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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性團結:第三次分配正義實現的路徑省思

2024-04-09 03:36頊迎芳
理論月刊 2024年3期
關鍵詞:分配正義共同富裕

[摘 要] 第三次分配是中國式現代化建設中,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徑。以國家—社會為分析框架,從正義的視角可以將第三次分配歸納為三種不同的團結樣態:制度性團結、社會性團結、治理性團結。國家頂層設計意義上的三次分配的聯結是一種制度性團結,體現了第三次分配彌補初次分配、再分配不足的宏觀正義;組織化與非組織化的社會力量的聯結是一種社會性團結,體現了第三次分配實現形式的微觀正義。但是第三次分配也存在正義不足的情形,而治理性團結可以紓解第三次分配正義不足的困局,通過黨建引領、政府引導、社會力量多主體參與、受助人員反哺式參與等多元主體聯動促進第三次分配正義,為更快更好實現共同富裕提供路徑支撐。

[關鍵詞] 第三次分配;分配正義;治理性團結;共同富裕

[DOI編號] 10.14180/j.cnki.1004-0544.2024.03.006

[中圖分類號] F124.7; D601; D035? ? ? ? [文獻標識碼] A? ? [文章編號] 1004-0544(2024)03-0047-12

基金項目:山西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課題“公共服務管理視角下城市低收入群體幸福感提升研究”(2019B528)。

作者簡介:頊迎芳(1980—),女,中國礦業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博士研究生,長治學院馬克思主義學院副教授。

分配正義是正義的核心話題。在高度不確定性這一社會特質下,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使得原有分配制度無法兼顧效率和公平,第三次分配成為實現分配正義的補充途徑。在我國,正義問題在一定意義上就是分配正義問題。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中國式現代化是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現代化”[1] (p22)。所以,第三次分配正義是實現共同富裕的應有之義。全體人民在實現共同富裕的道路上成為一個利益共同體,不論從宏觀的國家制度倫理、中觀的經濟倫理,還是微觀的個體利他,要實現分配正義,都應將國家、社會及個人置于一個更加緊密聯系的利益共同體中。因此,團結不僅作為一種思想和口號,更作為一種原則和行動,成為中國式現代化及共同富裕道路上分配正義的一種實現路徑。本文實質上在解釋并試圖回答一個問題,即團結話語如何應對失靈話語并實現分配正義。

一、第三次分配正義:共同富裕的應有之義

2021年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提出,要推動實現高水平的發展,必須妥善解決效率與公平正義之間的矛盾,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基礎性制度安排 [2]。第三次分配作為一種制度性安排,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分配制度的本土化建構。引導、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積極參與公益慈善事業,更好地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是共同富裕的應有之義。

共同富裕的第一表征是“富?!?,第二表征是“共同”,共同性體現了社會成員間利益讓渡、財富分配讓渡、資源配置讓渡的必要性。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協調聯動是共同富裕取得實質性進展的關鍵,第三次分配在其中發揮著獨特的調節作用。一方面,第三次分配是對初次分配、再分配的一種補充性、矯正性的分配方式 [3],尤其是針對現行面臨的區域差異、城鄉差異、居民收入差異等不平衡不充分發展的問題,第三次分配的應運而生是分配正義的體現,是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第三次分配也是“先富帶后富”的另一種實現形式。第三次分配主要鼓勵有能力有余力的企業、社會組織、家庭、個人等基于自愿和道德準則,以募集、自愿捐贈、資助、義工等慈善和公益方式對其所屬資源和財富進行分配,其面向群體主要是社會中處于弱勢的低收入群體或其他有生存和發展困難的群體,是以道德力量、社會責任為推動力的社會幫扶和財富帶動方式。

邁克爾·沃爾澤指出,自由交換、應得和需要常被用來論證分配正義的標準,但這三種標準不能作為單一的分配標準,各有其適應的分配領域及局限。市場原則以互惠交換為前提,以商品價值為標準進行分配;應得原則以社會競爭為前提,以是否優秀為標準進行分配;按需分配原則以生產力極大豐富為前提,以公民合理需要為標準進行分配[4](p435-436)。第三次分配的對象主要是針對初次分配與再分配中處于弱勢的群體,他們是擁有社會資源最少的一類人,且因自身的缺陷或處境而在社會發展中處于劣勢,其物質占有和心理狀態都比大多數人要差。他們本身不具備價值優勢和競爭優勢,必須尋求外部的力量來改變他們的處境,因此對他們的分配正義需要借助團結的力量來實現,即國家與社會的團結,社會中人與人、個人與組織、組織與組織的團結,以及政府、市場、社會的有機團結。在現實圖景中,第三次分配雖然自帶正義的道德和倫理光環,但也面臨諸多困境,比如第三次分配在吸納市場加入時可能出現過度市場化的風險,導致道德利他的主場域被市場精致利己主義剝奪了主動權和控制權;在政府干預過程中會產生對政府官僚體制的依賴而成為某些官員政績工程的附屬品;在捍衛自身獨立性的過程中,沒有較為完善的法律和監督保障機制,僅憑行業自律和組織者的權威未能達成公眾的認可和認同;在缺乏正確引導和專業隊伍支撐的情況下,無法實現供給和需求的有效匹配,出現重復供給和無人供給的失調現象;志愿失靈破壞了第三次分配正義等。資源有限性和不確定性前提下,第三次分配“怎么分”成為新的分配正義問題,也成為共同富裕建設道路上進一步“分好蛋糕”的重要命題。

