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有企業社會責任踐行路徑的再審思
——基于黨組織引領治理視角*

2024-04-10 00:09
關鍵詞:利己決策黨組織

唐 旭

(重慶工商大學 馬克思主義學院,重慶 400067)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要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毫不動搖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要深化國資國企改革,加快國有經濟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推動國有資本和國有企業做強做優做大,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F階段,國有企業通過系列市場化改造,國內國際競爭力日益提升(1)2021年8月2日,《財富》官方APP發布了《財富》世界500強排行榜。中國內地和中國香港地區上榜公司數量連續第二年居首,達到135家,比上一年增加11家。加上中國臺灣地區企業,中國共有143家公司上榜。參見http://www.sasac.gov.cn/n2588025/n2588139/c20045407/content.html.訪問日期2023年8月14日。,為中國經濟高質量發展貢獻巨大力量。但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中國經濟大發展大繁榮的時代背景下,我國分配制度與分配格局在一定程度上仍呈現“畸態”,貧富差距較大(2)根據2021年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21年東部地區人均可支配收入為44 980.3元,西部地區為27 798.4元,參見《2022中國統計年鑒》,http://www.stats.gov.cn/sj/ndsj/2022/indexch.htm.訪問日期2023年8月14日。,人民群眾對公平價值的需求與實現實質公平的愿望日益強烈。國有企業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穩固執政的重要物質基礎,理應承擔起優化分配機制、促進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時代使命。國有企業社會責任之承擔就是對這一時代使命的深刻踐行。然而,國有企業踐行社會責任的質效與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的“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制度體系”的要求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如何彌合這一差距將成為優化國有企業運營機制的重要工作。目前,學術界已經對共同富裕的內涵和外延[1][2]、企業社會責任與共同富裕的關系[3][4]、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的動力機制[5][6]、企業社會責任的立法完善[7][8]等方面開展了相應的研究。中國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于國有企業更好履行社會責任的指導意見》,國際上出臺通行了“SA8000”標準(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 International Standard)等。學術界與實務界已為國有企業高質量踐行社會責任提供了明確指引。但這些成果與結論仍有不足之處,例如尚未科學合理設定國有企業踐行社會責任的主體、尚未建立完善的國有企業踐行社會責任的基本路徑以及責任規則體系?;诖?本文從國有企業踐行社會責任的現實困境出發,探尋國有企業踐行社會責任面臨諸多困境的根源,并以此為前提論證國有企業黨組織踐行社會責任的可能性與可行性,科學構建黨組織踐行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的具體路徑。

一、國有企業踐行社會責任的實踐梳理:主體—行為—責任的三維審視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不斷成熟、完善,國有企業踐行社會責任的制度規則從缺失、不均衡逐步走向蓬勃發展[9]。新時代新要求,國有企業踐行社會責任的質效有了更高標準,但目前國有企業內部體制和機制仍然相對滯后,國有企業發展質量不高,部分國有企業踐行社會責任流于形式,甚至忽視社會責任之承擔,與世界一流企業存在較大差距。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社會責任的踐行主體不明

明確科學合理的社會責任踐行主體是提升踐行社會責任質效的前提。但從現有制度設計來看,目前國有企業社會責任踐行主體尚不明確。首先,踐行主體的目標定位不明。我國的《公司法》和相關法律政策性文件雖然強調國有企業的市場屬性,但實踐中“人財物”等資源的配置權無法徹底滌除行政強制色彩,國有企業治理結構的失衡現象仍然存在。例如,在市場競爭過程中,政府受自身利益牽扯,造成國有企業行政化突出、市場化不足[10]。雖然從短期來看,國有企業基于高強度的行政指令,踐行社會責任的頻次有所提高,但踐行社會責任的基礎邏輯是建構在行政權能的基礎之上,或是為了回應政治需求,并未能實現政治性、營利性、公益性目標的有機協調[11],國有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的循環動力機制并未形成。其次,國有企業踐行社會責任的專門主體欠缺。國有企業缺乏科學合理地踐行社會責任的專門部門或機構。目前,我國企業主要采取“股東會中心主義”的基本立場[12],即股東會仍是企業重大投資決策的權力主體。對國有企業而言,踐行社會責任需要企業投入資源,因此踐行與否的最終決定權仍在股東會,或者說歸屬于國有企業的實質出資主體國資委或國家出資公司(3)2021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草案)》第143條規定,國家出資公司是指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包括國家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這一制度設計進一步加劇了國資委或國家出資公司的角色沖突。一方面就國資委功能定位而言,弱化其對國有企業的行政影響力,推動國資委的職權功能從股權所有者逐漸轉變為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監督者,強化監管職能,符合弱化行政權力干預的總體趨勢(4)例如,有學者提出以減少國資委對企業的行政干預為原則,利用清單監管的方式精簡國資委的監管事項,歸還企業經營自主權。參見楊水利、田野.非國有股東治理與企業資本運營效率——監管方式的調節作用[J].運籌與管理,2022(10):183-190。。若額外增加踐行社會責任的義務,使其再次融入國有企業具體運營之中,這與國資委理性功能預設背道而馳;另一方面就國家出資公司而言,其本身作為企業,資本增值作為其首要義務,強化其承擔踐行社會責任的義務與責任,容易使國家出資公司陷入“囚徒困境”。最后,踐行主體的內生動力不足。國有企業內部利益紛繁復雜,同時在國際國內市場經濟的雙重壓力下,營利目標的地位日益凸顯,國有企業內部各治理主體基于“理性經濟人”的角度[13],很難從短期利益與長期利益相協調的視角作出運營決策,進而無法通過長期踐行社會責任形成良好的社會聲譽機制來推動國有企業和社會的發展。

