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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鶻文契約文書中的人口買賣問題

2024-04-26 14:01程佳玉
絲綢之路 2024年1期

程佳玉

[摘要] 在中國古代,買賣契約是最重要的民事契約,遵循著朝廷頒布的法令或民間約定俗成的習慣簽訂,契約文書是反映基層社會生活、折射官民互動關系的重要材料?;佞X文契約文書中,共有11件人口類買賣契約,包括奴隸及自由人口。梳理此類文書發現,其契式和套語已經形成固定格式,從相關套語中也能反映出高昌回鶻時期存在著人口買賣現象,包括自由人口與奴隸,買賣人口在當時社會是合法的。同時,也能從此類契約中了解到當時人口買賣所用貨幣及買賣價格與違約處罰等相關信息。

[關鍵詞] 回鶻文;契約文書;人口買賣

[中圖分類號] K877.9? ? [文獻標識碼] A? ? [文章編號]1005-3115(2024)01-0058-08

在回鶻文買賣契約文書中,所涉及的買賣標的物包括耕地、牧草地、葡萄園、房子、奴隸和自由人口,契約中對標的物的規格和成交價格都有明確記載。其中,在目前刊布的買賣類契約文書中,有11件是人口買賣類的契約文書,分別為Sa19、Sa20、Sa21、Sa22、Sa23、Sa24、Sa25、Sa26、Sa27、Sa28、Sa29[1]。其中,前8件為奴隸買賣類契約文書,后3件為自由人口買賣的契約文書。對契約中相關買賣方式和包括奴隸以及自由人在內的交易價格進行研究,可以進一步了解高昌回鶻民間社會人口買賣的相關情況,從而認識高昌回鶻的社會經濟制度。

一、回鶻文人口買賣文書契式

因買賣契約具有特有的法律效力,其格式相對于其他種類文書更加固定、嚴謹。馬玉山在《中國古代的人口買賣》一書中曾經提道:“人口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進行買賣,也同其他商品的買賣一樣,都有一定的場合,一定的交易手段,一定的買賣方式……既有買賣雙方私自簽署的券契,也有經過官府認可的買賣契約?!保?]這些固定內容、格式都會大致出現在契約內容中?;佞X文的買賣契約也不例外,按照固定的格式書寫相應內容。對此,李經緯先生將買賣契約中的基本格式義項歸納為:

甲 立約日期

乙 當事人與標的

乙(1)賣主姓名及賣物原因

乙(2)標的物與數量及買主姓名

丙 標的物的價格條件

丙(1)協議成交價格

丙(2)當事人對價格收支情況的確認

丁 標的物的規格(土地、房產的四至等)

戊 對新所有者權力的保障

戊(1)對新所有者權力(含期限)的聲明

戊(2)對新所有者權力的保障

己 違約責任

己(1)違約的賠償

己(2)違約的官罰

庚 結尾□

□ 庚(1)證人名單

庚(2)花押

庚(3)文書繕寫人[3]

在回鶻文人口買賣契書中,以下這些義項也都是不能缺少的:

立約日期:是指買賣雙方簽訂契約的具體日期,在這11件人口買賣契約文書中,都寫明了契約的具體簽訂日期。但部分文書因破損無法釋讀出具體時間。如Sa19、Sa20這兩件奴隸買賣的契約因部分缺失,故無法判斷其具體簽約日期;Sa25 因部分殘損,只能釋讀出其具體簽訂年份為qüskü y■l(鼠年),具體月份處破損;Sa26開頭部分殘損,只能釋讀出其具體簽訂月份和日期為ü■ün■ ay t?觟rt yang■(三月初四);Sa29的第一行開頭因破損嚴重無法釋讀出具體年份,只能釋讀出具體簽約月份為aram ay bir y(a)ng■-qa(正月初一);其余幾件文書的開頭部分都能看到明確的契約簽訂日期。雖部分文書中破損嚴重,無法確定契約簽訂的具體日期,但不難看出立約日期在人口買賣類契約文書的簽訂中是不可缺少的必寫項,標志著此件契約在此日期開始產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與標的:包括簽訂契約的賣主姓名和賣物原因以及買主姓名與標的物及數量。在這11件人口買賣類契約文書中,基本都能確定簽訂契約的買賣雙方以及他們的標的物及數量。如Sa21中就詳細寫明了簽訂這份契約的買主與賣主分別為l■w taypu-nung oγl■ kow■u(劉太傅的兒子kow■ u)與kingsu,他們的標的物與數量則為buking atl(■)γ q(a)raba?觢m■n(一名名為 buking的奴隸)。雖然Sa26這件文書破損嚴重,但也能在契約中找到對應內容。

