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克思主義法學的權利觀

2024-05-09 15:04張恒山李婭妮
北京行政學院學報 2024年1期
關鍵詞:標的物賣方義務

□張恒山 李婭妮

(天津大學法學院,天津 300072)

在馬克思主義誕生之前,西方就存在關于權利闡釋的不同理論范式,其中,對人們的法學觀念、制度建構和社會改良影響較大的是古典自然法學理論范式、分析實證法學理論范式和空想社會主義法學理論范式。古典自然法學理論以個人和國家的關系為主要聚焦點,強調權利是個人“自由”①參見Thomas Hobbes,Leviatha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p.86;盧梭:《社會契約論》,何兆武譯,商務印書館,1980,第30頁;康德:《道德底形上學》,李明輝譯注,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55頁。。分析實證法學理論以個人與個人關系為關注焦點,認為權利是能夠“強制”他人(義務人)的手段②參見Jeremy Bentham,A Fragment on Government. in John Bowring,The Works of Jeremy Bentham. Volume One,New York Russell & Russell · Inc,1962,pp.292-293;約翰·奧斯?。骸斗ɡ韺W的范圍》,劉星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第306-307 頁;凱爾森:《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沈宗靈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第92-93頁。??障肷鐣髁x法學理論以理想的社會狀態構思為背景,以平等為最高價值取向,其使用的權利概念主要意蘊是以工人和下層民眾為主體的“人”得到某些利益的“應當/應當性”③參見潘恩:《人權論》,吳運楠、武友任譯,朱曾汶校,載《潘恩選集》,馬清槐等譯,商務印書館,1981,第143頁;歐文:《歐文選集》第2卷,柯象峰、何光來、秦果顯譯,商務印書館,2009,第63、217頁;蒲魯東:《什么是所有權》,孫署冰譯,商務印書館,1963,第136頁。。盡管這些不同的權利解釋各有道理,但也各自存在理論缺憾。與馬克思主義法學的權利觀念相比,上述這些權利觀念只能算是人類在法、權利、義務這些概念本義的歷史進程中不夠成熟的思考。

馬克思主義并不是單純的法學理論,但其圍繞人類社會歷史發展規律的探索,大量涉及法的問題,就這一意義而言,我們可以說這些關于法的闡釋構成馬克思主義法學,其中,包含著馬克思主義法學的權利觀念。①本文所論的馬克思主義法學權利觀念,僅限于馬克思主義創始人馬克思、恩格斯的權利觀念。馬克思主義法學關于權利的思想自成一體,其依據的是一個全新的理論范式。馬克思主義權利觀是在一個宏大的歷史視野中、在一個整全的社會構架中、在歷史唯物主義原理中思考權利的來源、含義及其動態的變化。研究馬克思主義法學權利觀對于建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理論、探索中國法學權利概念的適當內涵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一、研究法和權利問題的理論指導:唯物主義歷史觀

在最初評論第六屆萊茵省議會關于林木盜竊法的辯論,以及后來進一步研究政治經濟學的過程中,馬克思發現人類社會現實發展的歷史邏輯并不依賴于關于正義的思考,而是取決于人們對物質利益的追求和選擇,這種對物質利益的追求、選擇,決定了人們在特定生產力發展階段中采取特定的與之相適應的生產方式,在這種生產方式基礎上相應地產生了關于法、正義、宗教之類的觀念、意識?;诖?,馬克思形成如下在其一生的研究工作中都起著指導作用的思維框架——人們通常把它稱為唯物主義歷史觀:

“人們在自己生活的社會生產中發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們的意志為轉移的關系,即同他們的物質生產力的一定發展階段相適合的生產關系。這些生產關系的總和構成社會的經濟結構,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層建筑豎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會意識形式與之相適應的現實基礎。物質生活的生產方式制約著整個社會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過程。不是人們的意識決定人們的存在,相反,是人們的社會存在決定人們的意識。社會的物質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便同它們一直在其中活動的現存生產關系或財產關系(這只是生產關系的法律用語)發生矛盾。于是這些關系便由生產力的發展形式變成生產力的桎梏。那時社會革命的時代就到來了。隨著經濟基礎的變更,全部龐大的上層建筑也或慢或快地發生變革?!盵1]