二、第三次分配正義的促成路徑及其困局

中國式現代化是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現代化。全體人民在實現共同富裕的道路上成為一個利益共同體。先富帶后富,扶貧、扶志、扶智等將區域差距、城鄉差距、收入差距的現實圖景擺在人們面前,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共建共治共享的理念成為社會治理的主旋律,共建共治共享的核心要義即“團結”,但是“團結”術語的背后又更深刻地揭示了國家與社會之間、區域之間、城鄉之間、人與人之間的有機聯結和彼此的相互依賴,因此,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一個也不能少;共同富裕路上,一個也不能掉隊”[5](p237)。

(一)作為分配正義促成路徑的團結

在歷史與經驗的視角中,“團結”語詞的出現有其特定的思想背景。對“團結”的研究起源于19世紀的工農勞動階層的團結主義運動。自其誕生起,“團結”一詞就以對人的關懷為核心,以提高社會福祉為目標,以期實現對生產方式的約束與改造 [6]。西方話語中的“團結”(solidarity)一詞,源自法語“solidarit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團結”強調連帶性與休戚與共,狹義的“團結”僅限于法律領域中的連帶責任。中國話語中的團結主要指國民團結,如作為國家綱領性文件的“民族團結”“統一戰線大團結”等。兩種話語體系都強調命運共同體成員之間的連帶關系和相互依賴關系,要求國家發現社會、保護社會,同時社會成員之間應該彼此承擔社會義務[7]。

從治理的視角理解國家與社會之間的關系,團結是基于共同體利益需要而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群體與群體之間、組織與組織之間、國家與社會之間的相互依賴且不可分割的有機聯系。團結的樣態主要表現為制度性團結和社會性團結。

制度性團結是國家權力和履職起因所進行的一系列制度性安排、結構性平衡政策或某種政治意義上的組織形式的團結,如民族團結、統一戰線、人民公社、社區居(村)委會、三次分配的制度性安排等,體現的是一種國家與社會自上而下的縱向團結。

社會性團結是社會力量(非國家力量)基于某種特殊聯系或共同目標或利他起因的人與人之間、組織與組織之間、個人與組織之間的團結,可以是組織化或非組織化的,其核心特征在于非國家力量起因,次要特征在于基于某種特殊聯系,如親族關系的團結、宗教團結、契約團結、道德團結等。一些公益組織、慈善組織、民間團體、草根組織等都在此范圍。社會性團結體現的是公民社會中社會力量的橫向團結。

(二)宏觀與微觀視角下第三次分配邁向正義的團結

與初次分配追求效率、再分配通過政府強制手段追求公平不同,第三次分配注重的是道德屬性。市場不是萬能的,政府也不能包辦一切?,F實證明,在具體的社會生活中,一些偶發性因素、個性化差異、各種不確定性使初次分配與再分配中的普遍性原則失效,而第三次分配彌補了初次分配與再分配的真空領域。所以,從國家層面而言,第三次分配的制度安排,形成了政府、市場、社會的有機聯結;而在社會層面,不同社會力量的興起與團結,又以民間捐贈、慈善事業、志愿服務等不同實現形式實現了個人與組織之間的有機聯結。

1.體系完善與結構合理:制度性團結體現的宏觀正義

宏觀正義主要體現為關于第三次分配的制度層面的頂層設計、價值層面的宏觀邏輯。國家頂層設計意義上的三次分配的聯結是一種制度性團結,體現了第三次分配彌補初次分配、再分配不足的宏觀正義,以制度調節實現分配利益的讓渡。

由于市場主導的初次分配和政府主導的再分配并不能完全解決社會貧富差距的問題,推動共同富裕還需要第三次分配。借助第三次分配彌補前兩次分配的局限及空白,從結構上構建了系統完備的三次分配體系。三次分配的制度體系適應我國生產力發展水平,在初次分配中按勞分配是主干,多種分配方式起輔助性作用;再分配通過調整,擴大社會保障來達到整體的分配;第三次分配通過道德的力量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起補充作用,體現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補足了初次分配與再分配的真空地帶,使我國分配體系各環節環環相扣、相互補充,在整體上形成了系統完備的三次分配制度體系,完善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分配制度。

初次分配的目的是在遵循市場按勞分配原則的同時兼顧分配正義,保持市場競爭的同時激發市場主體的積極性,但是初次分配沒有實現分配正義,甚至導致收入分配差距加大。由于現代社會生產體系中個體所擁有的要素、能力各有差異,即起點不同、機會不同,便會造成結果不同,能力強、占有優質資源的個體獲得更多收入,而能力弱、占有有限資源的個體則獲得較少收入。依據按勞分配原則,主體天然地存在差異,以勞動為分配依據,多勞多得,雖然激發了勞動積極性,但也使得老弱病殘人士處于弱勢地位。此外,在市場中出現勞資關系失衡,資本愈發集中牟取暴利,勞動者的報酬愈發被擠占。

在初次分配中市場分配正義不足時,政府作為中介參與市場分配,通過構建合理秩序“削高補低”,不僅向弱勢群體傾斜,也提高了社會整體的生活質量,為實現共同富裕發揮了巨大作用。但是政府的調節作用是有限的。首先,稅收調節并不能完全解決收入差距的問題。我國個人所得稅相當于工資稅,大部分個人所得稅來自中等收入群體。由于稅收監管不力,近年還頻頻出現公眾人物偷稅漏稅之舉,巨額收入以及灰色收入等在個人所得稅中的份額較低。其次,社會保障體系需要進一步鞏固和健全,失地農民、進城務工人員、失業者、邊緣人群等在社會保障方面有待進一步完善和提升,人們不僅對生存的可持續性提出要求,也對發展的可能性提出期待,單純依靠政府的調節無法滿足多元化的社會需求。因此,再分配由于社會資源的有限性、政府調節的力度和覆蓋面不夠也無法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分配正義,需借助第三次分配彌補弱勢群體以實現分配正義。三次分配的制度性團結在應對我國當前社會面臨的區域差距、城鄉差距、收入差距三大困境時起到積極調節作用,在“擴中提低”上作出積極貢獻。

