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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治理的邏輯理路與實踐方略

2024-04-30 17:19張振鵬
同濟大學學報(社會科學) 2024年1期
關鍵詞:治理

張振鵬

摘要: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治理,是實施國家文化數字化戰略、建設數字中國的重要支撐?;谏鷳B學和治理理論的主要論點,依據科學治理的精確性、一致性、廣泛性、簡單性、有效性標準,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治理應當建構“治理目標—治理客體—治理主體—治理方式”的邏輯體系,其治理目標是以交疊共識為基礎的整體利益最大化,治理客體是以秩序正義為基礎的生態平衡與演化,治理主體是以和諧共生為基礎的多元協同關系,治理方式是以元治理為基礎的多樣化方式共治,并且遵循認同、協調、適配的治理原則。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治理實踐,應當著力于促進數字文化產業生態循環及生態效益提升,維護正義的生態秩序與健康的生態關系,建立激勵與約束指向清晰的治理責任機制,推動多維治理方式的集成化運用。治理必須保持靈敏的適應性,依據數字文化產業生態的生命周期不斷進行調適,進而實現數字文化產業生態的提質增效和長期價值。

關鍵詞:數字文化產業; 產業生態; 數字內容平臺; 治理

中圖分類號:G124? ? ? ? ? ?文獻標識碼:A? ? ? ? ? ? ? ?文章編號:1009-3060(2024)01-0032-12

一、 引言及文獻回溯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加快建設數字中國,并明確了實施國家文化數字化戰略的要求。①數字文化產業是依托數字技術進行文化內容創作、生產、傳播、服務的新型文化業態的統稱,不僅是文化產業發展的重點領域,也是實施國家文化數字化戰略、建設數字中國的重要支撐。為推動數字文化產業發展,文化和旅游部于2017年和2020年先后發布《關于推動數字文化產業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關于推動數字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提出“構建數字文化產業生態”。產業生態屬于一種復雜的網絡關系結構,對于這種關系結構,構建往往對應于治理。②構建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涉及多個利益相關主體的目標認同、行動協調、制度適配等問題,由此引申而來的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治理必然成為相應的關鍵問題。

生態是指各種生物之間及其與自然環境相互聯系的動態平衡的狀態,而以生態學隱喻來描述人類社會組織成員及現象與環境之間關系的概念(諸如政治生態、社會生態、商業生態、產業生態、文化生態等常被運用于社會科學領域)逐漸以生態學和系統論為基礎形成了社會科學研究領域的新范式。數字技術改變了文化產業的運營邏輯和演進軌跡③,產業組織不再是線性的產業鏈式分工結構,而是個體、群體、群落共生演化的生態結構④,多元市場主體和合共生引致的生態系統建設是數字文化產業發展的依歸。①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是人類社會行為有意識構建的多元主體與外部環境協同共生的系統形態,是數字技術、產業屬性與生態特性在文化領域的系統集成。數字技術實現了文化生產的數據流通、業務融合、運營協同、價值共創,產業屬性體現了文化增進社會財富和人類生活幸福感的創造性,生態特性蘊含了文化的多樣性及其產業組織運行的系統性。

生態治理的原意是維護自然生態平衡和生態安全的規則及方式,生態平衡是指自然界各種生物之間及其與環境要素之間相互協調和依存的狀態,生態安全是指自然生態系統的健康和完整狀況。治理主要強調各個不同行動主體在法律框架下,通過溝通、協商、合作等形式對與生態系統相關的成員行為方式進行引導和規范,形成生態系統的運行秩序,最終實現不同成員及生態系統的利益最大化。②治理理論自問世以來,科層制治理(hierarchical governance)、市場化治理(marketization governance)、網絡化治理(network governance)等治理方式在不同的治理情境下分別發揮了各自的作用,學者們的討論始終聚焦于“尋找最優治理”(one best way),但是由于生物多樣性(biodiversity)、文化多樣性(culture diversity)、制度多樣性(institutional diversity)的存在,致使治理多樣性(governance diversity)成為研究與實踐必要的考量,而在不同治理情景下尋找適宜的治理方式以實現有效治理的元治理(metagovernance)問題成為相關研究的焦點。③數字技術的集聚創新和算法算力的優化,構建了新型生產關系與經濟規律,形成了人類社會新的治理秩序。④數字文化產業構成的網絡內容生態主要由國家、數字平臺、公眾三方組成⑤,其規制的重點在于數字平臺⑥,在“互聯網思維”下形成多元主體生態治理體系⑦。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是以數字內容平臺為中樞,集聚多元主體而構成的開放、動態平衡的系統形態,關涉數字文化產品服務供給和需求的系統運行,供給是配置自然資源、文化資源、資本、技術、信息、勞動力等多種生產要素以提供產品服務,需求則指向產品服務的最終去向。保持供給和需求的動態平衡是數字文化產業必須遵循的基本規律,供需失衡、供需錯位都會破壞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數字文化產業實踐領域在國家戰略、消費變革、產業轉型等多重影響因素的作用下不斷推陳出新,由此更加凸顯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治理研究的價值和緊迫性。

