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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職權的國企巨貪

2024-03-25 09:13殷曉章
公民與法治 2024年3期
關鍵詞:信保西寧市西寧

殷曉章

家中禮品堆積如山

2021年3月30日,易新喜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青海省西寧市監委留置。當天,西寧市監委工作人員對易新喜位于西寧市城西區某小區的住宅進行搜查時發現,他家中的禮品堆積如山,讓人觸目驚心。易新喜在家中騰出一間房子,專門堆放禮品,他的妻子張甲還將收受的禮品寫在3個筆記本上。辦案人員共搜查出現金33.84萬元、黃金制品15件共計867.9克、玉石制品55件、手表3塊、手機3部、鉆石戒面10枚、購物卡52張、加油卡27張等財物,另有茅臺、五糧液等名酒324件,香煙77條。

易新喜,1989年7月參加工作,初任青海省海晏縣人民銀行、建行青海省電力支行、建行西寧市城北支行科員,建行西寧市城北支行副經理、經理,建行青海省分行營業部四級客戶經理。2011年6月起,任副處級的西寧市金融辦黨組成員、副主任,西寧市軌道交通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西寧軌道公司)總經理,西寧市信用融資擔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西寧信保集團)法定代表人、黨委書記兼董事長等職。他任西寧市金融辦副主任期間,主要負責協調人行西寧支行、建行青海省分行、中行青海省分行及其所屬機構的相關工作;2014年7月至2017年1月,易新喜擔任西寧軌道公司總經理,領導班子成員僅他一人,全權負責公司工作;易新喜擔任西寧信保集團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期間,全權負責集團公司全面工作。他在單位獨斷專行,大搞“一言堂”,與他意見不合者人人自危。

易新喜在接受調查期間,向監察機關檢舉朱某涉嫌向青海建設安裝公司總經理劉寧行賄350萬元的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此后,西寧市紀委監委將查處的易新喜等人的典型案例,拍攝成《鏟除國企之蠢》教育片,對黨員干部進行警示教育。

2021年9月,易新喜被開除黨籍和公職,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通報稱:易新喜轉移、隱匿收受的財物,對抗組織審查;違規收受禮品,接受服務對象提供的宴請、旅游服務;作風霸道,個人決定公司重大問題;在職工錄用過程中任人為權、任人為利;違反工作紀律,干預子公司獨立經營權,違規插手擔保業務;違反生活紀律,長期與他人保持不正當性關系。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等。其強行違法開展貸款業務,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涉嫌國有企業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罪。

2022年4月,西寧市紀委監委通報4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其中有易新喜違規收受禮品,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游安排問題。通報稱:2013年至2021年年初,易新喜多次收受管理和服務對象、私營企業主所送手機、名表、玉石制品、高檔煙、酒等禮品。2018年8月,易新喜與家人赴大連旅游,相關費用由服務對象支付。易新喜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

高息借款獲利828萬元

2010年至2021年,易新喜共受賄11宗,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081萬多元。

2010年5月,青海華邦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邦公司)董事長朱某與時任建行西寧市城北支行經理易新喜達成口頭協議:易新喜介紹海西州木里礦區的企業采購華邦公司的油料,易新喜每噸提成10元。通過易新喜的幫助,華邦公司向青海圣雄礦業有限公司供應油料。

2011年下半年,時任建行青海省分行客戶經理、西寧市金融辦副主任的易新喜在時任青海省能源局局長于小明的幫助下,使中鐵資源集團海西煤業有限公司、青海鹽湖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鹽湖公司)、青海西礦能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采購華邦公司的油料。上述4家公司先后與華邦公司簽訂成品油供油合同,累計購入成品油8.1萬余噸,金額6.7億余元。按照約定,華邦公司應給易新喜好處費80余萬元。2011年年初到2013年年底,朱某一共10次送給易新喜好處費41.5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4年,于小明利用擔任青海省能源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李某、郭某等人款物折合人民幣60.37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同時,被告人對344萬多元人民幣、7453美元、880英鎊、2000歐元家庭巨額財產無法說明來源。2017年6月20日,犯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于小明,被青海省海東市中院終審裁定獲刑6年半。

2017年10月,彭某公司承攬到新疆昌吉五彩灣220千伏送變電項目,因需要資金向銀行貸款因不符合貸款條件,彭某遂找易新喜幫忙。易新喜提出,自己向他提供400萬元借款,2個月還款,利息80萬元。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后,易新喜將400萬元資金轉賬至彭乙銀行賬戶,并安排彭乙到新疆監督資金使用和回收。工程款結算后,彭某向易新喜償還了480萬元本息。易新喜還索要感謝費,彭某只好又給他50萬元。