2.善意表達與實現途徑:社會性團結體現的微觀正義

微觀正義體現為第三次分配過程中操作層面的實施方式、運行規則等。第三次分配的實現途徑主要有三種:民間捐贈、慈善事業、志愿服務。這種組織化或非組織化的社會力量的聯結是一種社會性團結,體現了第三次分配實現形式的微觀正義。

一是以非組織化的物化形式表達的民間捐贈。一類是個人捐贈,一類是社會募款。其源于樂善好施的傳統美德,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它可以基于個人能力與偏好,自主選擇捐贈幫扶對象,并按其實際需求提供援助,既拓寬了第三次分配的途徑,又促進了慈善事業的平民化和大眾化。

二是以組織化的物化形式表達的慈善事業。慈善事業是建立在慈善捐贈基礎上的社會自發形成的有組織、有規模的扶貧助困、將社會資源向弱勢群體傾斜的活動。慈善事業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慈善組織數量不斷增加。民政部數據顯示,截至2022年底,全國共有社會組織89.1萬個,共有經常性社會捐贈工作站、點和慈善超市1.5萬個,全國社會組織捐贈收入1085.3億元[8]。

三是以組織化的實踐形式表達的志愿服務。除民間捐贈、慈善事業之外,志愿服務也是第三次分配的重要途徑。志愿服務包括有組織的正式志愿活動以及自發的非正式志愿活動,如家政服務、文體活動、心理疏導、醫療保健、法律服務等。近年來,志愿服務形式愈加豐富,包括“三支一扶”、西部計劃等;參與人數不斷增加,特別是在新冠疫情防控常態化的階段,我國志愿者注冊總數達到1.92億人,志愿團體79萬個[9]。

第三次分配遵循道德力量和社會力量的運行邏輯,以對弱勢群體的幫扶為主要目的。高收入人群通過慈善、捐贈、志愿服務活動等形式來幫助低收入人群,以道德調節實現了分配利益的讓渡和社會內部的團結,這也是社會力量自我反思的結果,是一種反身性團結。

(三)現實困境:第三次分配的正義不足

第三次分配作為制度安排的整體架構及其實現形式均體現了分配正義,但在第三次分配具體實施過程中,分配主體的分配邏輯、分配對象的匹配選取、分配規則的運用實施等也存在正義不足或非正義的情況,這也是亟需解決的問題。

1987年,薩拉蒙在深入分析美國社會公共問題時針對第三部門的問題提出了“志愿失靈”理論。該理論認為,第三部門雖然能夠填補市場與政府的分配失靈,但其在自身運行中也存在失靈現象,其局限性可以從慈善不足、慈善的特殊主義、慈善的家長式作風以及慈善的業余主義這四個維度進行分析[9](p47-50)。我國第三次分配運行中也存在失靈困境。針對這一問題,可以借助“志愿失靈”理論從分配動員的有限性、分配規則的主觀性、分配權力的官僚化三個方面探討第三次分配中的正義困境。

1.分配動員的有限性:道德力量并未轉化為集體行動

第一,參與性力量不足。第三次分配并未喚起中高收入人群的集體行動。參與慈善捐贈活動僅僅是社會中的少數人,全民幫扶的浪潮并未掀起。旁觀者居多,施善者居少,參加志愿活動的人員數量較少。在筆者調研的山西省C市,參加人員以青年人和老年人為主,年齡結構不合理,中青年部分群體參與志愿服務的積極性明顯不足,參與頻率不高。參與度不高的原因:31%的人員表示與大家的工作時間安排相關,20%的人員表示與開展形式的局限性相關,15%的人員表示不熟悉不了解如何參與到慈善和志愿服務中來,34%的人員持冷漠無視態度,認為應該各自管好自己即可。

第二,社會資源供給不穩定。僅依靠政府支持無法滿足各類慈善組織的持續性活動,第三次分配各主體依靠多種渠道籌集資金,包括基金會支持、社會捐贈、會費以及非營利組織有償服務收益等方式,渠道雖多,但要想獲得充足資金依舊十分困難。許多組織社會集資能力有限,缺乏向基金會申請資金的知識與技能,包括設計申請項目資金的能力;眾多企業、個人參與慈善事業,特別在捐款中是以緊急式而非長效機制的形式,在發生重大公共危機時表現充分,但在日常時期積極性不高;捐款人數有限,捐款人捐贈意愿受限于個人的財富不穩定,所以,在很多城市經濟狀況發展不足且社會保障制度還不健全的情況下,捐贈個體只有在收入遠遠大于生活所需時,才會進行志愿捐助,而在收入下降的時候則會減少。一些組織會通過引入部分收費項目以提高經費來源,但是營利服務的內容單一,而且存在著組織性質變化的風險以及能否與市場導向的服務競爭等問題,并不能作為今后發展運營最長效、最可靠的渠道。

