如表2所示。

(三)模型設定

為了研究環境保護稅改革對企業ESG表現的影響,本文設定以下面板模型:

[ESGi,t=β0+β1Posti,t×Reformi,t+ΣβkControlsi,t+ΣYear+ΣProvince+ΣFirm+εi,t] (1)

其中,模型中被解釋變量為企業ESG表現([ESG]),核心解釋變量為環境保護稅改革([Post×Reform]),[Controls]為一系列控制變量,[εi,t]為模型隨機誤差項。為盡可能地吸收固定效應,本文同時控制時間[Year]、地區[Province]、公司[Firm]虛擬變量。

四、實證結果

(一)描述性統計

主要變量描述性統計結果見表3。企業ESG表現、E表現、S表現、G表現的均值分別為53.961、35.225、45.575、72.297,G表現得分最高,E表現得分最低,標準差結果顯示三者間E表現的差異最大。此外,無論是在企業環保行為還是在綠色創新方面,策略性舉措均值都大于實質性行動的均值,表明企業存在“漂綠”的可能。

(二)環境保護稅改革對企業ESG表現的影響

環境保護稅改革與企業ESG表現的基準回歸結果見表4,列(1)、(3)、(5)、(7)未加入控制變量,列(2)、(4)、(6)、(8)加入了控制變量,列(1)—(8)均控制時間、地區和個體固定效應。核心解釋變量Post×Reform的系數在對企業E表現的回歸中在1%的顯著性水平上顯著為正,對企業ESG表現、S表現、G表現均無明顯影響。這驗證了本文的假說H1:《環境保護稅法》實施后,稅率提高地區企業與稅率不變地區企業間ESG表現、S表現、G表現差異不顯著,但能夠有效促進E表現提升。

一方面,《環境保護稅法》實施后,稅率提高地區的企業面臨更大的環保壓力,而企業E表現是比較容易被外界觀察和評價的,為了降低稅負和滿足環保要求,這些地區企業被迫在環境保護方面投入更多資源和精力,從而提升了E表現。另一方面,企業ESG表現是綜合的評價體系,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除稅率外,還需要綜合考慮行業特性、企業文化、管理水平等因素的影響;S和G表現是持續性的,也需要企業在長期的經營管理中不斷改進提升,不斷完善管理體系并主動履行社會責任。

(三)穩健性檢驗

1. 平行趨勢檢驗。圖2—圖5分別為表4中列(2)、列(4)、列(6)、列(8)的平行趨勢檢驗結果圖。圖3顯示,在環境保護稅改革后實驗組即稅率提升地區企業E表現顯著增加,這意味著環境保護稅改革對企業E表現發揮了正向促進作用,進一步驗證了基準回歸的結果。圖2、圖4、圖5的結果在2011—2021年間均包含0,與基準回歸一致,環境保護稅改革對企業ESG表現、S表現、G表現無明顯影響。

2. PSM-DID。為了緩解樣本選擇偏差可能導致的內生性問題,本文進一步采用PSM-DID進行穩健性檢驗。具體地,以前文全部控制變量作為匹配變量,以稅率變動作為因變量進行Logit回歸并計算傾向得分值,根據得分的概率計算其屬于處理組還是參照組。根據匹配后的處理組和參照組生成Post×Reform項,再進行估計。半徑匹配、最近鄰匹配、核匹配、局部線性回歸匹配的結果見表5。檢驗結果均顯示,采用匹配樣本時,環境保護稅改革對企業E表現的影響中,Post×Reform的系數均在1%的顯著性水平上為正,對ESG整體表現、S表現、G表現均無明顯影響,本文的主要結論未發生變化。

3. 排除其他競爭性假說干擾。2015年7月,原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環境保護督察方案(試行)》,明確建立環保督察機制。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在2015—2022年間開展兩輪環保督察。本文控制環保督察的影響進行回歸,在時期t實施環保督察的r地區,Inspection=1,反之為0。表6列(1)—(4)結果表明,控制環保督察影響后,基準回歸結果無實質性變化。另外,2011年,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下發《關于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批準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廣東、湖北、深圳7個省市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為了排除碳排放權交易試點政策對本文結果可能存在的影響,本文刪除碳排放權試點地區的樣本后進行回歸。表6中列(5)—(8)的結果顯示刪除試點地區樣本后,環境保護稅改革仍在1%顯著性水平上正向促進企業E表現,對ESG整體表現、S表現、G表現仍然無明顯影響,支持基準回歸結果。

