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的生態環境損害及其賠償機制

2024-05-04 08:17段海燕唐小娟段志遠何柏霖黃理輝宋俊年楊巍林佳寧高振會
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 2024年2期
關鍵詞:賠償訴訟日本

段海燕 唐小娟 段志遠 何柏霖 黃理輝 宋俊年 楊巍 林佳寧 高振會

關鍵詞: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2023年8月24日,日本政府不顧國際社會對排海計劃正當性、合法性、安全性的質疑,強行啟動福島核污染水排海,雖然國際原子能機構認為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計劃符合國際安全標準,但是由于整個核污染水的處理是一項極其復雜的過程,很多放射性核素尚無有效處理技術,同時在整個處理階段對外界又存在很多不透明的環節,加之核污染水排海沒有先例,由此產生的后果仍充滿較大不確定性。核污染水排入海洋,放射性核素進入海洋沉積物中被海洋生物吸收,影響到全球魚類遷徙、遠洋漁業等,對海洋生態環境造成破壞;同時在洋流、季風等綜合作用下伴隨海洋風暴、洋流等運動進入全球的水文循環,污染大氣環境、水環境、土壤環境、生物環境、地質環境,勢必對生態環境造成巨大的危害[1],這種損害也會因生物富集作用和食物鏈的傳遞持續危害人體健康[2-4],從而危及人類安全[5]。核污染水排海的生態環境損害表征、機理分析以及權益救濟刻不容緩。而現有研究多關注日本核污染水排海對人體健康、產業發展、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影響和損害[6-12],雖然很好地支撐了現階段各國和各地區對日本核污染水排海損害的譴責質疑及積極應對,但是對其帶來的生態環境損害的全面認知以及如何讓核污染水排海的肇事者承擔國際損害賠償義務,仍需要深入討論。本研究試圖回答兩個問題:日本排海的核污染水通過怎樣的運動方式造成了哪些生態環境損害?受影響的國家和地區應該通過何種方式救濟其生態環境權益?基于此,結合水文循環理論,詳細論述了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的生態環境損害風險,解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關鍵因素,并構建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機制,以期為相關國家和地區核污染水的生態環境損害救濟提供借鑒。

1生態環境損害及其賠償綜述

生態環境損害最初以生態損害(EcologicalDamage)的概念出現,由法國人Depax提出,其目的在于區別傳統環境侵權致人身損害和因該侵權行為而伴隨的人之外的純粹環境損害事實[13]。隨著學術界對生態環境損害的關注和研究,又出現了環境本身的損害(DamagetotheEnvironmentPerse)、環境損害(EnvironmentalDamage)、自然資源損害(NaturalResourceDamage,NRD)和純粹環境損害(PureEnvironmentalDamage)等概念[14]。美國《綜合環境響應、賠償與責任法》(ComprehensiveEnvironmentalResponse,Compensation,andLiabilityAct)、《石油污染法》(OilPollutionAct)中雖然有“環境損害”的表述,但沒有對“環境損害”進行具體定義,這兩部法律以“自然資源”這一概念為核心,對“自然資源損害”進行了法律上的具體界定,稱為“自然資源損害”制度,其中將“自然資源”廣泛定義為“土地、魚類、野生動植物、生物群、空氣、水、地下水、飲用水供應和其他此類資源”,將“損害(damage)”界定為“損害或者自然資源損失的賠償”;允許特定自然資源受托人就具體的“自然資源損害”要求賠償。歐盟《預防和補救環境損害的環境責任指令》(EnvironmentalLiabilityDirectiveforthePreventionandRemedyofEnvironmentalDamage)第二條明確規定了“環境損害(EnvironmentalDamage)”的概念,“環境損害指的是對受保護物種和自然棲息地的損害,此種損害對受保護棲息地或者物種的順利保育狀況的延續或者保持產生了重大不利影響”,生態環境損害概念的內涵逐步趨向統一。中國在生態環境損害《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方法(第Ⅱ版)》(環辦〔2014〕90號)首次提出了“生態環境損害”的概念,將其定義為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行為直接或間接地導致生態環境的物理、化學或生物特性的可觀察的或可測量的不利改變,以及提供生態系統服務能力的破壞或損傷。此定義主要參考了美國自然資源損害評估相關法規中對自然資源損害的定義,強調了損害的可觀察和可測量的特征。中國《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指南總綱和關鍵環節第1部分:總綱》(GB/T39791.1—2020)對生態環境損害的定義作了進一步完善,規定“生態環境損害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環境空氣、地表水、沉積物、土壤、地下水、海水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的功能退化和服務減少”。

20世紀以來,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的快速發展,美國洛杉磯煙霧事件、倫敦煙霧事件、日本水俁病事件等公害事件以及蘇聯切爾諾貝利核泄漏事故、美國諾夫水道事件等大量震驚世界的污染事件頻繁發生,人類生態環境保護意識不斷增強,不僅關注事件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救濟,各國開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探索?!独锛s環境與發展宣言》(1992)提出各國應制定有關環境損害負責和賠償的國家法律,這標志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初探的開始。最早嘗試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國家和地區包括美國、德國、加拿大、歐盟等,早期美國通過公共信托原則和國家親權原則對自然資源損害索賠主體進行了探索,賦予公共機構對自然資源損害的有限起訴權,并形成了比較完整的法律和實施體系[15]。1972年發布的《國家海洋禁獵法》(NationalMarineSanctuariesAct)對自然資源損害的可賠性進行了明確,最早提出對受到損害的自然資源提供民事賠償。美國又在1977、1980和1990年相繼頒布了《清潔水法》(ClearWaterAct)、《綜合環境反應、賠償和責任法》(ComprehensiveEnvironmentalResponse,Compensation,andLiabilityAct)以及《石油污染法》,這些法案規定了其具體的適用情形以及自然資源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索賠主體、賠償范圍,這些法案的發布和實施標志著美國自然資源損害賠償制度的框架基本形成。德國、加拿大、歐盟等也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進行了探索。德國在1990年發布的《環境責任法》(EnvironmentalResponsibilityAct)中規定了自然資源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賠償范圍;2007年發布的《環境損害預防及恢復法》(EnvironmentalDamagePreventionandRestorationAct)進一步擴大了自然資源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完善了公民參與制度,通過建立公益訴訟程序當行政機關不作為時賦予環保組織提起訴訟的權利。加拿大在1999年通過的《環境保護法》(EnvironmentalProtectionAct)中明確個人除可在個人所有自然資源受損時提出訴訟外,也可在當政府未能對公共自然資源損害行為作出及時合理的反應時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2004年歐盟發布的《預防和補救環境損害的環境責任指令》界定了環境損害概念及范圍,規定了責任主體、責任類型、責任形式、評估標準、預防及補救措施、訴訟途徑等,建立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基本框架[15]。