(二)社會責任的踐行規則不清

明確科學合理的社會責任踐行規則是提升踐行社會責任質效的重要支撐。實務界加大推動國有企業踐行社會責任的深度與廣度。例如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官網專門列出“社會責任”專欄,宣傳國有企業踐行社會責任的情況(5)參見http://www.sasac.gov.cn/n2588030/n2588939/index.html.2023年8月14日訪問。。然而,國有企業踐行社會責任在內部并未有一個獨立高效的決策機制、表決機制以及監督機制,國有企業踐行社會責任的質效無法得到保障。首先,踐行社會責任的決策機制失真?,F行《公司法》第37條、99條規定,股東會有權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審議公司預算決算、董事會的報告等,而《公司法》46條、108條規定,董事會可以制定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可以制定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等??梢姀闹贫葘用?即使遵從“股東會中心主義”的基本邏輯,踐行社會責任的最終決策權雖在股東會,但董事會在決策、執行層面對決策權仍具有較大的影響。踐行社會責任的決策機制呈現多方主體混同參與且存在利益拉扯的現狀,加劇了社會責任決策過程中的矛盾與沖突。換言之,在“利益矛盾就是得失矛盾”[14]353視閾下,基于類型不同、成本各異的社會責任可能會導致決策機制失真、社會責任踐行路徑被異化,從而降低踐行社會責任的決策效率和執行質量。其次,踐行社會責任的表決機制無法契合內部組織成員和外部利益相關者等“多數人的利益”。無論是董事會的“人頭決”還是股東會的“一股一票”,都代表了特定團體的利益。從傳統的代理鏈條來看,要么代表投資人的利益,要么代表董事會成員的利益,極難站在公司利益相關者的視角,顧及更廣泛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在表決程序中真正踐行社會責任;從國有企業利益相關者人數與利益覆蓋面來看,國有企業利益相關者無法充分參與企業內部踐行社會責任的表決過程,利益相關者無法充分參與股東會、董事會關于社會責任議案的決策與執行,無法在表決程序中充分表達其意志,體現其利益,因而也無法確保國有企業踐行社會責任與廣泛利益相關者的真實需求相契合。最后,踐行社會責任的監督機制尚未建立。從現行規定來看,國有企業踐行社會責任更多是屬于倡導性規范(6)例如,《公司法》第5條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但并未制定相應的配套規則。;從“決策-執行”的二維層面來看,國有企業踐行社會責任缺乏適當的獨立監督主體。一方面,企業監督主體單一。國有企業的監督主體主要是監事會,監事會的主要職責是對董事會、經理層的行為進行監督,而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踐行是否屬于監事會的職責范疇尚存疑問,有實證研究指出監事會規模與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呈正相關,但效果并不顯著[15];另一方面,國有企業踐行社會責任的質效欠缺監督評估。事實上,國有企業踐行社會責任的根本目的是將利益相關者等多數人的利益貫徹落實,而踐行社會責任的質效評估機制則是核查企業踐行情況的重要工具。遺憾的是,目前相關質效監督機制欠缺。