4. 統一政策前后時間及考慮短期影響??紤]到2018年1月1日正式實施《環境保護稅法》,樣本期間為2011—2021年,政策前后時間長短不一致,本文利用2015—2021年樣本進行回歸,結果見表7中列(1)—(4)。另外,政策長短期影響可能存在差異,本文將樣本時間截至2019年進行回歸,結果見表7中列(5)—(8)。無論是統一政策前后時間,還是考慮政策的短期影響,回歸結果均驗證了基準回歸結論的穩健性。

5. 固定效應。在基準回歸中本文僅單獨控制了時間、地區、個體固定效應,考慮到不同層面的環境規制存在較大差異,為進一步鞏固因果識別的可靠性,本文進一步檢驗控制時間、地區、行業固定效應后的政策效果,以及控制地區[×]時間、行業[×]時間和地區[×]行業三組雙維固定效應后的政策效果。檢驗結果見表8,回歸結果也驗證了基準回歸結論的穩健性。

6. 安慰劑檢驗。前文的結論均表明《環境保護稅法》實施對企業ESG表現、S表現、G表現影響不顯著,但能夠有效促進稅率提高地區企業的E表現。為加強環境保護稅改革與企業E表現的因果關系,本文進一步進行安慰劑檢驗。具體操作如下:如果《環境保護稅法》的實施促進了企業E表現,那么人為更改環境保護稅實施的時間,環境保護稅對企業E表現將不會產生影響。為此,本文將《環境保護稅法》實施的年份提前2年,重新觀察環境保護稅與企業ESG的關系。安慰劑檢驗結果見表9,改變環境保護稅實施的時間后,環境保護稅對企業E表現的促進效應不再存在,驗證了研究結論的穩健性。

五、進一步檢驗

(一)機制檢驗:策略導向還是行動驅動

1. 策略性環保舉措和實質性環保行動的傳導機制檢驗。企業環保行為在環境保護稅改革和企業E表現中的傳導機制檢驗結果見表10。表10中列(1)—(6)分別為環境保護稅改革對企業環保行為、企業策略性環保舉措、企業實質性環保行動的回歸結果,結果表明環境保護稅改革在1%的顯著性水平上促進企業策略性環保舉措,但對企業實質性環保行動無明顯影響。表10中列(7)為環境保護稅改革和企業策略性環保舉措對企業E表現的回歸結果,結果表明企業策略性環保舉措在環境保護稅改革和企業E表現關系中發揮傳導機制作用。這驗證了本文研究假設H2,環境保護稅改革通過提高企業策略性環保舉措,進而提高企業E表現。環境保護稅改革是一種經濟手段,其目的在于通過征收環境稅以緩解環境污染的負外部性。經濟手段是企業實施環保行動的動力之一,但企業自身的環保意識和環保責任是其采取實質性環保行動的原動力,主觀能動性較差且環保責任意識弱的企業更傾向策略性環保舉措以應對環境保護稅改革。此外,環境保護稅改革增加企業稅負,特別是資源匱乏或資金緊張的中小企業,難以承擔實質性環保行動所需的高成本,因而引發其投機行為,選擇策略性環保舉措。

2. 策略性綠色創新和實質性綠色創新的傳導機制檢驗。企業綠色創新在環境保護稅改革和企業E表現中的傳導機制檢驗結果見表11。表11中列(1)—(6)分別為環境保護稅改革對企業綠色創新、企業策略性綠色創新、企業實質性綠色創新的回歸結果,結果表明環境保護稅改革在1%的顯著性水平上促進企業策略性綠色創新,但對企業實質性綠色創新無明顯影響。表11中列(7)和列(8)為環境保護稅改革和企業綠色創新、策略性綠色創新對企業E表現的回歸結果,結果表明企業策略性綠色創新在環境保護稅改革和企業E表現關系中發揮傳導機制作用。這驗證了本文研究假設H3,環境保護稅改革通過促進企業策略性綠色創新,進而提高企業E表現。企業實質性綠色創新需要擁有技術和人才等方面的支持,環境保護稅改革可以促使企業在綠色創新方面做出更多的努力,但真正實現實質性綠色創新,需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例如政策扶持、產業結構優化、技術創新和市場需求等。單一的環境保護稅率的提升,更多的是增加企業負擔,難以增加企業實質性綠色創新,企業更可能通過策略性綠色創新宣稱其在環保上的措施以吸引投資者投資和消費者購買,以此達到經濟效果,填補稅負的增加。

