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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檢察的法律定位、運行邏輯及風險規制

2024-05-07 05:44陳學敏
蘭州學刊 2024年2期
關鍵詞:檢察檢察機關監督

陳學敏

一、引 言

實施“國家大數據戰略”是黨在十八屆五中全會就定下的基調?!斗ㄖ沃袊ㄔO規劃(2020—2025年)》在此基礎上明確提出:“充分運用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現代科技手段,全面建設‘智慧法治’,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數據化、網絡化、智能化?!弊鳛閲掖髷祿鹇缘闹匾M成部分,檢察機關的數字化程度直接關系到法治中國建設的成效。數字檢察是檢察機關在保障權利、維護秩序、追求公平正義的過程中對科學技術的進步與發展必須作出的回應型選擇,是司法正義在數字經濟時代的彰顯。

從已有研究看,對數字檢察面相的勾畫傾向于描述性的總結①如,數字檢察融合應用“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能”“促使檢察工作由傳統‘數量驅動、個案為主、案卷審查’的個案辦理模式,向‘質效導向、類案為主、數據賦能’的類案辦理模式轉變”,“開發應用性司法、監督模型,推進跨部門大數據協同辦案”,“推動法律監督實施機制數字化智能化科學化,高質量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法律監督職責”等等。,多集中在如何從人才培養、隊伍建設、組織領導、技術開發等方面進行優化,涉及應用范圍、運行理念、采取手段、實踐目的,希冀解決制約數字檢察發揮成效的短板,以激發數字檢察的潛能。實際上,數字有其運行規律,檢察工作也有其不可違背的準則,兩者各自的發展邏輯意味著數字與檢察的接觸與結合并不必然具有自洽性,安全與風險、信任與懷疑、技術與法律交織在一起,在檢察工作中形成了需要平衡的多種力量,技術給人帶來的目眩神迷之感所致的技術至上主義、龐大數據池引發的數據安全問題、監督范圍的擴大與深入造成的權力越界等,在人們享受數字檢察帶來的高效與便利、全面與深入、精細與嚴密的同時,也紛至沓來。為防范科技這把雙刃劍造成的潛在危害,造成司法公平正義的損耗,需要我們在強化運用大數據的同時,將關注點轉移至“安全、隱私及數字自身蘊含的財產、人格等權益執法司法表達”①高景峰:《數字檢察的價值目標與實踐路徑》,《中國法律評論》2022 年第6 期,第37 頁。等方面,以保證數字檢察運行在法治軌道上。要做到這一點,首先需要明確數字檢察的法律定位,以此為基,根據數字的規律與檢察工作的準則,正視數字檢察可能帶來的風險,積極予以紓解,方能使數字檢察融會貫通、規范運行,實現數字檢察賦能增效的初衷。

二、法律定位:從數字檢察的目的談起

任何一種法律或制度的產生都以實現一定目的為要旨。具體說來,數字檢察產生、運行及發展過程中的設計、取舍均取決于數字檢察的目的,而不管目的如何遠大、完美,其都必須科學、合理、合法,這就要求目的不可偏離數字檢察的法律定位。因此,撥開數字檢察目的上的層層面紗,當可揭示數字檢察的法律定位。

(一)產生背景

當今時代,大數據是生產資料,云計算是生產力,互聯網是生產關系,數字技術是未來競爭的利器。②董慧、李菲菲:《大數據時代:數字活力與大數據社會治理探析》,《學習與實踐》2019 年第12 期,第20 頁。因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 年遠景目標綱要》明確指出,迎接數字時代,激活數據要素潛能,推進網絡強國建設,加快建設數字經濟、數字社會、數字政府。黨的二十大報告在提出加快建設“數字中國”③習近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 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團結奮斗——在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2022 年10 月16 日),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 年,第30 頁、第42 頁。的同時,對檢察機關提出了“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完善公益訴訟制度”的要求。④習近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 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團結奮斗——在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2022 年10 月16 日),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 年,第30 頁、第42 頁。對此,張軍檢察長指出“無論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還是推進法治體系建設,都離不開大數據。檢察機關監督辦案必須跟上、適應,既要抓‘本’的提升,更要有‘質’的嬗變?!雹輳堒姡骸秷猿忠粤暯椒ㄖ嗡枷霝橹敢?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求是》2022 年第4 期,第29 頁。2022 年6 月29 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全國檢察機關數字檢察工作會議,對加快數字檢察建設、落實“檢察大數據戰略”作出全面部署⑥最高人民檢察院網:《全國檢察機關數字檢察工作會議召開》,https://www.spp.gov.cn/spp/tt/202206/t20220629_561480.shtml,2023 年2 月15 日。,要求把雖活躍但總體還沉睡著的各類數據喚醒,實現關聯分析、深度挖掘,為強化法律監督、深化能動履職、做實訴源治理提供前所未有的線索、依據。⑦邱春艷:《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 以“數字革命”驅動新時代檢察工作高質量發展》,《檢察日報》2022 年6月30 日,第1 版。

(二)政策文件

2021 年4 月,《“十四五”時期檢察工作發展規劃》確立了“十四五”時期檢察工作的三大目標①目標一是服務高質量發展更加精準,強調了檢察機關參與社會治理;目標二是檢察工作自身高質量發展,強調了法律監督的全面協調充分履行;目標三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發展完善,強調了法律監督體系的完善。,實現目標的具體要求之一是“推進智慧檢務工程建設,加強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技術應用?!蓖? 月,黨中央印發 《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 《意見》),明確指出“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作用發揮還不夠充分”,為了對法律監督提供支持保障,提出加強檢察機關數字化建設。②具體內容是:加強檢察機關信息化、智能化建設,運用大數據、區塊鏈等技術推進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等跨部門大數據協同辦案,實現案件數據和辦案信息網上流轉,推進涉案財物規范管理和證據、案卷電子化共享。同年12 月中央政法委印發《關于充分運用智能化手段推進政法系統頑瘴痼疾常治長效的指導意見》也提出探索建立檢察大數據法律監督平臺,暢通檢察監督大數據歸集調用渠道。

(三)傳統概況

傳統檢察監督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以事后被動監督為主。傳統的檢察監督主要針對的是違法犯罪行為,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求檢察機關在進行監督時保持謙抑、克制態度,彼時,訴訟活動及當事人的舉報申訴成為檢察監督的主要線索來源,渠道單一,案源有限,基本坐等“別人送”,送什么,就辦什么。檢察機關監督的積極性不高,能動性不足。由于缺乏主動履職的相關保障措施,很難實現對違法違規行為的全面有效監督。

第二,以個案監督為主。傳統檢察囿于人工對卷宗進行審查,所需人力多,耗費大量資源,且效率不佳,監督數量有限,范圍較小,難以形成類案比較,使得監督停留在淺層次。同時,在監督過程中,還會發生對執法司法活動中存在的小瑕疵發出檢察建議,通過辦理類似簡單案件完成工作任務的選擇性法律監督情形,無法從工作中積累經驗,進而形成制度化成果,開展長效性、系統性深度治理。流于形式化的淺層次監督也難以發掘社會深層次頑疾,監督的觸角比較短。