(三)社會責任的踐行責任不顯

如上文所述,企業的社會責任是倡導性規范。社會責任雖有“責任”之名,卻沒有“后果”之實,不履行或履行質效不佳并不一定會帶來法律上的否定性評價或受到法律上的負面懲戒。但法律責任規則長期缺位會給國有企業踐行社會責任帶來以下幾方面的負面影響。其一,踐行社會責任之行為無法得到有效的約束。規則主要是通過對相對特定的事實狀態賦予相應的法律后果來實現對行為的指引和規制的一種規范形態[16]。雖然目前國內外出臺了相關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規范,但這些規范都是“軟法”,無法對企業形成“硬約束”。企業對待社會責任的態度可能會出現“各行其是”的狀態,甚至國有企業會受外部營商經濟環境、內部投資管理者等利益團體的影響,有意識地摒棄或規避社會責任之承擔。其二,踐行社會責任之行為頻次無法得到反向激勵。任何行為的法律后果實際都彰顯出法律對行為的價值認同或價值指向。行為的法律責任明確與否,直接關聯該行為的發生頻率。實際上,在國有企業踐行社會責任議案的發出主體、表決主體、表決程序、行為后果未有直接規定的情況下,國有企業作為政治性、營利性、公益性的混合主體,難以堅決作出踐行社會責任之決策。究其根本,踐行社會責任之行為欠缺法治責任規則支撐,社會責任決策行為只能通過法律法規或其他政策性文件具體條文的擴大解釋等方式來明確其效力以及責任后果。踐行社會責任之行為的法律效力以及責任后果極有可能陷入“變動不居”的狀態,大幅度降低該行為的發生頻率。其三,國有企業踐行社會責任之行為無法得到法律強制性的保障。一方面,從國有企業內部來看,當國有企業踐行社會責任出現失當時,沒有完善的救濟主體、救濟程序等法律“底線性”規則的支持,企業踐行社會責任的及時性、完整性、科學性方面呈現一定程度的瑕疵,且企業內部亦無能力高效自行糾正企業錯誤和不合理踐行社會責任的行為;另一方面,從國有企業外部來看,社會責任承擔之失當,造成利益相關主體權利受損,尋求救濟的途徑過于單一,或者救濟面過于狹窄,救濟效果并不明顯。例如,當國有企業造成環境污染之時可以提起公益訴訟,但是社會責任的內涵與外延隨著時代發展而不斷擴容,由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難以滿足新時代社會責任的多元需求。因此,需要尋求更高效的解決糾紛的途徑[17],拓寬國有企業踐行社會責任的多層次法定救濟主體與渠道。

二、國有企業社會責任踐行困境的溯源:利他-利己一致性的分析框架

剖析國有企業社會責任踐行困境背后的深層次原因是解決諸多問題的根本前提。通過利他-利己一致性的分析框架可以對國有企業踐行社會責任問題進行溯源,找到真正的堵點、難點與痛點。

其一,“物質利己”仍是國有企業運行的主要基礎邏輯,利他行為的產生與發展尚未得到企業的足夠重視。利他與利己的相關闡釋歸屬于經濟人假說的系統理論。傳統經濟人假說系統理論實際包含五個層面[18]:經濟人的本質屬性(自利本性)、經濟人的行為目標(經濟效益最大化)、經濟人的行為狀況(理性人)、經濟人的運作條件(完全競爭市場等)和經濟人的行為方式(價格與收入的函數)。這一理論的顯著特點是將經濟人作出的實際決策納入狹義的“物質回報”范疇,認為經濟人的所有經濟行為皆是在物質成本與收益的基礎上作出的理性決策??梢哉f傳統經濟人假說貫穿國有企業發展運營全過程的各個方面。例如,適用于國有企業改革的委托代理理論根本邏輯在于“專業的事由專業的人或組織干”,以此提高國有企業運行效率,達到國有資產、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根本目的;國有企業內部治理體系仍然立足于“股東會中心主義”,投資人或股東物質利益最大化仍是國有企業作出治理決策、投資決策的原點。但該理論存在一個缺陷,即并非經濟人所有行為的本質皆是追求物質上的回報或是在行政權力指揮下追求物質回報,同樣也包含精神上的滿足等追求。經濟人的行為不僅僅是純粹的物質利己行為或行政權力指揮下的物質利己行為,也包含大量利他行為。進一步而言,經濟人的決策皆是基于主觀趨利避害的天性所作出的行為偏好決策,客觀上的物質回報是經濟人在主觀判斷基礎之上抉擇的結果。將經濟人“物質利己”預設為國有企業運行、治理的基礎性邏輯,可能存在本末倒置的問題。尤其是“物質利己”往往直接與企業資產收益的增減變化有關,而未能滿足所有治理主體的利益需求容易造成治理主體權義責劃分不清,引發治理主體之間的矛盾沖突,形成“治理拉扯”,企業事項出現議而不決或決而不執行的問題。此外,單純強調“物質利己”也造成了大量利他行為無法順利落實落地。