數字文化產業屬于新型文化業態,既包含大量的新興組織主體,也包羅諸多錯綜復雜的新事物、新現象,其生態治理問題可以借鑒文化生態、產業生態、治理理論的研究成果,在邏輯上厘清基本原理、選擇合理路徑,據此探究行之有效的實踐方案。

二、 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治理的邏輯理路

治理是多樣化參與者在目標一致的基礎上處理共同事務的集體行動方式。數字文化產業生態的每個主體都有自由選擇權,并且以復雜的方式相互依賴、相互影響,成為緊密聯結、頻繁互動的利益相關群體,構建了一種開放、動態平衡的系統形態。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治理,需要面對數字空間里的多元主體如何達成廣泛認同的目標、如何應對不確定性、如何合理分配權責、如何協調行動這四個主要問題。從治理的角度來看,這四個問題可以歸結為“為何治理—治理什么—誰來治理—如何治理”。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學理性和實踐性緊密結合的科學的治理。美國科學哲學家庫恩認為,科學應該具備五個標準,即精確性、一致性、廣泛性、簡單性、有效性。①這五個標準也可以作為檢驗治理是否具有科學性的標準。國家文化治理的核心任務之一是建設完整的治理體系。②緩解治理能力危機、提高治理科學性,應當按照“任務—功能—機構”形成治理的邏輯體系,即根據特定的目標任務明確治理需求,再據此授權相應的主體機構。③由此,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治理應當以“治理目標—治理客體—治理主體—治理方式”為邏輯體系(見圖1)。

(一)治理目標:以交疊共識為基礎的整體利益最大化

治理目標是參與治理的多元主體所認同的一致方向和預期成果,各方形成治理目標共識是有效治理的前提。但是,公共事務中無處不在的多元性、復雜性、張力、矛盾、沖突毫無疑問加大了形成共識或消除分歧的難度,而參與治理的多元主體意味著不同群體目標、個體目標、價值觀念、利益訴求、行為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差異,目標沖突(goal conflict)因此成為公共治理領域無法回避的問題。④此外,政策目標變動、治理主體目標不兼容、治理目標偏離實際等現象也會影響治理目標共識的達成。這些問題在起點上就對治理的精確性、一致性、廣泛性、簡單性、有效性形成了挑戰。

數字文化產業生態除了具有一般公共管理領域的基本特征之外,還具有新生性、不完全理性、非均衡性的特點。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滋養了眾多的新生主體,引致了繁密的新生現象,這些新生主體和現象的成長性及發展趨向有待理性的觀察與客觀的檢驗,而數字內容平臺相對于其他主體明顯占據了產業分工的有利位置并對生產經營擁有更大的話語權,這使得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治理目標共識更加難以達成。為避免或減少目標沖突,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治理既要從整體上解決好不同主體之間的矛盾,通過目標調適以解決沖突,又要協調好在內外部環境條件變化情況下各主體在社會責任、經濟利益、模式創新等目標之間的關系⑤,在各方目標共識的基礎上尋求多元主體的協同共贏和整體利益最大化。

多元主體的協同共贏可以使各主體獲得各自的利益,也可以最大程度保障整體利益的實現。數字文化產業生態的整體利益是包含生態自身以及各相關主體利益的總和。數字文化產業生態的各主體不僅存在優勝劣汰的競爭關系,也有多種形式的協作關系。各主體的創造能力和協同效應決定數字文化產業生態的結構及穩定性,而數字文化產業生態的健康和運行狀況決定各主體的利益及成長性。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既要為各主體創造生存和成長環境,又要維系各主體之間良性的競爭與協作關系;既要創造經濟效益,也要保障社會效益,賦予并不斷優化數字文化產業生態自我調節、適時更新、持續演化的功能。治理目標是在實現整體利益最大化的情況下盡可能地減少對相關主體利益的損害,而這種整體利益最大化的基礎是治理目標共識的達成。

治理目標共識主要有三種達成狀態:一是一致共識,即所有治理主體通過理性的協商以獲得共同認識,從而達成一致性的目標;二是交疊共識,即各治理主體排除分歧和沖突后所留下的交叉重疊的共同認識,在求同存異的基礎上匯集廣泛認同的目標①;三是包容共識,即各治理主體理解、尊重并包容無法調和或消除的分歧或矛盾,形成原則性目標。一致共識是理想的共識狀態,但達成難度和成本非常高;包容共識是名義上的共識狀態,僅有限地顯現了治理的意義;交疊共識是治理目標共識的主要狀態,基于公共理性、充分的協商、正義的規則通常能夠獲得各治理主體廣泛認同的目標,這也是治理的本質和價值所在。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治理目標很難達成一致共識,但文化內容生產關涉人的精神需求和社會效益,絕不能停滯于治理目標的包容共識,因此,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治理目標應當基于交疊共識以實現整體利益最大化。

