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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平臺經濟發展中反壟斷法的適用研究

2024-04-27 10:37叢曉琳
華章 2024年3期
關鍵詞:平臺經濟反壟斷互聯網

[摘 要]互聯網平臺經濟的發展,給企業和消費者帶來了共贏的市場環境,使其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但隨之而來的是反壟斷行為的問題日益凸顯,特別是互聯網平臺經濟領域內部分企業為了追逐利益而進行的無序競爭行為,給消費者與其他企業帶來了損害,也給我國反壟斷制度中關于相關市場界定、市場支配地位認定及壟斷行為認定等問題帶來了新的沖擊。文中研究的是互聯網平臺經濟發展中的反壟斷法適用問題,通過對互聯網平臺經濟中發生的反壟斷典型案例進行分析,發現我國目前互聯網平臺經濟中反壟斷行為存在的一些問題,并對這些問題提出規制建議,以期保障互聯網平臺經濟健康持續發展。

[關鍵詞]互聯網;平臺經濟;反壟斷

一、反壟斷典型案例

2011年11月15日,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奇虎公司)對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公司)提起訴訟,理由是騰訊公司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對奇虎公司造成損害,同時請求賠償損失1.5億元。2012年4月1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審理。奇虎公司認為在中國大陸范圍內的即時通訊軟件及服務市場上騰訊公司具有市場支配地位,而且存在排除、妨礙市場中其他企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這與我國《反壟斷法》對市場競爭的規定相違背,因此,可以確認騰訊公司存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廣東省高級法院的判決認定該案的相關市場為全球范圍內的即時通信技術及服務市場,認為騰訊公司不占據市場支配地位,并且奇虎公司沒有拿出充分證據證明騰訊公司的行為符合市場支配地位的構成條件,所以駁回了奇虎公司的訴訟請求。后奇虎公司不服一審判決進行上訴,最高法院通過審理該案事實及證據后認為:該案的相關地域市場應是中國大陸范圍內,騰訊公司在該范圍內不具備市場支配地位,也就不能被認定是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最終,最高法院裁決駁回上訴[1]。

二、反壟斷存在問題

(一)相關市場的界定問題

認定反壟斷行為的前提就是相關市場的界定問題,在界定相關市場時,應根據市場的特點并結合相關因素進行界定。我國認定相關市場的依據主要有定性分析法和定量分析法兩種,但是,由于互聯網行業的種種特殊性,相關市場的界定方法在平臺經濟的影響下出現了適用的缺陷和問題。

從相關商品的范圍來看,在奇虎公司起訴騰訊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一案中,廣東省高級法院將該案的相關商品市場范圍限制為中國大陸內的即時通信服務及軟件產品,認為在采用需求替代方法的前提下也要結合供給替代的分析方法來界定相關市場,從多個角度來確定不同產品之間的替代程度。最高法院對于應用替代性分析界定的方法并無太大分歧,但對于應用假定壟斷測試方法存在不同觀點。最高法院認為假定壟斷測試法在互聯網市場下無法直接適用,應結合實際情況和具體的考量因素來界定涉案的相關市場范圍,傳統的相關市場認定方法具有爭議和不確定性。從相關地域范圍來看,一審法院將該案的地域市場認定為全球市場,最高法院則將其認定為中國大陸境內市場,主要是通過考慮實際地區大部分用戶對商品需求的選擇、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外競爭對手的情況,以及進入相關地域市場的及時性等因素來確定的。

由此可見,在互聯網平臺經濟動態發展的情況下,面對同一案件不同法院對于相關市場的認定存在分歧,傳統界定方法不能完全適用于現有互聯網背景下的反壟斷行為,還需結合平臺經濟多元化發展和市場多邊性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加強相關市場界定的規范機制。

(二)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問題

構成反壟斷行為的前提除了認定相關市場的范圍,還需認定該主體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判斷主體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市場份額這一要素尤為重要。市場份額占有較小,也就沒有限制競爭的行為,但互聯網平臺經濟的最大特征就是無體性,特別是互聯網環境中的競爭具有高度的動態特征,其通過網絡平臺進行交易,原有確定相關市場的路徑難以獲得準確的結果。在這種情況下,僅以市場份額來認定企業具有市場支配地位較為困難,還應更多地關注相關市場的競爭情況、企業控制市場的能力、企業的財力和技術條件等方面。