其二,國有企業踐行社會責任是利他-利己一致性的本質體現,是政治目標在經濟領域的具體顯現,但目前國有企業社會責任與民營企業社會責任處于混淆狀態。通常情況下,利他與利己并不是一個涇渭分明的概念,利他在一定情況下就是一種利己行為,利他的目的就是為了滿足自身的偏好性需求。這對國有企業而言,可以很好地揭示長期收益與短期收益、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互補轉換的規律。需特別指出的是,利他行為在不同類型企業或組織中產生的根源是不同的,因而對利他行為的強制性、實現形式亦有不同程度的要求,這在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體現得尤為明顯。例如國有企業社會責任來源于政治目標,而民營企業社會責任主要來源于民營投資者的道德水平。國有企業是在全民所有財產的基礎上建構的組織形式,投資收益歸全民所有,“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國有企業發展的合理狀態,而民營企業依靠投資者自有財產設立,在自有財產基礎上衍生的投資收益歸投資人所有,因此民營企業社會責任的實現主要由投資者自行決定。鑒于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財產來源與財產收益分配方式的不同,國有企業踐行社會責任的強制性應當強于民營企業,社會責任踐行主體應當與民營企業有所不同,社會責任踐行范圍理應較民營企業更為廣泛,而實踐中尚未對此進行適當區分設計。例如在《公司法》中,社會責任的規定是放在《公司法》的總論部分,這意味著作為倡導性的社會責任規范統一適用于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踐行社會責任的路徑高度統一,通常由股東會或董事會分享決策權,并由經理層執行。

其三,國有企業踐行社會責任強調的利他-利己一致性,既包括利他利己行為的互補轉換,還包括利他利己行為的動態協同,但國有企業目前無論從內部還是外部難以生成與現階段相適應的利他-利己行為最優組配。國有企業踐行社會責任并非忽視“成本-收益”的比較分析,而是更強調在新時代新發展階段,國有企業根據其發展的實際情況找到利他利己行為的最優組配,兼顧短期收益和長遠發展,從而形成國有企業踐行社會責任利他利己行為新的平衡。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將人的需求分為五個層級,包括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實現需求。根據該理論,人在滿足了較低層次的需求后,會追求更高層次需求的滿足。國有企業作為人集合意志的現實顯化,同樣遵循此種邏輯。一方面隨著市場經濟的繁榮發展,物質回報需求與精神回報需求呈指數級增長;另一方面利己行為為主的階段逐漸發展為利他行為為主的階段。換言之,新時代國有企業逐漸從追求交易數額、資產體量的階段過渡到既注重體量增大,也注重構建精細化分配模式的階段,進而實現量質并進。然而,國有企業目前無論從內部治理視角還是外部規制角度皆無法實現利他-利己行為的最優組配。從內部來看,缺乏形成利他-利己行為最優組配的基本條件。利他-利己行為的最優組配必須有利他-利己行為作出主體、利他-利己行為最優組配衡量主體、利他-利己行為最優組配的評價主體以及利他-利己行為最優組配監督主體等要素。但從國有企業內部治理狀況來看,這些要素直接缺位或現有治理主體并不能承載利他-利己行為最優組配職能,導致國有企業社會責任成為企業內部“鏤空”條款,甚至出現企業內部一般投資運營活動都能作為踐行社會責任的具體內容。例如,國有企業不存在社會責任踐行行為的監督主體,無法監督踐行行為是否符合社會責任的范疇、踐行行為是否科學合理等。從外部來看,現有法律法規、政策文本并沒有直接涉及利他-利己行為最優組配的指引與約束,更多的是對利他行為的明確倡導,這直接導致了國有企業踐行社會責任陷入氛圍不濃、定位不準、效能不彰的尷尬局面。例如,法律法規、政策文本等規范性文件對國有企業踐行社會責任并沒有明確的責任約束。

