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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滿漢,但問旗民”

2024-04-30 04:54張歡
關鍵詞:二元對立

張歡

[摘 要] “旗民界限”視角在清代滿漢關系研究中備受重視,但學界對于“旗民界限”的性質存在重大爭議。在“不分滿漢,但問旗民”這一話語的影響下,一些學者慣于從“二元對立”的角度出發來理解“旗民界限”。然而,大量研究表明“旗民界限”的性質不是“二元對立”——在某些情況下甚至是“二元合一”的。在辨析各種觀點基礎上,筆者提出反思“旗民界限”視角的若干進路,以饗學界同仁。

[關鍵詞] “旗民界限”;“不分滿漢,但問旗民”;二元對立;二元合一

[中圖分類號] K249[文獻標識碼] A[文章編號] 2096-2991(2024)02-0026-09

作為清史的一個重要研究課題,滿漢關系研究一直備受學界關注。劉小萌《海內外滿漢關系史研究概述》一文精辟總結了滿漢關系史領域的歷史沿革、研究取向、核心成果、發展方向等諸多議題。其中,他特別提到:學界在研究滿漢關系時基本是以八旗制度為中心展開的,這是由于八旗制度的存在衍生出旗人和民人這兩個群體(其中,旗人的核心是滿人,民人的主體則是漢人)。[1]141因此,“旗民界限”視角是清代滿漢關系研究中一種主流范式,不少學者直接引用“不分滿漢,但問旗民”這一話語來論證“旗民界限”對于清代滿漢關系的重要意義。對此,我們不禁要問:“不分滿漢,但問旗民”一語指的是什么?“旗民界限”的性質是怎么樣的?如何運用“旗民界限”視角來理解清代滿漢關系?筆者認為深入探究這些問題有助于我們批判性反思清代滿漢關系研究,本文的主旨即在于此。

一、基于“不分滿漢,但問旗民”話語的“旗民界限”:一種二元對立視角

作為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清朝不僅沿襲中原傳統的皇朝政治體制,也實行旗民分治的管理體制。其中,旗署依八旗制度管理旗人,民署依州縣制度管理民人,兩者一直并行不悖。有鑒于此,學界在討論清代滿漢關系時,常常使用“不分滿漢,但問旗民”這一話語。據筆者目力所及,從1981年楊學琛首次使用“不分滿漢,但問旗民”一語至今,該話語已被眾多學者引用。梳理過去40余年的研究成果可知,“不分滿漢,但問旗民”一語在學界的使用有以下三個特點:第一,“不分滿漢,但問旗民”一語在學術作品中的出現頻率經歷了由少到多的歷時性變化,而這一變化過程又與學界近幾十年來對八旗制度的深入研究密不可分。20世紀80年代以前,僅有孟森、王鍾翰等少數學者鉆研八旗制度,取得了一些開創性成果;80年代以來,歷經幾代學人的努力,學界對八旗制度形成了更為完善的認識。相應地,“不分滿漢,但問旗民”一語自80年代以來不斷見諸于學術作品,成為不少學者在討論清代滿漢關系時的常用詞匯。第二,“不分滿漢,但問旗民”一語主要出現在史學作品中,這主要是因為該話語本身就是對清代滿漢關系的一種特定概括,自然會引發歷史學者的興趣。此外,一些非歷史專業的學者也使用過該話語,從而使得該話語的受眾面超出史學界,橫跨人文社科諸多領域。第三,學界對“不分滿漢,但問旗民”一語的時空使用范圍存在較大爭議。有的學者認為該話語起源于清末北京1,有的學者認為該話語出現在漢軍旗設立之后2、八旗內部3或“漢軍出旗”之后4,還有的學者則認為該話語適用于清代北京5、清末6以及清代民間7。不少學者直接用該話語來指代整個清代的滿漢關系格局。8