標的物的價格條件:包括交易雙方協商的標的物成交價格以及當事人對收付款項的說明,包括收語及付語。如Sa24中有表明雙方協議的價格為toquz ■ au yastuq(9錠鈔)。也有當事人對收付款的說明:m(?覿)n s■wsay tays■ bitig q■lm■?觢 kün üz-a tük?l sanap birtim.(我s■wsay tays■在立約之日就全部點清付給了),以及當事人對收款的說明m(?覿)n ataüy tutung y(?覿)m?覿 bir ?覿gsüksüz tük?覿l sanap alt■m.(我ataüy tutung一點也沒差地全部收到了);在這11件人口買賣契約文書中,除Sa26中無收款及付款說明,Sa19與S20契約內容中只有收款說明;Sa21、Sa22、Sa23、Sa24、Sa25等其余幾件契約內容中都有收付款項說明。據此,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明人口買賣類契約簽訂內容中,需要包括收款項說明,付款項說明有時可省略。但文書中具體收付款項的說明與契約的法律效力之間的關系還有待探討。

標的物的規格:在人口買賣契約文書中,標的物規格通常表現為被買賣人口的身份,如奴隸、兒子、婦女,以及其性別、年齡、民族。如Sa24中,買賣的奴隸為pintung atl(■)γ q■tay ?覿r q(a)ra ba?觢imi(名為pintung的契丹男奴),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文書中都寫明奴隸特征。再如Sa27中,被買賣的人口為?觟züm-ning yong■■ atl(■)γ on ü■ ya?觢ar ?覿r o<γ>lan(我的名為yong■ ■的兒子),即買方本人的兒子。

對新所有者權利的保障:包括對新所有者權利(含期限)的聲明以及對新所有者權利的保障。如Sa24中,bu q(a)raba?觢 üz?覿 ming y■l tüm?覿n kün-ki tagi ?觢■wsay tays■ bolzun( 該奴隸將千年萬日地屬于 ?觢■wsay tays■),在這里寫明了新所有者對該奴隸的所有權期限;aplasar ?觟zi tutzüun taplamasar ad■n ki?觢ik?覿 satzun(如果滿意,就由他自己管理;若不滿意的話可以轉賣給他人),在這里對新所有者擁有的該奴隸的買賣權進行了聲明。除Sa20破損嚴重,無法判定新所有者的權利保障外,其余文獻中都能看到對新所有者權利(含期限)的聲明以及對新所有者權利的保障。

違約責任:在人口買賣契約文書中提到了相關違約賠償。如Sa22這件文書中,提到abam bir?觟k ■ am ■ ar■m q■lsar-lar bu q(a)raba?觢 t(?覿)ngin■ ?覿 iki qaraba?觢yaratu birip yulup alzun(如果有誰制造糾紛,就得相應地付出與該奴隸相等的兩個奴隸去贖買)。除Sa19中賠償數量為一個與該奴隸價值相等的奴隸,Sa27中違約賠償為uluγ süü-k?覿 aq yastuq b?覿gl?覿r-k?覿 ?覿d?覿r-k?覿 yaraγ at(向陛下進貢一錠白銀,向諸王繳納供騎乘的馬)。因無法對粗棉布與白銀、馬進行比價,故很難得知此件文書中的賠償數量與該標的物之間價格的關系。其他幾件人口買賣契約文書中的賠償皆為與該標的物價值相等的兩人,即雙倍賠償。