第三,以單兵作戰為主。檢察機關內部各部門單兵作戰,專注于完成本部門工作,對其他部門的協助要求懷有排斥心理,配合度低;檢察機關與外部其他公共機關之間,后者出于安全考慮,其信息原則上只在內部流動,檢察機關要獲得其他機關的信息需經過層層審批,數據共享很難實現。內部與外部的雙重障礙使得監督工作“零散化、碎片化,缺乏系統性、規模性,進而導致法律監督的整體效應不強”。③賈宇:《論數字檢察》,《中國法學》2023 年第1 期,第7 頁。

第四,以監督辦案為主。其一,監督司法機關訴訟活動和行政機關執法活動,以抗訴、申訴、檢察建議等方式進行,屬于事后監督,而非在辦案中進行全過程跟進式監督。其二,將刑事追訴作為主業,在此標簽和理念指導下,“存在可捕可不捕的傾向于捕,可訴可不訴的傾向于訴,可寬可嚴的傾向于嚴,可輕可重的傾向于重”。④張軍:《關于檢察工作的若干問題》,《人民檢察》2019 年第13 期。

(四)當前應用

從地方各級檢察機關看,湖北省檢察院開發了多個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如公益訴訟法律監督模型、政務數據云監督等。其中,后者能夠對全省百萬級、千萬級的行政執法案件數據進行比對分析;廣東省檢察院研發的監督模型包括虛假訴訟監督模型、行政非訴執行法律監督模型;北京市檢察院所建立的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多達75 項;重慶市檢察院研發了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權益保護公益訴訟監督模型、大數據殺熟監督模型等18 個法律監督模型和監管系統;上海市檢察院、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針對傳統手段難以解決的監督痛點、難點問題,開發“滬漁一網通”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全流程法律監督模型;浙江省紹興市檢察院虛假訴訟類監督模型能夠探測北京等外地的虛假訴訟案件線索。

從上述梳理可以清晰發現:第一,身處大數據時代的宏觀背景下,不管是從“數字中國”的中觀背景看,還是從檢察工作數字化的微觀背景看,數字檢察的出現離不開強化法律監督這一核心主題;第二,從最高檢就數字檢察發布的政策文件和傳統監督的特點看,全國檢察院一體推進數字檢察正是認識到傳統法律監督存在短板;第三,從數字檢察的具體運行看,各地各級檢察院均圍繞著法律監督研發模型。錢穆先生說過,“任何一制度之創立,必然有其外在的需要,必然有其內在的用意?!雹馘X穆:《中國歷代政治得失》,上海: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5 年,前言。正是外部科技發展的一日千里和內部監督能力提升的迫切共同催生了數字檢察。在建立之初,數字檢察就將起點和落腳點放在法律監督上,檢察機關對人才隊伍進行精準化管理、提高辦公智能化、實現機關事務管理精細化等,雖也借助了大數據,但究其本質,這些舉措均是為法律監督服務的,目的是以優化內部管理保障法律監督質效。至于數字檢察下法律監督深入社會治理領域則是檢察機關在不違背法律監督基本屬性前提和基礎上,對“其權力外延和權力運行方式”的調整和拓展,以使檢察機關“更實擔起黨和人民賦予的更重責任”。②中共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更實擔起黨和人民賦予的更重責任》,《人民日報》2021 年9 月2 日。由此不難得出數字檢察的法律定位即為法律監督這一結論。該定位是在不違背檢察機關憲法地位的基礎上,對社會發展的回應,對履職的自省,既與“四大檢察”③“四大檢察”指刑事檢察、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和公益訴訟檢察?!笆髽I務”④“十大業務”指普通刑事犯罪檢察業務、重大刑事犯罪檢察業務、職務犯罪檢察業務、經濟金融犯罪檢察業務、刑事執行和司法人員職務犯罪檢察業務、民事檢察業務、行政檢察業務、公益訴訟檢察業務、未成年人檢察業務、控告申訴檢察業務。的架構相契合,也與《意見》對檢察機關的定性保持一致⑤《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對檢察機關職能定位和職能作用作出明確界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是保障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司法機關,是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薄胺杀O督”是檢察機關的基本職能,“司法機關”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職能特性,“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益重要力量”“在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發揮重要作用”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功能體現。,既指明了數字檢察的發展方向,也框定了數字檢察的著力點和主要內容。數字檢察當立足于憲法規范,拓展法律監督職責但保持其基本屬性,以此“確保檢察權的運行與國家治理同頻共振”。⑥周新:《論我國檢察權的新發展》,《中國社會科學》2020 年第8 期。

三、運行邏輯:數字與檢察的融合

數字檢察不是簡單的數據+檢察,而是檢察數據化與數據檢察化的深度碰撞與融合,將數據嵌入法律監督的每一個節點。因此,一方面要認清傳統法律監督的短板,另一方面要發揮大數據的優勢,結合法律監督的特點,使法律監督在范圍、流程、模式、體制機制等方面作出開創性大變革,讓傳統檢察工作“破繭而出”“化蛹成蝶”,滿足新時代的高質量發展要求。

(一)融合條件一:遵循數據規律

第一,從本質看,數據就是信息。數據并非一堆冷冰冰的數字,其中充斥著豐富的信息,數據就是信息的載體,內含著社會主體的日程安排,如通訊公司的通話記錄、微信聊天的記錄、百度上的檢索記錄、金融機構的賬戶記錄、郵寄快遞的記錄、乘坐交通公司的記錄等等,反映的都是社會主體在現實生活中的一舉一動。

第二,從來源看,具有海量性。數據有多種來源,既有境內數據,也有來自境外的數據,既有公權力機關的數據,也有公民、企業等私主體數據,數量龐大,真偽難辨,不借助科技手段、不掌握一定專業技能難以進行有效處理。

第三,從形態看,具有隱蔽性、隱晦性。數據不是直觀反映社會主體的現實生活,因此需要從碎片化狀態的記錄中深度挖掘社會主體的興趣、偏好、動向,從而掌握某個社會主體的基本概況。

第四,從影響看,掌握數據就等于掌握話語權。由于數據包含著很多有價值的信息,誰掌握了數據,就意味著知曉了所涉主體的相關情況,在互動交涉過程中,處于“無知之幕”后的另一方就會處于下風,感受到對方“權力”的碾壓。