在上述案件中,兩級法院根據我國《反壟斷法》和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發布的《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的規定[2],認為不能只以狹義的相關市場范圍來認定騰訊公司占有超過50%的市場份額即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首先,在商品價格、數量或其他交易條件方面,騰訊公司并沒有控制這些因素的能力,互聯網上即時通信軟件產品比比皆是,用戶選擇的種類較多,該產品并不是不可替代的產品,用戶可以自主選擇與任何企業進行交易。其次,在限制其他企業進入市場競爭方面,騰訊公司不具備阻礙、影響其他企業進入相關市場的能力,互聯網即時通信市場的進入門檻比較低,企業相互之間阻礙、影響的作用比較小,且大數據時代企業進入互聯網市場的途徑多樣化,每年都有很多企業進入該領域。最后,在相關市場競爭和企業財力、技術條件方面,互聯網市場有著快速發展和完全競爭的特點,本身狀態很不穩定,沒有證據能夠顯示騰訊公司在長時間操縱市場進行壟斷,而且與騰訊公司實力相當或者比其實力雄厚的企業不占少數,所以不能認定騰訊公司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綜上所述,由于互聯網平臺經濟主體的市場份額具有高度動態性和時效性特點,其與市場限制競爭力并不是完全呈正相關。因此認定主體在互聯網市場上是否具有支配地位時市場份額的比重可以相應弱化,不應依照傳統的方法將市場份額作為認定市場支配地位的決定性因素,應該結合當下互聯網的經濟特點,綜合其他考量因素和實際情況來認定。

(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認定

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規制中,相關市場的界定問題是認定反壟斷行為的必要步驟之一?;诨ヂ摼W平臺經濟中相關市場的界限模糊難以確定,企業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也難以確定,影響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認定。

奇虎公司訴騰訊公司一案中,法院通過騰訊公司所做出的“平臺二選一”及“搭售行為”兩個方面對其是否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進行判斷。在“平臺二選一”行為上,法院的生效裁判認為騰訊公司限定交易相對人選擇產品的行為雖然沒有按照用戶的意愿來進行交易,但是并沒有阻礙其他企業進入市場與其相互競爭,這一方面說明了騰訊公司在市場上沒有占據主導地位,因而也就不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在“搭售行為”方面,法院認為,首先騰訊公司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且沒有限制用戶的自主選擇權;其次騰訊公司的行為是在根據成本效益原則下進行的合理決策,兩個單獨的軟件產品組合到一起是產品的功能整合,便于用戶更好地使用該產品,保障了用戶的賬號安全;最后奇虎公司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騰訊公司的行為已經造成或者將會造成用戶的損害。因此,騰訊公司實施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理由不能成立。

由于相關市場的界定、市場支配地位認定與壟斷行為屬于一系列聯動的關系,多數案件中因企業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也就不認為其具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整體上沒有統一可行的適用標準來認定企業實施的反壟斷行為。特別是在互聯網平臺經濟的發展中,傳統領域中的相關認定方法不完全適用于互聯網領域,也不符合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情況。

三、反壟斷規制建議

(一)增加新的考量因素,改進對相關市場的界定方法

界定相關市場的一般方法主要包括定性分析法和定量分析法。定性分析法對數據精確的度要求相對較低,雖然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但是在反壟斷實踐中司法和執法人員在認知層面上的程度有限,個人主觀性較強[3]。特別是在互聯網平臺經濟中,定性分析法包括的需求替代分析法和供給替代分析法有著較大的操作困難。實踐中所采用的定量分析法主要為假定壟斷者測試,該方法通過借助數字模型、統計數據等技術手段對事物的數量關系、特征以及變化進行分析,然而在面臨互聯網的經濟市場時無法及時做出與其相適應的調整方法,使得假定壟斷者測試法也具有操作困難的問題。隨著互聯網平臺的快速發展和創新,傳統反壟斷認定的方法已經無法完全有效地適用于網絡領域,但可以在其基礎上進行改進。除了以產品的價格、用途、性能、質量和用戶的偏好等因素進行考量外,還要增加用戶的數量、轉移成本、知識產權,以及專利數量等新的考量因素。此外,還可以借鑒國外成熟的經驗,通過采用盈利模式測試法來界定相關市場,依照該模式可以將市場分為不同類別,當反壟斷行為發生時將其作為參考要素,使得相關市場的界定變得簡單且高效。