2017年7月,易新喜擔任西寧信保集團董事長,一些私營企業急需資金又不具備銀行貸款條件,西寧信保集團對他們提供了一些短期借款業務。為了賺取利息差,易新喜個人也向上述公司提供借款。他用妹妹易甲銀行卡中的資金出借,讓妻子張甲具體操辦。2017年至2021年年初,陳某、張乙等借款人基于易新喜系西寧信保集團董事長的身份,也為了感謝他在借貸方面提供的幫助,遂答應易新喜提出的按36%的年利息借款的要求。

易新喜向上述企業出借的資金來源有其個人和易甲的各2000多萬元,張甲娘家幾百萬元,他按照12%的年利息給家人支付利息。易新喜向陳某等9人累計放貸5240萬元,總共收取利息828.51萬元。其中,他向陳某放貸500萬元,收取利息165萬元;向張乙累計放貸2360萬元,收取利息432萬元;向陳某累計放貸860萬元,收取利息87.5萬元;向許某累計放貸400萬元,收取利息31.21萬元等。

濫用職權致損2.3億多元

西寧信保集團成立于2017年6月,是西寧市政府國資委出資設立的一家主要從事借款類擔保、發行債券擔保、其他融資擔保等業務的國有控股擔保公司。西寧市政府將西寧市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小公司)、西寧誠睿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睿公司)等6家公司劃歸西寧信保集團管理。信保集團及其子公司經營范圍僅限于擔保類業務,無對外借款業務。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規定,擔保類公司不能開展發放貸款、受托貸款、吸收存款等業務。易新喜擔任西寧信保集團董事長后,明知借款公司存在過橋墊資、無法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等問題,仍然違規決定為借款公司辦理短期借款業務。

2019年2月,西寧市有關部門查出西寧信保集團及其子公司違規借貸,西寧信保集團、誠睿公司、中小公司遂停止了該項業務。但是,一意孤行的易新喜又將短期借款業務轉移到集團下屬的西寧市信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因為西寧信保集團開展的短期借款是違規業務,故無法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導致金融防范風險能力和手段不足,最終造成出借資金不能收回。

2021年9月6日,西寧市審計局出具的審計報告顯示,截至2021年3月,西寧信保集團及其所屬公司違規向青海金鼎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鼎公司)等29家單位累計發放短期貸款27.76億多元,逾期尚未收回貸款本金3.59億多元,短期貸款應收未收業務咨詢費2.07億多元。未結清短期貸款的客戶普遍存在抵債能力低、抵押物不具備抵償效力,短期貸款及業務咨詢費存在無法收回或收回困難,國有資產存在損失風險。

2022年10月9日,西寧市監委委托青海正信會計師事務所對西寧信保集團及其下屬公司逾期借款造成的損失進行鑒定。經鑒定:易新喜擔任西寧信保集團董事長期間,違規為金鼎公司等單位辦理貸款所形成的損失為1.94億多元,為西寧富農草業生物開發有限公司等單位辦理貸款所形成的損失為0.38億多元,以上合計2.32億多元。

后據法院認定,29家公司或個人借款均已逾期,且借款無有效抵押及保證,部分借款公司停止生產經營,部分借款公司涉訴被執行,部分借款公司無可供執行財產,部分借款人下落不明。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易新喜涉嫌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一案期間,就該公司違法違規經營問題發出檢察建議,對該公司管理經營給予積極幫助。

終審裁定獲刑14年

2021年9月28日,涉嫌犯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的易新喜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易新喜犯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訴。

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易新喜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及其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081萬多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被告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其具有索賄行為,應當從重處罰;具有立功表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和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其能主動配合監察機關追繳違法所得,且具有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2023年7月28日,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易新喜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433.84萬元及涉案金條5根,由扣押單位沒收,上繳國庫;扣押在案的其他財物由扣押單位依法處置;手寫記賬用筆記本3本留作證據依法保存;繼續追繳被告人易新喜違法所得633.5458萬元。

易新喜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主要理由是:收取陳某等9人利息的行為屬于正常民間借貸,不應認定為受賄金額;其檢舉揭發他人受賄350萬元的犯罪事實,已被查證屬實,應當對其認定為重大立功等。其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上訴人向有生產經營需求的借款人借款,借款人借款與其沒有職務關系,截至目前仍有大額本金未還清,其收取828.51萬元利息的行為不應認定為受賄等。

西寧市人民檢察院出庭意見:原判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量刑準確。易新喜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定:易新喜從陳某借款人處收取的36%甚至更高利息,正是上訴人利用職務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所收受的對價,借貸關系的表象之下隱藏的是上訴人與請托人之間利用放貸收息付息進行的利益輸送;上訴人在羈押期間主動檢舉揭發他人涉嫌行賄350萬元的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但檢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達不到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條件,其檢舉行為不符合重大立功,原判已認定其具有立功表現并從輕處罰。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的訴辯理由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檢察員的出庭意見成立,法院予以采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2023年11月14日,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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