第三,保障性條件不足。志愿者曾表示相關部門未能為自己提供完善的志愿服務保障條件、稅收優惠政策等,而主要依靠本人的熱情,導致本就不多的志愿者進一步流失,組織活動效率降低;參與志愿人員專業性不強,許多組織在項目運作環節中對于一些專業技能的需求往往超過志愿者所具有的水平,但是組織難以吸引并留用充足數量的具有高素質、高意愿的組織成員,從而難以保證有充分且高素質的志愿者成員供給,如此便導致不能獲得公平的資源份額,從而降低了資源的公平性和對社會中特殊群體服務的效率。此外,各類組織還存在辦公經費不足問題,社會募集的各類資金都用于各類專項救助,但是各捐贈扶持主體對各組織辦公經費的捐贈扶持并不多,直接限制了組織各類活動的開展。

2.分配規則的主觀性:幫扶特殊主義造成分配不公及重復浪費

第三次分配的特殊主義是指由于第三次分配無法覆蓋所有處于需要狀態的群體,各主體按照偏好進行幫扶,因此在幫扶領域以及幫扶對象的選擇上產生一種意愿選擇而不是按照受幫扶群體需求進行救助的局限性。

首先是幫扶領域和幫扶對象選擇的特殊主義。在幫扶領域方面,“我國公益慈善事業在扶弱濟困、疫情防控、鄉村振興、扶老救孤、科教文衛、生態保護、應急救援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10],而在助力保障基本民生和服務國家發展戰略方面仍有很大發揮空間。在第三次分配各主體所涉及并幫助的服務對象上,任何年齡、行業的對象都可作為公益組織的受眾選擇,但實際上并沒有針對社會多樣化需求調整志愿服務,而是集中于某幾類領域并面向較為固定的受眾人群,以組織自身偏好選取幫扶對象,而開展幫扶低收入邊緣人群、外來務工人員子女教育、法律援助、大學生就業、突發事件處理等非傳統服務項目的志愿服務組織數量相當有限。

其次,特殊主義的偏好會產生資源的重復和浪費現象?!爸驹附M織和慈善活動本應以社會需求為主要推動因素,但實際運行中也由社區或個人的自豪感所激發。每個想要證明價值的群體都想擁有自己的機構,這樣的結果就使得機構的數量超出了規模經濟允許的范圍,降低了制度的整體效率,不僅增加了成本,而且造成了資源浪費,這一點也是私人支援機構最大的缺陷之一?!?[11] (p48-49)組織的偏好容易使組織的運行與活動以及對公益性產品與服務的配置存在偏向,多數相似的救助對象被過度關注而處于資源飽和狀態,其他需要幫助的群體反而得不到關注,處于資源匱乏狀態,導致覆蓋面上的嚴重缺口,無法顧及整體的公共利益,存在一定的狹隘性。

3.分配權力的官僚化:自主性失語與家長式作風

我國第三次分配按照推動主體可以分為由政府等體制內單位主導推動具有官方背景的志愿組織(例如共青團系統內的志愿組織)以及由民眾自發聯合組成的民間慈善組織。各主體的家長式作風主要表現為各類慈善組織、志愿服務團體的組織行政化、權力壟斷化方面。

一是組織行政化的家長式作風。各類組織受到政府的扶持,掌握較多資源,可利用其較強的影響力尋找合作項目,但這也意味著體制內的組織受到政府的影響更深,包括控制組織內重要職務設定、活動經費指定用途、日?;顒邮苷{遣等,其更像政府下設的執行機構,嚴重缺乏自主運行空間。首先組織內工作人員具有一定行政級別,體制內志愿組織的負責人多是主管單位的領導干部兼任;其次第三次分配在體制內的各類組織存在形式主義傾向,過于強調形式而忽視實效,并且在實踐中依靠行政命令和組織動員推動志愿服務的發展。

二是資源占有者的家長式作風。組織的家長式作風主要表現為組織活動受制于資源占有者。民間自發組成的各類組織由于得不到政府財政支持,所掌握資源十分有限,因此許多民間組織受掌握最多資源的領導者控制,其既可以是組織內部的組織發起人,也可以是組織外部,包括為組織提供資源的捐助主體,組織決策受這類主體控制,即救助資源的配置也受其直接控制,忽略了組織的宗旨和社會的需求,這不利于組織決策的科學與民主。

三是組織內領導者的權力壟斷化。組織內領導者在組織內的號召力和影響力很大,甚至其個人魅力能夠感召大眾并激發他們對志愿服務的參與熱情,但其對于組織服務對象、服務內容的選擇和管理有一定偏好,并且組織領導者話語權過大或地位過高,會使決策權集中于領導者手中,使得組織對領導的依賴性增強。如果領導者專業性不強則會導致資源配置低效妨礙組織的科學性,降低其他成員的話語權及地位妨礙組織的民主性,并打壓成員的善心與熱情。