對于“不分滿漢,但問旗民”一語的解讀,學界存在三種主流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不分滿漢,但問旗民”一語,主要在于為了反駁清代滿漢關系緊張、對抗的這種傳統認識,從而強調清代滿漢關系漸趨融合這一歷史事實。楊學琛是持這種觀點的代表人物,認為“經過長期雜居共處,相互學習,聯姻過繼,無論是生產方式、階級結構,還是語言文字和風俗習慣,滿漢之間的一致性愈益增多,舊有的顯著差別陸續減少……至于編入八旗的滿洲、蒙古、漢軍和包衣,相互學習,他們的生活習慣、心理狀態和語言文字等方面已基本相同,幾乎達到難以分別的程度”[2],從而為“不分滿漢,但問旗民”一語的出現提供了社會條件。滕紹箴注意到,“滿漢同風是在各個領域進行的,如在宗教、祭祀、飲食、服飾、婚、喪、嫁、娶、書法、繪畫、姓名等各個方面,都有較深的演變與發展”[3],而滿漢融合是“不分滿漢,但問旗民”一語產生的歷史背景。陳吉榮也表達了類似看法:滿漢人民經過長時間的共處和融合,差別日益減少,以至在清末的旗民中“不分滿漢,但問旗民”的事實屢見不鮮。[4]

第二種觀點認為“不分滿漢,但問旗民”一語,主要著眼于清代的八旗制度,強調區隔旗人與民人這兩個群體的一系列制度性安排。陳佳華首次將“不分滿漢,但問旗民”一語與八旗制度聯系起來,指出:清代社會主要由民人社會和旗人社會兩部分組成……所謂旗人即入八旗之人,民人即未入旗之人。八旗與有清一代相始終,作為社會組織和典章制度,在清代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起過重要的作用,對清王朝的建立、發展和消亡也產生過巨大的影響。[5]定宜莊認為,晚清時京城流傳“只問旗民,不分滿漢”之說,八旗與內務府三旗成員之稱旗籍,猶漢人之稱民籍。[6]邱源媛同樣認為,“不分滿漢,但問旗民”一語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清廷在旗、民的居住、交產、婚姻、司法、教育、任官、升遷及社會控制等各個方面構筑了嚴密的邊界,旗人享有種種優于民人的待遇,各類官書典志中‘旗與‘民對舉的制度與條例比比皆是,旗民分治成為清代政治制度最突出的特點之一”。[7]

第三種觀點認為“不分滿漢,但問旗民”一語,重在討論在八旗制度影響下“旗人”群體意識的出現,并進而導致旗人群體形成獨立于民人群體的社會認同。滕紹箴最先提出這一觀點:清朝末年發生了變異,在京滿人中流行“不分滿漢,但問旗民”的說法,八旗之內滿洲、蒙古、漢軍出現以旗認同現象,旗人與民人在京并列,老舍先生索性稱旗籍人為“旗族”。[3]后來,滕氏進一步闡釋了“不分滿漢,但問旗民”一語的內在含義,指出:所謂不分滿漢,正確的解釋應是指早年的八旗滿洲與八旗漢軍(廣義上是指旗內各族),經過清代三百年,特別是辛亥革命的風風雨雨,在旗內實現了全面認同,彼此不再分族屬與高下?!暗珕柶烀瘛笔侵赴似靸炔孔猿梢惑w,通以旗人、旗族等新姿態,對比漢族即民人,自成民族群體。[8]換言之,“旗人”這個政治身份到了清末已演變為社會認同的符號。潘洪鋼同樣認為:清代以來,整個八旗組織不斷受到漢文化的影響,但在旗內,仍然保持整體身份的一致性。這也是清末以降“不分滿漢,但問旗民”的基礎。他們的認同來自數百年的歷史傳承,即使是辛亥革命以后,旗營組織已經解體,他們仍在自身與周邊居民的差異基礎上保持自身的族群認同。[9]