三、國有企業黨組織踐行社會責任的可能性與可行性:理論與實踐的支撐

國有企業踐行社會責任存在主體不明、規則不清、責任后果不顯等現實問題。僅在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關系中尋求變革與突破,已經面臨瓶頸[19]。通過理論與實踐層面的雙重探索發現,國有企業黨組織踐行社會責任具備理論的可能性與實踐的可行性,是推動國有企業高質量發展新的不竭動力。

(一)黨組織踐行社會責任的理論可能性:共同富裕目標的引入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中國式現代化是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現代化。共同富裕目標的提出對國有企業社會責任之科學踐行具有理論指導功能,能有效應對國有企業踐行社會責任中的各種困難。

1.共同富裕目標與國有企業黨組織是關聯性極強的概念范疇。共同富裕目標背后蘊含“人民性”與國有企業黨組織踐行社會責任天然契合。共同富裕目標的本質是通過利益分配制度的革新,使社會群體貧富差距逐漸縮小,群體之間的偏好實現內在化[20],減少群體之間的成本消耗,將節約出來的成本用于社會各領域的優化,以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與安全感。共同富裕目標從根本上克服了傳統經濟學“物質利己”的本質缺陷,尤其是“先富帶后富,實現共同富?!钡穆窂皆O計更是契合利他-利己一致性的經濟理論,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時代化的成果。與此同時,中國共產黨的初心與使命就是為中國人民謀幸福,為中華民族謀復興。國有企業黨組織作為中國共產黨在經濟領域的“化身”,既天然帶有政黨組織的政治使命,又作為市場經濟主體的重要組成部分兼具經濟組織體的社會職能和保值增值的經濟功能,因而從個人、社會、國家層面,共同富裕理論與國有企業黨組織的性質宗旨同向同行。國有企業黨組織有能力精準理解社會責任的內涵與外延,確保踐行行為不會與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發生偏差。國有企業黨組織有充足的內生動力來踐行社會責任,評價社會責任踐行質效。

2.共同富裕目標在國有企業中的實現主要依靠黨組織。共同富裕目標是黨和國家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作出的前瞻性謀劃,不同領域對實現共同富裕目標有不同的要求和舉措。結合國有企業成立-運行-退出等特質,實現共同富裕目標實質就是企業踐行社會責任的一個過程。在我國,國有企業是黨執政的根基,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現實呈現,國有企業承擔著解決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和保障民生的基本功能。這個功能的客觀實現一方面體現在企業提供的基本產品之上,另一方面也體現在企業將所獲營收用于慈善等第三次分配行為之中。但正如上文所述,傳統企業治理主體存有利他-利己行為失衡的缺陷且無法自我修復與矯正,難以完成國有企業實現共同富裕目標之重任,而國有企業黨組織則是最好的實踐載體。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國有企業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堅持黨的領導是其必須遵循的鐵則,黨組織理應對國有企業運行各領域、各過程實施全面領導。這種全面領導決定了國有企業黨組織不能僅僅局限于政治領導,應充分發揮治理功能,運用治理手段實現“政治領導→資源優化配置”的靈活轉換,從根本上踐行國有企業的社會責任。

3.國有企業黨組織在遵循利他-利己一致性的基礎上有能力實現共同富裕的目標。國有企業踐行社會責任必須具備決策主體、執行主體和監督主體,以往這三大主體及其職能分屬不同的機構,這是無法作出利他-利己一致性決策以及造成利他-利己行為失衡的重要原因。特別是,相較于民營企業,國有企業屬性、目標、治理結構的設置皆有混合型特征,企業內部利益結構異常復雜。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高級管理人員皆代表少數團體利益,難以站在中立維度協調各方利益,而國有企業黨組織作為運營全局掌舵者、利益協調者、高效監督者,黨組織能夠積極構建堅持自我革命的常態化格局,不斷提升組織的創造力、凝聚力和戰斗力[21],能有效推動企業政治性目標、營利性目標、公益性目標相融共生,形成企業內部外部生產要素資源雙循環,為實現共同富裕目標搭建成熟的實踐管道。

(二)黨組織踐行社會責任的現實可行性:歷史嬗變與經驗總結

任何實踐的成功都離不開對事物發展歷史的梳理與經驗的總結?;诖?可以從歷史視角來審視各階段國有企業社會責任踐行主體和踐行內容,為黨組織踐行國有企業社會責任提供充足的實踐智慧。

第一個階段是新中國成立之初,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真正踐行主體是黨和政府。國有企業展現出的社會責任更多是依據國家的具體指標進行生產發展,國有企業圍繞職工的利益與需求建立醫院、學校等社會公共基礎設施,確保人民群眾生活品質能夠實現均等化。此時國有企業缺乏生機與活力,國有企業只是國家分散在全國各地的生產車間[22],國有企業社會責任從本質上說是行政職能的直接簡單延伸。