第五,從后果看,具有不可恢復性。網絡技術的發展讓數據流通突破物理時空的限制,隨時隨地都可以進行,但即時性也使得數據一旦輸出就無法回頭。

綜上,數據既非?!皬姶蟆?,來源廣,數量多,掌握數據就等于擁有權力,但同時也極其“脆弱”,它的信息載體身份及不可恢復性使得數據一旦發出就是“木已成舟”之勢。

(二)融合條件二:堅守法律監督準則

在我國,法律監督作為一個法學概念,最初是由1979 年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所確認,后得到“八二憲法”的認可。按照規定,檢察機關是行使法律監督職能的專責機關,具有鮮明的政治屬性和獨立的憲法定位?!爸袊鴻z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承擔懲治和預防犯罪、對訴訟活動進行監督等職責,是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雹佟读暯街滦抛YR第二十二屆國際檢察官聯合會年會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人民日報》2017 年9 月12 日,第1 版。因此,法律監督必須秉持程序性、有限性、兜底性和協同性的檢察權能特性。②胡衛列:《國家治理視野下的公益訴訟檢察制度》,《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20 年第2 期。

第一,程序性?!度嗣駲z察院組織法》(2018 年修訂)第20 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行使的職權中,除了依照法律規定對有關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其余的職權都屬于整個的執法和司法活動過程中的程序性職權。這意味著對于法律適用與執行,檢察機關不具有最終決定權,其所起的作用在于保障“過程”的公正性,其建立在“程序性權力分工基礎上”。①門中敬:《法律監督的責任內涵與概念重塑》,《法學評論》2022 年第6 期,第18 頁。

第二,有限性。就監督的時機來說,只有在公權力機關履職不到位,或者其他組織缺位時,檢察機關才能適度、適時介入,起到的是一種拾遺補闕的作用。②朱孝清:《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后檢察制度的鞏固與發展》,《法學研究》2018 年第4 期。就監督的范圍來說,法律監督有著特定職責和業務范圍,要避免出現監督泛化,就必須“以訴訟職能關聯性為標準緊扣監督邊界”。③龍宗智:《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發展成效以及改進舉措》,《人民檢察》2022 年第18 期,第38 頁。

第三,兜底性。法律是由自然語言寫成的,有其固有的靈活性和模糊性④[法]普里馬韋拉·德·菲力皮、[美]亞倫·賴特:《監管區塊鏈:代碼之治》,衛東亮譯,北京:中信出版集團,2019年,第219 頁。,使得某些法律由于過于原則化,缺少具體規定,而出現規范的“真空”地帶。檢察機關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時,一旦發現存在此種漏洞,必須有“兜底”的擔當,通過支持起訴、發出檢察建議等方式“管”起來。

第四,協同性。不管是監督法院審判活動,還是監督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亦或是針對違法犯罪提起公訴,檢察機關都需要得到法院、行政機關、公安機關的協作。

綜上,法律監督帶有保守謙抑的特質,有其活動的邊界,過分張揚與沒有限制的創新,會將檢察權置于不可控的危險境地,其所生之弊遠大于利。

(三)融合的產物:數字檢察

數據與檢察業務“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融合”產物就是數字檢察,數據與監督各自的規律與準則要求數字檢察既要遵循數據的規律性,也不可違背法律監督的準則,且后者才是數字檢察運行的決定性要素。因此,數據必須在制度框架內運行,數據作用的范圍不能超出制度許可的內容,而制度禁止的內容,數據不可觸碰,尚處于制度空白地帶的內容,則需要檢察機關在堅守公平正義原則下與技術開發者協商解決??傊?,數字檢察中“所隱含、呈現的特征或規律”,都需要與司法公平公正立場相融合。⑤高景峰:《法律監督數字化智能化的改革圖景》,《中國刑事法雜志》2022 年第5 期,第45 頁。

在內容上,數字檢察是檢察機關對組織架構、職能范圍、工作流程、方式手段等方面作出了系統性重塑;在本質上,嵌入(embeddness)數字的法律監督呈現出以下特點。

第一,開展事前監督。當前司法領域的運行瓶頸在于有限的司法資源已經滿足不了轉型時期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如果檢察機關繼續固守傳統法律監督模式,即根據其他機關或個人提供的線索進行監督,往往啟動時一切已成事實,檢察機關只能追在既定事實后面跑,結果就是“按下葫蘆浮起瓢”,總是處于手忙腳亂的尷尬境地。數字檢察將審查、調查、偵查“三查融合”,聚焦案件的全過程,使得在進入訴訟程序前,不少問題就被發現,法律監督的時間點更加多樣化,除了傳統的事后、事中監督,事前監督也成為可能,體現了數字檢察的預防功能。這不僅有助于開展專項督治,還能防止類似個案的再度發生。即不僅僅解決當下問題,而是追根溯源,找到訴訟的源頭,采取多元化舉措從根本上調和沖突,分配利益,解決糾紛,以使各類矛盾得到實質性預防和化解,社會對立在最大程度上得以消減,社會恢復和諧狀態。

第二,進行類案監督。雖然可從個案中發現端倪,但如果不進行批量篩查、對比,找出共同的異常之處,所提出的檢察建議或應對舉措會因缺乏普適性而實效性不強。依托 “大數據法律監督平臺”,可根據對個案“麻雀”的解剖,確定核心問題和關鍵點,列明相關要素,形成監督模型,抓取同類案件,有的放矢地在數據池中進行碰撞,建立在大基數研究樣本基礎上得出的比對結果具有科學性、客觀性,更具有指導意義,從“辦一案”到“牽一串”發揮的正是“大數據對法律監督工作的放大、疊加、倍增作用”。①賈宇:《論數字檢察》,《中國法學》2023 年第1 期,第16 頁。

第三,實施系統融合?!柏炌ā薄肮蚕怼薄皡f作”“跨部門”在踐行數字檢察中出現頻率很高,簡單的語詞背后體現的正是數字檢察理念,也是要取得重大成效的大數據法律監督必須著力實施的關鍵所在。表達各異的語詞有一個共通點,即強調主體的多元化,要求檢察機關擺脫孤軍奮戰,突破部門間、區域間壁壘,形成“全域調動,系統作戰”。大數據法律監督的整體把控和集成效應,使得對某一領域內的類案監督突破地域局限,針對此類問題開展的專項行動,可在省域層面上下形成一盤棋,實現全面鋪開、滾動發展態勢,并在實踐中通過進一步驗證,及時總結作出修正,最終獲得可予以推廣的可靠經驗,發揮擴散效應,更大范圍輻射類案監督成果。

第四,深入社會治理。就案辦案只能形成淺層次、碎片化的法律監督,只有樹立“以監督促治理”的意識,認識到社會治理是法律監督職能的必然延伸,將其設定為更高層次的目標,才是對數字檢察的完整詮釋。如果說法律監督是數字檢察的內生性力量,現代化視域下,社會治理必將成為數字檢察的外在性動力。社會治理是法律監督功能全面開發、激活后的附隨物。立基于法律監督,“檢察大數據法律監督平臺”專門構建“場景中心”,按照“業務端”②“業務端”基于“四大檢察”監督職能,集成普通刑事犯罪檢察、重大刑事犯罪檢察、經濟刑事犯罪檢察、刑事執行檢察、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公益訴訟檢察、未成年人檢察8 個領域。和“治理端”③“治理端”聚焦監督領域,集成執法司法、經濟秩序、社會秩序、國資保護、民生保障、公共安全、食藥安全、生態環境8 個社會治理領域。打造數據監督具體場景,其中篩查、對比、碰撞出來的信息為檢察機關開展社會治理專項行動提供豐富線索,據此提醒社會警惕在此方面的缺位,填補治理漏洞。這種行為既促進了糾紛的多元化解,又形成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的治理合力,共同推進和諧社會的生成。