在這一體現馬克思關于人類社會歷史發展觀的闡釋中,包含其關于法的核心觀點:法的基礎是社會在一定歷史時期的物質生產方式(經濟基礎),這種生產方式的構成內容是各種生產關系的總和,法律是對這些生產關系的表現:經濟活動中的生產關系在法律上表現為財產關系——財產關系是經濟關系的法律用語。由此可以推論,法律上用來表述人們相互間財產關系之具體內容的權利、義務用語,也源自人們經濟活動中的生產關系,反映人們相互間生產關系的內容。

由上述原理性認識,馬克思強烈反對在19世紀各國流行的官方法理學(Jurisprudence)——分析實證法學的核心觀點:法由統治者(主權者、君主)的意志所決定。馬克思強調統治者(譬如君主)不能隨意制定法律,“只有毫無歷史知識的人才不知道:君主們在任何時候都不得不服從經濟條件,并且從來不能向經濟條件發號施令”[2]。即使法律因由國家制定以致在表面上體現著國家統治階級的意志,但實際上這種意志還是由現實的、已經客觀存在的物質生產關系所決定[3]。而這些生產關系是人們在社會生活中自發形成的。這種對法的認識包含并決定了馬克思主義創始人對權利的解讀。

恩格斯在《論住宅問題》中對馬克思主義法律觀和權利觀作了更清晰的闡釋。恩格斯指出,在法律、國家產生之前的某個階段,人們就產生對規則的需要:“把每天重復著的生產、分配和交換產品的行為用一個共同規則概括起來,設法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一般條件。這個規則首先表現為習慣,后來便成了法律。隨著法律的產生,就必然產生出以維護法律為職責的機關——公共權力,即國家?!盵4]在該論述的思維邏輯中,恩格斯意在指出,在法律、國家產生之前,人們在生產交往活動中就已經形成行為規則。而行為規則的產生就意味著義務、權利的產生,因為行為規則就是設定義務和權利的,反過來,行為規則也就是通過義務和權利的設定而得以體現。如果說法律是由這些規則構成,那么,法律的義務、權利也是由這些規則中既有義務、權利設定所決定。所以,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人們的權利既不是由霍布斯、洛克等人杜撰出的自然狀態中孤獨的個人帶來的,也不是19世紀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所宣揚的國家意志產物,而是人們在先于國家就進行著的社會生產活動和交往活動中形成的。

二、人們社會交往的權利義務內含于既存的社會生產關系中

在馬克思、恩格斯合著的《共產黨宣言》中有一段著名論述:“但是,你們既然用你們資產階級關于自由、教育、法等等的觀念來衡量廢除資產階級所有制的主張,那就請你們不要同我們爭論了。你們的觀念本身是資產階級的生產關系和所有制關系的產物,正象你們的法不過是被奉為法律的你們這個階級的意志一樣,而這種意志的內容是由你們這個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來決定的?!盵3]中國法學界部分學者根據該論述斷定:馬克思認為法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這一論斷幾乎完全不顧馬克思、恩格斯所表述的限定語:這種意志的內容是由你們這個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來決定的。即使有些教科書在斷言“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之后,也補充一句:這個意志的內容是由其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但沒有任何教科書或專著對后面這句話作解釋:物質生活條件如何決定這個階級的意志,從而決定法?

(一)社會生產關系的規則先于并決定法律規則

我們首先要明確,法律是由一系列規則構成的體系。既存的社會生產關系由一系列具體的關系所構成,每一個具體的關系都內含或多或少的行為規則。說到既存的社會生產關系決定法律,就是既存的社會生產關系中內含的各種具體規則決定法律規則。

所謂“社會生產關系”不是人與人之間空洞、虛幻的概念聯系,而是人與人之間通過一系列互動式的行為交往而表現的聯系。一個人在社會生產生活中圍繞一定目的同其他的主體形成相對固定的行為交往,從而形成與該主體相對固定的聯系,這就是“社會生產關系”(或稱“經濟關系”“社會經濟關系”,為了簡便,以下我們都稱“社會關系”)。

在相對固定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體間,圍繞某一或某些目的而發生一系列行為交往,且這種交往延續相當長時間并反復進行時,在守舊心理和簡約性思維主導下,這種交往行為就會相對固化,表現為:一方做出某種特定行為,另一方或其他多方總是相應地做出某種特定的回應性行為;一方做出另外某種特定行為,另一方或其他多方總是相應地做出另外某種特定的回應性行為。當這種“行為——回應行為”反復進行且相對固化不變時,它就呈現為一種行為模式:當主體A 做出行為X 時,主體B 就會做出相應的行為Y①當然,在現實生活中,這里的A、B、X、Y都可以分別是復數的主體或行為。。后來,這種行為模式被人們進一步以語言或文字的方式抽象為“行為規則”。