第二個階段是改革開放之后,開始遵循給予生產者與銷售者完全自由之原理[23],行政權力從國有企業逐漸退出,逐漸積極運用法人的治理結構構筑國有企業的基本運行邏輯。國有企業的營利屬性得到前所未有的彰顯,市場經濟的效益價值被充分發揮出來。但大力發展市場經濟仍是當時的主要任務,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要地位并未凸顯。制度規則對國有企業社會責任也采取宏觀性、倡導性的指引,此時國有企業多是將踐行社會責任作為一項應然而非實然的工作進行推進。這造成部分地區國有企業過度追求經濟效益,導致環境嚴重污染,以及國有企業內外以及內部之間利益分配失衡等現象。

第三階段是新時代階段,基于對市場經濟發展體制的深刻反思,國有企業作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石的認識不斷得到深化。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要完善分配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堅持多勞多得,鼓勵勤勞致富,促進機會公平,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擴大中等收入群體,規范收入分配秩序,規范財富積累機制。共同富裕目標成為我國市場經濟改革的時代先聲。在此目標的指引下,國有企業踐行社會責任不再僅僅著眼于環境保護、職工利益保護、消費者保護、推動所在地區發展等具體事項,而是將踐行社會責任的關鍵著眼點放在分配機制的改革上,以分配公平統領原有社會責任各個要素,即通過國有企業實現共同富裕,推進傳統社會責任各要素落實和落地。在這個基本的發展邏輯框架下,國有企業踐行社會責任會更加著重物質與精神雙富裕[24],確保分配公平充分融入國有企業運營工作各方面,融入維護利益相關者工作的全過程。

據此可見,國有企業黨組織踐行社會責任已經積累了以下三個方面的操作經驗和制度依據。

第一,黨組織在國有企業中已然成為重要的治理機構。雖然目前立法層面并未直接明確黨組織法定的治理地位,但是國有企業黨組織已然實際參與企業的運作與治理,這為黨組織踐行企業社會責任奠定實踐基礎。例如國有企業針對“三重一大”事項,必須先通過國有企業黨委會(黨組織)進行討論表決,表決通過則進入董事會決策環節,表決不通過則該方案就無法被董事會決策。有學者認為這并不意味著黨組織在具體參與、執行管理事務,黨組織也不擁有作出最終可執行決策的權力[25],但本文認為黨組織雖然不能對國有企業具體經營決策作出決定,但是其行使的否決權以及建議權從本質上已經可以視為融入企業治理的過程。國有企業因為其政治屬性、財產的公有屬性以及出資主體的特殊性,國有企業通常屬于中大型企業,掌握豐富的各類資源,行為影響的群體組織較多,因而社會責任的投入成本(數額)通常較大,將資源投入的決定、資源投入運行、資源投入實效的評估等納入黨組織的工作體系之中與現實運作機制并不沖突,符合立法與政策制定的意圖。

第二,黨組織有效回應了國有企業踐行社會責任的實踐需求。事實上,作為出資人的國資委、監事會是國有企業兩類重要參與治理的主體。監事會的重要職能是監督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忠實勤勉地履行義務,有無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等;而作為出資人的國資委在功能分化之前通過股東會享受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但是為了防止行政權對國有企業的過度干預,實踐中和《公司法》修訂草案中出現了國家出資公司,可見未來國資委的實質功能可能將逐步回歸為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的監督者身份。至此,國有企業社會責任落實主體缺位,黨組織肩負起社會責任正當其時。一方面,社會責任具體內容與企業投資運營決策內容的正向關聯不大,將踐行社會責任放在黨組織的職責內容之中,有助于利他-利己一致性保持基本穩定,進一步提升國有企業運轉效能;另一方面,國有企業公益性本質是政治性在市場經濟領域、企業之中的投射與分化,讓黨組織肩負社會責任,從源頭上能實現政治性與公益性的兼容,并不會互相排斥。