國際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問題研究主要源自較為嚴重的海上溢油事故發生,“托利卡尼翁”號事故(1967)、“阿莫科-卡迪茲”號事故(1978)、“大西洋女皇”號事故(1979)、“貝利韋爾城堡”號事故(1983)、“奧德賽”號事故(1988)、“??松?瓦爾迪茲”號事故(1989)、“ABT夏日”號事故(1991)、“M/T天堂”號事故(1991)、“威望”號事故(2002)、“塔斯曼精靈”號事故(2003)等全球十大郵輪泄漏事故,使國家間因海洋溢油導致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問題研究成為各國學術界研究的重點。Craig[16]認為深海石油勘探開發活動的潛在環境風險巨大,需要更嚴格的損害賠償責任去監管;Kristoffer[17]介紹了俄羅斯和挪威兩國對巴倫支海的石油泄漏污染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兩國法律都認可對受損環境的賠償。國際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已經初步形成。

學者們普遍認為海洋生態環境損害及賠償的責任主體主要包括污染者、海洋資源開發者等,并針對其行為帶來的生態環境損害對受害者進行損害賠償,但是對于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存在不同觀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有學者認為賠償范圍包括清污費用、恢復費用、恢復期間的生態服務功能損失及相關調查評估費用,但不包括預防費用;第二,有學者認為賠償范圍包括預防費用、恢復費用以及旅游業等與環境密切相關的利潤損失費用;第三,有學者認為賠償范圍包括清污費用、生境修復費、生物種群恢復費、調查評估費等;第四,還有學者認為賠償范圍應該包括應急處置費用、修復費用、鑒定評估費以及海洋生態服務功能損失等。綜上,學者們對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包括應急處置費、修復費用、生態服務功能損失費用和調查評估費的觀點基本一致,但是對是否包含預防費用以及相關經濟損失存在爭議。

核污染水、核泄漏的損害與救濟一直是學術界關注的熱點問題,學者們一致認為日本核污染水排海是自切爾諾貝利核電事故后全球最嚴重的事故,不僅對海洋環境造成的潛在損害難以估量,而且危及國際公共健康安全和周邊國家人民的切身利益。學者們從不同角度研究核污染水排海對人體健康、食品安全、甲狀腺疾病、產業發展、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影響和損害。也有學者從提及國際環境損害賠償的角度,研究解決訴訟在程序法和實體法上的障礙[6-12]。從國際環境損害賠償成案看,即便法院支持原告提出的損害賠償訴求,也會因為損害的邊界以及賠償額的評估等技術問題而爭議不斷,但是最終都給出了較為合理的損害賠償金,如:在切爾諾貝利核泄漏事故中,蘇聯政府向受影響國家提供了約18億美元賠償;美國三哩島核事故中,除了約10億美元清理費用,政府還向受影響居民提供總額970萬美元賠償。實際上,從國際環境法成案來看,就生態環境保護而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是次優選擇,防止環境污染及生態環境損害發生是最佳選擇。

各國學者雖然研究的側重點不同,但都認為要以更嚴厲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來約束有生態環境損害風險的相關活動,減少跨國生態環境損害事故的發生。也就是說,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求償的目的不是要拿到多少錢,而是通過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的追究制止日本停止核污染水排海的行為。但是怎么樣去做才能達到有效的效果?這就需要弄清楚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的生態環境損害邊界,并就相關環境損害賠償的救濟途徑展開深入研究,以期為相關國家和個人救濟生態環境損害權益提供指引。

2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的生態環境損害機理

2.1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與污染特征

受2011年發生的大地震及海嘯影響,福島第一核電站1至3號機組堆芯熔毀,事故發生后,東京電力公司持續向1至3號機組安全殼內注水以冷卻堆芯,并將回收的污水儲存在福島核電站附近的臨時儲存設施中。截至2021年3月,已儲存了125萬t核污染水,且每天新增140t。2021年4月9日,日本政府基本決定2023年后將福島第一核電站上百萬噸核污染水經過濾并稀釋后排入大海,排放時間持續20~30年。2022年4月,日本東京電力公司對福島第一核電站近海約1km處,用于排放核污染水的海底隧道出口部分的放水口進行鋪設,這也是排海計劃首次開始海底部分鋪設工程,并宣稱福島第一核電站的核污染水容量已達最高承載量的95%。2022年7月22日,日本原子能規制委員會正式批準了東京電力公司有關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后的核污染水排海計劃。2023年8月24日13時,日本福島第一核電站啟動核污染水排海,首輪核污染水排放量約為7800t。2023年8月26日,東京電力公司承認,目前儲罐中約有66%的核污染水放射性物質含量超標[18]。