綜上所述,學界在使用“不分滿漢,但問旗民”這一話語時的側重點有很大不同。有些學者主要著眼于該話語的“不分滿漢”部分,基本不涉及“旗民界限”的問題(即第一種觀點)。有些學者則是著眼于該話語的“但問旗民”部分,從八旗制度入手探討旗人與民人在國家制度和社會認同層面的差異之處,他們認為研究清代滿漢關系離不開對于“旗民界限”的考察(即第二、三種觀點)。在這些學者筆下,“不分滿漢,但問旗民”一語衍生出的“旗民界限”視角具有二元對立的性質。作為清代社會的兩大群體,旗人和民人分別隸屬于八旗系統和州縣系統,雙方在權利和義務等方面存在很大不同,而這種制度性差異最終造成旗人和民人之間的社會性分野。換言之,“旗民界限”——作為一種群體分類標準——不但是國家強制施加于社會的,而且是為社會所自發接受的。因此,“旗人”“民人”這樣的二分式標簽既是他稱,亦是自稱,兼具制度性和社會性雙重意義。

二、超越“不分滿漢,但問旗民”話語束縛:學界對于“旗民界限”視角的多樣性發展

隨著“不分滿漢,但問旗民”這一話語的流行,從該話語衍生出的關于“旗民界限”的特定認知在學界得以普及與傳播。不過,學界并沒有拘泥于“不分滿漢,但問旗民”一語。相反,大量研究表明“旗民界限”的性質并不是二元對立的,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領域。

(一)關于“旗民界限”自身演變過程的研究

有清一代,無論是民人“入旗”還是旗人“出旗”為民,大都是國家政策的產物。清朝在入關前就逐步收編歸降或俘獲的漢人軍民,并于崇德七年(1642)建立漢軍八旗。[10]33-34入關后,清廷又多次吸收大批民人集體性“入旗”。自順治二年(1645)起,清廷在畿輔地區實施圈地政策,從而造成大量民人或主動或被動地投充入旗,成為北京內務府下屬皇莊的莊頭、壯丁。[11]16-191同一時期,山東等地的大批民人遷往關外遼東地區,清廷將這批漢族移民編入旗籍,置于盛京內務府的管轄之下。[12]6-8康熙帝在處置三藩余部時,“或編入京旗漢軍、八旗駐防、各地綠營,或編入內務府管領、莊屯,或安插東北臺、站”[13],他們中的一些人因此經歷了由“民”轉“旗”的過程。國家政策在由“旗”轉“民”的過程中同樣扮演著關鍵角色,最突出的例子莫過于乾隆年間的“漢軍出旗”事件。為了解決八旗生計問題,清廷于乾隆七年(1742)正式頒布“籌漢軍歸籍移居”令,規定除“從龍入關”的陳漢軍以外,其余漢軍均在出旗之列。乾隆十九年(1754),清廷再次下令將出旗規模擴大至各地駐防八旗。此后,出旗范圍進一步擴大到開戶人、另記檔案人、抱養民子、內務府屬和王公府屬漢姓家人。[14]229-2382除國家政策外,個體選擇對于旗民間流動同樣起著一定作用:民人通過抱養、入贅、過繼、賣身為奴、因功甚至賄賂等途徑都有可能進入八旗系統。[12]208-210總的來說,旗、民群體間的邊界在清代一直處在變動當中。清前期的國家政策導致大量民人進入八旗系統,乾隆朝“漢軍出旗”以后,“旗民界限”開始穩定下來,但直到清末,旗民間個體流動仍時有發生。

除戶籍制度外,清廷對旗、民群體的其他制度性規定也不時作出調整,大體上朝著旗民一體化方向發展。[15]清初,“旗民不雜居”政策在北京得到嚴格執行,旗人和民人分別居住在內城和外城,“嘉、道以降,以三項制度(編查什家戶、鋪保制度、戶口調查)的實施為標志,表明清政府完全接受民人定居內城的事實”[16]。清廷在“旗民不交產”“旗民不通婚”“旗民不同刑”等政策上的立場同樣經歷了重大變化。咸豐二年(1852),清廷第一次準許旗民交產,此后幾經反復,于光緒三十三年(1907)再次確認咸豐二年成案的合法性。[17]268-269再者,旗民通婚禁令在太平天國運動時期就開始松弛,到了光緒二十七年(1901),清廷全面廢除旗民通婚禁令。[18]192-193此外,清廷從康熙年間就開始限制旗人“犯罪免發遣”這項換刑特權,到了乾隆年間,旗下奴仆不再享有換刑特權;道光五年(1825),清廷幾乎顛覆“犯罪免發遣”律的主體;光緒三十四年(1908),清廷更是徹底廢除旗人的換刑特權,規定旗、民群體在法律上的一致性。[19]學界研究表明:清代“旗民界限”本身是動態演變的,“二元對立”的觀點不僅無助于理解旗、民群體間的雙向流動,而且不符合旗、民群體制度性趨同這一事實。

