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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地區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標準
——以危害性特征的判斷為主

2024-04-13 22:10鄭伊可李昊天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學院學報 2024年1期
關鍵詞:黑社會危害性秩序

鄭伊可 李昊天

(北京師范大學 法學院,北京 100875)

我國《刑法》第294條采用特征列明的方式對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界定,根據該條的內容,成立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具備四方面的特征:一是組織特征,“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二是經濟特征,“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三是行為特征,“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四是危害性特征,“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前三個特征是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本身的描述,稱為組織體特征,第四個特征是對黑社會性質組織內核特點的描述,稱為本質特征。只有同時滿足上述四個特征,才能夠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

與黑社會性質組織關系極為密切的另一概念為惡勢力組織。根據2021年1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第2條的規定,惡勢力組織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領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擾亂社會秩序、經濟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組織。在過去的研究中,對農村地區的黑惡勢力犯罪缺乏關注。隨著國家掃黑除惡工作的不斷深入,農村地區逐漸被發現已經成為黑惡勢力盤踞的重災區。依照我國《憲法》的相關規定,村兩委屬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干部一般由村民通過民主選舉產生。而實踐中村民“自決”產生的村干部可能并不是群眾意志的真實反映,加之村干部在村務管理上的“一言堂”和村干部可“連選連任”的選舉制度,致使村兩委存在極大的權力尋租空間,農村地區的經濟資源更成為犯罪分子趨之若鶩的對象。農村基層政權是黨和國家政權的神經末梢,也是農村各種組織和各項工作的領導核心[1]。農村地區的黑惡勢力組織侵蝕黨的執政根基,欺壓殘害農村居民,嚴重阻礙了國家建設平安中國、法治中國的目標。

一、農村地區黑惡勢力犯罪的特點

黨的十九大作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的科學論斷,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大任務。在國家政策的大力扶持下,農村地區的經濟、文化等各方面得到了快速的發展。在獲得更多關注度的情況下,曾經潛藏在農村的黑惡勢力也逐漸浮出水面,這些黑惡勢力的存在嚴重侵蝕了國家對基層農村政權的領導基礎,妨害了國家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筆者在對部分農村地區涉黑案件判決書的整理過程中發現,農村地區黑惡勢力犯罪存在以下幾方面的特點:

(一)多以基層權力為依托

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作為檢索詞條,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中選取的最近10個活動在農村地區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例中,有8個案例的組織成員中包含村干部。以“農村惡勢力”檢索的18個被認定為惡勢力組織(團伙)的案例中,有9個案例的組織成員中包含村干部。而且村干部在這些黑惡勢力組織中往往擔任著組織者或者領導者等重要角色。由此不難看出,農村地區黑惡勢力組織對基層權力的青睞程度。涉黑的村干部中,有一部分是“黑兼紅”,即村干部是由黑惡勢力組織的頭目包裝而成,但更大一部分是由“紅轉黑”,即村干部在上任之后,為了控制農村地區搖身一變成了黑惡勢力組織的頭目。

連選連任的村干部選拔制度,成為黑惡勢力對村干部職位趨之若鶩的重要原因。黑惡勢力組織通過不法手段較容易控制選舉結果,進而具備組織成員長期霸占村干部職務的可能。一方面,農村地區屬于典型的“熟人社會”,尤其是在自然村落中,村民之間多存在著血緣關系和親屬關系,不同“派別”內部的成員具有利益共同體的意識,容易形成定向選舉某人的合力。黑惡勢力組織成員較多,自身的利益關系網比較龐大,尤其是由“大姓”宗族勢力形成的黑惡勢力組織,更容易獲得較多的選票。另一方面,黑惡勢力組織更容易干預村民選舉權的正常行使。在不存在緊急利益糾紛的情況下,多數村民因害怕遭受報復,而不愿招惹“村霸”等黑惡勢力,黑惡勢力組織更容易通過賄選、霸選等不法手段實現對基層權力的把控。在權力的加持下,黑惡勢力組織的規模和經濟實力等得到進一步的壯大,而在黑惡勢力的幫助下,首要成員對基層權力的把控更為嚴格,組織勢力和權力控制之間形成互相促進的閉環。長此以往,不僅可以實現對基層權力的長期把控,甚至可以將農村基層政權的“公權力”變為“家權力”代代相傳。例如,在崔永軍、崔永占、崔永啟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中,自1995 年至2018 年,崔氏家族成員崔永軍、崔某1、崔永良先后擔任蠡縣某村委會主任、黨支部書記,長期把持基層政權①。