由“行為模式”到“行為規則”的抽象過程既簡單又復雜。我們以一個最簡單的社會生產關系——交換關系(買賣關系)——來分析這個規則的形成。

無論是人類文明時代之前,還是當今高度發達的文明社會中,面對面直接進行的買賣行為都是最簡單的社會關系。這種社會關系表現為“一個行為”和“一個回應行為”,我們可將其抽象為“行為——回應行為”。在簡單的買賣關系中,“行為——回應行為”具體表現為買方做出給付價金行為,賣方做出相應的交付標的物行為。當該“行為——回應行為”被無數人反復重復時,就形成一個固定的行為模式:“買方做出給付價金行為,賣方做出相應的交付標的物行為?!彼催^來也成立:“賣方做出相應的交付標的物行為,買方做出給付價金行為?!?/p>

在現實社會中,無數人每天踐行著這種“行為——回應行為”,與此同時,無數旁觀者都觀察到這種行為,并在內心對這種“行為——回應行為”加以認可、贊同,且自己也常常以當事人的身份參與到行為中去。由此,這種“行為——回應行為”不再是個別的、偶然的兩人間的行為,而成為社會成員間的普遍性行為,并得到社會成員們的普遍認可、贊同。

但是,當現實社會中出現某人或某些人不按照這種“行為——回應行為”行事時,譬如,作為賣方的他(或他們)收到價金后不交付標的物,這就導致買賣雙方的沖突。只要買方和賣方都生活在一個群體中,無論這個群體是否有著嚴密的組織性,那個交付了價金卻得不到標的物且在武力上又打不贏賣方的買方,一定會求助于社會群體的評判。社會群體成員們根據自己反復實踐并被內心認可的既有“行為——回應行為”模式,必然認為:在買方支付了價金的情況下,賣方應當交付標的物。我們暫且不去探討這個例證后續可能發生的結果——社會群體如何以組織性的力量迫使賣方交付標的物,僅從上述判斷就可以看出,這里出現了表現群體態度的義務設定:“賣方應當交付標的物”,也就是說,賣方有交付標的物的“應當性”①當然,社會群體的判斷也可以用另一種表述方式:“在買方支付了價金的情況下,買方有權得到標的物?!边@里出現了“權利”表述。但是,這種表述方式是文明社會的法律和法學發展數千年之后才有可能出現的。在人類由野蠻向文明進化階段、由無規則向形成規則進化階段,社會群體成員們在判斷最初的買方和賣方的矛盾和沖突時,其最初形成的判斷只能是“在買方支付了價金的情況下,賣方應當交付標的物”。。

當社會群體表明態度:“賣方應當交付標的物”時,該表述不是現實中發生的交換關系,也不是對現實中已經發生的交換關系中行為的描述,而是根據以往反復發生的交換關系中的“行為——回應行為”模式表達自己(社會群體)對賣方行為的期望和要求。

為了防止以后再出現賣方收到價金而不交付標的物的情況,社會群體以全體記憶或者權威者記憶的方式把這一判斷記錄下來,并以語言的方式口口相傳,告知后面從事買賣交換行為者們:“在買方支付了價金的情況下,賣方應當交付標的物?!边@就成為對后來者有約束力的規則。而這個規則的關鍵在于,對賣方在特定條件下的行為的預先設定:當你收到了價金,就有交付標的物的“應當性”。這里的“應當性”代表著社會群體的強烈期望和要求。盡管這一規則是不成文的,但它通過口口相傳、反復適用而存儲于所有社會成員的記憶和認知中,如若違反將遭到所有社會成員的反對。

這就是社會群體成員們用規則將原先存在的“行為——回應行為”模式加以固化,以致每個人可以根據規則對自己在做出某種行為后,他人將做出的回應行為作出預期,并根據預期來進一步地計劃、安排自己的行為。后來,當社會群體以組織的權威力量對違反規則所設義務之主體加以制裁時,這一規則就具有法的性質。再后來,文字出現,人們用文字把這一判斷以及違反其中的義務設定將遭到的制裁記錄下來,并以國家組織的權威力量實施制裁時,這個規則就完全轉變成法律規則。