(二)關于“旗民界限”內部差異性的研究

有些學者則將關注點轉向旗人群體和民人群體內部,旨在通過解構“旗”與“民”這兩個整體性概念以揭示“旗民界限”的內部差異性。一方面,旗人社會的制度性邊界紛繁復雜——上三旗與下五旗之分、滿蒙漢軍之分,外八旗與包衣三旗之分、京師禁旅與直省駐防之分、宗室覺羅與普通旗人之分、正身旗人與非正身旗人之分,等等。清代不同旗人群體享有的待遇極為不同,從而形成旗人社會內部的差序格局。舉例來說,皇帝親轄的上三旗地位尊貴,享有很大的政治優勢[17]45-49;滿洲旗人在選官上擁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擇用權[20];內務府包衣作為皇帝家臣,在仕途上具有特殊渠道[21]379-439;禁旅八旗的經濟待遇(口糧、餉銀等)比駐防八旗更高[22]193-204;宗室覺羅的法律地位比普通旗人更為尊崇,他們可以用圈禁(而非枷號)的方式來折換徒、流、軍罪[23]75-86;非正身旗人(開戶人、戶下人等)在應試出仕方面始終受到嚴格限制[24]。

另一方面,民人社會內部同樣存在著嚴重分化。民人根據地位高低大致分為三類:官員士紳、凡人和賤民。官員士紳屬于特權等級。在法律上,他們適用特殊程序,訴訟時可以不必親自出庭,而且還可以用贖金折抵輕罪;在賦役上,他們享有優免權和役使部民權。賤民處在社會最底層,在法律、婚姻、應試、出仕等各方面都受到嚴格限制。凡人則居于官員士紳和賤民之間。相較于官員士紳,他們在法律上沒有特權,而且需要承擔賦役;但不同于賤民,他們有應試出仕的權利。[25]1-37除國家規定的等級體系外,宗族力量同樣塑造著民人社會的多元性,“明清時期的家族組織,可以說是集血緣關系、地緣關系及利益關系之大成,集中地體現了中國傳統社會結構的多元特征”[26]209。

鑒于“旗民界限”的內部差異性,一些學者指出“二元對立”的觀點難以解釋旗民互動的復雜現實。在遼東地區,盛京內務府轄下的漢姓旗人不但與當地民人存在區隔,而且與外八旗的滿蒙旗人涇渭分明。以婚配為例,遼東漢姓旗人既不與當地民人通婚,也不與滿蒙旗人通婚,而是形成一個獨立且封閉的婚姻圈。這使得遼東漢姓旗人的社會認同邊界從未超出自身群體,他們的后人往往以“隨旗人”身份自居(既獨立于“在旗”的滿人,也不同于“不在旗”的民人)。[12]2431在清代吉林雙城地區,當地人口主要分為五類:京旗、屯丁、浮丁、入丁陳民、流民。1前三類人屬于旗籍,后兩類人屬于民籍。清廷對于這五類人實施不同政策,只有京旗與屯丁有權獲得國家分配的資源(土地、房屋、耕牛等),而浮丁、入丁陳民和流民則被排除在資源分配之外。而且,京旗比屯丁享有更大的特權,擁有更多的生產生活資料。[27]61-88久而久之,不同制度安排下的人群逐漸形成各自的群體意識,這點清晰體現在民國初年的集體性行動中。[27]225-249在福建琴江地區,水師旗營與附近的歧頭村之間存在著“通家”關系。歧頭村在當地是個較小的村莊(常常在宗族械斗中處于下風),而水師旗營是外來的強勢力量(同時需要得到地方民眾的認可),雙方結盟因此是一種雙贏的選擇。[28]學界研究表明:關于“旗民界限”的“二元對立”觀點,忽視了清代旗、民群體內部存在的差異性以及由此造成的旗民互動的復雜性。