(二)以宗族或血緣關系為依托

多數農村地區黑惡勢力組織的形成存在著明顯的親緣屬性,組織成員之間具有血親、姻親或者地緣關系。在農村地區,“大姓”宗族本身在村民的日常交往中就占據著有利的地位,村民間常有“誰家人多,誰家男丁旺,誰家就更有話語權”的思想,宗族勢力很容易演變成為以多欺少的黑惡勢力組織。例如,苑道功依仗其兄弟多,宗族勢力大,以賄選霸選、威逼利誘等手段當選孫莊村的支部書記,以其同胞兄弟五人、子侄輩十多人等家族成員為主,形成黑惡勢力非法控制村民建房、殯葬、低保等手續的辦理[2]。在農村地區黑惡勢力組織之中,成員之間多存在血緣關系或親屬關系,尤其在組織主要成員之間。宗族內部的親屬結構為黑惡勢力組織提供了天然的組織結構,較年長者自然而然地成為組織的領導者和組織者。血緣關系為黑惡勢力組織提供了天然的凝聚力,這種內化于血液之中的親屬關系成為組織穩定性的保障,不易出現背叛組織或者退出組織的現象,更有利于組織的自我保護。

(三)組織體特征不顯著

由于農村地區的黑惡勢力犯罪受制于農村地區獨有的規模小、親緣關系復雜等特點,加之多數黑惡勢力組織以基層權力為依托,更加強化組織對所轄公民的控制能力,因此,農村地區的黑惡勢力組織不需要龐大且典型的組織規模就能夠實現對公民的非法控制。以行為特征為例,一方面,農村地區黑惡勢力組織樂于采取暴力或威脅手段壓制村民的意志。例如,在武宏瑜、智瑞軍、智布剛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中,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最初建立者張某3在通過賄選手段當選村委會主任后,組建了為村兩委充當打手的“青年先鋒隊”和“保安隊”,多次實施暴力拆遷、欺壓群眾、打擊異己的不法行為②。再如,在高曉東、高志鋒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中,高曉東等人為樹立非法權威,長期橫行鄉里,欺壓殘害百姓,多次毆打村民,對該村村民形成心理強制和威懾③。另一方面,農村地區黑惡勢力組織較少采取嚴重暴力手段。農村地區黑惡勢力組織多涉及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和強迫交易等暴力程度較輕的犯罪行為,而較少涉及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等暴力程度較重的犯罪行為。這主要是因為村民的反抗意識和程度較弱,采取較輕的暴力行為就足以實現對村民意志的壓迫。而且農村地區很少同時存在多個黑惡勢力組織,黑惡勢力組織的存續不需要與其他組織角力,因而較少出現因組織間火拼而導致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結果。

二、明確危害性特征是區分黑社會性質組織和惡勢力組織的主要標準

應當說,惡勢力組織和黑社會性質組織同屬于犯罪集團,而犯罪集團是共同犯罪的一種特殊形態。我國《刑法》第26條第2款規定:“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币虼?,構成犯罪集團需滿足如下條件:第一,組成人員數量上要達到3人以上;第二,成立組織的目的是為了共同實施犯罪活動;第三,組織結構方面具有固定性或穩定性。概言之,犯罪集團就是一種組成人數達3人以上、相對固定且準備長期存在的犯罪組織。惡勢力組織與黑社會性質組織均為犯罪集團的范疇,只是因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具有更強的社會危害性,而且更難被分化治理,因而《刑法》才將其單列一罪。但是在犯罪類型上,二者同屬于犯罪集團,只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屬于一種高級形態的犯罪集團,而惡勢力組織屬于一種初級或者中級形態的犯罪集團,二者在行為方式、組織形態、目標追求方面較為相似[3]。因此,從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上很難為二者的區分劃出明確的標準。