四、實證檢驗:數字檢察的創新與風險

大數據時代,人工智能、云計算、區塊鏈等都代表著高科技,高科技為人類社會的創新提供了更多空間,但其中也潛藏著種種不確定的風險。簡而言之,數字檢察美輪美奐的“正面”背后還有灰暗的角落,整個建設過程都交織著創新與風險。

(一)創新:數據預測下的監督功能延伸

隨著工業化進程的加快,人類進入風險時代,舊的風險依舊存在,新的風險不斷產生。尤其在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較之于現代化的西方,風險點更多。因而,烏爾里?!へ惪瞬耪f,正在進行工業化的中國開始步入風險社會,與此同時,中國也在積極轉向現代治理,使得中國的現代化進程與自反性現代化①由工業社會的發展導致了向全球化時代的轉化,貝克稱之為自反性現代化。自反性現代化是現代社會的自我否定,是現代性向全球性生成的過程。作為工業社會發展的結果,全球性是繼現代性之后的一種新的生存方式。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1182509749562091979.html,2023 年2 月12 日。變成了同一過程。自反性現代化的實現和風險社會的來臨意味著社會發展進程中的負面效應和人類面臨的風險不斷增加,這使人們遭受意外傷害、意外損失和意外死亡的概率大大增加。②何增科:《試析我國社會管理面臨的新挑戰》,《北京交通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 年第4 期。而隨著公眾不安全感的增多,他們對檢察機關會有更多安全保障期待,因此,會對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提出更高服務要求。風險時代需要檢察機關借助大數據作出預測,通過前瞻性的法律監督工作凈化風險環境,將公共風險扼殺在萌芽狀態,最大限度保障國家利益和公民權益,謀求公共安全。

“人工智能的可怕之處在于預測的精準性”。③[日]松尾豐,鹽野誠:《大智能時代:智能科技如何改變人類的經濟、社會與生活》,陸貝旎譯,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16 年,第7 頁。數據的預測性功能④有學者認為大數據的核心功能是預測。詳見姜昕等:《檢察大數據賦能法律監督三人談》,《人民檢察》2022 年第5 期??芍品杀O督觸角延展,直至深入社會治理。數據的存儲性、海量化,為預測某類案件的發展趨勢提供了更加豐富的線索與素材。借助云計算、人工智能等工具,“利用大數據比對甄別、智能研判、風險抓取、線索共享等功能”“使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廣域覆蓋、深度嵌入”⑤賈宇:《檢察機關參與網絡空間治理現代化的實踐面向》,《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21 年第3 期,第60 頁。,不再局限于中途參與,而是追蹤案件全鏈條直至源頭,將上游違法行為也一網打盡,實現個案辦理—類案監督—社會治理,這是對糾紛的全息⑥糾紛大都存在一個產生、演化、積累、升級的過程,往往有可追溯的過往,不僅考慮“此時此地”,還追溯“彼時彼地”的事實,關照當事人之間既往社會關系的糾葛,了解當今糾紛產生的歷史緣由,是對糾紛、沖突、矛盾的全息把握。把握,在總結風險矛盾發生規律和梳理異動跡象基礎上,做到根治。就拿檢察機關提起的刑事犯罪案件來說,為掌握某類犯罪的特點與走向,對其危險性作出評估,進而進行有效預防,可將此類犯罪主體的性別、學歷、職業、年齡、家庭背景等犯因性及再犯要素抓取出來,經對比、分析后得出的結論,一可以為犯罪嫌疑人做“數字畫像”,對符合這種“臉譜”特征的人員重點監督、防范;二可以找出決定性犯因,針對性對家庭、學校、社會提出改進要求,斷絕犯罪的溫床,避免再犯;三可以在犯罪分子之間找到關聯性,順藤摸瓜,精準找到訴源,斬斷違法犯罪鏈條,填補監管漏洞。這同樣可以適用于對司法、執法活動的監督,將國家工作人員的個人信息、違法違規的行為表現、關聯案件類型等要素提取出來,經梳理、對比、挖掘,可以找到哪類人員是高發群體,容易發生在辦案的哪個環節,哪些種類的案件更易滋生牟利、徇私等,從而根據主體、流程設置風險點,加強防控。

當前,社區、社會組織等社會力量還沒有被激活,社群、團隊的道德和倫理整合作用也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檢察機關參加社會治理的“眼睛”沒有完全打開,因而對犯罪的控制力量大大減弱。數字檢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這個問題,其溝通與協作的基礎就是信息共享。檢察機關不是親自深入社區,而是將從大數據中篩查出來的有關信息告知社區,提醒社區對本區域范圍內的一些越軌行為加以防范,其延長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觸角,通過社區動員,將社區力量集中起來,將各種越軌行為打碎,分配至相應社區,檢察機關予以統籌,加以指導,這樣既節約了資源,提高了實效,還能使數量龐大的越軌行為無所遁形,每一步都落在社區眼中,也就能及時采取應對舉措,將其消弭于萌芽狀態,起到很好的預防作用。這對于檢察機關而言,是一種低成本高效益的治理方式,避免其事事親力親為而人手不足,以致出現監督盲區。

(二)風險:數據與監督碰撞的“意外之果”①[英]安東尼·吉登斯:《社會的構成》,李猛、李康譯,北京:生活·讀書·新知,1998 年,第423-428 頁。

“數字技術的廣泛應用,在不斷改變人們生活和交往方式的同時,也深刻影響著人們的行為和思考方式以及價值觀念和道德觀念,并帶來潛在風險?!雹谥袊W絡空間研究院:《加強數字化發展治理 推進數字中國建設》,《人民日報》2022 年2 月15 日,第7 頁。數字檢察在踐行過程中猶如身處一個紛繁雜沓的角力場,檢察機關只是其中的一支力量,所設想的方案付諸實踐時,必然會或深或淺觸及其他各種力量,從而遭遇吉登斯所謂的“意外后果”。我們也可稱之為推行數字檢察的風險。這是現代社會應用高科技所帶來的一種全新風險,即制度風險。人們在制定某項制度時,初心是想規避風險,但隨著風險社會③《風險社會》是由德國學者烏爾里?!へ惪怂?,其在本書中首次提出了“風險社會”的概念,所強調的是隨著工業化、市場化和全球化的推動,社會公眾切身體會到市場經濟、先進科技和官僚行政等現代性產生的風險以及由此給人類社會帶來的巨大挑戰。[德]烏爾里?!へ惪耍骸妒澜缰髁x的觀點:戰爭即和平》,楊祖群譯,上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08 年,第68-69 頁。的來臨,一些法律制度不僅無法有效應對新出現的風險,甚至一些風險的產生正是由人們制定的制度所引發的。④馮家亮:《風險社會拷問中國法制應對》,《社會科學報》2010 年7 月22 日。