(三)關于“旗民界限”外在約束力的研究

不少學者指出,關于旗、民群體的制度性規定受到外部因素的制約。劉小萌認為,大清律對于旗人、民人一體適用。清代官員在審理旗民命案時,秉持相同的量刑標準(以大清律為準)、審理程序(司法權集中于刑部)和法律原則(“存留養親”律、“恩詔”減刑、“良賤相毆”律等),旗人與民人在命案審理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29]即使是旗人“犯罪免發遣”這項換刑特權本質上也是順治年間接受以“五刑”為基礎的中華法系的必要妥協,標志著關于旗人犯罪的司法處理從此正式納入大清律的管轄范圍。[30]此外,地方性因素對于塑造“旗民界限”同樣有著重要影響。比如,“旗民不雜居”政策就呈現出顯著的地區差異。在東北,由于自然和經濟條件的限制,旗人和民人大多混居,并未出現涇渭分明的隔離。[18]23在南疆,回人占據當地人口主體,清廷分設回城和滿城(漢城),將當地回人與來自內地的旗、民群體相隔離,從而形成旗人和民人在南疆共居一城的狀態。[31]

日常生活中,旗、民群體同樣受到外部因素的影響。在北京,旗人和民人在商業領域有著相互需求,他們于是組成各種商業合作關系:商鋪間的鋪保關系、合股經營關系、倒鋪底關系以及商鋪內鋪東與鋪伙關系,等等。[16]其中,一些著名的民間商號(如恒和號)與旗人(特別是內務府旗人)有著密切的利益聯系,雙方逐漸形成具有“旗派”特色的社會網絡。[32]在直省地區,八旗會館大都由旗籍官員和民籍官員合辦,這些會館在不同籍貫的官員之間起著橋梁作用,為跨旗民“同鄉”意識的出現創造條件。[33]在東北地區,旗、民群體之間存在大量的雇傭關系——既有民人受雇于旗人,也有旗人為民人打工。這種雇傭關系的形成與普通旗民之間的身份差別關系不大,主要是由經濟地位的高低所決定的。[34]而且,旗人和民人“在經濟互惠基礎之上,雙方開始產生更深層次的情感認同,在日常社交活動中建立了跨旗民的社交網絡”[35]。學界研究表明:“旗民界限”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在實際運作中無法擺脫外部因素的影響,從而使得關于“旗民界限”的“二元對立”觀點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合邏輯的。

三、對“旗民界限”視角的再思考

“不分滿漢,但問旗民”這八個字言簡意賅,精練概括出清代旗、民群體之間的制度性和社會性邊界,這大概是該話語在學界得以廣泛流傳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不分滿漢,但問旗民”一語的影響下,不少學者接受“滿漢”“旗民”這類二分式概念,進而形成關于“旗民界限”的“二元對立”觀點,這種觀點在學界產生了一定影響力。不過,學界研究同樣表明“旗民界限”的性質是復雜多變的,不能簡單地以“二元對立”觀點來理解。在某些情況下,“旗民界限”的性質甚至是“二元合一”的。盡管學界對于“旗民界限”的理解存在著爭議,但總的來說,“旗民界限”視角對于清代滿漢關系研究意義重大。有鑒于此,我們有必要進一步審視“旗民界限”視角。在此,筆者嘗試提出幾點看法,以供學界同仁參考。