當這個規則轉變為法律規則之后,并不因為它成為法律規則就不再是社會生產交往規則,也不因為它是法律規則就不再是社會生產交往關系的內容,也不因為它是法律規則就只表現為統治者的意志,而不體現參與社會生產關系的社會群體的意志、判斷。

人們從既定的社會生產交往行為模式中抽象出行為規則,并將這種行為規則上升為法律規則,最終以文字表述出來,并不是為了獲得這些規則本身,而是要通過這些規則去指導、限定人們的行為,使之適合于既定的社會生產交往關系所需要的“行為——回應行為”模式,從而使既定的社會生產關系得到固化、延續②這就是恩格斯所說的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一般條件。參見恩格斯:《論住宅問題》,載《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64,第309頁。,進而使與整體人群生存攸關的物質生產活動能夠穩定、持續地進行而不被打亂、中斷。這一根本目的決定了法律不能由統治者隨心所欲地制定,而是要適應社會生產交往關系固化的要求。由此,法律規則就要反映、表現社會群體成員在既定的社會生產關系中對行為規則的抽象,不能違背社會群體成員們在抽象行為規則中形成的判斷,譬如,“在買方支付了價金的情況下,賣方應當交付標的物”。

(二)社會生產關系規則的義務、權利設定先于并決定法律規則的義務、權利規定

我們要進一步明確,法律規則的內容就是義務、權利、責任、制裁的規定,其中,義務、權利規定占首要地位。既存的社會生產關系由一系列具體的關系所構成,每一個具體的關系都內含或多或少的行為規則,這些行為規則的內容也是義務、權利的設定。談及既存的社會生產關系決定法律,不僅是說既存的社會生產關系中內含的各種具體規則決定法律規則,同時也意味著,既存的社會生產關系中內含的規則的內容——義務、權利的設定決定法律規則的義務、權利規定。

我們仍然以上述簡單的社會關系——交換關系(買賣關系)為例來分析其中的義務、權利內容。如前所述,在交換關系中,固定的行為模式是:“買方做出給付價金行為,賣方做出相應的交付標的物行為?!边@個行為模式反過來也成立。從這個行為模式中抽象出行為規則就是,“在買方支付了價金的情況下,賣方應當交付標的物”;與之相對應,“在賣方交付了標的物的情況下,買方應當支付價金”。在這一簡單規則中,包含著雙方簡單的義務權利:買方有交付價金的義務,同時有獲得標的物的權利;賣方有獲得價金的權利,同時有交付標的物的義務。

如果上述交換行為是一個單個交往行為,一方交付價金,另一方交付標的物,這只是發生了一個交互性的行為事實,雙方各自的行為既不是義務也不是權利。只有該行為事實反復發生并經歷社會評判,由社會群體認可或普遍地不反對這種一方交付價金、另一方交付標的物的交互行為,才在社會群體的觀念中賦予該交互行為以“認可”的態度和“認可”的條件:當買方意圖獲取對方標的物時,“應當”支付價金(有義務支付價金);當買方支付價金后,其拿走(獲得)賣方標的物是“正當”的(權利);當賣方意圖獲得買方的價金時,“應當”交付標的物;當賣方交付了標的物后,獲得買方的價金是“正當”的(權利)。

當社會群體針對普遍的簡單交換行為不僅形成這種評判,并且希望今后人們普遍按照該評判去踐行這種簡單交換行為時,這種評判和希望實際上就構成一條規則:即在雙方進行買賣行為時,買方在履行支付價金義務的情況下,有權得到賣方標的物;同時,賣方在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的情況下,有權得到買方的價金。

根據這條規則,后來的人們就會明白,我作為買方,只要做出了支付價金的行為(即履行了支付價金的義務),我得到對方標的物的行為就處于被社會群體支持、贊同狀態,包括:今后無論我如何處置這個標的物,社會群體都支持、贊同我的行為——獲得所有權。反過來,按照這條規則,賣方也知道,作為賣方,我只要做出交付標的物的行為(履行交付標的物的義務),我得到對方價金的行為就處于社會群體支持、贊同狀態,包括:今后無論我如何處置這個價金,社會群體都支持、贊同我的行為——獲得所有權。