(二)治理客體:以秩序正義為基礎的生態平衡與演化

治理客體即治理對象,指向的是公共領域客觀存在的各種矛盾。治理之所以有不同方式的爭論,就在于國家、社會、市場之間存在認知和利益訴求矛盾,而整體與局部之間、群體與個體之間、不同群體或不同個體之間也存在著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矛盾。這些矛盾最直接的影響是破壞秩序。秩序可以帶來穩定性,降低風險和不確定性,促進協同性的價值創造,而一旦既定的秩序被破壞,原有的利益就將失去保護,必須要消耗更多的成本以重置秩序。無論是群體還是個體,都處于某種秩序運行之中,從整體到個體的秩序彌合是正義實踐堅實的確定性基礎。②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治理目標是以交疊共識為基礎的整體利益最大化,治理對象就是化解或緩和各種矛盾,維護生態的健康運行,即建立秩序正義的生態運行基礎。

數字文化產業生態內部主要存在三個方面的矛盾:一是文化產品服務供給與消費需求之間的矛盾,數字空間的文化供給與文化需求的多樣性、匹配度、觸達性都有極大的提升,但是唯流量論、“飯圈”文化也映射出供需錯配所產生的新矛盾;二是政府部門與市場主體之間的矛盾,數字文化產業興起的速度之快、業態之新使各方都難以對其形成系統的認知,政策內容的滯后性與政策調整的快速性并存,市場主體存在投機和短期行為;三是市場主體之間的矛盾,資源與能力差異使各主體之間的競爭并不能在公平的環境下展開,弱肉強食、優勝劣汰的“叢林法則”使那些精工細作的市場主體創造力被消磨、生存空間被擠壓,數字勞工的出現更是加大了市場主體競爭力的異化,算法推薦所滋生出的“算法黑箱”“算法偏見”對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決策的誤導等現象,都會讓數字文化產業生態陷入“劣幣驅逐良幣”的泥淖。這些都是生態秩序正義缺失的表現,也是生態治理客體指向的核心矛盾。

生態學推崇的理想生態是生態平衡,這種平衡是各種生物與環境相互適應所形成的理想狀態,但物質固有的根本屬性就是運動③,生態平衡只有在不斷的動態調整中才會得以維持。數字文化產業生態的各主體通常都要經歷新生、成長、成熟、衰老、消亡的生命周期,任何主體的生命周期變化都會影響數字文化產業的生態平衡,但是各主體可以借助環境改善及要素資源整合而實現自我更新,維護自身存活和發展的同時,維持數字文化產業生態平衡。數字文化產業生態的各主體與環境以及要素之間的相互影響和共同作用,會在特定時點達到相對的平衡狀態。但是這種平衡狀態并非一成不變,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會因主體的出生率和死亡率、遷入率和遷出率以及豐富度而改變密度和結構,并在局部與整體的不斷調適中尋求平衡。隨著主體的更迭及其數量增減、環境優劣度調整、要素配置效率升降、主體之間及其與環境關系結構復雜化程度的不斷變化,各主體會做出適應性改變以維護各自的利益,從而推動數字文化產業生態趨向新的平衡,并在生態平衡重構中實現生態演化。

數字文化產業生態的主體及環境不斷變化,決定了生態的演化屬性。生態結構和功能隨著某種因素或局部的變動而發生整體性變化(即生態演化)。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演化通常要經歷初生、成長、成熟等不同階段的生命周期過程,但這一過程不是線性的,而是一種“平衡—不平衡—平衡”的演化過程。自組織是數字文化產業生態自發地從無序步入有序、從低度有序趨向高度有序的演化方式,數字文化產業生態自組織化程度越高,其可持續發展能力就越強,生態演化就越成熟,生態平衡也就越穩定。①但是,自組織不等于無組織,自組織本身是治理的一種方式,并且以秩序為基礎。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治理就是要賦予生態更加優化的自組織能力,推動以秩序正義為基礎的生態平衡與演化。

(三)治理主體:以和諧共生為基礎的多元協同關系

治理與管理的一個重要區別在于兩者的主體不同,管理的主體是單一的權力人,治理則強調多元主體的參與性、互動性、合法性、系統性、自主性。②治理主體既包括政府,也包括非政府組織和公眾,而文化治理尤其需要政府、社會組織和公眾的互動合作。③盡管治理有多元主體,但是因時間、地點、事件的不同,主體在治理中的角色功能完全不同。這也使得參與治理的多元主體必然要面對并處理好如何有效溝通、協調、分工、合作的問題。