清華大學進行的日本核污染水排海在太平洋擴散機理的實驗結果表明,日本核污染水在排放后240d就會到達中國沿岸海域,1200d后將到達北美沿岸并覆蓋幾乎整個北太平洋[19],隨后,核污染水在赤道洋流的作用下沿著美洲海岸向南太平洋快速擴散,并通過澳大利亞北部海域向印度洋轉移,隨后是大西洋,最終布滿全球大洋。海洋和陸地是共同體,緊密關聯,無法完全切割開來。核污染水中的放射性核元素也會在洋流、季風等綜合作用下伴隨海洋風暴、洋流等運動進入全球的水文循環[20]。水循環是多環節的自然過程,全球性的水循環涉及蒸發、大氣水分輸送、地表水和地下水循環以及多種形式的水量貯蓄如降水、蒸發和徑流,也就是說放射性核素會通過水的蒸發、水汽輸送、凝結降落、下滲和徑流等環節污染大氣環境、水環境、土壤環境、生物環境、地質環境,最終布滿全球陸地,如圖1所示。從命運共同體來看,沒有任何一個地方能夠獨善其身,核污染水排海污染與損害是全人類共同關注的問題。

2.1.1放射性核素種類多、放射性強

日本核污染水特指由于福島第一核電站核反應堆保護外殼破裂,而直接接觸反應堆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核污染水中往往含有數十種能夠自發放射出高能粒子或電磁輻射的放射性核素,如日本核污染水中含有3H、14C、54Mn、60Co、90Sr、99Tc、134Cs、106Ru、106Rh、125Sb、129I、137Cs、238U、239Pu、240Pu、241Am等64種放射性核素[21]。日本原子力研究開發機構指出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后,核燃料熔毀產生的核燃料殘渣含有1000多種核素,核污染水正是與這些核燃料殘渣接觸后才形成的。2012年3月東京電力公司首次對核污染水中所含放射性物質的成分與濃度進行測定,濃度超標的放射性元素有64種之多。英國資深核物理學家、專注研究日本核電開發與應用的肖恩·伯尼研究表明,日本未對儲罐中的所有放射性物質做出完整說明,實際上,只有大約20%的水罐經過了實質性檢測[22]。日本原子力研究開發機構研究員天野光的研究表明,原本福島第一核電站的3號反應堆除了使用鈾以外,還使用了钚和碲,其中碲這種元素毒性與氰化鉀相當,日本政府、東京電力公司和日本原子力規制委員會的報告中均未提及。日本核污染水中放射性較強,相關數據顯示,專家通過輻射儀對距福島第一核電站約6.5km處的漁港進行檢測,周邊最高輻射值為東京的200倍[17]。

2.1.2污染效應長

核污染水中的放射性核素的半衰期決定了核污染持續的時間,其中一些具有較長的半衰期,如鈾238U的半衰期為45億年,239Pu的半衰期為2.4萬年,14C的半衰期超過5000年,即使是137Cs的半衰期也超過30年,這意味著需要至少30年才能將放射性強度降低到其原始放射值的一半,更何況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計劃是一個系統持續性的過程,單排放時間就將長達30年,這些物質則需要成百上千年甚至上萬年才能降解為非危險水平[23],全球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正在承受莫大的風險。此外,海洋環境的穩定性也導致了核污染水排放的長期影響,相對于陸地環境,海洋環境的穩定性較高,如水體流動性強、深海環境相對封閉等,這使得核污染水中的放射性物質難以被稀釋和分散,更容易在海洋環境中積累。

2.1.3處理難度高

福島核電站早已經累積了超過100萬t的核污染水,龐大的污水量需要龐大的處理設施和工程規模,需要技術和大量資源的支持,核污染水中的放射性物質通常具有高度輻射性,操作人員需要受到輻射防護,并使用特殊設備進行處理,這使得處理成本高昂,而目前尚沒有一種完全理想的核污染水處理技術。同時,處理過程中還需要考慮核污染水的安全儲存和后續處置,需要選擇合適的儲存設施和處置方法,以確保長期內不會對環境和人類健康造成威脅,使得整個處理過程更加復雜和困難。另一方面,核污染水中的放射性物質難以完全去除。核污染水中含有短半衰期以及長半衰期多種放射性物質,不同的放射性物質具有不同的性質和輻射強度,因此需要采取不同的處理方法和技術。目前的核污染水處理技術可以去除大部分的放射性物質,但無法完全去除,即使經過處理,仍會有一定量的放射性物質殘留在處理后的廢水中,這就導致處理后的污水仍然具有一定的輻射風險,需要采取進一步的處理和處置措施。

2.2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的生態環境損害機理

日本核污染水放射性核素會隨著全球水文循環布滿全球大洋和全球陸地,會對環境要素、生物要素以及生態系統服務功能造成極大損害,對生態安全和人類安全造成巨大威脅[24-25]。