危害性特征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本質特征[4],我國《刑法》第294條第5款采用特征列明的方式對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規定,每個特征僅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一個方面,在司法認定的過程中,要強調四特征之間的邏輯聯系。但從四特征之間的邏輯關系來看,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當屬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基礎特征,其分別描述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形態、經濟形態和行為形態,此三者之間聯系較弱,各自可進行單獨認定互不影響。而危害性特征是三者結合的共同產物,揭示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爭奪公民管理權、侵害合法秩序的本質。有學者主張,危害性特征的判斷并不重要,在司法實踐中,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完全可以作為論證“非法控制”成立與否的具體標準[5]。但筆者認為這樣的觀點并不合理,危害性特征中存在著對黑社會性質組織危害結果的描述,本身具有限制犯罪成立的作用,將危害性特征虛置會造成降低入罪門檻的不利結果。危害性特征強調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存在對公民生產、生活秩序的沖擊,同時也強調了黑社會性質組織對勢力范圍內公民的非法控制,與國家爭奪公民管理權的本質特點。缺乏了危害性特征提供的實質標準,要么會造成前三個特征標準過于模糊,較難進行司法認定,要么會造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無法與一般的暴力性犯罪集團進行區分的結果。

危害性特征中規定的“非法控制”和對“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破壞”揭示了黑社會性質組織具有的反社會性的特點,同時反映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外部關系,說明了該組織所具有的嚴重的社會對抗性[6]。危害性特征是區分黑社會性質組織與其他犯罪集團的重點。惡勢力在組織特征、行為特征、經濟特征三方面與黑社會性質組織大致相同,因而很難從這三方面對二者進行區分。惡勢力組織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界分的主要標準在于危害性特征的差別,前者要求“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而后者則要求“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黑社會作為與“白”社會相對抗的存在,其突出表現為與國家爭奪公民的管理權,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輸出自身規則,建立新秩序,進而達到攫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危害性具體表現為對一定區域或行業的非法控制和對已有秩序的嚴重破壞,而惡勢力組織卻不具備這樣嚴重的危害程度。因而,危害性特征才是區分惡勢力組織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主要標準。

三、對危害性特征中“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要素應堅持具體判斷

“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是描述危害性特征中的結果,是判斷是否符合危害性特征要求的重點?!敖洕刃?、社會生活秩序”是指合法建立的、確定的、連續的經濟活動常態和社會生活常態。常態不僅要求合法性,更要求確定性和連續性,無序善變的情形無法形成秩序。對經濟活動常態的判斷可以參考民法中的基本原則,民法即是對公民民事活動的指導和概括。因此,民法中的基本原則構成了正常民事經濟活動的基礎秩序規則,基本原則包括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在幾大基本原則的要求下,為公民經濟活動提供了公平的競爭平臺,明確公民經濟活動的最下限。公民進行合法的民事經濟活動應嚴格遵守民法基本原則的要求,違背基本原則的民事行為不受國家保護。黑社會性質組織正是利用自身具備的非法勢力和優勢控制地位,在經濟活動中無視上述原則的基本要求,達到快速獲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例如,黑社會性質組織利用自身勢力,以恐嚇、威脅的方式排除同行競爭,違背了平等原則和公平原則。黑社會性質組織強迫交易的行為違背了自愿原則等。社會生活秩序所包含的范圍十分寬泛,社會生活一詞包含了人類社會所有的活動,包含所有人類社會中物質和精神的活動。因此,廣義上的社會生活秩序包含人類社會中所有的秩序,既包含上述的經濟秩序,又包含政治秩序和社會日常生活秩序。社會生活秩序是指人類社會中所有合法建立的、確定的、連續的行為常態。

“嚴重破壞”以其字面含義而言是對危害結果的程度描述,黑社會性質組織作為一種較為復雜的犯罪組織形態,以單一因素為標準判斷其危害結果的嚴厲程度是不現實的,應當綜合多種因素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危害結果進行評估。從黑社會性質組織外部而言,勢力范圍、控制程度、影響公民人數、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次數及嚴厲程度都應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危害結果的判斷依據。黑社會性質組織需要通過公開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形成非法勢力,對外展示自身勢力,在受害者內心形成可怖形象,以強化對受害者的心理強制力。

2015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全國部分法院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2015年《紀要》”)對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的《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2009年《紀要》”)中列舉的可認定具有危害性特征的八種情形進行了進一步的解釋,其主要從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外部活動給出了可參考的“嚴重破壞”的程度標準④。2015年《紀要》的相關內容雖對2009年《紀要》的相關內容進行了更為精細的規定,設置了更清晰的判斷標準,這樣一來雖然可以給司法活動提供更多的指導和依據,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司法機關的困惑,但2015年《紀要》的規定不僅不能窮盡危害性特征表現的全部情形,甚至無法準確表達該特征的核心,以具體金額作為標準,只能從一方面反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危害性,并不能全面反映出組織行為的危害性。因此,這種采用具體數字作為衡量黑社會性質組織危害性特征標準的方式并不可取。