(二)完善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方法

互聯網平臺具有動態性的特征,這使得企業所擁有的市場份額也在不斷變化之中,所以僅根據市場份額來衡量企業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是不夠準確的,但界定市場份額依然是有價值的。首先,可以采用其他指標來推定企業在互聯網平臺上的市場份額,如用戶使用產品的數量、數據的規模和網絡效應等具有影響力的代表性指標。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覆蓋一些互聯網平臺,將平臺上沒有交易量但用戶眾多的情況考慮在內,來確定企業實際上占據主導地位的情形[4]。其次,可以考慮市場進入壁壘的影響,市場進入壁壘使得新的競爭者難以獲得同樣的數據資源,也就難以與其他企業競爭。市場進入壁壘包括技術壁壘與資本壁壘,互聯網行業是以技術和資本作為支撐的創新型產業,企業擁有關鍵技術和雄厚資金對于市場份額的占有十分重要,是判定企業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關鍵。最后,可以厘清界定市場支配地位的思路,先通過界定用戶數量和數據規模來確定相關商品市場與地域市場,再充分考慮市場進入的難易程度,綜合市場進入壁壘共同判斷企業是否具備市場支配地位。

(三)明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標準

我國《反壟斷》法僅對經營者濫用支配地位行為的情形進行了簡單列舉,沒有明確統一的認定標準。在實踐案例中,我國主要采取的是以合理原則為主的做法,適用該原則時會對壟斷行為產生的競爭損害和經濟效率相比較,以此作為認定的依據。但在互聯網市場的大環境下,除了認識到合理原則本身的內涵及其局限性之外,還要認識到其邏輯是否結合了互聯網市場的特點,例如互聯網市場的創新性、市場力量的大小等因素。若只采用合理原則無法囊括反壟斷行為的所有情形且難以與市場的特點相結合,這時可以用本身違法原則加以輔助。本身違法原則是指企業的某些行為是一種非法的對競爭的不合理限制,在此情況下無須考慮該行為是否具有合理性,也無需考慮其對市場競爭的影響而直接認定構成非法,體現了反壟斷法對于壟斷行為的嚴厲態度。綜合本身違法原則嚴格性與合理原則靈活性的優點,有利于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進行全面的評價做出更加準確的判斷,以減少平臺市場經濟中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存在。這樣在結合兩項原則確定案件時,能夠減少當事人反復提起訴訟的情況,提高司法效率,使得認定壟斷行為更加具有合理性。

(四)完善法律責任,增加懲罰性賠償條款

實施反壟斷行為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都規定在我國的《反壟斷法》中。在民事責任方面,法律規定了經營者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并未就承擔何種具體的民事責任進行說明;在行政責任內容方面,行政罰款制度的具體劃分比較模糊,且法律責任規定較為單一;在刑事責任方面,2022年新修訂的《反壟斷法》將刑事責任條款獨立嵌入,但在適用范圍和設立模式上還沒有全面規定。因此,在現有法律制度的基礎上,要建立更為全面、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細化反壟斷法律責任具體內容,完善反壟斷法中各項責任的規制路徑,建立完整的反壟斷體系以及增加司法救濟途徑。另外,為了減少反壟斷行為的發生,維護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應加大對實施反壟斷行為的企業在經濟方面的懲罰力度,適當地增加懲罰性賠償條款,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威懾和警示的作用[5]。

結束語

近年來,我國互聯網平臺經濟迅速發展,新產業、新模式層出不窮,成為經濟增長的主要力量。與此同時,市場資源也越來越向大規模平臺集中,由此出現的反壟斷行為日益增加。在這種形勢下,完善互聯網平臺經濟中有關反壟斷相關市場的界定、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具有重要的意義。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是保障互聯網平臺經濟的健康發展的根本所在,這就要求進一步強化有關反壟斷行為的監管規定,根據《平臺經濟反壟斷指南》的規定結合新修訂的反壟斷法,增強反壟斷有關法律規定的可操作性。

總之,在互聯網經濟下,想要推動平臺經濟長期有效增長,無論是從政策層面還是立法層面,都要打破互聯網的經濟壟斷,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但是,平臺經濟中的反壟斷行為的認定是一個復雜而又困難的問題,必須盡最大努力完善立法、加強司法執法、提高宣傳合規性,強化互聯網平臺經濟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的目的,促進平臺經濟規范有序和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尚昂.徐書青訴騰訊公司反壟斷案問題研究[D].長沙:湖南大學,2020.

[2]王先林,方翔.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的趨勢、挑戰與應對[J].山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1(2):87-97.

[3]陳兵.數字經濟下相關市場界定面臨的挑戰及方法改進[J].中國流通經濟,2021,35(2):3-12.

[4]譚袁.互聯網平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制的困境與出路[J].法治研究,2021(4):110-123.

[5]管鵬飛.互聯網平臺經濟領域下反壟斷行為的法律規制[J].現代商貿工業,2022,43(11):149-150.

作者簡介:叢曉琳(1998— ),女,漢族,遼寧燈塔人,渤海大學,在讀碩士。

研究方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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