2.2.1環境要素損害

水環境損害。對應于生態環境損害概念中環境要素的“海水、地表水、地下水”,核污染水排海會增加海水水質的污染風險,放射性核素如銫、鍶、碘等,它們具有高度的放射性和毒性,一旦這些放射性物質進入海洋,會導致水質污染。放射性核素在海水中的濃度和分布將受到多個因素的影響,如海流、潮汐和海洋生物的吸收作用。放射性物質的釋放將導致海洋水體中放射性物質濃度的增加,進而影響海洋的化學性質、生物學過程和生態系統的健康。同時,核污染水排海還會引起水文環境的改變,核污染水的排放將導致海洋水體的溫度、鹽度和酸堿度等水文環境參數發生變化。放射性物質的釋放會導致海洋水體溫度升高,這會對海洋生物的生理過程和生活習性產生重要影響。此外,核污染水中的化學物質也會改變海洋水體的鹽度和酸堿度,這將影響海洋生物的生存條件和生態系統的平衡。因此,核污染水的排放將引起水質和水文環境的長期改變,將對海洋生態系統產生深遠的影響。自然界的水分循環的源頭就是從海水蒸發后進入空氣中的水汽,海水蒸發后的水汽進入大氣,就能隨著氣流從海洋到達大陸的上空,開始永不停息的水分循環,是陸地取得水分的主要水汽來源。有研究稱,核污染水或將通過大氣循環被蒸發到云層,含放射性核素的氣流的上升,空氣中的水分受到高空或近地層低溫的影響,凝結成水滴,就會形成許多天氣氣候現象,如雨、露、雪、霜、霧、云等,對全球造成影響。如氘,它是氫的放射性同位素,普通水是H2O,重水是D2O,它的化學性質和水差不多,所以會和水一樣蒸發,最大區別就是輻射。含放射性核素的雨水降落到地面,形成地表徑流,會改變地表水中原有的組分,給地表水環境帶來不利影響,污染了地表水環境;含放射性核素的地表水(如河流、池塘、水庫等位于表面的水體)經過入滲、泄漏等作用進入地下水層,會改變地下水中原有的組分,給地下水環境帶來不利影響,污染地下水環境。

大氣環境損害。日本核污染水中的放射性核素排放到海洋后,可能通過海洋水汽交換作用進入大氣中,大氣循環有可能將核污染水蒸發到云層,再化作雨水灑遍地球每個角落。大氣中放射性物質主要來自宇宙射線、地殼中的天然放射性核素所形成的地表輻射和人類活動產生(如核試驗、原子能工業等)的排放。大氣中的天然放射性物質主要是鈾、釷衰變系中的氣態體氡(222Rn、220Rn)和它們的子體產物從地表擴散到大氣中構成的,另外還有少量宇生放射性核素和鈾、釷的塵粒。近地面空氣中氡濃度與該地區氡從土壤中的析出率、氣象、海拔等條件有關[26]。日本核污染水中的放射性核素會通過空氣傳播和沉降,改變大氣中原有的放射性物質組分,對空氣中的微粒和氣體產生輻射影響,導致輻射污染,進而影響大氣質量和生態系統。而且,放射性核素可能通過大氣循環傳播到全球,影響其他地區的環境和生態系統,會對全球大氣環境產生潛在的影響和損害。

土壤環境損害。日本核污染水中的放射性核素進入土壤至少可以通過3種途徑:隨海水擴散到沿海區域、隨海水蒸發和大氣擴散形成降雨進入土壤以及通過生物鏈等方式進入土壤。土壤里的放射性物質與母巖中鈾、釷情況有關,并受其子體制約。土壤是巖石風化以后,在氣候、生物及地形等因素影響下,經過成壤作用而逐漸發育形成的,它由礦物質、有機質、土壤溶液和土壤空氣等組成。在成壤過程中,物質的淋濾和沉積促使放射性核素進行再分配。由于放射性核素自身的化學性質及賦存條件更換,它們有的在表層富集,有的在土壤的下部層位沉積,還有的被帶出表層,進入地表水流或地下水流。核污染水和放射性污泥含有大量的放射性物質,一旦進入土壤,就會改變土壤中原有的物質組分,對植物生長產生抑制作用,同時也會對土壤微生物的活動和多樣性產生負面影響,導致土壤的污染。長期下去,這種污染可能導致土壤的質量下降,影響土壤功能和生態系統的穩定性,不僅會影響植物和農作物的生長,還會通過食物鏈傳遞到動物和人體中,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

2.2.2生物要素損害

日本核污染水對生物要素的損害是指放射性核素對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對生物(動物、植物、微生物等)與環境形成的生態復合體和與此相關的各種生態過程的不利影響,主要表現在對生物多樣性損害方面,主要包含生態系統損害、生物物種損害和遺傳基因損害3個方面。大氣、水、土壤等非生物因素(物理環境)對生物的形態、生理和分布產生著影響,日本核污染水通過污染大氣環境、水環境、土壤環境等對生物要素產生危害和損害。

生物物種損害。日本核污染水排放入海后,放射性物質會污染海底沉積物,這是海洋生物生活和攝食的主要場所,海底沉積物中的放射性物質會不斷地釋放返回海洋[27],成為長期的污染源[28]。海洋食物鏈是復雜而精密的,各個層級的物種相互依賴,核污染水排放會對海洋食物鏈產生連鎖反應,通過攝食、體表吸收、光合作用等生物作用,海洋生物會吸收這些放射性核素,通過食物鏈中的底層物種傳導至中上層物種,并通過生物富集作用影響整個食物鏈[29-30],使藻類和浮游生物到魚類和海洋哺乳動物體內放射性核素的含量遠高于水中濃度[27],如藻類中137Cs的濃度可高于水體環境的100到500倍。此外,不同核素在生物體中的遷移富集規律不同,以魚類為例,134Cs、137Cs、226Ra、232Th等核素主要富集于魚類的肌肉和內臟[32-33],而90Sr等核素富集于魚類的骨骼[34-35]。這些核素衰變產生的電離輻射會破壞海洋生物的細胞與組織,使得其數量銳減[36],一些物種可能會因此失去其食物來源,從而使其數量下降甚至面臨滅絕的風險,而其他物種可能會因為缺乏天敵而過度繁殖,引發生態系統中的生態平衡失調,從而影響到整個生態系統的穩定性。此外,核污染水的排放還會影響到海洋生物的遷徙和繁殖行為,日本核污染水排放區域位于北太平洋漁場,漁業資源豐富,大量魚類的洄游路線經過該海域,核污染水的排放會使得漁業資源受到嚴重破壞,進而影響全球魚類遷徙,有加劇物種滅絕的風險。

