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女兒劉某患有間歇性精神病。2014年秋,我女兒與趙某結婚,并育有一女趙某楠?,F今,外孫女趙某楠到了上學年齡,家里需要操心的事逐漸增多,我女兒和趙某經常發生矛盾。為防止病情加重,我女兒需要長期服藥或住院治療,而趙某則每天忙于生計,對我女兒疏于照顧,導致我女兒的精神狀況和身體情況越來越差。請問,我可以代我女兒向法院提起與趙某的離婚訴訟嗎?
即便你女兒作為精神病人,已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你也無權代她提起離婚訴訟。因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第一順位的監護人是其丈夫?!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銷其監護資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監護人;變更后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笨梢?,只有在撤銷配偶的監護資格,變更后的監護人才能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提起離婚訴訟。因此,你若代女兒提起離婚訴訟,應先提起變更監護的民事訴訟,然后方可代女兒提起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