1.技術至上:工具主義的尊崇

技術給檢察工作帶來的高效和便利讓部分辦案人員產生“有了技術的升級躍遷,一切問題都可以迎刃而解”的假想,他們認為法律監督的好壞關鍵在于技術的高低,只要技術研發部門開發出法律監督辦案軟件,法律監督中的難題就能迎刃而解。實踐中,各地、各級檢察機關或自我研發,或外包,在創建監督模型上傾注了大量精力和熱情,但模型應用效果卻參差不齊。開發出適用于各個檢察領域、具有眾多功能的監督模型并不能證明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質量的有效提升,應用模型發現異常線索只是監督的第一步,接下來就是通過審查、調查予以求證的過程了。重開發輕應用是本末倒置的做法,也是對數字檢察的誤解。不管人工智能等技術發展到何種程度,法律監督的主導者仍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好壞取決于檢察人員是否能在具體個案案件辦理中搜集、整理、歸納、總結,再將歸納、總結出的規律、特征轉化為機器可以識別的語言。將類案從海量數據中抓取出來就是建立在前期總結出來的這些規律與特征上??照勗朴嬎?、人工智能等概念,缺乏總結規律與特征的能力,在方向不明的情況下,找不到相應的數據,可用的資源非常有限;或者是業務邏輯不夠嚴謹,問題需求不明確,選擇的主題詞、關鍵字大而泛之,沒有針對性,所檢索的類案因精準度不足匹配性差,不具有適用性。

總之,神話技術,崇尚技術至上主義,甚至讓檢察工作去遷就、適應技術,將帶來種種不利后果:一是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追求純粹的字面監督、數字體面,偏離公平正義。過分仰賴人工智能、云計算、區塊鏈等技術,“僅僅能夠保證程序正義,很難實現實體正義,或者程序正義也很難保證”。⑤馬長山:《司法人工智能的重塑效應及其限度》,《法學研究》2020 年第4 期。二是開發出來的軟件在技術上足夠先進,但因不符合法律監督特點而出現兩張皮,融合不足,應用性差,無法滿足檢察工作的實際需要。三是過分依賴技術,忽視了本質性問題的解決,正當程序價值減損。四是一味強調技術的創新性、先進性,甚至不惜由此帶來的社會、倫理問題。

2.數據不安全:大數據下的陰影

檢察機關在數據處理過程存在三大短板,可能使數據處于被濫用、泄漏、篡改等不安全境地。第一短板是未對數據作精細區分。在海量數據中,部分數據屬敏感數據,理應從一般數據中標志出來。一旦這些敏感數據被泄漏或濫用,其中包含的個人隱私就成為危及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炸彈”,還可能損害到公民人格權。第二短板是自身技術力量不足。檢察機關司法機關的定位使得其不具備獨自完成數字檢察創建過程中所需的技術性工作,這些技術性工作往往只能交給外部的第三方,同時移交的還有相關數據,而數據一旦到了第三方手中,就大大削弱了檢察機關掌控權,數據被泄漏的風險也隨之提高。第三短板是部分數據來自第三方機構,它們會對被調取的個別信息特別關注,可能由此先入為主,戴著有色眼鏡對待所涉主體,形成歧視,而實際上檢察機關只是出于調查需要,最終并未立案,但由此還是對相關主體產生不利影響。

從數據運行的全過程看,從最初的搜集到最后的銷毀也存在諸多風險點:第一,合規風險。數據提取、使用的來源渠道多、層級多、流向多,數據濫用、泄漏的環節多且復雜,監管難度高。第二,共享風險。要實現共享就必然出現數據在各個主體間的流轉,流轉的對象越多、次數越多,被泄漏的風險就越大,再加上各共享主體管理責任不清,很容易出現互相推諉,產生風險管控的真空地帶。第三,發展風險。重視數據的使用,忽略數據的治理;只考慮做一只風口上的豬,缺少長期規劃;建設方向不明,或者機械模仿,或者始終在摸著石頭過河。第四,分類分級風險。缺乏對敏感數據精準識別的工具,制度建設緩慢,在海量數據面前,專業人員數量缺口大。第五,全生命周期風險。數據有其固有的生命周期,人們多重視數據的采集、存儲、分析、使用等前期和中段的安全問題,對數據的清理、銷毀等末端中存在的安全問題關注度嚴重不足。①《數字經濟時代,如何正確應對數據安全風險? 》,https://mbd.baidu.com/newspage/data/landingsuper?rs=3530472622,2023年6 月25 日。

對此,我國不僅頒布了專門的《數據安全法》(2021 年),《網絡安全法》(2016 年)與《個人信息保護法》(2021 年)也有助于數據合規建設。但這些法律雖對國家機關保護個人信息的義務作出了規定,對“國家可以出于履行法定職責之需處理個人信息”的限制“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程序進行”“不得超出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范圍和限度”“應當以告知為原則”則因為不夠具體,操作性不強,加上對不履行義務的國家機關僅要求實施部門內部的處罰措施,大大窄化了公民個人的救濟路徑。與此同時,數字化時代與信息化時代交織在一起,由于數據中充溢著各種各樣的信息,并通過網絡加速傳播、流轉,人們往往就將維護信息網絡安全與保障數據安全混為一談,片面認為保護了信息網絡安全就實現了數據安全,我國有關數據犯罪刑事立法及司法解釋也恰恰偏重于保護信息網絡安全,實踐中很難在其他計算機犯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侵犯商業秘密罪等與狹義數據犯罪之間作出界分②張勇:《以數據安全前置法為法益參照系認定數據犯罪》,《檢察日報》2022 年7 月21 日,第3 頁。,進一步加大了這種誤解。

3.監督越界:權力本性的彰顯

傳統社會里,普通的個性—每個人的日常個性—一般是無法進入描述領域的,即便進入描述領域也囿于落后的技術和短缺的人力,難以被跟蹤、被監督?,F代社會,將每個人的數據搜集起來,提取其中的有用信息,不再是不可能的事情,掌握數據的主體無疑處于權力話語的上位。對此,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大數據是工業社會的‘自由’資源,誰掌握了數據,誰就掌握了主動權”。數據的隱蔽性、模糊性使得法律監督的切入點在缺少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很容易出現越界情況。