自然生態的主體包括生產物種、消費物種、分解物種。生產物種為自然生態供給營養,消費物種依靠生產物種所供給的營養而生存,分解物種負責將其他物種排放的無機物分解轉化為循環流動的能量和物質。三個物種都是自然生態不可或缺的主體,它們的和諧共生維系了自然生態平衡。數字文化產業生態主體由供給主體、消費主體、利益相關主體構成,它們分別對應自然生態的生產物種、消費物種、分解物種。供給主體是文化產品服務的生產經營性組織,消費主體是為滿足需求而購買使用文化產品服務的社會組織或社會成員,利益相關主體是為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提供制度保障、基礎設施、市場監管、資金、技術、法務、咨詢等要素及服務的組織機構,主要包括政府部門、中介服務機構、商家、社會組織等。④任何產業生態都有形態結構,其形態結構的演變高度依賴于產業生態的中樞。⑤一般產業生態的中樞是核心企業,核心企業依托自身的影響力、控制力、引領力來凝聚和協調各方進而建構產業生態,而數字文化產業生態依托的是數字內容平臺聯結內容供給者、戰略合作者、服務商、消費者等相關各方。比如,抖音短視頻社交平臺、喜馬拉雅音頻分享平臺既連接和服務了大量用戶,也匯聚了眾多不同形式的內容供給主體,兩大數字內容平臺都發揮了中樞作用連接各方主體和資源,分別建構了數字視頻產業生態和數字音頻產業生態。數字文化產業生態的核心主體是數字內容平臺,但是數字內容平臺無法獨自完成優質內容的海量生產及生態的高效治理,而必須依靠多元主體的通力協作。

數字文化產業生態以數字內容平臺為中樞建立了多元主體交互關系結構。共生于數字內容平臺的供給主體通過動態的競爭與合作關系,既實現了優勝劣汰和價值共創,又確保了內容供給的質量及規?;投鄻有?。消費主體在數字內容平臺上滿足個性化、差異化需求,而為平臺貢獻的流量和數據又被平臺以“內容訂單”的方式交給供給主體,推進了內容供給的動態調整。數字內容平臺依靠中介服務機構補給資金、技術、信息、勞務等資源,依賴商家獲取經濟收益,需要社會組織保障各項活動的開展,而數字內容平臺會以不同的方式回饋中介服務機構、商家、社會組織,由此與各方結成以和諧共生為基礎的多元協同關系。

治理的基本理念和規范是治理主體的多元化,政府部門與眾多的社會組織和社會成員在分享權力的同時也承擔各自的責任,多元主體彼此依賴、相互合作,共同履行治理的義務。數字文化產業生態的多元主體在參與治理的過程中不斷加深彼此的信任和互動程度,并實現各自的進化,而多元主體的進化又會提升整個生態的活力及創造力,促使數字文化產業生態在“和而不同”的生態環境中創造“整體大于局部之和”的利益。

(四)治理方式:以元治理為基礎的多樣化方式共治

治理方式是指治理主體為實現治理目標、針對治理客體所采用的特定的治理體系的外在表現形式。治理方式是多樣的:既有強制方式,也有協商方式、引導方式;既包括政治方式,也包括經濟方式、文化方式等。無論哪一種治理方式,都要面對多元主體的共同目標和行動方向的協調問題,這必然需要一個權威主體來承擔協調的角色。在治理體系中,國家、市場、社會組織、個體等治理主體哪一個更能勝任權威主體的角色呢?顯然,國家因其相對較強的宏觀調控能力和客觀公正性,是擔任權威主體角色的最優選擇。中國經過多年的積極探索,逐漸形成了以國家為主導的“國家—市場—社會”的三元共治方式,即政府、市場、社會成員等多元主體通過協商、互動、溝通達成管理公共事務、調控資源、履行權力的行動共識以整合利益或緩解沖突、實現公共目標、滿足人民生活需要的結構、程序、關系、規則的治理體系。①這是中國當前多個領域所采用的主要治理方式,也是包括共識化治理目標、復雜化治理客體、多元化治理主體、多樣化治理方式于一體的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重要體現。

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治理所面對的多樣性問題并不是單一治理方式能夠解決的。數字文化產業生態實現了主體與主體、主體與資源、資源與資源之間的泛在連接,但是也帶來了各種連接之間如何有效協同的問題,主體之間協作不充分、各主體資源配置不當、資源使用效率不高等問題都有可能發生,這會顯著增加治理成本。而解決復雜多樣的協調問題,僅僅依靠利益相關主體內部的自主協商很難得到公允的解決方案,政府部門擔任權威角色的多方協商治理可以使治理在較低成本運行中獲得相對較高的有效性。政府部門擔任權威角色并不在于它掌握或運用特權,而在于政府部門可以動用治理工具和技術手段進行協調和指引。這就是元治理所強調的“對治理的治理”需要政府部門扮演重要角色的主張。②政府部門在元治理中不同于科層制治理中無所不能的“管控者”的角色,而是一種有限且有效的“主導者”的角色。政府部門通過設定具體目標、構建合理的多方協商機制,充分整合多元治理主體的資源和力量,營造公正透明的治理環境。元治理實現了科層制治理、市場化治理、網絡化治理等治理方式的相互協調,也是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治理方式選擇的基礎。