一種社會關系也可能包含一系列復雜的“行為——回應行為”。譬如,近代資本主義經濟中,“雇傭關系”是人們最常見的一種社會關系。它是由工人和工廠主相互間一系列相對固定的“行為——回應行為”所構成:工人做出勞動行為,工廠主做出給付工資行為;工廠主做出給付工資行為,工人做出服從工廠主的勞動安排行為;工人做出勞動行為,工廠主做出保證勞動環境安全、衛生行為;等等。這種社會關系包含著復雜的相互行為的規則,這些規則的內容就是復雜的相互權利、義務設定。

當人們在既定的社會生產關系中已經形成確定的規則來限定人們的行為,即通過具體的義務權利設定來限定人們的行為時,后來的國家立法制定的法律規則所內含的義務權利規定,只能以這種社會生產關系中的行為規則的既定義務權利設定為內容,而不能隨心所欲、另來一套。

一個時代的社會生產關系是全社會成員共同依賴的社會生產關系,這個時代的社會生產關系內含的行為交往規則所設定的權利、義務體系是這個時代的人們在物質生產交往中共同接受和認可的權利、義務體系。這些規則及其設定的權利和義務至少在形式上表現著社會全體成員們的共識。于是,當法律被這些規則及其權利、義務設定所決定而表現這些規則及其權利義務設定時,說法律由統治者或統治階級的意志所決定,顯然違背馬克思主義創始人的原意。

三、既有的資產階級權利體系可能蘊含著巨大的不公正

在馬克思主義創始人的視野中,法或法律并不是簡單機械地隨著社會生產方式的變化而變化,而是有可能滯后于社會生產方式的變化,以致其中的規則及其設定的權利義務因為不適應、不反映新的社會生產方式所要求(需要)的行為規則、權利、義務而顯失公正性,并引發社會矛盾和沖突。

恩格斯在《反杜林論》中概述馬克思《資本論》中的部分內容,總結了生產力和生產方式的發展變化與相對固化的權利設定的沖突。恩格斯指出,在資本主義出現之前的小生產中,包括小農、自由農或依附農的農業生產和城市手工業生產,都是以私人占有生產資料為基礎,生產的產品也歸屬于生產者自己。在中世紀剛剛發展起來的商品生產中,勞動產品應當屬于誰的問題根本不可能發生?!爱敃r個體生產者通常都用自己所有的、往往是自己生產的原料,用自己的勞動資料,用自己或家屬的手工勞動來制造產品。這樣的產品根本用不著他去占有,它自然是屬于他的。因此,產品的所有權是以自己的勞動為基礎的?!盵5]620也就是說,在小生產基礎上生產出來的產品,由小生產者自己享有所有權,人們對此并不會產生疑問。也可以說,在社會群體的認知和評判中,它是能夠被普遍認同和接受的,即生產資料的私人所有權加上私有者自己的勞動產生出來的勞動產品,屬于生產者自己——生產者對產品擁有所有權。

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出現后,資產階級從15世紀起,經過簡單協作、工場手工業再到大工業生產,用需要成百上千人進行協作的工廠代替了小作坊,其前提是把分散的小生產資料加以集中、擴大,使之成為只能由一批人共同使用的生產資料,從而成為強大的生產力。與對生產資料共同使用的同時,生產活動本身也變成了一系列社會性共同勞動,以致生產出的產品也成為許多工人的共同勞動產品[5]617-619?!八麄儺斨袥]有一個人能夠說:這是我做的,這是我的產品?!盵5]619。

但是,當生產資料被集中使用并變成社會性生產資料時,人們仍舊沿用小生產時代的權利觀念,將社會性生產資料視為個人生產資料,并繼續用法律給其戴上金光閃閃的冠冕——個人財產所有權。與此同時,當工場作坊、大機器工廠生產的產品已經成為許多工人共同的勞動結晶以致無人能說“這是我的勞動成果”時,人們同樣繼續沿用小生產時代的權利觀念,把這些產品視為最初出資者的勞動產品,并以法律賦予其財產所有權,以國家武力對其權利加以保護?!吧a資料和生產實質上已經變成社會的了。但是,它們仍然服從于這樣一種占有形式,這種占有形式是以個體的私人生產為前提,因而在這種形式下每個人都占有自己的產品并把這個產品拿到市場上去出賣。生產方式雖然已經消滅了這一占有形式的前提,但是它仍然服從于這一占有形式。賦予新的生產方式以資本主義性質的這一矛盾,已經包含著現代的一切沖突的萌芽?!盵5]621恩格斯所說的“占有形式”,就是在生產活動中所遵循的對物的占有規則以及其中內含的權利義務設定。而這種占有形式的核心內容就是在法律上由中世紀城市的市民法、商法沿用下來的財產所有權規定。