遺傳基因損害。首先,日本核污染水放射性核素種類多、放射性強、污染效應長,放射性核素在海水、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環境中具有長期效應,通過食物鏈傳遞和逐漸富集,當被攝取的生物被其他生物食用時,生物體內的放射性物質富集導致含量增加,在輻射水平低時,活細胞能在不生病的情況下修復損傷,但高劑量會導致細胞不育或干擾細胞適當自我復制的能力而造成變異,生物發生基因突變和遺傳損傷的風險巨大,這些突變和遺傳損傷可能導致種群的衰退、基因的變異和生物多樣性的喪失[22]。其次,日本核污染水的放射性物質,如銫、鍶、碘和钚等,可以通過輻射能量直接與DNA相互作用,導致DNA鏈斷裂或堿基損傷,破壞細胞內的DNA分子結構,導致基因突變,從而影響細胞的正常功能和調控。放射性物質還可以引起間接的基因損害,當放射性物質進入細胞后,它們可能與細胞內的分子發生反應,產生具有化學活性的物質(自由基),可以與DNA分子結合,造成DNA氧化損傷。這種氧化損傷會導致DNA堿基的改變和損傷,進而引發基因突變。這些基因突變和遺傳損傷可能導致細胞功能異常、增加患癌風險及遺傳缺陷,甚至引發遺傳性疾病。

2.2.3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害

生態系統損害。生態系統是人類誕生和生存的空間,英國的生物學家Clapham提出生態系統指由物理因子與生物所構成的整個環境;Tansley認為生態系統是指在一定的空間內生物成分(動物、植物、微生物等)和非生物成分(大氣、水、土壤等)通過物質循環和能量流動而互相作用、互相依存構成的一個生態學功能單位[37]。核污染水中的放射性核元素在洋流、季風等綜合作用下進入全球的水文循環[19],水文循環是多環節的自然過程,放射性核素會通過蒸發、水汽輸送、凝結降落、下滲和徑流等環節污染全球陸地,對由生物界與水圈、大氣圈及巖石圈(土圈)長期相互作用形成的生態系統產生損害。海洋是地球上最豐富的生態系統之一,擁有多樣的生物群落和生態平衡。核污染水中的D2O、14C、90Sr、129I、99Tc、60Co等放射性核素,直接排放入海,融入海洋生態系統后,涉及復雜且長期的生物地球化學過程,一旦通過海洋生物吸收并富集進入食物鏈,會通過食物鏈傳導和累積放大效應,對海洋生物造成放射性污染,導致物種生態位競爭和遺傳突變,嚴重損害海洋生態系統。自2011年福島核污染水泄漏事件以來,在太平洋海域打撈出的魚類曾多次被檢測出含有放射性物質。例如,2019年福島縣魚聯曾捕獲到銫元素嚴重超出標準的“斑甕鰩”。2020年,菲律賓科技部核研究所發現,西菲律賓海的放射性物質呈上升趨勢,從珊瑚蟲身體中分離出了超常濃度的129I。福島核污染水凈化不完全,含有的核素具有極強放射性與毒性,將會形成長時間的輻射危害,并可能誘發疾病和基因突變,這些危害是不可逆的。此外,海洋是全球碳匯以及氧氣的重要來源之一,如藻類等海洋生物通過光合作用釋放O2、吸收CO2,維持著地球大氣中O2和CO2含量,如果海洋生物受到核污染水污染的影響而大量死亡,將嚴重影響全球的氧氣供應,同時加劇全球氣候變化,危及全球生態安全。

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害。日本核污染水排海對生態系統服務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3個方面:第一,從能量提供角度來看,源源不斷的太陽能是生物系統維持正常運轉的動力,太陽能轉變為生物能夠利用的化學能是通過綠色植物的光合作用實現的,這是生物圈賴以存在的能量基礎。核污染水的放射性核素被海洋植物和陸地植物吸收并富集,過量的放射性物質可以破壞植物的葉綠體,導致光合作用效率下降。如在切爾諾貝利核事故后,研究人員發現附近海域的海洋植物生產力明顯下降,這與放射性物質的污染有關。因此,日本核污染水中的放射性核素可能會對海洋和陸地的能量轉化產生影響,進而影響全球生態系統。第二,從物質提供方面來看,大氣圈、水圈和巖石圈為生物的生存提供了各種必需的物質。生物圈內生產者、消費者和分解者所形成的三級結構,接通了從無機物到有機物,經過各種生物的多級利用,再分解為無機物重新循環的完整回路,是生物圈賴以存在的物質基礎。核污染水排海后通過大氣環境、水環境、土壤環境、生物環境和地質環境進入大氣圈、水圈和巖石圈,放射性物質可以影響海洋和陸地微生物的種群和代謝,進而影響整個生態系統的能量流動和物質循環。第三,從自我調節能力方面來看,生態系統包括氧氣產生、食物供應、碳吸收和氣候調節。核污染水對這些生態系統服務的破壞可能導致氧氣貧乏,放射性污染可能導致水中氧氣含量下降,危及許多海洋生物的生存;食物鏈中斷,生態系統的破壞可能導致食物鏈的中斷,損害漁業和人類食物供應;碳排放增加,被破壞的生態系統無法有效地吸收二氧化碳,導致更多的碳排放到大氣中,加劇氣候變化。生態系統雖然具有自我維持穩態的能力,但是放射性核素造成的影響超過這種限度,將對生態系統的穩態構成嚴重威脅。

3日本核污染水排放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機制

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給生態環境帶來的污染風險是長期的,日本不顧國內與國外反對,堅持排放核污染水的原因之一就是目前缺少嚴厲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等手段來約束制止其損害行為繼續發生。國際社會應該以此為契機,明確日本核污染水排海應當承擔的國際義務,借鑒美國自然資源損害賠償制度建設經驗,構建核污染水排海生態損害鑒定評估機制,對日本進行追責,為保護全球生態環境提供有益支撐。