治理方式是多樣的,任何情境下的治理方式都并非一成不變,它會伴隨治理主體的更迭及演化、治理理念與治理制度變化、治理技術變革等因素而不斷豐富與發展。大數據時代使得市場和社會擁有了相對獨立的話語系統,治理方式必然要更富有彈性,“國家—市場—社會”三元共治的穩定形式受到了強力沖擊,并對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數字文化產業生態的各個主體都擁有獲得、編輯、發布信息的權利,人們的創意、觀念、見解都可以在數字內容平臺上交流、碰撞、激發。這就要求政府部門重構賦權能力,通過培養數字能力來推動更具包容性內涵的數字化,通過平臺企業的委托治理以及激發公眾的數字參與來實現數字領域的治理目標,形成更加多樣化的治理方式。③數字文化產業經營的內容產品生產依賴創意萌生,而創意萌生具有突發性、不可預測性,需要相對包容的環境和寬松的治理方式,讓創意可以在廣闊的想象空間里自由生長。對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治理來說,協商治理(deliberative governance)是一種可行的選擇。協商治理是多元主體基于特定的規則與程序,通過協商達成共識或協調分歧,以實現整體利益最大化的治理方式。協商治理有利于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治理依據目標、客體、主體的調整,適時地選擇適宜的治理方式,從而實現以元治理為基礎的多樣化方式共治。

(五)治理原則:認同、適配、協調

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治理目標具有共識性、治理客體具有復雜性,治理主體具有多元性,治理方式具有多樣性特征,而建構完整有效的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治理體系,必須遵循認同、適配、協調的治理原則。

認同原本是心理學用語,是指人對外部世界的認知趨同性的心理感受,是人們長期共同生活在共同體中所形成的肯定性體認。認同源自共同體成員歷史記憶的共享,支配人的行為,是共同體的精神聯結。①人們只有彼此認同,才會產生共識性的目標和一致性的行動。治理的基本原則是認同,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治理的前提是多元主體對治理目標、治理客體、治理方式有廣泛的認同,更為重要的是各主體之間的相互認同。唯有如此,各主體才會以和諧共生為基礎形成多元協同關系,在行動過程中尊重并接受彼此之間的差異性,保持各自的獨特性,但又不拘泥于各自的主觀意識,將特有的文化多樣性融入文化生產,在保持獨立性的同時進行廣泛的互動、啟發、協作,產出豐富且優秀的文化成果,實現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治理的精確性、一致性、廣泛性、簡單性、有效性。

適配原本屬于科技用語,是指某種硬件設計的思想恰當地映射到整體系統邏輯器件中。治理面對的是復雜的系統性問題,治理自身也是一個完整的體系,治理的任何一個環節都會影響整個治理體系運轉的秩序和效率。治理方式的選擇必須與相應的治理體系相適配,治理體系與治理方式之間是相輔相成的關系。②在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治理體系中,治理目標需要與治理客體(客觀事實)、治理主體的認知和行動、治理方式適配,多元治理主體的行為要相互適配,并與治理目標的指向、治理客體的甄別、治理方式的選擇相適配。多元治理主體相互促進、相互影響所產出的成效越高,各主體獲得的利益越高,價值交換和價值創造就會越活躍,各主體就越容易達成局部與整體利益最大化的目標共識,并與各主體的行動激勵相容,由此形成主體活躍且結構穩定的數字文化產業生態。

協調是管理學用語,是指以適當的方式處理組織系統內外的利益矛盾,為系統運轉創造良好的條件和環境,以促進既定目標的實現。系統是相互聯系的各個組成部分(要素)構成的有機整體,是自然界和人類社會存在的基本形態。③任何組織發展都要面對系統整合問題,都要處理各種各樣的利益矛盾,諸如主體與客體的矛盾、各主體之間的矛盾以及同一主體不同利益之間的矛盾,因此組織發展也可以看作不斷協調利益矛盾的過程。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是集多元主體和多種要素而構成的開放、動態平衡的系統形態,必然要處理來自各方的利益矛盾,而兼顧各方利益與整體利益的統一、公平與效率的統一,都需要以協調為治理的基本原則。

數字文化產業生態的健康持續運行需要有科學布局、規范引導、規則約束,但是新生事物都會不可避免地出現實踐變化與制度調適之間的治理鴻溝,為了填補治理鴻溝,原則就成為具有操作性的治理工具。④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治理體系建構是一個過程,會隨著情境變化不斷地進行調適,但是無論變化如何發生,精確性、一致性、廣泛性、簡單性、有效性的標準都應當被堅守,治理目標、客體、主體、方式之間的認同、適配、協調,應當始終都是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治理的基本原則。