第一,從數據所涉主體看,在大數據形成和應用的過程中,對公民個人信息的強制性干預恐怕也難以避免。①裴煒:《個人信息大數據與刑事正當程序的沖突及其調和》,《法學研究》2018 年第2 期,第42 頁?!霸诟叨戎卫砘默F代社會,無論是社會行動者的大部分日常生活場所(如工廠、辦公室、學校、醫院),還是更具整體性的情景(如監獄和收容所),人們生活的絕大部分時期均能受到或多或少的持續性監控”,②[英]安東尼·吉登斯:《民族—國家與暴力》,胡宗澤、趙力濤譯,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8 年5月,第35 頁?!案鞣N作息時間表、證件、檔案、登記表、錄像等就是對人實施監視、訓練、操縱、評判的基本手段,可以說,人的一生從出生到死亡都陷入了規范化的書面資料和電子信息的重重包圍之中,尤其是兒童、病人、瘋人、囚徒更容易成為被個別描述,仔細核查的對象。正是這種把生活變成文字和痕跡的做法,使得一個人一旦涉嫌犯罪就必然會有許多他本人難以‘篡改’的實物證據呈現在國家追訴機關的面前。組織對個人的治理資料(典型的如馬克斯·韋伯所指出的復式記賬簿),為國家的犯罪偵查提供而大量的線索和證據,無形中增強了國家的刑事司法能力?!雹圩笮l民:《在權利話語與權力技術之間——中國司法的新思考》,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年7 月,第276 頁。

第二,從檢察院參與社會治理看,國家治理社會的常規性權力在科技的助力下得到了全面發展,“各種各樣的司法、治安、教育和治療機構相互銜接,權力構成了一套精細、連續的分化網絡,個人陷入了受到處處監控的‘全景敞視監獄’(??抡Z)?,F代國家的治理策略主要是盡可能地將人們整編到規范化的各種組織(學校、工廠、醫院、軍隊、監獄)當中,以細致的規則、挑剔的檢查、對生活和人身的吹毛求疵的監督,不斷地對個人進行評價、診斷和預測,并通過文字檔案和音像資料的記錄將其行為‘物化’,在這里,不但個人的行為受到控制,而且個人生活的最隱秘部分如健康狀態、道德水平、工作能力、財產狀況和生命周期等也受到監視和調節,權力為個人設下了天羅地網?!雹埽鄯ǎ菝仔獱枴じ?拢骸兑幱柵c懲罰》,劉北成、楊遠嬰譯,北京:三聯書店,1999 年5 月,第59-60 頁。

第三,從檢察機關與其他被監督公權力機關的關系看,隨著社會的發展,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范圍在不斷拓展,本質上來說是檢察權的增強,這固然是法治建設中健全與完善法律監督的必然趨勢,但權力具有天然的擴張性,在監督范圍日益向外延展的同時,如果不加以規制,與之產生關聯的機關可能在權力的強大氣場下,不斷內縮、后退,或者盡量避免與之“接觸”,不管哪一種,都不利于法治建設。尤其在“區塊鏈技術融入之后,將形成‘技術監管下的協同’關系,在‘節能增效’的目標追求下,這種協同價值將進一步被挖掘與推廣,公檢法三機關的配合與制約關系可能進一步失衡?!雹蓠R明亮:《區塊鏈司法的生發邏輯與中國前景》,《比較法研究》2022 年第2 期,第15 頁。

五、風險規制:法治下的數字檢察

法治是數字空間健康有序運行目標實現的最大保險系數。⑥徐漢明、張新平:《網絡社會治理的法治模式》,《中國社會科學》2018 年第2 期。為“最大限度控制科技風險和損害,防范意外后果、變革成本、次生影響或蓄意濫用新技術等問題”①龍衛球:《科技法迭代視野下的人工智能立法》,《法商研究》2020 年第1 期。,必須推行規則之治,一方面堅持技術創新,以技術助力司法公平正義,另一方面防范技術帶來的風險,統籌推進技術賦能與制度規制。

(一)制度理性:提倡數字正義

雖然以數字化形式呈現檢察的成效更為直觀,但內視數字檢察的本質,其并非數字的獨當一面,也非有了數字就一切萬事大吉,其底色與支撐是公平正義,它是代表技術的科技與代表國家的檢察權彼此嵌入的產物,既不能違背數字的規律性,也不可顛覆法律監督的準則,既要體現技術理性,也要符合制度理性,這是“指導和約束執法司法機關開發、設計、應用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現代科學技術,以及完善配套制度機制的價值準則”。②高景峰:《數字檢察的價值目標與實踐路徑》,《中國法律評論》2022 年第6 期,第36 頁。學界稱之為數字正義。③如[美]克利福德·G.克里斯琴斯:《數字時代的新正義論》,劉沫瀟譯,《全球傳媒學刊》2019 年第1 期;周尚君、羅有成:《數字正義論:理論內涵與實踐機制》,《社會科學》2022 年第6 期;[美]伊森·凱什、[以色列]奧娜·拉比諾維奇·艾尼:《數字正義:當糾紛解決遇見互聯網科技》,趙蕾等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 年。數字正義有著豐富的內涵。

第一,自然公平正義。從自然人到“信息人”,既有的“三代”人權發展格局被逐漸打破,以“數字人權”為代表的“第四代人權”應運而生。④馬長山:《智慧社會背景下的“第四代人權”及其保障》,《中國法學》2019 年第5 期??梢源藶槠鯔C,建立以人權保障為核心、尊重“人的尊嚴”的制度和技術規范。

第二,社會樸素公平正義。將計算知識與演繹邏輯結合起來,推動二者的深度融合運用,在此過程中,順應“后現代社會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行為方式和價值觀念”⑤帥奕男:《數字時代的司法范式轉型》,《求是學刊》2021 年第6 期。,以“體現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維護人民權益、增進人民福祉”⑥高景峰:《數字檢察的價值目標與實踐路徑》,《中國法律評論》2022 年第6 期,第36 頁。為要旨,將公平正義這一亙古不變的價值注入數字檢察。

第三,法的公平正義。清醒認識到數字有其短板,技術的研發與適用有其限度,盲目崇信算法被其牽著鼻子走與過分仰賴鑒定進行司法裁決一樣,是高科技時代新機械主義在司法領域的體現,是對“司法活動的復雜性、正義判斷的實質性和檢察裁量的人本性的一般性司法規律”⑦孫海波:《反思智能化裁判的可能及限度》,《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20 年第5 期。的忽視。應以法治思維矯正技術發展的偏差,引領技術開發的方向,將司法價值注入數字中,讓數字的轉化與表達體現公平正義。

第四,司法公平正義。技術不是萬能的,無法涵攝復雜的檢察監督的全部過程。⑧馬靖云:《智慧司法的難題及其破解》,《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9 年第4 期。法律監督離不開檢察官的價值判斷,“法學及司法裁判的特質正在于它‘幾乎完全是在與價值判斷打交道’”⑨[德]卡爾·拉倫茨:《法學方法論》(第6 版),黃家鎮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20 年,第277 頁。,對此技術無法取而代之。因此,面對來勢洶洶的高科技,我們必須保持冷靜,肯定檢察官的人工審查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價值主義可以避免算法歧視與算法不公,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法律制度、每一個執法決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