“秩序”一詞為抽象詞語,實踐中無法具體對秩序進行準確的描述。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經濟、政治情況并不相同,數字標準無法精確描述黑社會性質組織對該地區或行業的影響,因此不能用量化的標準來判斷危害性特征。筆者認為,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具備的危害結果,對“嚴重破壞”的判斷應綜合評判各類可能的影響因素,從整體進行判斷。黑社會性質犯罪作為侵害正常秩序的犯罪,“嚴重破壞”應體現在組織對活躍地區或行業內合法秩序的侵害程度上。因此,在具體案件中,根據黑社會性質組織所造成影響的結果進行判斷,對危害性特征的判斷需要根據該組織活躍地區或行業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例如,對秩序的破壞和侵害程度、非法控制或影響的時間、受控制的人口數量、經濟損失等[7]。

四、農村地區黑社會性質組織危害性特征的具體判斷

有學者認為,在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方面,我國刑事犯罪的入罪門檻過高,對農村地區涉黑勢力的處罰較輕,大部分“村霸”只能被認定為一般的惡勢力組織(團伙),而無法被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8]。我國大多數農村地區較之于城市,具有社會控制力相對薄弱、經濟相對落后,生產、生活關系相對簡單等特點,而黑社會性質組織是對合法經濟秩序的破壞和對社會成員的非法控制。農村與城市的“犯罪土壤”并不相同,所以在農村地區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上,不能采用與城市地區黑社會性質組織完全統一的形式標準,而應當根據各地區不同情況,對危害性特征進行具體判斷。

一方面,大多數農村地區不具備產生典型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基礎,農村地區的人口較少,經濟發展水平較低,人數少意味著黑社會性質組織攫取利益的對象較少,經濟發展水平較低意味著黑社會性質組織可獲利總量較少,經濟利益總量制約著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規模。而且如前所述,農村地區的黑惡勢力多是以農村基層政權或者宗族、血緣關系為基礎形成,在農村的社會生活和利益糾葛中逐步形成一派人壓迫另一派人的局面。另一方面,有組織犯罪的目的就在于增強犯罪能量,從而實施單獨自然個體無法負擔的犯罪行為。因農村地區的特點,黑社會性質組織無需較大的組織勢力和犯罪能量即可實現其犯罪目的。首先,黑社會性質組織對社會的非法控制和政府的合法控制不能兼容,二者只能體現為此消彼長的勢態。因此,黑社會性質組織為達侵犯合法秩序之目的,需通過非法控制對抗合法控制,削弱合法控制,與合法控制形成競爭的局勢,這樣的對抗和競爭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反社會性與反政府性的集中體現。農村地區處于我國行政結構的尾端,而公權力存在著社會結構尾端自然弱化的現象,公權力的弱化意味著在農村地區公權力的社會管控力度較低,維護合法秩序的力量較弱。因此,外部力量更容易對保護力度小的合法秩序產生沖擊和破壞,從而實現對既有秩序的顛覆,輸出自身的非法秩序,取代公權力的社會管控地位,形成對勢力所轄范圍內公民的管控,進而實現對公民利益的攫取和盤剝。尤其是黑社會性質組織中存在村干部成員的情形,此時往常作為村民利益的守衛者轉變為村民利益的盤剝者,直接造成合法秩序的保護力量的缺失。在合法權力控制薄弱或者缺失的情形下,極易為非法權力的侵入提供可乘之機。其次,村民受教育程度不高,維權意識相對薄弱。多數村民持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觀念,即便受黑惡勢力的控制,也不愿維權或者不知維權?;谏鲜鰞牲c因素,多數農村地區對抗犯罪的力量較弱,黑社會性質組織實現對某一農村地區的非法控制,并不需要多大的犯罪能量??刂埔粋€農村所需要的犯罪能量甚至可能少于控制城市中某一行業所需要的犯罪能量。因而在農村地區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往往在危害性特征上具有不完全典型。尤其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存在村干部成員的情況下,甚至不需要依仗結構明確和規模龐大的組織,即可實現對特定地區和人員的非法控制。例如,在喬四、喬小陽尋釁滋事案中,喬四利用其張寨村村主任的身份,自上世紀八九十年代起就多次強占村民及集體土地,違規強行入股他人生意,利用家族勢力橫行鄉里,欺壓百姓,多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活動,擾亂社會秩序,逐漸形成以喬四為首,喬向陽、喬小陽、喬振陽為積極參與者的犯罪組織,法院僅將其認定為惡勢力組織⑤。在此案例中,喬四領導的犯罪組織利用村干部權力和影響力長期控制張寨村,但可能因其在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上并不典型,所以法院未將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而只認定為惡勢力組織,這樣的判決并不合理。正如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的《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所言,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判斷應當根據立法本意進行綜合判斷。農村黑社會性質組織可能在組織特征、經濟特征和行為特征上不如城市黑社會性質組織明顯或者典型,但其對于農村地區的非法控制和對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破壞卻并無差別,甚至更有過之。在該案中,喬四非法控制張寨村長達三四十年之久,村民長期缺乏合法的維權途徑,極容易造成村民對法律權威失去信心,進而產生無人可信、孤立無援的心理。對該地區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嚴重的損害,村民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此種情況下該組織對合法秩序的侵入程度不可謂不深,對合法秩序的破壞時間不可謂不久,雖然該組織可能在組織特征、經濟特征和行為特征上不具有典型性,但卻具備相當的社會危害性,以黑社會性質組織論處更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