根據恩格斯的上述論述,我們可以得到如下啟示:(1)一定生產方式基礎上形成的占有形式(其內含一系列權利義務設定)并不自動地隨著新的生產力基礎上產生的新生產方式而自動消失,而是通過人們的觀念繼續存在,并約束、規范新的生產力基礎上的生產活動;(2)在社會化大生產基礎上沿用在中世紀小生產基礎上產生的對生產資料和產品的占有行為的占有形式——私人財產所有權——已經完全失去它在中世紀時被人們認可的公正性;(3)由于現有的對生產資料和產品的占有形式失去公正性,即從社會生產占有形式的一般原理來看:資本家失去其占有生產資料和產品的正當性,所以,社會化大生產和私人的不正當占有之間的矛盾蘊含著現代社會的一切沖突[5]620-621。

實際上,由小生產時代產生的所有權觀念在大生產時代表現的不公正,更突出地體現在雇傭勞動上。

依照拿破侖法典的財產所有權觀念,一個物體可以通過自由簽訂的買賣契約而轉移給一個確定的主人,他可以任意支配、使用、處置該物而獲得孳息,而該項孳息也完全歸屬于他。這個所有權觀念也一定是基于小農生產所產生,并被人們認為體現公正的觀念。但是,當大工業時代的資本家在特定時間段內購買工人的勞動力這一商品,并根據財產所有權原則在該段時間里任意支配和使用工人的勞動力且將使用該勞動力所產生的孳息——利潤——歸于自己后,就產生了兩種極不公正的后果。一方面,資本家像利用自己購買得來的有形物一樣任意地使用該物——工人的勞動力——所造成的損害、破壞由工人來承擔,這對資本家來說是合法的牟利行為,但這對工人而言是不合理地承擔了作為損害后果的生產成本①“資本家按照勞動力的日價值購買了勞動力。勞動力在一個工作日內的使用價值歸資本家所有。因此,資本家有權要工人在一日之內為他做工?!薄恶R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260頁?!百Y本家是以商品交換規律作根據的。他和任何別的買者一樣,想從他的商品的使用價值中取得盡量多的利益。但是,突然傳來了在疾風怒濤般的生產過程中一直沉默的工人的聲音……你無限制地延長工作日,就能在一天內使用掉我三天還恢復不過來的勞動力。你在勞動上這樣賺得的,正是我在勞動實體上損失的?!薄恶R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261頁。;另一方面,資本家將利用工人的勞動力和其生產資料結合所生產的產品經出售所獲得的利潤完全歸于自己,而付給工人的報酬實際上只是工人勞動力再生產的成本費用,工人并沒有獲得其勞動力參與生產、參與商品價值創造所應當分享的利潤。這樣,在反抗王權時看來天經地義的所有權無限制原則、契約自由原則被適用于隨著工業革命展開的商工文明的生產、分配時,卻產生了極不公正的分配結果。

這種不公正,工人可以感覺到,但無法從理論上加以說明。馬克思通過剩余價值學說揭示了這種不公正的奧秘。馬克思的闡釋表明,對勞動力這種商品的使用和利益分配狀況在法律看來似乎非常公正,但在經濟學、倫理學看來非常不公正。這表明,“權利”——首先是財產所有權——在其圣潔、公正、正當的表象下完全可以包含著嚴重的實質上的不公正。財產權利的使用的實質不公正導致社會的劇烈沖突。正如馬克思指出:“資本家要堅持他作為買者的權利,他盡量延長工作日,如果可能,就把一個工作日變成兩個工作日??墒橇硪环矫?,這個已經賣出的商品的特殊性質給它的買者規定了一個消費的界限,并且工人也要堅持他作為賣者的權利,他要求把工作日限制在一定的正常量內。于是這里出現了二律背反,權利同權利相對抗,而這兩種權利都同樣是商品交換規律所承認的。在平等的權利之間,力量就起決定作用。所以,在資本主義生產的歷史上,工作日的正?;^程表現為規定工作日界限的斗爭,這是全體資本家即資本家階級和全體工人即工人階級之間的斗爭?!盵6]

