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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確選擇信托公司作為中國家族信托受托人?

2024-04-10 13:37汪巖焯
經理人·中國保險家 2024年1期
關鍵詞:信托法受托人信托公司

汪巖焯

境內家族信托受托人的成長非???,競爭也日益激烈,如何選擇受托人是一個繞不開的話題。

近期某信托公司破產受到熱議,這是從2001年中國《信托法》頒布以來的首次其影響在管理資產規模20多萬億的信托行業極為重大。對于追求信托財產獨立的家族信托業務尤其如此。由此產生一個應該如何選擇家族信托受托人的問題。本文的分析著重于中國境內信托公司的選擇。

到底什么是“實力強”?

受托人破產畢竟帶來信托的不穩定,因此在能力范圍之內尋找一家實力強的公司,確實是非常重要的。

按照慣性思維,實力強的標志可能是股東背景強、管理資產規模大,這樣的信托公司確實可能會穩定一些。但是,如果過于強調這個因素,甚至僅僅看這些因素,顯然是片面的。比如,股東背景強的潛臺詞之一是兜底能力強,管理資產規模大的潛臺詞是“輾轉騰挪”的空間大等等??傊?,這些都是資產管理思維下、剛性兌付思維下選擇信托公司的標準。但現實是,在資管新規頒布、剛性兌付正在逐漸打破的情況下,管理資產規模大意味著更大概率踩雷。踩雷到一定程度所謂的股東背景強,或者說注冊資金量大,也不足以兜底。惡性循環到極致,就是某信托公司破產的例子??傊?,實力強是好事,但也伴隨著力有不逮的可能性。

為什么實力強不是標準?

選擇家族信托受托人,應從家族信托的本質以及受托人能在多大程度配合客戶需求的實現出發來確立選擇標準,而不是上段所述實力強的邏輯。

家族信托不同于其他信托業務之處在于其使用信托財產獨立性,實現客戶家族財富的傳承和相關風險的隔離。因此家族信托本身是充分利用信托法本身的邏輯,不是將家族信托看作一個投資產品。

這是家族信托基礎邏輯之一,受托人即便破產,信托財產也不會用于償還受托人固有財產本身的負債,從而在最基礎的邏輯層面,確保了信托的安全。其次,很多的監管法規也會強化這一條的執行落地。受托人實力強弱與否,都會無差別使用到《信托法》16條的功能。因此,受托人強弱與否,不是選擇受托人的最重要的標準,甚至根本就不必是標準之一。我們還需要定睛在其他更優先的標準上。

16條是信托財產獨立性的重要內容之,但不是唯一的內容?!缎磐蟹ā窂念^到尾每一條都從不同側面指向信托財產獨立性??傊?,在專業人士精心設計的前提下,可以做到信托財產不屬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個人財產。如此,信托最重要的是什么?是信托法所賦予的機制,是客戶所追求的信托目的的塑造,是專業人士的精心設計。受托人必不可少,極為重要,但絕不會是第一順位重要的因素。即便是一個普普通通的信托公司,客戶使用的可能僅僅是信托牌照,僅此而已,因此不必追求必須是一個實力強的公司。

遺選受托人首要的6層標準

既然如此,應該優選什么樣的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呢?

1.需要穩健合規經營,多數公司是能夠達到這個標準的。

2.追求受托人對于家族信托業務的深刻理解,是否可以最大程度在合法合規合理前提下創造靈活性以滿足客戶的需求。靈活性包括了KYC認定標準,KYC證明文件及證明方式的靈活性,交易結構的靈活性,受益人范圍、信托利益分配方式的靈活性,受托支付范圍的靈活性等。受托人對家族信托業務本質的理解度、執行度,決定了其在多大程度配合實現客戶的需求。坦率講,當前發展階段的中國信托行業,還處在學習過程中,也處在各家信托公司尋找自己定位、走差異化發展道路的選擇過程中。因此選擇信托公司很重要。

3.對于底層資產投資,不應該要求必須投資于本公司“生產”或代銷的金融產品。這一點尤其重要,這是當前中國境內家族信托一個重要的發展障礙。由于脫胎于20多萬億的資產管理信托的基礎,今天中國信托公司對于家族信托的考核,仍然可能落在自家產品的銷售上。實力強的信托公司,在其政策和實操上,是要求客戶在本公司設立的家族信托必須認購本公司或合作的私人銀行推薦的金融產品。對于其他公司的金融產品頭上會同意認購,當然也設置一定的準入門檻,為的是將客戶吸引過來,先設定信托!形成既成事實。即便是客戶決策投資的機制中,受托人也會在實操中進行一些審查。這種操作未必是完全不對,比如,受托人對合規性審查是必要的。但問題是,客戶仍然會感受到不確定性。此外客戶與受托人對底層資產實質風險的認知不同,會導致受托人實質上不予投資、怠于投資、錯失投資機會等。更不用說,有些從業者內心的真實意思,可能是先承諾下來 (“鎖定資金”) ,先落單,然后慢慢影響客戶來購買自家的產品。初心不同,行為模式很可能慢慢變形。相反,有些實力不那么強的中小信托公司,可能這方面會率先放寬標準,弱化受托人在信托資金投資方面的限制,從而更接近于家族信托的業務本質。

4.團隊的穩定性。信托公司本身大概率是穩定的,這是我們對現階段中國信托公司整體性的判斷,不會因為某信托公司的破產而改變這一判斷。但信托公司內部家族信托實操人員,尤其是核心從業人員是否穩定是不確定的。信托動輒幾十年,客戶雖然可以更多信任信托法、信托機制,但是實操中也往往會信任信托公司的某個對接人員,尤其是核心人員。然而,沒有核心人員能夠承諾自己的長期穩定性。信托公司內部家族信托從業人員這幾年也是剛剛形成,很多人還處在利用這一業務前景謀取職業轉型升級的階段,穩定性較弱。但與此同時,客戶在追求團隊穩定性方面的覺醒卻非???。其實不需要多么高深的道理,客戶信任是從心出發的,客戶逐漸會把真正專業性強、立志長期以家族信托為主業的個人或機構,視作其長期可信賴的“管家”。這位管家可以是、但不用必須是信托公司。

5.處理跨境財富保護傳承的能力或配合度。高凈值人士財富、家庭成員的全球化的趨勢導致其迫切需要從全球視角處理財富傳承。他們已經逐漸理解到境內信托公司于合規、監管、能力等使其著重處理境內財富。但是越來越多的高凈值客戶希望境內信托公司能夠配合由于客戶家庭成員境外身份 (國籍、稅籍、永久居留權等因素) 所引發的特別架構設計、架構調整、報稅、信托財產披露。但很遺憾這方面,國內信托公司的配合較少。

6.受托人行為接受必要的監督,信托設計需要有更換受托人的機制。這在境內實操中目前是信托公司比較避諱的話題,也就是信托公司的思路是借助家族信托鎖定資金以便更方面投資本公司“生產”或代銷的金融產品,從而在底層資產層面獲得盈利。因此信托公司不愿意自己被替換。但實質上,在一批相對先知先覺的客戶群體中,卻是屢屢談及能否及如何替換受托人話題。受托人如果理念和實操上愿意打破自己是不可替代的核心,認可自己可以被替換,就反襯出客戶為核心的理念,反而更愿意選擇這種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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