據此,我們大致可知當時的違約賠償可能并無官方規定,似為交易雙方協商而定,但一般違約賠償為雙倍賠償。

結尾:包括證人名單、花押以及文書繕寫人員。這是所有契約文書中都不能缺少的必寫項。這幾件奴隸買賣契約文書中,Sa20、Sa19破損嚴重、缺失,無法了解這些內容。需要說明的是,在這幾件文書中,除Sa25這件文書是由賣方本人書寫的,其他文書的書寫工作都是由專人負責的,買賣雙方與證人未參與契約的書寫工作。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回鶻文人口買賣類契約已經形成一定的契式與框架,嚴格按照其契式與框架進擬定契約。

二、回鶻文人口買賣文書中的套語

以上探討了11件回鶻文人口買賣文書的契式,文書數量不多,若管中窺豹,雖然不能看見全斑,但是至少可以了解到當時社會上流行的奴隸買賣契約格式,并能從文書格式和內容中看到一些套語。當時文書中的套語大概包括記年、月、日的套語,買賣事宜敘事句套語,買方權益套語,違約懲罰套語和契約結尾套語等。

上面提到的11件回鶻文人口買賣文書中,除Sa19、Sa20因殘缺有無紀年不可考證以外,其余5件文書都有部分或詳細的時間套語。時間套語的構成方式為:十二生肖①+y■l(年份)+序數詞或專稱②+ay(月份)+基數詞③-qa/-k?覿,構成x年x月x日這種基本日期格式。如Sa23中開頭部分立契時間為■t :y■l onun■ ay on yang■qa(狗年十月初十)。

買賣事宜敘事句套語:買賣事宜敘述句處文書第二項。多數文書中賣主充當句中主語;少數文書中有表示原因的內容,并附主語之后;買賣對象普遍有數量詞[4]。在買賣事宜敘事句中,一般出現買賣雙方的姓名、被賣人口的基本情況以及買主轉賣該人口的原因。如Sa23中,manga qal■n q(a)ra a■-qa yonglaq-l■γ b?觟z k(a)rg?覿k iki y(i)g(i)rmi ya?觢liγ tag küng atl■γq(a)r(a)ba?觢-■m-n■ ?覿ni■ük-k?覿 toγru? toml■tuü s(a)t(t)■m[我qal■n q(a)ra a■因需要通用的棉布,把我一名12歲的名叫tag küng的女奴合理合法地賣給了 ?覿ni■ük]。在這11件文書中,除Sa19開頭缺失、Sa20破損嚴重無法考證外,其余幾件文書皆有此類套語。

買方權益套語:買方權益套語一般的表述形式是買主擁有對所買人口的所有權期限,以及對所賣人口的買賣權利。如上文中提到的在Sa24中買方權益套語就表現為bu q(a)raba?觢 üz?覿 ming y■l tüm?覿n kün-ki tagi ?觢■wsay tays■ bolzun(該奴隸將千年萬日地屬于 ?觢■wsay tays■),買方對該奴隸的擁有期限為ming y■l tüm?覿n kün-ki tagi(千年萬日),這個期限套語也出現在了其他幾件人口買賣契約中。除Sa21、Sa22這兩件文書中未出現此套語,其他幾件文書中都有此套語。此外,還有對買方對標的物買賣權的表述套語。上文中提到的Sa24中表述為aplasar ?觟zi tutzüun taplamasar ad■n ki?觢ik?覿 satzun.(如果滿意,就由他自己管理;若不滿意的話可以轉賣給他人)。除Sa20殘損嚴重無法考證,此類套語在其他幾件文書中皆有出現,是人口買賣契約簽定中用來保證買方的買賣權的必用套語。