在多層級的數字正義引領下,數字的出現不是稀釋甚至破壞司法正義,而是“為更加接近正義奠定了現實基礎”。⑩[美]伊森·凱什、[以色列]奧娜·拉比諾維奇·艾尼:《數字正義:當糾紛解決遇見互聯網科技》,第64 頁以下。它可以消弭法學與科學、社會理性與科學理性之間的“代溝”,是科學化、智能化+人性化的結晶。

(二)數據安全:保護數據法益

對如何保障數據安全,常見的建議是利用技術以彌補漏洞、頒布法律以規范行為、嚴格落實以強化威懾,這些舉措確實能在一定層面上發揮作用,但究其成效,上述做法只能算是治理之“標”,認識到數據的法益屬性,并以此為出發點設計保障制度才是治理之“本”。

1.理念:明確數據的多重法益

隨著數字化時代的到來,人工智能的日新月異,數據開始與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等傳統要素并駕齊驅,成為一種新型市場要素,數據安全與數據權益保護提上日程?!睹穹ǖ洹贰秱€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對此予以回應,從“數據主體、收集者、處理者和利用者、開發者等主體的權責配置及流通、轉移等方面”①高景峰:《數字檢察的價值目標與實踐路徑》,《中國法律評論》2022 年第6 期,第41 頁。對數據權益保障作出規定,使其正式成為新型法益,并根據所涉權益要素——人身人格權、財產權、隱私權等進行梯度保護,構建起差序化保障格局。

一般來說,在使用涉及個人信息的數據時應以“不會對個人造成重大影響”“不會侵犯到個人隱私”“有利于公共利益”為指導原則。但“公共利益”“重大影響”等都是比較抽象、模糊的概念,難以構建令人信服的衡量體系。因為各種法益“不僅有不同的‘高低階層’,其于個案中是否被優先考量,亦完全視具體情況而定”。②Hubmann,Wertung and Abw?gung im Recht,1977,S.20f。轉引自[德]卡爾·拉侖茲:《法學方法論》,陳愛娥譯,臺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6 年,第9 頁、第313 頁。進一步來說就是,個人數據的使用可能侵犯到個人隱私權這種私人利益,法律監督維護的則是公共利益,其間難免會發生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沖突,或者隱私權與檢察權之間的博弈,何種利益處于被優先保護的第一順位沒有一個固定的結論,都應該放在具體的情境中去衡量。對此,德國學者拉侖茲指出,“之所以必須采取‘在個案中之法益衡量’的方法,如前所述,正因為缺乏一個由所有法益及法價值構成的確定階層秩序,由此可以像度圖表一樣獲得結論”。③Hubmann,Wertung and Abw?gung im Recht,1977,S.20f。轉引自[德]卡爾·拉侖茲:《法學方法論》,陳愛娥譯,臺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6 年,第9 頁、第313 頁。但是,拉侖茲也同時為我們構建了一個沖突化解的階梯法則:“首先采取一種法益價值的衡量,這主要依靠基本法規定的‘價值秩序’,如人身性的權利較財產性的權益具有更高的價值位階;其次,當價值位階同等,出現無法進行抽象比較的情形時,需要從以下兩方面展開度量,即受保護法益被影響程度的深淺與采取取舍受侵害程度的大??;最后,適用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則,將侵害盡可能降到最小程度?!?/p>

2.路徑上:依托現有法治資源積極應對

當前,在數據安全保護方面,我國既有《網絡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等專門性法律,也有散見于《民法典》《刑法》等中的具體規定,還有大量國家政策法規④如,《要素市場化配置綜合改革試點總體方案》《“十四五”數字經濟發展規劃》《關于推動平臺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的若干意見》《網絡安全審查辦法》《人民法院在線運行規則》《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關于推進實施國家文化數字化戰略的意見》《數據安全管理認證實施規則》《關于加強數字政府建設的指導意見》《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全國一體化政務大數據體系建設指南》《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等。,以及部分省市出臺的政策規章⑤如,《山東省大數據發展促進條例》《上海市數據條例》《天津市數據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福建省大數據發展條例》《江蘇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廣東省公共數據安全管理辦法》《浙江省公共數據條例》《四川省大數據發展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江西省數據條例(征求意見稿)》《陜西省“十四五”數字經濟發展規劃》《黑龍江省促進大數據發展應用條例》《河北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遼寧省大數據發展條例》《北京市數字經濟促進條例》等等。,基本形成了一個綜合運用民事、行政、刑事法律手段,從中央到地方,從整體布局到行業規范的制度體系,下一步就是在總體國家安全觀指導下嚴格貫徹落實。

一方面,根據數據是來自檢察機關內部還是外部,是來自工作系統還是公共互聯網,是來自政法機關還是其他主體進行分類處理,根據需求度、緊急性、重要性等要素進行分級處理,遵照落實《數據安全法》等法律中有關信息公開的禁止性及保密性規定,將有的數據存儲在檢察專網,有的存儲在檢察工作網,有的存儲在互聯網。同時,“設置數據脫敏、安全緩沖區等安全措施”。①賈宇:《檢察機關參與網絡空間治理現代化的實踐面向》,《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21 年第3 期,第63 頁。一般來說,不涉及機密的業務數據存儲在工作網,涉及核心機密的業務數據存儲在內網,互聯網主要存儲的多是與檢察辦案關聯不大且不涉密的事務性事項,如檢察為民、檢察宣傳等。②呂游:《數字化轉型背景下智慧檢務建設的障礙及其路徑優化》,“第二屆新時代優秀檢察成果·智慧檢務建設”論文集(二),北京:北京正義網絡傳媒有限公司,2021 年8 月。

另一方面,數據法益受侵的案件多是行刑銜接、刑民交叉案件,檢察機關在這些領域有著明顯的職能優勢,可在監督執法司法活動時,對其中所涉數據的行為予以重點關注,“構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等環節梯次銜接的法律監督格局”。③高景峰:《法律監督數字化智能化的改革圖景》,《中國刑事法雜志》2022 年第5 期,第48 頁。兩高一部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信息網絡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22〕23 號)為信息網絡犯罪案件中公安機關的偵查、法院的審判、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活動提供了辦案規則??稍趯嶋H辦案中探索如何根據數據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程度、受到侵犯后的危害程度進行分類分級保護,如何以刑事追責機制保障數據安全,保護個人、組織在網絡空間的合法權益,如何在行政處罰、民事賠償層面加強檢察機關的調查核實職權,以促進執法司法機關處理數據的規范化。