(一)“國家與社會關系”視角是理解“旗民界限”一種有意義的研究路徑

首先,國家權力從根本上決定“旗民界限”的政治屬性。清代旗民分治的管理體制就是國家政策的直接產物。盡管如此,國家權力本身是多元的,清廷和地方政府在處理旗民問題上的政策偏好未必一致(甚至可能存在著沖突)。比如,任玉雪等指出,“在雙城堡移墾之初,由于旗界的收入無法支付地方政府的辦公費用,吉林將軍富俊違反清廷的民人政策,以較輕租額吸引入丁陳民以官佃的身份,攜眷在雙城堡佃種交租,并通過種種途徑迫使清廷接受這一轉變,從而形成民界”[36]。在雙城堡以外的地區,地方政府的行政實踐與國家制度之間同樣可能存在著矛盾,“旗民界限”也許就是在不同權力機構的這種博弈和協商中形成的。其次,社會力量對于塑造“旗民界限”的作用同樣值得思考。根據歐立德(Mark C.Elliott)的觀點,八旗制度是捍衛“滿洲之道”(The“Manchuway”)的可靠屏障[37]8-13,社會力量所起的作用是微不足道的。以清代北京旗人社會為研究對象,劉小萌反駁了歐氏的觀點,認為社會力量對于化解“旗民界限”起著重要作用,從而使得旗民關系的主流是合作、交融(而不是對抗、隔離),而且旗人和民人共同組成相互依賴的統一體。[17]856-858應當注意的是,社會力量本身也是多元的,它們對于“旗民界限”的作用未必相同:有的可能強化“旗民界限”,有的可能弱化“旗民界限”,有的甚至可能異化“旗民界限”。加強這方面的研究有助于學界厘清社會力量對于“旗民界限”的多面意義。最后,我們仍需考慮國家權力和社會力量是如何相互作用、共同影響“旗民界限”的。正如上文所述,學界認為“旗民界限”兼具制度性和社會性雙重意義。即便國家權力可以單方面賦予“旗民界限”以制度意義,這種“旗民界限”能否(以及如何)為民眾所接受,離不開社會力量的介入。在很大程度上,“旗民界限”就是在國家權力和社會力量的復雜互動中形成和演變的,因此“國家與社會關系”視角有助于學界加深對“旗民界限”的認識。

(二)問題化“旗民界限”是學界應當思考的一個重要課題

在“不分滿漢,但問旗民”一語影響下,不少學者認為“旗民界限”對于清代滿漢關系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當旗人和民人發生交涉時,他們總會先入為主地認定“旗民界限”在其中扮演著關鍵角色。對于這種傾向,邱源媛批評道:“由于清代八旗人群的特殊性,后人在理解旗人和民人時,常常會帶著固有思維,習慣性地從旗、民二元性的角度去分析問題。事實證明,現實生活中,旗人也好,民人也罷,他們的身份雖然是一個重要的標簽,但卻不是人群行為的唯一準則,研究者不宜將所有問題做簡單的二元化區分”[38]。邱氏的觀點啟發我們不能先驗性假定“旗民界限”在滿漢關系中占據主導地位,而應從現實出發,在承認個體身份多面性和可變性的基礎上,綜合考量“旗民界限”的作用和意義。

學界在這方面已有一些研究,如王妍發現清代遼東旗民的身份認同和行為準則并不完全由“旗民界限”所決定。這是因為兩者都具有漢人血統,即使是入旗漢人也沒有忘記自己固有的漢人來源與身份。此外,兩者大都從山東遷移而來,存在著一定的鄉里聯系。由于既定關系的多重性,加上交往關系的頻繁深入,從而使得清代遼東旗民之間并不像制度設計那樣各有隸屬、彼此疏離,而是形成了高度依賴的關系。1

(三)探討“旗民界限”在社會沖突與合作中的作用

學界普遍認為,判斷某種社會邊界是否具有政治意義,主要在于考量其對于社會沖突與合作的影響力。在王明珂看來,“中國”概念是“華夏”群體與“非華夏”群體之間資源競爭的政治產物?!叭A夏”群體在維持與擴張“華夏邊緣”的過程中,形成和發展有別于“非華夏”群體的族群認同。盡管“誰是華夏”的定義在不同時期有所變化,但“華夷界限”作為族群/文化認同的主軸在中國歷史中得以延續。[39]460-463劉平指出,“土客界限”是清代廣東社會暴力事件的一大根源。自清初開始,客家勢力在廣東逐步南擴,到了清中期,客家人與當地土人由于爭奪地盤而不斷發生摩擦與沖突,最終在咸同年間演變為集體性暴力事件。[40]43-67雖然“華夷界限”和“土客界限”在很多方面截然不同,但它們都以各自的方式深刻影響著社會沖突與合作的模式,因此它們是具有政治意義的社會邊界。