3.1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關鍵要素

盡管目前國際法尚未對核污染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進行明確的規范,但是相關公約和國際法基本原則為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的生態環境責任認定奠定基礎。同時,近年來國際上已有部分核安全損害賠償案例,如愛爾蘭訴英國案、蘇聯核動力衛星墜毀事件、澳大利亞與新西蘭訴法國核試驗案等,這些生態環境損害應對措施與案件審理結論,對各國應對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生態環境損害有較大啟示。

3.1.1確定法律依據是基礎

涉及核廢水的海洋環境國際法律體系主要包括《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ConventiononthePreventionofMarinePollutionbyDumpingofWastesandOtherMatter,簡稱《倫敦公約》)、《聯合國國際海洋法公約》(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theLawoftheSea)、《核安全公約》(ConventiononNuclearSafety)與《及早通報核事故公約》(ConventiononEarlyNotificationofaNuclearAccident),雖然這些法律在認定日本排放核污染水入海行為違法上均有局限之處,但仍要從這些法律的基本原則出發,如“不損害國外環境原則、風險預防原則、污染者付費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等去識別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的國際責任[38]?!安粨p害國外環境原則”要求任何國家有義務確保其在本國管轄范圍內開展的任何活動都不得損害本國以外的環境[39]。日本排放核污染水入海雖然屬于陸上核廢水排放行為,且排放地點為自己的內海,不在《倫敦公約》適用范圍內,但是日本不能做到核污染水只停留在自己內海,核污染水的擴散給其他國家帶去了生態環境損害風險,明顯違背了“不損害國外環境原則”?!帮L險預防原則”不以存在科學上的證據作為不作為的理由,要求在生態環境破壞尚未不可逆轉之前采取行動加以預防[40],由于難以量化核污染水中放射性物質對海洋環境造成的損害,日本應該擱置核污染水排海的決議,尋求更多的科學證據證明其安全性或危害性,而不是聲稱核污染水符合排放標準卻不提供關鍵信息?!拔廴菊吒顿M原則”強調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失與治理的費用應當由污染者承擔[41],日本有責任承擔核污染水排海造成的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生態環境損害?!翱沙掷m發展原則”要求既能滿足當代需求又不損害后代發展,日本核污染水一旦排放入海便無法挽回,嚴重危及子孫后代。因此,系列公約組成的國際法律體系和基本原則是日本承擔核污染水排海國際責任的法律依據,這也是受影響的國家和地區求償的法律基礎,否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將會因為法律依據不足而無法實現。

3.1.2證明行為有損害是前提

愛爾蘭訴英國一案(也稱MOX核燃料廠案)的經驗啟示是,證明行為有損害是法律責任認定的前提。在愛爾蘭訴英國一案(也稱MOX核燃料廠案)中,愛爾蘭認為英國核燃料廠運行后會向愛爾蘭海排放放射性核素,且核燃料的運輸造成潛在風險,而英國未披露相關環境信息,因此極力主張停止該核燃料廠的運營[42]。法庭要求雙方合作并交換信息,對海洋環境的影響與危害進行檢測,并采取預防措施[43]。這一案例說明訴訟的前提是證明其他國家行為對本國造成的損害,在面對跨國環境損害時,應提前對風險進行預防。對于日本排放核污染水入海,各國可向聯合國海洋法法庭請求采取臨時措施,要求日本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披露相關環境監測數據,并采取預防措施降低對環境的損害。若日本仍一意孤行堅持排放,這部分資料可成為支持損害結果發生的證據。

3.1.3賠償責任認定是根本

澳大利亞與新西蘭訴法國核試驗一案的啟示是,賠償責任認定是賠償的根本,否則訴訟無法進行。法國于1966—1972年在南太平洋的領土上進行一系列核試驗,并于1973年宣布將進行空中核試驗。澳大利亞和新西蘭分別在國際法院對法國提起訴訟,澳大利亞聲稱在南太平洋地區進行大氣層核武器試驗不符合現行國際法的原則,要求禁止法國的試驗計劃;新西蘭宣稱核試驗引起放射性微?;亟滴:α似洵h境。然而當時只有美蘇英三個國家簽署了《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PartialTestBanTreaty),承諾不在其控制下的大氣層、外層空間、水下試驗核武器,法國則不受該條約約束,法國認為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并拒絕出庭,最終法院并沒有對在大氣層內進行核試驗是否合法進行認定,法院在臨時措施中要求法國政府不再進行給澳大利亞和新西蘭國內帶來放射性降落物的核試驗。該觀點與國際仲裁法庭對特雷爾冶煉廠案的判決類似,即使行為本身在國內是合法行為,但是產生了境外損害,也應該承擔責任[44]。因此,在類似案件中,除了以違法性為考量追究責任,也可以以損害為導向,使做出有害行為的國家承擔賠償相應損害的責任。

3.1.4外交加訴訟是有效途徑

蘇聯核動力衛星損害賠償一案的啟示,賠償的求償中,先運用外交手段,無法實現的情況下再考慮訴訟。案件中,因為蘇聯發射的“宇宙954號”核動力衛星在進入大氣層時解體,導致放射性碎片降落在加拿大領土上。加拿大組織“晨光行動”,尋找并回收了這些放射性碎片,并依據1972年的《空間責任公約》(ConventiononInternationalLiabilityforDamageCausedbySpaceObjects)規定“將物體發射到太空的國家應對該物體造成的損害負責”,要求蘇聯賠償600萬美元,補償加拿大政府當前及后續影響造成的損失[45]。最終,加拿大與前蘇聯在莫斯科簽署正式議定書實現和解,加拿大接受了蘇聯賠償的300萬美元[46]。該案件的借鑒意義是訴訟法律手段維護權益一般需要相當長的時間,而通過外交談判或許能快速解決問題。有學者認為,對日本核污染水排海中國可以通過“外交施壓+輿論壓力+國際組織壓力+民間組織壓力+科學檢測+經濟制裁”等綜合施壓方式迫使日本政府停止危害行為。若問題不能得到有效解決,考慮通過訴訟方式,但是損害事實確認、因果關系認定等證據提供上將面臨較大困境。