綜上所述,黑社會性質組織危害性特征要根據具體個案的情況進行判斷。橘子尚會因產地不同而長成“橘”或“枳”,黑社會性質組織作為寄生在合法社會肌體上的毒瘤,其組織的形成和造成的危害結果都受所處社會環境的影響,具有明顯的地域性差異,其危害性特征的判斷也不可一概而論。在司法實踐中,應當以危害性特征作為區分黑社會性質組織與惡勢力組織的主要標準,在其他三個基本特征的認定上,不應再堅持機械死板的統一標準,對于其他三特征并不滿足典型黑社會性質組織要求,但具備危害性特征的情況,應當適當放寬前三個特征的認定標準。而且對于危害性特征而言,理應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結合發案地的社會環境等諸多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五、結語

危害性特征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本質特征,肩負著區別黑社會性質組織與其他犯罪集團的重要任務。危害性特征中包含了黑社會性質組織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危害結果描述,而實踐中,影響黑社會性質組織對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破壞的因素有很多。對于危害性特征的判斷,不能因為貪圖司法便利,而采用“一刀切”式的形式判斷標準,更應當回歸條文規定,著重判斷該組織是否對“一定區域或行業”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農村地區經濟、社會生活秩序。不具體區分黑社會性質組織活躍地區或行業的經濟發展水平、社會關系復雜程度、公權力管控力度等影響危害結果的因素,而采用統一的標準,極易造成放縱犯罪的不良后果。

注釋:

① 《崔永軍、崔永占、崔永啟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審刑事判決書》,案件編號:(2019)冀0628刑初224號。

② 《武宏瑜、智瑞軍、智布剛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審刑事判決書》,案件編號:(2020)晉0724刑初61號。

③ 《高曉東、高志鋒、高志輝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審刑事判決書》,案件編號:(2020)浙0781刑初7號。

④ 包括:“致使合法利益受損的群眾不敢舉報、控告的”,是指致使多名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者嚴重違法活動侵害的群眾不敢通過正當途徑維護權益?!靶纬蓧艛唷笔侵缚梢圆倏v、左右、決定與一定行業相關的準入、退出、經營、競爭等經濟活動?!靶纬芍匾绊憽?,是指對與一定行業相關的準入、退出、經營、競爭等經濟活動具有較大的干預和影響能力,或者具有在該行業內占有較大市場份額、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在該行業內斂財數額巨大(最低數額標準由各高院根據本地情況在20萬元—50萬元的幅度內自行劃定)、給該行業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他單位、組織、個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等情節之一;第3、4、5種情形中的“造成嚴重影響”,是指具有致人重傷或致多人輕傷、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斂財數額巨大(數額標準同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多次引發群體性事件或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等情節之一;第6種情形中的“多次干擾、破壞國家機關、行業管理部門以及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工作秩序”,包括以拉攏、收買、威脅等手段多次得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或縱容,或者多次對前述單位、組織中正常履行職務的工作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情形;第7種情形中的“獲取政治地位”是指當選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擔任一定職務”是指在各級黨政機關及其職能部門、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中擔任具有組織、領導、監督、管理職權的職務。

⑤ 《喬四、喬小陽尋釁滋事一審刑事判決書》,案件編號:(2019)豫0482刑初8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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