以上表明,馬克思主義的權利學說反復說明一個重要觀點:在法律看來體現著公正的“權利”,在實踐中,尤其在人們的經濟交往行為中,常常體現著嚴重不公正。所以,不能以為合法的都是公正的,不能以為現實社會的法律——實證法——都體現著公正。

四、權利不能超越一個時代的社會經濟結構與文化發展

《資本論》對剩余價值的揭示證明,工人階級在資本主義生產中處于被剝削狀態以致有權反抗資本主義制度、剝奪剝削者對生產資料所有權的壟斷、使生產資料回歸社會占有。從《資本論》的這一權利闡釋以及《哥達綱領批判》中關于勞動者的權利論述來看,馬克思主要是在“應當得到”的意義上使用抽象、一般的權利概念。譬如,在未來建構的社會中,勞動者獲得勞動產品的權利,是指勞動者對勞動產品的應得性。

但是,馬克思并沒有像歐文、蒲魯東等空想社會主義者依據平等原則去論證工人的權利——“應得”,而是在更為深刻的、科學的政治經濟學原理分析基礎上闡釋工人階級的“應得”。馬克思在《哥達綱領批判》中嚴厲地批評了1875 年德國工人黨綱領中體現著拉薩爾思想的語焉不詳的權利主張。用一句最通俗的話來概括馬克思的批判:權利不是你想要就能夠得到的。

在1875年德國工人黨綱領中有一句表述其意圖實現的未來社會狀態和理由的陳述:“……所以勞動所得應當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權利屬于社會一切成員?!盵5]299這一表述體現著沒有了拉薩爾的拉薩爾派繼承拉薩爾的理論思維:勞動是個人獲得勞動產品的權利依據,社會勞動產品應當不折不扣地分配給勞動者,并且要按照平等的權利加以分配。馬克思在《哥達綱領批判》中最集中批判的就是體現著拉薩爾低理論水平主張的“勞動所得”“不折不扣”“平等的權利”這幾個概念。

第一,馬克思指出,“勞動所得”只能是指勞動產生的“勞動產品”,而勞動產品無論在現實社會還是在德國工人黨意圖實現的未來社會,都是集體共同勞動的產物,所以,這種勞動所得就是社會總產品[5]302。

第二,馬克思指出,這種社會總產品并不能直接“不折不扣”地分配給勞動者個人,而是要首先扣除:一是用來補償消耗掉的生產資料部分;二是用來擴大生產的追加部分;三是用來應對不幸事故、自然災害等的后備基金或保險基金;四是同生產沒有直接關系的一般管理費用;五是用來滿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學校、保健設施等;六是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等設立的基金。然后,才能談得上將剩余部分作為消費資料在各個生產者間進行分配[5]302-303。也就是說,社會總產品只能在“有折有扣”之后才能進行分配。

上述這些扣除部分,用法律的義務權利眼光來看,就是每個人在享受獲得自己的消費資料的權利之前,先行地要為社會共同生活事項盡義務。盡管這種履行付出部分勞動產品的義務最終通過每個人享受社會共同利益而得到回報,但從表象來看,似乎是每個人先行地付出代價。但是,這種表象上的先行付出是“必須的”,所以是“應當的”。只有在履行這種“必須的”“應當的”(義務)之后,才有個人獲得消費資料的“應當性”,即權利。

第三,馬克思特別強調“平等的權利”仍然是資產階級的權利,而不是工人階級最終要奮斗實現的共產主義的權利。

馬克思的分析指出,在剛從資本主義社會脫胎出來的共產主義社會中,每個生產者在作各項必要的扣除后,從社會領回的消費資料正好是他在生產過程中給予社會的勞動量,即他在生產過程中給予社會的某種形式的勞動量,又在分配中以消費資料形式領回來[5]304。這當然體現著平等。但這是以一定量的勞動同另一種形式的同量勞動相交換的平等,這是資產階級的權利原則。這個原則用法律語言來表述就是,你在給予社會一定量的勞動后,就有獲得體現等量勞動的消費資料的權利。