三、 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治理的實踐方略

基于生態學和治理理論的主要論點,依據科學治理的精確性、一致性、廣泛性、簡單性、有效性標準,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治理應當建構“治理目標—治理客體—治理主體—治理方式”的邏輯體系,其治理目標是以交疊共識為基礎的整體利益最大化,治理客體是以秩序正義為基礎的生態平衡與演化,治理主體是以和諧共生為基礎的多元協同關系,治理方式是以元治理為基礎的多樣化方式共治,并且遵循認同、協調、適配的治理原則。在實踐中,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治理目標、客體、主體、方式已有初步脈絡,按照“理論基礎—事實依據—實踐方案”的邏輯思路,可以進一步廓清其實施方略。

(一)促進數字文化產業生態循環及生態效益提升

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治理目標的交疊共識是各主體的發展訴求,整體利益最大化是各主體發展成效的最優組合。多元主體的利益目標很難達成一致化,但發展是解決一切問題的基礎和關鍵①,關乎各主體的發展目標可以凝聚共識。數字文化產業生態循環及效益提升可以為各主體提供發展方向和機遇,各主體的發展能夠支撐數字文化產業生態循環及效益提升,這在整體上構成了數字文化產業生態的現實治理目標。

促進數字文化產業生態循環,符合各主體發展訴求和整體利益。數字經濟時代,競爭不是局部而是整體的對比,競爭力不是單一指標而是綜合能力的體現,產業競爭力不僅是產品、企業、產業鏈的比較,而且是產業生態的綜合評價。數字技術不僅實現了生產要素之間、產業之間、區域之間的互聯互通,也讓數字文化產業發展進一步突破了資源、業態、空間的限制。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治理目標不能滿足于維系生態原樣的重復循環,而應該驅動數字文化產業實現“生態內循環”到“跨生態循環”、“小生態循環”到“大生態循環”的轉變,為各主體指引新的發展方向、創造新的發展機會。在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下,數字文化產業發展應當致力于增強中華文明傳播力、影響力,講好中國故事、傳播好中國聲音,展現可信、可愛、可敬的中國形象,推動中華文化更好地走向世界。②在此背景下,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治理應該統籌兼顧“量的積累”和“質的提升”,建立扶持內容精品創作的治理機制,引導各主體聚力創造更多突破時間和空間而藝術魅力和審美價值愈增的內容精品,提升數字文化產業生態的內部創造力和外部競爭力。

提升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效益,是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途徑。生態效益是指人們以生態平衡及良性高效循環為前提,使自然生態產生對人類社會的有利效果和長遠利益。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效益是指多元主體協同共生,共同推動產業生態有序運行和提質增效,實現產業的持續發展和長期價值創造。數字文化產業生態建構了新的文化生產關系,人人都可以在數字內容平臺上發布創意和內容、發表個人意見,影響甚至直接參與內容創作和文化產品生產,這明顯提升了全社會的互動水平、創新意識和創造能力,推動了數字文化產業需求與供給的高效匹配和質量提升。消費者主體意識的覺醒和參與能力的增強拉高了文化供給和消費體驗的品質要求,驅使文化供給多元主體的協作共創和跨業融合,產出更加豐富、優質、新穎的文化產品服務,從而獲得多元主體資源共通、價值共創、利益共享、能力共進的生態效益。而要提升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效益,必須處理好生態秩序及生態平衡與演化問題。

(二)維護正義的生態秩序與健康的生態關系

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治理客體是影響生態秩序正義、生態平衡與演化的矛盾。如前文所述,數字文化產業生態存在供給與需求、政府部門與市場主體、市場主體之間三種矛盾,而這些矛盾的核心癥結在于生態秩序正義的缺失,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治理客體指向的核心矛盾就是生態秩序正義的缺失所導致的生態失衡與生態演化不充分問題。

秩序正義是指建立符合公平、公正、合理準則的生態秩序。在生態系統中,每個生物所處的位置,即生態位(ecological niche)決定該生物在競爭性生存中的資源空間。①數字內容平臺位于數字文化產業生態的中樞,在其運營初期投入大、收效低且慢,當平臺連接的用戶越多、需求越大,就會吸引更多的內容供給主體進駐;內容供給主體越多、內容越豐富越優質,就會吸引更多的用戶,平臺的投入產出率也將得到顯著提升。此時,平臺擁有了強大的話語權和控制權,不僅可以通過兼并或扼殺進入者的方式獲取市場壟斷地位和壟斷性收益,并且有可能導致平臺雙邊用戶的社會責任行為異化。②然而,文化產業的經營主體包含大量資源和能力有限的小微企業、創業型企業及個體從業者,它們是數字文化產業生態的“弱勢群體”,缺乏數據文化和數據管理實踐,數字化能力不足,數字化成本和收益不明確,③需要借助“外力”補齊人才、技術、信息、資金、服務等短板。但是,現實世界存在的“馬太效應”使這些“弱勢群體”很難獲得公平、公正、合理的競爭機會。