第三,國有企業黨組織并非孤立的組織個體,而是“橫縱相間”的體系,符合社會責任多元化的基本性征。國有企業踐行社會責任的傳統路徑是以企業本體為出發點,社會責任之踐行行為因為可投入資源總量與資源類型有限、企業內部決策與運作具有封閉性等緣由,踐行社會責任往往不完整且不徹底。例如,各類國有企業踐行社會責任并不成體系,部分社會責任、部分利益獲得有力踐行與保障,但仍有部分社會責任之踐行屬于空白地帶。國有企業黨組織天然的“橫縱相間”體系則能很好地解決此類癥結。各級各類黨組織已然深度嵌入社會,完成了組織的“結構性嵌入”[26]110,國有企業黨組織作為該組織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能夠有力提煉歸納國有企業的各類社會責任需求,并將社會責任需求納入各級各類黨組織體系予以匹配并得到有效實施與實現。

四、新時代國有企業黨組織踐行社會責任的路徑建構

改革推進到現在,必須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頂層設計和總體規劃,提出改革的戰略目標、戰略重點、優先順序、主攻方向、工作機制、推進方式,提出改革總體方案、路線圖、時間表[27]32。為了最大程度地發揮黨組織踐行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的質效,需要在利他-利己一致性框架下,以共同富裕目標為導向,對現有制度規則障礙進行紓解,形成制度合力,構筑起良好的踐行社會責任的制度環境、營商環境。

(一)確立“主輔相成”的社會責任踐行主體

黨組織作為國有企業的治理主體之一,也是國有企業踐行社會責任最優質的載體。但并非說國有企業黨組織是唯一踐行社會責任的主體,應當構造“主輔相成”的社會責任踐行主體體系。

其一,要通過立法明確黨組織踐行社會責任的法定治理地位,突出主體法定。根據《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第13條以及《國有企業公司章程制定管理辦法》第9條之規定(7)《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第13條規定,國有企業應當將黨建工作要求寫入公司章程,寫明黨組織的職責權限、機構設置、運行機制、基礎保障等重要事項,明確黨組織研究討論是董事會、經理層決策重大問題的前置程序,落實黨組織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秶衅髽I公司章程制定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公司黨組織條款應當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等有關規定,寫明黨委(黨組)或黨支部(黨總支)的職責權限、機構設置、運行機制等重要事項。明確黨組織研究討論是董事會、經理層決策重大問題的前置程序。,目前黨組織主要是通過企業章程明確其主體地位、行為程序以及責任承擔。企業章程對企業的作用猶如《憲法》對國家的作用[28]114,但企業章程具有高度自治性,國有企業可以據此擴張自身權限,使各個國有企業賦予黨組織的權能不一,從制度設計上弱化了黨組織的治理功能。因此,黨組織踐行社會責任的法定地位應當由法律予以直接規定,可以在《公司法》中的國有企業章節予以體現。例如,通過立法條文直接明確黨組織是踐行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定主體,為黨組織踐行社會責任的具體權義責設計奠定基本前提。

其二,黨組織踐行社會責任需要同企業各治理主體實現高效協同。國有企業黨組織踐行社會責任強調,黨組織與其他輔助踐行主體之踐行策略需要形成納什均衡(8)納什均衡是經濟學術語,指每個參與者各自選擇策略,一旦實現納什均衡,任何參與者都不再企圖改變策略。參見戴維·M·克雷普思.博弈論與經濟模型[M].鄧方,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8:22.,以此推進黨組織在引領各主體踐行社會責任過程中實現最大效能。這就需要對各主體權能進行劃分。在橫向上,國有企業黨組織應當承擔起踐行社會責任之主責,統攬企業社會責任的決定、具體實施行為、效果評估等職責。同時,企業內設其他機構,按照原本法定職能定位予以配合;在縱向上,重視國有企業出資人黨委(黨組)的意見。國有企業出資人通常為國資委或國家出資公司,出資人黨委(黨組)也多是國有企業黨組織的上級組織。因此,在國有企業黨組織作出相應決策時,應傳達出資人(即上級黨組織)的意見,這樣做可以為踐行社會責任在資源適配等方面提供堅強保障。

(二)明確“條理清晰”的踐行行為

明確黨組織作為踐行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定主體后,其踐行行為需要一套明晰的踐行機制。根據國有企業踐行社會責任的實踐需求,本文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設計。

首先,建構高效的決策機制。公司治理的問題主要圍繞決策者及其行為展開,焦點在于如何優化決策框架[29]。優化傳統社會責任的踐行機制,應將社會責任的決策權置于國有企業黨組織之中。具體而言,可以進一步優化目前“三重一大”的討論前置機制,明確黨組織對社會責任事項具備完整的決策權,包括社會責任踐行總體方案的擬定、經費的投入、具體實施框架的設計等。同時,對黨組織社會責任的決策權進行類型化設計,即涉及社會責任的大額投資,除去按照討論前置的程序進行決策之外,還應當通過股東會的決策。但股東會的決策并非是對是否踐行社會責任進行決策,而是對踐行社會責任所投資源的額度進行決策。非大額投資的社會責任則不需要企業其他治理機構進行決策。