三、治理性團結:一種新的方案

埃米爾·涂爾干在《社會分工論》中將社會團結劃分為機械團結與有機團結。機械團結是基于集體意識形成的團結,主要強調人與人共同的信仰、情感、意愿,在這種團結樣態下,個人相似性是基礎,集體人格吸納了個人人格,個性消失;有機團結是基于社會分工形成的團結,主要強調人與人、群體與群體的相互依賴,在這種團結樣態下,個別差異性是基礎,個性發展有了自由空間[12](p90-92)。人類社會的歷史起于機械團結,而隨著歷史的發展,前者式微,有機團結則隨著勞動分工的發展具有遞增的優勢[12](p134-135)。契約團結是有機團結的原始形式,但契約團結本身缺乏社會作用無法生效,法律和道德是社會作用于契約本身的兩種形式[12](p160-162)。社會分工促成新的社會道德產生,即職業道德。涂爾干認為,當社會團結突破國家的限制,形成人類社會,就造就了“博愛”。滕尼斯則在其《共同體與社會》中認為,在社會轉型過程中,統一性由有機的變成了機械的[13](p68)。福山在《政治秩序的起源》中將團結區分為政治性團結和社會性團結[14](p365),認為原則性和靈活性是不可調和的矛盾,即國家與社會有著不可調和的矛盾。他強調非人格化的制度對于政治發展的意義,認為混合狀態是不可能的。中國學者賴萬勝提出,中國的治理體系正在實現非人格化制度與人格化制度的有機統一,借助群眾之間的團結來實現對群眾的團結,即處理好“團結群眾”和“群眾團結”的關系是可能的[15](p405)。哈貝馬斯則從“交往理性”出發,強調了“協商政治”和“世界公民”,認為最典型的團結是基于道德考慮的團結[16](p500)。相比涂爾干強調社會分工對于個性發展的重要性而言,吉登斯和烏爾里?!へ惪藙t從個體化解構社會性的角度進行反思,提出反身性參與的號召。貝克夫婦提出全球亞政治的倡議,即社會成員積極重塑生活并為其行動擔責,以此來應對風險社會中的各類問題,諸如貧窮、種族不平等、生態破壞、資源短缺等,共同致力于晚期現代性社會團結與社會整合。

綜上,在肯定哈貝馬斯基于道德的團結的必要性、肯定涂爾干基于社會分工人的依賴性加強的論斷、肯定吉登斯和貝克反思現代化及反身性參與的倡議、肯定賴萬勝所言非人格化制度與人格化并非不可調和的見地、反對福山關于國家與社會不可調和的錯誤論斷的基礎上,應該對團結的樣態予以完善,提出既有區別又有關聯的團結的三種樣態:制度性團結、社會性團結、治理性團結。

(一)團結的三種樣態

從社會治理的角度來看,團結的類型學可以放置到“國家—社會”分析框架中,劃分的重點應該聚焦在國家和社會層面的團結何以生產和再生產。這一聚焦需要關注兩點:誰是團結的發起人以及以什么樣的形式建構團結,即團結的生產主體和生產形式問題。團結的生產主體可以是國家,可以是社會,也可以是國家和社會雙向互動建構的共同體。在此基礎上,就生產形式而言,國家以制度安排或政策引導的形式促成團結,即制度性團結;社會力量基于某種共同利益目標或道德責任的自發行為促成團結,即社會性團結;基于共同體的國家和社會雙向互動合作形成的團結由于其主體的多元化和形式的多樣化,可稱為治理性團結。從三種團結對應的結構形式而言,與制度性團結匹配的結構形式是自上而下的縱向團結,與社會性團結匹配的結構形式是社會力量之間的橫向團結,與治理性團結匹配的結構形式是多元主體互動合作的網絡團結(見表1)。

(二)作為新方案的治理性團結

賴萬勝在《江山與人民:中國治理體系解析》中提出了“治理性團結”概念,認為治理性團結是通過體系化的聯結機制形成的社會團結形式[15](p405),并列舉了人民公社、鄉村集體經濟等治理性團結的實例,但并未對這種機制予以提煉。筆者認為,治理性團結是基于國家與社會雙向互動而形成的自上而下且自下而上的有機團結。

首先,治理性團結的實質是合作。鄭家昊認為“治理是合作的諸多可能性構成的譜系”[17](p3),合作是治理的本質因素,因而治理的主體也因合作需求而體現為主體的多元性,這是治理性團結的第一個重要特征,即多元治理力量的合作。在中國語境下,治理性團結涉及四個關鍵性主體和多個有機聯系的輔助力量:黨建引領、政府引導、社會力量多主體參與、受助人員反哺式參與,在此框架下,統戰部門、社會媒體、社區、單位等也要作為輔助性力量參與其中。代表國家主體層面的黨組織和政府與社會組織之間不構成領導與被領導的垂直關系,而是通過引領、引導等方式,與社會組織形成有效的合作關系。

其次,治理性團結是“團結的團結”,是制度性團結與社會性團結的疊加。單一結構的團結不能使第三次分配真正實現分配正義,制度性團結的動員具有有限性,道德力量并未轉化為集體行動,社會性團結存在幫扶特殊主義和家長制作風,所以需要強化動員的普遍性和幫扶的公平性,打破單一結構形成互動團結(見圖1)。針對動員有限性問題,可以充分發揮黨內外的動員力量,這是中國特色社會治理的顯著優勢。尤其是黨的組織具有突破行政組織邊界和社會組織邊界的功能,其觸角延伸無處不在,可以有效整合社會,第三次分配的參與力量可以因此得到擴展。政府的正確有效引導可以在社會組織培育、政策保障、分配面向、供給對象精準識別與有效對接上提供支持,且在這里政府并不直接參與分配,而是在社會力量自愿獨立的前提下提供必要的政策引導、項目引導、資金支持等。媒介宣傳、智能技術、法律體系、監督體系和激勵機制的全面參與和完善又能在第三次分配實際運行過程中保障分配正義的落地化。

四、以治理性團結促進第三次分配正義

治理性團結是一種國家與社會通過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雙向互動,雙向奔赴共同目標的團結。治理性團結是制度性團結與社會性團結的疊加,是“團結的團結”。針對第三次分配自身運行中的正義困境,可以采用治理性團結的合作分配模式,借助多元共治合力,應對動員有限性、分配特殊主義和官僚制家長作風的問題,實現第三次分配的正義目標,完善健全第三次分配的基礎性制度,以達到共同富裕的目的。