違約懲罰套語:對違約行為的懲罰在此類文書中也是一項重要的內容,而且也形成了自己的套語。如上文中提到的Sa22這件文書中,m(?覿)n y(a)rp toγr■l -ning i■im tuγm■?觢-■m qada?觢-■m y?覿g?覿n-im t(a)γay-■m kim qayu ■am ■ ar■m q■lmaz-un-lar[我y(a)rp toγr■l的兄弟,親屬,外甥侄子,叔叔舅舅]abam bir?觟k ■ am ■ ar■m q■lsar-lar bu q(a)raba?觢 t(?覿)ngin■ ?覿 iki qaraba?觢yaratu birip yulup alzun(如果有誰制造糾紛,就得相應地付出與該奴隸相等的兩個奴隸去贖買)。在此類違約懲罰套語前半句一般對賣方的親友進行了規約,寫明除賣方自己外,自己的親友也不得違約,違約將雙倍賠付。除Sa20殘損嚴重無法考證,此類套語在其他幾件文書中皆有出現。就現有的人口買賣文書來看,違約的處罰形式只有物質處罰,無肉體處罰。

契約結尾套語:在契約最后會有契約書寫人所寫的套語。如Sa24的結尾m(?覿)n t(?覿)ngrim qut■ s?覿win■ butun ay■t■p bitidim.[我t(?覿)ngrim遵囑全文書寫了該文]。除Sa19、Sa20、Sa29這幾件文書中無法考證,此類套語在人口買賣類文書結尾處中都有出現,一般格式都為“我向xxx詢問后或我遵囑全文書寫了該文”,是人口買賣契約文獻中的必寫項,表明書寫該文書的書寫人。

總體來說,回鶻文人口買賣契約中的基本套語是不變的,出現的基本位置也大體相同,只有具體內容會因具體情況有些許不同。了解此類契約的套語,對殘損部分的釋讀能夠提供一定幫助。

三、 回鶻文契約文書中的人口買賣問題

人口買賣在回鶻社會是合法的,其中包括自由人口的買賣與奴隸買賣。與商品買賣一樣,人口買賣也是明碼標價,買方和賣方雙方協商后進行交易,簽訂具有法律憑據性質的協議。在人口買賣契約中有關標的物的支付方式和協議價格的記錄往往反映出當時真實奴隸與自由人口的價格和一定的社會經濟制度?,F對這11件回鶻文人口買賣契約中的奴隸及自由人口價格、交易方式作整理,再對人口買賣中的貨幣使用情況與價格問題做進一步的分析。

其一,使用貨幣問題。通過后面表格,我們可以發現,在人口買賣中,交易使用的貨幣多樣,既有紡織品代貨幣的b?觟z(棉布)、qunbu(官布),也有金屬鑄幣altun(金)、kümü?觢(銀錢),還有紙鈔■au(鈔)。其中,有7件文書中使用的貨幣為紡織品代貨幣的b?觟z(棉布)與qunbu(官布),有3件文書中使用的貨幣為金屬鑄幣kümü?觢(銀錢),只有1件文書中使用了紙鈔■au(鈔)。

公元9世紀中葉,漠北回鶻汗國崩潰,回鶻西遷,在新疆建立了高昌回鶻等國,據《宋史》記載,龜茲“國城有市井而無錢貨,以花蕊布博易”[5],這種充當了一定貨幣職能的花蕊布在早期回鶻文文書中被稱為 b?觟z(粗棉布)[6]。此后被稱為 quanbu或qoqbu,quanbu 一詞似源于漢語“官布”一詞,本義是棉織品、棉布的意思,在一些回鶻文契約文書中有代用貨幣的意思[7]。成書于11世紀的《突厥語大辭典》 對這種紡織品充當的實物貨幣記載:“kamdu ④長四蓋絲,幅寬一拃,上面蓋有回鶻國王的印,在交易中充當貨幣使用。如果這布舊了,每七年可洗一次,再重新蓋印?!保?]在Sa23這件文書中,就提到了用來支付的棉布為alt■ s■ngar suluγ s(?覿)kiz on b?觟z,即蓋有六方皇印的80匹棉布。