3.制度上:形成符合檢察規律的專門保護

根據來源可將檢察數據分為檢務數據、政務數據、政法數據以及社會數據。除檢務數據外,其他數據都需要檢察機關從外部通過種種渠道獲取。而外部數據是檢察機關強化法律監督的必需品。從實踐看,檢察機關通常有四種方式獲取數據,一是直接獲取外部已經處于公開狀態的數據,如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的司法裁決書,這些公開數據對檢察機關沒有邊界限制。二是通過頂層設計制度性獲取的數據。三是共享狀態下獲取的數據。二、三兩種方式中,獲取哪些種類的數據、數據處理應符合什么條件等由制度規定或由共享雙方簽訂協議作出約定。四是在行使調查核實權時獲取的數據,由與案件有關的行政機關或社會非公單位提供。此時的獲取以檢察工作的實際需要為準。對檢察機關匯集的數據,其中涉及私主體信息的,應嚴格遵守《個人信息保護法》,以個案采集為限,并要符合“目的限制原則”和“依法告知原則”,即在個案已立案情況下,根據辦案需要,向通訊公司、交通部門、金融機構等調取相關個人信息。對涉及公權力機關信息的,應嚴格遵守法律監督的權力邊界,即不管是對法院審判活動的監督,還是對行政機關執法行為的監督,都不能影響甚至干預這些主體依法獨立行使權力。

《網絡安全法》第8 條④第八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絡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絡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明確了國家網信部門、《數據安全法》第6 條第3 款⑤第六條第三款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數據安全監管職責。明確了公安機關與國家安全機關、《個人信息保護法》第60 條第1 款⑥第六十條第一款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個人信息保護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明確了國家網信部門是保護數據安全的專門機構。這些機構確實有其專業性,但在檢察數據領域,因法律監督的閉環性、程序性等特點,上述機關的參與度低,敏感性不夠,可考慮在檢察機關內部設置數據安全監管部門,一方面可以全程跟進法律監督,及時發現風險點,對安全事故采取防范措施,并對針對數據的異議和申訴作出處理;另一方面可與上述機關適時協作,相互配合,各展所長,共同維護國家數據安全。在此過程中,必須厘清數據使用的“責、權、利”,這樣才能使數據處理者始終繃著一條弦,在自己的權力范圍內處理數據,以免承擔責任。

(三)厘清權力邊界:法定主義下的比例原則

現代化進程中有著相互沖突的需要和規則,檢察機關要在這些規則和需要之間進行周旋和作出積極的回應。這其中需要檢察機關發揮主觀能動性,進行自由裁量,但能動與自由都有邊界,除了必須符合法定主義要求,還必須堅持比例原則。脫離了這兩大準則,檢察機關就如同行駛在無軌的曠野中,很容易失控。

關于何為法律監督的法定主義,就要從《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關于檢察機關職責范圍的規定說起。從2018 年修正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20 條看,檢察機關的監督對象總體上分為兩大類:一是違法犯罪分子,檢察院以提起公訴的方式進行監督。二是其他公權力機關,包括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看守所等,檢察機關有權對法院的訴訟活動、對公安機關的偵查行為、對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對第一類監督的越界可能導致冤假錯案,侵犯人權,對第二類監督的越界可能會干擾到其他公權力機關的正常工作開展。檢察院應在此權力框架內監督,“不宜蓄意僭越或刻意擴權,特別要警惕泛化法律監督權概念,嚴禁以法律監督為名不當干涉其他機關職權?!雹俸懀骸墩摂底謺r代的積極主義法律監督觀》,《中國法學》2023 年第1 期,第122 頁。

至于比例原則,《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20 條只是劃定了新時代檢察機關的職權范圍,內容比較抽象、原則,具有較大操作空間,這使得檢察機關在進行法律監督時有著很大的主動權,監督時間、監督對象、監督內容都由其決定,大數據使得檢察機關的監督行為更加不露痕跡,大大增加了其越界的可能性,堅持比例原則能讓檢察機關在監督時保持一定理性。對此,檢察機關首先要自問監督是否適當,即從目的上看,監督是為了維持社會秩序,保障公平正義,著力于解決民眾關切的問題,提高社會治理能力,而非借法律監督之職逞權力之威;從監督方式看,應選擇妥適的方式,可以免于起訴的就撤回,能以檢察建議解決的就不要抗訴。其次要自問監督是否具有必要性。即有沒有非要由檢察機關專管呢?是不是由其他機關主導處理效果更好?能不能將線索反饋給相應機關,檢察機關進行協作呢?總之,所選擇的手段應對權益的損害最小。最后要自問監督是否符合均衡性原則,即為達到特定目的,檢察機關采取的措施是否與之相稱。

由于法定主義不夠具體,比例原則更重在自律,為保證法律監督的規范運行,不會發生侵害私權利、僭越公權力的“越界”情形,還需構建“監督”之上的“監督”,即作為法律監督者,檢察機關也應受到監督?!包h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②胡銘:《論數字時代的積極主義法律監督觀》,《中國法學》2023 年第1 期,第122 頁。都是行之有效的監督,可以織成嚴密的監督網絡,對“誰來監督監督者”的難題提供了解決路徑。但檢察權的相對封閉性使得外部監督很難深入了解檢察權的實際運行情況,無法作出準確判斷,檢察權的專業性也筑起了監督壁壘,外部監督的成效性由此大打折扣,因此,來自內部的檢務監督就顯得尤為必要。外部監督與內部監督的相互補充配合,為法律監督的有序運行、合規開展筑起了一道牢固的防護墻。

六、結 語

數字檢察是大數據時代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的路徑選擇,呈現出不同的面向,但其核心要義是法律監督,這是數字檢察的法律定位。從實踐看,數字檢察在繼續強化事后監督追責的同時,優化了事中監督,并做到了事前監督,實現了全過程、多維度、實時動態監督。但我們在激動于數字檢察創造的種種“神話”時,應對其可能帶來的潛在風險保持清醒,時刻警惕,在明確數字檢察法律監督這一法律定位的基礎上,深度思考“未來我們怎樣才能繼續成功”①習近平:《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100 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人民日報》2021 年7 月2 日。,一方面不能因為帶來的風險而躊躇不前,放棄修正完善的努力,這是非理性主義的做法,存在問題不可怕,重要的是加強理論對實踐的反思性。②[法]皮埃爾·布迪厄、[美]華康德:《實踐與反思:反思社會學導引》,李猛、李康譯,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1998年,第337-388 頁。另一方面,需明確推行數字檢察的初衷是對權益實施無漏洞保護,構建現代化服務檢察,滿足公眾需要。因此,需立基于現實,展望未來,設定階段性目標,以免因為走得太遠,忘記了當初為什么而出發。這是我們創建法治事業,更堅定、更自覺“走好司法檢察事業新的長征路”的責任與擔當。③張軍:《傳承發揚革命先驅梁柏臺的崇高精神 扎實走好新時代人民檢察事業新的長征路》,《檢察日報》2021年7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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