(一)雙向引導:回應動員有限性問題的行動邏輯

1.黨建引領與統戰配合

學界關于動員機制的研究有以下兩條路徑,一是縱向的國家動員視角,二是橫向的社會動員視角[18]。中國共產黨通過嚴密的組織體系形成了強大的組織力、行動力和戰斗力,能夠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動員一切可以動員的資源、調動一切可以調動的因素,既實現了國家動員,也實現了社會動員。黨建的主體單元主要有兩個,一個是社區黨建,一個是單位黨建,包括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社區和單位是民眾生活工作的主陣地,以黨員身份為紐帶的嵌入式動員可以延伸工作的觸角,增強志愿力量。通過下沉社區或在單位中開展動員,號召廣大黨員干部帶頭參與志愿服務和慈善活動,輻射帶動廣大群眾,尤其是群眾中的積極分子參與。以政策動員、主體動員、情感動員等多種形式激發社區民眾和單位職工的志愿價值和志愿參與動機,形成黨員在場和社區吸納的動員機制[18],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黨建引領的旗幟和堡壘作用。但需要指出的是,動員工作一定要以尊重個體自主志愿為基礎。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統一戰線是凝聚人心、匯聚力量的強大法寶。完善大統戰工作格局,堅持大團結大聯合,動員全體中華兒女圍繞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一起來想、一起來干?!?[1](p39)加強團結、匯聚力量是統一戰線的優勢。第三次分配的力量匯聚,需要發揮統戰部門的團結引領作用。2020年12月21日頒布的《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第九條(四)指出,統戰部門要“聯系民主黨派,牽頭協調無黨派人士工作,支持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履行職責、發揮作用”①。因此,統戰部門可以充分把握和利用好統戰工作“對口聯系制度”和“聯誼交友制度”的契機,通過定期座談會議、走訪交流、專題活動、反映社情民意等,開展慈善動員,深入宣傳三次分配制度性安排的現實和實踐意義,傳播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普及共建共治共享發展理念,團結和發動一切可以動員的力量。尤其是對統戰部門聯系的知名企業家、各行各業的成功人士、優秀人才,要引導其秉持公共精神和社會責任感參與到志愿服務和慈善事業中來,并以此作為政治吸納和黨外發展的參考。黨外人士可以結合自身實際提供各類幫扶,如提供救助資金和物品,扶貧、扶志、扶智、義工等,開展多元化援助。

2.政府引導與媒體宣傳

政府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應該是引導而不是直接干預?;舨妓箯纳鐣跫s角度,強調國家應該干預公民社會,洛克從發生學的角度認為公民應先于國家,潘恩從力量對比角度論述強社會弱國家,黑格爾則從倫理地位角度強調國家高于公民社會。這些認知都是基于國家和社會競爭模式下的零和博弈。政府干預容易使國家和社會關系陷入零和博弈中。政府必須意識到“人所需要的不僅僅是更多的物質用品,而是更多的自由、更多的自主、更多的創造性的出路、更多的生活愉快的機會、更多的自愿合作,而少些非出于自愿地為他人的目標而服務”[19](p24)。政府的引導作用主要體現為政策引導、項目引導。政府引導功能的發揮,首先要求政府站在“他在性”的立場,以服務者的身份去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志愿服務和慈善事業。通過政策引導,加強發展培育、規劃、原則、標準等的制定和實施,支持和發展志愿服務組織。通過項目引導,為志愿服務組織搭建服務平臺、提供服務機會、明確服務目標、給予空間創造等。

主流媒體要配合民政部門圍繞社會組織作用發揮、典型引領等內容,通過網絡、報刊進行系列主題宣傳;要與當地政府和基層部門加強交流,發現并推廣其可提煉、可復制的經驗做法,及時報道、宣傳、刊發好的模式總結、案例分析、理論研究等;要借助大眾媒體廣泛報道社會組織優秀典型、先進事跡,發揮好榜樣作用,并從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中汲取營養,借助大眾傳媒等平臺以大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傳播慈善文化、走近大眾、開展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呼吁動員大眾參與到第三次分配的幫扶中來。

第三次分配離不開公眾的強力支持與廣泛參與,只有在公眾心中樹立起良好形象,更多的社會資源才會流向各類組織,因此各類組織應樹立品牌意識,提升志愿品牌服務以擴大社會影響力。各類組織要根據自身志愿服務積累的幫扶經驗以及所占有的幫扶資源打造特色志愿服務品牌。首先在特色品牌項目設計上要以幫扶需求為導向,綜合考慮救助資源、自身救助能力等方面以打造“人無我有、人有我優”的特色品牌項目,為幫扶對象提供個性化服務。其次將救助對象救助前后變化作為評定救助成效的重要指標,及時反饋并優化品牌運行過程中的活動時長、幫扶對象接受程度等,增強品牌項目可持續性發展,在活動過程中塑造公益形象以擴大社會影響力。

3.多方保障與多重激勵

第三次分配的有效實施要有多方保障和多重激勵。從保障層面看,政府在保障第三次分配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包括財政支持、平臺搭建、積極培育等。

政府購買服務是非營利社會組織獲取資金來源進行第三次分配的重要途徑之一,政府購買服務應適當向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傾斜,并在此基礎上為財政資金進入三次分配領域時提供政策和制度保障。一方面要制定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科學管理資金使用,監督資金流向,建立資金使用的違規追責機制,堅決防止有限的資金使用效用不足,甚至被占用、挪用現象。另一方面第三次分配不同于再分配,沒有政府作為中介統籌,因此首先面臨著“誰來分”“分給誰”的問題。要想有效利用資源滿足弱勢群體需要,必須做好信息統籌,在政府購買項目的領域以及社會組織能夠參與活動的領域,搭建各類平臺包括志愿服務交流平臺、基金會對接志愿服務平臺等提高救助信息的流動性,以實現更便捷地按照需求積極引導各類社會組織參與第三次分配,出臺相關管理辦法做好管理監督相關工作,發揮第三次分配中社會組織的積極作用。