3.2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機制構建

3.2.1損害賠償主體

《倫敦公約》及其議定書禁止向海洋傾倒放射性物質,其序言明確指出“各國有責任保證在其管轄或控制范圍內的活動不致損害其他國家或各國管轄范圍以外區域的環境”?!堵摵蠂鴩H海洋法公約》第192條規定,各國有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第195條規定不得將損害或者危險轉移,不得將一種污染變成另一種污染;根據公約第194條、第195條和第196條,即使排放已經達到了最低標準,但也存在一定的風險,應該采取相關的措施盡量減少可能帶來的風險[47]?!逗税踩s》規定了“對相關核設施享有管轄和控制權的國家應當對核安全承擔責任”。日本對核電安全疏于監管,核電站具有設計缺陷、機組老化、缺少防范與應急機制等缺點[48],試圖將核污染水排入大海以逃避環境責任,嚴重違背了該公約。核污染水排海行為對海洋及陸地生態環境均造成損害,其應該作為由于其自身的損害行為應給予生態環境所有者賠償的主體。另外,國際法上對基于核電站建設和運營等民用核領域所產生的污染和危害所采取的民事責任追究機制,是運營者責任與國家責任雙重負責制,即民事責任承擔以運營方為主,國家承擔補充責任。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經過周密計劃,完全故意所為,不存在“天災、戰爭”等抗辯情形,無抗辯權。

3.2.2損害賠償對象

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的海洋生態環境損害、陸地相關生態環境損害對象為受影響的國家和個人,在美國自然資源損害賠償制度中,賠償對象或者說求償主體,基于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基于法理學理念賦予其托管、信托權利而成為求償主體。國際法委員會(ILC)《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款》(AarticlesonResponsibilityofStatesforInternationalWrongfulActs,簡稱《國家責任條款》)第48條,規定提起跨國訴訟的國家需要符合“被訴國家的環境損害行為必須達到違反了集體義務的程度”這一嚴格條件。也就是說,只有那些受核污染水排海影響的國家可以提起跨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之訴;而對于個人訴訟而言,個人只有在國際人權保護法領域,才可以針對國家提起訴訟[49]。雖然國際法委員會《國家責任條款》規定的是訴訟資格,但是起訴主體就是賠償主體,因此其也表明賠償主體為受影響的國家和個人。在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的生態環境損害中,自然人或者國家因其所有自然資源或者授權管轄的生態環境的損害而要求損害主體賠償,成為賠償對象。需要進一步說明的是,并非所有人都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對象,只有那些因其所有的自然資源遭受損害的自然人才能成為賠償對象,其他個人只能就人身和財產損害進行求償,但這不在該研究討論的范圍內。

3.2.3損害賠償范圍

國際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通常因涉及科學判斷問題而爭論不斷。判斷一國行為是否導致了他國的環境遭受損害,需要借助科學證據對損害是否發生加以證明?!逗藫p害賠償補充公約》(ConventiononSupplementaryCompensationforNuclearDamage)對環境損害賠償的內容進行了界定,不限于對核事故造成的環境損害進行修復的費用,還包括采取污染預防措施而產生的費用,以及環境損害導致的其他經濟損失的賠償。美國自然資源損害賠償制度中,賠償范圍根據損害發生和救濟確定,包含修護和重建損失的費用、修復期間的價值減少部分、評估費用,其中修護重建費用是指在修復、恢復重建受損的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時所需費用或者替代物的費用,是生態系統為恢復原有狀態前自然資源的生態功能的價值;《超級基金法案》(ComprehensiveEnvironmentalResponse,CompensationandLiabilityAct)中規定,求償范圍應包含“先期的移除、調查評估、可行性研究、整治工作的費用,以及美國環保署執行監督工作的經費和衍生的利息”[50];《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生態環境賠償范圍包含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生態環境損害調查和鑒定評估等費用、清除污染和修復生態環境費用以及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綜上,借鑒美國及其他國家經驗,考慮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應當包含修護和重建損失的費用、修復期間的價值減少部分、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調查和鑒定評估費用以及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

3.2.4損害賠償評估程序與方法

確定損害責任主體、賠償主體及賠償范圍后,需要對損害進行賠償量化評估。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的生態環境損害評估:首先,制定損害評估計劃,收集數據和信息,分析數據,并對受損的生態環境的大致狀況進行確認;其次,確定核污染水排海的生態環境損害邊界范圍;再次,運用一定的科技手段進行損害調查,在調查的基礎上進行生態環境損害評估;最后,根據鑒定評估結論,確定清理、重建方案,開展污染物清除、生態環境適宜性研究、整治重建生態環境。量化日本核污染水排放入海生態環境損害時主要考慮環境要素損害、生物要素損害和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害。美國自然資源損害賠償計算使用3種方法:生物影響計算法、恢復成本計算法、可賠償價值計算法。其中,生物影響計算法主要是計算是否對某種生物資源造成損害;恢復成本計算法,評估不同恢復途徑以使得被損害的自然資源恢復到原來的基礎性狀態,依此計算恢復成本;可賠償計算法,則主要計算受損的自然資源可以賠償的經濟價值,包含種群損失、修復期間的價值減少部分、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等[50]。因此,針對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的生態環境損害,國際社會應建立統一的核污染生態環境損害評估方法和指南,對受損生態系統進行科學、全面的評估,確定損害范圍和程度,評估結果應作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計算的依據,評估和計算過程應透明、公正,并允許受影響民眾和公眾組織參與和監督。