文化發展不是少數人的權利或責任,需要人人都能參與發展過程,人人都能通過自己的勞動創造獲得合法合理的回報。在數字文化產業生態中,各主體必須占據相應的生態位來獲取更多的資源并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以獲得發展與壯大的機會④,各主體之間不是“排他性”關系,而應當是“排劣性”與“共生性”關系,從而促進各主體謀求在更加廣闊的范圍、更加互動的關聯、更加開放的格局下建立穩定、深入、持久的協作關系,創造優質和豐富的產品服務,推動各主體的協同進化和持續成長。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治理,需要維護既競爭又互補的正義的生態秩序,形成多樣包容、價值共享、協作共生的健康的生態關系,培育更多數字素養深、技術專業性強、參與活躍度高的市場主體,提升數字文化產業生態的價值共創能力。因此,建立激勵與約束指向清晰的治理責任機制是處理好生態秩序及生態平衡與演化問題的現實通路。

(三)建立激勵與約束指向清晰的治理責任機制

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治理主體的和諧共生是形成多元協同關系的基礎。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涉及眾多主體、要素、業態和領域,需要政府、社會組織、公眾多元主體協同治理,解決好生態秩序矛盾;而和諧共生是指各主體以和睦協調、配合得當的狀態共存且互利。由此,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治理需要明晰治理過程中激勵與約束的對象及行為,并明確各主體的治理責任。

激勵與約束是兩種并存但方向相反的治理舉措,激勵的目的在于激發和引導正當行為,約束意在管束和限制不當行為。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治理需要遵照治理目標,明確治理客體,辨別治理主體的行為特點及其影響,厘清激勵與約束的邊界,公平、公正、合理地實施雙向治理舉措:激勵協作行為,約束市場壟斷;激勵守正創新,約束粗制濫造;激勵責任擔當,約束唯利是圖;激勵長期主義,約束機會主義。

治理責任機制是根據不同的治理主體,分別明確各自的治理責任,形成各主體相互監督和制衡的治理體系。第一,對于數字內容平臺,一方面,敦促其加強內部治理,在數據管理、知識產權、消費者權益、交易糾紛等方面建立自治體系,開展有目標、有原則、有舉措、有實效的治理;另一方面,加強外部治理,即由政府部門監管、行業自查監管、新聞和輿論監督、社會層面參與的共同治理。通過內部治理與外部治理結合,激勵平臺企業成為數字文化產業生態的賦能者,在自我提升的同時關照其他相關主體①,將業務合作輻射到更多的利益相關主體,形成各主體分享、協同、共贏的生態關系,賦能數字文化產業生態的有序運行。第二,政府部門需要確保有效的制度供給,激勵與約束舉措并用,持續優化數字文化產業生態環境。此外,政府部門應當利用數字技術搭建信息互動交流平臺,為各級社會組織和公眾暢通治理參與渠道、豐富治理參與方式。第三,為社會組織與公眾培育治理責任意識,提高治理能力,引導社會組織與公眾積極參與市場監管以及產業政策、管理制度起草,加強縱向和橫向溝通,促進形成信息資源共享、協調分工合作的社會關系,形成多元合作主體互動治理格局,提升其參與治理的效率和效果。

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治理主體和諧共生并形成多元協同關系,需要明確激勵與約束舉措的指向,在平臺企業、政府、社會組織、公眾等多元主體之間建構廣泛參與、協同治理的責任機制,其實質是發揮多元主體各自的優勢以提升生態治理的整體效能,目的在于處理好生態秩序矛盾,實現數字文化產業生態的動態平衡與健康演化。

(四)推動多維治理方式的集成化運用

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治理方式是以元治理為基礎的多樣化方式共治。政府部門在元治理中應當做到不缺位,但也要不越位、不錯位,適時、適當、適度地推動多維治理方式的集成化運用,積極加強法制化建設、標準化賦能、精細化服務,有效實施依法治理、科學治理、協同治理,為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激發活力、提升能力、集聚合力。

第一,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治理需要依靠健全的法律體系實施依法治理。法律是國家最高權威確立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的行為規范體系,一切主體和活動都不能突破既有的法律框架體系。數字文化產業治理一方面要通過法律法規明確參與治理的各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保障合法經營與競爭,優化數字文化產業生態環境;另一方面,要加強數字文化資源、數字版權的法律保護,充分保護著作權人和版權人的合法權益,激發文化內容生產主體的創新活力。政府部門更應該自覺在法律規范的約束下實施治理行動,并為社會組織和公眾依據法律規范開展的治理活動創設便利條件。

第二,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治理需要運用數字技術實現數字化治理,開創“以數治數”的局面,實施科學治理。在數字經濟時代,數據具有強大的驅動力,而且這個驅動力與被使用的數據體量、次數、范圍成正比。②由政府部門匯同行業組織和專業機構制定文化產業數據收集、儲存、傳輸、分析、輸出的統一標準,規范數據管理和使用方式,既可以減少數據濫用可能導致的不利后果,又能夠提升數據使用效率,引導各主體建立適應數字化的認知觀念和行為方式,提升數字化生產能力、經營能力、管理能力、創新能力,適應并滿足數字時代文化生產經營的特征和需要。