其次,打造順暢的溝通協調實施機制。與推進產業鏈形成集群化格局[30]306相似,黨組織與企業其他治理主體同樣需要形成溝通協調實施機制的集群化。黨組織在對社會責任進行決策后,股東會應當根據社會責任所需投資額多寡進行決策或審議,在股東會開始之前,應當充分傳達黨組織的意見;之后,該決議由董事會進行細化,并由董事會對決議細化為具體方案的合理性與可行性進行“人頭決”;董事會將已經通過的社會責任實踐方案交付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具體落實。由此,踐行社會責任就形成了一個完整的實施閉環,即“黨組織決策—股東會強化決策或審議—董事會具體論證決策—高級管理人員落實決策”。這一閉環的建立有助于全方位推動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的貫徹落實。

最后,形成簡明的督促機制。黨組織天然帶有監督的因子,例如有學者指出,通過“黨建入章”的方式,能夠抑制財務舞弊行為[31]。國有企業黨組織及黨組織成員能夠清晰地接收社會責任需求方的客觀需求,因而在踐行社會責任的整個過程中,黨組織以及黨組織成員可采用“組織嵌入+成員嵌入”的方式,從“決策→落實”進行立體化深度參與,對社會責任踐行主體進行全面督促。此外,監事會加強對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具體執行行為的監督。由此,監督機制形成了“全面督促與局部監督”的新樣態。

(三)制定“科學合理”的踐行責任

享有權力就應當配套相應的責任,使得權責相統一。此種理論既強調權力主體不恰當行使權力造成他人、集體、國家損失應當承擔責任,接受懲罰;還強調權力主體在行使權力的過程中,相對方若不遵從權力主體的意愿、意志,也應當承受相應的處罰[32]。事實上,賦予黨組織踐行社會責任的決策權、督促權等權能的同時,理應為其設計科學合理的責任體系,這是提高國有企業黨組織踐行社會責任的效率、規范黨組織踐行行為的有力舉措??偟膩碚f,國有企業黨組織的責任體系設計應當符合黨組織基本運行邏輯,即雖然黨組織的決策遵循“國有企業民主管理”“經濟民主”的基本邏輯[33],黨組織的決策主要是以黨委(黨組)名義簽發,但任何集體決策皆是個人決策之集合。因此,國有企業黨組織在踐行社會責任時,應將責任限制在黨組織成員個人責任的范圍內。國有企業黨組織成員的責任類型可以劃分為政治責任、法定責任以及意定責任。如果國有企業的黨組織未能認真履職,無法有效踐行社會責任決策,或以踐行社會責任的名義干涉國有企業的實質經營,或黨組織在踐行社會責任過程中的行為不當導致國有企業遭受重大損失,或黨組織在督促踐行社會責任方面表現不佳,相應的黨組織成員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和后果。需要特別提及的是,通常情況下,三類責任懲處方式各有側重且黨組織成員的過錯程度和造成的損失數額亦有差異,因而黨組織成員的失范行為并非皆是三類責任同時承擔。三類責任應當按照各自規制對象的具體行為以及造成的后果,以列舉的形式予以呈現。例如,國有企業黨組織踐行社會責任行為不當,在黨的章程中以“行為方式+責任后果”予以明確規定,只有當黨組織成員行為符合各責任具體承擔條件時,才承擔相應的責任和后果。此外,還要為國有企業黨組織成員設計“避風港”規則。國有企業黨組織踐行社會責任本質上是資源的再分配,行為發生頻率與損失風險發生概率呈正相關。若未設計“避風港”規則,國有企業黨組織成員難免陷入糾紛的泥淖。因此,可以參照《公司法》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忠實勤勉義務的相關規定,將忠實勤勉義務作為其承擔責任與否的判斷標準,從而構建寬嚴相濟的責任體系。

猜你喜歡
利己決策黨組織
“利己”二面
利他,是最高形式的利己
利他,是最高形式的利己
“利己”二面
為可持續決策提供依據
清華黨組織公開
決策為什么失誤了
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的思考和實踐
對癥下藥 強健基層黨組織
建好“三型”黨組織 實現醫院新跨越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