按此標準,我們應當如何看待“旗民界限”的政治意義呢?有清一代,旗人和民人之間從未發生過大規模、持續性的社會沖突。究其原因,或許可以歸結為兩點:第一,由于血統、出身、職業、地域等因素的共同作用,旗、民群體內部實際上極為分化,從而不利于旗人和民人建構廣義上的“想象的共同體”1。第二,旗、民群體在政治、經濟、生活上存在著廣泛聯系,這種跨旗民的合作網絡妨礙兩大群體發展出相互排斥的身份認同。當然,旗人和民人之間的矛盾與沖突不斷見諸于史,但它們大多是局部性、個體性的,而且未必體現“旗人”和“民人”這兩種身份之間的較量。2但是,在某些特定時刻,“旗民界限”可以上升為主導性社會邊界,成為規范社會沖突與合作的主軸。明清鼎革和辛亥革命這兩大歷史事件就深刻影響過杭州地區的旗民關系。清初,旗人以“征服者”的姿態入駐杭州城,從而造成旗民關系的高度緊張。清末,杭州爆發辛亥革命,旗人和民人迅速陷入對立狀態,杭州旗人最終成為國家轉型時期的犧牲品。在清代大部分時間里,“旗民界限”對于當地社會關系不具有政治意義,相反,強烈的地方認同將杭州旗人和民人緊密黏合在一起。[41]由此可見,重大歷史事件有可能在短期內改變社會沖突與合作的模式,從而使得某種社會邊界(如“旗民界限”)獲得政治意義。

四、結 語

過去幾十年,學界關于“旗民界限”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經驗層面,發掘和利用了各種史料(包括官書、檔案、地方志、八旗駐防志、契書、家譜等),這點值得肯定。不過,絕大多數的研究極少涉及理論層面的討論,從而在客觀上造成學術碎片化的后果。在西方社會科學領域,廣義上的“界限研究”一直備受重視,產生了許多重要的理論成果。3比如,安德列亞斯·威默(Andreas Wimmer)指出,不同社會的族群界限在社會閉合性、政治顯著性、文化區別性和歷史穩定性這四個維度上存在著重大差異。族群界限是同一社會場域中的不同行為者之間斗爭與妥協的結果,其中社會場域的三大特征——制度秩序、權力分配和政治網絡——決定哪個行為者采取何種策略以制造族群界限。[42]108-112需要強調的是,清代特有的“旗民界限”有別于現代社會中普遍存在的族群界限,這主要是因為“旗”“民”等清代概念并不具備鮮明的民族學意義,因此我們不能機械搬用現代民族學理論來理解根植于清朝政治實踐的“旗民界限”。更為可取的做法是在堅持考證史學傳統的基礎上,適當借鑒西方社會科學理論,促成歷史學與社會科學之間的對話,從而深化學界關于“旗民界限”的理解。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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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fferentiating between Bannermen and Commoners, rather than between Manchus and Han”: Revisiting the “Bannerman-Commoner Boundary” Perspective in the Study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anchu and Han in the Qing Dynasty

[Abstract] The “bannerman-commoner boundary” perspective is highly regarded in the study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anchu and Han in the Qing Dynasty,but scholars debate over the nature of the “bannerman-commoner boundary.” Influenced by the discourse of “differentiating between bannermen and commoners, rather than between Manchus and Han,” some scholars are accustomed to a “dualistic” viewpoint of the “bannerman-commoner boundary.” However, many studies have demonstrated that the nature of “bannerman-commoner boundary” is far from being “dualistic”—it can be even “dyadic” under some circumstances. After analyzing various viewpoints, the author contributes to the existing scholarship by proposing several approaches of re-thinking the “bannerman-commoner boundary” perspective.

[Key words] “bannerman-commoner boundary”; “differentiating between bannermen and commoners,rather than between Manchus and Hans”;dualistic; dyad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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