3.2.5損害賠償訴訟

隨著生態環境跨界污染損害引發越來越多的糾紛,國際法院專門設立環境事務分庭,《國際法院規約》(StatuteoftheInternationalCourtofJustice)規定國際法院可以對當事國依據國際法或國際公約提交的一系列案件進行管轄,因此,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的生態環境損害的適格原告,可以基于“污染者付費原則”維護自身權益,向國際法院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訴訟,要求日本政府及電站運營主體賠償其生態環境損害,并向法院請求及時制止日本核污染水排海,防止生態環境損害持續發生。根據國際法委員會(ILC)《國家責任條款》第48條,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的適格訴訟主體可以是國家和個人。鑒于聯合國決議將環境保護納入人權保護體系,使環境保護成為國際人權法的組成部分,個人通過人權訴訟來救濟其所有的自然資源遭受的生態環境損害提起訴訟是有可能的,但是也可能會面臨較大障礙。按照相關規定,在中國,自然資源歸國有或者集體所有,是需要通過國家或授權來統一訴訟的方式對生態環境損害進行索賠,但可以就人身和財產損失進行權益救濟;而在自然資源私有的國家,個人可以因其所有的自然資源遭受損害提起訴訟。訴訟主體可以考慮聘請國際法專家,組建專業律師團隊,做好訴訟預案,收集并保存證據,以合適時機、合適方式提起訴訟。

3.3損害賠償保障機制

3.3.1建立全球生態環境損害救濟聯盟

建立全球海洋生態環境損害救濟聯盟,邀請所有有關國家和地區加入,并鼓勵各國和相關利益方積極參與,以此來確保核污染水排海造成的損害得到及時修復和恢復,使受影響的海洋生態系統得到有效保護。聯盟內部需要制定相應的運行框架和規則,包括規定聯盟成員的義務和權利,確定損害救濟的程序和標準等。聯盟通過設立秘書處、高級決策機構、工作組和專家委員會、科學研究中心、資金管理機構,開展損害評估和賠償計算、監測和預警、科學研究和技術支持、損害救濟和修復、國際合作和經驗交流等,保護和修復受損的生態系統,促進全球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3.3.2建立生態環境損害的國際監測網絡

從愛爾蘭訴英國案中可見,生態環境損害的識別對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意義重大。為了識別以及評估核污染水排放的長期影響,相關國家可以合作布設針對海水、空氣、土壤等的輻射監測設備,建立連續實時監測系統,包括需要建立完善的核污染水排放主體核污染水處置行為監測機制與海洋環境核輻射污染監測系統[51],監測核污染源、污染物的排放和傳輸,以及受損生態系統的恢復情況。對核污染水排放主體的行為監測規則的建立可能需要突破領海、專屬經濟區制度下沿海國的主權、主權權利的限制,在區域或者全球范圍內,形成由國際原子能機構、國際海事組織等國際組織主導,利害關系國參與并協商的機制。監測數據應及時共享和公開,為損害評估和賠償計算提供科學依據。

3.3.3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溯調查機制

依托全球生態環境損害救濟聯盟或下設的專門機構,建立責任追溯調查機制,明確核事故或核污染事件的責任主體,包括核設施運營方、相關政府部門、監管機構等,責任主體應對核污染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明確調查程序和追責機制,調查程序應包括調查計劃的制定、調查范圍的確定、調查方法的選擇等,在信息收集時,包括但不限于核電站的運營記錄、核污染水處理工藝和排放情況、環境監測數據等;追責機制應根據調查結果,依法對違規行為者進行追責,包括罰款、處罰或其他必要的制裁手段。此外,對于如核污染水排海這樣的跨國性問題,國際合作與信息共享至關重要,因此需要明確國際和地區合作的內容,促進相關國家和國際組織之間分享信息和調查結果,以加強對核污染水排海行為的追溯和追責。

3.3.4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機制研究能力建設

日本核污染水放射性核素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是生態環境權益救濟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關鍵,也是學者們關注的焦點。放射性核素生態環境損害評估方面,美國能源部提出基于迭代評價的“分級法”評估生物群所受的輻射劑量,歐盟制定了基于ERICA評估模型的環境中電離輻射環境風險評價和管理方法,但多集中于水環境、水生生物的劑量暴露,在海洋生態環境中的危害效應參數仍較少。因此,各國應當加大核污染水排海方面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鑒定評估技術方法學體系研究,推進形成國際核污染水排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鑒定評估標準和技術規范,提升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與訴訟救濟的基礎能力,為各國維護生態環境合法權益提供決策參考。

4結論

日本核污染水排海對全球生物多樣性、生態安全造成巨大威脅,使全球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正在承受莫大的風險,危及全球人類安全。日本不顧國內與國外反對,堅持排放核污染水的原因之一就是目前缺少嚴厲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等手段來約束制止其損害行為繼續發生。各國有責任保證在其管轄或控制范圍內的活動不致損害其他國家或各國管轄范圍以外區域的環境,對日本核污染水排海造成的全球生態環境損害,自然人或者國家因其所有自然資源或者授權管轄的生態環境的損害,可以向國際法院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通過外交手段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等主張日本承擔國際義務。各國,尤其是環太平洋國家,應共同構建國際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機制,并通過建立全球生態環境損害救濟聯盟、國際監測網絡、責任追溯調查機制、加強基礎研究能力建設等,合力救濟全球生態環境權益。

猜你喜歡
賠償訴訟日本
日本元旦是新年
探尋日本
《黃金時代》日本版
“訴訟”與“證據”的關聯性解析
交通事中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探究
交通事中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探究
探究在訴訟中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職權
死者權益維護與法律適用
芻議專利侵權訴訟中的保護范圍
意外人身損害賠償風險分擔機制研究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