馬克思強調,這種等量勞動的交換雖然其原則與實踐都體現著平等,以致優于資本主義社會實踐中每個個別交換的不平等以及僅僅在社會總體交換的平均狀態才體現的平等,但這種平等仍然體現著資產階級的權利原則。

馬克思指出,“權利,就它的本性來講,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5]305。這里的“權利”(Recht)是抽象、一般意義上的權利概念,其在德文中兼有公正、正義之義。馬克思在這里意指體現著公正、正義的權利,就其本性而言,不過是對不同的對象使用同一的尺度加以衡量。等量勞動的交換所體現的權利平等,就是以“勞動”為同一尺度計量每個人的權利。但是,以勞動為尺度計量人們獲得消費資料的權利,其中隱含著不公正和不平等。當人們的勞動能力不相等時,人們獲得消費資料的權利就不平等。如果再考慮個人婚否、子女多少等差別,每個人實際上獲得的消費資料就更加懸殊。因此,馬克思強調,“要避免所有這些弊病,權利就不應當是平等的,而應當是不平等的”[5]305。

馬克思的這一論述,明確表現了馬克思的概念使用中“權利”和“利益”有著重大差別:“權利”是對每個人獲得利益的一個統一的衡量尺度,“利益”是根據權利尺度所獲得的物質消費資料。當按照勞動量的尺度來衡量人們的“權利”平等時,實際上人們的利益(獲得的消費資料)并不平等。要想實現人們實際利益(獲得的消費資料)的平等,就必須廢止以勞動量作為衡量尺度的權利平等,按照每個人的實際消費需要分配消費資料,而這種按需要分配消費資料所體現的實際利益的平等,從以勞動量為衡量尺度的權利眼光來看,就是權利的不平等。

但是,馬克思并沒有因為當時德國工人黨綱領中沒有宣布“按需分配”原則而提出批評。馬克思并沒有像當時還在一些國家相當流行的空想共產主義理論那樣,暢想一朝廢除資產階級所有制就立即實行按需分配。馬克思非?,F實地預見到,即使資本主義社會被共產主義社會所取代,表面上的權利平等,實際上的利益不平等現象仍然會在共產主義社會第一階段存在?!暗沁@些弊病,在經過長久陣痛剛剛從資本主義社會產生出來的共產主義社會第一階段,是不可避免的。權利決不能超出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由經濟結構制約的社會的文化發展?!盵5]305

馬克思在這里雖然是針對經濟權利而言,但是,它表現了馬克思對權利所堅持的歷史唯物主義思維方式。至于那些以人的本能、本性作為權利依據的早期自然法學觀點①參見Thomas Hobbes,Leviatha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p.86.,那些以統治者的意志作為權利依據的分析實證法學觀點②參見John Austin,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Edited by Wilfrid E. Rumbl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5,p.235.,那些以平等原則作為權利依據的空想社會主義法學觀點③參見歐文:《新道德世界書》,載《歐文選集》第2 卷,柯象峰、何光來、秦果顯譯,商務印書館,2009,第33 頁;《人類思想和實踐中的革命:或將來從無理性到有理性的過渡》,載《歐文選集》第2卷,柯象峰、何光來、秦果顯譯,商務印書館,2009,第131頁。,在馬克思看來,一定是非常幼稚可笑的。

由于馬克思是在一個更為宏大、廣闊的歷史變革視野中看待權利,以動態、變化的眼光看待權利,在政治經濟學的原理分析中看待權利,這種在歷史的回溯、現實的觀照、未來的預判中所認知的權利,對人類社會發展、法律自身的變革起著引領、昭示作用。與之相比,分析實證法學以既存的資本主義國家的實證法的權利規定為背景,以個體的一方權利另一方義務的模式為前提,以被神化的個人意志為主導所作的散漫、凌亂的權利功能解釋,只能算給法官律師類法律職業者提供不太可靠的技術性知識的雕蟲小技。

猜你喜歡
標的物賣方義務
第十七屆(2023)賣方分析師水晶球獎總榜單
根本違約場合風險負擔規則的適用
第十六屆(2022)賣方分析師水晶球獎總榜單
幸福的人,有一項獨特的義務
試用買賣合同問題研究
買賣合同中所有權保留條款的理解與應用
三十載義務普法情
跟蹤導練(一)(4)
二手房買賣之賣方違約糾紛解析
實物與宣傳不符,賣方擔責嗎?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