第三,提升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治理的有效性,需要政府部門開展精細化服務,實施協同治理,為數字文化產業生態集聚合力。服務本身是政府部門的一種治理手段,對解決復雜的協調和經常的變化問題都有裨益。為解決文化內容監管職權分散于多個行政管理部門的問題,監管機構既要保持自身的獨立性,也要加強與各部門之間的協調性,保障監管政策與執行的統一性和有效性。同時,為應對不斷變化的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政府部門要保證政策制定的及時性和靈活性,敏捷出臺和適時更新監管政策。①此外,發揮社會組織和公眾在數字文化產業治理中的功能,引導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培育有效運轉的市場秩序,開展有序而理性的公共協商以促成共識、消除分歧,推動整體利益最大化的實現。

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治理需要行政、法律、技術、市場方式的集成化運用,并以法律為治理的基礎,以技術為治理的媒介,以服務為治理的手段,引導參與主體開展多元協同治理,提升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治理水平和成效。

四、 結論與展望

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治理目標具有共識性,治理客體具有復雜性,治理主體具有多元性,治理方式具有多樣性,但是科學有效的治理不能在漫無邊際的治理內容中展開。比如,數字技術應用于文化領域所帶來的或并未發生的文化科技倫理問題吸引了很多人的目光,但是技術與文化的結合已經勢不可擋,只要始終堅持將技術定位為文化領域的一種應用工具,不肆意濫用或放大技術的權限,就完全有可能處理好技術與文化的關系并使各方都獲益。依據科學治理的精確性、一致性、廣泛性、簡單性、有效性標準,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治理的研究與實踐的焦點是各主體的行為及其生存成長狀態以及生態平衡與演化的整體性問題。

數字文化產業生態通過數字內容平臺把更多的內容供給者和用戶連接起來,解決了內容供給主體單一化和用戶需求多樣化之間的矛盾,重塑了資源配置方式,提升了資源使用效率,使得文化供給主體與包括政府部門、消費者在內的更加廣泛的主體結成協作關系以實現價值共創。數字文化產業生態的穩定性和持續競爭優勢依賴于多元主體的價值共創能力,而多元主體結成具有松散耦合和自組織特性的價值創造共同體,通過加強有效供給、提升內容供給質量以聯結更多用戶,多元主體結成目標和行動一致的利益共同體,形成數字文化產業生態協同有序的整體合力與整體功能,發揮生態的整體效益,進而產生源源不竭的生態演化動力,是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朝著積極的方向演化的關鍵,也是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治理的關鍵。

政府部門為治理必需的公共協商提供制度正義和公共理性以保證其有效性,多元主體從被動的合作者轉向主動的參與者,科學合理配置各主體的權責利,形成公平競爭、合理監督的多元主體共治和多要素制約的生態治理體系,從而實現多元主體的共同進化與共生循環,保障產業生態平衡及健康運行。治理本身是動態和開放的,它并不會停留于某一種形態,而是會根據治理需求的變化,持續地演進并改造。②健康的數字文化產業生態能夠通過自我調節能力進行控制和反饋以維持穩定性,但是多元主體有不同的生命周期,受此影響的數字文化產業生態也會表現出不同的生命周期特征,這就要求治理必須對變化具有靈敏的適應性,因此,數字文化產業生態治理要因勢利導地不斷進行調適,以創設適應不斷變化的產業生態,進而實現數字文化產業生態的提質增效和長期價值。

The Logical Orderliness and Practice Strategy of Ecological Governance in Digital Culture Industries

ZHANG Zhenpeng

Institute for Cultural Industries,Shenzhen University,Shenzhen 518060,China

Abstract:The ecological governance of digital cultural industries is an important support for implementing the national cultural digitization strategy and building a digital China. Based on the main arguments of ecology and governance theory, and guided by the principles of precision, consistency, comprehensiveness, simplicity, and effectiveness of scientific governance, the ecological governance of the digital culture industries should construct a logical system of “governance goal? governance object? governance subject? governance method”. The governance goal is to maximize overall interests based on overlapping consensus, and the governance object is ecological balance and evolution based on order and justice. The governance subject is a diverse collaborative relationship based on harmonious coexistence, and the governance method is a diversified cogovernance based on metagovernance, following the principles of identification, coordination, and adaptation. The practice of ecological governance in the digital culture industries should focus on promoting the ecological cycle and ecological benefits of the digital culture industries, maintaining a just ecological order and a healthy ecological relationship, establishing clear governance responsibility mechanisms for incentives and constraints, and promoting the integrated application of multidimensional governance methods. Governance must maintain sensitivity and adaptability, continuously adjust according to the lifecycle of the digital culture industries ecosystem, and thereby achieve the improvement of quality, efficiency, and longterm value of the digital culture industries ecosystem.

Keywords:digital culture industries;industrial ecology;digital content platform;governance

(責任編輯:楊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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