“政府應當繼續發揮積極的培育的效能,著力培育和發揮社會主體的行動自主性,使社會主體成為合作關系中的自主行動者?!盵20]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的基本原則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廣泛調動社區居民和多方主體參與社區社會組織發展,做到需求由群眾提出、活動有群眾參與、成效讓群眾評判,引導社區社會組織更好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積極推進共建共治共享?!?[21]鄭家昊在《引導性政府職能模式的興起》中指出:“政府一方面在培育社會組織發展環境、規范社會組織發展機制、拓寬社會組織發展空間等方面下功夫,力求對廣大社會組織既做到培育引導,又做到規范管理;另一方面也在積極探索新的社會組織管理方式,不斷賦予其科學化、規范化的內涵?!盵22](p1)政府要從規范角度建立相應的監督體系和組織評估體系,社會組織從自我建設角度朝著功能到位、作用明顯、充滿生機活力的目標不斷邁進。

從激勵層面看,注重在各類社會組織內外構建多樣化的激勵機制。一方面要重視社會組織內部的激勵機制。在志愿活動中主要依靠志愿者的熱情開展活動,各類志愿組織的激勵機制或沒有設置,或單調而效用不足,沒有很好起到持續激勵的作用,因此應構建多樣化的組織內部激勵機制,形成內部公約。另一方面要重視組織外部的激勵機制,體現為政府激勵和社會激勵。政府要通過落實放、管、服管理,加強慈善政策與財政轉移支付、稅收、社會保障等政策協同,簡化慈善捐贈稅收減免審批程序;要健全稅收激勵機制,積極落實針對公益慈善組織、企業和社會成員出臺金融、土地、慈善信托、教育等各類稅收優惠政策;要探索多部門協同辦理機制,激勵社會各主體的志愿捐贈與參與,為第三次分配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在社會激勵中,要從精神與物質層面進行激勵。在精神激勵方面要定期組織開展公正、高水準評選活動,社區可以通過多種形式表彰優秀慈善組織與優秀志愿者;單位可以將服務社會納入單位評優指標體系。在物質激勵方面可以通過在教育、就業、融資、租賃等方面給予一定政策性幫扶優待,構建志愿服務考核機制,并將其納入公民道德素質評價依據,體現在包括貸款、抵押等個人信用機制中,使志愿者在實際生活中切實感受志愿服務對個人的積極影響,給予其志愿服務社會優待,提高志愿者的榮譽感和獲得感,引導更多社會成員增強共同體意識。

(二)規則護航:回應分配特殊主義問題的規范邏輯

要解決第三次分配的特殊主義問題,需要從正義出發提煉具有一般意義的原則、規范、標準,形成共識和認同。

1.堅持志愿適配性原則

志愿適配性原則強調第三次分配的精準匹配,在保證志愿主體自覺自愿的前提下,從公平正義出發,通過技術賦能,讓志愿主體能夠跳出信息不對稱的陷阱,在多元面向中依托導航式指南性引導,針對不同情形,結合資源供給情況,快速響應急需緊缺等級、精準匹配需求實際情況,達到有效適配。第三次分配不能直接考慮分配標準,而應首先考慮“誰先得”才是正義的問題,即分配優先性問題。這是第三次分配與前兩次分配的不同之處。因此確定第三次分配的原則,需要同時考慮優先性和平等性問題。第三次分配是出于道德力量的分配,實際上是一種道德施善和道德應得的匹配。

志愿適配性原則的局限在于,該原則適用于與政府機構合作或有組織性的第三次分配情景,而對于民間自由捐贈不能發揮有效作用。因為民間自由捐贈是為縮小高中低收入的差距,不僅囿于道德施善,而且是基于其他的社會資本關聯或社會關系互動的體現,給予束縛就是一種道德綁架,不利于激發公民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這一原則的實施需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志愿主體的“道德人”前提,即特殊主義的發生不是志愿主體主觀故意、有失偏頗,而是由于信息不對稱、對剛性需求和柔性需求的識別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分配偏差和執行偏差;二是政府以政策形式加以引導;三是要有專業化的隊伍,形成一套能夠響應風險分配供需匹配的志愿指南和操作系統;四是要加強人員培訓提高實戰能力,針對組織管理者與志愿者兩方面進行培訓。推行“社工+義工”培訓模式,通過社工與義工的持續性互動實現對組織志愿者的常態化培訓,以適應社會多樣化需求對志愿者提出的要求。

2.完善第三次分配約束機制

完善法律法規性約束。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和《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制定分配正義導向的第三次分配主體社會信用規則和公益慈善行業自律規則;明確公益慈善行業從業者職業行為規范、志愿者行為標準和公益慈善組織等級評估標準等。完善慈善財產使用效益的第三方評估,并對分配合理性進行第三方評估,規范慈善財產分配,助力共同富裕。完善社會組織準入規則,形成對第三次分配主體正當性的價值約束,確立第三次分配主體間網絡共同行為規則。