據學者研究,回鶻文qunpu、qanqu或qunbu乃漢文“官布”一詞的音譯。其中以qunpu或b?觟z充當貨幣處于公元9-12世紀的西州回鶻時期,以金、銀或中統寶鈔作為通貨的處于元時期[9]。據此我們可以看出Sa24這件文書的簽訂時期可能最晚。我們還能得知,它們行使支付職能,廣泛應用于物品買賣,是回鶻社會最主要的貨幣。

其二,價格問題。在這11件文書中,被買賣的對象包括自由人口,如買主兒子、男奴、女奴,還有其他民族奴隸。奴隸買賣文書中奴隸價格如下:Sa19中所賣的15歲突厥奴隸身價為100匹通用的官布和一匹快馬;Sa21中所賣的男奴,未注明年齡,身價為47兩錢銀;Sa22中所賣的女奴未注明準確年齡,身價為50兩錢銀;Sa23中所賣的12歲女奴身價為80棉布;Sa24中所賣的契丹男奴身價為9錠鈔;Sa25中所賣的女奴未注明年齡,身價為100棉布;Sa29中所賣女奴未注明年齡,其身價為52捆棉布。自由人口買賣契約只有3件,價格如下:Sa26中所賣的男孩為60金,Sa27中所賣的13歲男孩為50粗棉布,Sa28中所賣女人身價為150粗棉布。

我們對其中部分奴隸身價進行如下對比:

比價一:Sa23中所賣女奴年齡與Sa19中所賣突厥男奴年齡相當。Sa23使用的交易貨幣為棉布,Sa19使用的交易貨幣為官布和快馬。雖兩件文書中使用的貨幣不盡相同,但就價格來看,男奴身價是高于女奴身價的。需要說明的是,這里是否還存在其他因素的影響還有待探討。

比價二:Sa21中所賣男奴與Sa22中所賣女奴皆未寫明準確年齡,使用的交易貨幣也統一為錢銀?;谄渌麠l件相當的情況下進行比對,此男奴身價與女奴身價相當,男奴身價比女奴身價低三兩錢銀,但并無太大差距。

比價三:Sa23、Sa25、Sa29這3件文書中所賣奴隸皆為女奴,交易貨幣也皆為棉布,其中,只有Sa23中所賣的女奴寫明了年齡,其身價較Sa25中的女奴身價低20棉布,所差不多。在這3件文書中,Sa29中所賣女奴身價最低,甚至只有Sa25中所賣女奴身價的一半。將Sa23與Sa25這兩件文書中的女奴身價進行比對,我們可以發現,在其他條件未知的情況下,年齡越小,女奴的身價越低。據此,我們或許可以推測,在其他條件相同的基礎上,Sa29中所賣女奴年齡最小。

此外,我們對部分自由人口身價進行如下對比:因Sa27與Sa28中使用的交易貨幣都為粗棉布,故可以對這件文書中的13歲男孩與女人身價進行對比。對比可得,一位自由的成年女性的身價遠高于一名13歲男孩。

最后,再將奴隸與自由人口身價進行對比:

比價一:Sa28與Sa25這兩件文書中交易使用的貨幣皆為粗棉布,故可在此基礎上對這兩件文書中所賣人口身價進行對比。Sa25中所賣的女奴未注明年齡,身價為100棉布;Sa28中所賣女人,未標明年齡,其身價為150粗棉布。兩件文書中的被賣人口都未標明年齡,在這兩名被賣人口其他情況相當的條件下,我們可以發現,Sa28中所賣的自由女性身價遠高于奴隸身價,高50棉布。但在上文奴隸比價三中,Sa23中所賣的女奴比Sa25中的女奴身價低20棉布,所差不多。據此,我們或可推測,在當時人口買賣市場中,自由女性身價或許高于奴隸身價。

比價二:Sa27中與Sa23中所賣人口年齡相當,Sa27中13歲男孩為自由人口,身價為50粗棉布;Sa23中所賣人口為女奴,身價為80棉布。女奴身價略高于男孩30棉布。在這兩件文書中,年齡相當的情況下,奴隸價格是高于自由人口價格的。具體價格是否受其他因素影響未可知。