(二)策略導向溯源:短期目標和短視主義

前文結果顯示環境保護稅改革通過提高企業的策略性環保舉措和策略性綠色創新,進而提高企業E表現,環境保護稅改革對提高企業實質性環保行動和實質性綠色創新無明顯作用。接下來,本文從企業追求短期目標和管理層短視主義兩個方面探討企業選擇策略性環保舉措和策略性綠色創新的原因。

企業短期目標和管理層短視主義在環境保護稅改革和企業策略性舉措、企業實質性行動中的傳導機制檢驗結果見表12。表12中列(1)和列(2)分別為環境保護稅改革對企業短期目標、管理層短視主義的影響,結果表明環境保護稅改革顯著推動企業追求短期目標及加劇了管理層短視主義。表12中列(3)和列(4)分別為環境保護稅改革和企業短期目標、管理層短視主義對企業策略性環保舉措的回歸結果,表12中列(5)和列(6)分別為環境保護稅改革和企業短期目標、管理層短視主義對企業實質性環保行動的回歸結果,結果表明企業短期目標、管理層短視主義在環境保護稅改革和企業策略性環保舉措關系中發揮傳導機制作用。表12中列(7)和列(8)分別為環境保護稅改革和企業短期目標、管理層短視主義對企業策略性綠色創新的回歸結果,表12中列(9)和列(10)分別為環境保護稅改革和企業短期目標、管理層短視主義對企業實質性綠色創新的回歸結果,結果表明企業短期目標、管理層短視主義在環境保護稅改革和企業策略性綠色創新關系中發揮傳導機制作用。

上文驗證了企業追求短期目標和管理層短視主義是企業重“策略”輕“實質”的原因,即環境保護稅改革促使企業追求短期目標和管理層短視主義,進而使得企業采取策略性環保舉措及策略性綠色創新來應對改革。環境保護稅改革從經濟手段角度增加企業環境壓力,企業逐利性使得管理層短視更加明顯,追求短期經濟利潤,以策略性舉措應對環境保護稅改革。

六、結論與政策啟示

本文以2018年《環境保護稅法》實施為準自然試驗,從時間和地區兩個維度構建雙重差分,考察環境保護稅改革對企業ESG表現的影響。研究發現:《環境保護稅法》實施后,稅率提升地區相較于稅率不變地區,企業的ESG表現、S表現、G表現差異都不顯著,但E表現顯著提升。機制分析表明,上述對企業E表現的促進作用是通過提升企業策略性環保舉措和策略性綠色創新實現的,并非企業實質性環保行動和實質性綠色創新。進一步分析發現,企業追求短期目標和管理層短視主義是企業重“策略”輕“實質”的原因。

企業以策略性舉措應對環境保護稅改革的原因是復雜的,后續的研究可以進一步探討。當前,更為重要的是,如何推動企業從“策略”轉向“實質”?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啟示:

第一,在地方政府環境保護稅征收標準方面,在維持宏觀稅負約束水平不變,能夠滿足公共需求的前提下,不僅要因地制宜制定環境保護稅稅率,也要避免一個地區內部一刀切的環境保護稅征收標準。一方面,可以制定階梯收費機制,根據企業的污染物排放水平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設定不同的稅率檔次。另一方面,鼓勵和獎勵那些在環境技術創新方面有所貢獻的企業,在確定企業稅率標準時將其環境信用評級考慮在內。

第二,在對企業的環境監管、執法力度方面,利用大數據和人工智能技術,建立環境違法行為預測模型,提前識別高風險企業并進行重點監管;環保部門與其他政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獲取企業的環境數據和違法記錄;對環境違法行為嚴重的企業采取更嚴厲的處罰措施,對環保表現優秀的企業給予獎勵和優惠政策;另外,設立舉報熱線或網絡平臺,鼓勵公眾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第三,在環保部門與稅務部門的信息傳遞及監管方面,建立信息共享平臺,實時共享數據和信息;通過召開聯席會議、設立工作小組等方式定期交流信息并協調行動;通過設立網站和發布定期報告,向公眾披露環境保護稅征收和監管相關情況;引入獨立于環保部門和稅務部門的第三方監管機構進行審計和評估,并負責監管雙方的工作,確保環保部門和稅務部門的公正性和客觀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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