3.強化技術性賦權賦能

政府及第三次分配相關的社會組織要有效推動智慧治理水平。政府可以通過項目制形式引入智慧化服務平臺和智能化操作系統項目。各類社會組織要加強組織成員的技術培訓,實施精細化、標準化管理。同時要借助技術手段有效整合重復資源,整合供給資源和需求信息數據,助力有效性識別和合理化分配。政府牽頭,通過發揮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職能,對于具有相似性質、重復服務項目的組織整合分類,禁止某些不符合條件的機構開展活動,適當配置有限的救助資源,在組織內分類管理不同類型的志愿人員,比如法律、醫療、教育、心理疏導等不同類型的志愿人員,既能提升志愿者的專業性,又能滿足更多的亞群體的需要。對于沒有進行合法登記而分散在各地的基層慈善組織,政府很難與民間組織進行直接的交流和扶持,但可以建立一個行業互動平臺,打破原有第三次分配中各類社會組織單一運行、與組織外界的內外隔閡,增進各組織在行業內溝通互聯的機會,并且為其解決現實問題創造條件。

(三)民主式賦權:回應官僚制家長作風問題的實踐邏輯

政社關系主要有三種樣態:依附關系、中心—邊緣關系、平等合作關系。從更能激發社會組織自主性和能動性角度,平等合作、賦權賦能的關系是最適宜的選擇。

1.構建賦權型政社合作伙伴關系,強化社會組織自主性主體地位

構建政社合作伙伴關系是處理好“政府之手”和“社會之手”關系的不二選擇。在第三次分配中,政府規范著社會組織志愿服務的方向,各組織作為志愿服務主體,對志愿服務的需求更加敏銳。因此,二者應建立合作伙伴關系,政府積極培育和倡導社會志愿服務組織的自主性,減少對其日常管理的行政干預,讓各組織保留適度的自由運行的空間,并為其提供更多的、更符合社會需要的服務。薩拉蒙對政社合作伙伴關系的優越性作了總結,認為:志愿部門的弱點正好是政府的長處,反之亦然。至少政府有潛力提供更為可靠的資源,可以在民主政治程序的基礎上,而不是根據富人的希望,確立優先考慮的事情,可以通過建立權利而不是特權來部分抵消志愿組織的家長式作風,可以通過建立質量控制標準保證照顧的質量。但是出于同樣的原因,志愿組織比政府更能提供個人化的服務,可以在更小范圍內運作,可以根據客戶的需求而不是政府機構的結構來調整職務,可以允許職務提供者之間有一定程度的競爭。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是志愿部門替代政府,還是政府替代志愿部門,都沒有二者之間的合作有意義[11](p51)。

2.推動民主協商和社會監督制度,凝聚民主化多元共建共治合力

在民主協商方面,第三次分配的實現依托多元社會力量。具體分配需多渠道民主協商,政策制定要積極征求社會組織的意見建議,各類公益項目和志愿服務實施要通過民主協商,達成情感認同、規則認同、程序認同、目標認同,形成政社關系的良性互動,促進各方協同,提升合作效能。

在社會監督方面,社會組織首先要轉變接受被動管理的理念,加強自身的能動性,通過加快自身的轉型升級來提升自己在政府購買、基金會項目等公共服務中的競爭力;其次要進行自我制約和自我監督,基于行業規范與行為標準健全組織內部框架、完善組織內部規章制度進行自我管理、監督,并且健全第三次分配中社會組織外部監督機制,如建設信息披露機制,定期向監管對象公示組織項目進度、資金去向等信息,提高組織透明度;最后借助其他志愿服務組織的監督,即由第三方評價組織或團體監督,借助大眾傳媒監督,擴大公眾監督渠道,配合有關政策、法規,確保社會監督的長期性和常態化。

(四)反哺式參與:增強第三次分配的可持續性

反哺式參與,是一種反身性參與的團結,是指要鼓勵、動員、引導享受過第三次分配的受助對象,在走出困境后反過來回饋社會、幫助他人,接好公益救助的接力棒,增強第三次分配的可持續性。比如在自然災害、疫情防控、疾病救治中接受過社會救助的人員,在自己走出困境和力所能及的前提下,懷揣感恩之心,參與到民間捐贈、慈善事業和志愿服務中。因為沒有真正意義上的道德應得,只有把利己和利他有機統一,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才能更早實現。反哺式參與是進一步鞏固治理性團結的重要舉措。通過循環往復式的參與模式,讓第三次分配的道德光環更有生命力,更可持續,向更高質量邁進。

綜上,治理性團結增量表現為:它通過統合雙重動員,擴展了道德施善集體行動的邊界和范圍;通過民主式賦權,保證了第三次分配主體自主性身份;通過政社合作,減輕了政府應對的復雜性和供給壓力;通過多元互動和反身性參與,進一步縮小了分配差距,增強了分配均衡性及可持續性。

五、結語

三次分配從制度性安排意義上將政府、市場、社會有機聯結,這是制度性團結所體現的分配領域的宏觀正義;第三次分配又通過民間捐贈、慈善事業、志愿服務以組織化和非組織化的形式調動各類社會力量實質性推進分配制度,這是社會性團結所體現的第三次分配的微觀正義。但第三次分配自身在運行過程中也存在微觀的正義不足的情形,存在分配動員的有限性(慈善不足)、分配規則的主觀性(幫扶的特殊主義)、分配權力的官僚化(家長式作風)等局限和不足。本文以治理性團結作為解決路徑,倡導政府、社會、個人攜手團結、共同發力,實現第三次分配的正義目標。僅在分配領域下功夫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分配問題,歸根結底,分配問題還需要以生產方式解決。第三次分配是一種道德力量的生產方式,也是正義力量的分配方式。當然,分配正義問題的解決不僅要在“分蛋糕”上下功夫,體現共同,更要在“做大蛋糕”上持續用力,落腳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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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申? ?華,? 包?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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