以上比價結果是僅基于這幾件可供進行對比的文書進行的,其結果能否適用于對整個人口買賣市場價格的判斷還有待考證。

因回鶻文人口買賣類契約文書數量較少,使用貨幣也不統一,我們很難從中找出大量的可對比條件進行比價,去研究當時人口買賣市場中的人口價格,探究影響人口買賣價格的因素。我們只能從中挑選出以上幾個對比樣本,試圖窺探影響人口買賣價格的個別因素,如民族、年齡、性別以及人口類別,這些因素是否真能影響人口買賣價格,還有待從其他方面進行考證。

四、結語

本文選取高昌出土的部分回鶻文人口買賣類契約作為主要研究對象。通過對可見的高昌回鶻文人口買賣類契約文書的具體研究,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就回鶻文人口買賣類契約文書中的契式和套語來看:在文書中,立約日期、當事人與標的、標的物的價格條件、標的物的規格、對新所有者權利的保障、違約責任、結尾這些義項基本都有出現且位置固定。立約常用時間套語、買賣事宜敘事句套語、買方權益套語、違約懲罰套語以及結尾套語在人口買賣類契約中也有體現。買賣敘事句套語,如“manga qal■n q(a)ra a■■-qa yonglaq-l■γ b?觟z k(a)rg?覿k iki y(i)g(i)rmi ya?觢liγ tag küng atl■γq(a)r(a)ba?觢-■m-n■ ?覿ni■ük-k?覿 toγru? toml■tuü s(a)t(t)■m[我qal■n q(a)ra a■因需要通用的棉布,把我一名12歲的名叫tag küng的女奴合理合法地賣給了 ?覿ni■ük]”,主要強調賣物原因以及所賣人口大致情況,也強調人口買賣過程中賣方的自愿性以及合法性。至于買方權益套語,大致都在說明買方擁有被賣人口的所有權及其期限,同時擁有其轉賣權。違約懲罰方面也有固定套語,一般來說規定為物質處罰,一般為雙倍賠付。同時,違約套語不僅對賣方本人進行了規約,對賣方親友的違約行為也進行了規約??偟膩碚f,立約的具體內容會因具體情況而有所改動,但基本契式與套語已形成成固定格式。

就當時社會的人口買賣價格來看:因回鶻文人口買賣類契約數量較少,各文書中進行交易的貨幣單位也不盡相同,我們也無法對這些貨幣進行比價,無法對各文書中人口的身價全部進行比對。故只能從現有的文書中挑選有相同條件的對比項進行對比,從僅有的可對比文書中推測出相應情況,得出的結論也有待進一步考證。雖無法準確、清楚地判斷當時社會中人口買賣的具體行情,但希望能為之后的研究提供一些信息。

就回鶻文人口買賣契約文書反映的社會情況來看:一般來說,人口買賣主要發生在奴隸社會,在奴隸社會中奴隸主占有奴隸,奴隸無人身自由,是奴隸主的私人財產,奴隸主可以自由買賣奴隸。就這幾件人口買賣契約來看,反映出來的最明顯的問題就是私人擁有奴隸以及買賣自由人口現象的存在。買賣自由人口以及奴隸在高昌回鶻社會是普遍且合法的,人口一經交易“千年萬年為止”都為買方所有,成為買方的私有財產,買方擁有該人口的買賣權,可以其進行再次買賣,違反約定的懲罰力度一般為雙倍賠償。在契約的后部分中有關證人署名畫押的話語,也可以反映出奴隸買賣行為是有效、合法的。

[注 釋]

①回鶻文契約文書中多使用十二生肖紀年法,12年為一循環,故我們無法通過十二生肖紀年法判定文獻具體書寫時間。

②一月與十二月一般會使用專稱,如aram。

③紀日時,每月的前十天,除使用基數詞外,還要加yingi(新)字,表初幾。

④kamdu一詞即來自于回鶻文quanbu(官布),參見耿世民:《喀喇汗王朝與喀什噶里的 〈突厥語大辭典〉》,《中央民族大學學報 》(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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